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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保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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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自考重点

【篇一】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要点

一、引入和确立阶段

1.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

2.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其中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分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二、规范和建设阶段

1.1981年,颁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

2.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2000年4月1日实施。

3.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4.1986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国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1989年9月2日,国家环保局重新颁布。

5.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2000年9月1日实施。

6.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第13条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注意:此条没有相应责任条款,因而无环境评价的,也就没有责任。

三、强化和完善阶段

1.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3.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4.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提高和拓展阶段

1.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篇二】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要点

1、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作为一个完整体系应包括: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实用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研究成果;一支高素质的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队伍。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环境影响法律;配套行政法规;涉及有关区域、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与规章,初步形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注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1)环评基础法--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项目环评扩展到规划环评)

(2)环评单行法--《海洋环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

(3)环保综合法--1989《环保法》

(4)环评相关法--《清洁生产促进法》

(5)环评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一)它是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

进行经济建设,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否则,将受到自然的惩罚,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二)它是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行为规范和具体措施,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是非标准,以指导人们的行动。《环境保护法》教育人们要在思想上重视环境问题,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能再走传统发展的老路。

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保护法》要求积极利用各种方式在全社会进行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保护对象及基本要求,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以提高人们的责任感,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敢于向环境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环保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环保法

自考环保法重点

33;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三、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34; 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35;一,划分等级有重点保护。二,限制文化遗迹地内的工程建设。三,控制文化遗址的迁移,拆除和改作他用。四,严格限制文化遗迹地的考古发掘。 36;分为三部分: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如多瑙河、湄公河;二是人类共有物如公海、大气层;三是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如国际海底、南极、外层空间。 37; 38;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区别的标准以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 值以内排放的为噪声,对超过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的并产生干扰现象的为噪声污染。在目前主要对超过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行为实施管理。按相邻关系的原则与规定解决。这是这次考试的其中几个大题,不知道考的是否一样,其它的题自考白皮书题库里面都有,都是原题,你可以看一下.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_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调整环境保护__社会关系的指导规范,也是环境保护_法、司法、执法、守法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反映了环保法的本质,并贯穿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全过程,具有_分重要的意义。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三、鼓励综合利用的原则。综合利用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四、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处理。五、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维护环境质量,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我国公民还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并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一)它是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

进行经济建设,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否则,将受到自然的惩罚,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二)它是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行为规范和具体措施,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是非标准,以指导人们的行动。《环境保护法》教育人们要在思想上重视环境问题,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能再走传统发展的老路。

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保护法》要求积极利用各种方式在全社会进行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保护对象及基本要求,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以提高人们的责任感,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敢于向环境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环保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环保法

(一)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珍稀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古树名木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严禁破坏;在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治理。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沙化和水土流失等。

(二)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义务

如生产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禁止引进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和设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性事件要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等。

(三)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五)违反《环保法》的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环保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环保法自考重点知识点

(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 (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采纳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该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进行群众性环境监督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01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根据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具体表现在:(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反之,环境污染了,资源破坏了,人体健康损害了,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地制约。(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上个世纪60年代末,人们认识到,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必须从全局和整体上加以考虑,治本的首要办法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很多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错了,铸成了事实,要想纠正就很不容易。现有还有一种现象,工业布局中搞地方保护,损人利己,如各地将污染工业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导风之外,只管自己的发展,不管别人、别的地区的死活(市交接边界、省边界),酿成跨地区污染纠纷,逃避监管,增加了处理难度。《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关于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综合平衡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自然保护区等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城市规划和城乡建设的规定等条款的内容,都体现了这一原则。(4)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八条关于排污单位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的规定,都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十九条关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等规定。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开发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实行这样的原则,有利于推动污染者治理污染,有利于筹措污染治理资金,有利于保护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永续利用。现在,我们面临的大量问题是污染者不治理、开发者不保护、破坏者不恢复。根据江西农业大学森林多种效益计量评价课题组对井冈山森林研究表明:在森林资源总效益中森林直接生产生物产品的效益仅占9.8%,而间接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却占90.2%。人们为了取得9.8%的资源直接生物产品效益,以牺牲90.2%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代价。(5)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这里有一个政府如何负责、怎么负责、负什么责的问题?还有一个环保部门如何定位的问题,到底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6)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也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环境保护工作上的具体体现。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所有人的生活和健康。保护环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也是人人应尽的义务。要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光靠政府和政府的环保部门的人力和精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将保护环境变成人民自觉的行动,大家齐关心、共爱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坚决与形形色色的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才大有前途、大有希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保法自考重点内容

(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 (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采纳哦

法律分析: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002年俄罗斯制定了《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自此,该法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其目的是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

《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良好环境;保障每个人享有良好的生活条件;为保证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环境,将个人、社会与国家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利益科学合理的结合;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各级各地政府部门都对本辖区的环保工作负有责任;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和环境污染破坏的赔偿原则;环境保护监督的独立性原则;生态危害推定原则;在决定开始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时必须对其做环境影响评估;国家生态鉴定原则;在项目计划和实施阶段考虑自然和社会经济方面的特殊性;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整体环境的优先保护原则;自然环境的容许度原则;人人参与环保活动原则;保护生物多样性原则;区分对待原则;禁止浪费自然资源和其他恶化环境的项目;公民参与环保决策的权利;违反环保法要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人人有权参与解决环境保护任务;参与国际合作。

《环境保护法》第七章规定了工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对项目建筑设施及其他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改建、投产、运营、停工和清算都有相应的基本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法》第34条)。具体而言,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选址,应当切实执行保护环境、恢复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和发展自然资源、保障生态安全的要求,并必须考虑项目使用时产生的短期及长期的生态、经济、人口及其他后果,应遵守优先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合理利用和发展自然资源优先原则。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选址,需要取得环保部门开具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设计,应当考虑允许的人为环境负载标准,预先采取防止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处置生产废物的办法,选择最环保的技术工艺和生产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环境保护法》第36条)。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和改建,应按照被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法》第37条)。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投产,其装备必须保障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无害化处理和安全处置的及污染物排放无害化处理,否则禁止投产使用(《环境保护法》第38条)。建筑物设施及其他设施的运营和退役,必须执行已经批准的工艺和保护环境、恢复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和发展自然资源的要求(《环境保护法》第39条)。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章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和环境保护纠纷的处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赔偿,自愿进行或者根据法院或仲裁法院的判决进行。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根据用于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状况的实际费用并考虑受到的损失(包括失去的应得利益),以及复垦和其他恢复工程的方案予以确定,在没有这些项目时,依照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执行权力机关批准的环境损害数额计算表和方法予以确定。

根据法院或仲裁法院的判决,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可以通过责成被告承担依靠自己的资金按恢复工程方案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状况的办法予以补救。

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赔偿诉讼,可以在20年期限内提起(《环境保护法》第78条)。

由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不良环境影响造成的公民健康和财产损害,应当全部赔偿。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公民健康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数额,根据相关法规确定(《环境保护法》第79条)。

环保法自考重点知识

环保小知识 环境问题一直是人们忽略的严重问题,现在它已经不应该是人们忽略的问题了,而是让人们好好反省的问题,是要人们一起努力去保护的问题。就此,我给大家介绍几个环保小知识,希望大家看了,能够意识到环保的严重性和重要性。 南极上空臭氧变薄的速度达到每天损失1%,空洞的范围有如欧洲一样大小。据美国环保署的有关研究,大气圈中臭氧含量每减少1%,皮肤癌患者增加10万人,患白内障和呼吸道疾病的人也将增多。 1棵生长50年的树,通过光合作用,每年可生产出价值31250美元的的氧气和价值2600美元的蛋白质,同时可以防止大气污染(62500美元),涵养水源、促进水分再循环(37500美元), 防止土壤侵蚀,增加土壤肥力(31250美元),还可以为鸟类及其他动物提供栖息环境(32150美元),将这些综合价值计算到一起,这棵树每年的价值应该是20万美元。 在恐龙时代,平均每1000年才有一种动物绝种;20世纪以前,地球上大约每4年有一种动物绝种;现在每年约有4万种生物绝迹。近150年来,鸟类灭绝了80种;近50年来,兽类灭绝了近40种。近100年来,物种灭绝的速度超出其自然灭绝率的1000倍,而且这种速度仍有增无减。 目前,全球荒漠化的面积已经达3600万平方公里,占整个地球陆地面积的1/4,约9亿人受到荒漠化的摧残影响和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商业部规定,禁止收购和以任何形式买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包括死体、毛皮、羽毛、内脏、血、骨、肉、角、卵、精液、胚胎、标本、药用部分等)。我国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成员国之一。 列举了这么多的例子,大家难道还没有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吗?即使世界水平达到了多么高的层次,科技、工业等都是最发达的,如果我们的家园没有了,那有这些还有什么用呢?地球是我们人类唯一的家,可为什么还有人在破坏自己的家园呢?地球妈妈已经在默默的哭泣着,大家快行动起来吧,让地球妈妈不再哭泣,让她露出她那美丽的笑容吧! 地球环保,人人有责。大家快行动吧!123,开始吧!说做就做。参考资料:

环保小知识主要有以下几种: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有很多种,水资源污染,电资源的浪费,白色垃圾,已经空气污染等等。解决方案;1 日常用电及时关灯,使用节能灯。不浪费,以免造成电污染2 使用水资源时候多次利用,洗过米的水可以用来浇花,或者冲马桶3 不随地吐痰、扔垃圾也会小小的环保行为哦,4 土埋代替燃烧,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造成空气污染,5 垃圾进行分类,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从身边小事做起吧。

如果是刚装修过的新房可以放几盆观赏植物,如绿萝、芦荟、吊兰、虎尾兰、一叶兰、龟背竹是天然的清道夫,可以清除空气中的有害物质。 有研究表明,虎尾兰和吊兰可吸收室内80%以上的有害气体,吸收甲醛的能力超强。芦荟也是吸收甲醛的好手,可以吸收1立方米空气中所含的90%的甲醛。

33;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三、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34; 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35;一,划分等级有重点保护。二,限制文化遗迹地内的工程建设。三,控制文化遗址的迁移,拆除和改作他用。四,严格限制文化遗迹地的考古发掘。 36;分为三部分: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如多瑙河、湄公河;二是人类共有物如公海、大气层;三是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如国际海底、南极、外层空间。 37; 38;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区别的标准以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 值以内排放的为噪声,对超过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的并产生干扰现象的为噪声污染。在目前主要对超过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行为实施管理。按相邻关系的原则与规定解决。这是这次考试的其中几个大题,不知道考的是否一样,其它的题自考白皮书题库里面都有,都是原题,你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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