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考本科 > 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

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一、选择题(单选、多选)1、古代两河流域最具典型性的法典是巴比伦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较完整的早期成文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代表楔形文字法最高立法水平的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成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该法典现存于法国巴黎的卢浮宫,该法典中规定果园的租金收入为收成的2/3 ,规定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法、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该法典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和神明裁判等。诬告和伪证要受到严厉处罚。《汉穆拉比法典》中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家庭罪。《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婚姻形式是契约婚姻,其中对侵犯财产罪规定的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汉穆拉比法典》中序言部分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背景:①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以前,各城邦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②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③由于私有制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使得现实要求从法律上限制高利贷者的专横,限制债务奴隶制,以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法典》中最流行的契约种类有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汉穆拉比法典》第1条的规定是诬告处罚。2、《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有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3、古巴比伦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土地形式是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在古代巴比伦国家私人是诉讼的提起者。阿维鲁是古巴比伦王国中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4、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是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的发明人是苏美尔人。使用楔形文字法的地域内的主要河流有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古埃及最早出现奴隶制法。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由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单选题】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是( )。《乌尔纳姆法典》 B. 《苏美尔法典》 C. 《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D. 《汉穆拉比法典》【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楔形文字法的产生。约公元前2113——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故此题答案选 A。第二章 古印度法一、选择题(单选、多选)1、直至英国统治印度时期仍为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的是《摩奴法典》。古印度佛教法的核心内容是五戒,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种姓制。古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中高等种姓男子和低等种姓女子的婚姻被视为顺婚。古代印度的范围比现代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2、约成于公元前1500一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的,古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吠陀。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印度的吠陀中最古老的是《梨俱吠陀》。古印度债法规定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利息不同,其中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3、古代印度早期种姓制在梵文中被称为瓦尔那,意为“颜色”。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族内婚。“再生人”的依据是古印度法种姓制度。古印度种姓制度中的“再生人”有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婆罗门教法所规定的“非再生人”是首陀罗。婆罗门教认为从造物神梵天脚下生出的种姓是首陀罗。古印度法中的适用于婆罗门的婚姻形式有天神式、生主式和仙人式。4、古代印度继承法的特征包括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直接挂钩。古印度的继承法规定,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其他诸子的生活依赖于长子。国王敕令被称为“石柱法”的古印度法律渊源。古代法律制度中被称为种姓法的是古印度法。古印度的阿育王颁布的要求人们遵循佛法的诏令被称为岩石法。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2、古代印度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①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②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③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古印度法的特征:①与宗教密不可分;②严格维护种姓制度;③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吠陀:印度最古老而又神圣的法律渊源,也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共有四部。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分析 1.课程性质 “外国法制史”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开设的一门理论层次较高的专业课程。外国法制史课程的任务是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前者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也可叫做立法史,主要涉及各种法律的形成、立法文件、立法指导思想、法律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其相互影响;后者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主要涉及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的一些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基本内容的沿革关系,通过这两方面来揭示外国历史上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2.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 (1)了解外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以及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渊源关系; (2)理解并掌握不同历史时期典型法律制度的内容、特点和影响; (3)提高法学素养、拓宽知识面,增强法学史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3.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1999年11月颁布的《外国法制史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依据,以《外国法制史》(由嵘、胡大展主编,北京大学出版,2000年4月第2版)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的参考答案按所指定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 4.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本课程以外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为研究内容,考试以测试考生识记、领会外国法制史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制度为重点,同时也考查考生对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把握其发展规律的能力,要求考生在外国法律制度各知识点的基础上,具有正确把握外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的能力。 5.考试形式 “外国法制史”课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 6.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在试卷中分为“识记”、“理解”和“综合分析”三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的分数比例为:识记:理解:综合分析=45:30:25. 7.试卷的难度结构 难度结构在试卷中分为“较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较难”四个层次,不同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为较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较难=20:30:30:20. 8.试卷的题型结构 试卷题型包含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等五种题型。

【 #自考# 导语】《外国法制史》是一本关于外国法制史的教科书。本书是目前国内法学院外国法制史课程最主流、最畅销的教材,出版多年,重印多次,几历修订,愈臻完善。以下是 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十四】》供您查阅。 一、财产法 1、英国财产法的概念和分类 英国法中财产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即可为人们占有和支配的各种有价物;一种是指对物的所有权,即法律所认可的对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英国法将财产分为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两类,物的财产包括土地及其附属物或权利,总称地权或地产权;人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的经济权益(如债权、股票、专利权等)。此分类法源于中世纪英国法中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这两种诉讼形式,大体相当于罗马日耳曼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但又有不同,即租借地(租赁地)被视为动产。 2、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特点 至今从理论上讲,英王一直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其他人只能是土地的持有人或租借人,他们只能按照一定条件和期限占有、使用和取得利益,所受这些的限制总称为“土地保有条件”。因此,个人所能享有的土地权利在英国法中叫做“地产”或“地产权”,虽然有时也叫“所有权”,但都是英王的租产,成族人都是英王的租户,都要承担一定的劳役或“附带义务”。 根据占有的条件和所承担的义务不同,英国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有自由租佃和不自由租佃两种。自由租佃有骑士役租佃(即军事租佃,条件:为国王提供一定的骑士服役)和交租租佃(条件: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或农业劳役)。 最初租户土地以终身保有为限,不得继承和转让,死后仍将地产交还,这叫终身保有的地产。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原佃户死后,土地可由其直系后代继承。授予土地时可对佃户的继承人再加以特别限制,如必须为男性后裔或女性后裔等,这称为限定继承人身份的地产。1290年《买卖法》(第三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自由租佃在继续服务的条件下可自由转让和继承,这叫无条件继承的地产。 这样,中世纪英国就形成三种地产权,即终身保有的地权、限定继承的地权和无条件继承的地权。每种自由租佃形式都是按照事先规定的特约而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这些条件对土地的保有权受法律保护,甚至国王也不能加以侵犯。 不自由租佃指封建农奴的租佃,听凭领主摆布,后来只要听命于领主,服从领地习惯,也受法律保护。 3、信托制 是英国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土地或动产)转让给受托人,而由第三方享受收益。起初,受托人将收益交给第三人是以信用为基础,故称为信托。按照普通法,信托人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后,可以随意经营管理,甚至处分信托财产,而使第三人享受利益,这只是良心和道德上的义务,并不受法律约束,第三人(受益人)也无法律上的请求权。后来为衡平法所承认保护,信托才由单纯道义上的信用关系发展成为衡平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产生于13世纪中叶,后期,国王颁布《死手条例》禁止教会和僧团拥有不动产,为了规避,教会和僧团便将土地转给俗人经营管理而自己收益。此外普通法规定土地允许由长子单独继承并禁止遗赠他人。有人采用与教会和僧团同样的手法将土地转让他人而使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收益。这种收益制度叫“用益权”,亨利八世1535通过《用益权法》企图废除这种用益权,但该法漏洞很多,法院在适用时解释为只废除了受让人对不动产不负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而不废除受让人对不动产负有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这样凡不适用《用益权法》的用益权发展为后来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认和保护。 二、契约法(英吉利中世纪) 在英国,契约被认为是私人间的协议或诺言。在早期无需什么私人间的协议或诺言,即使有,法律也不过问,当时是由教会法管辖的,后来领主法院和王室法院也对经过隆重宣誓保证履行的私人协议或诺言承认有法律效力而予以保护。 大致约13世纪出现了所谓违约诉讼,1284年第一次《威斯敏斯特条例》明确规定违约诉讼约束任何协议或诺言,但普通法院只能处以赔偿损失,而不能强制履行。到15、16世纪衡平法院才弥补了普通法院的不足,使英国契约法在16世纪有重大发展。还出现了英国契约法中特有的对价制度,即非正式契约除其他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对价才生效。对价又译约因,含义是缔约者间,因缔约行为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 英国封建时期契约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正式契约;别一种是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正式契约是最古老的、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蜡封的书面契约,其签订要经过隆重仪式,没有对价也有效力,到今天也如此。简式契约口头书面形式皆可,必须有对价才有法律效力。 三、侵权行为 是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名誉的非法侵犯或干涉的行为,由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受害人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英国王室法院使用的最早令状之一就是非法侵害令状。1250年,非法侵害的诉讼为普通法所承认,但只限于对他人土地、财物或人身的直接和即时的损害赔偿,被称为“有名侵害诉讼”,1285年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正式确认。 至于对非法侵害所造成的间接和随后的损害的赔偿,称为“无名侵害诉讼”,100年后才被法律正式确认。 有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有不法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无名侵害诉讼成立条件:有不法行为或不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 14世纪产生了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只限制于对主人养的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有无过错皆有责任。 四、家庭法与继承法 1、家庭法 在中世纪英国婚姻家庭关系与大陆国家一样由教会法调整,有明显封建性和宗教性,一般不许离婚。 夫妻关系中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夫妻财产由普通法调整,实行“夫妻一体制”。财产全归夫管理,丈夫可处分妻子的动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妻子的不动产,妻子的人格从属于丈夫人格,丈夫对妻子的债务和侵权行为负责,未经夫同意,妻不能为任何法律行为,不能签约,不能出席法庭。家长对子女享有特权,可以决定子女婚姻、惩戒甚至禁闭子女。非婚生子女在家庭受歧视。 2、继承法 英国中世纪对不动产和动产实行不同继承办法。 对不动产,起初,儿子要继续占有土地,需要重新受封。从12世纪初起,死者之子要继承土地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12世纪末逐渐形成了封建土地的长子继承权。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土地持有人不得出售土地,死后只能由其直系卑亲属继承。土地授予时还可对其实行限嗣继承制,继承人不一定是长子,继承人可以是特别指定的长子外的其他直系后裔。若没有活着的后嗣,限嗣继承的土地产即告终止。其目的是确保土地永远留在本族内。 对动产允许遗嘱继承,遗嘱由教会执行。但死者须留下遗嘱,把财产分为三份,妻子与子女各得一份,其余一份做为死者的份额捐赠教会。若死者没有这样做,即是罪过,教会可以为其灵魂祈祷为由,代死者强索遗赠。

自考外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理学05677教材,自考法理学05677历年真题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己自考专科法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 都有哪些?1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2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304729大学语文4405677法理学7505679宪法学4600223中国法制史5700245刑法学7800242民法学7900260刑事诉讼法学41000243民事诉讼法学51100261行政法学51200244经济法概论61300247国际法6 合计 66新 知 进 修 学 院 招 生 办 老 师 真 诚 为 你 解 答这你需要具体查询下下次开考计划中的科目,因为先全部买了放着也没意思,还会改版,建议你看看考试的科目确定这次你要报些什么科目再买书去。登陆自考网,在个人信息里边可以查询!非法律专业专科自考生需加试的法律自考科目你现在就是已经有专科文凭来念法律本科的自考是嘛。。那你只需要念法律的独立本科段的课程就可以了。。入学是不用考试的。。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版本作者00004毛泽东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罗正楷0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卫兴华00015英语大学英语自学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高远00016日语日语入门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上2006年版下李翠霞张一娟张融融00017俄语新大学俄语综合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何红梅00167劳动法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贾俊玲00169房地产法房地产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程信和刘国臻00223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王立民00226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吴汉东00227公司法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顾功耘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金瑞林00230合同法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王利明崔建远00233税法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严振生00242民法学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郭明瑞00243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江伟00244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张守文00245刑法学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张明楷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陈安00247国际法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黄瑶00249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李双元00257票据法票据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付鼎生00258保险法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覃有土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公证与律师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陈光中李春霖00260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国枢00261行政法学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罗豪才00262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宁致远00263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由嵘胡大展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杨鹤皋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张宏生谷春德05677法理学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周旺生05678金融法金融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吴志攀05679宪法学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魏定仁05680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杨大文马亿南其中有选修的。。只要修够学分就可以了~~法理学用哪个版本的教材比较好看你适用的学生对象是哪类.如果是自学,就看自学教材;如果是高校本科,那可选择的教材很多.基本上政法大学的\或者是人大等的教材,法律出版社的书都可以.实际上,教材区别不大,基本知识是一样的.那位好心人有自考法理学的课件拜托,帮帮我!你可以登入 (浙江教育考试网),然后进入网络课件,再选择《法理法》就可以了。这是完全免费的网站。网络课件里有课程内容、习题、指导等。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一、选择题(单选、多选)1、古代两河流域最具典型性的法典是巴比伦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较完整的早期成文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代表楔形文字法最高立法水平的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成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该法典现存于法国巴黎的卢浮宫,该法典中规定果园的租金收入为收成的2/3 ,规定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法、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该法典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和神明裁判等。诬告和伪证要受到严厉处罚。《汉穆拉比法典》中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家庭罪。《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婚姻形式是契约婚姻,其中对侵犯财产罪规定的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汉穆拉比法典》中序言部分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背景:①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以前,各城邦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②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③由于私有制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使得现实要求从法律上限制高利贷者的专横,限制债务奴隶制,以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法典》中最流行的契约种类有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汉穆拉比法典》第1条的规定是诬告处罚。2、《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有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3、古巴比伦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土地形式是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在古代巴比伦国家私人是诉讼的提起者。阿维鲁是古巴比伦王国中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4、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是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的发明人是苏美尔人。使用楔形文字法的地域内的主要河流有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古埃及最早出现奴隶制法。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由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单选题】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是( )。《乌尔纳姆法典》 B. 《苏美尔法典》 C. 《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D. 《汉穆拉比法典》【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楔形文字法的产生。约公元前2113——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故此题答案选 A。第二章 古印度法一、选择题(单选、多选)1、直至英国统治印度时期仍为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的是《摩奴法典》。古印度佛教法的核心内容是五戒,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种姓制。古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中高等种姓男子和低等种姓女子的婚姻被视为顺婚。古代印度的范围比现代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2、约成于公元前1500一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的,古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吠陀。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印度的吠陀中最古老的是《梨俱吠陀》。古印度债法规定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利息不同,其中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3、古代印度早期种姓制在梵文中被称为瓦尔那,意为“颜色”。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族内婚。“再生人”的依据是古印度法种姓制度。古印度种姓制度中的“再生人”有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婆罗门教法所规定的“非再生人”是首陀罗。婆罗门教认为从造物神梵天脚下生出的种姓是首陀罗。古印度法中的适用于婆罗门的婚姻形式有天神式、生主式和仙人式。4、古代印度继承法的特征包括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直接挂钩。古印度的继承法规定,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其他诸子的生活依赖于长子。国王敕令被称为“石柱法”的古印度法律渊源。古代法律制度中被称为种姓法的是古印度法。古印度的阿育王颁布的要求人们遵循佛法的诏令被称为岩石法。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2、古代印度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①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②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③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古印度法的特征:①与宗教密不可分;②严格维护种姓制度;③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吠陀:印度最古老而又神圣的法律渊源,也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共有四部。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汇总

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题目及答案

秦始皇、李斯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参考答案或提示: 1)“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2)强调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 3)“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4)弃礼任刑 简述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或提示: 1)“逢变局须变法”的变法主张。 2)务实学、倡实务的实用主义路线。 3)“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行动纲领。 试概括早期改革派形成的原因。参考答案或提示: 原因:1)世界大势所趋的必然结果。 2)西学的渐进。 3)时局的逼迫。 《唐律疏议》中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参考答案或提示: 1)德主刑辅,以礼率律的思想。 2)维护封建皇权的思想。 3)等级特权思想。 4)宗法伦理思想。 唐律是如何体现宗法伦理思想的?参考答案或提示: 1)准五服以制罪。 2)维护父权即家长权。 3)维护男权主要是夫权。总之,唐律维护宗法伦理,将人们以亲缘、性别、年龄等因素严加区分,在家庭中也确立等级界限,表现出突出的家族主义和浓厚的伦常色彩。 试分析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参考答案或提示: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法律观。 2、“无为而治”的治国方略。 3、抨击“礼治”与“法治”。 4、追求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有: 1、 以“道”作为其理论思想的核心。 2、 强调“法自然”。 法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参考答案或提示: 1)强调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一切一断于法。 2)注重实力,倡导以奖励务农、参战的途径来富国强兵。 3)强调君主专制,鼓吹集中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权于专制君主手中。 4)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观作为其“法治”的理论基础。 5)使用统一的基本概念、范畴,使其思想更具特色。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参考答案或提示: 1)“法先王”的思维模式。 2)家族伦理主义。 3)民本主义。 4)大一统的君主主义。 5)“中庸”的法律方法论。 6)德主刑辅。 7)重义轻利。 试概括早期改革派形成的原因。参考答案或提示: 原因:1)世界大势所趋的必然结果。 2)西学的渐进。 3)时局的逼迫。

自考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分析 1.课程性质 “外国法制史”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开设的一门理论层次较高的专业课程。外国法制史课程的任务是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前者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也可叫做立法史,主要涉及各种法律的形成、立法文件、立法指导思想、法律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其相互影响;后者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主要涉及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的一些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基本内容的沿革关系,通过这两方面来揭示外国历史上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2.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 (1)了解外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以及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渊源关系; (2)理解并掌握不同历史时期典型法律制度的内容、特点和影响; (3)提高法学素养、拓宽知识面,增强法学史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3.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1999年11月颁布的《外国法制史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依据,以《外国法制史》(由嵘、胡大展主编,北京大学出版,2000年4月第2版)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的参考答案按所指定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 4.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本课程以外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为研究内容,考试以测试考生识记、领会外国法制史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制度为重点,同时也考查考生对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把握其发展规律的能力,要求考生在外国法律制度各知识点的基础上,具有正确把握外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的能力。 5.考试形式 “外国法制史”课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 6.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在试卷中分为“识记”、“理解”和“综合分析”三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的分数比例为:识记:理解:综合分析=45:30:25. 7.试卷的难度结构 难度结构在试卷中分为“较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较难”四个层次,不同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为较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较难=20:30:30:20. 8.试卷的题型结构 试卷题型包含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等五种题型。

不同的省份不一样

1、毛泽东思想概论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英语 (二) 4、劳动法 5、知识产权法 6、公司法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8、合同法 9、国际经济法概论 10、国际私法 11、法律文书写作 12、婚姻家庭法 (一) ---------------以下为选考课程(考外语者,任选考 3门,计9学分以上; 不考外语者,须考完全部 6 门) 13、房地产法 14、税法 15、金融法 (一) 16、公证与律师制度 17、外国法制史 18、中国法律思想史 19、民事诉讼法学 ----------以下为B、C类考生须加考 20、法理学 (一) 21、宪法学 (一) 22、民法学 23、刑法学 24、毕业论文 (实践) 注:1、不考英语(二)者,须考完全部选考课程。 2、毕业论文(实践)为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应考者依据培训与考核基本要求进行撰写与答辩。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学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学校组织评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3、报考类别 A类考生: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不考加考课程 ); B类考生:监所管理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课程; C类考生:其他专业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法理学(一)、宪法学(一)、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五门课程。

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中国古代,始终掌握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是() A.皇帝B.九卿 C.廷尉D.廷理 2.中国历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仿效的封建法典是() A.竹刑B.《法经》 C.《宪令》D.《大府之宪》 3.西周时期,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是() A.刑书B.礼制 C.王命D.《吕刑》 4.据传说,西周初期,周公() A.制刑B.制法 C.制律D.制礼 5.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A.孔子的思想B.墨子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D.老子的思想 6.在汉朝,“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 A.律B.令 C.科D.比 7.汉朝下诏废除肉刑、改革刑制,是在() A.汉高祖时B.汉惠帝时 C.汉文帝时D.汉武帝时 8.汉朝为了推行孝道,提倡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此即() A.同居共财B.分居共财 C.同居分财D.分居分财 9.最早将律典的体例确立为十二篇的是() A.《新律》B.《泰始律》 C.《北齐律》D.《大律》 10.隋唐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十恶”源于北齐的() A.大罪十条B.八辟 C.杂抵罪D.重罪十条 11.“八议”入律始于() A.《新律》B.《晋律》 C.《北魏律》D.《北齐律》 12.《开皇律》确立的封建五刑制度为死、流、徒、杖和() A.扑B.鞭 C.赎D.笞 13.在唐朝,凡是以和离方式离婚的,必须制作书面的() A.还聘书B.“义绝”书 C.“出妻”书D.“七出”书 14.在唐朝的科举科目中,要考律七条、令三条的是() A.进士科B.秀才科 C.明经科D.明法科 15.南宋时编纂而成的,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为() A.《宋刑统》B.《洗冤集录》 C.《盗贼重法》D.《窝藏重法》 16.宋朝关于犯人*原口供、司法机关重新派人审理的制度为() A.翻异别推制B.上谳制 C.申诉制D.录囚制 17.元朝诉讼审判制度大体用() A.唐代旧制B.金代旧制 C.宋代旧制D.漠北蒙古旧制 18.现存的《大明律》是指() A.“吴元年律” B.《洪武七年律》 C.《洪武二十二年律》D.《洪武三十年律》 19.明初在各乡设申明亭,其主要作用是() A.征发徭役B.征收丁银 C.主持调解息讼D.考察基层官吏 20.清朝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 A.《回律》B.《大诰》 C.《大清律例》D.《大清律集解》 21.清朝将某一行政部门的单行法规汇编称为() A.则例B.条例 C.事例D.会典 22.1843年,英国首先取得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是通过() A.《中英五口通商章程》B.《中英南京条约》 C.《中英烟台条约》D.《中英天津条约》 23.清朝政府在《宣示预备立宪谕》中提出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 A.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B.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C.清理财政,整顿武备D.厘定官制,兴办教育 2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于() A.1910年B.1911年 C.1912年D.1913年 25.《中华民国约法》颁布于() A.袁世凯统治时期B.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期 C.曹锟任总统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26.北洋政府编制的民法() A.未曾使用B.曾作为条例援用 C.被正式使用D.个别条款曾被使用 27.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其中第三审为() A.法律审B.事实审 C.秘密审D.证据审 28.南京国民政府法律规定,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罪的第一审法院是() A.地方法院B.高等法院 C.法院D.兼理军法司法法院 29.明确提出“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这一根据地刑法原则的是()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条例》 B.《惩办*条例》 C.《惩治汉*条例》 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30.《中国土地法大纲》颁行于()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D.建国初期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西周时期的审讯方法“五听”具体包括() A.辞听B.色听 C.气听D.耳听 E.目听 32.云梦秦简的法律文书包括() A.《秦律十八种》B.《秦律杂抄》 C.《法律答问》D.《封诊式》 E.《分户令》 33.明代司法机构“三法司”包括() A.刑部B.大理寺 C.都察院D.宣政院 E.内阁 34.清末修律的原则,主要是() A.酌法准情,折衷至当 B.参考列邦之制度,体察中国之情形 C.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 D.采彼所长,益我所短 E.不能动摇“三纲五常” 35.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所制定的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文献主要有()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E.《东北各省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刑起于兵 37.比(汉) 38.《元典章》 39.发遣 40.马锡五审判方式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41.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42.简述《晋律》的特点。 43.简析《十九信条》。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4.论述唐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45.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鸦片战争以后,殖民主义者的侵略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但与此同时也结束了清朝奉行的对外封闭政策和法文化的单向输出状态,有助于先进的中国人对传统法文化进行反思和对西方法制文明作出客观的评价与选择,以推进中国法制的进步。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使中国人看到了传统法文化的不合于时,也看到了西方法制文明所展现出的时代先进性。根据文化交流择优而从的规律,近代中国必然要以先进的西方法制文明作为其法制改革的参照物,进而实现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这种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变,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制近代化。本文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缘由、理论先导、西方化形态以及历史借鉴等四个方面谈谈粗浅的认识。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必然性及特殊动因任何社会、任何时代的法律发展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内涵。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表述的,法律“是没有自己历史的”, 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上,都必然会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形式。对于法律的发展只有通过了解这一进程的历史背景,才能有深刻的和准确的解释。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只有当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即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变之时,才是可能的。就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发生原因而言,其中既有人类社会法制发展所经历的一般规律性,同时又有中国近代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动因。 0 抢首赞更多回答(1)石家庄 成人中国法制史自考资料中心_中国法制史自考资料首页_报名入口最近34分钟前有人咨询相关问题中国法制史自考资料2020中国法制史自考资料中心 院校招生简章已公布 短年制本科免试..shidastudy.tech广告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_2020年司法考试_客观题_主观题备考资料免费领取

如何理解这句话,竟然说成熟得曾评论说南北朝助力呗,由于难而难。

如何理解这句话技能陈树德真平说南北朝朱丽北优于南而北朝优矣其立为最这句话是因为曾经古代历史所传承下来的这句话是有一定的来头的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答案

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产生 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过程。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十二表法》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出现,使罗马私法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互为补充,到查士丁尼皇帝时期,将二者最终统一起来。 2.法学家的活动:在罗马法帝国前期,法学家的活动非常活跃,从事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与立法活动等,许多法学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当时出现的最五大法学家是: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奴斯,他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3.《国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是罗马法发达的代表。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善的阶段。 《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个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是查士丁尼以前的皇帝敕令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被称为《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而成的官方教科书。《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被称为《法学汇编》,它是罗马法学家的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是后人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颁布敕令的汇编。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习惯法。主要是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 2.议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在共和国时期,元老院是罗马国家政权机关,并且享有一定立法职能,有权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在罗马帝制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告示。主要是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裁判官所发布的布告。 5.皇帝敕令。主要是罗马皇帝发布的指示、命令,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主要是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律专家对法律的解释。在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解释中,如果产生分歧,就要以伯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罗马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4.市民法和长官法。 5.人法、物法、诉讼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在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称霍谟(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称波尔梭那(Persona)。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地方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手工业行会、士兵会等;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以及“未继承的遗产”等。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罗马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长(称家父)由辈分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庭财产和所属成员有管辖权和支配权。共和国后期,家庭制家庭关系才逐渐发生变化,家父作为家庭中的主宰,权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员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帝国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家父在家庭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扶养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婚嫁子女以及立遗嘱时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等义务。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到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影响。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如役权、质权等。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有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才受法律的保护。 罗马法上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按照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继承。罗马法上的继承概念与现代的继承概念不同,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继承”。 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早期只有法定继承,从《十二表法》起有了遗嘱继承的规定。 3.债。罗马法将债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后来,又规定了准契约和准私犯为债发生的原因。 (1)契约。 (2)准契约。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 (3)私犯。私犯也是债发生的根据。罗马法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与“私犯”两类。公犯指危害国家的行为,犯者受刑事惩罚;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列私犯有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窃盗指窃取他人财物为己有,或窃用、窃占他人财物。强盗指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物,如焚毁他人房屋、杀害他人家畜等。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和损伤他人的名誉、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4)准私犯。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造成审判错误而使诉讼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自屋内向屋外抛掷物件而致人伤害;奴隶、家畜造成的对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负赔偿责任。 (三)诉讼 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罗马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指审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审理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 1.法定诉讼。法律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 3.特别诉讼。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惟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罗马法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二)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1.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和德国法都继受了罗马法。 2.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所借鉴与发展。 3.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自考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分析 1.课程性质 “外国法制史”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开设的一门理论层次较高的专业课程。外国法制史课程的任务是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前者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也可叫做立法史,主要涉及各种法律的形成、立法文件、立法指导思想、法律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其相互影响;后者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主要涉及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的一些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基本内容的沿革关系,通过这两方面来揭示外国历史上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2.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 (1)了解外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以及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渊源关系; (2)理解并掌握不同历史时期典型法律制度的内容、特点和影响; (3)提高法学素养、拓宽知识面,增强法学史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3.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1999年11月颁布的《外国法制史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依据,以《外国法制史》(由嵘、胡大展主编,北京大学出版,2000年4月第2版)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的参考答案按所指定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 4.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本课程以外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为研究内容,考试以测试考生识记、领会外国法制史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制度为重点,同时也考查考生对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把握其发展规律的能力,要求考生在外国法律制度各知识点的基础上,具有正确把握外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的能力。 5.考试形式 “外国法制史”课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 6.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在试卷中分为“识记”、“理解”和“综合分析”三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的分数比例为:识记:理解:综合分析=45:30:25. 7.试卷的难度结构 难度结构在试卷中分为“较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较难”四个层次,不同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为较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较难=20:30:30:20. 8.试卷的题型结构 试卷题型包含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等五种题型。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汇总

公元9世纪封建主按占有土地的多少和政治实力的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等级间结成封君与陪臣的关系。 等级的封建主是拥有大片领地的教会和世俗贵族,包括公爵、伯爵、大主教等。国王也只是第一等级封建主,这是封建割据时期的一个显著特点。第二等级有男爵、从伯爵、子爵等。第三等级称骑士。各级封建主间,对上一级来说是陪臣,对下一级来说是封君,建立封君与陪臣的关系需举行“册封式”。 封君与陪臣之间互相有权利义务:(1)陪臣对封君的义务主要有:应封君的征召亲自率领骑士到指定地点,听候封君调遣;应封君的要求参加其法庭调查、审讯和执行判决等诉讼过程;当封君在战斗中处于危险境地,应尽一切力量使其脱离危险;封君被俘,应以自己充当人质使其获释或以金钱将其赎回;封君长子受封爵位、女儿出嫁时要献礼、陪送嫁妆;在任何问题上同封君保持一致意见等。陪臣违反这些义务将终生丧失采邑。(2)封君对陪臣的义务:非依法庭判决不得侵害陪臣的人身和采邑;保护陪臣免受其他封建主的侵害犯;对在危险中尽力救援过自己或充当人质使自己获释的陪臣,应免除其义务等。 等级制是封建主间互相协作,维护封建制度的重要工具。 封建割剧时期,贵族在领地上有独立统治权,国王不得不承认“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进入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后,所有贵族失去领地的独立统治权,变为“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 二、土地所有权 法国封建割据时期,南部还有少量自由农民,而北部完全没有自由农民,流行“没有无领主的土地”原则。 法国贵族土地所有权有三种形式: 1、自主地,指国王和第一等级大贵族占有的领地,不附条件,可世袭,是完全的土地所有权。 2、封地,是二、三等级贵族占有的领地,占有封地对封君效忠尽义务。经过新的册封式后可继承,若占有者违背誓言,破坏义务,可以收回封地。这是一种有条件的土地所有权,也就是一种占有权。 3、恩地,是在尽封建义务条件下占有的领地,只能终身占有,不能继承,权利比封地更受限制。 此外,法国还长期保留着森林、牧场、水流等属农村公社所有,社员有共用权的习惯,至公元17世纪,其1/3已被贵族掠夺,并得到国王法令的认可。 公元13、14世纪后,由于手工业、商业的发展,经济联系的加强,封建土地所有制日趋瓦解。表现在以下二方面: 首先,土地已可转让。但转让的只是占有、使用、收益权。贵族仍可要求新主人履行义务。教会土地是禁止转让的。 其次,农奴制瓦解,农奴得到自由,通过租约租种贵族和教会的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须向地主缴货币或实物地租,受沉重剥削。 三、债权法 公元9-11世纪,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债权法不发达。但比法兰克王国时期仍有所发展。如订立契约开始重视协议;债务关系从人身担保转到财产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扣押债务人人身和把债务人作奴隶,只能以他的财产来清偿。但人身担保的残余仍长期存在。 公元13、14世纪后,由于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的形成,债权法发达起来,除买卖、借贷等老的契约外,还有承揽、雇用、保险、代理等新的契约,同时出现一种新的抵押制度,叫无占有抵押,即不转移抵押品的占有,抵押品仍归债务人占有和收益,但不能处分,若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强制用抵押品来抵债,或直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也可出卖后用价金来清偿。但总的说来,契约关系仍受很大限制。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兰西) 婚姻家庭关系中日耳曼习惯法逐渐被教会法所取代。 按照教会法,婚姻应尊重双方意思,只要到法定年龄(男14、女12),双方自愿,即可结婚,不必家长和监护人许可。中世纪未,各高等法院规定,男未满30女未满25不经父母同意不能结婚;男满30女满25,应向父母作“尊敬请求”才能结婚,第一次请求不同意,一个月后作第二次,若又不同意,一个月后作第三次请求,若仍不同意,过一个月后即可结婚。 教会法主张婚礼应到教堂举行,但公元16世纪前不强迫,不在教堂举行的秘密婚姻有效,只是应受谴责。公元16世纪特伦托宗教大会决定,结婚必须在教堂由教职人员主持举行。但随教会法地位下降和王权的加强,国王政府要求婚姻法律效力由国家机关决定。宗教仪式不是合法婚姻的必要条件。 家庭关系实行家长制,丈夫享有特权,妻子处于从属地位,没有行为能力,未经丈夫同意不能支配财产和订立契约。家长对子女享有种种特权。 继承方面,动产和不动产实行不同制度。初期保持日耳曼法,动产也实行法定继承,公元12世纪后,采用罗马法,动产也盛行遗嘱继承。遗嘱验证和执行遗嘱的监督由教会法院进行,教会法院还负责无遗嘱遗产的处理。不动产实行长子继承制。

  • 索引序列
  • 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 自考外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
  • 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题目及答案
  • 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
  •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答案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