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考本科 >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笔记总结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笔记总结

发布时间:

自考行政法学重点笔记总结

我是一名湖北大学汉语言文学自考毕业生,我以前读过中专,成教后来退了学。我从不厌学。是因为那种地方环境太差。里面舞弊现象严重、弄虚作假者比比皆是。教师不像教师,学生不像学生。乌烟瘴气。所以我选择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只花了两年半就取得了专科(基础科段)、本科文凭。现在自考每年四次。虽然自考也有种种缺点,但比中专成教要强得多。成教里面教师多半只会断章取义,教一点鸡毛蒜皮的零星知识,不系统。自考虽然比较公式化,但知识掌握全面系统。我其实考自考之前,也就只有初一基础。在校的时间大部分时间浪费。自考中英语(二)最难,我花了两年时间考了三次才过关。不过有高中基础的同学要容易些。参加自学考试总比去上成教要强。 湖北自学考试一年四次,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第一次报名在当地自考办,我是汉阳的,所以在汉阳区招生考试办公室报名。以后在网上报名,我在交通银行办了张交行卡。考试时,要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考试书籍最好到二手书店买,不过不能用过时的书。大学附近就有二手书店,考试报名只需要身份证,其它都不要。自学考试没有任何限制,不过办本科需要专科毕业证才行。专科和本科考试可以一起报,一次四门最好报满。辅导书籍最好用《一考通》。我就靠它过的关,上面很多是考试原题。 自考最重要的就是教辅一定要关注,平是要多做同步训练,考试前三周把预测试卷做一遍。找到临考的感觉。考试的主要内容就是教辅的重难点提示,很多题目重复考,自考的难度比初中平时期中考试还简单直观,偏重于记忆。我用的教辅就是学苑出版社出版的一考通,这书太准了,使考试事半功倍。

在线学自考,5184w网

楼上的都说了,多的我也不讲 我也不是来拿积分的。我只想告诉你一些经验1 如果你空闲时间比较多,首先粗读一次课本,大概知道什么回事,然后直接买 辅导书(一考通,燕园之类),直接做选择题,遇到不懂或者通过你的社会经历推理不来的题目就翻书看解释,自己要理解为什么这样。并把这些题目圈起来作特别背诵。通常辅导书的选择题看3个循环就OK。至于问答题目,一定是理解地背诵,不能死记。还有辅导试卷里面有一本串讲,里面是整本书的精华归纳,看了一次串讲就等于看了一次知识点。考试前一周就看选择题目和串讲就OK了。我平时没有什么时间书,也没有这样认真,但我都是一次通过的。每次报满。2 如果可以的话在小考月份(别在大考报)先考马克思,因为行政管理几乎所有专业课科目的理论基础都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尤其里面的世界观,资本主义理论,经济原理等,都贯穿所有专业科目。学了马克思之后你就很容易理解专业课的内容,很多东西也不用背,直接推理就OK。而且你会发觉行政管理这东西是很有趣的。你有的是时间,绝对没有难度的。对自己有信心。自考不难,但考验你的坚持。每天花2小时好好读书吧 ,考高分点拿个学位更值钱

首先,你有这份心态是很好的。有信念才有动力嘛!有动力才能会全心投入的……其次,今年准备是很好的!不过,明年一次报考四科……额,我不清楚你的综合实力,所以不好判断,如果学的好的话,也是有可能的吧……但是,我自考专科时,最多一次只是通过三门。当然,我能力不行倒是真的!只是觉得,一下要自学四门,虽然时间够了,但是还是有的一定压力的吧!再则,行政管理这门专业应该不算太难,理解记忆的蛮多的!英语、数学可以不考。其他的嘛,不行硬背,想混过通过不难。至于是否买辅导教材,因人而异,因报考科目而异,我是每门都买了试卷……---------------------------------------------------------------其实,就我当初自考经验来说,首先书一定要看懂,起码要看三遍,第一遍粗略看……第二遍记忆理解看……第三遍把前两遍有遗漏或是觉得有异议的问题点看着重看一下。然后每章每节的课后习题必须会做会理解会背。然后你在做试卷,看试卷成绩情况再回过头针对有所不足的地方在进行补充和强化。当然遇到特别生僻的专业,买门辅导教材,同步学习也是提升能力和缩短学习时间的好办法,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笔记总结

自考 365首页笔记串讲栏目有

去买相关配套练习。。那个海南出版的试卷。。里面有配个小小本,是整本书知识的集合,照着里面看就行呀,单选,多选什么都有分类,理解并记住就好呀。我也是这个月就要考试。

关于复习,这里给你一些思路: 复习效率:可以学习掌握速读记忆的能力,提高学习复习效率。速读记忆是一种高效的学习、复习方法,其训练原理就在于激活“脑、眼”潜能,培养形成眼脑直映式的阅读、学习方式。速读记忆的练习参考《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训练》,用软件练习,每天一个多小时,一个月的时间,可以把阅读速度提高5、6倍,记忆力、理解力等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最终提高学习、复习效率,取得好成绩。如果你的阅读、学习效率低的话,可以好好的去练习一下。 复习方法:1、章节复习,不管是那门学科都分为大的章节和小的课时,一般当讲完一个章节的所有课时就会把整个章节串起来在系统的讲一遍,作为复习,我们同样可以这么做,因为既然是一个章节的知识,所有的课时之前一定有联系,因此我们可以找出它们的共同之处,采用联系记忆法把这些零碎的知识通过线串起来,更方便我们记忆。 2、纠错整理:考试的过程中难免会做错题目,不管你是粗心或者就是不会,都要习惯性的把这些错题收集起来,每个科目都建立一个独立的错题集,当我们进行考前复习的时候,它们是重点复习对象,因此你既然错过一次,保不准会错第二次,只有这样你才不会在同样的问题上再次失分。 3、思维导图复习:思维导图不仅在记忆上可以让你大脑里的资料系统化、图像化,还可以帮助你思维分析问题,统筹规划。将知识用思维导图画出来进行整理记忆,可以很快分析出知识的脉络和重点,并且记得牢固。

我元月份已经考完了最后一科--大学语文,今年可以申请毕业证了。第一次考四科,有2科没过,后来考的都是一次过。我说说我的一些做法,希望能给你一些启示!1、自考一定要有耐心、恒心、自信心。首先要耐得住寂寞,要千方百计的挤出工作之外的时间学习;二要持之以恒,不能三天打渔两天晒网,要按计划一步一步做到位;三要有自信心,不能遇到挫折就放弃了,要总结、吸取教训,日后改善。2、我的教材资料是课本、电子档的历年试卷、复习资料(讲义、要点之类,网上可以搜到),如果用电脑不方便,可以购买试卷真题。3、首先,从头到位把课本仔细看一遍,并将每课后面的问题弄懂;再将历年的试题做一遍,不懂都要翻书一题一题弄懂,不要只指望现成答案;再将课本复习一遍,总结重点、难点(借助复习资料,讲义、要点之类),着重复习;临考前调整好心态。4、没有太多的捷径,有付出才有收获。

自考行政法学重点笔记总结汇总

自考考试科目有12-16门左右,考生需要通过所有课程才能申请毕业,但是自考的一些考试科目复习自考很少,比如考政治学概论,现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希望自考生认真备考,争取一次通过考试。自考政治学概论重要知识点归纳政治的含义在西方,“政治”的最初含义是指希腊的古代城邦,即城市国家。中国古代的“政治”,核心含义是统治,政治主要是指“治国平太下”的活动。【选择】1、非马.......主义的关于政治的解释:【选择】(1)用道德观点解释政治,把政治等同或归结为伦理道德。代表人物:孔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认为政治是一种法律现象,将正在写说成是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代表人物:凯尔逊,“国家是国内法律秩序所创造的社团。”(3)将政治视为争夺权力以及施展谋略和玩弄权术的活动。代表人物:马基雅维里,《君主论》,第一次将政治与伦理分开,;拉斯韦尔,“政治学是一门经验学科,研究权力的形成和分享”,马克斯.韦伯,“政治意指力求分配权力或力求影响权力的分配”。(4)将政治看作是“管理众人之事”即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代表人物:孙中山,麦肯齐。(5)把政治解释为围绕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而进行的活动,是一种“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的活动”。代表人物:戴维.伊斯顿,“权威性价值分配说”。2、根据马.......主义经典作家对政治的论述,我们将政治的实质和含义归纳为:【选择&简答&论述】(1)第一、政治的根源是经济。强调经济对政治的决定作用是马.......主义政治学的根本特征。(2)第二、政治的实质是阶级关系。阶级关系是政治活动的主导因素,一切政治关系均直接表现为或最终可归结为阶级关系。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性是政治的根本特点。(3)第三,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权力。国家是政治权力的最终载体,国家政权问题是政治的根本问题,是政治的核心问题。(4)第四,政治活动是科学,是艺术。3、政治是阶级社会中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名词】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1、马.......主义认为,政治活动的核心是国家政权,因此,政治学应当抓住政治中最本质、最主要、最根本的东西。即国家政权问题作为基本的研究对象。【选择】2、从狭义的角度上讲,政治学要以国家为研究对象,即政治学要研究国家的活动、形式、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等;【选择】3、从广义的角度而言,政治学要以公共权力为研究对象,研究以公共权力为中心的政治关系,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政治行为的内容和规律。政治学在古代的发展1、中国古代的政治学【选择】中国古代社会实行的是君主专制的政体形式,是奴隶主阶级、封建阶级掌握政治权力的时代。在先秦时代的诸子百家中,对我国政治生活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是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政治思想,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政治思想,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政治思想。(1)儒家:我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学派,长期占据着思想上的统治地位。典籍:《论语》和《孟子》。代表人物:孔子,“礼治”——“为国以礼”,“德治”——“为政以德”。孟子:“王道”——“以德行仁”。(2)法家:与儒家相对立的主要流派。典籍:《韩非子》。代表人物:韩非,“霸道”,“以法治国”。他把慎到的“势”、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融为一本,形成了一整套法家的治国理论。(3)道家:主张采用消极无为的手段来进行统治。代表人物:老子,“无为而治”。无为而治并不是放弃对国家的治理,而是要求国家尽可能不去干扰人们的社会生活,从而实现“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以消极无为的手段来进行政治统治。2、西方古代和中世纪的政治学【选择】(1)西方的政治学最早发端于古希腊社会。代表:1.柏拉图的《理想国》,西方政治思想的最初萌芽。2.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亚里士多德成为西方政治学的奠基者。(2)中世纪是西欧社会的黑暗时代,基督教神学一直在意识形态领域占据着统治地位,政治学成为神学统治的思想工具。代表: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1.鼓吹原罪学说、神创等级理论和君权神授论。2.主张神权高于王权,世俗王权必须服从与教权。(3)文艺复兴是西方政治学发生历史性转折的阶段。政治学逐步摆脱了宗教神学和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束缚。近代以来政治学的发展1、近代以来西方的政治学【选择】(1)15世纪至16世纪,西方近代政治学的形成时期①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说A. 被马.......称为新时代第一个政治思想家的马基雅维里,在《君主论》中主张:政治关系的基础是财产关系;第一次提出政治问题与伦理问题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为了夺取权力和掌握权力,可以不择手段。B. 布丹的《共和六论》,创立了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主权学说,主张建立脱离教会集权统治的世俗政权和独立统一的民族国家。②近代无产阶级政治学说:莫尔,《乌托邦》;康帕内拉,《太阳城》。揭开了近代无产阶级政治学说史的第一页。(2)17世纪到18世纪,是西方近代政治学的繁荣阶段。A. 资产阶级: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伏尔泰、孟德斯鸠和卢梭,美国的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B. 无产阶级:英国的温斯坦莱,法国的摩莱里、马布利和巴贝夫,是这一阶段空想社会主义政治思想的典型代表。(3)18世纪末至19世纪末,是西方近代政治学的发展和变革阶段A. 资产阶级:以孔斯坦、边沁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在个人主义基础上提出了近代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原则,抽象地强调个人自由,反对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的干预;以孔德、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政治思想家,则企图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论证资本主义制度下阶级“合作和社会团结”的必然性,主张用“社会政体”来代替国家;用“社会团结”来调和阶级对立;用资本主义的和平发展观念同无产阶级日益成熟的革命思想相抗衡。B. 无产阶级: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学说。(4)19世纪后期,西方政治学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1. 19世纪末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主要以国家为研究对象;2. 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夜:主要以国家权力为主要研究方向;3.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以政策的制定过程为主要研究方向。(5)20世纪以来西方政治学的主要研究方法—行为主义方法。这种方法的主要特征是运用行为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影响人的政治行为的各种因素,并力图从中找出人类政治行为的规律性。主要采用了现代社会学、心里学和文化人类的研究方法。其重要缺陷就是缺乏价值判断。马.......主义政治学的发展1、马.......、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是无产阶级的第一个政治纲领。【选择】2、《共产党宣言》主要内容:【选择&简答】(1)提出了国家是阶级组织的观点。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的专政。(2)人类的历史是阶级斗争的历史,阶级斗争的核心是政权问题。政治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3)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4)系统阐发了国家的历史类型问题。(5)系统阐发了无产阶级的政党学说。报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在线学自考,5184w网

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 行政一、行政的概念(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规定而行。**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第二节 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涵义1、含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2、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3、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与行政权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第三节 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涵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 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四小类: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 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 。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五小类:1、行政诉讼法 2、行政复议法 3、行政赔偿法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 5、行政监察法

自学考试行政法学重点总结笔记

确定力 确定力概念-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外,即发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不得任意擅自改变或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它又称“不可争力”。 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 确定力是相对的,大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况下,该行为自作出时起即无效;在有一般违法或不当情形下,经法定程序,可变更或撤销。同时涉及利益处理问题。 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 概念-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限制限制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及于相对人和限制主体及其他一切行政主体和工作人员。 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概念-是指限制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实际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有联合出题的可能) 行政行为的无效 概念-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无效的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拒绝执行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严重超越职权或受胁迫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情形: 行政主体身份不明: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时不表明身份,在行政决定书上也不明确相应行政主体身份,如不署法定主体的名称,不加盖行政主体的印章。 行政主体严重越权的行为:物价局干了工商局的事等。 行政主体因受胁迫、欺诈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政府部门受欺而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有犯罪情形或将导致相对人犯罪 行政行为没有可能实现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行为改变的状况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可在该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 3.有权的国家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而不受时效限制。 4.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如罚款或没收的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应收回因该行政行为而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如相对人无过错,应对相对人进行补偿 行政行为的撤销 概念: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主体、内容、程序不合法。 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由行政机关撤销,法院通常不以不适当为由撤销。合法但不合理、不公正即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通常至被撤销之日失去法律效力,视情况也可以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如果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被撤销,由此给相对人带来的一切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的废止 概念-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定情形而依法定程序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销-失去依据。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失去存在意义。 原定任务或目标已经完成-任务已实现。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被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此前的利益不收不补。 行政行为因其法律或政策依据变化而引起废止时,如这种废止给相对人带来较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予适当补偿。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分类 行政立法的概念:形式上的界定-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指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理解: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是各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准立法行为――【理解】准立法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立法。 从行政立法的结果看,行政立法产生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性质:具有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的双重性。国家性质机关所进行的性质立法活动,既带有行政的性质,一一种抽象性质行为,又带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重点都是浮云!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司法的涵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具体案件,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司法的特征: 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种类的案件和争议; 3、行政司法程序较一般程序正式、严格,较普通司法程序简便、灵活; 4、行政司法不存在统一的体系。 三、行政司法的种类:1、行政复议;2、行政裁决;3、行政仲裁;4、行政调解。 第二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确定相应行为是否侵犯申请方的合法权益,据此作出是否满足申请方申请的裁决。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2、依法复议,不受非法干预;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4、合法、及时、准确、便民; 5、一级复议制; 6、不适当调解。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涉及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4、行政许可行为;5、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6、发放抚恤金行为;7、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为;8、其他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9、法律、法规规定可提起行政诉讼或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第三节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涵义:法定行政裁决机关裁决特定民事争议的行政司法制度。 二、行政裁决的性质: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裁决的主要范围:1、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第四节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一、专门行政裁判制度的涵义:在行政机关内设置的专司行政裁判职能的机构,受理和裁决特定民事或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二、专门行政裁判的主要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的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案件。我国目前专门裁判主要限于两个领域:商标管理领域的争议案件和专利领域的争议案件。 三、专门行政裁判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自学考试行政法学重点笔记总结

11002044. 笔记内容: 行政许可的届满注销,是一种法定程序,不具有惩罚性,不属于行政处罚 10302070. 笔记内容: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属于附带审查的范围,因此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对《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请求附带审查 10402043. 笔记内容: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1402045. 笔记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为避免危害扩大,暂时性限制。 行政强制执行:不履行行政决定,依法强制履行。 10402050. 笔记内容: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有以下几种:告罚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暂吊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其他 20802050. 笔记内容: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专属于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无权行使 11702082. 笔记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听证制服,因为时间很紧张,来不及。 治安管理处罚,可以要求听证的:吊2000。 行政处罚,可以要求听证的:婷婷吊大款。 11202084. 笔记内容: 规划局向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属于行政决定,属于处罚种类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属于代履行前的催告程序(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简易程序:警告,对人50元,法人1000元。 11901047. 笔记内容: 拍卖的要件:不复议、不诉讼、经过了催告程序也不履行。山穷水尽疑无路,拍了货物抵罚款。 10402044. 笔记内容: 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随后又就同一问题作 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次行为并不是罚款处罚,因此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11502077. 笔记内容: 对于行政强制行为,并未规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听证的:一般罚,婷婷吊大款;治安罚,吊2000。 行政许可的听证:个人利益依申请,公共利益:依职权。 10502082. 笔记内容: 行政处罚:不罚小孩精神病,情节轻微已纠正。 行政处罚的送达:当事人在场,当面送达。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 10402075. 笔记内容: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行政处罚法》没有此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行政委托的对象:处罚:事业组织。许可: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有听证案卷排他原则,行政处罚没有该原则。 10202075. 笔记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不跟你说(事实依据理由),不听你说(陈述、申辩)。 11901044. 笔记内容: 在区公安局为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是上一级公安局,还可以是区政府。崂山区公安局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区分局。区公安分局就是区公安局。 处罚听证分为法定听证和约定听证,法定听证范围是“吊责大款”,约定听证是对法定听证范围外的事项,如果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同意听证,自然可以举行听证会予以听证。具体模式行政机关可以发出要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也可以发出要约,向行政机关申请听证,所以,B选项认为“在处罚之前胡某无权要求举行听证”是错误的。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的申请。具体条件苛刻,选他错。 10802089. 笔记内容: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行政法原论-本体论(读书笔记)1.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规定公共行政管理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的内容是公共行政,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内在构成要素是行政法规范。 行政法上的行政仅指公行政,代表观点有国家意志执行说,除外说,国家事务管理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从本质上看,行政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活动。集合利益的手段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征购、征调等。 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在质上包括三种:即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利益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宪法调整的是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如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只能是宪法纠纷,须通过宪法途径予以解决。 2.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形式广泛且数量众多。 内容上的特点:实体法规范富于变动性;实体法与程序法并存。 3.行政法的历史 法国在大革命时期,法国人的一个共同信念就是:最高法院代表旧制度,大革命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取消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行政法院的独立性逐步增强,但在行政法起主要作用的却是判例,一些重要的行政法原则都是由判例产生的。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国家。由于科技、经济的高度发展,带来了两个显著变化:一是委任理发的大量出现,即议会由于时间、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满足需要,不得不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规则,以补充地方立法之不足。二是行政裁判所的迅速发展。行政裁判所的主要职能是,行使部分司法权,受理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之间的争端。 我国的行政法产生和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1990年制定行政复议条例,此后相继制定了信访条例、行政监察法等,1994年国家赔偿法、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制度。 进入21世纪后,我国行政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座位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载入宪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行政许可法,该法在建设有限政府、开放政府、高效政府和诚信政府等方面,全面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整个进程。2004年3月16日,国务院通过的《全民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基本要求。2005年通过了公务员法,首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标志着干部人事管理被纳入科学化、法治化轨道。2011年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政府公共行为的重要法律。 除了立法层面外,还有几股力量在共同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发展。一是国务院层面,先后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却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些富有成效的努力,极大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而是地方立法,如在行政立法方面,地方行政程序规定;在行政裁量方面,各地纷纷制定了统一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定,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裁量权基准制度。三是法官造法,在大量的个案中,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原则判案,确立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田永案、刘燕文案、张成银案等。 4.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系由于特别的法律原因所建立起来的一种特别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权力关系有三种类型:一是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如公务员与国家、军人与国家间的关系;二是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如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三是公法上的特别监督关系,如国家对公共团体、特许事业进行特别监督而形成的关系。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将公务员和军人之勤务关系、学生与学校等营造物利用关系定位为“力”的关系,而非“法”的关系,排除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 5.行政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争论:早起的行政管理原则论,晚近的行政法治原则论。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法律整合功能、行为准则功能、司法适用功能。 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 行政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 行政正当原则:避免偏私、行政参与、行政公开 6.行政裁量 行政裁量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而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利。裁量权是伴随着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权或分工而存在的。 裁量存在一元论与裁量二元论之争。二元论主张将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加以区分,裁量近限于其中的效果裁量,而并不包括要件裁量。一元论则主张不应当将两者加以区分,无论是法律要件的认定,还是法律效果的认定,都存在着裁量。 行政裁量的界定。裁量=情节补充+效果选择。行政裁量就是行政机关在对法律要件中的事实情节做出判断补充后对法律效果所做出的决定。裁量效果有如下四个方面:行为方式裁量、行为内容裁量、行为程序裁量、行为时间裁量。 如何将裁量权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保证必要的裁量权而又不至于偏离依法行政的轨道,成为依法行政说必须面临和解决的一大难题。目前学者提出的理论框架仍局限于规范主义控权模式,在宏观上逃脱不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重控制的传统固有模型。 有学者提出以原则为取向的功能主义建构模型。作为自制规范的裁量基准,实体上的利益衡量,过程上的意志沟通。 7.行政法理论基础 管理论、权力论、平衡论、服务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 行政法理学:同一论,即平衡、保权与控权、服务与合作的综合。 坚持单线型体系: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加以补充完善。首先时关于行政组织等内部行政法的研究;其次是关于公物法的研究;最后从过程论的角度,推动行政行为的多样化。 2020.11.20整理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 索引序列
  • 自考行政法学重点笔记总结
  •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笔记总结
  • 自考行政法学重点笔记总结汇总
  • 自学考试行政法学重点总结笔记
  • 自学考试行政法学重点笔记总结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