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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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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理学05677教材,自考法理学05677历年真题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己自考专科法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 都有哪些?1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2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304729大学语文4405677法理学7505679宪法学4600223中国法制史5700245刑法学7800242民法学7900260刑事诉讼法学41000243民事诉讼法学51100261行政法学51200244经济法概论61300247国际法6 合计 66新 知 进 修 学 院 招 生 办 老 师 真 诚 为 你 解 答这你需要具体查询下下次开考计划中的科目,因为先全部买了放着也没意思,还会改版,建议你看看考试的科目确定这次你要报些什么科目再买书去。登陆自考网,在个人信息里边可以查询!非法律专业专科自考生需加试的法律自考科目你现在就是已经有专科文凭来念法律本科的自考是嘛。。那你只需要念法律的独立本科段的课程就可以了。。入学是不用考试的。。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版本作者00004毛泽东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罗正楷0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卫兴华00015英语大学英语自学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高远00016日语日语入门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上2006年版下李翠霞张一娟张融融00017俄语新大学俄语综合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何红梅00167劳动法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贾俊玲00169房地产法房地产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程信和刘国臻00223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王立民00226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吴汉东00227公司法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顾功耘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金瑞林00230合同法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王利明崔建远00233税法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严振生00242民法学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郭明瑞00243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江伟00244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张守文00245刑法学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张明楷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陈安00247国际法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黄瑶00249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李双元00257票据法票据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付鼎生00258保险法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覃有土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公证与律师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陈光中李春霖00260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国枢00261行政法学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罗豪才00262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宁致远00263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由嵘胡大展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杨鹤皋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张宏生谷春德05677法理学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周旺生05678金融法金融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吴志攀05679宪法学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魏定仁05680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杨大文马亿南其中有选修的。。只要修够学分就可以了~~法理学用哪个版本的教材比较好看你适用的学生对象是哪类.如果是自学,就看自学教材;如果是高校本科,那可选择的教材很多.基本上政法大学的\或者是人大等的教材,法律出版社的书都可以.实际上,教材区别不大,基本知识是一样的.那位好心人有自考法理学的课件拜托,帮帮我!你可以登入 (浙江教育考试网),然后进入网络课件,再选择《法理法》就可以了。这是完全免费的网站。网络课件里有课程内容、习题、指导等。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越来越多的企业对就业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很多自考考生选择了自考来提高自己的学历,获取更多的就业机会。自考专升本法学专业考试科目有哪些?

自考专升本法学专业考试科目有哪些?

报考不同院校的话,其所考试的科目是有点出入的,这里整理的是一般情况下都会考的科目:

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概论、法理学、刑法学、中国法制史、国际法、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大学语文、民事诉讼法学、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而法学这门专业分为独立本科和本科段,其所对应的考试科目和细节计划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大体整理区分如下:

1、法学独立本科段

考试科目有必考的18门,选考的15门,而如果是法学专科以上的毕业生则必考是18门,法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则是16门,如果本身不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那么其考试科目也可以看看是否有于之前的重叠,如有相同的科目成绩,可申请免考这部分的科目。

2、法学本科段

考试科目有必考的15门,选考的4门以及加考的6门,如果是港澳台的考生则无需考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以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但需要加考西方法律思想史。也可以不考英语(二),但要换成其他科目来凑足学分,如金融法、房地产法、公证与律师制度、证据法学等。

自考专升本可以跨专业吗?

自考专升本可以跨专业的。自考专升本其官方名称是独立本科段,就是说专科升本科的阶段,由于其灵活性,所以被称之为专套本、自考衔接本、自考专升本等名词。即专科升本科阶段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大多数省份对专升本报名的专业要求都是“对应专业”“相近专业”“相关专业”。因为如果专业跨度太大,升入本科之后学起来也会非常吃力。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真

应该基本就是这样了吧: 序号 类型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类型 考试方式 1 001 0005 马克思主义政 治经济学原理 3 必考 笔试 2 002 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必考 笔试 3 003 5677 法理学 7 必考 笔试 4 004 5679 宪法学 4 必考 笔试 5 005 0245 刑法学 7 必考 笔试 7 007 0242 民法学 7 必考 笔试 8 008 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必考 笔试 9 009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必考 笔试 10 010 0261 行政法学 5 必考 笔试 11 011 0244 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12 012 0247 国际法 6 必考 笔试 13 013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14 014 0249 国际私法 4 必考 笔试 15 015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4 必考 笔试 16 016 0226 知识产权法 4 必考 笔试 17 017 0230 合同法 5 必考 笔试 18 018 6999 毕业论文 / 必考 实践考核 19 101 0015 英语(二) 14 选考 笔试 20 102 0227 公司法 4 选考 笔试 21 103 5680 婚姻家庭法 3 选考 笔试 22 104 0167 劳动法 4 选考 笔试 23 105 5678 金融法 4 选考 笔试 24 106 5562 法律职业道德 3 选考 笔试 25 107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4 选考 笔试 26 108 0233 税法 3 选考 笔试 27 109 0257 票据法 3 选考 笔试 28 110 0258 保险法 3 选考 笔试 29 111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选考 笔试 30 112 0169 房地产法 3 选考 笔试 31 113 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选考 笔试 32 114 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选考 笔试 33 115 0263 外国法制史 4 选考 笔试 注:必考课程18门,共84学分;选考课程15门,共62学分 (毕业要求:1.非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考生,不少于19门课程且不低于98学分。2.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考生,不少于16门课程且不低于79学分。) 1.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者,必考课程为16门(序号003至018),累计79学分。 2.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者,必考课程为18门(序号001至018),累计84学分;选考课程至少要获得14学分,不选考英语(二)的考生,须从102至115中加考若干门选考课程,累计学分不少于14学分。 3.毕业论文是本科学习的必修内容。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院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院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4.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参加本专业考试前,已经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与本考试计划中课程名称、学分相同课程的合格成绩,可申请免

全国201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理学试题

课程代码:0567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纸”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意指(D)

A.体现先见的法律知识               B.体现权利的法律知识

C.体现正义的法律知识                D.体现正义和先见的法律知识

2.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都必然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下列属于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直接影响为主,同时兼有间接影响的是(A)

A.经济学、政治学、法学             B.文学、哲学、史学

C.经济学、哲学、法学                D.政治学、经济学、哲学

3.以探究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是指(A)

A.理论法学                         B.应用法学

C.综合法学                          D.社会学法学

4.康德、黑格尔认为(C)

A.法是公意的体现                   B.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C.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D.法是理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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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经济基础决定法意味着( ) A.经济的要求即是法律 B.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 C.法没有相对独立性 D.法从经济关系中自动产生 2.认为法即人类理性的法学流派是( ) A.神学法学 B.自然法学 C.社会法学 D.分析法学 3.法和国家的一般关系是( ) A.法高于国家,是国家的基础 B.国家权力大于法,是法的根据 C.二者互相依赖,互相支持 D.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依附 4.首先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 ) A.马克思 B.孟德斯鸠 C.亚里士多德 D.韩非子 5.法律规则的两个构成部分是行为模式和( ) A.行为许可 B.法律制裁 C.法律后果 D.法律责任 6.认为法与正义没有关联的法学流派是( ) A.自然法学 B.功利主义法学 C.分析法学 D.儒学 7.最终决定法的因素是( ) A.国家权力 B.物质生活条件 C.人类理性 D.文化传统 8.法治的一般原则从总体上可以概括为( ) A.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 B.实体原则和形式原则 C.民主原则和程序原则 D.秩序原则和正义原则 9.“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了( ) A.法的阶级性 B.法的不确定性 C.法的局限性 D.法的继承性 10.关于民主与法制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是( ) A.民主是法制的物质和制度基础 B.民主必须法律化才能健康发展 C.司法独立与民主可能有一定冲突 D.健全法制是发扬民主的最终目标 11.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是(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印度 12.资本主义法制在垄断时期的重要变化之一是( ) A.法的社会化 B.法的自由化 C.法的西方化 D.法的本土化 13.关于人权的正确表述是( ) A.人权是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结合 B.道德权利必须逐步转化为法律权利 C.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没有冲突 D.没有法律保障的人权是不存在的 14.以下几种说法中,不属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的是( ) A.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B.重视调解的作用 C.重视权利观念 D.重视制定法 15.按照是否允许主体自行选择行为方式,法律规则可划分为( ) A.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和不确定性规则 D.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16.由于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对原有的法律规范作出变更的活动称为( ) A.法的创制 B.法的认可 C.法的修改 D.法的废除 17.我国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 ) A.历史渊源 B.理论渊源 C.政治渊源 D.效力渊源 18.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部门法是( ) A.刑法 B.民法 C.经济法 D.商法 19.与“主义务和从义务”相对应的范畴是( ) A.对世权和对人权 B.原权利和救济权 C.专属权和可移转权 D.公权利和私权利 20.法律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 ) A.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 B.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C.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作为 D.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 21.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 ) A.法律关系的内容 B.法律事实 C.权利能力 D.行为能力 22.私权利包括( ) A.选举权 B.行政权 C.立法权 D.人身权 23.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 ) A.两级立法体制 B.联邦立法体制 C.制衡的立法体制 D.一元多层次立法体制 24.以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为标准,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 A.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 B.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C.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D.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25.违宪制裁的方式包括( ) A.撤销或改变 B.撤职或降级 C.记过和开除 D.罚款和罢免 26.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 ) A.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B.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 C.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 D.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 27.违法行为的构成一般必须有行为人主观上的( ) A.故意 B.过失 C.故意或过失 D.故意和过失 28.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 A.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 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C.由人民法院解释 D.由人民检察院解释 29.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较少使用归纳推理的直接原因是( ) A.中国缺少法律推理的传统 B.中国法制较为落后 C.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 D.中国的归纳推理未得到法律的认可 30.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 ) A.对世义务 B.专属义务 C.救济义务 D.公义务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个以上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31.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 A.靠法律还是靠道德约束权力 B.靠规则还是靠个别命令指引行为 C.是实行民主还是实行专制 D.是否承认领袖的权威地位 E.是否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 32.法和执政党政策的重要区别是( ) A.阶级属性不同 B.实施的方式不同 C.政策的灵活性大于法 D.政策要以法律为指导 E.调整的范围不同 33.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有( ) A.公司法 B.期货交易法 C.预算法 D.审计法 E.市场秩序法 34.对偷税、抗税行为应视不同情节依法追究(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违约责任 D.行政责任 E.违宪责任 35.关于法和道德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是( ) A.法与道德并无必然的内在联系 B.法必须合乎所有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 C.法与道德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 D.法的规范性程度比道德更高一些 E.道德的调整范围小于法律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法的国际化 37.民主的法制化 38.基本法律 39.法律实效 40.法的适用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41.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42.我国立法活动总体上可分为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43.我国法律监督的内容及其重点是什么?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44小题13分,第45小题14分,共27分) 44.在我国现阶段如何理解和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45.如何正确理解法对于国家政权的积极作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

自学考试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证书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分为中专、专科和本科三个层次,中专、专科、本科、独立本科段四种类型,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独立本科段是为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继续学习而设置的。其性质类似成人高校的专升本。已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毕业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自学考试开考的专业是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可行性来设置的。 自学考试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证书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分为中专、专科和本科三个层次,中专、专科、本科、独立本科段四种类型,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独立本科段是为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继续学习而设置的。其性质类似成人高校的专升本。已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毕业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自学考试开考的专业是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可行性来设置的。办赵老师:号 线上报名:可以将报名资料线上提交给湖北省自学考试报名咨询线下报名:可以到线下站点办公室进行报名,武昌:中南财大南湖校区; 报名时间与考试时间 注册时间:新生常年注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统考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参加考试 考生携带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原件和考试用具,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1,打印座号通知单;报考结束后,考生需要在个人信息中心查看考试通知单,了解各科考试的具体地点。 2,参加考试考试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最好从网上打印座号通知单,以免记错考场、座位号。考试时不要携带任何通信工具进入考场。 需要注意: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进入考场,不可提前交卷离场。 成绩查询 每次考试的报考通知里都有具体的成绩发布时间。其中,4月考试成绩于6月9日公布,10月考试成绩于12月9日公布。成绩公布后,考生可以进入个人中心查看当期考试成绩。 撰写论文 本科论文申报条件:凡取得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方可参加专科毕业考核、本科毕业论文的申报。 毕业申请时间: 目前湖北一年办理两次毕业申报,其他各省也差不多,上半年申报时间在五月底开始,下半年申报时间在11月底日开始。 毕业申报条件: 1,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核,包括:笔试,非笔试,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2,思想品德合格。 3,本科专业的前置学历符合要求。无论你是自考、远程还是成考,只要有学信网能查到的专科及以上的学历,都可以在考试合格后申请本科证书。 毕业证书查询 考生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当期的毕业证书信息,一般在申报后的次月中旬可查。办赵老师:号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壹』 法律本科自考科目有哪些

法律自考本科的公共课:

1、 *** 思想概论;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3、英语。

必考科目有:

1、法律文书写作;

2、 国际私法;

3、国际经济法概论;

4、合同法;

5、劳动法;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7、知识产权法;

8、婚姻家庭法。

选考的有:

1、外国法制史;

2、中国法律思想史;

3、西方法律思想史;

4、金融法;

5、税法;

6、保险法;

7、公证与律师制度;

8、房地产法。

(1)自学本科法学有哪些专业扩展阅读:

1、本专业计划共设置毕业课程15门。

2、报考条件:各类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

3、从2007年起,“婚姻家庭法(一)(00855)(3学分)”调整为“婚姻家庭法(05680)(3学分)”:“金融法(一)(00256)(4学分)”调整为“金融法(05678)(4学分)”。

4、考生已通过原计划有关课程,可顶替本计划中的相应课程:

①“行政法”可顶替“法律文书写作(00262)(3学分)”;

②“政治学原理”、“国际关系”或“海商法”可顶替“合同法(00230)(4学分)”或“公司法(00227)(4学分)”或其他选修课(原计划中的一门课程只能顶替现计划的一门课程);

③“金融法(一)”可顶替“金融法(05678)(4学分)”;

④“自然科学基础知识”可顶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0228)(4学分)”;

⑤“专利法和商标法”可顶替“知识产权法(00226)(4学分)”;

⑥“婚姻家庭”。

⑦“国际关系史”可顶替选修课中的任意一门课程。

5、已通过专科“婚姻法”或“公证与律师制度”,在本科段不需重考这两门课,应在选考课中另行选取两门课程考试。

『贰』 自考本科有哪些专业

成人自考本科的专业选择性很多,一般我们常见的专业自考是都有开设的,比如说会计学、电子商务、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网络工程、土木工程、市场营销、英语等。至于成人自考本科报考什么专业通过率高,这个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的专业。

1、会计学(Accounting)是以研究财务活动和成本资料的收集、分类、综合、分析和解释的基础上形成协助决策的信息系统,以有效地管理经济的一门应用学科,可以说它是社会学科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门重要的管理学科。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资金的运动。

2、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企业内部网(Intra)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3、工商企业管理,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人员配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是自学考试学科调整后产生的新专业。这一专业的设置是为了培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工商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管理方面工作的专门人才。

4、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是研究计算机的设计与制造,并利用计算机进行有关的信息表示、收发、存储、处理、控制等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学科。

6、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运用,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7、市场营销(Marketing),又称作市场学、市场行销或行销学,MBA、EMBA等经典商管课程均将市场营销作为对管理者进行管理和教育的重要模块包含在内。市场营销是在创造、沟通、传播和交换产品中,为顾客、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整个社会带来经济价值的活动、过程和体系。主要是指营销人员针对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行为的过程。

8、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

(2)自学本科法学有哪些专业扩展阅读:

自考本科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简称,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自考主要是以自学为主,难度较大,如果考生只是为了拿一个学历的话,那不建议选择自考。如果考生是想多学下书本上的知识,那可以报考自己感兴趣的专业,或者是报考自己所从事行业相关的专业。

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考生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自己判断并申请毕业,市自考办不负责通知考生办理毕业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网络-自考本科

『叁』 自考法律本科有哪些考试科目

每个地区的专业会有一些不同,以北京为例,北京的自考法律本科考得是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 ,宪法学,法律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概论,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合同法

『肆』 本科法学专业课程有哪些

五院四系”,是新中国在1952年通过院系调整,建立的五所政法院校以及四所大学的版法律系的简称,这几所高校权的法律学科在中国法学教育界具有重要地位。 “五院”指: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 “四系”分别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四所中国著名学府的法律学系。 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四轮学科评估上榜高校 一流学科名单:人北法武+清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为“211”,有一个“一流学科”建设的名额,教育部让其“自定”,该校选了“法学”。于是,五院四系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入选而华政、西政未能入选,“四系”唯独吉大老牌法学重镇未能入选。 没入选并不代表华政、西政就比其他高校法学差,2017年教育部四轮学科评估中,华政、西政成绩都不错。四轮学科评估详情如下:

『伍』 自考法律本科有哪些科目

这个,应该因您报考学校而异的~ 这里是某学校招生时的考试科目,您可以参考一下: 共计15门课程 *** 思想概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英语(二) 法律文书写作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 合同法 公司法 劳动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知识产权法 婚姻家庭法(一) ------------------------------------------------------------------------------- 金融法(一) 任选三门 税法 票据法 公证与律师制度 房地产法 保险法 ------------------------------------------------------------------------------- 毕业论文 说明: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不需加考;监所管理专业需加考民事诉讼原理或民事诉讼学一门;其他专业需加考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四门课程。2.40岁以上的考生可免考英语,但需加考三门选考课。 —————— *** 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法制史、律师公证实务、企业法、合同法、劳动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工业产权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外语(英、日、俄、法任选一门),另加毕业论文。 非法律专业考生报考法律本科须加考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三门课程。

『陆』 法律本科自考有哪些科目

应该基本就是这样了吧: 序号 类型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类型 考试方式 1 001 0005 马克思主义政 治经济学原理 3 必考 笔试 2 002 0004 *** 思想概论 2 必考 笔试 3 003 5677 法理学 7 必考 笔试 4 004 5679 宪法学 4 必考 笔试 5 005 0245 刑法学 7 必考 笔试 7 007 0242 民法学 7 必考 笔试 8 008 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必考 笔试 9 009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必考 笔试 10 010 0261 行政法学 5 必考 笔试 11 011 0244 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12 012 0247 国际法 6 必考 笔试 13 013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14 014 0249 国际私法 4 必考 笔试 15 015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4 必考 笔试 16 016 0226 知识产权法 4 必考 笔试 17 017 0230 合同法 5 必考 笔试 18 018 6999 毕业论文 / 必考 实践考核 19 101 0015 英语(二) 14 选考 笔试 20 102 0227 公司法 4 选考 笔试 21 103 5680 婚姻家庭法 3 选考 笔试 22 104 0167 劳动法 4 选考 笔试 23 105 5678 金融法 4 选考 笔试 24 106 5562 法律职业道德 3 选考 笔试 25 107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4 选考 笔试 26 108 0233 税法 3 选考 笔试 27 109 0257 票据法 3 选考 笔试 28 110 0258 保险法 3 选考 笔试 29 111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选考 笔试 30 112 0169 房地产法 3 选考 笔试 31 113 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选考 笔试 32 114 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选考 笔试 33 115 0263 外国法制史 4 选考 笔试 注:必考课程18门,共84学分;选考课程15门,共62学分 (毕业要求:1.非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考生,不少于19门课程且不低于98学分。2.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考生,不少于16门课程且不低于7 *** 分。) 1.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者,必考课程为16门(序号003至018),累计7 *** 分。 2.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者,必考课程为18门(序号001至018),累计84学分;选考课程至少要获得14学分,不选考英语(二)的考生,须从102至115中加考若干门选考课程,累计学分不少于14学分。 3.毕业论文是本科学习的必修内容。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院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院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4.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参加本专业考试前,已经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与本考试计划中课程名称、学分相同课程的合格成绩,可申请免考。

『柒』 本科自学考试都有哪些专业

自考本科热门专业有很多, 比如北京理工大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对外经贸大学的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 北京师范大学的金融学专业 中国人民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 希望回答能够帮助你 你也可以追问

『捌』 自考本科有法学专业吗

自考法律是近年来自学考试的热门专业,取得法律学历后,可在金融机构、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权公司法务等单位工作。 本专业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法律工作专门人才。要求应考者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和 *** 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本科基本要求:主要培养从事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法律实际工作以及法律教育、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求在专科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国外法律和法学的动态,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掌握一门外国语。

『玖』 重庆自考本科法学专业有哪些学校可以选择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Self-taught higher ecation examinations),简称自学考试、自考,它有大自考(社会型考生)和小自考(应用型考生)两种类别。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考生主要有两种学习方式,一是在高等院校举办的助学点学习或进入本校进行全日制学习(学生采用这种学习方式称为应用型考生),二是在社会举办的助学单位学习或自学(用这种学习方式的学生称为社会型考生)。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社会型考生占75%,应用型考生占25%。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 与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在招生对象、考试时间及学制不同,自考是“宽进严出”[2]。考生参加国家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单科考试,合格一门,发一门的合格证书,所有科目合格后,方可申请毕业(申请本科毕业的学生还需提供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自考是一种自主学习的过程,只有亲身体验过,尤其是只有其中一少部分善于学习的考生才是自考的最终胜出者(毕业)。 学生在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英语考核达到规定成绩,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基础科段)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而设置的。同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注重考核者对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学历的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要求与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专科水平相一致。本专业采用学分制,应考者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同时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凡取得本专业规定的13门课程的合格成绩,累计学分不少于64学分,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要求应考者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自考是国家的教育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学校招生考试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是国家承认的学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推进在职人员专业教育和出校门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各主考学校: 根据省政府“放管服”要求,为更好地服务自学考试考生,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修订的《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从2020年起,自学考试考生免考申请全部实行网上办理,无需再去现场申请。 自学考试免考申请办理时间为自学考试报名期间,一年两次。 二、考生在网上申请免考时,请认真仔细阅读免考规定,了解和确定本人符合免考要求时再进行申请,务必做到有效申请。对恶意申请、扰乱工作秩序者将做延期毕业处理,对伪造、涂改、上传虚假材料取免考资格者按照《国家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考试作弊处罚,并计入个人征信。 三、考生上传的免考材料必须是扫描图片格式。图片信息清晰可辨认,文件类型为JPG。文件大小以申请网页提示为准。 四、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我省免考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河南省自考信息管理系统将免考数据提交给省招办,并上交“河南省XXXX年X半年自考免考申请审核表”。自考免考申请审核表需要签字和盖章,由省招办审核后留存。 五、省招办审批免考工作完成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陆“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查询免考结果。免考未通过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去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须现场重新提交免考材料。省招办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对申请免考复核的考生进行再次审核后,考生可登陆“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查询复核结果。 六、免考课程成绩随自考当次考试成绩归入考籍库。 七、河南省2003年下半年以后毕业(含2003下半年的)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使用原准考证号报考的,课程名称和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不需要网上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八、报考的新考生和无照片信息的考生不能申请免考。 九、考生网上申请免考课程不再收费。 附件: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管理办法 2020年5月19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解释》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考试类型、行为后果、行为主体、地域范围、数量标准和违法所得等六个方面。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二是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是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四是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五是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六是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解释》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解释》还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方法

主要的就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上面什么都有哦……慢慢看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简介一、制度的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于1981年。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群众要求学习的愿望十分很强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都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下发了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试行。以后参加试点的省逐年增加,到198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点。1988年3月3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总结了各地的经验,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立法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自学考试己成为落实《宪法》关于“鼓励自学成才”、落实《教育法》关于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等条款的有力措施,成为终身教育的有效途径。20多年来,累计有4300万人(不计重复)、1.7亿人次参加了自学考试,累计培养本、专科毕业生625万人,目前有在籍考生2700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的高等教育形式,与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一起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二、任务和对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专科、本科)教育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三、组织管理1.中央机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委员是由教育部、发改委、中组部、中宣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教育部设立的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参与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由本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组成。全国教育考试暨自学考试研究委员会:由国内有关教育行政、教育学、教育测量学、教育统计学、考试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是自学考试政策、业务研究的咨询机构。2.地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设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上一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管理自学考试日常工作。3.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评卷、助学活动,负责推荐专家参与自学考试工作,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北京大学等501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任务。4.解放军自学考试1996年,经全国考委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成立了全军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军队自学考试工作,开设了军需管理、军械管理、航空工程机务维修、军事高科技应用与管理等专科和本科专业。四、考试标准和开考专业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是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各本科、专科学历层次的要求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教育同学历层次的水平相一致。专业考试计划作为国家学历考试的“总体设计蓝图”由各专业委员会按照严格的组织程序论证,确定开考专业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学历层次、规格、课程设置、课程学分数、实践环节考核要求,推荐教材和参考书目。专业考试计划是实施国家考试的标准性、法规性文件,是个人制定自学计划、助学单位制定辅导计划的主要依据。五、自学和社会助学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既可以自学的方式完成学业,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择各种方式的面授、函授、广播、电视、音像等方式接受指导和帮助。各类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的社会助学活动遍及全国各地,受到自考生的欢迎。助学活动对于帮助自考生克服学习中的困难,完成教育过程,达到培养目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自学和社会助学的基本内容是考试机构颁发的课程考试大纲,指定、推荐的教材和参考书。高等院校、出版机构、社会助学组织针对自学者的实际,还编写了习题、练习和用于实践环节训练的录像。全国考办已制订数百门课程考试大纲,组织编写了数百种教材。助学机构还以网络方式为考生提供考试、自学辅导和就业等服务。一个用多种形式为自考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体系正在形成中。六、考试、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每年两次在全国考委规定的同一时间进行考试。报考人员可在当地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专业报名参考。自学考试采用施考分科、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分课程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有:中专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二○○七年元月五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鼓励自学成才"条款的具体体现。他诞生于1981年,是中共中央十一 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新时期总路线的产物。 �1988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明确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中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确定下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设置,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委员会确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考试标准。专业设置和课程设计具有应用性的特点。目前,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共设有涉及11个学科类别的220多个专科和本科专业。 20年来,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蓬勃发展,全国在籍考生超过1200万,每次报考人数达650余万,累计毕业生300余万,造就选拔了众多的专业人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备受青睐。��天津市自1981年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来,事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现在,已经开考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农学9个学科的113个专科和本科专业,现有45万在籍考生,每次考试参加者逾11万,累计毕业生6万余人,有力地支持了天津市的社会主义建设。�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开放、灵活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在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举行。课程考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安排,采用单科独进、学分累计的方式帮助自学者逐步完成学业。课程考试合格者发予课程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学习任务,思想品德合格者,可获得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主考学校副署的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可向该专业的主考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成绩评定方法,60分及格,不及格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考试,不限考试次数。自1998年下半年考试起,课程合格证书有效期为8年,超过8年,课程合格成绩将失效,考生需重新参加该课程的考试。1998年下半年以前的课程合格成绩,有效期从1998年10月开始计算。� 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报考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按有关规定免考已学过的相关课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设计科学、考试严格、管理先进,具有体现国家意志的权威性,并以上乘的教育质量赢得广泛的社会信誉。亚洲、欧洲、美洲、大洋洲的许多高等学校和教育机构也承认其课程考试成绩和学历证书。 �实践证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鼓励自学成才的学历检验制度是成功的,是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项创举,为中国公民提供了最为广阔、便利的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途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教育网络,为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广阔的途径,逐步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可以预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生命力无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前景辉煌。� 伴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继续着眼于全民素质的提高,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公民的终身学习需求,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 索引序列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真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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