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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学考试笔记整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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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学考试笔记整理总结

首先,注重相关法学课程的学习。合同法是部门法,合同法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民法, 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是学好合同法的基础和前提;合同法是实体法,其权利义务的实现有赖于民事诉讼法,所以,也应学好民事诉讼法。其次,结合司法解释学习。按自学考试的要求,《合同法》颁布以后、考试之日6个月以前颁布的有关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在考试之列,由于自学考试教材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会出现教材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现象,所以,自学者一定要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再次,掌握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新的合同法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尽量减少无效合同的类型,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撤销或变更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上,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等等。同时,根据本课程的特点,掌握学习技巧,注意记忆方法。合同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特点,有其严谨的逻辑性和规范的法律用语,要求自学者在学习时严格按照法律用语记忆和理解内容,而不能用其它表达方式表述,注重法言法语的运用。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考试命题要求运用不同的方法学习。本课程的考试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要求的比例大致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应用占50%;表现在考试题型中,有单项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多项选择题5个小题共10分、简答题4个小题共20分、论述题1道题共1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共30分;从以上分析来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共占70分)主要是法律条文的记忆和运用法律分析实际问题,要求理解记忆和应用,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往往是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比如,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法定的免则事由;简答题和论述题(共占30分)一部分是基础理论性的题(占比重较小),一部分也是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和法律的应用,也需要理解记忆,所以,自学者在学习中,要运用理解记忆法学习,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学习,注重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结合《合同法》法律条文学习,本教材的内容主要是我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在教材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在考试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也几乎不涉及,所以,在学习时要把《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作为重点。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3.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4.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概述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清偿费用 清偿费用,是指清偿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四、清偿的抵充 清偿的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清偿的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清偿抵充的方法可分为三种: (1)合同的抵充。 (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3)法定抵充。 第三节 抵销 一、抵销概述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 二、抵销的要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三、抵销的方法 抵销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四、抵销的效力 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到得为抵销时消灭。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述 提存与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与提存部门的关系为公法关系。 二、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三、提存的主体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 四、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五、提存的方法 六、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标的物风险也归提存受领人承担。 (二)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不适宜保管的,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第五节 免除 一、免除概说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免除的方法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意思表示作出,即不得撤回。 三、免除的效力 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第六节 混同 一、混同概述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同归一人,致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混同的成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随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三、混同的效力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及其责任 所谓违约行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 一、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特点: 1.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违约。 2.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3.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实际是造成期待利益的损失,预期违约是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明示毁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三)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其构成要件是: 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68条所规定的情况。 第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二、实际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 (一)拒绝履行 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迟延履行 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 (三)不适当履行 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四)部分履行 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 第五节 损害赔偿 四、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必要的。 第六节 违约金责任 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特点: 第一,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第三,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 二、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并存。 (二)违约金与实际履行 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之外的。违约金的支付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 (三)违约金与解除合同 可以并用。 第七节 定金责任 一、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第二,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 第三,从性质上看,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 二、定金和其他责任形式 (一)定金与违约金 在一般或许多情况下,不能同时并用。但是,在例外情况下,两种责任也可以并存。例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规定的,且两者的数额上的总和并不是太高,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两种责任也可以并用。 (二)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 定金责任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替代损害赔偿。 (三)定金责任与实际履行 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并存,但当事人特别约定其设定的不是违约定金而是解约定金,则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八节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一、双方违约 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约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 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程度而确定各自的责任。 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节 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和特点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因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对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因以下几个原因发生的: 第一,合同法的目标之一是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合同关系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尽管很难确定债务人主观上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让无过错的债权人向与其毫无关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由于违约责任强调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负责,而侵权责任则贯彻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因此在违约责任中,债务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对于债务不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京戏以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负同样的责任,债务人不得以“不对他人的过错负责”为理由要求免责。 第四,在合同法中,法律允许自行设立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二、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第二,政府行为。 第三,社会异常现象。 第十节 责任竞合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 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如产品责任)。 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第一,归责原则的区别。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 第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第四,免责条件不同。 第五,责任形式不同。 第六,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第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通用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整理的2020年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管理层已认识到企业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未来,同时,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又是影响企业信用好坏的关键环节。因此加强对企业合同的工作的管理,已成为上下的共识。“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我企业不断鞭策自身持续改进的口号。

回顾本年度合同工作,我们发现在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方面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1、改变了以往对信用的淡薄观念,由财务部牵头组织各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了合同法、税法及会计知识的培训。

2、改变了以往对信用管理不明晰的状况,明确了合同管理由综合部统一管理,设财务、市场部兼职专管员各一名。

二、加强管理制度到位

为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我们首先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我们设立了质量体系认证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我们还对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适合本企业、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其次,从合同签订、评审、履行、验收、监督、归档,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等环节都按照《合同法》规定重新规范,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三、注重质量履约到位

1、对新进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进行了劳动部门鉴定,仅本年3月就新签10人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

2、为更好地了解员工思想状况,搭起员工与公司间的桥梁,本年上半年我公司成立工会委员会,在涉及员工的集体权益时代表员工与公司协商解决。

3、在供应商供货方面,仍采用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区分大批量供货与偶尔购货,针对经常性的采购,意向供货方仍启用上年度经质量体系评定合格的供应方,本年度对合格供方进行了评审,仍符合供方评价要求。

对于不经常发生的临时性采购,我公司由采购部门考察、咨询、联系,在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形成书面合同工,报总经理签字,转交综合部,综合部留存签字联并审核后给予盖章,在付款时转财务一份,财务针对合同的付款方式、期限及产生纠纷所采取的办法进行最后的审核通过后按合同要求予以付款。当年度除合格供方外,销售出合同签订XXX份,合同金额XXXXX万元。

4、客户主要为钢铁、水泥、石油化工等单位,客户存在相对稳定性的特点。今年收入合同XXXX万元,实际收入为XXXX万元;明年收入会有更大增长,已与XXXXX万元的年度合同。

回首本年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仍要看到,工作仍存在较大不足,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培训仍要加强,合同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把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是企业立于不败之源,是开拓创新之基,是企业久战沙场而不销声匿迹的根本。在公司领导班子重视和带动下,坚持不懈地抓了《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全公司范围内形成了学好、用好《合同法》的局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

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为适应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性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我司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了《XX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合同审查工作人员行为,明确合同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审查工作职责,提升了合同管理战线的整体素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奠定了基础。

(2)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了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按照《XXXX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积极协助合同签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审查合同,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本部门管理,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依法监督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执行合同审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看,今年我司合同管理工作基本达到了公司法律事务处的要求。但客观地讲,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相对来说还有待提高。二是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还需进一步细化。这些问题需要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解决、完善。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是企业立于不败之源,是开拓创新之基,也是##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坚持和奉行的准则。作为山西医药流通领域的领先者,公司一直将品牌建设、信誉建设作为企业经营发展的根本,通过规范的管理、着力打造规范经营、诚信为先的品牌形象。获得了业内的认可和尊重。

一、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公司领导班子的重视和带动下,公司一直坚持不懈地开展与企业相关的《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全公司范围内形成了学好、用好《合同法》的局面。法务专员多次举办员工《合同法》培训班,公司领导在繁忙之中挤出时间,带头学习,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此外,公司还经常派出法务专员参加由法律权威机构组织的合同法培训,帮助他们进一步强化对合同法规的掌握;在公司营造出了学习《合同法》、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机构建设是创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组织保证。xx年开始,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法务专员岗,由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经过三年多的法务建设,搭建起了公司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形成了以合同签订审批流程、授权委托制度、印章的使用、合同的拟定为架构的'合同管理体系。完善的组织架构、明晰的职责分工为公司法务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三、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合同管理体系。

合同的管理和运用是商业企业在日常的业务往来中最常用到的法务文本,因此,公司的法务建设以《##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为核心,于xx年6月制定的该细则分别就:合同的审批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的日常管理、罚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依据《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所有的经济合同,均需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参与洽谈、起草,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最终,由总经理审批签订,杜绝了在合同、信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在合同商定过程中,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员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个人身份关、合同条款关、履约能力关、资信等级关、担保能力关,严格按照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至今公司没有发生一起合同、信用事故,做到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零失误”。

四、严格落实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确保合同签订零风险。

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公司编写了常用的合同文本,目前已有:采购合同、市内/市外医院销售合同、市内/市外商业销售合同、物流运输合同、上/下游客户的质量保证协议、器械采购合同、疫苗销售合同等。完善的合同文本的运用,结合签订审批流程、授权委托制度的推行,使得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极大地降低了公司的法律风险。

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树立企业重承诺、守信誉的良好形象。

如何能真正成为一个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有完善的组织架构、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基础,但更为重要的是企业自身对合同义务的积极履行。这是对合同最为庄重的承诺。

公司领导将诚信作为立业之本,将合同的履行作为神圣的职责。自公司成立至今没有发生过一起因为履约引发的合同纠纷。合同的积极履行,树立了企业信守承诺、规范经营的良好品牌形象,也为企业获取了客户的尊重,获取了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在创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工作中,公司始终坚持围绕“领导重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思路不动摇,始终坚持领导班子把守合同重信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不动摇,严格履行总经理负总负责,其他领导及中层经理分工协作的工作准则,在全公司上下形成了共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生机勃勃的局面。

目前,公司合同履约率达到了100%,良好的信誉得到了同行的一致认可,xx年4月23日,公司获得了中国医药商业协会颁发的“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紧抓合同管理不放松,将合同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使企业真正成长为法制社会的遵守者、维护者,为经济秩序的安全稳定发挥企业的作用和力量。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是企业立于不败之源,是开拓创新之基,是企业久战沙场而不销声匿迹的根本。20xx年,×××有限公司始终坚持以诚信为本,追求为市委、市政府,为主管部门和授权企业建立一流满意服务,获得了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和广大授权企业的用心评价和充分信赖。

一、坚持不懈地抓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20xx年,×××有限公司在市国资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和指导下,在公司领导班子重视和带动下,坚持不懈地抓了《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全公司范围内构成了学好、用好《合同法》的局面。一是充分利用外派培训、集中学习、网络教育等形式进行重点学习。一年来,公司多次举办员工《合同法》学习班,公司领导在工作十分繁忙之中挤出时光,带头学习,述职报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此外,公司还派出兼职合同管理员参加由法律权威机构组织的合同法培训,帮忙他们进一步强化对合同法规的掌握;二是为员工发放有关《合同法》书籍,督促他们利用业余时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注意在平时工作中强化宣讲各种合同、信用管理新政策,在公司营造出了学习《合同法》、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各项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机构建设是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组织保证。20xx年,公司进一步强化了对信用、合同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构成了以公司领导为核心总公司――直属子公司两级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由公司总经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此外,根据经营实际,公司还组建了一只兼职合同管理员队伍,并全部经过了专业培训,构成了公司合同管理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人员经办负责的有序运行机制。目前,公司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管理人员到位,信用合同管理架构已经基本确立。

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公司注意发挥总公司、子公司两级合同管理人员的作用,使其能够全程参加各种经济、技术合同的洽谈、起草,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审核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合理合法、条款完备可行。

目前,公司所有的经济合同,均需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参与洽谈、起草,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最终,由总经理审批签订,杜绝了在合同、信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在合同商定过程中,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员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个人身份关、合同条款关、履约潜力关、资信等级关、担保潜力关,严格按照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依法开展经营活动,20xx年,公司没有发生一齐合同、信用事故,做到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零失误”。

三、加强软贷款合同管理,为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20xx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公司成为沈阳市承接国家开发银行100亿元软贷款的投放及管理平台。充分展示了我公司良好的信用形象。在整个软贷款投放管理进程中,我公司共与18家项目单位、24个使用软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签订借款协议(合同)27份、担保协议(合同)27份,合同金额100亿元。这24个项目全部为沈阳市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及装备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是我市实现“东北振兴、沈阳先行”伟大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

为了扎实搞好这项工作,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合同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及时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补充,出台了公司新的合同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二是对证照、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统计报表、台帐、印鉴、示范文本及法人授权书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设置了专人管理。透过以上措施,不仅仅按期完成了软贷款相关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保证了软贷款资金的及时到位,而且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目前,公司已经完成软贷款资金投放金额近89亿元,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各重大项目的建设进程。

四、领导重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建立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20xx年度建立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工作中,公司始终坚持围绕“领导重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思路不动摇,始终坚持领导班子把重合同守信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不动摇,严格履行总经理负总负责,其他领导及中层经理分工协作的工作准则,在全公司上下构成了共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生机勃勃的局面。透过建立活动深入开展,目前,公司合同履约率基本到达了100%,良好的信誉得到了省、市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一致认可,20xx年,公司先后顺利完成多笔总额数亿元的贷款及展期工作,并再次被沈阳市信用评级委员会授予AAA级信用单位的光荣称号。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资料之一,指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预期的管理目标,透过运用管理职能和管理方法,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活动。进入市场经济后,企业经济往来主要透过合同形式进行,合同管理伴随着企业经营活动同步进行,而合同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文书,资料涉及到企业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透过实践及调查,目前合同管理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有:

1、个别企业对合同监管不力,有的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和法律意识还存在差距,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和制度执行力度还不够。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审查不严,出现对已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潜力不清;合同主体不当;合同文字不严谨。

3、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等。完善的合同管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不可少的要项,依法签约、依法全面履行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化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企业经济利益实现的途径和保证。物资供销企业身处市场经济的前沿,为维护企业经济利益,提升风险防控潜力,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笔者认为务必有效地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努力抓好订立前、签订中和履行中三个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合同管理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合同管理大致分为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合同签订中的管理和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既相互独立,有着各自不一样的资料和特点,同时各阶段之间又有着密切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管理过程。笔者从事工作的淮南矿业集团物资供销分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企业淮南矿业集团的物资供应管理部门,每年为矿井安全生产供应近百亿元的所需物资。该企业从事物资供应20多年来,建立健全了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规程,配备了在企业法律顾问指导下的专、兼职合同管理员队伍,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完整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构成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协调与制衡和谐发展的有效机制。该公司每年签订合同两万多笔,每完成一笔买卖交易都是对合同的一次全面履行过程,积累下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经验,值得广大合同管理关注者借鉴。

首先,做好合同订立前的基础管理工作。合同订立准备阶段管理,又称缔约准备阶段管理。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生产规模、履约潜力进行全面真实性审查;明确合同缔约资料等,这是合同管理的基础阶段。

一、物资供销分公司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实行设定上限厂家数量的准入制管理。 出台了《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旨在选取一流的供应商;同时,又配套出台了《供应商日常考评实施细则》,从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履约潜力、售后服务等方面,按百分制对供应商实行量化考评。与该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有1500多家,庞大的供应商队伍良莠掺杂,该公司透过对供应商实行动态考核,每年淘汰10%左右综合表现差的供应商。同时,按供应商准入流程经自行申报(或推荐)、初审、实地考察供应商履约潜力(重点考察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厂房设备规模及生产潜力、近三年业绩等)、联合审查等严格筛选,重新引入相应的所需供应商。

二、研制开发了物资管理系统,本系统是按围绕合同签订、履行的关联事项研发的一套完善管理系统。 系统具体涵盖供应商管理、材料管理、设备管理、寄售物资管理、物流大市场物资管理、招议标管理、系统查询、系统维护、统计报表、信息息平台等超多信息,只要拥有用户编号、登录密码,点击鼠标即可做到对每一笔合同从计划申报、签订提交状况、具体条款资料、供应商信息以及合同标的物是否已发货、是否已入库、是否正在结算等状况均能一目了然。

其次,做足合同签订中的配合管理工作。一般状况下,合同签订中的管理又称审核签订阶段管理。即确定合同条款,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合同,这是合同管理的核心环节。首先,索取保存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资信材料及身份证明。其次是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范合同文本条款审查、签订合同,做到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再次,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履行审批、备案、登记的合同必须要履行其相关法律手续,在合同正式签约前,依法对涉及企业的重大经济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物资供销分公司每年签订合同两万多笔,对供应商的资信等审查已在合同签订前的准备阶段由多部门联合审查完成,减少了业务员的工作量;具体合同条款的签订已在物资管理系统里生成格式化条款,按提示信息输入相关资料即可,特殊状况的合同单独报分管领导审批生效。本阶段该公司注重价格的管理,努力降低矿井吨煤采购成本。制定了《比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招(议)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群众议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对单一物资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或同一物资品种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业务员有权邀约该物资品种的准入供应商进行择优比价采购;超过以上金额的按招(议)标流程采购;不具备招(议)标及比价采购条件的,采用群众议价采购。每一次招(议)标采购,均由价格科和业务科首先测算标底价,随机从集团公司专家库抽取的专家评委们、商务科(主持招议标会议)、业务科、质量科(着重审查供应商带给产品的资证)、价格科共同构成一个商战博弈的群众(纪委参与全过程监督),努力为矿井安全生产带给质优价廉的产品。20XX年透过招(议)标流程采购的物资合同中标价比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节省了1。95亿元,有效降低了采购成本。

同时,该公司设立合同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对每日生成的合同逐条在物资管理系统里在线监督,及时将合同条款签订有问题的合同予以退回、取消审批,有效防范了合同签订的风险。

第三,严把合同履行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又称依法履行阶段。 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检查监督企业合同执行状况,是合同履行中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己方信守合同,依法履行,并关注对方履约,它是实现合同管理目标的有力保障。根据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实施对合同履行中的监督检查,将合同规定的义务按照职责划分并落实,建立严格的履行过程中监督管理工作。

该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按个人的管理权限能够登录物资管理系统查看到该合同的条款签订以及标的物是否已发货、是否已入库、是否已付款结算等相关信息,如发现问题及时与合同管理办公室联系,进行合同纠偏处理。同时,各基层供应站均配备经培训上岗的验收员、保管员,对送到收货地点的合同标的物严格按物资验收标准验收入库,不贴合验收标准的物资坚决予以退回,去年避免经济损失1666万元。一般状况下,每笔合同的质保期为一年,公司财务科在该合同无异议的状况下,质保期期满后,方才回到合同总价10%的质保金,有效地保障了合同的顺利履行。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已开始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同时也被置于同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因此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问题更加突出地显现出来。国务院国资委20XX年下发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其中加强管理、审核合同是一项重要资料。物资供销企业亦须采购超多的进口物资,企业法律顾问对业务员拿不准的合同条款进行把关,必将促使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为企业做大做强发挥更大作用。

一 , 合同法的概念二 ,合同法的调整对像三,《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四、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问题1.合同成立的概念2.合同订立的程序3.合同条款的内容4.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其解释5.合同的形式6.合同成立的要件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8.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自学考试笔记整理汇总

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作者: 高兴江 发布时间: 2007-10-16 14:53:27--------------------------------------------------------------------------------任何一项原则的确立都是相对的,只要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它们便有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合同自由原则体现合同的本质,并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受到重视也是由其特性以及社会的需求所决定的。二者共同服务于市场经济中商品自由流通与宏观调控的需要,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信赖诚信原则获得更充实的发展,诚信原则依赖合同自由原则获得更广泛的活动空间,二者不可替代,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两大支柱。一、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意义和要求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选择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优士丁尼编纂的《民法大全》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基本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从十五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契约自由的观念得到广泛的传播。亚当·斯密于1776年出版《国富论》一书,提倡彻底的自由经济。正如我国台湾学者苏明诗所指出的“每个人不分强弱、贫富,均得以自己的意思活动,而社会之利益,亦当与其成员之个人利益相一致,故自由竞争,成为社会之最好指导原理。” 因此,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契约自由原则提供了经济理论的根据。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以黑格尔为代表的理性哲学提出,人生而平等自由,追求幸福和取得财产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因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成为近代契约法的重要原则。 自原始积累以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充分发展,并随着国际贸易发展,世界市场得以建立。因此,契约自由的原则在各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得以确认,成为近代西方合同法的精髓和核心,并被大陆法系国家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同自由原则有其存在的经济基础。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该条即是对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确立。合同法中确认合同自由原则,乃是完善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步骤,对于保障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确认合同自由原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巩固改革成果并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是正确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指令性计划适用范围缩小,企业自主权扩大,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也日益受到尊重。1993年我国立法机关修改原《经济合同法》,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确认改革以来扩大当事人合同自由方面的成果。例如,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涉及“计划”的10个条文删除了大部分,仅保留两条“计划”的规定。现颁行的《合同法》虽仍有“计划”的影子,但减少了政府对合同关系的不必要干预。这显然是扩大了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是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发展市场经济前提是尊重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合同自由,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越充分,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就越强,交易就越活跃,市场也将随之得到发展,社会财富也将因此而增长。所以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作为最基本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方面:一是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努力扩大了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则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合同法条文中,有许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条款,例如关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有约定的则适用约定,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定的赔偿责任。只要当事人的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不应对其合意进行干预。二是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具体来讲,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和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一)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应从商品交换关系的根本特点出发,结合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赋予合同关系主体以最大的自由。商品交换遵循的首要规律就是价值规律。这也是合同法应考虑的经济规律。(二)除国家下达了指令性计划外,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签订或不签订某个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他的这种自由,包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当事人签或不签某一合同。自由自愿原则的这一内容和要求,也反映在《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三)在签订合同时,任何一方主体都有选择对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决定合同的形式和具体内容等权力。(四)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诸如此类的规定都体现了当事人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的自愿原则。(五)在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有选择解决争议或纠纷方式的自由。发生争议或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的仲裁协议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时,当事人还享有在不违反民事诉讼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选择管辖法律的自由。二、诚信作用原则的确立、现实意义和具体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它被称为“善意原则”。之后,大陆法国家的民法都先后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王泽鉴教授认为,诚实作用实际上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诚实作用原则之所以被各国立法所为基本原则,是有其原因的。首先,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有的学者因此指出,成文法制度中法律漏洞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状态,其特点在于违反计划性和不圆满性。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订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受到损害。其次,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从而法律获得长足发展。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经济、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而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第三,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因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法律只是对人们的基本要求,仅此是难以维持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必须以对人们提出更高道德要求作为补充,才能构成理想的交易秩序。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将其确认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历来崇尚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诚实信用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信者,言之实也(朱熹注)”。在我国商业习惯中,也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我国合同法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我国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习惯在法律上的确认,对于弘扬道德观念、规范交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确认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循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形成交易关系的正常秩序。只有在交易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的观念时,合同才能得到严守。甚至在合同本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诚实守信的商人也会努力消除合同的缺陷、诚实地履行合同。反之,即使合同规定得再完备,而交易当事人是非诚实守信的,合同也难以被严守。第三,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信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衡平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尤其是考虑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生活变化很快,许多法律规则已不符合现实的经济情况,如果采纳诚信原则,使法官依据诚信原则补充法律漏洞,也不失为完善法律的一条途径。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和要求是:第一,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合同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力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使他人损害,也不得透露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合同订立后到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三,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义务。 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者尚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第四,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义务,但也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契约义务。因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五,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此外,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依据诚信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诚信原则由于其极大的伸缩性而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但它并不是万能钥匙,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援引它。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权利如果不加以限制,都有滥用的可能。因此,为防止诚信原则的滥用,必须对适用加以限制。比如对某一案件,法律有规定,但依法律规定所得结果与适用诚信原则所得结果正好相反,亦应依法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诚信原则,其理由是为维护法律的权威,禁止对现行法律的修正,防止诚信原则的滥用。三、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辅相成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为了保障市场经济有秩序地发展,国家有必要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正当干预。为此,应对合同自由做出必要限制: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现代各国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正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说的“契约自由应受限制,系事理之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契约自由的历史,是契约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而促进实践契约正义的记录” 。因此,这种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并非从根本上否定或取消合同自由,而是为了消除这一原则的缺陷,使其更好地适应发展了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合同法,就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灵活阐释“自由”的具体形式,只是消除了自由的绝对性,避免了一方自由的滥用对创议自由的跟踪,使自由与平等、公正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使合同自由注重形式上的平等自由转向注重实质上的平等自由,使自由更加真实,使合同自由原则具有更强的生命力。一般认为,诚信原则具有三项功能:第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款规定,凡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如德国民法第157条规定,契约之解释应斟酌交易上的习惯,按诚实信用原则为之。第三,解释和补充法律,即对于法律上的明显缺陷和不足,应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修正和补充。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表明,其发挥作用要信赖其业以存在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只能针对特定情形进行利益衡量,或对规定不明的予以解释,或对有漏洞的予以补充,或对某一具体义务加以扩张以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比如在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违约而致损害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在能够控制损害的发生的情况下,就合同本身而论,他没有任何义务去采取措施,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他应当尽可能减少损害的发生,否则不能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这就是基于诚信原则而对其所负的合同义务的扩张。因此,单纯的诚信原则并不能创设合同的全部义务或消灭合同的全部权利,只是起解释和补充法律与法律行为的作用,因此它不能取代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合同法》3、中国政法大学李春霖《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武汉大学张素华《诚实《短缺坚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5、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 我国即将面世的第一部统一合同法 的两大主线。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 志,自由的赋予能够唤醒和弘扬人的主体性,为个人能力的充分发挥拓展了广阔的空间。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追求衡平正义,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 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合同 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结合,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迈向个人本位与社会 本位相结合的潮流,二者互为依托。彼此相补,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共同构筑了我国新合同法这座大厦。

全书都是重点,只能你学出及格的水平,然后加上一些做卷子等技巧,就能及格

第三章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做为多选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四章里 合同解释的七个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是重点,第二节做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准备。第三节可能会考案例。第四节是重点,表见代理要好好看看。第五节也是重点,主要是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 第六章里的 第二 .三节,四节都是重点。 第七章的第三节。 第八章的第二节,把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做为重点看。 第九章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是重点。第二节合同解约的条件做为大题来准备。 十章第三节是重点。 第十一章第一节是重点,第二节一般都考案件,第五节损害赔偿的特征要记。第七节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二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要考,第六节要看。 第十三章承揽合同的种类,第二节行纪合同看一下, 第十四章技术开发合同

自考合同法笔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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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有形财产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即可移动的财产,如汽车、家具、牲畜……。不动产就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财产、如桥梁、土地、房屋……,也称不可移动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所谓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同原则)平等原则: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决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含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自愿原则是指: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保护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没年的重点都差不多.第二章是重点,要考得很多,其中第一节和第四节是重点的重点。 第三章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做为多选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四章里的第一节要看。合同解释的七个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是重点,第二节做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准备。第三节可能会考案例。第四节是重点,表见代理要好好看看。第五节也是重点,主要是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第六节看看就行 第六章里的第二节是,第三节,第四节都是重点。第七章的第三节。第八章的第二节,把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做为重点看。第九章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是重点。第二节合同解约的条件做为大题来准备。第十章第三节是重点。 第十一章第一节是重点,第二节一般都考案件,第五节损害赔偿的特征要记。第七节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十二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要考,第六节要看。第十三章承揽合同的种类,第二节行纪合同看一下,第十四章技术开发合同 还有一些法条,按顺序往下写了:2,12,27,31,36,42,47,48,49,52,54,62,67,68,79,80,91,94,99,101,107,110,114,116,118,132,133,142,163,186,188,192,195,200,208,214,221,224,229,239,251,268,272,330,339,340,374,375,402,403,419(页)。

自考合同法考试重点:合同的效力、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因此,合同是否有效。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既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仍可履行。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2)重点及难点: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义;附条件合同中对所附条件的具体要求;附期限合同中关于所附期限的具体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不同;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范围;如何审查和制定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哪些特征;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同时,自考考生们更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合同法自学考试笔记整理

没年的重点都差不多.第二章是重点,要考得很多,其中第一节和第四节是重点的重点。 第三章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做为多选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四章里的第一节要看。合同解释的七个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是重点,第二节做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准备。第三节可能会考案例。第四节是重点,表见代理要好好看看。第五节也是重点,主要是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第六节看看就行 第六章里的第二节是,第三节,第四节都是重点。第七章的第三节。第八章的第二节,把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做为重点看。第九章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是重点。第二节合同解约的条件做为大题来准备。第十章第三节是重点。 第十一章第一节是重点,第二节一般都考案件,第五节损害赔偿的特征要记。第七节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十二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要考,第六节要看。第十三章承揽合同的种类,第二节行纪合同看一下,第十四章技术开发合同 还有一些法条,按顺序往下写了:2,12,27,31,36,42,47,48,49,52,54,62,67,68,79,80,91,94,99,101,107,110,114,116,118,132,133,142,163,186,188,192,195,200,208,214,221,224,229,239,251,268,272,330,339,340,374,375,402,403,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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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做为多选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四章里 合同解释的七个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是重点,第二节做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准备。第三节可能会考案例。第四节是重点,表见代理要好好看看。第五节也是重点,主要是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 第六章里的 第二 .三节,四节都是重点。 第七章的第三节。 第八章的第二节,把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做为重点看。 第九章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是重点。第二节合同解约的条件做为大题来准备。 十章第三节是重点。 第十一章第一节是重点,第二节一般都考案件,第五节损害赔偿的特征要记。第七节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二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要考,第六节要看。 第十三章承揽合同的种类,第二节行纪合同看一下, 第十四章技术开发合同

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有形财产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即可移动的财产,如汽车、家具、牲畜……。不动产就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财产、如桥梁、土地、房屋……,也称不可移动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所谓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同原则)平等原则: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决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含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自愿原则是指: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保护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自考本科合同法笔记整理汇总

没年的重点都差不多.第二章是重点,要考得很多,其中第一节和第四节是重点的重点。 第三章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做为多选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四章里的第一节要看。合同解释的七个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是重点,第二节做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准备。第三节可能会考案例。第四节是重点,表见代理要好好看看。第五节也是重点,主要是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第六节看看就行 第六章里的第二节是,第三节,第四节都是重点。第七章的第三节。第八章的第二节,把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做为重点看。第九章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是重点。第二节合同解约的条件做为大题来准备。第十章第三节是重点。 第十一章第一节是重点,第二节一般都考案件,第五节损害赔偿的特征要记。第七节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十二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要考,第六节要看。第十三章承揽合同的种类,第二节行纪合同看一下,第十四章技术开发合同 还有一些法条,按顺序往下写了:2,12,27,31,36,42,47,48,49,52,54,62,67,68,79,80,91,94,99,101,107,110,114,116,118,132,133,142,163,186,188,192,195,200,208,214,221,224,229,239,251,268,272,330,339,340,374,375,402,403,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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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都是重点,只能你学出及格的水平,然后加上一些做卷子等技巧,就能及格

首先,注重相关法学课程的学习。合同法是部门法,合同法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民法, 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是学好合同法的基础和前提;合同法是实体法,其权利义务的实现有赖于民事诉讼法,所以,也应学好民事诉讼法。其次,结合司法解释学习。按自学考试的要求,《合同法》颁布以后、考试之日6个月以前颁布的有关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在考试之列,由于自学考试教材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会出现教材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现象,所以,自学者一定要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再次,掌握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新的合同法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尽量减少无效合同的类型,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撤销或变更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上,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等等。同时,根据本课程的特点,掌握学习技巧,注意记忆方法。合同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特点,有其严谨的逻辑性和规范的法律用语,要求自学者在学习时严格按照法律用语记忆和理解内容,而不能用其它表达方式表述,注重法言法语的运用。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考试命题要求运用不同的方法学习。本课程的考试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要求的比例大致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应用占50%;表现在考试题型中,有单项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多项选择题5个小题共10分、简答题4个小题共20分、论述题1道题共1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共30分;从以上分析来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共占70分)主要是法律条文的记忆和运用法律分析实际问题,要求理解记忆和应用,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往往是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比如,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法定的免则事由;简答题和论述题(共占30分)一部分是基础理论性的题(占比重较小),一部分也是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和法律的应用,也需要理解记忆,所以,自学者在学习中,要运用理解记忆法学习,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学习,注重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结合《合同法》法律条文学习,本教材的内容主要是我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在教材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在考试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也几乎不涉及,所以,在学习时要把《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作为重点。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3.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4.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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