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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自考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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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汇总

一、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二、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场的主体法。公司法的存在是鼓励投资创业,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癸酉年)1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如何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4) 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50)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52)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4)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5)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6)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57)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8)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 59)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60)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4)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65)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66)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 67)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8)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69)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0)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71)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关于房屋建设、买卖、租赁、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72)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4)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专有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 75)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自考名词解释汇总

公司法中注意义务包括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行为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应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并且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名词的解释

(1) [noun;substantive]

(2) 表示名称(如人、 动物 )的词 (3) 除 代词 外,在句子中用作 动词 的主语或宾语的词,或是在独立结构中表示名称的词,或是在联系动词后作表语用的词 详细解释 (1).术语或近似术语的字眼儿。 丁玲 《杜晚香》 :“抗美援朝, 晚香 还不及懂得这个新名词, 李 家的小 儿子 就报名参军了。” 柳青 《一九五五年秋天在皇甫村》 :“他要参加农业社,却 不知 道这个名词。” (2).语法学称表示人或事物名称的词。 章炳麟 《訄书·订文》 :“语言必先名词,次及动词,又次及 助动词 。” (3).逻辑学称表达三段论法结构中的 概念 的词。

词语分解

名的解释 名 í 人或事物的称谓: 名字 。名氏。名姓。名义。名分(坣 )。名堂。名落孙山。名存实亡。 起名字:“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 做某事时用来作 依据 的称号:这些人以“办学”为名,行钱之实。 叫出,说出 词的解释 词 (词) í 语言里最小的可以独立运用的单位:词汇。词书。词典。词句。词序。词组。 言辞,话语,泛指写诗作文:歌词。演讲词。誓词。词章。词律(文词的声律)。 中国 一种诗体(起于南朝,形成于唐代,盛行

一、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二、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成人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的解释

(1) [noun;substantive]

(2) 表示名称(如人、 动物 )的词 (3) 除 代词 外,在句子中用作 动词 的主语或宾语的词,或是在独立结构中表示名称的词,或是在联系动词后作表语用的词 详细解释 (1).术语或近似术语的字眼儿。 丁玲 《杜晚香》 :“抗美援朝, 晚香 还不及懂得这个新名词, 李 家的小 儿子 就报名参军了。” 柳青 《一九五五年秋天在皇甫村》 :“他要参加农业社,却 不知 道这个名词。” (2).语法学称表示人或事物名称的词。 章炳麟 《訄书·订文》 :“语言必先名词,次及动词,又次及 助动词 。” (3).逻辑学称表达三段论法结构中的 概念 的词。

词语分解

名的解释 名 í 人或事物的称谓: 名字 。名氏。名姓。名义。名分(坣 )。名堂。名落孙山。名存实亡。 起名字:“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 做某事时用来作 依据 的称号:这些人以“办学”为名,行钱之实。 叫出,说出 词的解释 词 (词) í 语言里最小的可以独立运用的单位:词汇。词书。词典。词句。词序。词组。 言辞,话语,泛指写诗作文:歌词。演讲词。誓词。词章。词律(文词的声律)。 中国 一种诗体(起于南朝,形成于唐代,盛行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根据方流芳教授的考证,公司曾被称为“公班衙”,是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专属称呼。在百多年的历史中,中文“公司”词义在不断的误读和重新诠释中逐渐明确为现今含义。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特征:①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②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③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④公司法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⑤公司法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经营原则。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有合法性,包括经营对象、经营方法、经营渠道等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自主经营原则。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享有自主经营权,公司是法人实体,有独立的利益、独立的人格,有权独立地作出经营决策,自主决定经营内容、经营方法,组织经营活动,不受来自公司外的非法的干预。3、自负盈亏原则。公司对自主经营中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自行负责。即获得盈利,由公司享有;出现亏损,也由公司自行承担责任。4、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公司作为经营的个体,总是在宏观经济的环境中运作,必然要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服从于国家总的经济政策,接受国家依法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5、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降低成本,增进效益,提高劳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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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公司法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的解释

(1) [noun;substantive]

(2) 表示名称(如人、 动物 )的词 (3) 除 代词 外,在句子中用作 动词 的主语或宾语的词,或是在独立结构中表示名称的词,或是在联系动词后作表语用的词 详细解释 (1).术语或近似术语的字眼儿。 丁玲 《杜晚香》 :“抗美援朝, 晚香 还不及懂得这个新名词, 李 家的小 儿子 就报名参军了。” 柳青 《一九五五年秋天在皇甫村》 :“他要参加农业社,却 不知 道这个名词。” (2).语法学称表示人或事物名称的词。 章炳麟 《訄书·订文》 :“语言必先名词,次及动词,又次及 助动词 。” (3).逻辑学称表达三段论法结构中的 概念 的词。

词语分解

名的解释 名 í 人或事物的称谓: 名字 。名氏。名姓。名义。名分(坣 )。名堂。名落孙山。名存实亡。 起名字:“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 做某事时用来作 依据 的称号:这些人以“办学”为名,行钱之实。 叫出,说出 词的解释 词 (词) í 语言里最小的可以独立运用的单位:词汇。词书。词典。词句。词序。词组。 言辞,话语,泛指写诗作文:歌词。演讲词。誓词。词章。词律(文词的声律)。 中国 一种诗体(起于南朝,形成于唐代,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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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特征:①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②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③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④公司法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⑤公司法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经营原则。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有合法性,包括经营对象、经营方法、经营渠道等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自主经营原则。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享有自主经营权,公司是法人实体,有独立的利益、独立的人格,有权独立地作出经营决策,自主决定经营内容、经营方法,组织经营活动,不受来自公司外的非法的干预。3、自负盈亏原则。公司对自主经营中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自行负责。即获得盈利,由公司享有;出现亏损,也由公司自行承担责任。4、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公司作为经营的个体,总是在宏观经济的环境中运作,必然要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服从于国家总的经济政策,接受国家依法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5、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降低成本,增进效益,提高劳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总结

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企业法enterprise law调整企业在开办、歇业、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一般指运用资本赚取利润的一种经济组织。西方国家通常依企业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将企业划分为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一般由民法调整,有些国家制定了合伙的单行法规,公司企业由公司法调整。也有的国家制订企业基本法,如日本196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国一般依企业不同所有制形态对企业进行分类,并制订不同的法律对其加以调整。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改以往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划分并适用不同法律的作法,严格依照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的不同对公司企业进行划分,由统一的公司法对其加以调整。

名词的解释

(1) [noun;substantive]

(2) 表示名称(如人、 动物 )的词 (3) 除 代词 外,在句子中用作 动词 的主语或宾语的词,或是在独立结构中表示名称的词,或是在联系动词后作表语用的词 详细解释 (1).术语或近似术语的字眼儿。 丁玲 《杜晚香》 :“抗美援朝, 晚香 还不及懂得这个新名词, 李 家的小 儿子 就报名参军了。” 柳青 《一九五五年秋天在皇甫村》 :“他要参加农业社,却 不知 道这个名词。” (2).语法学称表示人或事物名称的词。 章炳麟 《訄书·订文》 :“语言必先名词,次及动词,又次及 助动词 。” (3).逻辑学称表达三段论法结构中的 概念 的词。

词语分解

名的解释 名 í 人或事物的称谓: 名字 。名氏。名姓。名义。名分(坣 )。名堂。名落孙山。名存实亡。 起名字:“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 做某事时用来作 依据 的称号:这些人以“办学”为名,行钱之实。 叫出,说出 词的解释 词 (词) í 语言里最小的可以独立运用的单位:词汇。词书。词典。词句。词序。词组。 言辞,话语,泛指写诗作文:歌词。演讲词。誓词。词章。词律(文词的声律)。 中国 一种诗体(起于南朝,形成于唐代,盛行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场的主体法。公司法的存在是鼓励投资创业,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癸酉年)1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如何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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