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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考教材存在的错误说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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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考教材存在的错误说法有

【答案】:A此题考查合同法的基本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发展和财产的增长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能够独立自主,并能充分表达其意志,法律应为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留下广阔的活动空间,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尽可能赋予当事人行为自由的要求,在合同中表现得最为彻底。因此,合同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

【答案】:D正确答案是D。解答如下: 依据《造价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一节内容,应选D项。 【解析】应注意的是: (1)推定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用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某种有目的的行为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形式。 (2)默示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既不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不用实施任何行为,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

【答案】:D本题考核合同责任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自考教材存在的错误说法

首先,注重相关法学课程的学习。合同法是部门法,合同法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民法, 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是学好合同法的基础和前提;合同法是实体法,其权利义务的实现有赖于民事诉讼法,所以,也应学好民事诉讼法。其次,结合司法解释学习。按自学考试的要求,《合同法》颁布以后、考试之日6个月以前颁布的有关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在考试之列,由于自学考试教材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会出现教材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现象,所以,自学者一定要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再次,掌握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新的合同法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尽量减少无效合同的类型,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撤销或变更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上,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等等。同时,根据本课程的特点,掌握学习技巧,注意记忆方法。合同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特点,有其严谨的逻辑性和规范的法律用语,要求自学者在学习时严格按照法律用语记忆和理解内容,而不能用其它表达方式表述,注重法言法语的运用。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考试命题要求运用不同的方法学习。本课程的考试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要求的比例大致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应用占50%;表现在考试题型中,有单项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多项选择题5个小题共10分、简答题4个小题共20分、论述题1道题共1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共30分;从以上分析来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共占70分)主要是法律条文的记忆和运用法律分析实际问题,要求理解记忆和应用,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往往是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比如,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法定的免则事由;简答题和论述题(共占30分)一部分是基础理论性的题(占比重较小),一部分也是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和法律的应用,也需要理解记忆,所以,自学者在学习中,要运用理解记忆法学习,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学习,注重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结合《合同法》法律条文学习,本教材的内容主要是我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在教材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在考试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也几乎不涉及,所以,在学习时要把《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作为重点。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3.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4.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 , 合同法的概念二 ,合同法的调整对像三,《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四、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问题1.合同成立的概念2.合同订立的程序3.合同条款的内容4.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其解释5.合同的形式6.合同成立的要件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8.缔约过失责任

2005年1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4-22 课程代码:00230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属于从合同的是( )。 A.借款合同B.借用合同 C.买卖合同D.抵押合同 2.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司法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司法考试的资料五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从本案来看( )。 A.甲乙之间合同已经成立B.甲乙之间合同未成立 C.甲乙双方已经完成要约和承诺阶段D.合同是否成立无法确定 3.《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 A.为新要约B.为原要约 C.为新承诺D.既不为新要约,也不为承诺 4.下列选项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 A.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预期的利益 C.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D.受害人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5.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 )负担。 A.债权人B.债务人 C.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D.无法确定 6.下列选项不属于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是( )。 A.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有偿合同而互负债务 C.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D.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7.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 )。 A.代位权B.撤销权 C.解除权D.终止权 8.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 ) A.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B.从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起 C.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D.从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之日起 9.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 )。 A.少于合同标的额的10%B.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 C.少于合同标的额的20%D.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10.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其权利和义务( )。 A.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享有和承担B.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C.由法院判决确定承受主体D.根据对方当事人的选择确定 11.甲、乙两公司之间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两公司合并。此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方式是( )。 A.免除B.抵销 C.混同D.提存 12.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这里的合同是指( )。 A.当事人签订的一切合同B.生效合同 C.成立后的合同D.有纠纷的合同 13.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各自的责任?( ) A.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分担B.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具体确定 C.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D.不能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4.红光厂是一国有企业,因为上级机关让其转业停产,致使其无法履行与长城公司的合同。请问:对长城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 ) A.应当由红光厂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其上级机关对其的损失进行处理 B.应当直接由红光厂的上级机关承担责任 C.应当由红光厂和其上级机关共同承担责任 D.红光厂和其上级机关都不承担责任 15.甲与乙订立了租期为三十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中关于租期的约定( )。 A.二十年以下均有效B.二十五年以下均有效 C.三十年以下均有效D.三十五年以下均有效 16.甲收藏一套清代红木家具,价值约5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欠乙50万元。后来,甲将红木家具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其从国外回来的表弟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若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丙是否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17.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条项链 B.甲宴请乙,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视放入乙家 D.送奶员误将甲订的牛奶放进乙的牛奶箱 18.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 A.要约B.承诺 C.要约邀请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19.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D.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21.要约拘束力的具体表现有( )。 A.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要约 B.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要约的内容 C.受要约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E.受要约人必须对要约作出承诺 22.承诺的形式要求有( )。 A.要约中对承诺的形式未作规定的,承诺人可以自由选择承诺的形式 B.要约中对承诺的形式有明确规定的,承诺必须符合规定的形式 C.承诺可以缄默或者不行动作出 D.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的形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E.承诺的形式必须与要约的形式保持一致 23.合同权利的效力有( )。 A.请求力B.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 D.处分权能E.保持力 24.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E.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5月4日 25.甲于3月1日致函于乙,谓:“愿意出售某画,价金10万元,须于3月10日前函复。”函于3月3日到达乙。乙于3月7日函复,决定购买该画,该函于3月9日至甲。甲于3月4日获知丙愿以12万元购买该画,当即致函于乙,表示撤回前函,于3月6日到达。根据民法知识,下列正确的是( )。 A.甲乙间合同成立B.甲乙间合同不成立 C.甲可以撤回前函D.乙3月7日的函是承诺 E.甲3月1日向乙发出的函自3月3日起生效 26.可撤销的合同包括( )。 A.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B.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C.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D.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7.关于免除行为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免除必须由债权人作出意思表示 B.免除可以由债务人的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 C.免除既然是无偿的,就不得附条件 D.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可以撤回 E.债务因免除而绝对消灭 28.实际履行的构成条件包括( )。 A.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 B.必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C.可以由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D.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E.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29.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包括( )。 A.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的变更 B.对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 C.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 D.对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 E.对合同履行地点、方式的变更 30.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有( )。 A.体系解释原则 B.历史解释原则 C.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D.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 E.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32.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33.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34.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四、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35.试论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36.论合同自由原则。 五、案例题(共16分) 37.1998年2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价值4万元的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4万元的铝合金型材,交货日期为同年4月份,交货方式为供方送货,甲方预付定金8000元,违约金5%,合同中对型材的规格、质量等有明确要求。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交付了定金。而届时,乙方却未能交货,经甲方多次派人催促(花去差旅费500元),双方同意延期至同年6月份交货,届时,乙方只交付了2万元的型材。甲方收货后,即存放仓库并继续催货。8月份,甲方从仓库取货使用,发现型材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遂要求退货,并要求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乙方既不同意退货,亦不同意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因甲方急需用材,从其他单位另行购进了4万元的同种型料,后甲方诉至法院。问: 1.乙方已履行部分能否退货?说明理由。(4分) 2.合同未履行部分能否解除?说明理由。(4分) 3.定金如何处理?(4分) 4.乙方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4分)可以在找到试卷后,选择其中的个别题目到网上搜索试题答案。 ==补充回答:只有个别试卷附有答案。你可以用试卷中的个别题目到网上搜答案,可以的,我试过。 说明: 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启用后仍然属于国家秘密。全国考办自2002年起不再公布答案,自考365网站2006年11月推出9000多份试题及部分参考答案供考生参考。考生也可以通过购买相关辅导书得到更多历年试题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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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考教材存在的错误说法是

在生活中因为劳动的关系,我们经常听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种法律,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概念上的区别: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从立法历程上对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的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二)、从立法内容上作出对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内容劳动合同法共分13章107条,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内容劳动合同法被俗称为新“劳动法”。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总体上来说:《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在实际应用中两者还是存在希望为的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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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4-22 课程代码:00230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属于从合同的是( )。 A.借款合同B.借用合同 C.买卖合同D.抵押合同 2.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司法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司法考试的资料五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从本案来看( )。 A.甲乙之间合同已经成立B.甲乙之间合同未成立 C.甲乙双方已经完成要约和承诺阶段D.合同是否成立无法确定 3.《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 A.为新要约B.为原要约 C.为新承诺D.既不为新要约,也不为承诺 4.下列选项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 A.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预期的利益 C.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D.受害人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5.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 )负担。 A.债权人B.债务人 C.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D.无法确定 6.下列选项不属于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是( )。 A.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B.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有偿合同而互负债务 C.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D.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7.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 )。 A.代位权B.撤销权 C.解除权D.终止权 8.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 ) A.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B.从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起 C.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D.从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之日起 9.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 )。 A.少于合同标的额的10%B.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 C.少于合同标的额的20%D.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10.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其权利和义务( )。 A.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享有和承担B.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C.由法院判决确定承受主体D.根据对方当事人的选择确定 11.甲、乙两公司之间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两公司合并。此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方式是( )。 A.免除B.抵销 C.混同D.提存 12.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这里的合同是指( )。 A.当事人签订的一切合同B.生效合同 C.成立后的合同D.有纠纷的合同 13.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各自的责任?( ) A.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分担B.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具体确定 C.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D.不能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4.红光厂是一国有企业,因为上级机关让其转业停产,致使其无法履行与长城公司的合同。请问:对长城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 ) A.应当由红光厂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其上级机关对其的损失进行处理 B.应当直接由红光厂的上级机关承担责任 C.应当由红光厂和其上级机关共同承担责任 D.红光厂和其上级机关都不承担责任 15.甲与乙订立了租期为三十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中关于租期的约定( )。 A.二十年以下均有效B.二十五年以下均有效 C.三十年以下均有效D.三十五年以下均有效 16.甲收藏一套清代红木家具,价值约5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欠乙50万元。后来,甲将红木家具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其从国外回来的表弟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若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丙是否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17.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条项链 B.甲宴请乙,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视放入乙家 D.送奶员误将甲订的牛奶放进乙的牛奶箱 18.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 A.要约B.承诺 C.要约邀请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19.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D.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21.要约拘束力的具体表现有( )。 A.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要约 B.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要约的内容 C.受要约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E.受要约人必须对要约作出承诺 22.承诺的形式要求有( )。 A.要约中对承诺的形式未作规定的,承诺人可以自由选择承诺的形式 B.要约中对承诺的形式有明确规定的,承诺必须符合规定的形式 C.承诺可以缄默或者不行动作出 D.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的形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E.承诺的形式必须与要约的形式保持一致 23.合同权利的效力有( )。 A.请求力B.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 D.处分权能E.保持力 24.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E.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5月4日 25.甲于3月1日致函于乙,谓:“愿意出售某画,价金10万元,须于3月10日前函复。”函于3月3日到达乙。乙于3月7日函复,决定购买该画,该函于3月9日至甲。甲于3月4日获知丙愿以12万元购买该画,当即致函于乙,表示撤回前函,于3月6日到达。根据民法知识,下列正确的是( )。 A.甲乙间合同成立B.甲乙间合同不成立 C.甲可以撤回前函D.乙3月7日的函是承诺 E.甲3月1日向乙发出的函自3月3日起生效 26.可撤销的合同包括( )。 A.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B.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C.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D.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7.关于免除行为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免除必须由债权人作出意思表示 B.免除可以由债务人的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 C.免除既然是无偿的,就不得附条件 D.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可以撤回 E.债务因免除而绝对消灭 28.实际履行的构成条件包括( )。 A.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 B.必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C.可以由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D.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E.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29.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包括( )。 A.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的变更 B.对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 C.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 D.对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 E.对合同履行地点、方式的变更 30.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有( )。 A.体系解释原则 B.历史解释原则 C.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D.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 E.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32.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33.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34.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四、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35.试论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36.论合同自由原则。 五、案例题(共16分) 37.1998年2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价值4万元的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4万元的铝合金型材,交货日期为同年4月份,交货方式为供方送货,甲方预付定金8000元,违约金5%,合同中对型材的规格、质量等有明确要求。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交付了定金。而届时,乙方却未能交货,经甲方多次派人催促(花去差旅费500元),双方同意延期至同年6月份交货,届时,乙方只交付了2万元的型材。甲方收货后,即存放仓库并继续催货。8月份,甲方从仓库取货使用,发现型材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遂要求退货,并要求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乙方既不同意退货,亦不同意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因甲方急需用材,从其他单位另行购进了4万元的同种型料,后甲方诉至法院。问: 1.乙方已履行部分能否退货?说明理由。(4分) 2.合同未履行部分能否解除?说明理由。(4分) 3.定金如何处理?(4分) 4.乙方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4分)可以在找到试卷后,选择其中的个别题目到网上搜索试题答案。 ==补充回答:只有个别试卷附有答案。你可以用试卷中的个别题目到网上搜答案,可以的,我试过。 说明: 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启用后仍然属于国家秘密。全国考办自2002年起不再公布答案,自考365网站2006年11月推出9000多份试题及部分参考答案供考生参考。考生也可以通过购买相关辅导书得到更多历年试题的解析。

辅导教材,现在外面都有。去大学附近数带你,或者你们那里的专门的书市,都会有辅导卖的。不过建议你别急,教材还要等10天左右才会到。发点经验给你(本人原创的。)能考,一门一门的准备,今年才考完,现在是备考2010年注册会计师的最好时间。我跟你说说所需要的底子,可能会对你好一些。会计,需要有中级会计实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的底子。审计,要会计学得好,审计才容易懂,这本书枯燥,比会计花的时间还要多。财管,需要有财务报表分析,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的知识。经济法,没基础,也可以学。税法,需要有会计基础的知识。风险管理,我没考过,我是考老制度。现在注册会计师刚考完不到一个月,应该是说最好预习明年的注册会计师的时间,考注册会计师,切忌不可贪多,不可高估自己活着低估注册会计师的难度。现在最好不要把6本书买全,因为教材肯定会变动,尤其是税法明年变动会很大,我建议你一科一科的准备,准备好一本书,再买一本书准备,准备到明年4月,看你的准备情况,再决定考几科,以我个人的看法,我绝对你报考三科最为合适,经济法,税法,风险管理,这几科与会计联系不是很大,与会计稍微联系大点的是税法。辅导书不一定要买,最好报个班,现在报2010年的班,是送2009年的,建议你最好报考网校,跟着学,效果会比较不错的。另外在准备的过程中,切忌莫放过大题,因为考试如果一道大题没做,及格的可能性就很小,一道大题都差不多18分左右,如果以道没错,就是80分往下起平,也就是说,正确率要达到80%才有希望及格,但正确率达到80%的,一般都能把题目做完,宁愿平常多错一点,也不要放过大题。关于搭配的问题:1.会计审计(+税法):这样搭配无可厚非,有人说先考这个,考了这个等于注册会计师考了一半,这种说法本身没什么错误,但是这么搭配是因人而异的,本身会计的难度最大,审计花费的时间比会计还要长,所以这样的搭配适合底子非常好,并且有时间比较,爱钻研大题的那种。如果你现在准备的话,可以试试,建议最好试听网校的辅导班,有10节免费的,其中包括第二章,如果第二章都听不懂的,建议不要准备。2.会计税法(+经济法/+风险管理):这样搭配比第1种搭配要少花3个月的适合,这种报法适合大三的学生,专业课即将学完,并且没有其他考试,只考注册会计师的,这样如果考上,对毕业找工作相对好点。3.税法经济法(+风险管理):这种适合考试经验不足的,归纳能力不强的,适合先从这个考起。4.财管经济法(+风险管理/+税法):这个搭配是最省时间的,但特别针对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的不错,并且学过金融的朋友,因为财管的期权股价是最难的章节,其次是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数学学得好,有金融底子的,会省时省力。害怕数学的不适合这一条。注意:这个《会计》与注册会计师的每一门都有联系,其中与审计税法联系最大。这个《会计》并不是基础,更不是《会计基础》,很多学会计的,考这一科,考10多分,20多分都是正常的,大题一个不会的很多。所以最好有点心理准备,这个《会计》需要财管,成本会计的底子,第二章金融资产中,就涉及年金(资金时间价值)的知识。《经济法》《税法》需要有《会计基础》知识,经济法的公司法,证券法,就要判断现金流量,净利率问题,一点会计基础都没有,肯定不行的。另外票据问题,如果是非会计专业,也不好理解,肯定要多费时间。《税法》更加需要有《会计基础》知识,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各项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增值税,这样的基本知识都没有,可以不用去考。下面是如何学习的问题,风险管理我没有考过,也不需要考了,所以我不好回答,审计我也是没掌握方法,所以也不回答,其他4科我来告诉你:其实很多人说考经济法,税法不需要会计基础,是个错误。首先是财管:并不像别人说的掌握公式就很容易考过,财管加客观题,要计算的是80分以上,学财管的底子是财务报表分析,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其中成本计算肯定是年年都有的,这个是属于容易的题目,所以一定要会算。其次,通过历年的试卷看,财管的计算类型这么几个,容易的是财务报表分析,可持续增长率计算,最佳存货,最佳现金持有量,销售预算,风险计算,属于难的有期权股价,这个也是年年考,二叉树,斯科尔斯模型,肯定要知道,然后融资租赁,企业整体价值评估。10种类型的计算都要会,最基础的章节是年金,凡事考虑年限的,无非肯定是用到年金和风险的,其中数学最好是学过概率,你像风险计算中的标准差,方差,相关系数,全部是概率到财管的具体运用。经济法:经济法有点杂,归纳的东西多,归纳完之后,还有其他零散的.1.归纳时间,这个是第一章,诉讼期限,肯定会考。还有比如多少日登记,多少日见报,多少日发出公告,等等,破产法,公司法合并分立会提及。2.归纳表决方式,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物权法,都会有。3.归纳组织形式,比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这些合伙企业法,外商法,公司法,破产法,物权法都会有。4.归纳人事任免制度,比如公司法独立董事,比如破产法管理人,都会有。5.归纳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物权法有。6.归纳其他数字,这个很重要的。重点章节往往是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破产法,物权法。这些章节也容易结合。税法:而税法不同.因为你看税法,出题就有很对性,计算题都是出税种,叫你算多少税,分值比例较高,所以你如果计算做得好,考80分都容易,我这么告诉你几点,你回去好好看看税法.税法从增值税,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书上黑体字,都是按照这么一个顺序.1.各个税的概念2.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3.计税基础,这个是计算的关键,哪些要计税,哪些要剔除,哪些算组价,你列一张表.4.纳税时间,地点,税收优惠.你按照这4样,再归纳第5个.5.与房子有关的税,你看历年试卷,年年都会考到.你这么一归纳,税法顶多归纳出30页4A的纸,肯定能过了.会计:会计我一直头疼,把最难得看了,但是今年放水,考些不看的地方,但是会计也要有财管的基础,第二章金融资产就需要财管,未确认融资收益,所以学会计必须有底子,有中级财务会计的底子,有财务报表分析,税务的知识。学会计我的归纳不到家,但是还是必须说,各个章节的联系,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长期股权投资都是有着联系,所以这几章要学好。然后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所得税会计是难点。归纳有以下这么几点:因为会计其实是考你的会计准则问题,很详细的,所以首先要1.归纳会计科目核算内容2.归纳以什么价值核算,你比如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到底是什么价值。3.归纳相同点,比如哪些要提减值准备,哪些可以冲回,哪些不可以冲回。4.对比,资产对比负债,对比所有者权益。5.共性,资产里面的,比如金融资产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资产,共同与差异,金融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的共性。审计我没学好。备考中注意这么几点:1.不能因为没有2010年的教材而不预习,用09年的教材预习,最好不要买辅导,报个班比较稳妥,因为你如果面辅导,有以下两个方面不好,如果你考得多,会感到预习时间不够,再就是万一教材改变大,做成了一个印象反倒不好。还不如报个班,把习题班学会就好了。等新书一下来,就赶紧做题。2.心态放稳,不是很难的考试,只是到了那里,会有两个想法,一是题目不难,但是不会,二是感觉一整本书都是重点。3.最怕的是高估自己,低估注册会计师,很多考过初级,中级,盲目觉得自己的自学能力不错。4.要坚持做大题,最怕的就是看到大题,就脑袋里面思考一下,不动笔,而直接去看答案。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百度搜索一下“会计考友论坛”或者加我百度HI,或者语音聊聊。最后祝你考试顺利,工作顺利。

合同法自考教材存在的错误

《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者主张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将重大误解的救济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相区分;并对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放弃撤销权的行为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如何认定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何为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笔者试就此做如下探讨。一、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有较密切的关系,应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循此,应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这种区分具有现实意义。合同未成立,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如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而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则适用除斥期间(1年)未成立的合同,虽有缔约行为或合同形式,但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未成立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误解。由于重大误解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故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误解不宜称为重大误解。导致合同不成立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几项:1.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多为单方误解。很多民法教材和阐释《合同法》的书籍,引用“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例子,把这种情况说成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实际上,“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误解,依照我国合同法理论,只能引起合同未成立的结果。因为,甲方要将某物卖给乙方,乙方以为甲方要将该物送给自己,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没有达成合意,故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如果这类合同按重大误解处理,结果将如何呢?是撤销买卖,还是撤销赠与?或者将赠与变更为买卖、买卖变更为赠与?显然都不能。在这例中,既不存在买卖,也不存在赠与。未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这种观点在罗马法时期就形成了。“要是我打算买一块位于高尔纳兰的土地,而你却想卖一块塞普罗尼的土地,由于未就买卖契约的标的达成合意,从而买卖合同无效。”[1]这种观点与现代合同法的理论并没有原则上区别。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时,如果是一种事实上的错误,则使设定的权利义务与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明显不一致。如果对合同性质理解错误,并不危及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合同仍可成立。如双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将定作合同误解为买卖合同,这种误解,一般是共同误解。这种误解既不能认定为导致合同撤销的重大误解,也不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因为,这种误解通常只是对合同的“名义”理解错误,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2.对合同标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标的同一性认识错误,其结果是合同不能成立。比如,甲方以A物为合同标的,乙方以B物为合同标的,这种情况称为相互误解,这是一种“方向性”的错误,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此种误解,不是导致合同撤销或变更的重大误解。相互误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应当按未成立处理。对合同标的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不能等同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的认识错误。例如,当事人一方欲购烧磁红砖,供方按贴磁红砖发货,引起争议。双方确定的标的是磁红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的同一性上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在意思表示上取得了一致,合同成立。由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上产生了错误,实际上违背了真实意愿,此种情况可以通过合同解释进行救济,如果通过合同解释不能取得圆满的结果,也可以按重大误解来处理。为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应优先采用解释规则处理纠纷。3.关于对标的是否存在的认识错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误以为标的存在,待到后来,才发现标的并不存在。对此种情况在法理上有两种认识,一般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应按无效处理,因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的履行效力无从发生;另一种观点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失去了目标和基础,按合同不成立处理为佳。笔者认为,将标的自始不存在视为合同无效比较好些。虽然标的是假想的,但表面上的合意已经存在,故可将这类合同视为成立。因为标的物自始不存在,一方的给付不能完成,双方的交换给付成为不可能,从此观念出发,认定合同无效,在法理上尚能圆通。重要的问题是标的自始不存在,不能认定为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理由很明确: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而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不可能产生履行效力。

重大误解一般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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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与事实相反出入性大的

合同法自考教材存在的错误现象

发一个文章给你。供参考: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一、重大误解与公平原则误解,又称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相一致的行为。这种不一致 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的不知或误认。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是因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情态,我国《民法通则》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合同法》明确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足以显示其重要性,设立此原则之目的,在于要求兼顾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为“情事变更”、“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树立判断标准。公平原则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它要求合同主体有同等的机会进行交易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示公平;在承担违约责任时,责任与违约行为损害程度相适应;当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已导致不能维持合同法律效力时,合同内容也应得到相应的变更,情事变更原则,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二、重大误解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体到合同法上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 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误解。如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尤其在以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信贷、委托、寄存等;在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等;在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如演出,在上述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更是属于重大误解。而在不具 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如现实买卖,有时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误解者造成损失,甚至不会造成较大损失,则不构成重大误解。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对身份发生认识错误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特定履约能力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一般应指当事人拥有某种特定技术、特定设备、能够完成特定的行为。比如,甲方欲获得乙方的某项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而丙方的单位名称与乙方相近,故甲方与丙方订立了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丙方虽然也拥有该项专有技术但实施条件太差,且没有后续开发能力,履行的后果将使甲方遭到惨重的损失,此时甲方可以对主体产生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3、对标的物的误解。对标 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误解。(1)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如误把轧铝机当作轧钢机购买,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购买等。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2)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原作购买,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卖等。倘若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产生误解时,必使误解者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应作为重大误解对待。非此情况,则应认为一般误解。(3)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把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等。这种误解也可以视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的误解,在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构成重大误解。(4)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误解者造成重大损失时,也构成重大误解。三、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1、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着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有因果关系的误解,才属于协议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否则,不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如果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欺诈造成的,误解不是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而应认为欺诈导致 合同的订立,对这类合同应按欺诈处理。一方的错误陈述可以导致另一方的误解,在英美法里,误解分为欺诈性的和非欺诈性的。对非欺诈性误解致另一方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构成我们所说的重大误解。2、误解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合同,因此误解应当是当事人自己 误解。第三人的误解或错误(如误传)可导致合同不成立,但不能导致合同的撤销,如果第三人的错误转化为当事人的错误时例外。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过失,才可构成合同上的错误。这种错误可以是单方错误,也可以是双方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是双方错误才可导致合同撤销,对某些特定的合同,单方错误(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也可导致合同的撤销。第三人的错误可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如邮电局工作人员将甲方当事人的要约内容译错,乙方接电后予以承诺,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多数学者主张,对第三人造成的误解,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对合同予以撤销。笔者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误解,不是我国《合同法》所说的重大误解,不应按可撤销的合同处理。以发电报误译电报稿为例,甲方发电要约,其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乙方表示承诺是因为看了内容错误的电文,应以意思表示不一致认定合同未成立(甲方对乙方的承诺不表示反对时除外)。因为,承诺人并未受领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无从取得一致。这与重大误解是有区别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是不一致的,但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取得了一致。3、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如果存在误解就否认合同效力,那么,有违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和公正的要求。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才能使当事人产生变更和撤销合同的诉权。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履行后果有密切联系的合同基本条件的错误理解。上述观点中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误解是否“重大”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某种要素产生错误认识,但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重大不利的履行后果,这种错误理解也构不成重大误解。这种重大不利后果,可以在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第一,合同对价不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显著失衡;第二,仅从双方的对价关系来看,比较公平,但由于误解,达不到订立合同的目的或与订立合同的意图完全相反,当事人为此遭受了重大损失。4、当事人不愿承担对误解的风险法律对重大误解的合同给予救济,是基于对当事人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愿承担误解风险的推定。根据合同条款或其他证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承担误解的后果,此时就不应以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否则,交易便没有安全可言,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就必然危及到另一方的利益。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对误解后果的风险,不能主观臆测,而要有一定的根据。一般来说,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当事人的态度,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为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权利型的转让,二是产品型的转让;三是质量型的转让;四是效益型的转让。对权利型的转让来说,买受人以交付一定数额的价款为条件获取专利权本身,至于得到的专利技术能否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达到预想的效果,在所不问。某公司以10万元的代价买进某项专利技术后,并不能利用这项技术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与预想差别很大,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对此要求法院不能支持,因为,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该专利技术的转让是权利型转让,当事人约定的目标就是取得有效专利权,并不包括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四、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及撤销权的消灭重大误解,是一种可原谅、可宽宥的错误,因此,《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为防止交易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合同法》又规定了撤销权的消灭。对此,笔者试述以下几点见解。1、可宽宥性前已述及,对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当事人的这种权利,只是一种诉权,能否撤销或变更,要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一方,显然是承受合同不利后果的一方,该方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如果重大误解是因误解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法律不能给予救济,因为这种人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法律没有必要保护他。其实,当事人即使有过错,也不影响其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之所以如此,除了因其要承担重大不利后果外,在于法律认为其过错有可宥性。可宽宥性在于:①重大误解,一般是双方误解,有时,一方的误解是另一方误解的原因,或者一方的过失性误述是另一方误解的原因。既然如此,重大误解就不是只考虑一方的救济措施。②单方误解在另一方已知或应知时,才构成重大误解。在对主体身份产生错误时,也建立在另一方已知或应知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如果另一方没有任何理由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误解,那么不应当认为是重大误解,否则合同难有稳定性可言。③过错一方要承担对方因变更、撤销合同带来的损失,重大误解只是要求变更、撤销合同的理由,并非免责的理由。从以上分析来看,重大误解是具有“合理性”的,与漠不关心难以等同。基于法律的公正价值目标,对误解者给予适当的保护还是有必要的。不过法律要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合同被撤销或被变更时,当事人都有过错的,要依过错的大小确定损失的承担,一方有过错的,赔偿他方的损失,使其财产处于合同订立前的状况。赔偿是对依赖利益的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订约费用、准备履行或履行的费用等。另外,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撤销权的消灭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和讨论:第一除斥期间仍为一年,但起算的时间与原来的司法解释有所不同。《合同法》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第二,当事人可以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有的学者认为“积极地依合同约定而履行合同”是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这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2条注释中的观点是如出一辙的。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当事人的撤销权仅仅是一种请求撤销权。届期不履行合同而起诉或提起仲裁,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败诉,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把履行视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当事人就会处于两难的处境。再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不履行,既不是行使履行抗辩权,也不属于行使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这样看来,把履行合同看作是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是有失公允的,在法理上也解释不通。根据《合同法》的精神,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视为放弃撤销权或撤销权消灭:①催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或主张重大误解后又受领对方的给付;②对于对方的不履行提出索赔;③主张按自己的理解或修正意见履行合同,对方接受的。前两种情况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第三种情况实际上是当事人达成了新的合意,消除了重大误解。

《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者主张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将重大误解的救济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相区分;并对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放弃撤销权的行为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如何认定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何为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笔者试就此做如下探讨。一、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有较密切的关系,应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循此,应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这种区分具有现实意义。合同未成立,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如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而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则适用除斥期间(1年)未成立的合同,虽有缔约行为或合同形式,但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未成立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误解。由于重大误解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故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误解不宜称为重大误解。导致合同不成立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几项:1.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多为单方误解。很多民法教材和阐释《合同法》的书籍,引用“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例子,把这种情况说成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实际上,“把买卖行为理解为赠与行为”的误解,依照我国合同法理论,只能引起合同未成立的结果。因为,甲方要将某物卖给乙方,乙方以为甲方要将该物送给自己,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没有达成合意,故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如果这类合同按重大误解处理,结果将如何呢?是撤销买卖,还是撤销赠与?或者将赠与变更为买卖、买卖变更为赠与?显然都不能。在这例中,既不存在买卖,也不存在赠与。未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这种观点在罗马法时期就形成了。“要是我打算买一块位于高尔纳兰的土地,而你却想卖一块塞普罗尼的土地,由于未就买卖契约的标的达成合意,从而买卖合同无效。”[1]这种观点与现代合同法的理论并没有原则上区别。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时,如果是一种事实上的错误,则使设定的权利义务与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明显不一致。如果对合同性质理解错误,并不危及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合同仍可成立。如双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将定作合同误解为买卖合同,这种误解,一般是共同误解。这种误解既不能认定为导致合同撤销的重大误解,也不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因为,这种误解通常只是对合同的“名义”理解错误,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2.对合同标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标的同一性认识错误,其结果是合同不能成立。比如,甲方以A物为合同标的,乙方以B物为合同标的,这种情况称为相互误解,这是一种“方向性”的错误,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此种误解,不是导致合同撤销或变更的重大误解。相互误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应当按未成立处理。对合同标的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不能等同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的认识错误。例如,当事人一方欲购烧磁红砖,供方按贴磁红砖发货,引起争议。双方确定的标的是磁红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的同一性上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在意思表示上取得了一致,合同成立。由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上产生了错误,实际上违背了真实意愿,此种情况可以通过合同解释进行救济,如果通过合同解释不能取得圆满的结果,也可以按重大误解来处理。为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应优先采用解释规则处理纠纷。3.关于对标的是否存在的认识错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误以为标的存在,待到后来,才发现标的并不存在。对此种情况在法理上有两种认识,一般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应按无效处理,因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的履行效力无从发生;另一种观点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失去了目标和基础,按合同不成立处理为佳。笔者认为,将标的自始不存在视为合同无效比较好些。虽然标的是假想的,但表面上的合意已经存在,故可将这类合同视为成立。因为标的物自始不存在,一方的给付不能完成,双方的交换给付成为不可能,从此观念出发,认定合同无效,在法理上尚能圆通。重要的问题是标的自始不存在,不能认定为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理由很明确: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而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不可能产生履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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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注重相关法学课程的学习。合同法是部门法,合同法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民法, 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是学好合同法的基础和前提;合同法是实体法,其权利义务的实现有赖于民事诉讼法,所以,也应学好民事诉讼法。其次,结合司法解释学习。按自学考试的要求,《合同法》颁布以后、考试之日6个月以前颁布的有关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在考试之列,由于自学考试教材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会出现教材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现象,所以,自学者一定要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再次,掌握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新的合同法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尽量减少无效合同的类型,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撤销或变更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上,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等等。同时,根据本课程的特点,掌握学习技巧,注意记忆方法。合同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特点,有其严谨的逻辑性和规范的法律用语,要求自学者在学习时严格按照法律用语记忆和理解内容,而不能用其它表达方式表述,注重法言法语的运用。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考试命题要求运用不同的方法学习。本课程的考试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要求的比例大致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应用占50%;表现在考试题型中,有单项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多项选择题5个小题共10分、简答题4个小题共20分、论述题1道题共1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共30分;从以上分析来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共占70分)主要是法律条文的记忆和运用法律分析实际问题,要求理解记忆和应用,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往往是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比如,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法定的免则事由;简答题和论述题(共占30分)一部分是基础理论性的题(占比重较小),一部分也是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和法律的应用,也需要理解记忆,所以,自学者在学习中,要运用理解记忆法学习,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学习,注重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结合《合同法》法律条文学习,本教材的内容主要是我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在教材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在考试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也几乎不涉及,所以,在学习时要把《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作为重点。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3.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4.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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