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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票据法真题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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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票据法真题2019

2008年10月自学考试《票据法》真题单项选择题第20题

20.依照我国《票据法》,期后背书的后果是()。

A.与期前背书效力相同

B.不得期后背书,期后背书无效

C.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对背书人享有民事债权

D.期后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 D

校解析答案: 《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2008年10月自学考试《票据法》真题单项选择题第24题

24.票据保证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

A.保证关系不成立

B.以票据的第一顺序债务人为被保证人

C.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D.以票据上所有债务人为被保证人

正确答案: B

校解析答案: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注:在教材第221页)

没有大写金额不会无效,只要补填金额就可以

《中级财务会计》期末复习资料 本课程是广播电视大学财务会计、金融等专业的专业课或必修课。它以会计学原理为基础,主要阐明对企业出现的一般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财务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体系。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要掌握财务会计的基本方法,熟练处理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主要经济业务;二是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基础。 下面根据本课程的考核说明,对本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 第一章:总论 主要学习规范会计工作的会计准则中的一般原则。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分为会计确认的原则、会计计量的原则会计信息的质量门槛三个部分。会计确认的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一是配比性原则。会计计量的原则主要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里应掌握各部分包括的具体会计原则的内容。 第二章: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项内容。因其流动性最强,在经营活动中是最活跃的交换媒体,又最容易发生意外和损失,所以会计核算上应随时提供收、支、余的动态信息。由于货币资金的核算非常简单,这里重点就是管理。 1、 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的管理应从宏观、微观两方面进行。在宏观上,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现金管理的五项措施: 1) 规定现金使用范围。 2) 制定库存现金限额与送存银行期限。 3) 不准坐支现金 4) 不准携带现金外地采购。 5) 其他规定 尤其对第一、二条的内容,在日常的经济业务中经常涉及,大家应该掌握。 在微观上,企业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收付授权批准的手续制度、职务分离控制、定期盘点与核对等。 现金的会计核算重点有两个:一是备用金的核算;备用金的核算内容包括预借、报销、核销业务,具体按定额备用制、一次报销制分别掌握其会计处理,在这里要注意比较定额备用制与一次报销制在报销时账务处理的区别。二是现金盘点与清查的核算。对库存现金的清查盘点应掌握清查时间、清查方法、清查内容以及对清查结果的处理。发生现金长款或短缺,由于企业对现金的管理门槛非常严格,故发生长、短款现象均为不合理业务,必须查明原因,确认责任人,故应将长款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短款则记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待查明原因后再转账。 2、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的核算涉及以下内容: 1) 银行的转账结算方式。目前我国采用的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主要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银行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这里应掌握上述结算方式中,哪些可用于同城,哪些可用于异地;了解每种结算方式的主要规定。 2) 银行存款的核算。为了确保账实相符,企业应与银行对账。对账的方法,是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与银行对账单的记录逐笔核对。实务中,日记账与对账单的金额往往不一致,应理解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产生不一致的原因。 3.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应掌握主要业务的会计处理。在这要注意:付款方用银行汇票进行结算时应贷记“其他货币资金”;而收款方收到银行汇票时应借记“银行存款”。 第三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 一、应收账款 1、性质与范围。应收账款是由于赊销业务而产生。企业与外单位之间的其他往来关系,如企业与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资金调拨、各种赔款和罚款、存出保证金和押金等,以及企业与内部各部门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备用金和各种代垫款项等,都不属于应由账款。 2、计价。应收账款通常按成交时的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附销售折扣销售商品时还需考虑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等因素。由于买卖双方的成交价以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价钱为准,故对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和产生实质影响的是现金折扣。这里应掌握在现金折扣要求下,用总价法、净价法如何计算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 3、会计处理。1)由于商业折扣是在出售商品时从商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钱中扣减一定的数额,以扣减后的金额作为发票价钱,因此商业折扣对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的确定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即企业应收账款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销售价钱(发票价钱)作为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也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 2)现金折扣。是在确定发票价钱以后,销售企业为了鼓励顾客在一定期限内及早偿付货款而从发票价钱中让度给顾客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实质是销售企业为提早收回货币的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相当于理财费用,故涉及“财务费用”账户。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法,即总价法和净价法。在这应掌握两种方法的理论基础:总价法下销售方认为购货方没有能力获得这笔现金折扣,故应收账款应该以不考虑折扣的总额计价,假如购货方在折扣期付款取得了现金折扣则视为销售方的损失,借记“财务费用”;净价法下销售方认为购货方有充足的能力获得这笔现金折扣,故应收账款应该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价,假如购货方未能在折扣期内取得折扣,则视为销售方的收益,冲减“财务费用”。(只门槛掌握总价法核算) 4、坏账的核算。首先应明确坏账的确认要求,其次熟悉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对坏账损失,我国允许采用两种方法处理。其一直接冲销法:实际发生坏账时,将坏账损失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当企业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损失时,对于潜在的坏账无法体现,从而导致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应收账款金额可能会有虚增现象;其二是备抵法:无论其是否实际发生坏账,都得按期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将损失列入“管理费用”,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实际发生坏账时只需冲减“坏账准备”。即第一步记提坏账,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坏账准备”。第二步实际发生坏账,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这里应理解直接转销法、备抵法的优缺点,重点掌握在备抵法下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各期连续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 二、应收票据 在明确应收票据种类的基础上,熟悉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知识点有两个:一是带息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包括取得票据取得(注意应收票据涉及的相关票据仅为商业汇票,应同涉及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的账务处理区别)、票据到期等内容;二是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上述内容所含的到期值、贴现利息及贴现净额等计算都应掌握,对于贴现后被拒付业务暂不作门槛。 三、预付账款 它是企业因购进货物、接受劳务供应按合同规定预先付给供应方的货款。预付货款的会计处理可结合存货的购进掌握。其重点是账户的设置,有两种方法:预付货款业务经常发生的企业,单设“预付账款”账户进行核算,它是资产类账户,其结构与一般资产类账户相同;预付货款不多的企业,对发生的预付货款合并在“应付账款”账户中核算。采用后一种做法,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必须根据“应付账款”所属明细账户的余额计算确定纯应付账款(所属明细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之和)、预付账款(所属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之和),并分别填列负债与资产项目。另外还得注意:我国相关的会计准则规定:预付账款在业务结算时,应按购进货款的实际结算金额确认,即无论开始预付的货款是多少,在收到货款时借记“原资料”“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贷记“预付账款”(金额=原资料实际成本+进项金额) 第四章 存货 一、存货的性质及内容 存货是企业的流动资产。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属于存货,关键要看其目的和用途。存货是企业对外销售或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而持有的各种货物,具体内容应结合企业的经营性质确定。存货范围的确认标准是企业对其是否有法定所有权。即:法定所有权归属企业,无论其存放地点是否在本企业,都应该确认为本企业的存货。 二、存货的计价 存货的确认、计量直接影响企业期末资产价值及损益的确认与计算。可从两个方面了解:一是收入存货的计价。二是发出存货的计价。教学材料对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发出存货计价介绍了七种方法,应了解分别用这七种方法如何计算本期发出存货的金额、期末结存金额,理解各种方法的优缺点及适用适用范围,比如: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的企业,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将会使企业期末库存升高,当期利润增加。 三、工业企业存货的核算 工业企业存货的核算方法有按实际成本核算、按计划成本核算两种。应掌握在这两种方法下收入、发出存货的核算特点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收入存货主要掌握外购存货的核算,并按单货同到、单先到货后到货先到单后到三种情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发出存货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故要将存货的实际成本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核算方法的差别在于:前者对存货的收、发、存一律按计划成本核算,入库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单设相应的“成本差异”账户核算,期末分摊成本差异,将平时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发出存货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这里要注意在分摊节约差异时应用红字摊销。应重点掌握实际成本法、计划成本法在原资料核算的具体应用。 四、其他存货的核算 1、包装物。会计上作为包装物核算的只有四种情况的包装物。在这里应掌握领用包装物时,贷记包装物,然后按不同的受益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账户。还应掌握出租出借有关押金的账务处理。如没收押金时,本质上等同于销售包装物,故应将没收押金的部分其列为“其他业务收入”。 2、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同属企业的劳动资料,两者有许多相同的性质,也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在价值补偿上低值易耗品损耗的价值以摊销的形式计入成本、费用中,摊销期限短,有的甚至是一次性摊销,而固定资产则相反。因此,低值易耗品被视同存货,作为流动资产核算和管理,同时可根据低值易耗品的特点掌握其包含的内容。 3、委托加工资料。在这只须了解委托加工存货的基本价值构成。 五、存货盘盈、盘亏的核算 了解盘盈收益、盘亏或毁损损失的列支。 第五章 对外投资 一、 短期投资 1、会计确定其购入成本的原则。短期投资成本包括有价证券的买价及支付的交易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支付价款中所含的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购入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的应计利息,一般计入短期投资成本,不多带带列示,以简化核算。 2、是掌握购入、持有期内取得收益、出售的会计处理。注意假如在未收到股利之前将股票出售,应同时将“应收股利”转出。 二、 长期债券投资 1、是掌握债券投资成本的内容,注意手续费不计入债券成本而计入“财务费用”,金额较大的列入“长期待摊费用”。 2、是分别按面值、溢价、折价购入债券时,掌握自购入到收回投资全部业务的会计处理。按面值购入的核算非常简单,溢、折价购入的核算比较复杂,因为涉及溢、折价的分摊。首先应明确溢价、折价的性质:债券溢价是企业为了以后取得比较高的利息收入而事先付出的代价,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债券票面利率大于市场利率。即:企业在日后收取较高利息时,其中收得利息款的有一部分是购入时多付的价值,实际的投资收益只是利息—本期应摊销的溢价。债券折价是企业对以后各期少得利息收入的事先补偿,这种补偿不是在购买债券时的收益。因此,溢价或折价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摊,作为各期实际投资调整。在此基础上,掌握溢价或折价的摊销的直线法。熟练掌握债券持有期内预提利息、分摊溢价或折价的会计处理。 三、长期股权投资 假如说,长期债权投资是企业以债权人身份对外投资,而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后,企业成了被投资方的股东。两种投资的性质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各异。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权益法两种,企业应视与被投资方的关系不同从中选择使用。这里应先理解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四种关系类型及其确认,在此基础上,熟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包括适用范围、投资发生时及投资期内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尤其注意两种方法的在收益确认的时间上的差别比较,对于其他的知识点假如股权差额摊销、成本法及权益法的相互转换暂不作门槛。 第六章 固定资产 一、 固定资产的确认 它与低值易耗品的区别已在上面说明,这里应掌握我国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使用年份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资产,均应列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份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核算。 二、 固定资产的计价 由于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需要,其计价标准通常有原始价值和净值,在特殊情况下还使用重置价值。这里应掌握不同来源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原价的具体构成,掌握重置价值的使用范围。 三、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 掌握外购及自行建造两种情况。 1、 外购包括需要安装、不需要安装两种情况,这里要注意增值税、安装费的处理(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2、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要注意在建造过程中耗用生产用原资料、工人劳务、及产成品的处理。其他来源增加的固定资产,可结合其他章节内容学习。 四、固定资产折旧 这是一块重要的内容。主要掌握折旧的计算方法、折旧范围及折旧费的列支。 1、 折旧的计算方法分直线法和加速法。因前者简单,在基础会计中已详细讲述,故中级财务会计应将加速法作为重点掌握对象。 2、 折旧费应按固定资产的用途分别计人有关费用:工业企业车间用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制造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企业销售部门用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营业费用;经营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期内由出租方计提的折旧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等。 3、 折旧范围:理解计提折旧的基本原则,即在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前提是企业自有固定资产。 五、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 包括出售清理、报废、毁损清理三种情况,其核算均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内容包括结转净值、反映清理过程中的收入(出售价款、残值变价收入、保险赔款等)、清理费用、出售不动产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金、结转清理净损益等内容。这里应熟练掌握上述清理业务的全部会计处理。 六、了解固定资产盘盈及盘亏的核算。 第七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特征 一是没有实物形态,这是它区别于其他资产的显著标志;二是能在较长时间内使企业获得经济利益;三是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四是有偿取得,只有花费了支出的无形资产,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二、无形资产的内容 掌握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这里应注意: 1、假如是企业自己开发研究,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为了稳健和简化核算,会计上一般将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过去取得土地位用权时可能没有花费任何代价,故来入账。假如企业拥有未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现在不能作为无形资产人账。取得土地使用权付出了代价,则应将其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这有两种情况,请看教学材料。 3、商誉,它与企业整体相关,不能多带带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的各种资产分开出售;商誉可以自创,也可以外购,只有外购的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 应理解它与固定资产折旧的区别。其摊销采用直线法,即分期等额摊销法。无形资产各期摊销的金额计入管理费用。 四、无形资产转让的核算 包括转让使用权、转让所有权,两种不同情况的转让成本有差别。应熟悉转让的会计处理。 五、其他长期资产 一是了解其他长期资产的内容;二是掌握开办费的内容。 第八章 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的内容更多,其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与前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是同一项业务的两个不同方面,可结合前面的门槛学习。 一、应付工资与应付福利费 掌握工资总额的内容,一、明确工资结算清单中哪些属于工资总额核算的内容,哪些不是通过工资总额核算;二是掌握工资费用的列支:按职工的工作岗位分别计入有关的成本或费用;三是熟悉工资的会计处理。应付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专门用于职工个人方面的福利支出。其提取的会计处理与工资的核算基本相同,值得注意的是按福利人员工资14%提取的福利费应计入“管理费用”。 二、应交增值税与应交营业税 1、 增值税涉及的纳税人更多,是我国流转税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在这里应理解一般纳税人一般购销业务中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基本知识点,掌握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及不予抵扣业务的账务处理。(对于视同销售业务,实际上不是一种销售行为,企业不会因此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故会计核算上不作销售处理,一般按成本转账。但从税务的角度看,由于存货没有经过销售环节,担心以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征税环节,因此税法规定存货在进行非销售转移时,仍要参照市场同类存货的售价计算增值税。)了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及会计核算特点。 2、 营业税。了解营业税的主要征收对象。掌握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主要是我国服务类的企业的营业额所征收的税金。另外对于非服务类企业在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也应纳营业税。按配比原则分别记入“主营业业务税金”、“固定资产清理”、“其他业务支出”。 3、 了解其他税金的基本构成内容。 三、短期借款 了解利息的支付时间。掌握其利息的核算:短期借款利息支出一律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应付的短期借款利息通过“预提费用”账户核算,“短期借款”账户只核算本金。 四、预收账款 重点是账户设置,有两种方法:预收货款业务经常发生的企业,单设“预收账款”账户进行核算,它是负债类账户,其结构与一般负债类账户相同;预收货款不多的企业,对发生的预收账款合并在“应收账款”账户中核算。采用后一种做法,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必须根据“应收账款”所属明细账户的余额计算确定应收账款(所属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之和)、预收账款(所属明细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之和),并分别填列资产与负债项目。 五、或有负债 理解或有负债是一种潜在的债务。了解其内容。 第九章 长期负债 长期负债核算的一个共同会计问题是如何处理长期负债费用,应掌握我国现行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长期负债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负债费用,计入购建资产的成本;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负债费用,处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处于正常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处于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在此基础上,熟悉长期负债的会会计处理。 一、长期借款 重点是利息的核算,包括利息的计算。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本期实际应负担的利息的核算账户同本金一起在“长期借款”账户中核算。利息是长期负债费用的主要内容,其列支已在上面说明。 二、长期应付债券 熟练掌握公司债券发行至到期偿还全部业务的会计处理。其中,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的,偿还期内重点掌握采用直线法分摊溢、折价的核算,实际利率法可作一般了解。对于基本知识点可参照第五章中长期债权投资的相关知识点对比学习。 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 理解所有者权益的性质、特点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拥有权。 掌握公司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内容及会计核算 1、 投入资本。 1) 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的投资通过“实收资本”账户核算。我国公司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掌握其相关的账务处理。这里注意实收资本用来核算投入资产的实际价值,一般以评估价作为确认标准。而接受原资料投资则应按评估价加上相关的税金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2) 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投资通过“股本”账户核算。注意股本用来核算发行股票的面值。 2、资本公积。理解资本公积的基本组成部分: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及投资准备所包含的内容。结合投入资本掌握资本溢价的会计核算。 3、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理解盈余公积的构成及用途。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公积提取和使用的核算。了解未分配利润的内容。 所有者权益会计核算的前提是熟悉上述有关规定。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涉及企业当年净利润的分配,应结合第十一章的内容学习。 第十一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 收入的发生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费用的发生则表现为负债的增加或资产的减少。可见,收入、费用的核算与前述资产、负债的核算紧密联系,应结合前面有关章节内容学习。 一、收入的核算。掌握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其中销售折扣可结合第三章应收账款的内容进行学习。发生销售折让及退回时应冲减已确认的销售收入,注意假如跨期退回的还应转回销售成本。理解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收入确认的时间,掌握分期收款销售发出及合同约定收款日相关的核算。结合以前的知识了解其他业务收支的内容。了解营业外收支核算的内容。 二、费用的核算。结合以前的知识了解营业费用及期间费用核算的内容。 三、所得税的核算 这是一个难点。首先应掌握计算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准则核算的收支与所得税法规定的收支不尽一致,计算应交所得税应以税法为依据,从而产生了需要将会计利润调整为纳税所得额的问题,进而产生了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包括永久性差额、时间性差额两种。这里应理解两种差额,掌握其主要内容,并根据会计利润、永久性差额或时间性差额计算纳税所得额。其次,熟悉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就是企业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是否全部作为本期的所得税费用处理,核算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重点掌握应付税款法对差异的核算。 四、净利润分配的核算。了解包括净利润的分配顺序、亏损的弥补途径及其会计处理。净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应与盈余公积的核算结合进行。 五、未分配利润的核算。了解年终“利润分配”各明细帐户的结转,最终计算出企业当年末的未分配利润。 第十三章 会计报表 在理解会计报表种类及编制门槛的基础上,掌握三张主表的编制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 其结构原理已在基础会计学课程中阐述。这里只须掌握需要分析合并填列的项目的计算方法。 二、损益表 了解损益表编制的两种观点,掌握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的计算。 三、现金流量表 理解现金流量表的编表基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掌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内容。了解现金流量表的编表方法及基本结构。

票据法自考真题

看来也是商务单证员考试的同道中人啊!这道题是2010年真题。答案是全选。绝对官方。望楼主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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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之所以为付款人,是因为票据当事人双方有履行票据的行为,其才有法律义务为票据付款。这样类推,BCD均为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现不可抗拒的事由出现,所以不能认为是拒绝付款。而AE也是付款人个人事由所致。所以可以视为拒绝付款,并可主张其抗辩事由,要求赔偿损失。所以选择AE

自考票据法考试重点: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境内票据:一张票据上所有的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 涉外票据:一张票据上的行为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 银行票据:以银行为出票人的票据 商业票据:以银行以外的其他人为出票人的票据 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汇票关系:依据汇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本票关系:依据本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支票关系:依据支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票据债权人:依据票据关系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债务的人 非票据关系: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但是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虽然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作为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的原因关系,简称为票据原因 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为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票据行为: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统称为票据行为 票据法上权利:是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支付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其他法定情况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的更改: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更改,称为票据的更改。 票据伪造:不以自己真实的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称为票据伪造 票据变造:没有更改权利而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 票据涂销:将票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称为票据涂销 票据的丧失: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称为票据丧失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对票据不予以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物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对人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票据法真题

2008年10月自学考试《票据法》真题单项选择题第8题

8.票据的粘单()。

A.是票据的附件

B.是延续记载票据行为的载体

C.是证明基础关系的凭证

D.没有统一格式规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票据粘单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之余白,不足以记载票据票据记载事项时,以票据凭证本体以外的空白纸片黏附于票据凭证,以延长票据满足记载的单证。票据粘单并非票据附件,是票据的一个组成部分。

【答案】:B本题考核票据的记载事项。选项A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选项B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选项C属于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选项D属于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24、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11日,甲电器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份价值25万元的微波炉购销合同。由于乙商贸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遂向吴某借款,并从A银行中领到一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持该汇票到B银行要求兑现,但B银行拒付票款,并出示了乙公司的电报。原来乙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质量有问题,还发现吴某所汇款项是挪用的公款,遂电告B银行拒付票款,汇票作废,退回A银行。B银行以此为由,拒付款项。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银行五条件支付票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电器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微波炉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现金汇票的签发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是一张有效的票据,甲公司合法取得该票据,是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要求银行解付的权利。银行对于有效的汇票,应无条件付款,不能以原经济合同产生纠纷为由拒付票款。故判决B银行支付甲电器公司人民币20万元。 请问:B银行应否承担付款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本案中,B银行应负付款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从银行汇票的形式来看,出票人为A银行,付款人为B银行,收款人为甲公司,其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汇票记载的内容及取得的途径也合法。《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只要付款行审查票据在形式上合乎要求,就完成了形式审查义务,不必透过票据形式而追究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合法性,更不能以经济合同发生纠纷而拒绝履行票据上的付款义务。因此,本案中,B银行作为付款人以合同纠纷为由,拒付票款是违反票据法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支付票款是合法的、正确的。 25、案例分析题 1996年3月12日,纺织厂与煤矿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煤矿在15天内向纺织厂供应二级无烟煤1000吨,每吨380元,共计38万元。3月22日,煤矿全部供应完约定的1000吨煤后,纺织厂于同日签发了一张以纺织厂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煤矿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38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给了煤矿。4月18日,煤矿向机械厂购进价值38万元的机械设备。于是,煤矿便将由纺织厂签发的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8日,机械厂持该汇票向纺织厂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而该开户银行则以纺织厂账户存款不足为理由拒绝承兑该汇票,并向机械厂出具了拒绝承兑证明书。5月4日,机械厂持该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向煤矿要求清偿票面金额38万元。5月6日,煤矿向机械厂支付了38万元,取得了该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5月9日,煤矿又持该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向纺织厂要求付款。 请问:煤矿有无权利向纺织厂要求付款,该权利属何种性质?纺织厂有无清偿责任? 答:煤矿有权要求纺织厂付款,对此纺织厂负有清偿责任。因为机械厂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原来由煤矿持有的汇票。该汇票的付款日期为出票后3个月,其出票日期为1996年3月22日,因此,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6月22日,持票人机械厂应在到期日前持汇票向付款人即纺织厂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以明确付款人是否予以承担到期日付款的责任,同时也保全持票人机械厂对其前手的追索权。4月28日,机械厂持汇票向纺织厂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遭拒绝,在取得拒绝承兑证明书后,便可依法在该汇票到期日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5月4日,机械厂向其直接前手煤矿行使追索权,要求煤矿支付票面金额38万元,煤矿于5月6日将38万元支付给了持票人机械厂后,依法取得原由机械厂持有的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同时取得了对其前手即出票人纺织厂的再追索权,有权要求纺织厂清偿其已履行的票据债务38万元,对此请求,纺织厂负有清偿责任。 26、案例分析题 1996年3月20日,光华沙发厂与某家具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50万元的沙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以汇票方式进行结算。3月27日,家具销售公司向光华厂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9月27日的汇票。沙发厂根据合同约定发送了沙发,接受了汇票。3月29日,光华沙发厂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皮革厂,该皮革厂又将汇票于5月20日背书转让给某畜牧场,以抵销所欠货款。畜牧厂在该汇票到期日,向家具销售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因家具公司在开户行存款不足而遭到退票。畜牧场向皮革厂追索票款,未果。畜牧场遂以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家具销售公司、背书人光华沙发厂、皮革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票款。 请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支持?理由何在? 答:本案中,家具销售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光华沙发厂,家具销售公司为出票人,光华沙发厂成为持票人,光华沙发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皮革厂后成为背书人,皮革厂又背书转让汇票,也是汇票背书人,而畜牧场通过背书从皮革厂接受汇票,成为被背书人即最后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这张汇票的背书连续而没有中断。出票人、背书人均是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因此,畜牧场在不获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其前手票据债务人依次或全部行使追索权,也可以要求所有债务人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个背书人付清了票款,他就成为持票人,可以再追索其他背书人,但只限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直到出票人清偿全部票款。本案中,畜牧场为了尽快从票据债务链条中解脱出来,诉请所有前手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判决出票人家具销售公司、背书人光华沙发厂、某皮革厂对票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7、案例分析题 2000年3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在10日内向甲商店提供彩电100台,共计货款25万元。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3月15日,乙公司将100台彩电交付甲商店,甲遂向其开户银行A申请签发银行本票。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0年9月4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A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以其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提示见票,从而保证了期追索权为由,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请问:(1)该本票是否为有效票据? (2)甲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3)丙公司能否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答:(1)该本票为无效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本票无效。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提示付款期限,也无法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本案中,A银行出票时,由于疏忽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本票无效。 (2)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无效。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超过二个月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本票上记载的提示见票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二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提示见票期限仍应是二个月。 (3)丙公司不能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根据《票据法》第80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丙公司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即出票日起6个月内提示见票,因此,其主张追索权的依据和理由是正确的。但由于该本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其提示见票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所以,丙丧失了对乙的追索权。 28、案例分析题 M市铅笔厂于1996年3月5日在电视台及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作废2张丢失的空白支票。3月27日,某人持铅笔厂的空白转账支票一张并附有铅笔厂的介绍信,在S计算机公司营业部购买了3台计算机,共计货款3.6万元。当日下午,S公司将支票送存款银行办理结算。铅笔厂‘在对账时发现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S公司和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厂早已公开声明支票作废,S公司收下作废支票,损失应由其承担;银行审查支票不严,致使作废支票流通,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M市铅笔厂违反支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支票失控,应由本身承担过错责任。M市铅笔厂以支票声明作废为由,认为S公司不应受收,银行不应支付,因而应赔偿票款损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最后,法院驳回了铅笔厂的诉讼请求。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M市铅笔厂声明支票作废的行为 是否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 答:票据声明作废,只是单方面实施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并无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行为只是提示他人,该票已丢失,但并不能免除自己的付款责任。 《票据法》第90条明确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因为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只要票据要式齐备,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的金额、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付款日期等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就可以在银行办理结算,而银行经过审查,认为要式齐全,印鉴一致,就须凭票付款,付款后其责任即已解除。 作为商业单位来说,票据也是普遍的结算手段。在接受票据时,只要查验持票人的介绍信及证件,又审查过票据的记载事项,即使票据是一张遗失票据,付款人也不负过错责任,因为其已经谨慎地查验过票据。 本案中,失票人仅仅是声明作废了丢失的支票,并没有采取法定的救济手段,而S公司和银行在接受支票和付款当中并无过错,因此,支票冒领的损失应全部由铅笔/—承担。法院的判决并无错误。 29、案例分析题 1996年4月9日,某市S公司同意退还该市Y公司78万元投资款,并将退款转账支票交给Y公司。当日,Y公司将支票交其开户银行B银行。4月10日,该支票被S公司的开户行A银行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理由退票,但S公司当日的账户存款余额为88万元,足以支付。4月12日,Y公司得知退票,从其开户银行领取了退回的转账支票和退票理由书,于当日下午持退票凭证要求S公司付款。4月15日,S公司账户存款额达82万元时,A银行办理了款项划拨。在转账结算过程中,Y公司自信了8万元退款可及时收款人账,在不知道转账支票已退票的情况下,曾于4月10上午和4月12日上午分别签发了34万元和17万元的转账支票各一张。但当时Y公司存款余额仅有11万元,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转账支票票款,其上述两张转账支票相继于4月12日和4月13日被退票,并被其开户银行罚款25500元。为此,Y公司认为A银行在S公司存款余额足以支付78万元票款的情况下,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退票,理由不当。因78万元票款未及时人账,造成Y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故要求法院判令A银行赔偿其被银行罚款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A银行在退票时,S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中存款余额为88万元,足以支付78万元票款,银行退票理由不当,由此造成Y公司签发支票出现空头而被罚款,应负主要责任。但Y公司在未确知票款是否收齐的情况下,签发支票而造成支票空头,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A银行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19180元。 请问:A银行退票理由是否适当?Y公司对其损失是否有过错?法院的认定是否正确? 答:本案中,A银行在S公司存款账户余额足以支付票款时,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显系退票不当。如没有发生错误退票,按支票结算一般程序,Y公司的退款在4月12日前应可转入其银行,Y公司所签发的支票也可足以付款。可见,A银行退票与Y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出现空头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A银行不当退票是有过错的,因此,A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Y公司对其损失的造成也有过错。票据法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这就意味着支票出票人在出票时,应当谨慎查知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票款。其账户余额必须是实际资金数额,待入账的金额实际上存在出现空头支票的风险。由此可见,Y公司签发的支票出现空头,被开户银行罚款致损,自己也有部分责任。 因此,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30、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 答:(1)无效。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31、案例分析题 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1)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 (2)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 (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答:(1)法院。 (2)该机关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3日内发出公告。 (3)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4)失票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逾期不申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2、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 答:(1)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票据法自考本科2019年4月份真题

试述票据法系。答:所谓票据法体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牲特征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进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当今世界上,主要存在两大票据法系:英美票据法系和日内瓦票据法系。(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是由参加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和《支票统一公约》国家的票据立法,以及防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其他国家票据立法,所组成的票据法派系。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及日本等。其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其一,深受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的影响;其二采新票据主义,更注重票据的信用工具和流通证券功能,更加强调票据无因性;其三,对票据形式的要求十分严格。(2)英美票据法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英、美两国票据法以及仿效英美票据法基本特征的其他国家的票据法归为一派系而形成的票据派系。以英国《票据法》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为代表。主要有四方面特点:其中,在立法体例上采“包括主义”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及支票纳入同一项法典中;其二票据原理方面,将票据关系视为合同关系,因而特别强调票据对价;其三,票据形式方面较为自由,票据形式的绝对要件较少;其四,没有涵盖各种形式票据内涵的总括性票据定义。 试比较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答:主要相同点①都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票据范畴②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主要不同点①从是否委付证券看,汇票、支票一般都委托他人支付,为委付证券;本票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为自付证券②从是否信用证券看,汇票和本票除见票支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其授受主要基于对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信用,故属信用证券;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不能指定到期日,即使象英美票据法系中长达立个月的付款期限的支票,传统上仍属支付证券,因付款人一般要求支票存款帐户上有足够支付资金才予以支付③从票据的原始当事人看,汇票的当事人均有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三种;本票仅得出票人和收款人两种④从对付款人的资格要求看,汇票对委托的付款人无资格要求,而支票的付款人在世界范围内均资格要求,通常是由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试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答:①首先我国票据法采用了总的“票据”概念,将汇票、本票、支票概称为票据,其他流通证券或者票证不包括在票据法的“票据”概念中。此与英美票据法不同。②我国票据法将所规定的票据进一步分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并且都进行了立法定义。汇票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承认定期汇票,但不承认分期付款汇票。本票方面只规定了即期银行本票,不承认其他本票。支票分为普通支票、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实践中还有平等线支票③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票据法根据票据行为的发一地分为国内票据和涉外票据④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我国票据法又明显地将票据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票据和银行票据。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商业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 票据实务中持票人通常可分为几种?答:依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和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否有瑕疵为标准,持票人通常可分为三种:①完整权利持票人②无权利持票人③瑕疵权利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顺序是怎么样的?答;⑴依票据债务履行的顺序,票据债务人可分为第一序们债务人和第二序位债务人。原则上,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序位债务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时,才能再向第二序位债务人行使追索权⑵在汇票关系中,已获承兑汇票的承兑我为第一序位债务人,其他为第二序位债务人,不须承兑或者未获承兑的汇票,不设第一序位的债务人,但有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后顺序,在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第一序位债务人,其他人为第二序位债务人。支票仅有请求票据付款的先后顺序,不设第一债务人,其出票人背书人均不第二序位债务人。 评析“所谓票据的无因性,就是说票据关系没有原因或者与原因关系无关”答:①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一致的,都是指票据权利或者票据关系的成立、效力,与票据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相分离的特性。即票据或者票据关系的成立、效力,只依赖票据行为的形式现内容,不受基础关系影响。基础关系不成立或无效,一般不能导致票据权利或者票据关系不成立或者无效。因此无因性并非指票据或者票据关系无原因,或者与原因关系无关。事实上,任何票据都有的原因或者原因关系不存在无原因或者无原因关系的票据②票据或者票据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也存在牵连关系,并非与原因关系无关。例如,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往往成为对人抗辩事由,影响特定人票据权利的行使③避免对票据无因性的片面认识,对正确贯彻执行票据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试述票据关系的特征。 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所谓“独立”,是指票据关系不依附于其他关系包括票据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所谓“基于票据行为”,是指有票据行为就必然产生票据关系,无票据行为就不存在丰应的票据关系。所谓“无因性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做出判断,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对票据关系一般不发生影响。 试述非票据关系。答:①非票据关系,是对哪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统称。依照规定这些关系的法律不同,非票据关系可分为两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②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是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票据法规定这些非票据关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填补法律真空③民法上非票据关系,即票据基础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作为票据关系基础的一类法律关系,其大多数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有无因性,是我们考察民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基本点。当然,票据基础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与票据关系相互牵连。 试述票据基础关系。答:①票据基础关系是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②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的内容、权力,不受基础关系效力影响。但基础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权利的实现起牵连作用③票据原因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基础关系。两者效力相互分离,相互独立,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但是,原因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有制约作用。④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互相独立的原理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之间的关系⑤票据预约关系授受当事人炎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票据关系与预约关系也有分离和牵连等关系。 试述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的关系。答: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关系,实际上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包括相互分离和相互牵连两个方面:⑴相互分离主要表现在:①票据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者被解除或者无效等,不影响已经发行或者流通的票据和票据权利的效力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以持有票据为要件,无需首先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持票人⑵相互牵连主要表现在:①授权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权利请求②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③持票人明知前手的原因关系存在抗辩事由,但仍然取得票据的,应接受知情抗辩。 票据行为无效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⑴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⑵票据无效是指因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导致整个票据不产生票据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代理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据此我国对票据代理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立法原则。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有四项:(1)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3)必须由代理人签章;(4)必须具备代理意旨文句。 试述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相互关系。答:⑴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的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及票据预约关系⑵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一种独立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一经作成,即产生了不依附于其他关系而存在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将票据赋予独立性⑶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的效力,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而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的无因性,是两者关系的基本原理⑷基础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及票据权利的实现起牵连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票据原因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票据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票据关系有制约作用②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一定条件下制约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票据关系。③票据预约关系是授受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当事人预约的票据行为一旦进行,预约关系即因履行而消灭。 票据的概念答:广义的票据是指记载一定文字、证明一定事项或者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狭义的票据通常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即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的概念答:狭义的票据法指专门规定票据的法律法规,如以“票据法”为名称的法律。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了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关系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中公式催告程序的规定等。 票据法的意义答:我国票据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票据法的地位答:票据法传统上应归属于民商法或商事法。 票据法系:答:所谓票据法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特征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进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 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种类:答:依票据种类为标准票据关系可以分为汇票关系、本票关系、支票关系。依票据行为的种类为标准,可以分为出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依票据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主票据关系、附票据关系、辅助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称谓。答:从出票行不产生票据关系的角度来划分关系的当事人,则出票关系中的当事人为:出票人、收款人。背书关系中的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依背书的顺序,又可分为:前手背书人、后手背书人。承兑关系中的当事人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保证人、被保证人、保证关系债权人。付款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付款人、持票人或票据款项收受人。 非票据关系答:是对那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统称。依规定的法律不同,又分为两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答:虽然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为票据基础关系,也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或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其性质可以表述为:与票据密切相关的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它构成票据行为的发生、变更的事实基础或法律行为基础。 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答:①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②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记载的金钱债权,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金额记载以外的内容。③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非票据关系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行为性质如何?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如下几种:①出票。即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苦本票据行为或主要票据行为②北书。即背书人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为附属票据行为③承兑。即汇票的付款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为附属票据行为。④保证,即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的票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票据行为。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 如何理解出票行为无效的后果?答:出票行为作为主要票据行为,其无效的后果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①出票行为如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时,将在两个方面影响全部票据的关系:其一,票据无效;其二在无效票据上的全部附属票据行为也无效②出票行为因实质要件欠缺而导致无效的情形,则仅出票本身无效,在票据上进行的附属票据行为仍独立生效,承担票据责任。这种情形票据法学上也称票据的实质无效或者实质无效的票据。票据实质无效,意味着票据在外观上仍然可能有效。因此应将因形式要件欠缺的出票行为与因实质在件欠缺的出票行为相区别。 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产要表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效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变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1)票据金额必须记载或者至少在行使票据权利或者背书转让前记载完全,否则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记载必须确定,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同时记载,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一经记载,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如何理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与票据行为的关系?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与票据行为的关系,主要有三类情形:(1)可以影响票据行为本身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票据上签章行为)。这一情形实际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即能力有瑕疵的人在票据上的签章行为,既属行为能力有瑕疵的无效民事行为,也属实质无效的票据行为。(2)可以导致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签章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票据签章行为。这一情形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有所不同的是,这种实质无效的票据待业,如果具备的票据形式外观有效时,其无效仅能对抗票据关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3)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这一情形是指引起票据行为发生的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在基础关系中的1)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2)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评析“创高票据权利的主票据行为无效,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必然无效”。答:(1)主要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票据行为亦无效的原理,是民法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主从关系原理在票据法中的应用。(2)但是,由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必须优于该原理的适用,故该原理在票据法中只有相对的意义。(3)该大批量仅适用于国形工欠缺而无效的票据行为,不适用于因实质无效的出票行为。可见,主票据行为无效,从票据行为必然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试述票据行为的特性。答:(1)要式性。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效力,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上。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收发室之处等,应依法定款式为之。(2)无因性。票据行为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基础关系如何,票据关系的效力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1)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或者消灭等到而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2)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仅应持有和提示票据,证明票据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有效。(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事实及其意思表示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的,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记载以外的情事,不得影响或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4)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基本票据行为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此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进一步阐释为两方面:1)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效力独立,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或者无效,并不当然使其他票据行为生效或无效。(5)协同性。同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试结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论述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答:(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的特性。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的意义,主要在于使票据款式明确统一,以便当事人在流通中能清晰地辨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票据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各种票据行为的意思必须记载在票据上。虽有意思表示,但未记载于票据上的,不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书写位置等,必须依法定款式进行。(3)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要式性要求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1)票据格式凭证须由主管机关授权统一印制。2)明确规定了票据金额记载的款式。3)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事项要求严格。4)违反要式性以及更改事项,将导致票据无效等等。 试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答:(1)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卑鄙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一定条件下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或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出于两个原因:其一,各个票据行为虽然在同一张票据上进行,但各个票据行为各有自己的基础关系,并且在实质上是独立进行的。其二,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的需要。(3)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各个票据行为均单独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生效。3)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原因而无效。(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实际上是票据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另一个角度的体现。 票据权利消灭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1)票据权利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票据无效是指票据的形式记载事项欠缺或者存在票据法规则的严重瑕疵,而整体上不发生任何票据效力。两者不可混淆。(2)票据权利的消灭,以票据权利曾以存在为前提,否则,就谈不上票据权利的消灭或者丧失。票据无效,则根本不产生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包含了因正确行使票据权利终了之后,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无效票据一开始就不存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应符合哪些条件?答:票据的善意取得 应具备以下要件:(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2)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3)须取得有效票据;(4)须给付对价;(5)须为善意。

24、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11日,甲电器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份价值25万元的微波炉购销合同。由于乙商贸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遂向吴某借款,并从A银行中领到一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持该汇票到B银行要求兑现,但B银行拒付票款,并出示了乙公司的电报。原来乙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质量有问题,还发现吴某所汇款项是挪用的公款,遂电告B银行拒付票款,汇票作废,退回A银行。B银行以此为由,拒付款项。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银行五条件支付票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电器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微波炉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现金汇票的签发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是一张有效的票据,甲公司合法取得该票据,是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要求银行解付的权利。银行对于有效的汇票,应无条件付款,不能以原经济合同产生纠纷为由拒付票款。故判决B银行支付甲电器公司人民币20万元。 请问:B银行应否承担付款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本案中,B银行应负付款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从银行汇票的形式来看,出票人为A银行,付款人为B银行,收款人为甲公司,其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汇票记载的内容及取得的途径也合法。《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只要付款行审查票据在形式上合乎要求,就完成了形式审查义务,不必透过票据形式而追究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合法性,更不能以经济合同发生纠纷而拒绝履行票据上的付款义务。因此,本案中,B银行作为付款人以合同纠纷为由,拒付票款是违反票据法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支付票款是合法的、正确的。 25、案例分析题 1996年3月12日,纺织厂与煤矿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煤矿在15天内向纺织厂供应二级无烟煤1000吨,每吨380元,共计38万元。3月22日,煤矿全部供应完约定的1000吨煤后,纺织厂于同日签发了一张以纺织厂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煤矿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38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给了煤矿。4月18日,煤矿向机械厂购进价值38万元的机械设备。于是,煤矿便将由纺织厂签发的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8日,机械厂持该汇票向纺织厂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而该开户银行则以纺织厂账户存款不足为理由拒绝承兑该汇票,并向机械厂出具了拒绝承兑证明书。5月4日,机械厂持该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向煤矿要求清偿票面金额38万元。5月6日,煤矿向机械厂支付了38万元,取得了该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5月9日,煤矿又持该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向纺织厂要求付款。 请问:煤矿有无权利向纺织厂要求付款,该权利属何种性质?纺织厂有无清偿责任? 答:煤矿有权要求纺织厂付款,对此纺织厂负有清偿责任。因为机械厂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原来由煤矿持有的汇票。该汇票的付款日期为出票后3个月,其出票日期为1996年3月22日,因此,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6月22日,持票人机械厂应在到期日前持汇票向付款人即纺织厂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以明确付款人是否予以承担到期日付款的责任,同时也保全持票人机械厂对其前手的追索权。4月28日,机械厂持汇票向纺织厂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遭拒绝,在取得拒绝承兑证明书后,便可依法在该汇票到期日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5月4日,机械厂向其直接前手煤矿行使追索权,要求煤矿支付票面金额38万元,煤矿于5月6日将38万元支付给了持票人机械厂后,依法取得原由机械厂持有的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同时取得了对其前手即出票人纺织厂的再追索权,有权要求纺织厂清偿其已履行的票据债务38万元,对此请求,纺织厂负有清偿责任。 26、案例分析题 1996年3月20日,光华沙发厂与某家具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50万元的沙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以汇票方式进行结算。3月27日,家具销售公司向光华厂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9月27日的汇票。沙发厂根据合同约定发送了沙发,接受了汇票。3月29日,光华沙发厂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皮革厂,该皮革厂又将汇票于5月20日背书转让给某畜牧场,以抵销所欠货款。畜牧厂在该汇票到期日,向家具销售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因家具公司在开户行存款不足而遭到退票。畜牧场向皮革厂追索票款,未果。畜牧场遂以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家具销售公司、背书人光华沙发厂、皮革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票款。 请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支持?理由何在? 答:本案中,家具销售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光华沙发厂,家具销售公司为出票人,光华沙发厂成为持票人,光华沙发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皮革厂后成为背书人,皮革厂又背书转让汇票,也是汇票背书人,而畜牧场通过背书从皮革厂接受汇票,成为被背书人即最后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这张汇票的背书连续而没有中断。出票人、背书人均是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因此,畜牧场在不获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其前手票据债务人依次或全部行使追索权,也可以要求所有债务人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个背书人付清了票款,他就成为持票人,可以再追索其他背书人,但只限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直到出票人清偿全部票款。本案中,畜牧场为了尽快从票据债务链条中解脱出来,诉请所有前手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判决出票人家具销售公司、背书人光华沙发厂、某皮革厂对票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7、案例分析题 2000年3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在10日内向甲商店提供彩电100台,共计货款25万元。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3月15日,乙公司将100台彩电交付甲商店,甲遂向其开户银行A申请签发银行本票。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0年9月4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A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以其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提示见票,从而保证了期追索权为由,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请问:(1)该本票是否为有效票据? (2)甲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3)丙公司能否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答:(1)该本票为无效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本票无效。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提示付款期限,也无法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本案中,A银行出票时,由于疏忽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本票无效。 (2)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无效。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超过二个月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本票上记载的提示见票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二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提示见票期限仍应是二个月。 (3)丙公司不能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根据《票据法》第80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丙公司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即出票日起6个月内提示见票,因此,其主张追索权的依据和理由是正确的。但由于该本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其提示见票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所以,丙丧失了对乙的追索权。 28、案例分析题 M市铅笔厂于1996年3月5日在电视台及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作废2张丢失的空白支票。3月27日,某人持铅笔厂的空白转账支票一张并附有铅笔厂的介绍信,在S计算机公司营业部购买了3台计算机,共计货款3.6万元。当日下午,S公司将支票送存款银行办理结算。铅笔厂‘在对账时发现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S公司和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厂早已公开声明支票作废,S公司收下作废支票,损失应由其承担;银行审查支票不严,致使作废支票流通,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M市铅笔厂违反支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支票失控,应由本身承担过错责任。M市铅笔厂以支票声明作废为由,认为S公司不应受收,银行不应支付,因而应赔偿票款损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最后,法院驳回了铅笔厂的诉讼请求。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M市铅笔厂声明支票作废的行为 是否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 答:票据声明作废,只是单方面实施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并无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行为只是提示他人,该票已丢失,但并不能免除自己的付款责任。 《票据法》第90条明确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因为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只要票据要式齐备,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的金额、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付款日期等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就可以在银行办理结算,而银行经过审查,认为要式齐全,印鉴一致,就须凭票付款,付款后其责任即已解除。 作为商业单位来说,票据也是普遍的结算手段。在接受票据时,只要查验持票人的介绍信及证件,又审查过票据的记载事项,即使票据是一张遗失票据,付款人也不负过错责任,因为其已经谨慎地查验过票据。 本案中,失票人仅仅是声明作废了丢失的支票,并没有采取法定的救济手段,而S公司和银行在接受支票和付款当中并无过错,因此,支票冒领的损失应全部由铅笔/—承担。法院的判决并无错误。 29、案例分析题 1996年4月9日,某市S公司同意退还该市Y公司78万元投资款,并将退款转账支票交给Y公司。当日,Y公司将支票交其开户银行B银行。4月10日,该支票被S公司的开户行A银行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理由退票,但S公司当日的账户存款余额为88万元,足以支付。4月12日,Y公司得知退票,从其开户银行领取了退回的转账支票和退票理由书,于当日下午持退票凭证要求S公司付款。4月15日,S公司账户存款额达82万元时,A银行办理了款项划拨。在转账结算过程中,Y公司自信了8万元退款可及时收款人账,在不知道转账支票已退票的情况下,曾于4月10上午和4月12日上午分别签发了34万元和17万元的转账支票各一张。但当时Y公司存款余额仅有11万元,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转账支票票款,其上述两张转账支票相继于4月12日和4月13日被退票,并被其开户银行罚款25500元。为此,Y公司认为A银行在S公司存款余额足以支付78万元票款的情况下,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退票,理由不当。因78万元票款未及时人账,造成Y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故要求法院判令A银行赔偿其被银行罚款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A银行在退票时,S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中存款余额为88万元,足以支付78万元票款,银行退票理由不当,由此造成Y公司签发支票出现空头而被罚款,应负主要责任。但Y公司在未确知票款是否收齐的情况下,签发支票而造成支票空头,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A银行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19180元。 请问:A银行退票理由是否适当?Y公司对其损失是否有过错?法院的认定是否正确? 答:本案中,A银行在S公司存款账户余额足以支付票款时,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显系退票不当。如没有发生错误退票,按支票结算一般程序,Y公司的退款在4月12日前应可转入其银行,Y公司所签发的支票也可足以付款。可见,A银行退票与Y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出现空头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A银行不当退票是有过错的,因此,A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Y公司对其损失的造成也有过错。票据法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这就意味着支票出票人在出票时,应当谨慎查知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票款。其账户余额必须是实际资金数额,待入账的金额实际上存在出现空头支票的风险。由此可见,Y公司签发的支票出现空头,被开户银行罚款致损,自己也有部分责任。 因此,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30、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 答:(1)无效。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31、案例分析题 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1)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 (2)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 (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答:(1)法院。 (2)该机关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3日内发出公告。 (3)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4)失票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逾期不申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2、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 答:(1)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1、[盗用伪造]以偷窃来的印章或滥用保管的印章而在票据上签章的,为盗用伪造。 2、[背书的涂销]被涂销的是背书行为所记载的事项的,为背书的涂销。 3、[承兑的涂销]被涂销的是承兑所记载的事项的,为承兑的涂销。 4、[票据抗辩的属人性] 特定票据债务人只能主张适用于自己的抗辩,而不能利用其他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同时其他票据债务人也不能主张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这种抗辩性的个别性,可以称为票据抗辩的属人性。 5、[抗辩的延续] 是指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力,延伸至受让该债权的新债权人,并随债务本身的存在而始终存在的抗辩性质。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票据法的抗辩不具有延续性。 6、[知情抗辩]是指票据债务入主张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抗辩,属人的抗辩的一种。 7、[间接恶意抗辩]是指以持票人出于恶意取得明知是他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作为抗辩事由而进行的抗辩。 8、[被起诉之日1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9、[出票日] 是指票据出票人出票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日期,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符的,依票据文义性的特点,一般仍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为确定票据时效的依据,而不以实际出票日为依据。 10、[空白填充权的滥用]填充权人违反授权约定而填充空白的,为填充权的滥用。 11、[未完成票据]是指由于在交付票据时,票据上的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的成票据。 12、[填充权滥用的对人抗辩] 填充权人违约填充票据空白,出票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填充权人的票据权利请求,此为填充权滥用的对人抗辩。 13、[填充权滥用对人抗辩的延续] 取得票据时知悉填充权滥用,或因重大过失而未能查知填充权滥用而取得票据的,出票人可以填充权滥用并附加恶意或重大过失予以抗辩,此为填充权滥用对人抗辩的延续。 14、[填充权滥用抗辩的切断] 对取得票据时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的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填充权滥用为事由进行抗辩,此为填充权滥用抗辩的切断。 15、[有效票据] 在为出票行为时,使用什么样的纸张作成票据,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具备了票据的必备要件,即为有效票据。 16、[基本票据]是指由出票而作成的票据,也称为原始票据或原形票据。 17、[票据贷款] 是指在发出贷款的同时,由借款人发出以借款人为付款人,以银行为收款人,以贷款偿还之日为到期日的票据。 18、[汇票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汇票出票时应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 19、[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是指在汇票出票时必须加以记载、不可缺少的事项。在该事项记载欠缺时,则将使出票行为归于无效。 20、[汇票出票时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是指在汇票出票时应当加以记载、不可缺少的事项。但在该事项记载欠缺时,并不发生使出票行为归于无效的后果,而要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视为出票人已进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应内容的记载。 21、[期限利益]是指出票人或者付款人防止和拒绝提前履行票据义务的权益。 22、[对己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在我国,包括银行汇票以及以自己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 23、[汇票出票时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可以由出票人选择记载的事项。在出票人未选择记载该事项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当然也不发生该记载的效力;而在出票人选择记载了该事项时,则发生票据法规定的该记载事项的效力。 24、[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在票据法上未直接规定,而允许由出票人自行决定进行记载的事项。在该事项未进行记载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而在出票人进行了该事项的记载时,并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而仅发生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效力。 25、[付款人]是出票人于出票时记载的受出票人委托承担汇票付款的人。 26、[收款人]是出票人于出票时记载的接受汇票支付的人。 27、[出票人]是作为完成出票行为的行为人,而记载于汇票上的人。 28、[付款日期]也叫到期日,指汇票上付款人应当支付票据金额的具体日期。 29、[出票地]是票据上载明的出票人为出票行为的行为地。 30、[背书权]是指持票人进行背书的权利。

自学考试票据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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