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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自考案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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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自考案例真题

根据全国考办函《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处理考委[2013]3号文件要求停考“民法原理与实务”等10门课程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5年,将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00923,7学分)调整为行政法学(00261,5学分),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总学分调整为69学分。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告知考生,做好课程考试准备工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 D) 4-60A.民主集中制 B.集体负责制C.合议制 D.首长负责制2.下列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是(B ) 10-197A.行政确认 B.行政给付C.行政复议 D.行政征收3.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种权属纠纷解决方式属于(B ) 15-266A.行政调解 B.行政裁决C.行政仲裁 D.行政处分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是( A) 29-538A.10日 B.15日C.30日 D.60日5.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C ) 9-151A.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解释或裁决 B.部委作出解释或裁决C.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D.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或裁决6.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B ) 28-503A.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B.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成立C.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D.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7.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C ) 17-294A.变更 B.重做C.撤销 D.维持8.在我国,行政监察的对象是(C) 20-340A.公民、法人和组织 B.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D.涉嫌违法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9.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B) 6-99A.开除 B.辞退C.惩戒 D.调离10.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是(B) 21-369A.30日内 B.60日内C.90日内 D.180日内11.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 B ) 24-440A.检察监督原则 B.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C.司法审查原则 D.独立审判原则12.行政补偿的产生是因为( A) 23-403A.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 B.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C.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 D.过错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13.在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C) 2-31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D.各部委1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是指(C ) 13-233A.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B.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C.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D.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5.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C) 31-564A.行政许可显失公正 B.行政裁决显失公正C.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D.行政强制显失公正16.在下列情形中,应列入行政赔偿范围的是(B ) 22-377A.某高压电设置不当致人死亡 B.某公安机关将某人错误拘捕10天C.某镇政府征收500亩农田 D.某执法人员执法中将小商贩打伤17.对行政裁判案件的执行,原则上由(C ) 32-585A.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B.中级人民法院受理C.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D.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18.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A) 16-276A.优益权 B.受偿权C.豁免权 D.处置权19.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B ) 19-326A.改变 B.撤销C.改变和撤销 D.确认无效20.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其一审管辖法院是(B) 26-474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 D.专门人民法院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1.行政关系主要包括(ACBE ) 1-8A.行政管理关系 B.企业、法人等组织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C.内部行政关系 D.行政法制监督关系E.行政救济关系22.在受到执法人员的不利处理时,行政相对人享有(ADE) 7-107A.陈述申辩权 B.知情权C.拒绝处分权 D.申诉权E.请求赔偿权23.下列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有(ACD) 25-449A.行政处分 B.行政处罚C.行政调解 D.行政仲裁E.行政合同24.在我国,间接行政强制的种类有(CD) 14-250A.警告 B.罚金C.执行罚 D.代执行E.抵缴25.关于行政许可,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 11-201A.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B.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要符合比例原则D.任何规范性文件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E.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自主转让26.行政行为的特征有(ABCDE ) 8-111A.服务性 B.从属法律性C.裁量性 D.单方性E.强制性27.行政救济的种类有(ABCDE) 18-310A.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C.行政赔偿 D.行政补偿E.信访制度28.在我国行政征收的类型有(AB) 12-219A.税收 B.排污费C.机场建设费 D.五险一金E.滞纳金29.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ABCDE) 9-147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较大市人民政府E.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30.当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法人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他们的法律地位体现为(ABC) 5-83A.具有与行政主体相同的法律地位B.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C.对其所行使的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D.在不行使行政职能时也享有行政权E.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第一题 1.合理,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可以在救人特殊情况下做出一些必要的措施,本题就符合这种情形 2.C,因为A已经死去了,汽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C享有财产权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市公安局,因为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关,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第二题 1.合法,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处罚较大数额罚款可以公开听证。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举行。 2.不合法,应该提前7日通知。3.不能,行政诉讼以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第三题 1.B区“拆迁办”发布公告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为了执行市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是制定规章等抽象的行政行为,故是具体行政行为。 2.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本辖区内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至少5人以上,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即属于此,故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题 1.复议机关是甲市烟草专卖局。乙区的专卖局的上级机关为复议机关,故为甲市烟草专卖局。 2.不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这里限于评析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审批行为是否构成越权行为。这就关系到如何理解权限的行政法理。任何行政职权都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因为任何民主政治中的权力都是受到限制和监督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条件和边界就是行政权限。必须说明的是,由于行政法上的职权系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因而行政权限也应当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该权力的权限。换句话说,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法律所设定的权限,而不是指行政人之间内部分配的权限。在本案中,针对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不论是林副局长做出决定,还是康副局长做出决定,这都属内部工作上的分工问题,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意义,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越权问题。从行政法意义上说,只有等公安机关对外做出决定以后,就意味着行政主体实施了某一行政职权;只要公安机关没有超越这一职权的权限,那就不存在越权问题。根据本案的情景,先前林副局长答应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但没有正式发证。这说明,那时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安机关尚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等康某副局长正式对张某的有关颁发《治安许可证》的申请做出(否定性的)审批后,并以公安局的名义通知了张某本人,这时才意味着公安机关对外正式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一案件中,公安机关只做出过一个行为,而不是两个行为;而且这个行为就是公安机关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而不是指张某所指控的“越权行为”。正因为前个行为是不存在的,那么张某对公安机关“越权”的指控也是不存在的。二,这里限于评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前面说过,行政执法人员系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职务行为的个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效果对外而言,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其个人。在本案中,要解决老太太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关键取决于民警李某在当时情景中的法律身份:如果当时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属于自然人,那么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如果当时的李某的法律身份属于行政执法人员,那就当然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了。应当注意的是:在我们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执法人员之间不能划上等号。因为:行政执法人员一般由国家公务员承担,但行政执法人员并不只限于公务员,非国家公务成员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行为时也可成为行政执法人员;相反,国家公务员也不是必然地、无条件地、每时每刻地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出现。国家公务员从事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便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现:当他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职务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行政执法人员;当他代表自己从事民事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自然人;当他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当事人时,他的法律身份又是行政相对人。在本案中,我们同意第二种主张,但它的理由阐述得不够充分。因为,李某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作为一个抽象问题来讨论,只能置于具体的情景中作具体分析。我们不能问民警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只能问某个民警在某种情景中从事某种行为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本案民警李某驾公务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显然不属公务。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公务,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实际属性,即该行为的目的与功能。所以,李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公务车,虽然时间仍在公务最终封闭之前(即尚未回到单位),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及功能,决定了此时他在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因此本案发生时李某的法律身份应当是自然人而不是行政执法人员,故老太太只能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三,该案所涉其他问题鉴于本章的任务而不作讨论,这里限于评析:在本案中,乡政府做出的“倡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指导?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四,,A、在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不对,应当是在7日以前;B、违反了听证公开的要求,应当允许群众旁听;C、听证主持人不应当是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应当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D、张科长口头总结不对,听证应当制作笔录;E、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许可决定不对,而应当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听证许可决定。五,1,合议庭人员应为单数,2,工商局副局长应回避,3,县委不应干预司法审判,抗诉应由上级检察院提出

行政诉讼法自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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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1.合理,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可以在救人特殊情况下做出一些必要的措施,本题就符合这种情形 2.C,因为A已经死去了,汽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C享有财产权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市公安局,因为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关,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第二题 1.合法,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处罚较大数额罚款可以公开听证。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举行。 2.不合法,应该提前7日通知。3.不能,行政诉讼以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第三题 1.B区“拆迁办”发布公告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为了执行市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是制定规章等抽象的行政行为,故是具体行政行为。 2.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本辖区内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至少5人以上,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即属于此,故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题 1.复议机关是甲市烟草专卖局。乙区的专卖局的上级机关为复议机关,故为甲市烟草专卖局。 2.不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作业1 同学们自己独立完成,凡是小论文未写者,成绩为零。作业2一 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二 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三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北京科技大学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北京科技大学也每年都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其参加毕业设计等。田某在北京科技大学4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毕业论文。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高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并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毕业证、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科技大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问题:1 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 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3 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答: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作业3一 填空题1 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行政相对方)申请为前提。2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3 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4 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5 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8 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9 (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10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11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12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1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14行政判决分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二 选择题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AB)。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2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D)。A乡镇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C街道办事处 D公安局法制科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D)。A行政处罚权 B行政复议权C行政指导权 D行政审判权4甲乙二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相同,但公安机关对甲裁决拘留,而对乙只罚款50元,这显然是 不公正的。这种行为属于(BD)。A 不同情况,相同处罚 B同等情况,不同处罚。C违法行为 D违反公正的程序。5李某是县办公室的安全保卫干部,被借调到县公安局,在借调的一次执行任务中,违法剥夺某人人身自由。在这里,(B)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A县办公室 B县公安局C县人民政府 D县人事部门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AB)人民法院管辖。A被告所在地 B原告所在地C公安机关所在地 D原告选择7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产生的,因而其在诉讼中居于(AB)的诉讼地位。A与被告相类似 B与原告相类似C 核心 D主导8行政诉讼第三人包括(ABD)。 A原告 B被告C代理人 D第三人9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BC)。A人民法院 B诉讼参加人C诉讼参与人 D人民检察院10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A)。A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B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C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D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 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事实书上第8页2资格许可书上第90页3要式行政行为书上第70页4行政不当书上第195页四 简答题1简述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书上第10页2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书上第88页3简述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书上第184页五 论述题1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书上第24页2论述追偿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关系书上第249页六案例分析2000年4月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向其提醒不能抄袭。该考生仍然继续抄袭,无奈监考老师收缴了其资料。但不久该考生又拿出一份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在几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没收了她的资料,并当场告诉她:“你这门考试以零分处理”,该考生并无异议。考虑到该考生只差两们就拿到所学专业的文凭。因此考后县自考办研究决定,只在要上报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登记该考生“夹带资料,并建议给予从轻处分”,所考科目 为零分。该考生接到此处分决定后不服,6月6日,向县政府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监考老师是诬告,成绩应算作合格。要求自考办公开赔礼道歉,并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现政府经过调查认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处罚权应属省考委,县自考办对申请人作零分处理的决定无法定职权。根据此,县政府撤销现自考办的处理决定,上报市自考办作出决定: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参考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考生的应考应以零分计算,停考两年。该考生仍不服,7月21日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9月23日,某市政府法制办经合议作出撤销某市自考办的决定。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答: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作业四一填空题1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2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3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的。4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原则)。5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6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7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8申戒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9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二选择题1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C)。A某县民政局建设办公楼的行为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约的行为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法的建筑公司的行为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B)。A行政关系B行政法律关系C外部行政关系D行政管理关系3下列四个选项中,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是(ACBD)。A法律B地方性法规C行政法规D规章4(ABCD)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B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D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5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有(A BD)等几种形式。A判决全部撤销B判决部分撤销C判决撤销不合法的主体资格D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A)。A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B停止裁定的执行C裁定执行与否由当事人决定 D中止裁定的执行7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B)。A委托诉讼代理人 B撤诉C申请回避 D提出上诉8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B)是被告。A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B复议机关C申请回避 D提起上诉9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机关,属于(A)。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B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C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D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属(B)。A创制性立法 B授权性立法C实施条例立法 D职权立法三 名词解释1国家行政机关书上第30页2行政许可第88页3行政处罚第150页4行政诉讼第265页四 简答题1简述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第50页2简述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第58页3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第295页五 论述题1试论行政 行为的合法要件第75页2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第196—197页六案例分析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一天早上某甲刚开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某甲让他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为此,二人撕打了起来,最后双方都受伤,某甲伤的比较重。事后,工商所负责人主持调解,让王某付某甲烟款,医药费各自承担。他们让某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某甲认为工商所在偏袒王某就未签字。谁知这事一拖就是两个月,某甲去工商所,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还没有协商好,某甲也不知道该如何办?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说明: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不同观点,可以相互沟通联系。

网上不可能有答案,这是违反安全法则的

行政诉讼法自考案例分析题

1.工商局对李某违法行进行行政处罚否合法合法因李某违法了应当处罚2.工商局对李某违法行进行行政处罚否合理合理能因其曾经坐牢而加重处罚3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且罚款500.

云财的吧?公务员期末试题~

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书不属于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市公安局只是重新认定了朱某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与违法的条款,并未对其处罚进行改变!2 被告应该是市公安局! 理由:行政诉讼的主题对象应该一般是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市公安局虽未改变处罚决定!即所谓的挂了市北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但改变了处罚的理由!与朱某的诉求吻合!3 本案中朱某可以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理由:起诉行政机关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4 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法院应以司法通涵的形式告知其受理的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题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 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答: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五)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噜苏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1.本案中公安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六)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 1)朱某与县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 A: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A: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3)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 A: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B: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七)在1991年6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呵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题: 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A: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理由: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 A:属于越权违法;B:理由: 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八)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该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 A: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B: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十)某县一集体企业原本生产本制家具,县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林业生产,制定了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发布了一些对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限制性措施,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适度减少生产量,压缩生产规模或转产,等等。 问题: 1)县政府的以上措施是否属于行政指导?为什么? A:县政府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有关限制性措施以及鼓励性措施等都属于行政指导范畴。 B:因为: 其一,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引导性、限制性的特点;其二,本案中县政府的优惠措施、限制措施和鼓励措施都具有以上特点。 2)县政府关于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规模或转产的优惠措施,对该集体企业是否有强制性的直接法律结果?为什么? A:鼓励性措施对该集体企业不产生强制性、直接法律后果。 B:因为: 其一,这些措施虽有诱导性,但仍以被指导相对方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性;其二,这些措施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约束该企业; (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和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识格被告。 3)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1)能受理;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十)司机田某驾车行至某县某镇时,遇到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表示同意。当日夜晚,田某驾驶的汽车被该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拦住。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行为被该县公安局查获,县公安局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晚上同车行进,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故对田某处以罚款5 000元,对冯某处以罚款500元,田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田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法院通知冯某参加诉讼,她将以何种资格参加诉讼? 答:第三人。 (2)如果田某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田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判决? 答:判决撤销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原告刘某和其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李某受伤稍重。县公安局在得到李某报案后,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其所在地是东城区)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刘某仍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应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东城区是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住所地。 (十二)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要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 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因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本案的被告是“市工商局”。 (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本案应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答: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十三)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2003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4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4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题:(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 1)不超过;2)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1)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能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1)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 2)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 (十四)某行政机关科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大陆某海关例行检查时,被某海关查获黄色光盘若干,被某海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光盘,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王某对此均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1)对海关的罚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所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行政诉讼第11条,处罚款200元和没收光盘等行政处罚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记过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1)本案被告是海关,由海关所在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1)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本案的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六)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施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逃离,被值班人员潭某发现,潭某速喊人开车追赶王某,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亲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问题: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龙泉乡人民政府;2)因为,本案中拘留王某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王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2)应当向潭某追偿,因潭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王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 (十七)某日,李宾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因李宾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宾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宾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李宾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 问题:李宾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1)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 2)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 3)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十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制补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某公司滞纳税款5万元60天。税务机关查证核实后,依法做出如下决定:其一,限该公司在5日内缴纳全部滞纳税款5万元;其二,以60天滞纳税款日计,加收滞纳1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税务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第一项的内容,改变了第二项的内容,即改为加收滞纳金6000元。 问题: (1)本案中有那些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 1)限期补缴滞纳之税款;2)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改变1万元为6000元的决定;(2)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决定属于违法还是属于不当?为什么? 1)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当行政;2)因为: 其一,违法与不当的区别在于前者违反羁束性规定;而后者是在合法幅度的不合理行政;其二,法律规定滞纳金应为每日“千分之二”,属于羁束性规定,应为6000元;税务机关做出1万元决定,违反了该羁束性规定,应当属于违法无疑。

行政诉讼法自考案例分析

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书不属于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市公安局只是重新认定了朱某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与违法的条款,并未对其处罚进行改变!2 被告应该是市公安局! 理由:行政诉讼的主题对象应该一般是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市公安局虽未改变处罚决定!即所谓的挂了市北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但改变了处罚的理由!与朱某的诉求吻合!3 本案中朱某可以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理由:起诉行政机关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4 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法院应以司法通涵的形式告知其受理的法律依据!

回答:(1)法院撤销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正确。因为在胡某与王某、徐某的打架斗殴事件中,是胡某首先用笔记本砸王某的,而且根据卫生院的诊断,胡某与王某都有多出软组织损伤,但是公安局却做出了仅处罚王某和徐某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缺少必要证据,说明公安局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做出撤销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3)变更判决正确。因为事实情况中王某、徐某与地税所工作人员胡某的争执过程中造成了他人轻微伤,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过重,没有体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平,可以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 (4)不可以直接追加对胡某的处罚。因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该是被动的、中立的,不能超越职权而主动对没有起诉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判决。以上内容完全手写,仅供参考。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具体解析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本案中万达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发生在1997年5月,而工商局直到2001年7月才发现该违法行为,因已过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时效,工商局此时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工商局于2002年4月作出撤消万达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变更前的状态的决定,本身并非行政处罚,更不属于罚款,因此针对本案,由于万达公司的虚假验资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工商局只能撤消其变更登记这才是正确的行政行为。所以B项错误至于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也违法了追究时效的规定,同时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即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处罚有误,也应经过法定程序先行撤消,再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而不能用另一个行政处罚进行默认的补充和修改。因此C项错误关于D项,应当分清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与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继续状态的区别。万达公司凭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变更登记后该违法行为即已结束,并不存在持续问题万达公司连续4年通过年检。只是说明其1997年5月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持续状态,如前所述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并且没有持续状态,工商局并不能对其作出处罚,只能撤消原变更登记而对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行政处罚法仅规定处罚违法行为,并不处罚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D项错误。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1、县级公安局的上级公安局或是县政府,都可以选择复议2、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个涉及到具体的时效问题,目前是2010年,一般情况下已经过诉讼时效。过了时效法院将会不予受理。3、应当在行政处分即拘留出来后,直接起诉一般情况下世3个月内,最长保护期限是2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自考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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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试题可供参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事实2、公务员3、行政强制4、行政处罚5、抽象行政行为6、行政诉讼参加人二、填空题1、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 与 。2、代执行是指 或者 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3、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程序分为 、 和 三个阶段。4、我国国家赔偿采取以金钱赔偿为主, 、 为辅的方式。5、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 作出的裁决。三、选择题1、行政许可行为的特点在于( )A.是具体行政行为 B.是依职权行为C.是要式行政行为 D.是外部行政地为2、下列各项制裁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A.罚金 B.通报批评 C.行政拘留 D.开除3、下列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 )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拘留 D.抽象行政行为4、下列行政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有( ) A.杭州市人民政府 B.浙江省工商局C.教育部 D.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5、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 B.违法责任C.无过错责任 D.严格责任6、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由( )受理和审理。 A.普通法院 B.专门法院 C.行政法院 D.宪法法院7、下列原则中,属于行政诉讼特有原则的是( )A.合议原则 B.不适用调解原则C.选择复议原则 D.回避原则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B.海关处理的案件C.对省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D.对公安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9、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是被告A.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复议机关C.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或复议机关 D.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10、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A.书面审理 B.开庭审理 C.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 D.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四、简答题1、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2、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3、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五、论述题论述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及评分标准一、 词解释 1、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2、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4、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级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6、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厉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关似的人。二、填空题 1、职权立法 授权立法 2、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第三人 3、准备阶段 实施审计阶段 处理阶段 4、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5、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三、选择题1、ACD 2、BC 3、AB 4、AC 5、B 6、A7、BC 8、ABCD 9、B 10、B四、简答题1、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2、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1)处罚法定原则;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3)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五、论述题试述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管理的实际需要,二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功能。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可以考虑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需要原则;(二)精简原则;(三)高效率原则; (四)依法设置的原则。(回答要求能够展开,否则最多只能得8分)

1A。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国务院 2A行政机关是不是唯一的行政机关 3C中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4B。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当局 5C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 6A。行政诉讼 7C。根据依法行政 8D。在我国,居委会是基层人民政府 9A。行政责任系统 10B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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