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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重点章节总结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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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重点章节总结汇总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湖北自考需要考试的科目比较多,所以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复习时能抓住重点很重要,那么自考民法的重点是什么。全面自学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民法学自考通和一考通的出版社不同,内容差不多的。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民法学习方法把握理论体系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然后串成串,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可以减少记忆量,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民法》更需如此。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其实,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关键点串知识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点”。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例如: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联想理解记忆民法中,相近的概念太多了,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比如:看见合同的成立,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也就是说,有的时候,掌握合适的学习技巧才是重点,因为每年的考试是不断变化的,正如湖北自考大纲猎考布的内容只有每门科目的教材辅导书,也就是说自考的复习点很多,所以对于自考生来说,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让复习更轻松。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

1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 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高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行的原则。我国《 民法通则 》 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规定的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逻辑内涵基本一致。2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杜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 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 ( 3 )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3、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 l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问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4 、答: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除此之外。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区别: ( l )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可以依其意志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 〕 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5 、答:物的法律特征包括: ( 1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一切有体物。( 2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社会需要可以分为社会物质生活需要和社会精神生活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同样,其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话需要,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3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4 )物以有体物为限。我国民法将物限于有体物。所说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近年来,学理上对有体物逐渐采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均为有体物。6 、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 l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 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本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楚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见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其意愿实际参加到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民事权利则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事主体可以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来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7 、答: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 l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 ( 2 )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 ( 3 )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 4 )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 5 )个人合伙 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 )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话动。8 、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主要在于:( l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至少须为10 周岁以上。(2 )民事权利能力表现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一种资格。与人的实际状况无关。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与人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有关。9 、答: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l )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宣告失踪为公民下 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 年期限。宣告死亡是公民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的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 起满2 年。(2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设立财产管理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结束以宣告死亡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关系。(3 )两者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 为半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l 年。10 、答: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二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则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合伙的性质、出资方式和合伙财产的规模决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就债权人而言。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1 、答: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1 )依法被撤销:( 2 )自行解散;( 3 )依法宣告破产;( 4 )其他原因。12 、答: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根据法人内部结构的不同对私法人进行的分类。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在于:( 1 )成立的基础不同 ; ( 2 )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3 )设立行为不同;( 4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5 )目的不同。13 、答:(1 )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行为。(2 )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3 )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是法人设立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法人设立人享有和承担: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1 4。 答:法人,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享有均是法律赋予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l ) 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现象。法人则不一 样。法人的成立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是行为的结果。因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不由自然人自己所左右,而法人的成立,终止则是一系列行为的结果。(2 )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是生命体。因此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既包括一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而法人是组织体。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内容。(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有差异性。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而非登记法人即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法人,则 应严格按照法人成立的目的、活动范围等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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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重点章节汇总

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 (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习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 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8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四)普通合伙【案例分析】 1.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单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债务的承担【单选】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单选、案例】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单选、案例分析】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六)表见代理【简答、单选】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须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单选】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 (七)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单选、案例分析】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在公示方法上,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交付予以公示。 1.动产交付 (1)动产交付的概念及效力 交付,即移转占有。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移转于他人占有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交付的类型 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类型。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对现实交付的变通方法,主要包括: 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②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物权的类型【单选、简答】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权;质权;留置权。 (九)善意取得【案例分析、单选】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②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③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⑤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③无处分权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十)留置权【案例分析、单选、简答】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所以,留置权是动产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取得【简答】 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条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③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①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②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③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④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在洪水暴发之时,不得为了收取运费而留置救灾物资;不得为了收取修理费而留置残疾人的假肢。 (十一)债的发生原因【单选、简答、论述】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简答】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③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当得利【单选、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 ①须一方获得利益 ②须他方受到损失 ③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 民法(专升本) 试卷题型和分值: 一、选择题 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二、简答题 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三、论述题 39小题,共20分 四、案例分析题 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1. 民法的本质特征: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实场经济基本法2. 民法体系包括:民法总则,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继承权法律制度3.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4.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协商基础上建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5.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6.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平等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或曰统一性,不可让渡性7. 监护人的成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8. 宣告失踪应具备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9. 法人的特征: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法人以自己对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10. 法人的分类: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协会公司等)与财团法人(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法人与盈利法人,我们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1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不同:法人的自然性质的限制,法人的宗旨、目的的限制,法律法规的限制12. 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行使13.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要素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14.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15. 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16.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17. 意思表示的分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意思表示和非对话意思表示;明示意思表示和默示意思表示18. 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民事行为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19. 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20. 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21.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消灭22. 法定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和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人的制定机关取消代理;其他原因23. 无权代理的特征:行为人多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代理的表面特征,涉及三方面当事人;行为人的行为缺乏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并非绝对无效,由善意第三人选择决定24.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的总称25.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们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26.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朱志成一个有机的整体27.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及法理等28. 敏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一国民法对哪些人、在什么区域范围内及在什么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29.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并贯彻始终的一些基本准则30.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3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32.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33.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法人的对称3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5.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6.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37.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38.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联合体39. 入伙是指合伙关系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且取得合伙人的资格40. 退伙是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41.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在其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称的的债务42.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4.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5.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因对自己的行为而致使他人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害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46.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规定,在法人成立时组建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资格47.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规定,在法人成立时组建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48.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49.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以意思为要素的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50.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将自己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让他人了解的行为51.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的客观情况52.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因其预期的法律后果53.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54.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或撤销的权利的民事行为55.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民意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56.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57.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58.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构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59.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的资格60.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们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民事行为的行为61.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亦即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去诉讼保护权的法律制度62.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是权利人不能或不便于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63.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64. 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分为期日和期月

专升本民法好考吗?知识点有哪些?民法是专升本法学专业必考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民法这门课程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很多,总结了一些,供大家参考。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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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重点章节总结

这篇《2014年度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自然人》是 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住所的概念和确定、监护的概念和特点、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和终止、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人的更换和撤换、监护的终止。 课程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至死亡时终止。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二、住所的确定 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监 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目的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点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 人的制度。 监护的特点。 (二)监护的目的 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监护的设立 监护的设立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三、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和撤换 监护人的更换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撤换是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包括:(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应当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关系也就终止。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是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包括:(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依据;(5)住所的概念;(6)监护的概念和特点;(7)监护人的种类和职责;(8)监护人撤换的条件;(9)监护的终止;(10)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1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3)撤销失踪宣告和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和后果。 (二)领会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4)住所的法律意义。 (三)应用 (1)说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2)说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不同的原因和后果;(3)说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4)举例说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

专升本民法好考吗?知识点有哪些?民法是专升本法学专业必考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民法这门课程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很多,总结了一些,供大家参考。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民法原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顺利通过民法课程的考试,现依据民法学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和教学大纲,结合本人十余年民法学教学、研究、命题和评卷的经验,谈谈民法学学习中应理解和掌握的重点问题。考生依此重点学习和复习,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编 民法总论本编为民法总论,共有八章,152页的内容。相对于后七编的民法分论而言,本编虽篇幅不大,但内容丰富,高度抽象,后七编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过是本编的细化和演绎。民法总论学不好,民法分论就很难学好。在民法自学考试卷中,直接考核民法总论的分值一般占全卷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本纪在整个民法学体系和民法试卷中的重要地位。本编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理解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规范民法与学科民法的含义与相互关系。二、理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地位。三、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及民法与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经济法、商法的关系。四、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内容及意义。五、理解民法渊源的种类、层次。六、理解民法的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七、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八、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结合、种类。九、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十、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分类,掌握民事权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区别及法律规定。十一、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十二、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要件、法律后果及撤消失踪宣告与死亡宜告的法律规定。十三、理解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与义务。十四、了解住所的概念、意义及确定方法。十五、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责任及法律地位。十六、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及合理组织的财产关系与法律地位。十七、理解和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十八、了解法人变更、清算、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理解法定代表人的性质与规定。十九,理解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二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及效力不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分类、终止,理解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理解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无权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关系;掌握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二十二、了解时效的概念、条件、种类、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第二篇 物权与所有权本编为物权编,着重介绍物权制度。由于物权制度是整个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因此学好本编对学习债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编的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一般占15分以上。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掌握和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理解占有的概念及非法占有与合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偿占有与无偿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关系。三、理解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概念与原因,理解添附的概念、性质、形式与法律后果;了解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了解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产生。四、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的概念、特征。五、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理解和掌握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概念、特征、效力。六、理解财产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公有的关系;理解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及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理解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发生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争议的处理。七、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原则。第三编 债、合同总论本编为债法总论,主要介绍债法的基本原理,债权关系是物权运动的反映,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编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根据、分类。二、理解和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本质、要件及效力。三、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四、理解要约、承诺的概念、条件与效力;理解招标、拍卖的概念、阶段、特征;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五、理解债履行的概念、含义、原则、具体要求;理解份的担保与债权保全的关系。们的担保的特征与方式;理解和掌握保证合同、定金的基本内容。六、理解们的变更、解除的概念、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七、理解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含义、程序、条件及法律后果。八、了解债终止的原因;掌握抵用。提存的概念、条件与法律后果;理解合同更新、债务免除、混同的概念。第四编 合同分论本编为合同分论,详尽介绍各类合同的基本内容,浅显易懂。在民法自学考试试卷中,本编考试的试题多为选择题,当然有时也考名词和简答题,本编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了解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法律后果。二、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卖方的义务。三、理解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购销结合合同的特征。四、了解转移财物使用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与法律后果。五、理解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转租赁问题。六、了解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及转让与转包的关系。七、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概念、特征。八、了解借用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九、理解借贷合同与借用合同的关系,与信贷合同的关系。十、了解储蓄合同、结算合同的特征。十一、了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的种类与特征。十二、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内容。十三、了解提供劳务类合同的特征与种类。十四、理解运送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内容。十五、了解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十六、理解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房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相互关系。十七、了解技术合同的特征、分类。十八、理解人伙、退伙、散伙的概念、程序、原因及后果。十九、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内容。第五编 知识产权本编为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债权等有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为无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内容在民法学试卷中约占10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二、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概念,了解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的关系。三、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内容。四、理解著作权的主体与条件。五、了解著作权取得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及著作的许可使用。六、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理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准法定许可。七、了解版权邻接权的种类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八、理解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概念、特征及取得原则。九、理解专利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十、理解专利权的取得、期限;了解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十一、理解和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了解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十三、理解商标权的概念、特征;了解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理解商标权的取得与期限。十四、理解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第六编 财产继承权本编系统介绍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自学考试中,本编考试的题型除了常见的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外,还有简答题、论述题和名词解释。本编考试的分数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继承制度的历史类型。二、理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三、理解遗产的概念;了解遗产的范围;正确区分遗产与共有财产、公有财产、他人财产、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或财产权的关系。四、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五、理解代位继承的概念、特征。六、理解转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七、理解和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八、理解遗产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规定。九、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十、理解和掌握遗嘱的有效条件。十一、了解遗嘱的形式,理解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理解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正遗嘱、自书遗嘱的具体要求。十二、理解遗瞩的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的关系。十三、理解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定。十四、理解遗赠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五、理解和掌握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十六、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七、理解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十八、理解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互抵触时其各自的效力。十九、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原因。二十、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二十一、理解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次事件中遇难的,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时,其死亡顺序的推定规则。二十二、理解继承权接受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三、理解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四、理解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原因及后果。二十五、理解遗产分割的概念与规则。二十六、理解限定继承、概括继承的含义。二十七、理解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规则。第七编人身权本编为人身权,主要介绍人身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人身权都不比财产权制度次要。但由于该编内容不够丰富,介绍不够深入,因此,在自学考试试题中所占份量不大,一般为10分以下,考题的类型也局限于选择、填空、名词解释等题型。本编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理解和掌握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意义。二、理解人格权的概念,了解人格权的种类。三、了解姓名权、名称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基本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四、理解身份权的概念,了解身份权的种类。五、理解荣行权与名誉权的区别。六、理解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七、理解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八、理解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九、理解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十、了解荣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八编民事责任本编为民事责任,系统介绍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促使民事义务厄行的重要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考试试题的类型主要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本编内容在试卷中所占的分数一般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二、理解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三、理解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四、理解和掌握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理解过错的概念与分类。六、理解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与有过错的概念与后果。七、了解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八、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九、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要件与法律后果。十、理解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十一、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特别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的含义。十二、了解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解民事责任方式的分类及适用规则。十三、理解赔偿损失的计算和处理规则。十四、理解违约行为的概念,了解违约行为的表现。十五、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十六、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了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十七、了解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理解违约金的概念,理解违约金的性质、适用及其与赔偿金的联系与区别。十八、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十九、理解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二十、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二十二、理解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十三、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及抗辩事由。二十四、了解民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二十五、理解和掌握国家侵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与责任承担。二十六、理解和掌握产品及疵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条件、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二十七、理解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二十八、了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与归责原则。二十九、理解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责任承担。三十、理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与责任承担。三十一、理解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辨事由、责任承担。三十二、了解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适用。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湖北自考需要考试的科目比较多,所以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复习时能抓住重点很重要,那么自考民法的重点是什么。全面自学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民法学自考通和一考通的出版社不同,内容差不多的。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民法学习方法把握理论体系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然后串成串,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可以减少记忆量,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民法》更需如此。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其实,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关键点串知识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点”。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例如: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联想理解记忆民法中,相近的概念太多了,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比如:看见合同的成立,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也就是说,有的时候,掌握合适的学习技巧才是重点,因为每年的考试是不断变化的,正如湖北自考大纲猎考布的内容只有每门科目的教材辅导书,也就是说自考的复习点很多,所以对于自考生来说,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让复习更轻松。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法理学自考重点章节总结汇总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学概论教材版本,法学概论自考00040重点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哪些?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中国法律史》、《中国宪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比较刑法》、《公司法与企业法》、《婚姻和继承法》、《比较民商法》、《国际刑法学》、《民法学总论》、《物权法与债法》等。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检察、经济法、民商法、法务会计、法务金融、律师实务、刑事司法、行政法务、国际经济法、医事法律实务。法学知识和能力:1、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学基础知识,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系统深入地掌握该方向的知识体系。2、深刻掌握法学学科的科学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基础知识素养、求实创新精神、科学素养、公正的品质、综合分析素养、法律意识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精通法律,熟悉法律和相关业务。3、能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实务之中。毕业生应特别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1)获取知识的能力具有独立自主地学习并获取本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社交能力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根据本专业不同的任务检索相关文献。(2)应用知识的能力具有在获得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与法学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应用所学知识发现、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的综合能力。(3)实践能力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批判思维能力。(4)创新能力掌握进行创造活动的思维方法,能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创业思维和探索能力。4、比较系统地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基本知识,具有在本专业与相关领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知识、方法与工具,能够进行中外文法律与法学文献检索,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能够应用基本的数据库,掌握法律写作的基本知识。5、了解中国和相关国际法律、法学的理论前沿,把握法律实践的发展动态。浙江自考教材的版本能在哪查询啊?你好,你可以上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找一个叫《2014年4月浙江自学考试用书目录》进行查询下。以下是部分教材的信息,供你参考下,或者你补充下你要考的科目代码,我来帮你找下~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编著版本00009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外研社张雷声12090100020高等数学高等数学高等教育扈志明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北京大学吴纪桃漆毅06080100023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北京大学陈兆斗高瑞06080100024普通逻辑普通逻辑高等教育杜国平10100100031心理学心理学南开大学张厚粲02020100034社会学概论社会学概论外研社刘豪兴12090100037美学美学华师大朱立元07090100040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武汉大学吴祖谋05090100041基础会计学基础会计学中国财经李相志09090100042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复旦大学李洁明祁新娥第四版00043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中国财经李仁玉10030100045企业经济统计学企业经济统计学中国统计钱伯海030702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外研社周山芙赵苹120301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对外经济管理概论武汉大学杜奇华05090100054管理学原理管理学原理中国财经李晓光04090100055企业会计学企业会计学中国财经刘东明10030100058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学武汉大学郭国庆04090300060财政学财政学外研社梅阳121101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人民大学黄书田、刘娟04080100066货币银行学货币银行学中国财经陈雨露财务管理学财务管理学中国财经王庆成李相国06060100071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障学中国财经李晓林王绪瑾03070200072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中国财经马丽娟09090100073银行信贷管理学银行信贷管理学中国财经陈颖10090100075证券投资与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人民大学任淮秀01020100076国际金融国际金融人民大学史燕平08020100077金融市场学金融市场学中国财经李德峰10030100078银行会计学银行会计学中国财经张超英12090100079保险学原理保险学上海财大钟明11020200087英语翻译英汉翻译教程外研社庄绎传99120200088基础英语英语英语人民大学吴顺昌黄震华00090200089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人民大学薛荣久08070100090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外研社黄国庆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中国财经金春13年版改版00092中国对外贸易中国对外贸易人民大学黄晓玲06030200093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人民大学王玉清赵承璧06090100094外贸函电外贸函电人民大学方春祥05090100096外刊经贸知识选读外刊经贸知识选读人民大学史天陆00090100097外贸英语写作外贸英语写作人民大学王关富等99100100098国际市场营销学国际市场营销学外研社张静中许娟娟12030100099涉外经济法涉外经济法人民大学盛杰民张守义04090100100国际运输与保险国际运输与保险人民大学叶梅黄敬阳05030100101外经贸经营与管理外经贸经营与管理人民大学宋沛06040200102世界市场行情世界市场行情人民大学杨蓬华林桂军06040200107现代管理学现代管理学高等教育刘熙瑞07090200138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财经贺耀敏000602用旧版00139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国财经刘凤良02100200140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中国财经佟家栋00030100141发展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中国财经于同申00030100142计量经济学经济计量学中国统计贺铿99080100143经济思想史经济思想史中国财经王志伟000702本回答由网友推荐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022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22考生在备考复习时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猎考考研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2考研法学:法理学备考详细指导&知识点总结",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法理,法学最基础、最抽象、最难懂的课程,作为法学研究生考试的综合科目之一,法理学在法学综合科试卷中(总分值150分)的分值达到了60分,分数比重仅次于刑法和民法,具体考查形式如下:(一)法律硕士(非法学)单选:15题,每题1分,共15分。多选:6题,每题2分,共12分。简答:1题,每题10分,共10分。分析:1题,每题10分,共10分。论述:1题,每题15分,共15分。(二)法律硕士(法学)单选:7题,每题1分,共7分。多选:4题,每题2分,共8分。简答:1题,每题10分,共10分。分析论述:2题,每题15分,共30分。法理学共计13章的内容,整体来说,大题的考察的章节相对比较集中,集中在第三章、第四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等,如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归责的原则等,其余剩下的章节考察以客观题形式考察居多,如西方法学流派各大流派的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等。所以,在法理学的复习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一、对于客观题,除了背诵记忆之外,更主要的是要把握细节点,比如对于立法概念的把握,要注意立法是包括法律的废除的;比如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性质;比如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是可以并存的等等,这些都是对于细节点的要求,因此,建议大家在复习的过程中,结合历年考题,对基础的概念采用分解的方法去仔细分析细节点,减少在考试中因细节问题而丢分的失误。二、对于主观题,很多学生感到很头疼,找不到答题技巧,其实大可不必如此烦恼,因为法学是一门逻辑性较强的学科,按照法学的特有逻辑去作答,大题是很容易拿到高分的。如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建议大家首先答出什么是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及其概念,其次,简答两大法系的区别点所在并简要扩展,最后,稍微总结下(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在哪些方面存在区别),这样,一个完整的答题层次就呈现了出来,即“概念—问题内容—总结”。当然,我们在答主观题的时候,还要注意法言法语,尽量减少大白话的出现。三、在法理学复习备考的过程中,要求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并结合历年试题进行巩固记忆,注意试题的分析和理解,在反复做历年试题的过程中注意总结;还要注意结合最新的考试大纲,尤其是容易出大题的章节变化进行复习。 研究生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考研考点内容、不清楚考研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总结汇总

自考合同法考试重点: 合同的效力、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因此,合同是否有效。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既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 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 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仍可履行。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2)重点及难点: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义;附条件合同中对所附条件的具体要求;附期限合同中关于所附期限的具体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不同;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范围;如何审查和制定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哪些特征;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 同时,自考考生们更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首先,注重相关法学课程的学习。合同法是部门法,合同法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民法, 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是学好合同法的基础和前提;合同法是实体法,其权利义务的实现有赖于民事诉讼法,所以,也应学好民事诉讼法。其次,结合司法解释学习。按自学考试的要求,《合同法》颁布以后、考试之日6个月以前颁布的有关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在考试之列,由于自学考试教材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会出现教材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现象,所以,自学者一定要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再次,掌握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新的合同法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尽量减少无效合同的类型,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撤销或变更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上,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等等。同时,根据本课程的特点,掌握学习技巧,注意记忆方法。合同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特点,有其严谨的逻辑性和规范的法律用语,要求自学者在学习时严格按照法律用语记忆和理解内容,而不能用其它表达方式表述,注重法言法语的运用。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考试命题要求运用不同的方法学习。本课程的考试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要求的比例大致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应用占50%;表现在考试题型中,有单项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多项选择题5个小题共10分、简答题4个小题共20分、论述题1道题共1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共30分;从以上分析来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共占70分)主要是法律条文的记忆和运用法律分析实际问题,要求理解记忆和应用,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往往是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比如,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法定的免则事由;简答题和论述题(共占30分)一部分是基础理论性的题(占比重较小),一部分也是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和法律的应用,也需要理解记忆,所以,自学者在学习中,要运用理解记忆法学习,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学习,注重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结合《合同法》法律条文学习,本教材的内容主要是我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在教材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在考试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也几乎不涉及,所以,在学习时要把《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作为重点。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3.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4.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全书都是重点,只能你学出及格的水平,然后加上一些做卷子等技巧,就能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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