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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大学生管理规定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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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大学生管理规定自学考试

一、本科成人自考申请要求今天我们的教务老师给同学来讲讲以下这些问题,如果你觉得还不错,可以收藏我们网站哦,我们专注于自学考试教材购买服务网哦,接下来一起来阅读下面的正文吧!本科成人自考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成人自愿申请,经教育部审核同意,参加高等学校自学考试,考取高等学历证书的学习方式。本科成人自考申请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1.年龄要求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成人本科自学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科成人自考的学生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不满23周岁,且自学考试前至少要满足报名时的年龄要求。2.学历要求申请本科成人自考的学生,必须具有高中学历或以上学历,且参加本科成人自考的学生,在报名时应提交本科学历证书或高中及以上学历证书的复印件。3.工作经历要求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成人本科自学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科成人自考的学生,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且工作经历不低于两年。4.其他要求除了上述要求外,参加本科成人自考的学生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要求,如报考学校要求的政治考试成绩、报考学校要求的入学考试成绩等。二、本科成人自考考试内容本科成人自考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必修课程,即学生必须参加考试的课程;二是选修课程,即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课程参加考试。1.必修课程必修课程是指学生必须参加考试的课程,一般包括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外国语言文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文科通识等。2.选修课程选修课程是指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课程参加考试。一般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法学、教育学、新闻传播学、艺术学等。三、本科成人自考考试时间本科成人自考考试时间一般是每年的3月份到7月份,具体的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由各省市教育部门统一安排,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

自考免考条件:

1.统招生可免考已合格的同名课程

国生教育解析:如果考生是各类高校学生报考自学考试,可以适当免考学分相同、课程名称相同的自考科目。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2.报考同一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免考

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名称和要求相同(或较低)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超过一半。

3.报考高一学历层次专业的免考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即专升本),可以免考专科和本科中课程名称、代码、学分完全相同的课程。

自考免考材料:

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所在的市、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原毕业学校或自学考试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当年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或专科毕业生(最后一学年)可提供学校教务处证明(原件一份)。

3.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红印);或者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红印)。

4.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学分、学时、考试类型、考试成绩等内容。学籍卡上如有更改记录,应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更正之处加盖公章(红印),并由经办人签名。

5.自学考试毕业生只需提供本人《毕业生登记表》中成绩栏部分的复印件一份即可。

自考免考程序:

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和转免考管理模块中的免考功能提交免考申请后,向县(区)考办提交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完整成绩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成绩表须从原毕业学校复印,须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县(区)考办收集考生材料,打印《办理免考手续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

市考办验核考生材料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交县(区)考办退回考生;打印《免考审核表》与复印件材料一并上报省考办。省考办审核后,考生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考生如办理免考的课程与原已有成绩的课程存在课程顶替关系,则无需办理免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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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质量与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在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市级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高校自学考试机构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的体制和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的管理机制。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自考委办,设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市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各主考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校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高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第三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采集、维护、管理,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及学分管理,档案管理以及转考、免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电子注册、考籍信息查证、考籍管理基础信息归集等。第四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校管理的原则,要求是:规范、准确、安全、科学。在考籍管理中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第五条主考高校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与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行事。第六条考籍管理工作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并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能力。第三章:分级管理与职责第七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市自考生的考籍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全国考委关于考籍管理的各项规定,研究拟定全市考籍管理规定;二、落实完成全国考办布置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和检查各主考高校的考籍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考试成绩数据的统计分析,存储和管理全市自考生的考籍电子档案;四、复核考生课程免考申请;五、复核并完成省际转考业务;六、复核考生毕业资格,办理毕业审定手续,核发考生毕业证书;七、统计上报全市考生考籍有关信息及毕业生数据等;八、审定相关学历证明和成绩证明。第八条主考高校自考办负责本校考生的考籍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本市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各项规定,制定本校考籍管理工作规范;二、落实并完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布置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三、管理本高校考生的考籍档案,协助开展考生报名工作;四、指导考生办理相关课程免考手续,初审考生课程免考申请;五、办理考生的省际转考手续及有关工作;六、负责本高校主考专业的实习、实验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的成绩管理工作;七、受理审核本高校考生毕业申请,收集和整理考生毕业登记资料,制作和归档毕业考生的档案材料,颁发毕业证书;八、开具本校考生相关学历证明或成绩证明;九、协助高校学位委员会做好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第四章:考籍档案与管理权限第九条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考生凡有1门以及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第十条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含毕业生登记表)等。一、考生基本情况信息,包含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含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照片等信息。二、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报考以来取得的合格课程成绩信息及考试笔迹信息等。三、课程免考信息,根据课程免考规定,一般包括:(一)已获得学历的专业名称、证书编号、毕业或结业学校、学历层次、毕业或结业时间;(二)肄业或退学的专业名称、证明编号、肄业或退学学校、专业层次;(三)在校生所在学校名称、所学专业名称、学生证编号、专业层次;(四)申请免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学分;(五)可替代免考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学分、课程学时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时间,提供证明的学校及部门;(六)免考的审批过程(人员)。四、转籍信息,包括考籍档案转入或转出的时间、课程代码、名称和相应的考试成绩信息。五、毕业信息(含毕业生登记表),包括毕业生的姓名、考籍号(准考证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照片、证书编号、电子注册、毕业专业、学历层次、主考高校等信息。第十一条考籍档案管理职责权限。一、考生考籍档案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做到安全、严密、整洁、有序。考生考籍档案主要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凡需修改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须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高校自考办申请,凡涉及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照片等关键信息,主考高校须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关键信息更正单》并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和审批,经核查无误后指定专人进行修改。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准确。三、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各类考籍档案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查询时,须经主考高校或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分管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确保考籍档案安全、严防篡改。第五章:成绩管理第十二条成绩信息主要包含考试课程、成绩(或课程考试评价报告)、成绩的取得方式(考试计划规定的笔试、面试、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免考等)、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诚信档案)、归档时间等主要信息以及与之对应的考生身份信息、准考证号等。第十三条考试成绩管理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信息的采集、发放、使用、保存以及成绩统计分析、审计等。第六章:免考第十四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以按照《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及主考高校相关要求,申请免考所报考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第十五条申请免考的自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六门及以上理论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办理课程免考手续。考生办理免考应在主考高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第十六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对主考高校审核通过的免考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课程免考的数据录入考生总成绩库。第七章:转考第十七条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考。第十八条转考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操作规范》(见附件)和主考高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以发送、审核、接收转考考生考籍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第十九条在上海市参加不同高校自学考试的考生无需办理市内转考手续。第八章: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考生可申请毕业,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主考高校要求办理毕业手续,经审定无误后,对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统一标注为每年的6月30日或12月30日。第二十一条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一、毕业条件(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三)所取得的学分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要求;(四)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五)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六)申请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毕业的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职(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二、毕业申请(一)考生在完成规定报考的课程考试与考核(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笔试、口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和规定的学分,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考高校提出毕业申请;(二)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除了提供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外,还须在考生服务平台验证前置学历信息,如验证不通过,则须提供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考生必须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毕业材料,材料不全或不实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主考高校审核通过后,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毕业审定费用。主考高校自考办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和审核后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审定;(三)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三、毕业审定(一)主考高校收到考生提交的各类毕业证明材料后,应及时核查所有内容(含考生笔迹信息比对),并进行初审;(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规定的时间集中统一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打印毕业生名册(一式两份),分别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主考高校签名,盖章后存档。四、证书发放(一)毕业证书由市自考委主署,主考高校副署,考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主考高校领取;(二)自学考试毕业生由省级考委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三)考生领取毕业证书后,若发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申报有误并要求更正的,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更正手续。考生毕业证书信息上报注册以后,不再更改,如有差错,由考生本人负责;(四)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补办时须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原申办毕业的主考高校填写申请表,经主考高校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后,出具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与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与查询认证第二十二条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通过自学考试获得的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第二十三条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其毕业证书须进行电子注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操作规范》要求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注册。第二十四条考生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对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不能查到的本市自考生毕业证书,可持相关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对毕业证书进行核验查证。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制定的考籍管理工作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沪自考委办〔2022〕1号,2022年1月1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大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广东省202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于明年1月8日至9日举行。报名报考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2022年1月广东自考报名报考时间新生预报名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10:00至18日12:00,正式报名时间为11月15日10:00至18日17:00。考生报考时间为11月24日14:00至27日17:00,缴费时间为11月25日10:00至29日17:00。二、2022年1月广东自考报名条件凡在我省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也可按规定参加我省自学考试。三、2022年1月广东自考报名报考手续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新考生须先办理新生报名手续,然后才可选择课程报考。已进行过新生报名,取得准考证号且个人信息完整的考生可直接报考(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对于个人信息资料不完整,如身份证号和姓名为空、缺相片等情况的考生,将不能报考,请考生提前联系相关地市,及时完善个人相关信息,以免影响报考。(一)新生报名新生报名分预报名和正式报名两个阶段。1.预报名。新生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网址:,下同),从【考生入口】通道进行预报名。根据《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考委〔2018〕1号)规定,新生报名只能选择调整后的专业名称。预报名时考生须录入个人信息并设置个人密码,预报名成功后将得到唯一的预报名号,预报名号仅当次有效。考生预报名成功后还须完成本人手机绑定才能进行正式报名。2.正式报名。本次正式报名全部网上进行,考生须凭当次预报名号,在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方微信(ID:gdsksy)小程序进行正式报名(操作可参考附件2)。正式报名成功后将获得唯一准考证号,所有考生务必牢记。考生身份验证过程中采集的证件照是考生在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唯一存档照片(要求见附件3),将用于包括毕业证照在内的所有自考业务办理。因面容特征变化等原因无法线上报名或报名信息(含照片)未能通过审核的考生,应及时联系当地自考办按指定途径完成正式报名,11月23日后不予受理。(二)考生报考所有考生均须在报考前先注册“粤(穗)康码”(以下简称“粤康码”),然后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从【考生报考】通道报考课程,并进行网上缴费。考生报考时如未绑定联系手机,则须先完成本人手机绑定方可报考,需要修改已绑定手机的也可通过报考菜单栏的【手机绑定】功能进行解绑和重新绑定。无法自行解绑手机的,可到当地市考办或其指定单位解绑。考生进入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报考页面,须认真、完整阅读并同意报考须知的全部内容(含《广东省自学考试诚信报考承诺书》,见附件4)后方能报考。在开展建立自学考试诚信报考档案试点的地市,考生违背《广东省自学考试诚信报考承诺书》,当期考试无正当理由缺考2门课程或以上,将被认定为无故缺考,并记入考生诚信报考档案,在省考办组织的下一期自学考试中,在建立诚信报考档案试点的地市只能报考不超过2门课程,非试点地市仍可自由报考。考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报考,诚信应考。考生可根据各考区考位供给情况选择考区报考,每个考生每次考试只能报考一次,且只能选择一个考区参加考试,在保存或修改报考信息时须进行短信验证,以确认考生的报考操作,报考时确认的联系手机和通信地址将作为各级自考办当次考试联系考生的重要渠道,考生务必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因填写错误或填写他人手机号码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承担。考生在确认报考信息前,须认真核对选择的考区和报考课程是否正确。考区和报考课程一经考生确认,不得增加、删减、更改,确认报考后所交报考费一旦网上缴纳,不予退还。考生缴费后必须再次登录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检查交费状态是否为“已缴费”,以此确认是否报考成功,如遇问题应及时与各市自考办联系。考生应避免在最后时间报考课程和缴费,以免因停电、网络堵塞等原因导致错过报考和缴费。四、打印准考证考生须在考试开始前10天内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上将载明考生参加当次各科考试的座位信息。准考证用普通A4纸打印,严禁伪造、变造或擅自涂改,严禁在准考证正反面做任何标记。正处于隔离医学观察治疗、集中隔离观察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复检阳性人员、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以及居家隔离观察(健康监测)期间的考生,不得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过程中如遇问题,向当地市自考办咨询。五、参加考试注意事项(一)所有考生均须凭网上自行打印的当次考试的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用于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不含电子身份证;军人、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可持考籍登记的对应证件)和“粤康码”绿码参加考试。(二)所有考生必须自觉遵守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防疫要求(附件5),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和要求。考前14天考生应每天在“粤康码”中如实申报个人健康情况,如实填写考前14天个人健康信息申报表(附件6),并在接受考前检查时向考点工作人员提供。正处于隔离医学观察治疗、集中隔离观察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复检阳性人员、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以及居家隔离观察(健康监测)期间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考前和考试中监测、检查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考生,经评估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不得参加考试。考生隐瞒身体异常情况,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考生应随身准备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外科口罩)参加考试,按照当地自考办和考点的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考生进入考点,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疫情防控安排,不得在考点内随意走动,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考试结束后迅速离开考点,不聚集。(四)考生在考试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向考点工作人员报告。(五)考生要遵守防疫规定和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材料。考试的疫情防控将根据新的要求进行动态管理,参加考试是否需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相关事项,请考生在考前要密切关注省教育考试院的官网、官微发布的信息以及地市考办发布的信息。六、2022年1月广东自考成绩公布与复核申请(一)成绩公布本次考试成绩预计在2022年2月21日左右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合格成绩,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方微信小程序查询全部考试成绩,具体安排请留意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相关信息。(二)成绩复查申请1.申请复查程序。考生如对本人某科成绩有异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参加考试所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具体时间、地点等安排由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公布,当次考试成绩公布10个工作日后不再受理成绩复查申请。成绩复查仅限于复查答题有无漏评、漏记分、错记分、加错分,评分标准、评分细则以及对答题评分宽严有异议等问题不在复查范围之内。2.复查结果告知。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人进行试卷复查后,复核结果将通过自学考试管理系统通知考生,对复查后发现分数有误的还将书面通知考生(按报考时考生确认的通信地址寄送);考生也可向受理申请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复查结果。七、违规处理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纪作弊考生,并如实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涉嫌组织作弊、替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广大考生务必诚信应考。考试违规处理事先告知书和违规处理决定书将按照当次报考时考生确认的联系手机和通信地址邮寄。考生也可在成绩公布后,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违规处理的相关情况。八、其他(一)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352号),广东省自学考试费标准为每科37元。(二)残疾考生参加自学考试需考试机构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便利的,应在报考课程前持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当地市考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考结束后不予受理。(三)报名报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直接向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详见附件7)。其他未尽事宜,请考生密切关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方微信(微信号:gdsksy)和网站(网址:)及各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发布的相关讯息。附件:【点击下载】1.广东省202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流程图2.广东省202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线报名操作指引3.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相片采集标准4.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报考承诺书5.广东省202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防疫要求6.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健康信息申报表7.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可以。在读本科按如下流程报名:一、报名时间:各省报名时间会不同,每4月, 10月考试时间,报名时间理论上4月考试报名时间是12月10—25号; 10月考试报名时间6月10—25号;每年的考试时间会有变动。二、报名地点:自考办或助学班直接报名点,部分省份需要先在网上进行预报名,然后去自考办确认,如广东。三、报名: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报名流程报名,你可以先上当地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招生考试院官网上了解下相关报名政策。四、报考专业:按学员报考的专业,可以在自考网上查找相关专业的主考院校及课程设置。学员没专业要求的尽量建议报读文科专业。五、考试阶段:社会考生报考自考需要自行查阅报考简章安排报考,打印考试条(时间为考前一周)、熟悉考点,考试难度较大,通过率不高。我公司报考的学员考试报考有我方来完成,学员考试前来公司领取准考证、考试条即可,我公司工作人员会带队去考点处理考试期间相关事宜,考场环境宽松,考试通过率高。待考试课程合格后办理免考,免考的课程有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相关证书可免考的课程,比如计算机一级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等实践课程环节要等到其它课程合格后方可报考实践课六、申请毕业:准备好专科毕业证、身份证、自考准考证,各科成绩合格单到主考院校申请毕业,会有论文答辩这个重要环节,一般论文答辩从资格审定到答辩完成要5个月的时间申请毕业时间是每年的6月和12月七、申请学位:达到学位条件是:所有课程合格,学位课平均分70分以上单科65分以上,学位英语合格。学位申请,还要求论文良好。

1,自考无任何限制,小学文凭没有都可以报考,只用身份证或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身份证可用户口簿报名)去常住地区招生考试办公室报名。每门课程40元(湖北省)。2,先在省自考网上报名,然后去报考点去确定(一般都是常住地区招生考试办公室)交钱。第一次一定要去报考点交钱办准考证,以后在交通银行办张交行卡在网上报考。3,自考的内容基本上是教辅《自考通》或《一考通》上的重点提示或原题,历年试卷上的考点很多重复考,比较有规律,平时多做教辅习题,考前多做历年试卷和模拟试卷,过关不成问题。4,如果中学基础差就报:行政管理,法律,汉语言文学,学前教育等无数学的专业,这些专业是自考高过关率专业,很多只有初中基础的考生都已过关拿证。5,从2014年开始,湖北省一年就三次(四月,七月,十月)。有的地方是两次。6,一般一次四门全部报满最好。7,自考的难度无法与普通高考和中考相比,基础差的考生报无数学的专业应该可以过关。8,专科和本科可以一起考,考专科是无任何限制的,但是办本科毕业证必需要有专科毕业证。 考试规律总结1,自考的内容就是教辅《自考通》或《一考通》上的重点提示或原题。多做教辅习题。2,自考历年试卷上考点有些重复考,最近四年的试卷要多做。模拟试卷要多做。3,考试前三周死拼教辅。光看教材效果不显著,多关注教辅才是关键。4,考试难度大的题目占百分三十不到,将简单题和中等题掌握就行了。5,如果是记忆的话:将每段话的第一句强记住,后面的内容掌握大义即可。文科和理科有区别的,文科宏观性强。只要你答题不跑偏,大义写对就可捞分。6,多项选择实在拿不了主意:ABCDE全选满,总能碰对几分。7,考前三周反复做《自考通》或《一考通》,记住重点提示和习题。模拟试卷和历年试卷上的题目每天做一套,力争全面掌控。最牛自考生(两个完全自学者)2002年3月19日,14岁的上海少年丁磊,8岁开始自考.经过6年的艰苦奋斗,终于拿到了山东大学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的本科文凭,成为我国目前年龄最小的自考本科生(烟台日报2002.3.22) 当我们连夜赶到上海,向他表示祝贺时,见他又在捧着一本厚厚的英文版《编译原理技术与工具》,准备他的下一步计划——考硕攻博。我们在他8平方米不到的寒舍里,听他成长的故事。2004年3月,14岁的陇原少年王大可,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北京大学数学科学院2004届基础数学硕士研究生。他因此成为北京大学历史上年龄最小的研究生,被国内许多媒体称为“神童”。全国最小自考生考上北大研究生[4]全国庞大的自考生大军中,年龄最小的是王大可:小学仅上了一个月,9岁自考本科,14岁考上北大硕士研究生。惊叹之余,不少人难免心存疑惑:他是如何完成中、小学教育的?他有本科文凭吗?天资聪慧但却从小体弱多病的王大可,直到8岁才上小学一年级。入校没多长时间,他竟然向班主任提出:直接参加六年级的数学考试!在众人怀疑的目光中,他按规定的时间答完了六年级的数学试卷,获得满分。原来,在父母亲的辅导和刻苦自学下,大可6岁时就学完了小学数学,7岁时学完了初中数学,8岁时学完了高中数学,用当年高考满分150分的数学试题测试,他得分146分。从9岁起,王大可结束了只有个把月的正规学校生活,开始踏上了自学考试之路。到今年6月,王大可通过了自学考试数学专科和本科的全部课程,数学专业课程的成绩都在80分到95分,公共课程的考分在64分与78分之间。2004年5月21日,在西北师大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举行的本科论文答辩中,王大可的毕业论文“传染病数学模型的建立与分析”获得了85分的较高分。专家在他的论文上写下了这样的评语:论文中数学模型建立正确,推理清晰,语言表达明确,是一篇相当不错的本科论文。北大读研[5]王大可2004年北大读研时[6]2004年9月6日,王大可到北大已经快半个月了,已接受了校内和校外的好几家媒体的采访。“一见报,就带来了很多麻烦,以前我就是学习,后来我们楼上的人也开始关心这事了。”他说,接受媒体采访后,周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给他带来了很多麻烦。王大可爸爸也担心孩子接受媒体采访会影响学习,“现在的学习压力很大,接受媒体采访会对孩子的成长和学习都不利。”因怕王大可不会照顾好自己,他爸爸已经在北京呆了半个月了。同时,也限制跟大可在一起的时间,每天只在晚上7时左右陪上王大可半个小时左右,“就是想锻炼一下他的独立能力。”到北京大学读研是大可的愿望。这次他参加北大研究生考试,原本是想为明年正式考试做准备,没想到顺利过关。考虑到王大可年龄尚小,数学学院专门为他制订了培养计划。

在校大学生(本科生)可以参加自考。但若报考自考本科,必须在自考毕业之前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需按有关规定报名。报考本科各专业的考生,待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必须交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否则,不予办理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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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需要专科的毕业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去自考报名点报名

自考本科可以考研究生吗?可以的。自考本科学历考研究生需要什么条件?自考本科学历参加研究生考试需要满足的条件跟普通本科大学生参加研究生考试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一样的。根据教育部印发的《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总的来说,只要是自学考试届时可毕业本科生,或者已经获得自考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就能报考研究生。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抓主要点。1、可以直接找班主任或者班长。2、如果家乡是个小城市的话,可以在比较繁华的商场门口或活动较多的广场上摆桌子,发传单。开学前这2个多月够你忙的。3、挤进高中的校友录啊,人人网啊。4、还有一招是高招,前辈留下来的——高三复读班想必已经开始复习上课了,这里可能接受自考的人要多一些。(就凭这一条,也值80分了)还有,适合自考的毕竟不多,什么样的考生才适合自考,要仔细研究研究。确定好目标,投其所好,用恰当的方法,才能有所得。多了解了解自考,不要误人子弟。毕竟一家一个大学生都不容易。

自学考试学历管理规定

教务老师,听见很多自考的同学在问自考本科承认学历吗(成人自考本科企业承认学历吗)相关问题,那么今天教务老师来告诉同学们这些问题的解答!国家及公司承认自考本科学历吗认可,自考学历国家承认,全国通用。自考的含金量仅次于全日制,同时高于成教、电大、函授、远程教育,社会认可度也高于成教、电大、函授和远程教育,在社会单位和公务员考试、考研都是认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部分。自考本科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简称,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自考本科学历国家会认可吗?认可,自考学历国家承认,全国通用。自考的含金量仅次于全日制,同时高于成教、电大、函授、远程教育,社会认可度也高于成教、电大、函授和远程教育,在社会单位和公务员考试、考研都是认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部分。自考本科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简称,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自考本科国家是承认的学历吗?自考本科的学历在学信网上能查到吗?可以 就是因为太难了 所以好多人找培训机构 学信网可以查 考研 公务员都可以 除非 你报考的学校或则机构要求特别 必须是全日制的 那就没有办法了自考学历国家承认吗?以上就是全国地区自考教材服务网分享关于自考本科承认学历吗(成人自考本科企业承认学历吗)的全部内容,更多自考教材和自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自考视频网课,自考教材购买首页搜索科目代码即可,也可以咨询在线客服!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凡是通过考试合格的,一律颁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关于自考本科学历的效力问题,一律遵照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执行,“获得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证书的待遇与统招大学本科同类毕业生相同”,可以考研究生、考公务员和出国留学。澳大利亚、英国等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的高等学府都承认自考学历。自考本科毕业生的证书效力及待遇等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这不是哪个人或单位随意说说就可以算数的。

自考本科学历是国家承认的有效学历,同全日制学校本科学历具有同样法律效力,除学历以外其它条件也符合申请中级职称就完全有资格申请中级职称,但要注意申请该职称时对专业有无要求。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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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贸大学生管理规定自学考试
  • 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 大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 自学考试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 自学考试学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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