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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劳动法知识点讲解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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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劳动法知识点讲解视频

马原自考本科教学视频教程可以在网上找到。作为专门的在线教育平台,的自考网课栏目专门收录有自考各门课程的教学视频,还有备考的知识点指导,登录网址()即可观看学习。 自考的复习方法 首先,应通读教材,对整个理论的概貌有所了解。 1、网上下载历年试卷和考试大纲,把答案在教材书上找出来。因为自考试题是从题库中出来的,往往会反复考到,只要把这些题目都背下来,一般及格没有问题。 2、根据大纲复习,要求识记和掌握的重点背下来,就可以有好的成绩。 自考诀窍 第一,要正确选择资料,特别是选对教材 一般是一本教材和一本预测试卷,外加一本带讲解的同步过关资料也可。千万不要以为资料买得越多越好,这样势必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第二,教材为主 自考不像其他考试,它考的全部是教材上的东西。只要把教材上的知识理解领悟透了,考试也会不攻自破。有的同学不看教材或者一目十行走马观花的浏览一二遍就开始做大量的预测试卷,舍本逐末,实不可取。看书时可以先看一看目录看这本书每一章节大概讲的是什么内容,各章节之间有没有什么联系,然后看书时做到有的放矢,并经常做一下读书笔记和一些各章节的复习总结。 第三,考前一个月做一下预测试卷 预测试卷是对这种门课程起一个模拟测试的作用,通过测试了解自己对这门课程的掌握程度,摸一摸自己的米桶,以便对没有复习到位的知识点及时查漏补缺。另外还要做一下近几年的真题,通过真题,可以把握住考试的题型,以及常考的和重要的知识点,哪些题目今年已经考过,对考试的题目做一个估计和预测,对可能要考的题目将做重点复习,该背的要背,该记的要记,不要认为这个知识点已经考过,不会再考,存在侥幸心理,有好多同学等到考试结果出来时五十多分才后悔莫及,因为同一个知识点可以变换不同的题型,这就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结果。 第四,自考贵在坚持,要有恒心和毅力,不要三天打鱼,二天晒网。 看书时要有恒心,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看一遍,二遍,三遍甚至多遍,一遍比一遍细腻,直到摸清了本书的主干以及章节具体讲的是什么内容为止。这样在做预测试卷时遇到不懂的就可以快速准确的翻到哪一章节,不要在做试卷时连这个知识点在哪一章哪一节都不知道。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作者:付英(版权所有,请勿转贴,内容来源葵花高阶教程《商法与经济法》)1�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还须制定与之配套的系列单项法律和法规,从而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系列单项法中,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挥着重要作用。(1)《劳动合同法》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包含着有关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准则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范,这些皆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2)《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一些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①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厘清。《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转产等情形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②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③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之间关系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2�有关劳动法:(1)需要重点掌握的条文有:《劳动法》部分:①第2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②第15条:招用未成年人的条件;③第18条:劳动合同的无效;④第20条、第21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试用期条款;⑤第24条~第32条: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⑥第33条~第35条:集体合同;⑦第36条~第44条: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⑧第73条: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⑨第99条:用人单位与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⑩第102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部分:①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第19条~第21条:试用期条款;③第25条: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④第26条:劳动合同的无效;⑤第36条~第42条:劳动合同的解除;⑥第44条:劳动合同的终止;⑦第46条: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⑧第51条~第55条:集体合同;⑨第58条~第67条:劳务派遣制度;⑩第68条~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B11�第82条: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B12�第87条: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2)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有:劳动者、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①劳动者。《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劳动者一般要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审批手续。②劳动合同。a�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不需要法定理由,但须提前告知。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b�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掌握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定事由以及特定情形下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分为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过失性辞退指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裁员时优先留用的人员范围和裁员后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c�集体合同。其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d�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耐,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需注意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法》中对派遣协议的禁止性规定体现的对劳动者的保护,以及劳务派遣纠纷中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和起诉时的被告。e�非全日制用工。需注意非全日制用工的一些特殊规定,如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合同,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f�法律责任。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双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③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需注意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以及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④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而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版权所有,若需引用,请注明内容来源葵花法律论坛付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颁布 2.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颁布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0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000年10月31日颁布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年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2002年颁布 1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982年颁布 1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6年颁布 1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94年10月22日颁布 15.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1994年颁布 16.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1993年4月12日颁布 17.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1994年颁布 18.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6月11日颁布 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1994年颁布 22.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颁布 2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2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3年5月19日颁布 2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颁布 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996年颁布 27.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1996年颁布 28.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9.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6月28日颁布 30.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3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颁布 3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3月22日颁布 3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3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 3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982年颁布 3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年颁布 3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8.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994年颁布 39.工伤认定办法 2003年9月18日颁布 4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18日颁布 4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03年9月18日颁布 42.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2003年9月30日颁布 43.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4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颁布 45.集体合同规定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46.最低工资规定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47.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2004年3月9日颁布 48.商务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颁布 49.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2004年8月16日颁布 50.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0日颁布 5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颁布 5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5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0日颁布 54.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12月29日颁布 55.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2005年1月6日颁布 5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7日颁布 57.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2005年8月31日颁布 5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9月14日颁布 59.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005年9月26日颁布 60.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2005年9月26日颁布 6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2005年9月26日颁布 6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7日颁布 6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5年8月27日颁布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66.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67.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1994年8月11日颁布 68.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治丧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6月28日颁布 7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9月2日颁布 7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1日颁布 7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1日颁布 7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8月31日颁布 7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6年8月31日颁布 75.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2006年10月20日颁布 76.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 2006年9月11日颁布 7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2006年11月2日颁布

自考本科劳动法知识点讲解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主要有 一、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①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②国际劳工公约; ③国际劳工建议书。 二、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①劳动法的特征; ②劳动关系; ③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种类:列举式方法、区别式方法; ④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时间适用、对人的适用。 三、劳动法的地位与体系 ①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②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③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④如何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⑤确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标准。 四、劳动法律关系 ①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②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③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④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的统—性、对应性; ⑤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 ⑥劳动法律事实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关系; ⑦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含义; ⑧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变更; ⑨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消灭。 五、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程序; ②劳动合同的效力; ③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④劳动合同成立于劳动合同生效的区别; ⑤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六、集团协商与集团合同 ①集团协商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②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与保护; ③集团协商的内容; ④集体协商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⑤集团合同的效力。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1、劳动法的产生:(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 "劳工法规"主要内容就是强迫劳工接受雇主苛刻的劳动条件,如允许延长工时、禁止提高工人工资等。就其实质而言,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2)十九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 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2、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的产生,是大工业时期"人类理性"的体现。(2)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3)劳动法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3、当代各国劳动法的发展:(1)世界各国普遍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5)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最低劳动标准(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4、中国劳动立法概述:(1)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包括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同盟罢工权等内容,是中国最早的劳动法律文件。(2)北洋政府时期的《暂行工厂规则》 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公布《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立法。(3)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1931年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1941年公布《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8年全国劳动大会决议中提出"关于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1949年到196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1966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停滞时期。1976年以后至今,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时期。(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这一法律的颁布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为建立公正、平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5、初期劳动法的特点;(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6、现阶段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4)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7、国际劳动立法;(1)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广义上可以包括联合国或区域性的公约和协定,还包括国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2)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A、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B、 1906年国际劳动立法会议讨论通过《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3)国际劳工组织A、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1946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劳动劳工方面的事务。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 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原则: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国际劳工的各种组织和会议。B、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因此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的主要依据,二次大战之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二次大战之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C、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创始会员国,1944年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1983年新中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重新承认旧中国批准的公约有14个,新批准的公约有9个。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如下:

考试知识点1: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考试知识点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3)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考试知识点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2)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考试知识点4: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3)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4)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

(5)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自考劳动法视频讲解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主要有 一、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①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②国际劳工公约; ③国际劳工建议书。 二、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①劳动法的特征; ②劳动关系; ③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种类:列举式方法、区别式方法; ④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时间适用、对人的适用。 三、劳动法的地位与体系 ①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②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③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④如何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⑤确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标准。 四、劳动法律关系 ①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②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③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④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的统—性、对应性; ⑤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 ⑥劳动法律事实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关系; ⑦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含义; ⑧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变更; ⑨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消灭。 五、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程序; ②劳动合同的效力; ③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④劳动合同成立于劳动合同生效的区别; ⑤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六、集团协商与集团合同 ①集团协商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②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与保护; ③集团协商的内容; ④集体协商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⑤集团合同的效力。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你好 公司法更简单些普通自考学习要教材大纲、练习题、历年真题、网上一些学习资料综合复习才可以。自考制定学习计划要根据你的时间考试计划来安排你的考试,时间多学习就快一些,当然也可以从网络上下载资料学习,按照教材与考试大纲相结合的方法来学习,毕竟自考需要靠自己的真实力才可以。此外就是多做一些历次的真题。自考学习以自己学习为主,主要参考教材和考试大纲加上一些网上学习资料,此外就是历年的考试真题。重点就是吃透考试大纲,用好教材,这是出题的根本,最好是在买一套模拟题做做,巩固学习成果,要制定计划花时间好好学习的。自考要靠真知识才能通过的,多努力吧总体上讲自考课程考试安排要先易后难,基础课程简单,专业课程难一些,一次考试最多报考4科,所以一次考试选择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相结合,有难有易,提高备考效率与考试信心。此外,有自考免考的课程不需要再考。

劳动法名词解释1. 劳动法:劳动法一词在我国可以做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时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过细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2. 劳动:是指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所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劳动对于人类具有特殊的作用.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活动的最基本条件;第三.劳动也是人类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 3.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旨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4.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5. 劳动法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6.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任何什么时间.它包括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7.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8.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那些人发生效力.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9.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生效和时效的时间.给居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生效的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10.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基本准则,他贯穿和体现在劳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11. 劳工法规:是指14世纪中叶到17世界末叶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花的封建贵族为了加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公开使用国家暴力,颁布的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关于劳工方面的法律.这些法规把背包多了土地的农民去感到资本家的工厂中做工.通过鞭打.烙印.酷刑等手段强迫他们服从雇用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接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最高工资等苛刻的劳动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言,劳工法规”字时就是为了剥削工人,并且在进行中总是直接和工人居于敌对地位的关于工资雇用劳动的立法.” 12. 工厂立法:是指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180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最初的”工厂立法”只适用于某类工厂某些工人工作时间的限制,其后发展为不仅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女工与童工.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劳动关系的一切方面.并且还包括工会.集体合同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使用的主体范围也比较广泛,并最终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 13.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时1802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异步有关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该法律适用于纺织工厂18岁以下的学徒,其内容为学徒的工作时间每日限制在12小时并禁止学徒从事夜班劳动.该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因此这以法律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工厂立法”的开端. 14. 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巴黎和会上由与会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与1919年6月正式宣布成立,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曾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独立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与1946年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是联合国专门负责劳动事务,社会事务的机构.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其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此外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15.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立法原则以及<<费城宣言>>而制定的.公约一经会员国批准,就对批准国具有约束力,建议书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职工各国在制定本国有关劳动法律时参考.公约和建议书提出的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本国劳动立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向协调起着积极作用. 16. 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只有社会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才成为法律关系. 17.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18. 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19.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即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20.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21.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最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22.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他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23. 劳动权利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主体有权依法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 24. 劳动义务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的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义务主体依法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得以实现. 25.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要素.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26.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师是主要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种. 27. 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他是行为人依照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8.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做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9. 劳动行政管理行为是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劳动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劳动力管理.工资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业培训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劳动监督检查等行为. 30. 劳动仲裁行为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法仲裁劳动案件的行为,包括劳动争议的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仲裁行为. 31. 劳动司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案件的行为,包括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判决行为. 32. 事件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他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 33.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是指劳动者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4.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者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变更起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5.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起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36.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37. 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他是党和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劳动力供求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政治状况,为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和实现劳动力供求基本平衡,所确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38. 劳动就业原则是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就业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促进就业原则.平等就业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原则等. 39. 国家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主要指标. 40. 平等就业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就业原则之一,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包括两种含义:以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41. 相互选择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就业原则之一,指在劳动就业中,劳动者有权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有权自由选择劳动者. 42. 竞争就业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就业原则之一,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43.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44. 职业介绍机构及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他有常年固定的服务场所.专制从事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工作设施.他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运用市场机制调解劳动力供求,未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促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未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 45. 境内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46. 境外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47.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认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且遵守该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则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给据劳动法规和双方协议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48.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49. 平等自愿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处于当事人的意志,任何以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非法干预. 50. 协商一致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51.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的先后有序的行为规范.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52. 要约时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之一.是当事人一方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他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得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53. 承诺是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之一.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包括应招标是和应招行为.前者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的内容.后者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填写应招表格,接受考试,考核和体格检查等行为. 54. 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预备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55. 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他是聘用单位预备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是用于有技术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56. 借调合同亦称借用合同.他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像互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7. 定期劳动合同亦称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58. 无定期劳动合同亦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59.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60. 法定内容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具体内容. 61. 商定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规定的具体内容,又分为必要内容和补充内容.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缺少他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后者并非劳动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他劳动合同依然成立. 62. 劳动合同的形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63. 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 64.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65.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6.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67.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完成,只有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自己所映衬干的义务,才能保证劳动合同履行. 68.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因发生一定的福利事实而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更,气质先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 69.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他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 70. 法定解除即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71. 协商解除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72.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73.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74.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所应承担的相应的经济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追究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项必要条件:一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而是当事人本身有过错,包括主管的故意或行为的过失,只有当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时,才需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75.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他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条件. 76.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约,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77. 集体合同订立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设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78. 集体合同内容是指集体合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79. 标助兴条款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即规定劳动标准的条款.他制约着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职工个人与企业,事业组织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职工个人与企业,事业组织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注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乖叮叮 超级版主 UID 162 精华0 积分520 帖子453 威望520 金钱1715 阅读权限 150 注册2007-1-9 来自 青岛 状态 离线 #2发表于 2007-1-9 20: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接上 80. 目标性条款是集体合同的内容.即规定在合同规定内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的条款. 81. 程序性条款是具体合同的内容.即规定具体合同自身运行的程序规则的条款,包括具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承担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等. 82.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主体双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 83.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完毕的集体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删. 84. 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 85.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消灭. 86.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给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工资的概念也可以安劳动部有关部门有关解释: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87. 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是指关窗整个工资立法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也是贯彻执行工资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包括按劳分配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与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88. 按劳分配原则是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老少得. 89. 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90.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解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91.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最低工资具有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二是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确定的,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协商的;三是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标准.最低工资也可以安劳动部有关解释: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油气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92.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它使最低工资标准化. 93.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相形工资形式祝有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附助形式. 94.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工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作的一种形式. 95.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作.其特点是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报酬,而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 96. 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97.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即生活费额为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98.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法定假日,停工期间和生产废品,受处分时等非常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利和基本生活的保障. 99. 探亲假工资是指依法支付给职工探望配偶,父母亲人期间的工资. 100. 广义上的工资保障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如提高工资,稳定物价,扩大劳动就业,举办各种福利事业,修建住宅等确保工资水平稳定和提高的所有制度.狭义的工资保障,即<<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方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等制度. 101.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102. 工资分配方式是指单位内部的工资制度,包括工资构成,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增长机制等. 103. 最低生活费用是指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 104.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105.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106. 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法定的一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107. 标准工作日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我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 108. 缩短工作日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109. 不定是工作日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 110. 公休假日是指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日。 111. 法定节日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定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112. 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113. 年秋家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114. 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工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115. 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 116.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他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117. 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受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118. 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119.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120. 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121.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求采纳

自考本科劳动法知识点讲解大全

作者:付英(版权所有,请勿转贴,内容来源葵花高阶教程《商法与经济法》)1�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还须制定与之配套的系列单项法律和法规,从而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系列单项法中,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挥着重要作用。(1)《劳动合同法》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包含着有关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准则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范,这些皆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2)《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一些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①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厘清。《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转产等情形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②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③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之间关系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2�有关劳动法:(1)需要重点掌握的条文有:《劳动法》部分:①第2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②第15条:招用未成年人的条件;③第18条:劳动合同的无效;④第20条、第21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试用期条款;⑤第24条~第32条: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⑥第33条~第35条:集体合同;⑦第36条~第44条: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⑧第73条: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⑨第99条:用人单位与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⑩第102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部分:①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第19条~第21条:试用期条款;③第25条: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④第26条:劳动合同的无效;⑤第36条~第42条:劳动合同的解除;⑥第44条:劳动合同的终止;⑦第46条: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⑧第51条~第55条:集体合同;⑨第58条~第67条:劳务派遣制度;⑩第68条~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B11�第82条: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B12�第87条: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2)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有:劳动者、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①劳动者。《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劳动者一般要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审批手续。②劳动合同。a�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不需要法定理由,但须提前告知。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b�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掌握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定事由以及特定情形下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分为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过失性辞退指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裁员时优先留用的人员范围和裁员后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c�集体合同。其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d�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耐,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需注意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法》中对派遣协议的禁止性规定体现的对劳动者的保护,以及劳务派遣纠纷中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和起诉时的被告。e�非全日制用工。需注意非全日制用工的一些特殊规定,如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合同,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f�法律责任。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双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③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需注意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以及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④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而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版权所有,若需引用,请注明内容来源葵花法律论坛付英:

劳动法重点问题:①劳动法的适用问题。②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同的。劳动者享有更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而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③劳动争议仲裁和仲裁法里的仲裁是不同的。劳动争议的仲裁主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的,因此仲裁法中的一些仲裁规则是不能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适用的。重要的知识点:①劳动法的适用范围。②劳动能力的问题。凡是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大致相同。注意:在劳动合同中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要准确记忆具体法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纠纷处理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中,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是很重要的考点。④劳动法中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形式本身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强调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⑤劳动基准法。掌握休假的种类、加班加点时工资的支付。在工资的法律制度里,需要掌握工资的支付保障,如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支付、对待扣工资的严格法律限制等。⑥劳动保护法。重点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⑦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需要重点掌握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法里的仲裁的具体区别,以及在仲裁时间上的限制,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等等。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如下:

考试知识点1: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考试知识点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3)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考试知识点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2)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考试知识点4: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3)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4)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

(5)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劳动法自考本科视频讲解

劳动法: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劳动关系:是指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是为了调整社会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独立法律部门,它规管公会、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保障了个方面的权利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配着2022年最新立法的需要使用。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有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录用职工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程序的相关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劳动法的办法,工作的时间和休息的时间制度,劳动报酬的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的规程等等。《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第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法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从而建立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只要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应该由劳动法一体调整,消除了歧视保证了机会面前劳动者的平等。劳动法是各项法律法规中最基本的,也是普及度最高的,社会各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都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员工能得到合理的待遇和履行相应的职责。劳动法课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进行学习:工资内涵与保障、工时限制与弹性制度、雇主告知义务、职务调动、工作规则、解雇保护等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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