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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性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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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性自学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解释》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考试类型、行为后果、行为主体、地域范围、数量标准和违法所得等六个方面。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二是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是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四是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五是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六是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解释》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解释》还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专科没有毕业的话,就算你通过了自考本科的全部课程也不能拿毕业证,一定要拿到专科毕业证才可取得本科毕业证。 汉语言文学(本科段) 1、专业代号:050105 2、学科门类:文学中国语言文学类 3、主考学校: 4、学历层次和规格 凡专科毕业后参加本科段规定的11门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取得合格成绩,并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凡外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主考大学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5、报考条件及说明: ①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 ②凡取得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含自学考试)非汉语文学专业专科毕业文凭的,参加本专业本科段的应考者,均须加考本专业基础科段的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古代汉语三门课程。 6、课程设置及使用教材: 序号 代码 课 程 名 称 学分 教材名称 编著者 出版社 版次 1 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毛泽东思想概论 罗正楷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 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卫兴华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3 0015 英语(二) 14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 高远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8年版 4 0037 美学 6 美学原理 蒋孔阳 朱立元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5 0422 中国古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选考) 4 中国古代小说演变史 齐裕琨 敦煌文艺出版社 2002年版 6 0537 中国现代文学史 6 中国现代文学史 吴宏聪 范伯群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7 0538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7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罗宗强 陈洪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8 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7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罗宗强 陈洪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9 0540 外国文学史 6 外国文学史 金元浦 孟昭毅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10 0541 语言学概论 6 语言学概论 胡明杨 语文出版社 2000年版 11 0812 中国现当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选考) 4 中国现代散文史 俞元桂 山东文艺出版社 12 0813 外国作家作品专题研究(选考) 4 二十世纪欧美文学简史 李明滨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13 0815 西方文论选读(选考) 4 马克思主义文艺论著选讲(修订本) 陆贵山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14 0821 现代汉语语法研究(选考) 4 语法讲义 朱德熙 商务印书馆 15 6999 毕业论文 0 学分 65 加 考 课 程 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6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钱谷融 吴宏聪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0532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6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徐中玉 金启华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0536 古代汉语 8 古代汉语 郭锡良 李玲璞 语文出版社 2000年版 说明:1. 0042、0812、0813、0815、0821五门任选考二门课程。 2.申请免考外语者须另加考3门选考课程。 3.各类考生所加考的课程一律不得免试。 4.毕业论文指导与答辩,考生在取得本科段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合格后,应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确定论文题目,写出论文提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福建师范大学中文系办公室。主考学校接到论文提纲后,要安排指导教师进行审定,提出修改意见,安排交论文初稿时间。考生可通过书面方式与指导教师联系,接受指导。也可找指导教师面谈。论文完成后必须参加由主考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每年安排一次,具体时间在《报考简章》上公布。考生见到答辩安排后,应将抄正的论文稿(一式六份)寄主考大学,并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论文答辩。

北京自考办联系电话1 东城区 东城区朝内南小街春雨1巷5号 85118180 2 西城区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草厂胡同63号 66560135 3 崇文区 崇文区广渠门外北三巷甲1号 87774362 4 宣武区 宣武区菜园街26号 63543398 5 朝阳区 朝阳区团结湖南路1号(原水碓子小学)(www.cyks.org.cn) 85967042 6 海淀区 海淀区知春里31号() 62555323 7 丰台区 丰台镇东安街1号(原北京十二中院内) 83811106 8 石景山区 石景山区八角北路7号 68873215 9 通州区 通州区葛布店北里9号楼 81533293 10 房山区 房山区闫村镇紫园街113号 89310002 11 怀柔区 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69622278 12 昌平区 昌平镇三街财神庙胡同三街小学东侧 69745173 13 门头沟区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19号 69843555 14 燕山地区 房山区燕房路44号 89320211 15 顺义区 顺义区贯通西路成人教育培训中心 69447801 16 平谷区 平谷区建设西街1号 69969954 17 密云县 密云县西大桥路47号(教委院内) 69043256 18 大兴区 黄村镇兴丰大街甲3号 69258775 19 延庆县 延庆镇夏威夷西路20号 69101771 自考办咨询:100081 西城区自考办 西直门内南草场胡同63号 100035 崇文区自考办 广渠门外北三巷甲1号 100022 宣武区自考办 宣武区菜园街26号 100053 朝阳区自考办 团结湖南路1号(原水碓子小学) 100026 海淀区自考办 知春里31号 100086

教务老师,听见很多自考的同学在问自考属于什么学制(我国属于什么学制)相关问题,那么今天教务老师来告诉同学们这些问题的解答!自考是什么意思?和普通学历有什么区别你好,普通本科文凭是正规全日制学历,自考本科文凭不是全日制学历,带有成人教育性质,另外毕业证书的格式不一样,自考毕业证书上写着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而普通高校的证书写着普通高校教育毕业证书,另外自考证除了主考院校的公章,还有自考委员会的章。自考本科通过一门一门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修完所有课程获得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证书,是宽进严出的考核方式,通过率低,考取难度大。自考本科无固定修业年限,其余都有3-5年不同的学制。普通本科又称全日制普通本科,通常是由全国各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自主招生或保送等方式进行招生,学制4-5年,另外应届专科毕业生可以通过统招专升本选拔考试接受本科阶段阶段,学制2年。自考本科的学制是几年?自考本身对于多久需要考完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能说自考成绩的有效期会保留多久,目前来说只有少部分地区实行了自考成绩8年有效期的制度,大部分地区是没有限制的,具体的可以了解自己所在地区关于自考方面的相关规定;其实就按照8年有效期来看好了,除非考生中途放弃,或一直把考试的事情搁置了,才有可能真的会考8年都还没考完。自考是自学的形式,自由的同时也带来弊端,自律性稍弱些的经常会因为工作生活和娱乐而把学习的事情一拖再拖,导致到了考试的时候要么没信心考,要么考不过,导致下次要补考,信心受挫,形成了恶性循环;自考专业有些科目较少,有些较多,考生们要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来一门门攻克,实属不易,如果不考虑其他,选择一门科目较少又容易考的专业,是比较明智的;总结,自考本科的学制是几年?一般都不会规定要在几年内考完,很多地区对成绩都是无限期保留的,有的地区会保留8年之久,足够考生考完所有科目了。自考专科属于几年制大专?自考不属于全日制的,所以没有几年制这个说法的,自考出来是什么学历,什么学位?自考生发钱多吗?上几年??你好!两年可以搞定,如果你认真的话.但考你可以弄八年抗战,如果你想的话,不过那也是底线就是打字不易,采纳哦!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性质是什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非全日制学历性质,也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

自考本科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属于成人继续教育。国家是承认自考本科学历的,学信网可以查到学历信息,符合毕业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自考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可分为大自考和小自考。

大自考是考生自己在当地考试院进行注册考籍和报考,考试科目较多,每年4月、10月会有两次统考机会,需要学生自行学习,对学生的自觉性和空闲时间的要求较高。

而小自考则是通过高校授权直属教学点或者在高校进行报名,每年除了两次统考外,还会有两次的考试机会。有3-6科左右的统考科目,其余的考试科目为校考,而校考科目的难度相对较低。小自考是由助学点提供教材、资料和课程学习,还会有专门的老师提供帮助。

全日制自考本科不属于全日制本科,而是成人教育学历中含金量最高的一种学历。全日制自考本科主要利用主考高校的师资力量、教学环境、办学条件、全日制授课,规范化管理的办学形式。

又称“试点班”、“封闭班”,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种特有形式。全日制本科是目前国家主流的本科学历获取教育方式,含金量也是本科学历中最高的。

自考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学生、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并选择各个地区的重点高校作为主考院校。全部成绩合格后由“教育考试院”和“有资质的高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自考毕业/学位证书国家承认,自考毕业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自考证书受社会认可度较高,更多企业之所以青睐自考生是因为自考生自身所表现的特有的自学能力、理解能力,接受能力都比同类型成人学历毕业生要更胜一筹。自考证书的含金量还体现在自考的难度较大,更多的时候反映了毕业生的整体综合能力。我国的自考不仅在国内认可度高,在国外的认可度也越来越高,目前,包括美国、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二十多个国家都认可我国的自考学历。

自考属于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指有别于普通全日制教学形式的教育形式,成人教育不限年龄,性别,主要由各类成人学校实施教育。通过这个教育过程,使社会成员中被歧视的人增长能力、丰富知识、提高技术和专业资格,或使他们转向新的方向,在人的全面发展和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均衡而独立发展两个方面,使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得到改变。

成人继续教育学历有四种主要形式,分别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网络教育(远程教育)、成人高考(学习形式有脱产,业余,函授)、开放大学(原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开放教育)。

自考分为专科和本科,没有入学考试,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每合格一门发一门的毕业证,所有课程考试合格,符合其他条件即可申请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虽然没办法和统招学历的毕业证书相比,但是,自考考试相对较难,通过率较低,所以自考证书的含金量相对较高,自考学历在很多地方与统招学历有着相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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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是什么性质

一、自考是什么概念? 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①.权威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国家考试,国家承认毕业者学历。 ②.开放性。参加考试的人可以不受年龄、性别、已有学历、职业(特殊专业除外)民族、居住区域、身体条件等限制。 ③.灵活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取单科考试、学分积累的办法,不受学期、学年制度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考试的课程及课程门数,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安排自己的考试进度。 ④.效益性。对个人讲,参加自学考试相比进入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投入的资金要少,是一条投入少、效益高、接受高等教育的有效途径。 二、自考是不是在大学里学习? 答:“自学考试(长线自考)”的考生不在校学习,全日制自考的在校学习。 三、有没有专业老师的讲课? 答:“自学考试(长线自考)”的主要形式是“自学”没有专业老师的讲课。在校上课的是“全日制自考和通常所说的自学考试(长线自考)”。 “全日制自考”和通常所说的“自学考试(长线自考)”的区别: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又称长线自考或大自考)与定点应用型自学考试(又称短线自考)一样都是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办学和组织形式。短线自考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种补充形式,为了解决各地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以及发挥各高校的潜力为地方经济服务,国家同意各地方自学考试委员会同当地高校联合举办应用型自学考试,由高校组织助学,省自考办组织考试,由主考院校和省自考委联合颁发文凭,其文凭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文凭享受同等待遇。 二者的差别如下: (1).学习形式不同,长线自考主要是考生自学,也可选择助学单位辅助学习;短线自考一般要在经省考委评审通过的高等院校报读相关专业,学习时间地点相对集中。 (2).学籍管理不同,长线自考考生只需在县区自考办报名即取得考籍,短线考生则在报考院校报名后,学籍档案在省教委备案。 (3).考试时间不同,长线自考由省考办在每年的一.四.七.十组织四次考试,可重复报考,无合格时间限制(本科学位申请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短线自考在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 (4).考试及命题方式不同,长线自考由全国考委和省自考委联合出题制卷;短线自考科目设置分为统考课程和校考课程两类,统考课程由自考委组织命题和考试,校考课程由学校命题考试。 (5).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同,长线自考报考费用全省统一;短线自考收费根据主办院校专业设置及开办情况按相关标准进行收费,由于要占用学校教学资源,费用一般比长线要高。 因此,长短线自考在文凭上并无差别,只是部分环节有差异而已。 四、收费和同一在校生一不一样? 答:不同,“自学考试(长线自考)”分为“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比如英语、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等专业)和“部门委托开考专业”(比如法律、会计等),前者考试费每门30元左右,后者每门考试费100元左右。全部下来加上教材等费用专科1000以内。本科2000元左右,就可以拿到;全日制自考有学费,按学期交,每学期3000元以上甚至更高。 五、自考要怎么报名? 答:长线自考中的“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一般在当地自考办报名(有的地区开通了网上报名),“部门委托开考专业”一般在委托的部门报名,比如法律(本)就是在当地的司法局报名。全日制自考一般是在高考落榜生中招收,请注意各高校的招生简章。 六、是不是只要报名就能上? 答:长线自考是,报名后自学然后参加考试,通过所有科目就可以申请毕业;全日制自考一般是在高考落榜生中招收,需要提醒的是注意招考院校的招考资格,谨防上当。录取后到校上课(脱产)。参考资料:

自考性质: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既是一种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型教育形式。国家考试是它的核心。作为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用考试的手段对应考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量。考试结果和学历文凭国家予以承认。 作为新型教育形式,它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成。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获国家承认。 自考学历的作用 自考本科毕业生待遇规定在工资待遇方面,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虽然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均可以报考,但是自考本科学历含金量仅次于统招生,在报考公务员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深受招考部门喜爱。 自考本科可以报考公务员,公务员工作稳定,待遇较高,压力较小,又有权力,现在许多人都想做公务员,而人事部规定,公务员岗位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现在大多数公务员岗位都要求本科以上才有资格报考,通常只有基层和艰苦的工作岗位留给专科一部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属于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指有别于普通全日制教学形式的教育形式,成人教育不限年龄,性别,主要由各类成人学校实施教育。通过这个教育过程,使社会成员中被歧视的人增长能力、丰富知识、提高技术和专业资格,或使他们转向新的方向,在人的全面发展和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均衡而独立发展两个方面,使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得到改变。

成人继续教育学历有四种主要形式,分别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网络教育(远程教育)、成人高考(学习形式有脱产,业余,函授)、开放大学(原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开放教育)。

自考分为专科和本科,没有入学考试,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每合格一门发一门的毕业证,所有课程考试合格,符合其他条件即可申请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虽然没办法和统招学历的毕业证书相比,但是,自考考试相对较难,通过率较低,所以自考证书的含金量相对较高,自考学历在很多地方与统招学历有着相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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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性自学考试是什么

应用型自考是为了解决各地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以及发挥各高校的潜力为地方经济服务,全国同意各地方自学考试委员会同当地高校联合举办应用型自考考试,由高校组织助学,四川省自考办组织考试,由主考院校和四川省自考委联合颁发文凭,其文凭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文凭享受同等待遇。自考需要的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均可报考(可不考虑户口在异地报名)。2、只要有学历方面的需求,都是可以参加自考的,自考是成人继续教育的一种模式,对于考生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年龄、性别、民族等方面是没有限制要求的,自考报考条件比较宽松,适合社会人员选择,只要按照当地教育考试院的所规定好的时间以及地点去报名就可以。3、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报考对象有职业上限制的专业只接受部门委培统一招生(如公安系统、医疗机构等)。自考的特点学费低、教考分离、毕业生质量高、宽进严出、课程的社会适应性强、单科结业、不限补考次数、各科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是一种学习形式开放灵活的、毕业证含金量相对比较高的新型高等教育。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什么是应用型自考?应用型自考是主考学校(或各高等院校)根据市自考委批准的专业招生办班,进行全日制教学,由市自考办及其下属有关区县自考办组织定点考试,严格实行教考分离的一种教育考试形式。参加应用型专业的考生分两类,一种是全日制教学,另一种是利用周末或晚上学习。自考需要的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均可报考(可不考虑户口在异地报名)。2、只要有学历方面的需求,都是可以参加自考的,自考是成人继续教育的一种模式,对于考生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年龄、性别、民族等方面是没有限制要求的,自考报考条件比较宽松,适合社会人员选择,只要按照当地教育考试院的所规定好的时间以及地点去报名就可以。3、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报考对象有职业上限制的专业只接受部门委培统一招生(如公安系统、医疗机构等)。小编整理的自考行政管理的内容到此结束了,针对自考的学员,可能介绍的信息还不够全面,推荐学员去对应的话题了解信息,或者关注微信查看其他方面的信息。也可以咨询24H人工在线客服!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的性质是什么

【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考试参加者(以下简称考生)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作为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考生在取得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完成主考学校毕业考核或论文答辩等其他教学实践任务、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可获得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其考试结果是国家承认的,所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国家考试是这种教育形式的核心,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则是教育形式的具体体现。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得到社会的承认。自学考试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15年10月自考06051心理卫生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223.61KB 2013年10月自考02998内科护理学(一)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171.57KB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作为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其考试结果是国家承认的,所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国家考试是这种教育形式的核心,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则是教育形式的具体体现。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得到社会的认可。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

(1)权威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承认毕业者学历;

(2)开放性: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可以不受年龄、性别、已有学历、职业(特殊专业外)、民族、居住区域、身体条件等限制;

(3)灵活性:自学考试采取分课程考试、学分累积的办法,不受学期、学年制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考试的课程和课程门数,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安排自己的考试进度;

(4)业余性:自学考试以业余学习为主,工学矛盾小;

(5)效益性:对个人来讲,参加自学考试是投入的资金较少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途径。

自考属于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指有别于普通全日制教学形式的教育形式,成人教育不限年龄,性别,主要由各类成人学校实施教育。通过这个教育过程,使社会成员中被歧视的人增长能力、丰富知识、提高技术和专业资格,或使他们转向新的方向,在人的全面发展和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均衡而独立发展两个方面,使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得到改变。

成人继续教育学历有四种主要形式,分别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网络教育(远程教育)、成人高考(学习形式有脱产,业余,函授)、开放大学(原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开放教育)。

自考分为专科和本科,没有入学考试,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每合格一门发一门的毕业证,所有课程考试合格,符合其他条件即可申请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虽然没办法和统招学历的毕业证书相比,但是,自考考试相对较难,通过率较低,所以自考证书的含金量相对较高,自考学历在很多地方与统招学历有着相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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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恶性自学考试
  • 自学考试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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