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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自学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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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自学考试复习资料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如下:

考试知识点1: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考试知识点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3)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考试知识点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2)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考试知识点4: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3)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4)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

(5)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1、劳动法的产生:(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 "劳工法规"主要内容就是强迫劳工接受雇主苛刻的劳动条件,如允许延长工时、禁止提高工人工资等。就其实质而言,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2)十九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 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2、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的产生,是大工业时期"人类理性"的体现。(2)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3)劳动法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3、当代各国劳动法的发展:(1)世界各国普遍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5)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最低劳动标准(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4、中国劳动立法概述:(1)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包括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同盟罢工权等内容,是中国最早的劳动法律文件。(2)北洋政府时期的《暂行工厂规则》 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公布《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立法。(3)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1931年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1941年公布《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8年全国劳动大会决议中提出"关于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1949年到196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1966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停滞时期。1976年以后至今,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时期。(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这一法律的颁布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为建立公正、平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5、初期劳动法的特点;(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6、现阶段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4)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7、国际劳动立法;(1)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广义上可以包括联合国或区域性的公约和协定,还包括国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2)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A、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B、 1906年国际劳动立法会议讨论通过《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3)国际劳工组织A、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1946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劳动劳工方面的事务。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 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原则: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国际劳工的各种组织和会议。B、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因此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的主要依据,二次大战之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二次大战之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C、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创始会员国,1944年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1983年新中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重新承认旧中国批准的公约有14个,新批准的公约有9个。

①初期劳动法的特点;②国际劳工公约;③国际劳工建议书等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自考本科劳动法复习资料

与数额没有关系,与赔偿项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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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1、劳动法的产生:(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 "劳工法规"主要内容就是强迫劳工接受雇主苛刻的劳动条件,如允许延长工时、禁止提高工人工资等。就其实质而言,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2)十九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 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2、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的产生,是大工业时期"人类理性"的体现。(2)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3)劳动法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3、当代各国劳动法的发展:(1)世界各国普遍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5)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最低劳动标准(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4、中国劳动立法概述:(1)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包括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同盟罢工权等内容,是中国最早的劳动法律文件。(2)北洋政府时期的《暂行工厂规则》 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公布《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立法。(3)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1931年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1941年公布《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8年全国劳动大会决议中提出"关于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1949年到196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1966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停滞时期。1976年以后至今,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时期。(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这一法律的颁布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为建立公正、平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5、初期劳动法的特点;(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6、现阶段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4)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7、国际劳动立法;(1)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广义上可以包括联合国或区域性的公约和协定,还包括国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2)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A、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B、 1906年国际劳动立法会议讨论通过《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3)国际劳工组织A、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1946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劳动劳工方面的事务。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 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原则: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国际劳工的各种组织和会议。B、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因此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的主要依据,二次大战之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二次大战之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C、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创始会员国,1944年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1983年新中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重新承认旧中国批准的公约有14个,新批准的公约有9个。

自考劳动法的重点章节是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 自考命题 1.自考大多是参照普通全日制高校的水平层次来命题。 自考为的就是考验考生是否达到同等知识水平,命题和考试大纲比较接近,考验的是学生的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也和全日制的合格分数线相同,严格按照全日制考试来要求考生。 2.自考的命题范围 自考命题一般不会超过考试大纲和教材,为的就是让每道题考生都有能力答出来,查看考生是否复习到位。 3.自考试题类别 自考试题分为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两种类型。 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等。主要的考验考生知识的掌握,答案固定,都是教材中的知识点。 有简答题、论述题等。主要考验的是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叙述能力。这类题型大都要求考生将知识点与问题相融合,更加灵活的去答题。 因此,自考试卷命题并不全是全国统一命题!全国统一命题只能算是自考试卷命题形式的一种,自考是由不同种类的命题方式相结合,各省的试卷有它自己的特色。 有的考生会担心了,会不会不同地区自考难度也不一样呢? 不要担心,自考命题会围绕考试大纲来进行,考试难度不会超过考试大纲和教材,一般简单的基础题占70%左右。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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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资料

①初期劳动法的特点;②国际劳工公约;③国际劳工建议书等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法名词解释1. 劳动法:劳动法一词在我国可以做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时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过细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2. 劳动:是指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所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劳动对于人类具有特殊的作用.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活动的最基本条件;第三.劳动也是人类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 3.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旨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4.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5. 劳动法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6.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任何什么时间.它包括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7.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8.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那些人发生效力.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9.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生效和时效的时间.给居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生效的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10.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基本准则,他贯穿和体现在劳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11. 劳工法规:是指14世纪中叶到17世界末叶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花的封建贵族为了加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公开使用国家暴力,颁布的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关于劳工方面的法律.这些法规把背包多了土地的农民去感到资本家的工厂中做工.通过鞭打.烙印.酷刑等手段强迫他们服从雇用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接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最高工资等苛刻的劳动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言,劳工法规”字时就是为了剥削工人,并且在进行中总是直接和工人居于敌对地位的关于工资雇用劳动的立法.” 12. 工厂立法:是指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180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最初的”工厂立法”只适用于某类工厂某些工人工作时间的限制,其后发展为不仅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女工与童工.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劳动关系的一切方面.并且还包括工会.集体合同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使用的主体范围也比较广泛,并最终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 13.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时1802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异步有关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该法律适用于纺织工厂18岁以下的学徒,其内容为学徒的工作时间每日限制在12小时并禁止学徒从事夜班劳动.该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因此这以法律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工厂立法”的开端. 14. 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巴黎和会上由与会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与1919年6月正式宣布成立,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曾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独立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与1946年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是联合国专门负责劳动事务,社会事务的机构.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其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此外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15.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立法原则以及<<费城宣言>>而制定的.公约一经会员国批准,就对批准国具有约束力,建议书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职工各国在制定本国有关劳动法律时参考.公约和建议书提出的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本国劳动立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向协调起着积极作用. 16. 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只有社会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才成为法律关系. 17.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18. 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19.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即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20.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21.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最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22.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他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23. 劳动权利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主体有权依法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 24. 劳动义务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的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义务主体依法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得以实现. 25.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要素.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26.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师是主要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种. 27. 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他是行为人依照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8.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做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9. 劳动行政管理行为是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劳动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劳动力管理.工资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业培训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劳动监督检查等行为. 30. 劳动仲裁行为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法仲裁劳动案件的行为,包括劳动争议的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仲裁行为. 31. 劳动司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案件的行为,包括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判决行为. 32. 事件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他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 33.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是指劳动者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4.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者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变更起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5.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起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36.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37. 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他是党和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劳动力供求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政治状况,为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和实现劳动力供求基本平衡,所确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38. 劳动就业原则是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就业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促进就业原则.平等就业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原则等. 39. 国家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主要指标. 40. 平等就业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就业原则之一,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包括两种含义:以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41. 相互选择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就业原则之一,指在劳动就业中,劳动者有权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有权自由选择劳动者. 42. 竞争就业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就业原则之一,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43.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44. 职业介绍机构及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他有常年固定的服务场所.专制从事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工作设施.他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运用市场机制调解劳动力供求,未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促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未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 45. 境内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46. 境外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47.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认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且遵守该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则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给据劳动法规和双方协议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48.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49. 平等自愿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处于当事人的意志,任何以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非法干预. 50. 协商一致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51.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的先后有序的行为规范.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52. 要约时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之一.是当事人一方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他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得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53. 承诺是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之一.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包括应招标是和应招行为.前者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的内容.后者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填写应招表格,接受考试,考核和体格检查等行为. 54. 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预备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55. 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他是聘用单位预备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是用于有技术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56. 借调合同亦称借用合同.他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像互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7. 定期劳动合同亦称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58. 无定期劳动合同亦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59.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60. 法定内容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具体内容. 61. 商定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规定的具体内容,又分为必要内容和补充内容.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缺少他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后者并非劳动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他劳动合同依然成立. 62. 劳动合同的形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63. 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 64.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65.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6.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67.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完成,只有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自己所映衬干的义务,才能保证劳动合同履行. 68.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因发生一定的福利事实而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更,气质先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 69.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他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 70. 法定解除即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71. 协商解除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72.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73.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74.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所应承担的相应的经济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追究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项必要条件:一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而是当事人本身有过错,包括主管的故意或行为的过失,只有当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时,才需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75.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他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条件. 76.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约,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77. 集体合同订立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设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78. 集体合同内容是指集体合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79. 标助兴条款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即规定劳动标准的条款.他制约着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职工个人与企业,事业组织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职工个人与企业,事业组织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注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乖叮叮 超级版主 UID 162 精华0 积分520 帖子453 威望520 金钱1715 阅读权限 150 注册2007-1-9 来自 青岛 状态 离线 #2发表于 2007-1-9 20: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接上 80. 目标性条款是集体合同的内容.即规定在合同规定内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的条款. 81. 程序性条款是具体合同的内容.即规定具体合同自身运行的程序规则的条款,包括具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承担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等. 82.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主体双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 83.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完毕的集体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删. 84. 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 85.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消灭. 86.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给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工资的概念也可以安劳动部有关部门有关解释: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87. 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是指关窗整个工资立法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也是贯彻执行工资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包括按劳分配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与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88. 按劳分配原则是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老少得. 89. 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90.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解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91.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最低工资具有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二是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确定的,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协商的;三是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标准.最低工资也可以安劳动部有关解释: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油气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92.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它使最低工资标准化. 93.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相形工资形式祝有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附助形式. 94.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工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作的一种形式. 95.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作.其特点是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报酬,而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 96. 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97.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即生活费额为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98.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法定假日,停工期间和生产废品,受处分时等非常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利和基本生活的保障. 99. 探亲假工资是指依法支付给职工探望配偶,父母亲人期间的工资. 100. 广义上的工资保障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如提高工资,稳定物价,扩大劳动就业,举办各种福利事业,修建住宅等确保工资水平稳定和提高的所有制度.狭义的工资保障,即<<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方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等制度. 101.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102. 工资分配方式是指单位内部的工资制度,包括工资构成,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增长机制等. 103. 最低生活费用是指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 104.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105.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106. 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法定的一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107. 标准工作日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我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 108. 缩短工作日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109. 不定是工作日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 110. 公休假日是指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日。 111. 法定节日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定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112. 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113. 年秋家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114. 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工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115. 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 116.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他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117. 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受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118. 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119.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120. 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121.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求采纳

自考劳动法的重点章节是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 自考命题 1.自考大多是参照普通全日制高校的水平层次来命题。 自考为的就是考验考生是否达到同等知识水平,命题和考试大纲比较接近,考验的是学生的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也和全日制的合格分数线相同,严格按照全日制考试来要求考生。 2.自考的命题范围 自考命题一般不会超过考试大纲和教材,为的就是让每道题考生都有能力答出来,查看考生是否复习到位。 3.自考试题类别 自考试题分为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两种类型。 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等。主要的考验考生知识的掌握,答案固定,都是教材中的知识点。 有简答题、论述题等。主要考验的是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叙述能力。这类题型大都要求考生将知识点与问题相融合,更加灵活的去答题。 因此,自考试卷命题并不全是全国统一命题!全国统一命题只能算是自考试卷命题形式的一种,自考是由不同种类的命题方式相结合,各省的试卷有它自己的特色。 有的考生会担心了,会不会不同地区自考难度也不一样呢? 不要担心,自考命题会围绕考试大纲来进行,考试难度不会超过考试大纲和教材,一般简单的基础题占70%左右。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劳动法学自学考试复习指南

①初期劳动法的特点;②国际劳工公约;③国际劳工建议书等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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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1、劳动法的产生:(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 "劳工法规"主要内容就是强迫劳工接受雇主苛刻的劳动条件,如允许延长工时、禁止提高工人工资等。就其实质而言,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2)十九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 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2、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的产生,是大工业时期"人类理性"的体现。(2)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3)劳动法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3、当代各国劳动法的发展:(1)世界各国普遍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5)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最低劳动标准(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4、中国劳动立法概述:(1)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包括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同盟罢工权等内容,是中国最早的劳动法律文件。(2)北洋政府时期的《暂行工厂规则》 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公布《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立法。(3)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1931年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1941年公布《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8年全国劳动大会决议中提出"关于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1949年到196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1966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停滞时期。1976年以后至今,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时期。(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这一法律的颁布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为建立公正、平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5、初期劳动法的特点;(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6、现阶段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4)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7、国际劳动立法;(1)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广义上可以包括联合国或区域性的公约和协定,还包括国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2)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A、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B、 1906年国际劳动立法会议讨论通过《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3)国际劳工组织A、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1946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劳动劳工方面的事务。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 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原则: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国际劳工的各种组织和会议。B、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因此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的主要依据,二次大战之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二次大战之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C、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创始会员国,1944年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1983年新中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重新承认旧中国批准的公约有14个,新批准的公约有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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