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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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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2023自考启用新教材,2023年自考新教材目录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新自考教材08年自考70余门课程使用新教材详细情况介绍全国考办近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08年自考全国统考课使用大纲、教材目录。其中,70余门课程将使用新教材。考生通过教材目录可以了解到教材使用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学分、大纲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版次及主编。参加全国统考课考试时,考生注意所买教材要与教材目录中的信息相符,一旦买错教材,将影响学习效果及考试成绩。此次公布的教材目录中,有些课程“版次”栏内加了“*”,这表示该课程的教材、大纲内容和要求没有变动,只是改变了形式,如大纲、教材合订或版式大小及装帧有所变化,考生已买教材、大纲的可正常使用,不影响学习。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A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D作者:admin浏览次数:1234发表于:2007/10/2614:39[大中小]刑事诉讼法学02604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学王国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行政法学02615行政法学自学考试大纲行政法学罗豪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法律文书写作02623法律文书写作自学考试大纲法律文书写作宁致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外国法制史02634外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外国法制史由嵘胡大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律思想史02644中国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西方法律思想史02654西方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西方法律思想史张宏生谷春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行政管理学02776行政管理学自学考试大纲行政管理学胡象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农村社会学02904农村社会学自学考试大纲农村社会学赵莉红罗学刚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市政学02926市政学自学考试大纲市政学张永桃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政治学概论★03126政治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政治学概论王惠岩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03156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学考试大纲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包玉娥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西方政治制度03166西方政治制度自学考试大纲西方政治制度曹沛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国家公务员制度★03174国家公务员制度自学考试大纲国家公务员制度李如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公共政策03184公共政策自学考试大纲公共政策宁骚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行政组织理论★03194行政组织理论自学考试大纲行政组织理论倪星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领导科学03204领导科学自学考试大纲领导科学黄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文化概论03215中国文化概论自学考试大纲中国文化概论王宁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行政史03225中国行政史自学考试大纲中国行政史虞崇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西方行政学说史03234西方行政学说史自学考试大纲西方行政学说史竺乾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公文写作与处理03416公文写作与处理自学考试大纲公文写作与处理饶士奇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高级语言程序设计03424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自学考试大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迟成文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秘书学概论03456秘书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秘书学概论常崇宜辽宁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03465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自学考试大纲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孙淑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公安学基础理论03546公安学基础理论自学考试大纲公安学基础理论柳晓川许新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公安秘书学03555公安秘书学自学考试大纲公安秘书学魏永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公安管理学03568公安管理学自学考试大纲公安管理学杨建和张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治安管理学03576治安管理学自学考试大纲治安管理学熊一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侦查学03587刑事侦查学自学考试大纲刑事侦查学孟宪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保卫学03595保卫学自学考试大纲保卫学郭太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B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C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D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二)A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二)B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二)C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二)D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A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B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C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D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E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F因内容太多,请到一下链接阅读?dp-bbsthread-945.html本回答由网友推荐我在网上看到2013年10月自考全国统考课程将启用新教材大纲,但是我的书都是在这之前买的,不知道还能不能用1、不是所有自考全国统考课程将启用新教材大纲的,所以您首先要确定您报考的具体哪门课程启用新教材大纲,而哪几门又是用老教材的。2、如果那门启用新教材大纲的话,那么之前买的老教材也是不能用的,需要买新教材的,新旧教材的内容也是有变化的。3、大纲变了,书本内容肯定是变掉的,这是个自考的“规则”。本回答由网友推荐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教材改版大全,2022年自考教材改版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会计专科自考科目教材哪些改版了会计专业变教材的科目有:00041 基础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 00072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00157 管理会计 00160 审计学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66 货币银行学 00077金融市场学 00156 成本会计学相关变教材后的考试试题九州考苑有新自考教材08年自考70余门课程使用新教材详细情况介绍全国考办近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08年自考全国统考课使用大纲、教材目录。其中,70余门课程将使用新教材。考生通过教材目录可以了解到教材使用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学分、大纲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版次及主编。参加全国统考课考试时,考生注意所买教材要与教材目录中的信息相符,一旦买错教材,将影响学习效果及考试成绩。此次公布的教材目录中,有些课程“版次”栏内加了“*”,这表示该课程的教材、大纲内容和要求没有变动,只是改变了形式,如大纲、教材合订或版式大小及装帧有所变化,考生已买教材、大纲的可正常使用,不影响学习。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A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D作者:admin浏览次数:1234发表于:2007/10/2614:39[大中小]刑事诉讼法学02604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学王国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行政法学02615行政法学自学考试大纲行政法学罗豪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法律文书写作02623法律文书写作自学考试大纲法律文书写作宁致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外国法制史02634外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外国法制史由嵘胡大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律思想史02644中国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西方法律思想史02654西方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西方法律思想史张宏生谷春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行政管理学02776行政管理学自学考试大纲行政管理学胡象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农村社会学02904农村社会学自学考试大纲农村社会学赵莉红罗学刚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市政学02926市政学自学考试大纲市政学张永桃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政治学概论★03126政治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政治学概论王惠岩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03156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学考试大纲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包玉娥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西方政治制度03166西方政治制度自学考试大纲西方政治制度曹沛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国家公务员制度★03174国家公务员制度自学考试大纲国家公务员制度李如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公共政策03184公共政策自学考试大纲公共政策宁骚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行政组织理论★03194行政组织理论自学考试大纲行政组织理论倪星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领导科学03204领导科学自学考试大纲领导科学黄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文化概论03215中国文化概论自学考试大纲中国文化概论王宁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行政史03225中国行政史自学考试大纲中国行政史虞崇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西方行政学说史03234西方行政学说史自学考试大纲西方行政学说史竺乾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公文写作与处理03416公文写作与处理自学考试大纲公文写作与处理饶士奇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高级语言程序设计03424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自学考试大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迟成文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秘书学概论03456秘书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秘书学概论常崇宜辽宁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03465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自学考试大纲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孙淑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公安学基础理论03546公安学基础理论自学考试大纲公安学基础理论柳晓川许新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公安秘书学03555公安秘书学自学考试大纲公安秘书学魏永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公安管理学03568公安管理学自学考试大纲公安管理学杨建和张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治安管理学03576治安管理学自学考试大纲治安管理学熊一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侦查学03587刑事侦查学自学考试大纲刑事侦查学孟宪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保卫学03595保卫学自学考试大纲保卫学郭太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B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C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D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二)A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二)B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二)C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二)D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A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B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C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D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E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F因内容太多,请到一下链接阅读?dp-bbsthread-945.html本回答由网友推荐2014年的教材改版吗?2014年的一、二级建造师教材会全面改版,其中二级建造师教材的改版已基本完成,2013年10份最终定稿,预计12月份出版发行。改版量大概是40%左右,特别是实务部分增加了不少现场案例,并且编委会一再强调今年命题要与工程实践进一步接轨,也就是会进一步增加通过的难度。……[详情]如何应对自考教材改版这种情况下,是侧重课本为主,多看多理解多记忆了。其次是历年真题,这个也要看具体情况,改版后课本内容变化不大的话,可以参考一下;若变化很大,基本就不用参考了。模拟题,最不重要,这种资料,都是为了赚考生的¥,资料针对性不强,实际意义不大,考生可根据自己学习和时间情况再来看是否考虑练习或不练习。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湖南省自考教材目录,自考教材用书目录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湖南公共事业管理自考科目的全部课程是哪些?目前,我国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还不是很成熟,各个学校设置的课程不尽相同,从方向上分有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等,所学内容也是五花八门,典型的杂而不精。如果你问这个是用来高考填报志愿的话,那你要小心了,很多学校设置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都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如果不是考重点大学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那么毕业出来基本上没用,学不到东西,就业也很困难。大体说来,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主要课程有:公共政策,公共关系,管理学,公共财务,管理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管理文秘,行政法,经济法,经济学等,具体你要看每个学校的招生简章,有些出入还是很大的。这个专业主要是以文科为主该专业比较难的课程有:定量分析,经济数学,管理经济学等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介绍一、培养目标及规格本专业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教育行政机关、中小学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教育管理专门人才。本专业的业务培养目标,即:具备现代管理理论、教育科学理论、教育管理技术和方法的知识及实践能力,能在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成人教育部门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或胜任中小学校教育及其管理的相关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或管理人员。本专业的业务培养要求,即:通过学习现代管理和教育科学基本理论,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的基本能力训练,具备运用教育学、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能力,熟悉公共事业管理的一般规律、初步具备作为公共事业的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机构的管理人员所必备的职业素质。在政治思想道德方面,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在业务知识和能力方面,能够系统掌握教育管理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教育管理的基本政策、法律、法规,具有运用教育管理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教育管理实践中常见问题的能力,具有教育管理创新意识和良好的教育管理素养。在身体素质方面,身体健康,能精力充沛地工作。二、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中设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和集中实践课程。必修课、限选课和集中实践课程必须进入实施性教学计划。A类选修课程学分不低于6学分。必修课:英语、现代教育原理、课程与教学论、公共管理学、管理思想史、现代教育技术、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学、组织行为学、教育评价、现代教育管理专题。限选课:哲学引论、艺术学概论、人力资源管理选修课A类为专业课程,列有:法学概论、社会心理学、比较教育、中外教育名著选读选修课B类为文化素养课程,列有:美学与美育、中国古代诗歌选读、人类与自然、人类与社会课程设置的说明:现代教育原理、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心理学和现代教育技术是本专业的基础课程,旨在帮助学生掌握教育理论和教育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体现本专业的教育特色、培养学习者职业素养的基础;教育组织行为学、教育法学、教育评价和现代教育管理课程是本专业的主干课程,重点解决教育管理专业工作所急需的理论知识和职业素养的问题;管理思想史和公共管理学是一般管理学的课程,能够增进学习者的管理理论素养、掌握公共管理的一般理论知识和工作规范。三门限选课程为旨在提高学习者管理综合素质的基础课程。课程设置中的选修课,针对管理人员和教师的需要加以归类,现有跨专业课程已列入“公共选修课程”。专科已学课程不再重修,已列选修课程不再列入本计划。三、教学媒体与教学模式文字教材是主要教学媒体,音像教材为辅助教学媒体。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通过面授辅导、直播课堂、网上辅导、IP/VBI、作业的布置与指导、电子信箱、BBS讨论、电话和信函答疑、接待访问和处理来信等多种形式和手段为各地辅导教师和学生提供教学支持服务。四、教学管理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开设,执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选修课可试点电大或学生根据需要自由选择,但专科阶段已选的选修课,本科阶段不得重复选用。作为限选课和选修课的统服课程,可以使用中央电大提供的教学大纲、多种媒体教材、考试等教学资源的支持服务。省开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考试、和教学管理等由省电大负责。学生可从“公共选修课程”中选修课程,也允许学生跨科类选修课程。但这部分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课程总学分的10%。各门必修课程均安排平时作业,由中央电大和省电大共同组织。平时作业成绩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20%。集中实践环节由试点电大根据中央电大和省电大制定的总体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形式可以多样,不得免修。五、修业年限与毕业实行学分制,学生注册后8年内取得的学分均为有效。按6个学期安排教学计划。本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为71学分。学生通过学习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本科学历毕业证书。本专业毕业学生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新自考教材08年自考70余门课程使用新教材详细情况介绍全国考办近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08年自考全国统考课使用大纲、教材目录。其中,70余门课程将使用新教材。考生通过教材目录可以了解到教材使用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学分、大纲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版次及主编。参加全国统考课考试时,考生注意所买教材要与教材目录中的信息相符,一旦买错教材,将影响学习效果及考试成绩。此次公布的教材目录中,有些课程“版次”栏内加了“*”,这表示该课程的教材、大纲内容和要求没有变动,只是改变了形式,如大纲、教材合订或版式大小及装帧有所变化,考生已买教材、大纲的可正常使用,不影响学习。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A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D作者:admin浏览次数:1234发表于:2007/10/2614:39[大中小]刑事诉讼法学02604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学王国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行政法学02615行政法学自学考试大纲行政法学罗豪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法律文书写作02623法律文书写作自学考试大纲法律文书写作宁致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外国法制史02634外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外国法制史由嵘胡大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律思想史02644中国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西方法律思想史02654西方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西方法律思想史张宏生谷春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行政管理学02776行政管理学自学考试大纲行政管理学胡象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农村社会学02904农村社会学自学考试大纲农村社会学赵莉红罗学刚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市政学02926市政学自学考试大纲市政学张永桃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政治学概论★03126政治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政治学概论王惠岩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03156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学考试大纲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包玉娥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西方政治制度03166西方政治制度自学考试大纲西方政治制度曹沛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国家公务员制度★03174国家公务员制度自学考试大纲国家公务员制度李如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公共政策03184公共政策自学考试大纲公共政策宁骚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行政组织理论★03194行政组织理论自学考试大纲行政组织理论倪星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领导科学03204领导科学自学考试大纲领导科学黄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文化概论03215中国文化概论自学考试大纲中国文化概论王宁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行政史03225中国行政史自学考试大纲中国行政史虞崇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西方行政学说史03234西方行政学说史自学考试大纲西方行政学说史竺乾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公文写作与处理03416公文写作与处理自学考试大纲公文写作与处理饶士奇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高级语言程序设计03424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自学考试大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迟成文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秘书学概论03456秘书学概论自学考试大纲秘书学概论常崇宜辽宁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03465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自学考试大纲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孙淑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公安学基础理论03546公安学基础理论自学考试大纲公安学基础理论柳晓川许新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公安秘书学03555公安秘书学自学考试大纲公安秘书学魏永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公安管理学03568公安管理学自学考试大纲公安管理学杨建和张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治安管理学03576治安管理学自学考试大纲治安管理学熊一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侦查学03587刑事侦查学自学考试大纲刑事侦查学孟宪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保卫学03595保卫学自学考试大纲保卫学郭太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B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C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一)D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二)A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二)B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二)C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二)D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A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B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C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D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E2008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大纲教材目录(三)F因内容太多,请到一下链接阅读?dp-bbsthread-945.html本回答由网友推荐自考会计有哪些教材?你可以上你所在省的自考网上看一下上面都有介绍哪个学校开考该专业,考该专业要考哪些具体课程的详细介绍自考会计有哪些教材?不同个省份,安排的科目是不一样的,但没有多大的差别,可以去省自考网官网去看看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自学考试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刑事诉讼教材区别,自考的书和统招的教材书区别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三版和第四版区别内容变了。1、刑事诉讼第四版将第三版的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刑事诉讼第四版的内容比第三版更详细。2、刑诉法第四版中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在侦查、实行强制措施、检察院职责等方面均有新的规定,而第三版没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差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实体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在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区别吗?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1、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有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3、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热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4、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自考用人教版教材可以吗自考教材有什么?自考用人教版教材可以吗自考那要看你是要考成教呢?还是自考。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主要专业课程: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宪法学、民事诉讼法、商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私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工学矛盾小、费用低,实行“宽进严出”,“教考分离”,

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本科专业的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20门,总学分不低于125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独立本科段专业的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10门,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考试网-常见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2019年春季招生专业

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

自考法律大专考试内容

必考课

毛概、马克思现实主义经济学原理基本原理、外语、国际私法、国际性经济法概论、法律文书写作、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担保法、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环境法与资源保障法。

选修课程

(任选三科)

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国家法律思想史、金融法、票据法、保险法、税收法律、公正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

还要加考课

(非法学专业大专及以上考生还要加考课程内容)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典、民诉法。

自考常见问题:

1、法律法规、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专业专科学生可以直接报名所学专业本科自考,监所管理技术专业专科学生报名所学专业,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

2、别的专业专科学生报名所学专业本科自考,须加考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3、40岁以上考生可以申请免试外语。

”自考难以、通过率低”就是针对社会发展自学考试的考生,这一部分考生大部分是有间有行业的在职员工或待业人员,这一类人学习的时间少、考虑周全,并且欠缺管理与自律能力,因此通过率比较低,但对于各大院校为自考生组织自考考试是没有这种问题的。自考全国各地均值通过率一般在10%–30%上下。大自考即是绝对凭借自己通过自学,不依靠一切辅导班的中长线自考。

自考非单选题就不同了,靠的是记椅背,一本书通常几十乃至几百个考试点,万一出的题恰巧是没背过的,那就惨了。即便可以依靠本人的理解记忆的碎片拼凑出回答,要想获得令人满意分数,还要好运气点才能够。

自考单独办学别名小自考。小自考便是大家一般讲的股票短线自考。这类自考通常是参加一些办校单位组织的助学班,并且也就国家的相关政策即办校企业自己能机构一些科目考试,另一部分学科是参与国家组织的国家统一考试。换句话说你考试科目一一部分来源于国家,一部分来源于你一直在的办校企业,这类自考要较为简单些,大部分通过率在80%之上。

自考四川大学法律本科需考以下科目:

1、必考:毕业论文、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合同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法律文书写作、婚姻家庭法

2、选考:英语(二)、房地产法、税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金融法、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本科段必考课12门,选考课7门,可从中任选3门,不考英语(二)的考生在另选三门,非法学类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而须加考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扩展资料

四川大学法学院有着悠久的历史。她创始于1903年,初称“课吏馆”,又称仕学馆。1905年四川总督锡良在原仕学馆的基础上创办四川法政学堂。1912年四川法政学堂发展成为四川法政学校,1914年更名为四川公立法政专门学校。

1927年四川公立法政专门学校连同四川公立外国语专门学校、四川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四川公立工业专门学校、四川公立国学专门学校五大专门学校组建成为公立四川大学,四川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即成为公立四川大学的法政学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四川大学法学院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刑事诉讼教材改革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刑事诉讼法陈光中第六版和第五版区别大吗刑事诉讼法陈光中主编第五版在第四版的基础上,吸收了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而修改公布的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三家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自新法实施后的实践经验,对教材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使教材更适于在教学中使用。第三版是09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是更多的是要借鉴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邢讼法制度其次,从比较法角度上考察,西方国家的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基本证据规则相接近,但两者的规定却有一定的差别。从继承关系上看,证据补强规则并不能推导出孤证不能定案。1、从传承上看,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自愿自白,不需要补强证据,直接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而对于法庭外的自白则需要进行补强。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要求无论是法庭上的自白还是法庭外的自白,都需要补强证据。[3]我国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继承了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而大陆法系中并没有规定孤证不能定罪的规则,也没人认为能从证据补强规则中推导出该规则。2、从证据补强的原因来看,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虽然证据补强规则具体规定有所差别,但是规定证据补强规则的原因基本相同,都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身心容易受到审讯人员的强制,其口供的可信性较低,所以需要其他证据给予补强,以担保口供的真实性。而其他证据则不存在着这方面的原因,因此一般不要求进行特殊的补强。3、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证据补强作不同要求的原因来看,两者的规定之所以有差别,与其庭审制度有一定的关系。英美法系国家中,审判制度程序复杂,定罪相对来说较为困难,庭审效率不高,但其庭审的对抗性强,被告人的防御非常充分,在法庭上作出供述的自愿性能够得到充分保证,因此在法庭上仅有供述也能定罪,没有必要再另行通过特别规则予以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庭审效率低下的问题。如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检察官只要得到了被告人自白,不需要其他证据就可以进行辩诉交易,法官只要认定被告人自白是自愿作出的,就能不需要其他证据就可以采纳辩诉交易协议并作出判决,快速地解决了近90%的刑事案件,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4]而大陆法系的庭审程序相对来说更注重于探明事实真相,法官在法庭上有主动调查的倾向,其中立性没有英美法系法官超然,整个诉讼程序相对简约而有效率,控诉有力,但被告人防御能力相对不足,因此就有必要对被告人的口供,包括在法庭上的口供,进行特殊的制约,以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减少冤案发生的可能性。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很多方面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做法,特别是庭审制度改革,呈从职权式转为抗辩式的倾向。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仅针对被告人口供,被告人是审判阶段的特殊称谓,而在其他法条中,都是同时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因此从字面上理解,应当是特指被告人口供需要补强。但实践中,该条文并不仅仅在审判阶段使用,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样运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一方面是因为审判起着指导侦查和审查起诉方向的作用,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必然要考虑法院能否作有罪判决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在条文上对庭审方式做出了改革,但从实际效果上来看,我国的庭审对抗性不但跟英美法系差距很大,就是跟大陆法系比也远不如,因此适用大陆法系的证据补强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误区导致了定罪量刑的相对困难,究其原因固然有司法实践和理论脱节的因素,但其根源还是来自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诚然,我国证据制度对形式合法性要求比不上西方国家,但是对证据真实性的追求却并非如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等条文的规定,足以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真理。但是“确实充分”应当说只是一个一般性、总体性、政策性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9]为解决缺乏标准性和操作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人们不得不提出一些具体的、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和标准。不管是持“客观真实说”还是持“法律真实说”观点,学术界比较一致认可的,可以作为我国证据标准是“排他性”标准,即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上,本结论必须是排除其他一切可能,而且是本案惟一的结论。有学者认为,排他性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具体。理由是:(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分析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具有排他性)。[10]笔者赞同此观点,“排他性”证明标准强调绝对意义上的排他性,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的结论。不管是法律条文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还是理论界归纳的“排他性”标准,均体现了我国在对待证明标准强调了对客观真实的孜孜追求。而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更侧重于作为标准基本要求——实用性。在西方国家,证明标准有“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等几种主张[11],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美法系国家。除“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以外,西方国家证明标准还有“建立内心确信”。这是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著名的证据法原则“自由心证”的基本内容。可以说内心确信,就是刑事证明标准的正面表述。应当说“排除合理怀疑”与“建立内心确信”二者有明显的同一性,突出表现在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建立内心确信,就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反之亦然,一是证实主义,一是证伪主义。因此可以说,二者只是一个标准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一项标准的两种操作性表述。由于英美法原则的普遍化以及英美证据标准可能更具操作性,应当说,“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据标准具有普遍性趋势。但不管是建立内心确信还是排除合理怀疑,都认为证据证明只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盖然性”,至于这种盖然性有多高,如果对这一标准进行量化,通说是在90%左右。正如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由于取得证据的方法有显著不同和区别,证据只能产生程度不同的盖然性,而不会有哲学上的绝对真理的意义。”[12]相比较而言,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排他性”标准的要求要比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内心确信标准要高,而非更低。排除合理怀疑与相对真实论紧密关联,以此表述证明标准,虽然比“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等提法更为准确和更具可操作性,但在语义与语感上,显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的一种下降。[13]也有学者认为,虽然与西方国家一样,我们也认为诉讼中认识的案件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通常是有差别的,但我们主张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比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在现有的证明体系被打破之前,现有的证据内部必须环环相扣,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也就是要求法官和陪审员在主观上达到完全确信的程度,而不能满足于仅达到90%的可能性。[14]换句话说,我国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是在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原则的要求下,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最终达到百分之百的相信,而西方国家的证明标准则不要求裁判者达到完全的确信,即并非要求排除一切可能的怀疑,而仅要求此种被排除的怀疑,必须能够说出理由,摆出道理,经得起理性论证,而不是无故置疑,吹毛求疵。笔者认为,从希望能减少冤案、错案的角度出发,适度提高证明标准虽然有现实必要性,但当然这样美好的愿望,在现实中能否实现,那是很值得商榷的。毕竟个人的认识能力只能达到一定程度,并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能达到全知全觉,这是客观现实,并不是你希望能达到就能达到的。当然,这更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证明标准的提高必然导致很多案件因为达不到该标准而使很多嫌疑人被作无罪处理,而另一方面,因为证明标准的提高,而减少的冤案、错案则是微乎其微的。所以这是一个利益权衡的结果。这一次,我们与其他制度的出发点正好相反,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选择了侧重保护人权,而西方国家侧重了打击犯罪。根源于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的排他性标准,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这些证明方法、手段因为其本身要求的相对严格性,所以这也是实践中我们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对证据认定事实的要求更加严格的根源所在。一个国家选择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是一个利益衡量、价值选择的过程,是以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有可能被侵犯为代价,换取更加有效的打击犯罪,最终保护了大多数人不受犯罪的侵害;还是宁愿放纵很多犯罪,使人们忍受可能更多的犯罪侵害,而来保护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因此,沉默权制度是现代法制发展的必然方向。一国的证据制度的选择同样也是如此。沉默权之所以能够根植于西方法律制度之中且能够有序地实施,除了依赖于西方价值观念和诉讼理念支撑外,还有一系列配套的诉讼制度,得以保证刑事诉讼在被告人“不开口”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有效、顺利地进行。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平衡之间,用的是更加严厉的证据实体适用规则和标准的方式。而西方国家则普遍采取使用加强证据形式合法性等直接保护人权的方式,比如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直接言词原则等等,而对证据实体认定则在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有限的前提下,进行了适度的放宽,从而有利于定罪。这是两种不同的防止冤案发生的制度设计,都有其合理性。我们不可能也不合适在引进沉默权制度等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制度的同时,继续采用严格证据实体适用规则和标准。这样的话,天平将完全倾向了保护人权一边,平衡会将被打破,导致犯罪打击不力的后果,我们只能二者相权选其一。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人只能是目的、不能将人当作手段的现代民权主义刑法思想,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并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为不可保留的七项最基本人权之一。我国于1998年参加了该公约,批准该公约并付诸执行是履行国家承诺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体现我国信守承诺的国际形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使引进沉默权制度具有了一定的思想基础。相对来说,沉默权制度的合理性远超过其局限性,这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根本原因之一。而通过前文的分析,我国的证据实务中严格把握证据事实认定关,却具有很明显的不合理性;相对更为严厉的证明标准,则有违特定人在某个时期对个别事物认识是有限的这一客观事实,具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现实操作性差。所以,选择沉默权制度相比较更具有合理性,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我国如选择引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沉默权制度,就要求我们不能坚持原有较为严厉的认定事实的证据制度,应该对证据制度进行一定改造。1、降低证明标准,把证据确实充分改为排除合理怀疑。无论是学界归纳的排他性标准还是实务中严格的把握事实认定的做法,其根源均在于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哲学意义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理想主义的证据标准。将证明标准从百分之百的确信降低到90%的高度盖然性,有利于维持因引进沉默权而被打破了的打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之间的重新平衡。2、改变审查证据主要方式,从审查与庭前书面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等方面转变到由亲历而感受真实性上来。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告人口供证据价值的不同定位,将直接影响人们对于沉默权的态度。如果一项诉讼制度不能摆脱对口供证据的迷恋和依附,那么这个诉讼制度对于沉默权制度必然产生天然的恐惧和排斥。事实上,接受、确立沉默权制度后,完全可以通过证据制度的设置来降低口供证据的价值及对口供证据的不恰当期待,以改变依赖口供办案的习惯做法。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立法方面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要列举的方式严格加以限制,并明确规定证人非因法定事由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应视其情节应给予相应的制裁;建立和完善证人及其家属保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对证人及其家属在证人出庭时的人身权利和应享有的各种权益予以保障,特别是要规定对直接或变相打击报复出庭证人的行为人,不论处于何种诉讼阶段,均应当给予经济、行政或法律的严厉制裁;明确证人作证经济损失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对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给予经济补偿,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由专职部门进行管理和分配,对积极作证的证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4、健全证据补强规则。明确补强的对象、补强范围、补强内容等。对此可以借鉴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以此为参考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的民事诉讼证据补强制度,对刑事证据补强规则可作如下规定: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有补强证据,而非犯罪事实,如前科、没收、追征事由等无须补强;对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具备补强证据;在犯罪事实中被告人与犯罪人同一的认定不需要补强证据;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如故意、过失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对于非犯罪构成的事实,即犯罪阻却事由不存在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及时收集证据能使律师更加充分地了解案件情况并有效发挥辩护职能。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的文件,以便律师能向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之下,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是诉讼当事人,鉴于控诉方与辩护方实际力量的不平衡,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赋予辩护方充分的诉讼权利,并对侦查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有独立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美国,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被作为宪法性权利规定于《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各州的宪法中,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双轨”制侦查模式下,双方分别进行侦查,都可以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由于双方侦查能力对比悬殊,辩护方的调查往往只是控诉方调查的补充,其主要方式有:自行调查、②预审程序中的证据开示、③申请法院调取(保全)的证据、④特定侦查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在英国,辩护方在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方式主要有:证据开示制度、律师的调查取证权、⑤卷宗材料的阅卷权[1]。在大陆法系传统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下,侦查职能由控诉方行使,辩护方与控诉方的诉讼地位并不完全平等。辩护方如认为存在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能请求侦控机关收集,而不能自行收集。随着程序正义观念的深入,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在大多数国家逐渐被修正,这不同程度地强化了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2]。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得证据的主要方式有:“询问证人及鉴定人时的在场权”(第157—159、170条)、“申请证据保全的请求权”(第179条);在法国预审程序中,律师可以在场听取预审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辩护方可以向预审法官申请并参与司法鉴定、请求预审法官询问证人以及进行新的调查,预审法官拒绝的,辩护方可请求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复议[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3条a规定了被指控者请求收集与其有利的证据的权利;辩护人也可以公民身份收集案件信息[4],辩护人可以勘验犯罪现场、询问证人、制作私人鉴定报告、请求被追诉者的亲友行使证言拒绝权等[5];意大利法律规定在初期侦查期间,被调查者可以要求法官调取证言、进行鉴定或者司法实验、组织辨认[6],2000年12月7日颁布的法律还确立了辩护方侦查的规则[7]。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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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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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刑事诉讼教材区别,自考的书和统招的教材书区别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三版和第四版区别内容变了。1、刑事诉讼第四版将第三版的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刑事诉讼第四版的内容比第三版更详细。2、刑诉法第四版中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在侦查、实行强制措施、检察院职责等方面均有新的规定,而第三版没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差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实体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在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区别吗?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1、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有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3、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热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4、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自考用人教版教材可以吗自考教材有什么?自考用人教版教材可以吗自考那要看你是要考成教呢?还是自考。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刑事诉讼教材改革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刑事诉讼法陈光中第六版和第五版区别大吗刑事诉讼法陈光中主编第五版在第四版的基础上,吸收了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而修改公布的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三家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自新法实施后的实践经验,对教材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使教材更适于在教学中使用。第三版是09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是更多的是要借鉴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邢讼法制度其次,从比较法角度上考察,西方国家的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基本证据规则相接近,但两者的规定却有一定的差别。从继承关系上看,证据补强规则并不能推导出孤证不能定案。1、从传承上看,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自愿自白,不需要补强证据,直接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而对于法庭外的自白则需要进行补强。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要求无论是法庭上的自白还是法庭外的自白,都需要补强证据。[3]我国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继承了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而大陆法系中并没有规定孤证不能定罪的规则,也没人认为能从证据补强规则中推导出该规则。2、从证据补强的原因来看,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虽然证据补强规则具体规定有所差别,但是规定证据补强规则的原因基本相同,都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身心容易受到审讯人员的强制,其口供的可信性较低,所以需要其他证据给予补强,以担保口供的真实性。而其他证据则不存在着这方面的原因,因此一般不要求进行特殊的补强。3、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证据补强作不同要求的原因来看,两者的规定之所以有差别,与其庭审制度有一定的关系。英美法系国家中,审判制度程序复杂,定罪相对来说较为困难,庭审效率不高,但其庭审的对抗性强,被告人的防御非常充分,在法庭上作出供述的自愿性能够得到充分保证,因此在法庭上仅有供述也能定罪,没有必要再另行通过特别规则予以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庭审效率低下的问题。如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检察官只要得到了被告人自白,不需要其他证据就可以进行辩诉交易,法官只要认定被告人自白是自愿作出的,就能不需要其他证据就可以采纳辩诉交易协议并作出判决,快速地解决了近90%的刑事案件,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4]而大陆法系的庭审程序相对来说更注重于探明事实真相,法官在法庭上有主动调查的倾向,其中立性没有英美法系法官超然,整个诉讼程序相对简约而有效率,控诉有力,但被告人防御能力相对不足,因此就有必要对被告人的口供,包括在法庭上的口供,进行特殊的制约,以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减少冤案发生的可能性。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很多方面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做法,特别是庭审制度改革,呈从职权式转为抗辩式的倾向。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仅针对被告人口供,被告人是审判阶段的特殊称谓,而在其他法条中,都是同时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因此从字面上理解,应当是特指被告人口供需要补强。但实践中,该条文并不仅仅在审判阶段使用,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样运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一方面是因为审判起着指导侦查和审查起诉方向的作用,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必然要考虑法院能否作有罪判决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在条文上对庭审方式做出了改革,但从实际效果上来看,我国的庭审对抗性不但跟英美法系差距很大,就是跟大陆法系比也远不如,因此适用大陆法系的证据补强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误区导致了定罪量刑的相对困难,究其原因固然有司法实践和理论脱节的因素,但其根源还是来自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诚然,我国证据制度对形式合法性要求比不上西方国家,但是对证据真实性的追求却并非如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等条文的规定,足以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真理。但是“确实充分”应当说只是一个一般性、总体性、政策性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9]为解决缺乏标准性和操作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人们不得不提出一些具体的、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和标准。不管是持“客观真实说”还是持“法律真实说”观点,学术界比较一致认可的,可以作为我国证据标准是“排他性”标准,即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上,本结论必须是排除其他一切可能,而且是本案惟一的结论。有学者认为,排他性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具体。理由是:(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分析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具有排他性)。[10]笔者赞同此观点,“排他性”证明标准强调绝对意义上的排他性,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的结论。不管是法律条文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还是理论界归纳的“排他性”标准,均体现了我国在对待证明标准强调了对客观真实的孜孜追求。而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更侧重于作为标准基本要求——实用性。在西方国家,证明标准有“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等几种主张[11],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美法系国家。除“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以外,西方国家证明标准还有“建立内心确信”。这是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著名的证据法原则“自由心证”的基本内容。可以说内心确信,就是刑事证明标准的正面表述。应当说“排除合理怀疑”与“建立内心确信”二者有明显的同一性,突出表现在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建立内心确信,就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反之亦然,一是证实主义,一是证伪主义。因此可以说,二者只是一个标准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一项标准的两种操作性表述。由于英美法原则的普遍化以及英美证据标准可能更具操作性,应当说,“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据标准具有普遍性趋势。但不管是建立内心确信还是排除合理怀疑,都认为证据证明只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盖然性”,至于这种盖然性有多高,如果对这一标准进行量化,通说是在90%左右。正如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由于取得证据的方法有显著不同和区别,证据只能产生程度不同的盖然性,而不会有哲学上的绝对真理的意义。”[12]相比较而言,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排他性”标准的要求要比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内心确信标准要高,而非更低。排除合理怀疑与相对真实论紧密关联,以此表述证明标准,虽然比“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等提法更为准确和更具可操作性,但在语义与语感上,显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的一种下降。[13]也有学者认为,虽然与西方国家一样,我们也认为诉讼中认识的案件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通常是有差别的,但我们主张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比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在现有的证明体系被打破之前,现有的证据内部必须环环相扣,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也就是要求法官和陪审员在主观上达到完全确信的程度,而不能满足于仅达到90%的可能性。[14]换句话说,我国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是在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原则的要求下,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最终达到百分之百的相信,而西方国家的证明标准则不要求裁判者达到完全的确信,即并非要求排除一切可能的怀疑,而仅要求此种被排除的怀疑,必须能够说出理由,摆出道理,经得起理性论证,而不是无故置疑,吹毛求疵。笔者认为,从希望能减少冤案、错案的角度出发,适度提高证明标准虽然有现实必要性,但当然这样美好的愿望,在现实中能否实现,那是很值得商榷的。毕竟个人的认识能力只能达到一定程度,并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能达到全知全觉,这是客观现实,并不是你希望能达到就能达到的。当然,这更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证明标准的提高必然导致很多案件因为达不到该标准而使很多嫌疑人被作无罪处理,而另一方面,因为证明标准的提高,而减少的冤案、错案则是微乎其微的。所以这是一个利益权衡的结果。这一次,我们与其他制度的出发点正好相反,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选择了侧重保护人权,而西方国家侧重了打击犯罪。根源于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的排他性标准,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这些证明方法、手段因为其本身要求的相对严格性,所以这也是实践中我们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对证据认定事实的要求更加严格的根源所在。一个国家选择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是一个利益衡量、价值选择的过程,是以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有可能被侵犯为代价,换取更加有效的打击犯罪,最终保护了大多数人不受犯罪的侵害;还是宁愿放纵很多犯罪,使人们忍受可能更多的犯罪侵害,而来保护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因此,沉默权制度是现代法制发展的必然方向。一国的证据制度的选择同样也是如此。沉默权之所以能够根植于西方法律制度之中且能够有序地实施,除了依赖于西方价值观念和诉讼理念支撑外,还有一系列配套的诉讼制度,得以保证刑事诉讼在被告人“不开口”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有效、顺利地进行。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平衡之间,用的是更加严厉的证据实体适用规则和标准的方式。而西方国家则普遍采取使用加强证据形式合法性等直接保护人权的方式,比如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直接言词原则等等,而对证据实体认定则在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有限的前提下,进行了适度的放宽,从而有利于定罪。这是两种不同的防止冤案发生的制度设计,都有其合理性。我们不可能也不合适在引进沉默权制度等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制度的同时,继续采用严格证据实体适用规则和标准。这样的话,天平将完全倾向了保护人权一边,平衡会将被打破,导致犯罪打击不力的后果,我们只能二者相权选其一。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人只能是目的、不能将人当作手段的现代民权主义刑法思想,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并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为不可保留的七项最基本人权之一。我国于1998年参加了该公约,批准该公约并付诸执行是履行国家承诺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体现我国信守承诺的国际形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使引进沉默权制度具有了一定的思想基础。相对来说,沉默权制度的合理性远超过其局限性,这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根本原因之一。而通过前文的分析,我国的证据实务中严格把握证据事实认定关,却具有很明显的不合理性;相对更为严厉的证明标准,则有违特定人在某个时期对个别事物认识是有限的这一客观事实,具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现实操作性差。所以,选择沉默权制度相比较更具有合理性,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我国如选择引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沉默权制度,就要求我们不能坚持原有较为严厉的认定事实的证据制度,应该对证据制度进行一定改造。1、降低证明标准,把证据确实充分改为排除合理怀疑。无论是学界归纳的排他性标准还是实务中严格的把握事实认定的做法,其根源均在于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哲学意义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理想主义的证据标准。将证明标准从百分之百的确信降低到90%的高度盖然性,有利于维持因引进沉默权而被打破了的打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之间的重新平衡。2、改变审查证据主要方式,从审查与庭前书面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等方面转变到由亲历而感受真实性上来。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告人口供证据价值的不同定位,将直接影响人们对于沉默权的态度。如果一项诉讼制度不能摆脱对口供证据的迷恋和依附,那么这个诉讼制度对于沉默权制度必然产生天然的恐惧和排斥。事实上,接受、确立沉默权制度后,完全可以通过证据制度的设置来降低口供证据的价值及对口供证据的不恰当期待,以改变依赖口供办案的习惯做法。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立法方面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要列举的方式严格加以限制,并明确规定证人非因法定事由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应视其情节应给予相应的制裁;建立和完善证人及其家属保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对证人及其家属在证人出庭时的人身权利和应享有的各种权益予以保障,特别是要规定对直接或变相打击报复出庭证人的行为人,不论处于何种诉讼阶段,均应当给予经济、行政或法律的严厉制裁;明确证人作证经济损失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对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给予经济补偿,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由专职部门进行管理和分配,对积极作证的证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4、健全证据补强规则。明确补强的对象、补强范围、补强内容等。对此可以借鉴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以此为参考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的民事诉讼证据补强制度,对刑事证据补强规则可作如下规定: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有补强证据,而非犯罪事实,如前科、没收、追征事由等无须补强;对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具备补强证据;在犯罪事实中被告人与犯罪人同一的认定不需要补强证据;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如故意、过失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对于非犯罪构成的事实,即犯罪阻却事由不存在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及时收集证据能使律师更加充分地了解案件情况并有效发挥辩护职能。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的文件,以便律师能向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之下,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是诉讼当事人,鉴于控诉方与辩护方实际力量的不平衡,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赋予辩护方充分的诉讼权利,并对侦查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有独立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美国,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被作为宪法性权利规定于《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各州的宪法中,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双轨”制侦查模式下,双方分别进行侦查,都可以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由于双方侦查能力对比悬殊,辩护方的调查往往只是控诉方调查的补充,其主要方式有:自行调查、②预审程序中的证据开示、③申请法院调取(保全)的证据、④特定侦查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在英国,辩护方在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方式主要有:证据开示制度、律师的调查取证权、⑤卷宗材料的阅卷权[1]。在大陆法系传统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下,侦查职能由控诉方行使,辩护方与控诉方的诉讼地位并不完全平等。辩护方如认为存在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能请求侦控机关收集,而不能自行收集。随着程序正义观念的深入,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在大多数国家逐渐被修正,这不同程度地强化了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2]。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得证据的主要方式有:“询问证人及鉴定人时的在场权”(第157—159、170条)、“申请证据保全的请求权”(第179条);在法国预审程序中,律师可以在场听取预审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辩护方可以向预审法官申请并参与司法鉴定、请求预审法官询问证人以及进行新的调查,预审法官拒绝的,辩护方可请求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复议[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3条a规定了被指控者请求收集与其有利的证据的权利;辩护人也可以公民身份收集案件信息[4],辩护人可以勘验犯罪现场、询问证人、制作私人鉴定报告、请求被追诉者的亲友行使证言拒绝权等[5];意大利法律规定在初期侦查期间,被调查者可以要求法官调取证言、进行鉴定或者司法实验、组织辨认[6],2000年12月7日颁布的法律还确立了辩护方侦查的规则[7]。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学自考

【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 】成人自考法律大专需要考中国法制史、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国际法、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科目。成人自考大专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17年4月自考00012英语一真题 格式:PDF大小:3653.97KB 2020年10月自考00320领导科学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404.29KB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考法律本科科目当蹲着的起来主教练僵局

自考法律本科考试科目有18门必考科目,15门选考科目,具体如下:必考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法理学,行政法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国际法,毕业论文。

自考法律本科选考科目:英语(二),公司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金融法,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税法,票据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已经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与本考试计划中课程名称和学分相同课程的合格成绩,可申请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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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及对口供证据的不恰当期待,以改变依赖口供办案的习惯做法。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立法方面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要列举的方式严格加以限制,并明确规定证人非因法定事由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应视其情节应给予相应的制裁;建立和完善证人及其家属保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对证人及其家属在证人出庭时的人身权利和应享有的各种权益予以保障,特别是要规定对直接或变相打击报复出庭证人的行为人,不论处于何种诉讼阶段,均应当给予经济、行政或法律的严厉制裁;明确证人作证经济损失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对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给予经济补偿,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由专职部门进行管理和分配,对积极作证的证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4、健全证据补强规则。明确补强的对象、补强范围、补强内容等。对此可以借鉴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以此为参考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的民事诉讼证据补强制度,对刑事证据补强规则可作如下规定: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有补强证据,而非犯罪事实,如前科、没收、追征事由等无须补强;对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具备补强证据;在犯罪事实中被告人与犯罪人同一的认定不需要补强证据;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如故意、过失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对于非犯罪构成的事实,即犯罪阻却事由不存在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及时收集证据能使律师更加充分地了解案件情况并有效发挥辩护职能。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的文件,以便律师能向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之下,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是诉讼当事人,鉴于控诉方与辩护方实际力量的不平衡,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赋予辩护方充分的诉讼权利,并对侦查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有独立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美国,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被作为宪法性权利规定于《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各州的宪法中,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双轨”制侦查模式下,双方分别进行侦查,都可以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由于双方侦查能力对比悬殊,辩护方的调查往往只是控诉方调查的补充,其主要方式有:自行调查、②预审程序中的证据开示、③申请法院调取(保全)的证据、④特定侦查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在英国,辩护方在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方式主要有:证据开示制度、律师的调查取证权、⑤卷宗材料的阅卷权[1]。在大陆法系传统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下,侦查职能由控诉方行使,辩护方与控诉方的诉讼地位并不完全平等。辩护方如认为存在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能请求侦控机关收集,而不能自行收集。随着程序正义观念的深入,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在大多数国家逐渐被修正,这不同程度地强化了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2]。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得证据的主要方式有:“询问证人及鉴定人时的在场权”(第157—159、170条)、“申请证据保全的请求权”(第179条);在法国预审程序中,律师可以在场听取预审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辩护方可以向预审法官申请并参与司法鉴定、请求预审法官询问证人以及进行新的调查,预审法官拒绝的,辩护方可请求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复议[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3条a规定了被指控者请求收集与其有利的证据的权利;辩护人也可以公民身份收集案件信息[4],辩护人可以勘验犯罪现场、询问证人、制作私人鉴定报告、请求被追诉者的亲友行使证言拒绝权等[5];意大利法律规定在初期侦查期间,被调查者可以要求法官调取证言、进行鉴定或者司法实验、组织辨认[6],2000年12月7日颁布的法律还确立了辩护方侦查的规则[7]。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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