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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自学考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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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自学考试案例

39:(1)王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哪些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违反劳动法。1.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2.约定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不合法。3.合同到期不续约解除合同不赔偿;(2)王某因自己操作不当被砸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是工伤。因为王某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不管责任是谁,都市属于工伤范围。(3)合同到期后,公司能否终止与王某的合同关系?为什么?不能终止合同;对于工伤人员,要安排治疗,治疗后安排新的工作;如果实在不能继续工作,要赔偿后在解除合同。 40:(1)邹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为什么?不是劳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关系。1.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7小时)2.工资按月发放;3.工作地点和任务都在公司。 (2)公司将邹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应该你按照全日制签订合同。原因是邹某与单位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3)邹某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认定为工伤。因为劳动法贵在,在上班途中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伤范围。供公司负责周某的医疗费用和补偿。

第一题 1.合理,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可以在救人特殊情况下做出一些必要的措施,本题就符合这种情形 2.C,因为A已经死去了,汽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C享有财产权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市公安局,因为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关,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第二题 1.合法,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处罚较大数额罚款可以公开听证。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举行。 2.不合法,应该提前7日通知。3.不能,行政诉讼以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第三题 1.B区“拆迁办”发布公告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为了执行市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是制定规章等抽象的行政行为,故是具体行政行为。 2.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本辖区内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至少5人以上,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即属于此,故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题 1.复议机关是甲市烟草专卖局。乙区的专卖局的上级机关为复议机关,故为甲市烟草专卖局。 2.不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13.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 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一、 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问: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答:1)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 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 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14.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15.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16.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请问: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因为其已经尽到审查单证相符的义务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因为在信用证结算中应坚持信用证的独立原则,即信用证程序不受合同的履行情况影响,银行只负有审查单证相符的义务,合同的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根据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7.1997年8月英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脑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7年12月纽约港交货。1997年9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纽约的花旗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7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英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纽约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人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请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18.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请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并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19.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 “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 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35.波多黎各政府法律允许开设*。一波多黎各人经政府批准开设了一家*。一美国纽约人到该*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万美元,后将这1万美元又输掉,无力偿还堵债。开设*的波多黎各人到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在该州是犯罪行为。 问:1.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2.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政府允许开设*的法律与纽约州禁止开设*的法律相抵触,美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波多黎各人的起诉。 36.1986年,19岁的丹麦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比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贝比特是一个商人,并不生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方式赚取利润。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格大涨,使贝比特左右为难。履行合同,他要赔钱,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赔钱。在这种情况下,贝比特选择了不履行合同。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贝比特承担违约责任。 贝比特进行了答辩,认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签订合同时我19岁,依照丹麦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问: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答: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37.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法国法。此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莱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莱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新加坡籍货轮“尼娜”号相撞。 请问:(1) 若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2) 若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参考答案:(1)应适用中国法。《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 适用德国法。合同已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因此应适用德国法。 38.1997年10月,香港甲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乙公司货轮“海鸥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海鸥号”是我国乙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 问:1)大连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1) 大连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被告系我国法人。 2) 案件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39.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请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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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想自考,然后能用心去学习,是可以考过的,自考大专,自考本科这些都可以,但是要自己用心去学习,最好是报小自考,简单很多,如果不能花时间去学习那就算了,就算是大专文凭,不学习也不会过。还有就是自考含金量比成人高考这些也高不了什么,除了全日制,成人教育的差别真的不大,希望能帮到你,谢谢。

一个人就是一个故事。费青云,是尚德机构自考法律专业的一名备考学员。由于父母去世的早,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初中未念完就辍学回家,那年他15岁。为了谋生,他四处漂泊,未成年就干起了繁重的体力活。因为不堪重负,过度劳累,身体渐渐出了问题,后来他又遭遇了强拆……孤注一掷的他决定自学法律,拯救自己,并帮助其他有类似经历的人。2016年元旦,费青云正式成为尚德学员。当时,他只是为了学点法律知识去打官司,根本没想过要参加自考,更没想到自己会顺利地通过了南京大学法律专业13门自考课程。01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的费青云,由于父母去世的早,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在15岁那年,初中未念完便辍学回家,家里只有一张小学毕业证。为了谋生,他四处漂泊,未成年就干起了繁重的体力活。因为不堪重负,过度劳累,身体向他发出警钟。那段日子,他真的很难熬。一直以来,他都有一个大学梦。但苦于现实的无奈,他没能上大学。对他来说,当时的天空永远是灰暗的。小学升初中,费青云考取全校第二名的成绩,在初中语文和数学期末考试竞赛中,他曾获得过班级第一,作文经常被老师作为范文在班级里传阅。那种刻骨铭心的记忆和伤痛至今犹存,挥之不去。他时常想:如果《未成年人保护法》、希望工程、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早点出来该多好啊!02短短几年,费青云换了好几个工作地。这样的生活,让他看不到自己的未来。他意识到,如果自己不做改变,一辈子就这样完了,谈何梦想?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网上看到了一句口号——“学习是一种信仰”,他觉得这句话很有份量,自己想要学习的欲望又被重新点燃了。而这句口号,正出自尚德机构。后来,他了解到尚德是做学历提升的, “当时我也不懂什么是自考学历,看到能上大学,我就留了电话。” 费青云说。在表达了个人兴趣以及未来期望的职业发展后,他选择了自考法律专业。并在2016年元旦正式成为尚德法律专业班的一名学员。在生活中,费青云同学比较自卑,认为自己初中都没念完,也很久没看书本了,很担心自己能不能完成自考这项艰巨的任务。

四、财物遗失后是否丧失部分所有权——桂利军拾物返还案与高雅索拾物返还案的比较 (一)‘的哥’返还皮包收了失主酬金8888元 事情发生在我国杭州市。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左右,俄罗斯客商埃立克和北京的朋友刘喜民搭乘出租车,从宁波开元大酒店出发,准备到汽车南站乘坐高速大巴参加上海举办的“华交会”,由于行李太多,埃立克把随身携带的皮包放在出租车副驾驶坐位踏脚处。出租车到汽车南站,俩人匆忙下车,取出行李,交了11元钱车费,未要发票,匆忙离去,忘记了拿公文包。司机驾车在长春路载客时发现皮包,等将客人送到目的地后返回汽车南站找失主时,失主已不知去向。司机没多想,将皮包放入后备箱,继续作生意。 埃立克丢了皮包后十分着急,因为皮包里有一台手提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部手机和埃立克回国机票等贵重物品。由于没要发票,给寻找带来一定难度。无奈之下,他俩根据路人的建议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台交通之声节目播发寻物启事,又于3月8日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桂利军在一男子陪同下,带着皮包来到埃立克住的客房,把皮包交给了埃立克。埃立克兑现,付给桂利军人民币1600元、美元880元,这些钱与广告上的数额大致相等。桂立军拿到钱后即离去。 埃立克皮包失而复得后,即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下称公管处)提出投诉。公管处接到投诉后,几经周折,最终查实收受酬金的是浙BT4298桑塔纳出租汽车司机桂立军。3月9日,公管处通知桂立军到公管处说明情况。桂立军在公管处承认拾物后归还失主,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当场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桂立军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经公管处交还失主。公管处还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桂立军上岗证,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此事的桂立军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司机的名声,受道众人的谴责。于是,他断然决定:到法院打官司,告公管处。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并于3月30日正式通知公管处,称法院已受理桂立军的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被告越权向原告收缴酬金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酬金1600元人民币和880元美元。公管处针对桂立军的起诉进行了答辩,称: 1. 按《宁波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乘客在汽车上丢失的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缴所在单位,或运营管理部门。原告未及时归还乘客失物,公管处接受失主代理人投诉,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不无不当。 2. 原告未按《宁波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致使乘客未能及时找到原告,失主迫不得已采用悬赏方式寻找失物,原告所得酬金与其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系违法所得,公管处有权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 3. 原告通过公管处的教育,认识到问题的性质,提出由公管处处理所得酬金,公管处将酬金转交给失主的代理人,不存在收缴问题。 根据上述理由,公管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2000年6月11日上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市公管处受理失主投诉后,对原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原告进行教育,将原告主动退还的酬金转交失主,这一行为并无不当。被告接受举报后,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原告上岗证的行为也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妥之处。这期间,被告未对原告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桂立军要求撤销市公管处收缴酬金的行为,并要求判令返还酬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该请求事项不属法院行政审判的权限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市公管处暂扣桂立军出租汽车上岗证行为合法。 法院的判决为此案作了结论。此案是一起涉外案件,外国司法机关及外国人是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的呢?这理,我们有必要对外国的司法实践作一番考察。 (二)中国姑娘拒收法国人酬金 1997年7月中旬,北京国际商务公司对外业务部副经理高雅索受公司派遣到法国出差。7月20日上午10时许,高雅索步行前往巴黎一地铁车站。车站大厅里,只有几个后车的人,高雅索随便找了一个位置落座。列车将至,候车的人们纷纷站起来朝站台警戒线走去。高雅索也站了起来,这时,她突然发现右侧的椅子上有一个比笔记本电脑稍大的一个黑皮包,皮包下面压着一张报纸。高雅索原位坐下,没动皮包,等候失主。半个小时过去了,列车过去了七八趟,没有人来寻找皮包。已经过了12点了,高雅索决定把这个皮包交给工作人员。高雅索带着皮包和报纸来到地铁车站办公室,向两名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两名工作人员吃惊地盯着她,其中一个半晌才开口询问到:“小姐,这个皮包您是在哪个椅子上捡到的?”他边说边打开两边墙上的触摸式屏幕,随着一下下触摸,屏幕上依次显示出整个地铁车站的每一个位置。高雅索很快确定了捡到皮包的那个椅子的位置。工作人员按下一个键钮,打印机很快吐出一张彩色照片来。“请签下您的姓名。”工作人员要求到。高雅索依言照办。工作人员又问如何与您取得联系?高雅索又写下了“红玫瑰大酒店”的地址和电话。这一切结束后,高雅索以为事情办完了,准备离开,这时对方彬彬有礼地提醒她走时别忘记带上那个皮包。高雅索吃了一惊,说:“我来是把这个皮包交给你们的!”她用法语说了一遍,又唯恐说不清楚,又用英语说了一遍。对方用英语答到:“对不起,小姐,我们是不接收的。”高雅索向他们请教到:“我该如何处理这个皮包呢?”两个法国人从未经历过这种事,用巴黎土语低声商量几句,然后加以点拨:要么把皮包带回酒店,要么与警方联系。高雅索选择了后者。 高雅索给警察局打了一个电话,几分钟后,一辆警车驶抵地铁车站地面出口处,高雅索上了警车。警察查验了高雅索的护照,然后把一个微型话筒放到她的面前,问到:“小姐,您是否同意我们把这一次谈话内容录音?”高雅索表示同意。警察打开录音机,高雅索把捡到皮包的经过详细说了一遍。警察打开了和录音机连接的电脑记录器,一阵“咔哒”声响过后,一份夹杂着法文和英文的记录就吐了出来。警察请高雅索看过后签名。高雅索看过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高雅索以为这一下可以解脱了,不料,她刚一站起来,一个警察已经把那个皮包递了过来。高雅索大惑不解,警察向高雅索解释:根据法国法律,任何人捡到有价值的物品后,只须通知警方,而不须将物品交给警方。如果失主请警方寻找,警方再向拾物者取回遗失物后交还失主。如果失主在一周内不来认领,遗失物就归拾物人所有,但必须依法纳税。所以,这个皮包警方是不会收的。高雅索听的目瞪口呆,只好拿着皮包下了警车,回到“红玫瑰大酒店”。 回到酒店后,高雅索迟迟不见警方来联系,心里颇为失主着急。后经了解知道,法国人丢失物品后,一般不找警方,也不自己寻找,多半是通过新闻媒介寻找。高雅索等候许久见没有人寻找,决定主动寻找失主。她也不顾法国法律是否允许,决定先把皮包打开看一下,因为根据中国类似情况,十有八九能从失主的失物中找到线索。不料,这个皮包的拉链上有一个小巧精致的密码锁,高雅索绞尽脑汁也没能打开。高雅索有点灰心丧气,往床边一倚,顺手拿起随皮包一起取来的报纸,无聊地浏揽起来。忽然,她发现在报纸的空白处有一个用蓝色圆珠笔写的电话号码,号码后有一个括号,写着几个法文字母。高雅索凭着她那点可怜的法文水平勉强辨认出是一个法国人的名字:娜依斯 米库兰。皮包是压在报纸上面的,这个“娜依斯米库兰”会不会就是皮包的主人?如果不是失主,也可能会与失主有一定的联系。想到这,高雅索来了劲,从床上一跃而起,一手抓起电话机送话器。手指刚触及键码,忽然有停住了,她想,我的法语水平有限,万一跟对方解释不清楚怎么办?还是跟警方联系一下吧。 高雅索从电话号码簿上查到了巴黎市警察局的电话,打过去向对方说明了情况。对方略一停顿,说:“哦,是这么一回事!小姐,你是欧洲人吧?”“我是亚洲人。”“哦,那一定是日本人!”“不,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帝啊,我对你的行为感到不可思议!”高雅索感到奇怪,头脑深处下意识地萌生出一份警觉:“先生,请问这是什么意思?”“你既然已经和警方有过接触,那一定知道这里的法律对于这类情况的规定,只要在168个小时内无人认领,这个皮包就归你所有了。当然,我不知道皮包里有什么东西,但加密码锁的皮包在通常情况下是有不少法郎的……”。高雅索听出来弦外之音,顿时火气不打一处来,忍不住打断这个可恶的家伙,情急之下说到:“你这是对我——一个中国公民的蔑视!你……”急切之下,高雅索竟找不出一个既文明又合适的不雅之词回敬这个法国警察,一下子卡了壳。对方显然已经意识道他的话引起了高雅索的愤怒,马上表示歉意:“对不起,小姐,请您原谅,让我们现在来讨论这件事,您能来警察局吗”?“可以”。“谢谢!我们马上派车来接您”。 警车把高雅索拉到巴黎市警察局。接待高雅索的是两位青年男子,他们再次详细寻问了捡皮包的经过,然后仔细查看了报纸上的笔迹。一个警察当着高雅索的面拨打电话,拨了几次才拨通。警察没有说皮包的事,只称有一点事要和对方见面,问她是否可以来一趟警察局,如不方便可以派车去接。娜依斯 米库兰很爽快地说自己有车,马上赶来。在等待娜依斯 米库兰赶来的一段时间里,一个警察拿来了一台手提式X光检测仪,对皮包作了检测,主要是判断里面是否有爆炸物。检测结果,认定里面没有金属物品。警察说:“这里面有两厚迭钞票,是美元是法郎看不清楚”。另一个警察微笑着看着高雅索说:“小姐,如果这个娜依斯米库兰拿不出她是失主的证据,而在此后6天内无人认领,那么恭喜您了,这笔钱就是您的了”。高雅索也微笑着说:“我想我不会为了这些钱而推迟离开巴黎的日期的”。两个警察无不惊奇的望着高雅索。 娜依斯 米库兰到警察局后,一个警察问她今天是否去过地铁车站,她说没有。警察让她辨认报纸上的笔迹,她说是托瓦纳写的。警察根据她提供的电话号码与托瓦纳取得了联系。托瓦纳说他乘过地铁,没丢过东西,报纸是他随手放在椅子上的。至此,线索全段了。警察对高雅索说:很遗憾,您的愿望没能实现。这个皮包您带回去,如果失主打来电话,我们会马上与您取得联系。警察开车把高雅索送回酒店。 高雅索回酒店已是下午5点了,她沮丧极了,把皮包往床上一扔,随手打开了电视机。她想,警察说皮包里有两迭厚厚的钞票,那失主一定很着急。作为一个外国人,为寻失主,我已经尽了的努力。如果三天后要离开法国,失主又没来认领,那我该怎样处理这个皮包呢?这时,电视里突然打出一则启事,正是寻包的内容,高雅索心里一阵狂喜。突然,电话铃声大作,巴黎市警察局来电话告知失主已找到,立即派车接她去警察局。经核对,这个皮包是法国商人布朗卡德先生丢失的。得道丢失的皮包后,布朗卡德立即打开密码锁,取出两迭钞票,共计10万法郎。他拿起其中的一迭5万法郎钞票就往高雅索手里塞,高雅索连连说不。布朗卡德以为嫌少,又要拿另一迭钞票。高雅索急忙说:布朗卡德先生,我不是为了钞票才作这件事的,我不回收你的钱。布朗卡德问:“小姐,那您要什么?”高雅索说:“我什么都不要!”布朗卡德激动地握住高雅索手说:“中国姑娘,您真有一颗金子般的心啊”。 在布朗卡德的再三要求下,高雅索给布朗卡德留了一张名片,上有高雅索供职的公司地址以及公司、家庭的电话。每逢节日,布朗卡德都给高雅索打电话祝贺或发来贺卡。1998年6月布朗卡德又给高雅索寄来10000法郎,高雅索又原封不动地退回。 这是一个令人十分感动的真实故事,高雅索崇高的思想境界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令人由衷钦佩。但高雅索在巴黎返还拾得皮包的经历,使我们有必要对各国拾物返还的法律作一番考察。 (三)返还无偿与返还有偿、无人认领的拾得物归公与归己的法律调整 拾得物返还的有偿与返还无偿,无人认领的拾的物归公还是归己,这是各国法律都调整的社会问题。各国法律在调整这一社会关系时,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 1. 中国法律规定返还无偿、无人认领的拾得物归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据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2.外国法律多规定返还有偿,无人认领的拾得物归己 日本《民事法》第240条规定:“遗失物,依特别法所定,在公告后六个月内不知其所有人时,拾得人取得所有权。” 《瑞士民法典》第720条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应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应将拾得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该法第722条规定:已履行拾得人义务的人,在公告或报告后逾5年仍不能确定所有人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丢失物品的人或者物品被偷的人,自其物品丢失或被偷窃之日起,3年以内,得向现在持有该物品的人请求返还,该持有物品的人得向其取得该物的人请求赔偿。 我国台湾省《民法》第803条至807条规定了遗失物的权属问题。该法第5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为:拾得遗失物,应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应为招领之揭示,或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遗失物拾得后6个月内,所有人认领的,于揭示及保管员费受偿后,应将其物返还之。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三报酬。遗失物拾得后6个月内,所有人未认领者,警署或自治机关应将其物交付拾得人,归其所有。 《德国民法典》第965条至983条对拾得物的归属作了规定,主要内容为:拾得人拾的遗失物后,应进行公示,或交警署。所有人未认领的,拾得物归拾得人所有。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也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享有“占有权”,如有真正的所有权人放弃追索(在时效期间内未追索者推定为放弃),则由拾得人取得对遗失物的绝对权利。 总之,世界各国立法大都承袭了日耳曼法的作法,在拾得物的法律效果上,规定拾得人和警署在履行了一定义务,如呈报、公示、或催告后,若遗失物无人认领,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比较我国与世界各国拾得物的处置及所有权权属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三点差异: 1. 对拾得人的义务,如通知、保管、报告、交存等,我国法律未作规定,外国法律大都有此规定。 2. 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我国法律未作规定,外国法律多规定拾得人可以获得拾得物价值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报酬。 3. 外国法律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主张遗失物的权利,遗失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归拾得人所有。我国法律规定遗失物的返还是拾得人的义务,遗失物拾得人如不返还遗失物,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 (四)对上述两起案例的法律分析 桂立军拾物返还收取酬金一事,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并给予猛烈的抨击。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2000年7月29日播出了这一点案例,编导们观点明确,认为桂立军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违背了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应该受到谴责,并请法律专家进行了论证。各地报纸、杂志也蜂拥而上,一片谴责之声,痛斥桂立军是一个“贪财的的哥”。 事实上,桂立军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都不应该受到谴责,他是无辜的,或者说,他是一个受害者。之所以下这样一个结论,其根据如下: 1.桂立军在本案中没有违法行为。桂立军3月8日拾到皮包,3月10日主动返还了,尽管桂立军没有象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立即返还,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返还拾得物的期限。我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规定在桂立军返还遗失的情况下对桂立军不再具有拘束力。 2.埃立克丢失皮包后,数次发出悬赏要约,桂立军虽未与埃立克签订书面合同,或订立口头协议,但桂立军返还物品的行为已构成一个法律上的,双方已订立了一份涉外悬赏合同,埃立克支付桂立军8888元酬金是一个履约行为。 3.埃立克履约后又委托中国公民朱女士到公管局进行投诉,是一个毁约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惯例:“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在订立合同时作出的不能反悔。埃立克投诉桂立军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惯例。 4.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本案之所以要适用国际惯例,是因为这是一个涉外案件,涉外案件并不必然要适用中国法律,而是首先要考虑国际条约的适用,其次是根据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准据法,在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都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惯例。中国的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点案件时均未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看来在我国确有普及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必要。根据冲突规则,涉外合同适用的法律首先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所以,应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准据法。本案的事实发生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等都在中国,本案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的准据法是中国法。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 5.桂立军在被投诉的情况下、在中国拾金不昧传统观念占主导地位这种环境压力下违心的将埃立克付给他的8888元酬金交给公管处,应该说,桂立军返还酬金的行为非桂立军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民事行为。 6.埃立克违反国际惯例,通过投诉的方式索回酬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高雅索在巴黎地铁站拾到皮包后,先后向地铁站办公室、巴黎警察局讲明了情况,履行了法国法律规定公示义务。遗失物所有人取得遗失物后,付给高雅索一定的报酬,这也是在履行法国法律规定的义务。高雅索拒收酬金,属于放弃权利的行为。权利可以放弃,所以,高雅索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 (五)返还有偿与返还无偿的法律思考 比较桂立军拾包案和高雅索拾包案、比较中国和外国关于拾得物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外国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尖锐的对立,东西方文化、观念、思想意识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外国法律对遗失物的拾得人既有保护,又有约束。法律要求遗失物的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要进行公示,这是法律对拾物人的约束。公示后,遗失人认领的,遗失人必须给拾物人一定的补偿,遗失人没有认领的,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这是法律对拾物人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拾物人拾得遗失物后,拾物人必须无条件得予以返还,如不返还,从《刑法》角度讲,构成侵占罪,从《民法》角度讲,构成不当之处得利,遗失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索回遗失物,而不给拾物人任何补偿。我国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刑事案例和民事案例是屡见不鲜的。我国法律对拾物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只有约束性的规定而没有保护性的规定。 应该说,我国关于拾物返还方面的立法缺乏公正性。我们知道,物的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负有妥善保管、认真照料的义务,从法律上讲,所有人对自己的物要给予足够的注意。所有人因自身的疏忽大意丢失了自己的物品,说明所有人本身存在过错。我国法律要求拾物人无条件的返还遗失物,这实际上就是把失物人的过错变成拾物人的强制性义务。拾物人自拾物到返还这一期间,对拾得物要进行照料和保管,要付出劳动,而法律并不要求失物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所以说,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拾物人的规定是不公正的。 从历看,我国也出现过拾物返还方面的法律。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二月,管理京城警政事务的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颁布了一部地方性法规——《取缔遗失物简章》,这部法规共有8条:1.捡拾遗失物必须上交巡警机关,由其开具收据,然后登报招领。2.招领期一年,如物品不便保存,则由巡警机关便价,以备招领。3.限满无人招领之物,奖与捡拾之人。4.失主须交遗失物价值的5%至20%,作为酬金。5.巡警捡拾遗失物,不与酬金,只按功行赏。6.*书*画等物不能招领。7.保存遗失物与登报招领之费用,由失主负担,如无失主认领,则由捡拾人负担。8.对拾物不报者,除追缴归还外,并不付酬金。这部法规颁布后,人们的褒贬不一,但这是我国一部划时代的法规。这部法规把数千年来约束人们行为的传统与道德转变成法律,向传统的道德观念提出了挑战,反映了近代西方思想对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无遗憾的是,这部地方法规所表现出来的进步的思想和观念并未被后人所认可,传统的思想观念在拾物返还方面仍是主旋律。 在我国,拾物无条件返还既有传统的思想基础,又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建国后,长期的计划经济运作,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经济基础,又为拾物无条件返还的立法奠定了基石。今天,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正向我们涌来,我国的经济正与国际社会接轨,我国公民的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是否也需要与国际社会接轨呢。

1、案例分析题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 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 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 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 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 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答:(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5、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199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1996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6、案例分析题 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请问:(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 (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A市某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复权方法。 (2)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的复权方法。 7、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为王江(下落不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IVl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江所购价值7万元的一万条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同月25日,正阳麻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原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正阳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正阳麻纺厂账户。同月26日,正阳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正阳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正阳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王江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正阳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正阳麻纺厂要求返还损失69300元。被正阳麻纺厂拒绝后,正阳农行以正阳麻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阳麻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元。 被告正阳麻纺厂在答辩中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原告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货款转入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 请问:(1)法院应当如何裁判?为什么? (2)正阳麻纺厂和源汇区支行应承担多少票据责任?为什么? 答:(1)法院应当驳回正阳农行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持票人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如已取得票据权利,则可依侵权或不当得利之由追回其所得的票据利益。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损失的责任。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取得案涉票据,是信其票据金额为7万元的记载内容的,并付出了与7万元票据金额相等价值的货物,符合票据取得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给付相应对价的要求。同时,该厂并未参与票据的变造,也不明知该票据为变造的票据,故其取得的票据不存在恶意取得的问题;而该厂在受理案涉汇票时,经办人经审核汇票未发现票据金额被变造的问题,按《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审查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性质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故不构成重大过失。而付款人正阳农行作为专业办理银行结算义务者,在办理业务中的注意义务要大大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其应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票据的变造问题连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付款人正阳农行都不能发现,就更不能要求负有普通注意义务的持票人正阳麻纺厂去发现了。因此,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因不存在持票人的重大过失,享有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其所取得的票据利益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应为合法取得的利益,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故正阳农行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其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正阳农行所受的损失只能依侵权关系追究票据变造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2)本案涉及的汇票签发时票据金额为700元,正阳麻纺厂取得时票据金额为7万元,显然发生了票据的变造。但票据被变造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只是变造前后的签章人的票据责任不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前原记载的事项负责。在本案中,签发行源汇区支行在700元的金额内负票据责任。而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应对变造后记载的事项负责,故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应在7万元金额内负票据责任。 8、案例分析题 王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199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支票格式凭证3张。王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和刊登告示。后所遗失的其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孙某拾到并伪刻名称为“某某建材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20万元。其后,孙某又持该伪造支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支票的收款人。商场将该支票送银行人账时,遭到退票。经公安机关循支票格式凭证编号查实该支票格式凭证系王某所遗失,但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购货物事件与王某有关;而“某某建材公司”则根本不存在。某商场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该支票票款或赔偿货物损失。 请问:(1)王某应否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持有该伪造的支票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3)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1)王某丢失的是支票格式凭证,并非经签章的空白支票。王某因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伪造的票据为实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同时,在本案的伪造出票据上,无任何真实签章,即无任何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这一点与伪造的票据经真实的承兑或背书签章后,再流入持票人手中的情形不同。 (3)事实上,王某亦无须承担普通民事责任。因为王某丢失支票格式凭证的行为,与某商场的损失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但是,王某因怠于履行经济管理关系中的义务,应受到金融主管机关的处罚。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了。

自考公共关系案例历年真题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关系学试题课程代码:00182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在界定公共关系内涵的学者中,持“传播说”观点的是(B)A.雷克斯?哈罗 B.弗兰克?杰夫金斯C.詹姆斯?格鲁尼 D.斯科特?卡特利普2.在交往与合作中,将平等互利、追求共赢作为处理各种关系行为准则的是(C)A.协调观念 B.公众观念C.互惠观念 D.服务观念3.侧重于从信息传播沟通角度来研究人和人之间关系的概念是(D)A.人际关系 B.人群关系C.私人关系 D.公共关系4.西方公共关系学界认为最早问世的公共关系学理论书籍是(A)A.《修辞学》 B.《高卢战记》C.《荷马史诗》 D.《尼可马可伦理学》5.国际公共关系联合会(IPRA)正式宣告成立的地点是(A)A.伦敦 B.纽约C.日内瓦 D.巴黎6.梅耶教授在“霍桑实验”中提出的理论是(C)A.科学管理理论 B.管理过程理论C.人群关系理论 D.权变理论7.公共关系部门作为“智囊机构”的职责在于(D)A.传播推广 B.协调沟通C.提供服务 D.辅助决策8.公关活动对组织的直接功能表现为树立组织形象和(C)A.提高个人素质 B.协调社会运行C.协调关系网络 D.沟通社会信息9.公关机构附属于组织的某个职能部门的模式属于(B)A.部门并列型 B.部门隶属型C.高层领导直属型 D.公共关系委员会10.一个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必须对本组织的声誉和形象承担(A)A.直接责任 B.间接责任C.技术责任 D.伦理责任11.组织所在地的区域关系对象被称为(D)A.内部公众 B.顾客公众C.媒介公众 D.社区公众12.消极公众也可称为(A)A.潜在公众 B.首要公众C.次要公众 D.边缘公众13.“名人广告”、“名流公关”利用的是(C)A.首因效应 B.近因效应C.晕轮效应 D.定型作用14.首次提出需要层次论的文章是(B)A.《动机与人格》 B.《人类动机理论》C.《有效的公共关系》 D.《公众舆论的形成》15.态度形成的基础是(A)A.认知 B.情感C.意图 D.情绪16.人口膨胀、青少年犯罪属于(B)A.社会事件 B.社会问题C.社会冲突 D.社会运动17.公共关系正式被纳入组织管理职能的根本标志是(D)A.正式公关编制确定 B.正式公关目标确定C.正式公关调查的开始 D.正式公关预算编制确定18.适用于组织机构稳定、顺利发展时期的公共关系是(B)A.建设型公关 B.维系型公关C.防御型公关 D.进攻型公关19.下列属于公共关系管理环境因素的是(D)A.组织的目标 B.机构与人员设置C.网络媒介 D.社会的媒介体制20.公共关系四步工作法的最后一个阶段是(B)A.公共关系策划 B.公共关系评估C.公共关系调查 D.公共关系实施21.议题设置论认为,各种传播媒介对所传信息首先起到(D)A.决定作用 B.辅助作用C.整理作用 D.过滤作用22.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拉扎斯菲尔德提出的传播学理论是(A)A.两级传播论 B.把关人理论C.议题设置论 D.5W模式23.最常见的新闻稿结构是(C)C.议题设置论 D.5W模式23.最常见的新闻稿结构是(C)A.并列结构 B.顺时结构C.倒金字塔结构 D.金字塔结构24.将人口总体顺序编号,用等距法,每隔一定间隔抽出一人为样本的抽样方法是(B)A.分层随机抽样 B.间隔随机抽样C.分区多级随机抽样 D.整群抽样25.主观随意性最突出的一种沟通形式是(D)A.书面沟通 B.演讲C.报告 D.言语沟通26.为捐助希望工程而作的广告属于(B)A.形象广告 B.公益广告C.响应广告 D.观念广告27.相互见面和离别时最常见的礼节是(C)A.微笑 B.拥抱C.握手 D.目视28.所有通过不同营销传播工具在不同媒体上传播的信息都应彼此关联呼应,这体现了整合营销传播的(D)A.战略综合性 B.战术协调性C.战略导向性 D.战术连续性29.在VIS中,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的要素是(A)A.标志 B.标准字C.标准色 D.企业造型30.政府开展公关活动的最终目标是(C)A.促进公众的认知 B.提高政府的知名度C.提高社会效益 D.提高政府的美誉度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来选均无分。31.公关人员在工作中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有(ABCDE)A.公正 B.正派C.对社会负责 D.真实E.保密32.根据公众的稳定性程度,可将公众分为(ADE)A.临时公众 B.消极公众C.积极公众 D.周期公众E.稳定公众E.稳定公众33.布林认为,决定心理抗拒强弱的因素有(ABCD)A.对自由的期望 B.对自由剥夺的威胁C.自由的重要性程度 D.是否会影响到其他自由E.逆反心理34.组织自我形象分析一般包括(ACDE)A.组织实态的调查分析 B.组织拟态的调查分析C.员工阶层的调查研究 D.管理阶层的调查分析E.决策阶层的研究分析35.民意测验的步骤包括(ABCDE)A.确定调查目标和公众对象 B.抽样C.设计问卷表 D.实施调查E.整理资料数据并撰写调查报告36.设计民意测验问卷表应考虑的问题包括(ABCD)A.问题的全面性 B.提问的方式C.问题的繁简 D.程序的先后E.问题的难易程度37.演讲传播的优势表现在(ABCDE)A.具有较强的劝服效果 B.有效的信息交流C.表现力较强 D.有助于提高声望E.直接宣传组织的观点并提供权威性资料38.4P’s包括(ACDE)A.促销 B.营销C.产品 D.价格E.渠道39.产品定位的客观依据有(ABCDE)A.对产品的调查研究 B.对消费者的调查研究C.对市场的调查研究 D.对竞争对手的调查研究E.对传媒与流通领域的调查研究40.非语文传播符号包括(AB)A.身势语言 B.情态语言C.电子邮件 D.电视画面E.无线电波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41.观念广告42.组织自我形象44.公共关系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45.简述广告策划的内容。46.公关人员应具备哪些公关意识?47.优秀演讲者应具备哪些条件?48.简述组织公关的新闻舆论分析包括的内容。五、论述题(10分)49.试述公共关系发展的新特点。六、案例分析题(8分)50.为让群众更好地参政议政,某市市委、市政府先后举办了为市长做参谋的“假如我是市长”征文活动,为政府职能部门出谋划策的“房改政策大家谈”等系列活动,讨论城市文明建设的“城市建设你、我、他”等大型公众活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了大力宣传报导,广大市民踊跃参加,各抒己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凝聚力。(1)试用公共关系学的相关知识评述案例中该市市委、市政府的行为。(2)请结合案例说明政府应如何完善民主传播机制,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2007年10月自考公共关系学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公共关系作为一种职业和一门学科,最早产生于(B)A.法国 B.美国C.奥地利 D.英国2.认为“公共关系是一个组织与其相关公众之间的传播管理”的学者是(B)A.蔡尔兹 B.詹姆斯�6�1格鲁尼格C.雷克斯�6�1哈罗 D.弗兰克�6�1杰夫金斯3.19世纪中叶风行美国的报刊宣传活动中最有名的代表人物是(D)A.艾维�6�1李 B.爱德华�6�1伯尼斯C.雷克斯�6�1哈罗 D.巴纳姆4.公共关系的根本职责是(A)A.协调沟通 B.提供服务C.辅助决策 D.传播推广5.关于公共关系发展新特点错误的说法是(C)A.公关理论整合化 B.公关实务专业化C.公关教育通才化 E.公关地位战略化6.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成立的时间是(C)A.1955年 B.1986年C.1987年 D.1988年7.通才式公关人才一般可视为(A)A.领导型人才 B.专门人才C.具体人才 D.组织人才8.与组织无关,观点、态度和行为不受组织影响的公众是(A)A.非公众 B.知晓公众C.行动公众 D.潜在公众9.公益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工作机构等属于(B)A.互益性组织 B.服务性组织C.营利性组织 D.公益性组织10.在知觉偏见的产生原因中,固定的僵化印象对人知觉的影响称为(D)A.首因效应 B.近因效应C.晕轮效应 D.定型作用11.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认为最高层次的需要是(D)A.生理需要 B.安全需要C.社交需要 D.自我实现需要12.“追星族”、“发烧友”之类的表现是一种(D)A.舆论 B.流言C.时髦 D.时狂13.一个组织被公众知晓、了解的程度,是该组织的(C)A.信誉度 B.美誉度C.知名度 D.可信度14.组织公关工作程序的第一步骤是(B)A.制定公关计划 B.找出差距,发现问题C.制定公关预算 D.确立经营方针15.公共关系策划流程PDCA工作法中,C指(B)A.计划 B.检查C.总结 D.实施 �6�1 16.我国政府普遍建立起了信访制度,从公关角度看,它属于下列公关活动业务方式中的(D)A.服务型公关 B.宣传型公关C.社会活动型公关 D.征询型公关17.“把关人”这一概念源出于(D)A.《原则宣言》 B.《修辞学》C.《社会传播的结构与功能》D.《群体生活的渠道》18.针对我国边远农村地区文盲率过高的特点,我国政府应该大力发展的媒介事业是(A)A.广播电视 B.报刊C.Internet D.书籍19.公关调查必须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调查方式,这体现了公关调查的(C)A.一致性 B.程序性C.复杂性 D.复合性20.在公共关系活动中,策划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又称为(D)A.臆造新闻 B.编造新闻C.捏造新闻 D.制造新闻21.策划新闻常用的方法是(C)A.制造危机事件 B.邀请记者采访C.利用名人声望和影响,创造名人效应 D.公益广告22.用来表示组织与社会各界具有关联性和共同性的公关广告称作(A)A.响应广告 B.观念广告C.公益广告 D.形象广告23.“顾客是上帝”是一种宣传组织服务宗旨的(C )A.商品广告 B.服务广告C.观念广告 D.形象广告24.具有明显随意性特征的沟通形式是(A)A.口头语言交流 B.报告C.谈判 D.演讲25.非正式沟通是一种自由沟通,其基础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C)A.小道消息 B.谣言C.人际关系 D.组织26.在VIS中,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多的要素是(A)A.标志 B.象征图案C.标准字 D.企业广告27.企业识别系统的核心与原动力是(C)A.行为识别系统 B.视觉识别系统C.理念识别系统 D.企业造型28.决定广告策划成败的关键是(B)A.广告定位 B.广告创意C.广告效果测定 D.广告媒介安排29.现代政府公共关系的本质是(B)A.政府组织对民众的单向传播 B.政府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C.政府组织对人民的单向传播 D.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双向沟通30.企业视觉识别系统的英文简称是(D)A.CIS B.MISC.BIS D.VIS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现代组织经营管理的“四大支柱”是(BCDE)A.舆论B.人才C.公关 D.资金 E.技术32.公共关系活动过程中的基本要素包括(ADE)A.公众 B.个体C.群体 D.传播沟通E.组织33.公共关系产生与发展的社会条件有(ACDE)A.人性文化的兴起 B.军事技术的突飞猛进C.民主政治深入发展 D.市场经济高度发达E.大众传播技术的日趋普及与提高34.专业公关公司服务的特点有(ABCDE)A.较为客观公正 B.技术全面,专业性强C.较灵活,适应性强 D.关系较疏远E.运作成本较高35.公众的基本特征包括(ABCDE)A.整体性 B.共同性C.相关性 D.多样性E.变化性36.霍夫兰认为人的态度改变主要取决于(ABC)A.说服者的条件 B.信息本身的说服力C.问题的排列技巧 D.被说服者的条件E.问题的性质和内容37.拉斯韦尔把传播学的研究内容分为(ABCDE)A.控制分析 B.内容分析C.媒介分析 D.对象分析E.效果分析38.属于公共关系广告的有(ABC)A.“视顾客为亲属” B.“顾客是上帝”C.“请珍爱大自然” D.“尽情尽畅,永远是××可乐”E.“××可乐是中国人自己的可乐”39.CI计划开发的作业程序所包括的阶段有(ACD)A.企业实态调查阶段 B.背景因素综合分析与研究阶段C.设计开发阶段 D.实施管理阶段E.反馈整理阶段40.政府公共关系的特征有(ABCD)A.主体的权威性 B.客体的复杂C.目标的独特性 D.传播的优越性E.性质上的民主性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41.公共关系----公共关系是一个组织与其相关公众之间的传播管理。42.全员PR管理----通过全员的公关教育与培训,增强全员的公关意识,提高全员的公关行为的自觉性,加强整体的公关配合与协调,发动全员的公关努力,形成浓厚的组织公关氛围和公关文化。43.舆论----是公众的意见与看法,是社会全体成员或大多数人的共同信念,是人们彼此间沟通后的一种共鸣44.公关评估----根据调查,反馈的信息评估公关活动的效果,寻找新的问题,确立新的攻关目标,调整原有的公关计划。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45.简述公共关系的功能。公共关系两大功能:直接功能、间接功能直接功能:树立组织形象、协调关系网络间接功能:提高个人素质、优化社会环境46.组织内设公关部门有何特点? 了解内情;便于协调;效率高;成本低;难以客观公正。47.Internet对组织公关传播有什么意义?Internet是现代电脑技术,通讯技术硬件和软件一体化的产物,代表了现代传播科技技术的最高水平,是人类传播史上的第四个里程牌。它的出现将根本改变人类的传播意识,传播行为和传播方式,并影响到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48.简述民意测验的基本程序。1、确定调查目标与对象:确定调查目标、确定调查对象2、抽样3、设计问卷4、实施调查:面访、通讯调查、电话调查、深度调查5、整理分析,撰写调查报告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49.试述公关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8分) 50. 某市一老字号商场最近因销售假冒化妆品被当地媒体曝光。尽管商场对私自改变进货渠道的化妆部经理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严厉处罚,并登报向受害者致歉,予以相应经济赔偿,但未能改变销售额锐减的局面。为此,商场决定委托本市一家公关公司来帮助摆脱目前的困境。 请问:①如何评价这家商场当前的公关状态?②如果你是公关公司策划员将如何策划此次公关活动?分析:1、这一商场的危机属于组织行为不当引起的危机:自己卖了假冒产品;2、已经被新闻媒介曝光,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3、只是内部处理相关员工;只是向受害者致歉。4、自己改正的决心,措施,广大公众并不知道,组织处于一种不良的公共关系状态。参考答案:1、回答什么是公共关系状态。教材10页。即一个组织与其公众环境之间客观上存在的关系状况和舆论状况.2、目前该组织处于一种不良的公共关系状态之中;3、该组织属于组织行为不当引起的危机;4、要把自己改正错误的决心,以及改正的相关措施公布出来让广大公众知晓。你要的答案比较多,我觉得你可以在网上找,很多的。都应该能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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