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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学考试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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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学考试命题

准备自考的小伙伴都有这样一个问题,那自考命题标准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猎考网自考平台教务老师就简单为大家说一下。

自考命题标准

1、自考试卷大多是参照普通全日制高校的水平层次来命题,就是为了考验考生是否达到同等知识水平。命题接近考试大纲,考验学生的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和全日制的合格分数线相同,严格按照全日制考试来要求考生。

2、自考的命题范围。自考命题一般不会超过考试大纲和教材,就是为了让每个考生都有能力回答题目,看看你的复习是否到位。

3、自考试题类别。自考试题分为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两种类型。客观性试题有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主要考验考生对知识的掌握,答案是固定的,都是教材中的一些知识点。

自考报名条件

1、凡具有本省正式户籍的公民,不受年龄、职业、学历的限制,均可就近报名并参加考试。外省在我省工作学习的人员,也可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2、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或备案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直接申请报考本科段(独立本科段)。

3、考生专科(基础科段)、本科段(独立本科段)可同时兼报,但在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前必须先获取专科毕业证书。

4、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核等,须按规定在本专业涉及实践课程理论考试全部合格后才能报考。

5、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选择报考专业。对某些行业性较强的专业(如工商管理、医学类专业等)将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限制报考对象。

进入职场的社会人士为了更好的平衡工作与生活,大部分人都会选择自考的方式来提升学历,那么自考考试方式有几种?考试是如何命题的呢?和猎考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自考考试方式及命题自学考试的形式是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要来确定的,有下列三种形式;(1)面向社会开考。(2)委托社会助学机构开考。(3)组织改革试点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理论考试方式为笔试,实践考核包括论文答辩和实践操作两种。自学考试命题有三种形式:全国统一命题;区域(省际)协作命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三种形式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构成了自学考试命题体制的有机整体。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其它教育形式考试课程的沟通?为了探索自学考试与其它高等教育形式的相互沟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教育途径与模式,以满足广大求学者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愿望,2004年自治区自考委在我区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其它教育形式考试课程的沟通。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通过认定衔接课程和免考课程的方式,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及其它教育形式(高等教育、社会考试)有关课程的考试合格成绩。自治区自考委指定的主考学校在普高及其它教育形式专业教育计划与自考专业考试计划名称相同、学分高于或相同的课程中,根据区自考委确定自考各专业可沟通的课程进行安排。自考各专业的衔接课程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本专业考试计划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就是“自考考试方式有几种?是如何命题的”全部回答,在进行备考复习的时候,考生可以多做做历年真题,更好的了解考试题型和重点。猎考网招生老师还可以在线为您答疑:自考毕业论文申请流程及毕业申请条件自考免考条件有哪些?免考手续如何办理

自考命题形式 1.全国统一命题 这种命题方式是全国自考和所属的命题中心组织命题;考的知识比较笼统,相对来说比较这种题型会相对来说比较难。一般会是最后的大题题型。 2.区域协作命题 这种命题方式是由各个省市联合起来命题,就会更贴近考生各个省市的考试大纲,比全国统一命题稍微简单一些,不过由于各个区域和省市的命题特色有所不同,有些题型可能会是考生平时没有接触过的题型。这种题型大多是多选题和填空题,有难有易;每个题型都比较新颖。 3.省命题 这种是各省市和自治区自己组织命题,相对来说考试的题型会比较简单,也更接近考生平时接触到的题型;这种题型也是考生的得分题。通常是选择题和名词解释居多。 自考试卷的命题标准 1、自考试卷大多是参照普通全日制高校的水平层次来命题,为的就是考验考生是否达到同等知识水平。命题和考试大纲比较接近,考验的是学生的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和全日制的合格分数线相同,严格按照全日制考试来要求考生。 2、自考的命题范围 自考命题一般不会超过考试大纲和教材,为的就是让每道题考生都有能力答出来;只是看你的复习是否到位。 3、自考试题类别 自考试题分为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两种类型。客观性试题有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主要的考验考生知识的掌握;答案都是固定的;都是教材有的知识点。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关于自学考试命题的请示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规章制度: 高等教育 自学 考试 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 大学 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 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 计划 、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管理 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 鉴定 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 报考 ,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 研究生 、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 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 资格 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 证明 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 报告 》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

自学考试的命题形式 1.全国统一命题 这种命题方式是全国自考和所属的命题中心组织命题;考的知识比较笼统,相对来说比较这种题型会相对来说比较难。一般会是最后的大题题型。 2.区域协作命题 这种命题方式是由各个省市联合起来命题,就会更贴近考生各个省市的考试大纲,比全国统一命题稍微简单一些,不过由于各个区域和省市的命题特色有所不同,有些题型可能会是考生平时没有接触过的题型。这种题型大多是多选题和填空题,有难有易;每个题型都比较新颖。 3.省命题 这种是各省市和自治区自己组织命题,相对来说考试的题型会比较简单,也更接近考生平时接触到的题型;这种题型也是考生的得分题。通常是选择题和名词解释居多。 自考需要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均可报考(可不考虑户口在异地报名)。 2、只要有学历方面的需求,都是可以参加自考的,自考是成人继续教育的一种模式,对于考生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年龄、性别、民族等方面是没有限制要求的,自考报考条件比较宽松,适合社会人员选择,只要按照当地教育考试院的所规定好的时间以及地点去报名就可以。 3、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报考对象有职业上限制的专业只接受部门委培统一招生(如公安系统、医疗机构等)。 自考的特点 (1)权威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承认毕业者学历; (2)开放性: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可以不受年龄、性别、已有学历、职业(特殊专业外)、民族、居住区域、身体条件等限制; (3)灵活性:自学考试采取分课程考试、学分累积的办法,不受学期、学年制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考试的课程和课程门数,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安排自己的考试进度; (4)业余性:自学考试以业余学习为主,工学矛盾小; (5)效益性:对个人来讲,参加自学考试是投入的资金较少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途径。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的开考次数和命题单位 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考试,分别在4月、10月份。但是个别地区也考四次,分别是1月、4月、7月、10月,大家在报考之初首先要根据当年对应省份的考试次数,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 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近年来,各地自考办纷纷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次数及时间进行了调整,考生一年内的考试机会明显减少。 自考的及格线和单科合格证 课程考试合格者(所有课程都是60分为及格),考后一个月从自考办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自考考试科目一般10门以上20门以下,每一门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毕业。(部分省市实施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8年)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不限制参加考试的次数。申请学位时,一般院校对考试分数有要求。60分算及格,但对多数省份来讲,申请学位时,一般存在平均分在65分到75分不等的要求。自考考试次数原则上并没有要求,考生可多次考到适当的分数。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肯定够详细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地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第三章 开考专业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三)有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第四章 考试办法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第五章 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第六章 社会助学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第八章 考试经费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自学考试出题

是根据选题模型在一个题库里面抽取题目。因为不难发现自考题型是相对固定的,甚至某些科目出题的重复率偏高,几乎可以判定自考的出题的根据就是根据选题模型在一个题库里面抽取题目。自考试卷是国家出题的。自考的命题由全国自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

自考本科试题是谁出的?第一类是国家级的命题组,一般是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下属的命题二处命题,命题的老师可能来自于不同的院校,负责全国统考科目的大部分命题工作,如果一个科目同一天同一时间在不同省份进行考试,那么这一科大概率就是全国统考了。第二类是省级的命题组,一般是由该省的一些主考院校的老师组成,大部分都是专业课,由于这些课程的专业性比较强,所以往往出题人比较固定,这也出现了一个现象,出题的重复率较高,所以考生只要认真研究真题,通过的可能性就会很高了。自考考试的答题技巧1、浏览试题。拿到试卷后,把笔放下,不要急于答题,用5分钟时间浏览试题,对各题的难易程度、分值分布、试题是否按教材顺序编排等状况有了一定印象后,再开始答题。另外,注意合理安排答题时间。2、仔细审题。答题前,对每一道题都要先审题,要逐字逐句审清题意,明了要求。审题不能求快,要静下心来仔细阅读。有些分值较高的题目不妨多读几遍。3、认真答题。最好的`办法是按照试卷编排的程序一道一道地往下答。对于一时做不出来的题,可先放一放,一定要抢时间先把会做的题做了。4、清楚答题。答题要完整准确,条理清楚,要点突出。切忌不分段、不分要点地答题,眉目不清难以取得高分,千万不能让阅卷老师找要点。答题要工整清楚,不要过于潦草,不能让阅卷老师看“天书”。5、不留空白。考试结束前,考生朋友应对所有答题再次复查。对于那些没有把握的考题或根本就做不到的考题,应着重从宏观角度去阐述,并尽量把它们都做完。只要是空白,阅卷老师都会肯定地打个大鹅蛋。但如果你写了几行字的话,阅卷老师是无论如何也不会请你吃鹅蛋的。因此,应当务必坚决杜绝空白题。6、复查。在做完全部试题以后,要认真检查,逐一复核,查漏补缺,检查时最好重新审题,防止误答和漏答。7、坐够时间。考试时应避免提前离开考场,不要看见其他考生朋友交卷就发慌,他们什么时候交卷与你无关,要力争在规定时间内答完、检查完所有考题。考试终了的铃声响起之前,没有人有权撵你走。有时多坐几分钟,会有新的发现。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自考试卷命题并不是全国全国统一命题,而是不同种类的命题方式相结合,各省的试卷有它自己的特色。因此全国统一命题只能算是命题形式的一种,并不是完全由全国统一命题。全国统一命题这是全国自考和所属的命题中心组织命题;考的知识比较笼统,相对来说比较这种题型会相对来说比较难。一般会是最后的大题题型。区域命题这种命题方式是由各个省市联合起来命题,就会更贴近考生各个省市的考试大纲,比全国统一命题稍微简单一些,不过由于各个区域和省市的命题特色有所不同,有些题型可能会是考生平时没有接触过的题型。这种题型大多是多选题和填空题,有难有易;每个题型都比较新颖。省级命题这种是各省市和自治区自己组织命题,相对来说考试的题型会比较简单,也更接近考生平时接触到的题型;这种题型也是考生的得分题。通常是选择题和名词解释居多。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自考命题形式,国家之所以将这种题型结合在一起形成考卷,是对考生的综合能力的考验,希望考生们能够灵活运用知识点答题。

关于自学考试问题

关于自考的问题应该咨询哪里今天我们的教务老师给同学来讲讲以下这些问题,如果你觉得还不错,可以收藏我们网站哦,我们专注于自学考试教材购买服务网哦,接下来一起来阅读下面的正文吧!自考是指自学考试,是指考生可以通过自学考试来获得学历资格。自考的考试科目涉及比较广泛,考试内容也比较复杂,因此,许多考生在参加自考时会遇到一些问题,他们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他们会问:“关于自考的问题应该咨询哪里?”一、关于自考的问题应该咨询学校首先,考生可以咨询学校,因为学校是自考的主管机构,学校有责任提供自考的相关服务,包括提供自考的考试大纲、考试时间表、考试报名表格等等。考生可以直接联系学校,询问有关自考的问题,学校会根据考生的问题提供及时准确的解答。二、关于自考的问题应该咨询专家其次,考生可以咨询专家,因为专家有深厚的学术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可以为考生提供科学准确的自考咨询服务。考生可以通过网络搜索、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找到专业的自考咨询机构,并向其询问有关自考的问题,以获得准确的解答。三、关于自考的问题应该咨询考友此外,考生还可以咨询考友,因为考友有实际的自考经验,可以为考生提供实用的建议和帮助。考生可以通过网络、论坛、微信群等多种方式,联系考友,询问有关自考的问题,以获得实用的帮助和支持。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想问什么

1。入学考试科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且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参加该专业课程的学习。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自学考试的学历受到国家的承认,自学考试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2。入学时间 毕业时间一般都是8月20号开始报名,之后开始军训 ,专科三年,本科四年3。在校学习课程你本专业的所有课程,包括邓小平理论,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网络,计算机接口,数据库应用,高级程序语言,高等数学,大学语文,技术组成原理,法律与思想道德基础等16门课程。 4。毕业考试科目以上课程全部合格就毕业,不再加其他考试!

关于自学考试题目

自考考试题型有哪些?考试题型主要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客观性试题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等。主要的考验考生知识的掌握,答案固定,都是教材中的知识点。主观性试题有简答题、论述题等。主要考验考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叙述能力。

自考考试题型有哪些?

选择题

选择题有多种类型,自考考试中通常把选择题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答案是唯一的,如果能瞬时将答案找出来的最好的如果不太确定,就应采用排除法,即从排除最明显的错误选项开始,把接近正确答案的选项留下,再分析比较剩下的选项,逐一否定,最终选定正确答案。

多项选择题,相对于单项选择有一定难度,通常是要求考生从给出选项中选出2~4个正确答案,不确定正确答案的数量为多少,题目中不会指明正确答案的具体数目,而在评分时凡是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同样根据排除法,最先将干扰项排除,其他再逐一判断。

在做选择题时,最关键的就是理解提议,明白这道题要考的是什么,选项中注意细节,经常出现干扰选项,最常用排除法。

考试过程中,一定要及时填涂答题卡,确定好题号和答案再涂卡,以防填错。切记不要最后才涂卡,若时间上紧张容易出错。

填空题

填空题通常都是考查考生的观察与运用有关公式、原理的能力。

答题时,回答都应明确、肯定、不能含糊其辞,填空题往往看起来简单,实则可能会在题目上给你挖坑,所以考前的复习一定要把基本知识、概念、原理记牢。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类题目,是文科类专业必考题型之一,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能力,介于简答题和论述题之间,不需要长篇大论,篇幅为150字左右最为合适。

一般可以采用“总分总”结构,先对词语做个概括性解释,再进行具体论述,最后再次总结。遇到不会的就顾名思义,用自己的话解释,答题一定要简明、概括。

简答题

简答题围绕基本概念、原理及其联系进行命题,通常是用来考核记忆性的内容,答题时,不能像名词解释那个简答,也无需像论述题那么复杂。

切记要紧扣题干,用精炼又具有概括性的语言进行作答,答案要有层次性,突出重点分段作答。

论述题

论述题考查大家的发散思维的能力,即着重考查分析能力,综合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运用能力。

答题时,要仔细审题,列出答案要点,然后对要点逐一展开叙述,分段分点答题。

论述题最关键的就是论点一定要正确,论述观点是可以结合题干,并且运用相关知识加以说明,结论要准确,紧扣题意。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通常考查考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能会涉及该门课程的多个章节,考生需要抓住理论要点,结合案例进行相关分析。

这类题目切记要结合题干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并且案例中可能每句话都对应的不同章节知识点。

自考有哪些题型 1.单项选择题 占比的分值比较高,如果对题目所述的内容无法正常作答,可以采用分次排除法进行解题,将可能性比较低的答案依次排除,缩小选择范围。 2.多项选择题 将含多点知识点的题型列为多选题,重点关注3-5点的知识点!多选题考查内容也经常做为简答出题,二者互通;此类题型正确答案数量不固定,容易造成选择错误,比较好的方法更多还是只能靠考生掌握牢固的基础知识。 3.名词解释题 “死记硬背”这是多数科目的通用法则,可以在考试前将专业书籍的名词进行整合,对相似的名词进行区分,靠大量的背诵来达到考试的要求。 4.简答题 按照题目要求分点做答,可按照1.2.3.4的书写形式进行书写。在写答案前,需要对答案要点、文字逻辑进行规划,让答案看上去清晰,主次分明。每次答案的语句顺序都用同一种,简单介绍即可,可以只写重点,言简意赅。 5.论述题 没有固定的答案,主要考验的是学生在基础知识之外的延伸能力,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见解对某一现象或者慨念做出延伸性的解释,题目的内容可以是关于社会时事、历史旧闻、政治方针等。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考试都是些什么题? 自学考试试题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客观题主要包括单选题、双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判断题;主观题一般包括词语解释题、简答题、讨论题、分析题、计算题、作文题、翻译题。命题类型是大方向,区别在于自考试卷的命题方式。 自考论文分为三类:国家统一命题、区域合作命题和省级命题。其中,全国统一命题是全国自考及其命题中心组织命题;考试的知识面比较笼统,相对来说,比较这类题目会比较困难。 自考考前怎么复习? 一、不要学了就忘 学的内容太多,学了后面忘前面!有这个问题的同学,一是应该积极调整心态,摆脱焦虑情绪;二是放缓学习新知识的速度,循序渐进;三是遵循记忆规律,及时有效复习。 对刚学过的知识,及时做题巩固,是强化记忆、防止遗忘的有效手段。比如,看完考点精讲视频后,就及时做教材配套习题,进行知识点强化记忆。 二、错题反复错 看视频听课程都能听懂,自己做题却不会,甚至很多第一次错了的题下次接着选一模一样的错误答案 像这种卷面试题不会做,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基础不扎实,知识点没掌握;另一种是概念和规律都基本知道,但缺乏答题技巧。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办法,还是做套题。 但要注意的是,做题重点是以题带点。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掌握情况,针对单个考点进行精讲,选择不会的考点单独学习,大大节省了备考时间。 三、真题无用论 觉得历年真题没有用处,盲目刷网络模拟题。诚然,同一道题不会考,但是同一个考点换个问法,就成了新题! 真正做过历年真题的考生不难发现,历年真题考查的点很集中,更有大数据显示,历年真题里藏着45%+的常考点。真题对应的考点,会以不同的形式反复考,甚至很多都是原题。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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