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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自考重点总结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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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自考重点总结知识点

-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最重要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和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一员。该原则有以下要点: (1)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一个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 (2)主权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对内权。②对外独立权。③自保权。包括自卫权。 (3)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 (4)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 2.不干涉内政原则。 该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对该原则的把握要特别注意“内政”的概念,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即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事项并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之,也有在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情况存在。 [特别提示]注意内政的概念。 依据两个标准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进行判断:(1)该事项在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3.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该原则包含以下要点:(1)该原则不仅禁止侵略行为,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而且禁止关于侵略战争的宣传;(2)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规则所不符的方式行使武力;(3)例外是,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为争取民族自决和独立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该原则与防除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相联系。1899年和1907年的两个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都对国家的战争权进行了限制,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首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遍性的国际义务。 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条约。转自:法律||教育网 该原则的要点是: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不适用国内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是: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国际私法的渊源 它是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具体形式。国际私法在源源上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成文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这出现的,至今,国内立法仍是国际私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k冲突法的国内立法的不同立法方式: 1,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1804年《拿破仑法典》 2,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只的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最早的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3,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4,在不同单行法规中,就有关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法律适用规范。 二,国内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的某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律的渊源。英美一直以判例为主。戴西1896年《冲突法论》,美国里斯第二部《冲突法重述》 我国对判例的态度: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判例的作用。1,因为在国际法领域,光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在必要时,牙膏容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2,在案件判决涉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时,更需要直接引用它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根据过承认他们依判例做出的判决。3,赶快十分的原则与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发展。 判例在我国的体现:我国虽不把判例作为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或有关中央机关的某些批复或意见毛豆在一个时期成为处理同类案件时遵循的依据。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 ,19世纪起,国际社会已经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 2,国际惯例氛围国际习惯和国际贸易惯例。前者在国际私法中没有肯定性的冲突规范,后者在估计上起着统一实体规范的作用。 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有不同的观点:1,国际私法也是国际法。2,国际私法不是国际法而是国内法。3,国际私法目前主要是国内法,但将继续增加国际法的成分或因素。4,国际私法介于国际公法和国内法之间。 国际私法和国内民法的区别 25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25 第二章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到了18世纪下半叶以后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 在欧洲,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际私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是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但影响最到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在一些条纹中都是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采取分散在有关篇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的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 19世纪末,以单行规范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的代表性的是〈德国民法施行法〉和〈日本法例〉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的新发展的主要表现 31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对统一的国际私法应做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首推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11世纪 巴托鲁斯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兰 意思自治原则 3、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 17世纪 胡伯 三原则 4、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 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5、英国既得权说 18世纪 戴西 6、库克的“本地法”说 (s)当代国际私法新发展 1,国际私法范围与内容的阔法和丰富 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的加强 4,传统冲突法和其学说的深化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在唐朝就已经开始 第三章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52 2,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53 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特点,作用,分类和适用范围。它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差异54 55 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 56 5,委过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中国依法享有那些权利) 59 第四章 1,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62 2,冲突规范的结构 63 * 3,冲突规范的类型 63 (主要是靠示例) 4,冲突规范在立法中的作用 67* 5,准据法表述公式有那些?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68-69 6,连接点的概念和意义 70* 7,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71 8,识别的概念 71 奥格登诉奥格登案 最早由卡恩和巴丁提出 9,识别的依据 75 10,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76 最早由梅西奥和汪格尔提出 11,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80 12,法律选择的方法的种类 83 第五章 1,反致的概念。重要是记住各种反致的示例 福果案 2,反致 产生的原因 90-91 3,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 93 4,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排除 5,公共秩序的概念和立法方式 99 6,运用公共秩序时注意的问题 答条框 7,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鲍富莱蒙案 8,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的两类情况 108 9,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 109 10,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和方法 109我国立法对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110 11,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 111 12,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两类情况和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1,国籍的概念及意义 114 2,国籍冲突的解决 115*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 3,住所的积极冲突和产生的原因 119 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120 4,121页第一段12行引号内的规定 5,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发生法律冲突时,应适用何种准据法的主张 122 6,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123和法律适用123 7,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限制和例外 124 8,我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那里的法律适用 124 k 9,对于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的宣告的管辖的主张 125 第七章 1,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规定 130 第二段引号内的字和第三段 * 2,法人住所的主张 131 3,对我国法人的认许的解决 133 4,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33 5,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取:特别认许 第八章 1,法律形式要件准据法的种类 138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主张 140 3,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的规则 145 第二段公约第五条 4,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 150*k 第十章 1,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法律适用的各种主张 2,*巴黎公约的四原则 168 3,伯尔尼公约的三原则 174 4,世界版权公约的特有内容 176 5,*trips协议 182 第十一章 1,*合同准据法的发展阶段 188 2,*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189 结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看 3,对特征履行说的规定的方式 193 4,合同争议的广义理解 203 5,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 204

总论,尤其是各论

自考国际法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节 领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构成 1、 概念——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2、 领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允许边界有各种便利性安排(如便民往来和边贸)、互相尊重相邻权(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 3、 领水——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国的内海。 (1)内水 A、内陆水 B、内海 a、内陆海 b、内海湾 c、内海峡 (2)领海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4、领空——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支配 5、底土——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主权 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权 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指国家对于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1、适用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1)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领国的利益; (2)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 (3)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非领土主权取得方式) (1)共管(一般是对战败国限制主权的方式) (2)租借(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有期限) (3)国际地役(永久的地役权) (4)势力范围 (四)河流制度 项目 概念 法律地位 利用 内河 从源头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流经一国的河流 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 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 界河 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 界河的划分多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界线两侧水域分属沿岸国家 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一般允许在对方河道航行,但不得靠泊;在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方许可。并不得损害领国利益 多国流域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河段拥有主权 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 国际河流 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 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一般是非军用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国际运河 虽位于一国内,但因在国际航海中地位极其重要而被开放为国际运河 一般是一国内河 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获得领土的五种方式 1、先占 (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即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实际控制 2、时效——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主权。但此种方法合法性有争议,且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故没有普遍适用意义(我国不承认时效取得制度) 3、添附——合法方式(包括人工添附),(但有两个限制:①是基于领土之上增加领土的行为,②不得损害相邻权) 4、征服——为现代国际法所废弃 5、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为国际法所废止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 1、殖民地独立方式(我国承认) 2、公民投票(我国承认)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关于界标维护 若一方发现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者重建。 (二)关于界水的利用 1、不得单方故意使河水改道 2、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二节 海洋法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其划定有两种: 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线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我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采取的是直线基线法 (二)内海 1、概念——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2、法律地位——内海是一国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3、利用——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三)港口 1、外籍船入港应在其预定到港前一周向我国有关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外籍船进港由引航员强制引行 3、国家对位于港口的外籍船舶有管辖权 二、邻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 1、概念——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 2、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3、利用——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领海与领土的其他部分不同的地方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我国不允许军舰无害通过)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潜水艇(必须是非军用潜水器)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国旗。 4、管辖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 5、刑事管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除非: 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 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D、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以上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 6、民事管辖 (1)沿海国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该航向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 (3)上述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权利 (二)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1、概念——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辖权,这个区域称为毗邻区。毗邻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法律地位 (1)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必要的管制,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2)国家对毗连区可实施必要的管制 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 B、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1、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2、法律地位 (1)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的权利),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2)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及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3、利用 (1)沿海国拥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包括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2)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 (3)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1、概念——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2、大陆架的划定——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宽度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 3、法律地位 (1)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这是其区别于专属经济区的地方 4、利用 (1)沿海国拥有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专属主权权利。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专属经济区必须经声明才所有,大陆架不需要经过声明) (2)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3)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4)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四、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制度 1、概念——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外的全部海域 2、法律地位 (1)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2)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国际法中其他管辖规则和相关连结点,最主要是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 3、公海自由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4)捕鱼自由 (5)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 (6)科学研究自由 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视方便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 4、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 (2)普遍管辖 A、海盗行为 B、非法广播 C、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 5、临检权和紧追权 (1)临检权——又称登临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和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和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登临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2)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行驶紧追权应遵循的规则: A、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和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紧追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 B、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 C、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 D、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E、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因为追人家的是军舰,不享有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1、概念——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 2、法律地位——“区域”内的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 3、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1)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开一半留一半) A、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 B、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2)具体做法——在局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一、领土及其界限问题 领空是指一国领土上空一定高度的空间,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处于国家主权之下(外国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领空,领海的无害通过不能适用于领空) (一)领空的水平界限 一国领空从与地球表面平行方向看,止于其领土边境线的上方,其领土边界线向上立体延伸构成领空的水平扩展界限 (二)领空的垂直界限 领空的垂直界限是指领空自地球表面向上扩展的外缘,这是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问题。迄今,国际法尚未就领空与外空的具体界限作出准确的划定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 现代国际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1、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2、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 3、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即《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构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 1、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可以对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行使主权,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2、航空器国籍制度——《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和事故拥有管辖权 3、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并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多国家对此进行保留)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活动中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国际民航损害责任的认定采取了推定过失原则。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1、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建立在《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基础上 2、危害民航安全罪行(劫机行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不引渡的,在国内需要以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起诉或惩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3、民航公司对于客运负有推定过失责任,对于货运负有不完全过失责任 4、关于“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其外部所有舱门都已关闭时开始,直到其任一外部舱门打开准备卸货时止 5、关于“使用中”,是指自地面或机组人员为某一飞行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到飞机降落后24小时内止 三、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 4、和平利用原则 5、救援宇航员原则 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 7、国际责任原则 8、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1)空间物体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向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不登记不保护,外空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对应的主体是登记国,但承担责任对应的主体是发射国。) (2)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在,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2、营救制度 发现航空器及其人员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3、责任制度 (1)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2)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3)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和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对于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和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外空空间物体承担过错责任,对非外空空间物体承担绝对责任) 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一、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一)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二)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1、责任的共同性——指环境作为全人类利益所在,保护环境需要所有国家的合作和努力 2、责任的区别性——指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及其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不应要求所有国家都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而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主要制度 (一)大气环境保护 主要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防止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折算方式有: 1、集团方式——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以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 2、排放权交易——排量超出其额度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 3、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 (二)海洋环境保护 1、一般义务——由《海洋法公约》规定 2、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以《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为基础 3、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以《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为基础。将废物分为“黑名单”(禁止倾倒)、“灰名单”(特别许可)和“白名单”(一般许可) (三)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1、生物资源保护——《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建立了濒危物种清单基础上的许可证制度 2、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界定的文化遗产包括: A、文物 B、建筑群 C、遗址 (四)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巴塞尔公约》)作了如下规定: 1、越境转移的条件 (1)缔约国禁止向另一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除非进口国没有一般地禁止该废物的进口,并且以书面形式对某一进口向出口国表示同意 (2)出口国有理由认为拟出口的废物不会被以符合有关标准的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其他地方处理,则不得出口 (3)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自非缔约国进口危险废物(只能在缔约国之间相互转移) 2、关于越境转移的程序和其他事项 (1)出口国或者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或出口者,应将拟出口的废物的越境转移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进口国应作出书面答复 (2)出口国应当证实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并且进口国已证实出口者和处置者之间已订立合同,详细说明对废物的无害环境的处理办法,才能开始越境转移 (3)如果越境转移的废物不能按照合同的条件完成,如无其他合法安排,应运回出口国 (4)危险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都必须有相关的保险、保证或担保 (5)公约不适用于其他国际制度管制放射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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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指规范各国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以下是国际法的基本知识:

1. 国际法的形成和来源:

国际法的形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两个方面。国际条约是由各国之间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国际习惯法是指由各国之间的一致实践和受到公认的一般原则所引导的规范。

2. 国际法的内容:

国际法的内容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际交往、人权等方面。其中,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

3. 国际法的适用:

国际法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主权国家是指在国际上享有平等地位的国家。

4. 国际法的实施:

国际法的实施是通过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国际协商和国际判例等多种方式进行的。

5. 国际公认原则:

国际公认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无侵略的使用武力、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国内事务等原则。

总之,国际法是规范各国行为的重要法律体系,是国际社会发展和国际关系发展的重要基础。

总论,尤其是各论

国际商法自考重点知识总结

1、代理的概念(代为处理)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 Principal,又称被代理人)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3、有限合伙的概念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4、公司治理的概念目前对公司治理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各国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处理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适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服务。5、外国公司的概念外国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6、要约(offer)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7、产品责任的概念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8、汇票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9、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10、汇票的提示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11、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12、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13、汇票的伪造签名汇票上的伪造签名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未经授权而用他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也包括盗用他人的印章在汇票上盖章。14、本票的概念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15、支票的概念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英国票据法》把支票看作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16、横线支票由出票人、背书人或执票人在支票正面划有两道平行线,或在平行线内载明银行名称的支票。横线支票的特点是收款人只能是银行。普通横线支票:付给银行记名横线支票:付给指定的银行17、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各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18、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明仲裁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他方式达成的就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表明当事人承认仲裁裁决的拘束力,将自觉履行其义务。19、母公司的概念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20、子公司的概念处于被控制或者依附地位,但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简答和论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总称。主要内容包括:商行为法、商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商事权利救济法: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国内商事立法。① 国际(商务)条约: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的国际书面协定。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海牙规则》、《华沙公约》等。 国际商务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其他国家可选择适用。② 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③ 各国国内立法附:(仅做了解)1、 几组概念:国际——跨越国界、跨国之间的商事活动商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活动调整主体——商人和商事组织2、 惯例与习惯的比较:国际惯例没有强制的普遍约束力,但是一旦被当事人加以采用,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习惯只是一种行为,和国际惯例具有本质的区别。二、西方两大法系的特点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1)法典法:系统化、归类化、逻辑性 1)判例法2) 分布以法德两国为主 2)分布以英美两个国家为主3)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3)全部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4)实体法 4)程序法5)又称民法法系 5)又称普通法系除此之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变革速度、法官的作用方面都是有所不同。附:1、公法: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宪法、行政法等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民法、商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较:英国法律具有典型的二元性,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衡平法是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的普通法而出现的。①救济方法:普通法系只能采取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 ,衡平法发展了实际履行和禁令。②诉讼程序:普通法系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衡平法相对比较灵活。③法院组织系统:普通法——王座法庭;衡平法——枢秘大臣法庭④法律术语不同:三、代理权的产生1、大陆法系——依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法定代理: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意定代理: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2、英美法系——依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五种:(1)明示授权的代理(2)默示授权的代理(没有明确表示,但有行动表示)(3)不可否认的代理(言辞或行动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权)(4)客观必须的代理(5)追认的代理(本身非代理,但是本人事后追认为代理)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一般是合同关系,属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四、无权代理1、概念: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 不具备默视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无权代理可以进一步分为狭义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但是须有某种外观事实表明其有代理权。(2)、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没有过失。(3)、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一定的关系。3、表见代理的处理结果为:本人应该对该代理行为负责,即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有本人来承担,但是由于该无权代理给本人所造成的损失,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4、对于狭义无权代理的处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下的代理行为 ,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本人对此不负责任。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则无权代理人要对第三人负责,否则法律上不予保护。在该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第三方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五、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关系的终止的两种情况(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如:代理合同的期满、双方的同意、代理目标的实现(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如:本人、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2、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若代理人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结束时,本人必须通知第三人,否则本人仍需对第三人负责。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本人)的义务1、代理人的义务(1)、勤勉的履行其代理职责(2)、对本人应诚实、守信(不得自己代理、双边代理、密谋私利)(3)、不得泄漏保密情报和资料(4)、须向本人申报账目(5)、不得把代理权转给他人2、被代理人(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让代理人核对其账册七、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1、大陆法系(1)、直接代理——商业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2)、间接代理——行纪人: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日后通过另一个合同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本人。2、英美法系(1)代理人在签约时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订立合同后,即退居合同之外,既不能从合同中取得权利,也不对合同产生义务)(2)代理人在签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仍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合同不承担责任)(3)代理人在签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本人可以直接介入,第三人具有选择权)八、商事组织基本形式1、个人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企业九、合伙的特征1、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之上;(合伙协议决定合伙企业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方式)2、合伙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十、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1、合伙人的权利(1) 分享利润 ; (2)参与经营管理 ;(3)监督和检查账目 ; (4)获得补偿 ;2、合伙人的义务(1)缴纳出资:金钱、实务、技术和已经完成的劳务等(2)忠实: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3)谨慎和注意(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十一、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合伙企业有权要求有关合伙人赔偿企业由此遭受的损失;4、 新加入的合伙人对其加入之前的债务不负责任,退出的合伙人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任;对于其退出后企业的新债务是否负责任,要根据情况而定,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应该负责任,否则不负责任;十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体现在:①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③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集合性。(3)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4)公司是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定性: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5)公司具有永久存在性十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法人人格制度)英美法国家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其股东的真实关系。1、适用条件:(1)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2)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几种具体的情形:A、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出资不实或不足B、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C、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指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晰运用的较少,只有法院才有权力行使,法官有较大的裁量权,在裁决时,往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要素和事实十四、公司法的概念1、概念: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以及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公司法是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总则。它规定公司内部及对外的法律关系。(1)、公司内部关系——股东、董事、高级职员、一般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各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2)、公司外部关系——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的主要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以下分别介绍这几种公司。十五、有限责任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2、基本法律特征:(1)、公司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2)、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严格的限制(3)、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50人)(4)、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5)、具有明显的人合性质(6)、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公开各国实践中,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采用了有限公司的形式。在我国,外商投资公司基本上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十六、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1、概念: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2、基本法律特征:(1)、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3)、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4)、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3、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利于集资、分散风险、公众性强、股份变现容易、管理科学4、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设立程序复杂、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控制掌握,股东对于公司缺乏责任感。十七、设立公司的两种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股本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十八、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子公司 分公司(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2)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3)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 (3)全部资产属于母公司(4)独立核算,是自负盈亏经济实体 (4)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5)独立进行各类业务活动十九、公司的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地位和作用1、股东大会——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但不是代表机构和执行机关,对内不执行业务,对外不代表公司。(英美国家)(1)股东的权力 A、利润分享权:股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股份(票)转让;B、表决权; C、表述权; D、知情权;(2)股东大会的几种表决方式A、直接投票:每股对公司的每项决议有一个投票权B、累积投票:每一股拥有与将要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投票权,并可以集中投到某一个候选人的名下。C、分类投票:持有不同类别股票的股东分别投票D、偶尔投票:针对某一个偶尔事件的投票表决E、不按比例的投票:某一类别的股票具有比其他类别的股票更多或更少的表决权。2、董事会——公司最重要的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全权代表。(1)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但是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以一个集体来行使,而且通过董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来具体实行的,单个的董事不能单独进行活。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业务活动不得超出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公司授予他的权限、当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有冲突时,以股东大会为准。(2)董事的责任:董事承担公司代理人和公司受托人双重角色。3、经理层(高级职员)——由董事会聘任,权力来自于董事会的授权。公司高级职员通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司库和秘书;他们的职权分为:明示权限、默视权限、不可否认的权限。二十、公司的合并1、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的商业交易,新设合并又称为联合。(A+B=C)2、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又叫兼并,是指一个或几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存续公司的商业交易。因此吸收合并又称为存续合并。(A+B=A(B))3、收购——指由收购公司通过其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票(份),以便控制该公司的法律行为。附:收购的类型1、友善式收购:对目标公司有利的,至少不损害其经营管理的一类合并。双方董事会相互协商,确定收购方案。2、敌对式收购:受到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反对的兼并,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股票要约,公开收购目标公司股票。二十一、公司的国籍的判断(会判断)1、依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来确定国籍2、以能控制该公司的股份持有者的国籍来作为确定该公司国籍的依据3、以公司主要营业所的所在地来确定国籍二十二、合同的本质1、英美法系——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2、大陆法系——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二十三、英美法上的对价1、概念:对价是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2)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为了得到诺言提供对价;(3)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2、对价的作用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更确切的说,它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价使未履行的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诺言无效要求受诺人返还利益。3、“充分的”或“完好的”对价的构成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对价须发生在诺言作出同时或者之后;3)对价与诺言互为诱因;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但不一定与诺言在价值上相称;5)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6)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构成对价;7)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二十四、法国法上的原因1、概念:原因是法律行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原因不同于动机。跟动机相比,原因具有直接性、客观性、一般性的特点。2、传统理论对原因的分类:(1)信用原因--双务合同原因(最常见的原因)(2)赠与原因(3)清偿原因3、原因的运用(1)、无原因的合同:标的不存在或标的价值过低。(2)、基于错误原因的合同:指当事人错误地相信其义务的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况。(3)、原因不法的合同二十五、合同的订立(一)要约(offer)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2)、撤销:要约在被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2、要约的撤销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4、要约的消失(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终止;(2)要约因撤销终止;(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终止;(4)要约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如果没有发生上述事项,要约于合理的期间过后失效。附: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会判断)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二)、承诺(acceptance)1、承诺的定义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更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即遵循镜像原则——完全不改变要约的内容)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2、承诺生效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1)英美法系——投邮主义(2)大陆法系和中国——收邮主义二十六、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1、缔约能力2、合同形式上的瑕疵3、合同的合法性:合同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4、非真实意思的表示:错误、欺诈、胁迫5、显失公平二十七、合同解释的原则1、主观主义原则(意思说)指探究当事人的意思为目标的合同解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无法查明时,认为交易未达成一致。2、客观主义原则(表示说)指对诺言、协议的含义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加入法官的意思。主观意思主义与客观意思主义的关系: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二十八、合同受挫(分英、美、德、法四国讨论)1、 英国——合同受挫在英国,由于意外情事之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不现实或者没有履行意义,当事人免除合同义务的基本制度是合同受挫。以下情形之一就是合同受挫(合同受挫的例证):(1)合同标的物的灭失;(2)当事人期望的事件未发生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3)个人服务构成合同的标的时,提供服务的人的死亡或意外地生病造成履约的不可能;(4)合同订立后法律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违法;(5)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的其他情况;2、美国——目的受挫美国的合同受挫的四个条件:(1)主要目的“实质性地受挫”;(2)该事件的不会发生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假定;(3)该过错不是请求免责的一方的过错所致;(4)该方没有承担法律强加之外的义务;除此之外,美国还发展了履行不能(合同的履行变得不现实)的制度。两种理论的区别:合同受挫:合同的目的实质性地落空,免责履行不能:可以采取替代品,合同的履行变得不现实3、法国——不可抗力大陆法在原则上承认:当债务的不履行是由于不应归咎于债务人的“外部原因”时,债务人对之不承担责任 。外部原因包含三种情况:(1)不可抗力(三个构成要件:不可预见性、不可抵御性、外在性)(2)第三人的行为;(3)债权人自身的行为;4、德国——合同受挫(1)、履约的“嗣后不能”在因嗣后不能免除履约责任方面,德国强调过错概念,债务人应对故意或过失负责。并且采取“推定过错”的制度。(2)、交易基础的瑕疵——两种情况:交易基础的事后丧失、自始欠缺。(交易基础: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二十九、预期违约(英美法系特有,大陆法系不存在)如果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到来之前毁弃了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赔偿,而不必等到履约期已到,前者事实了违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三十、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1)实际履行: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2)损害赔偿:让违约方对受损害方进行金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行的替代。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是一对相关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2)票据是一种无因债权证券。(3)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5)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6)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在票据以上特征中,最重要的是无因性、流通性和要式性。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资活动方面的法律总称。主要内容包括商行为法、商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商事权利救济法。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知识总结

单选都比较简单。案例每年都有一个有关于婚姻、继承方面的,几个比较重要的国际条约也两年一个轮换着出。

简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 (1) *** 原则:其是国际私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国际私法的这项原则在两个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第二,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应兼顾中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上普遍实践或习惯做法。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P21)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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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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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7月份考吧,现在还有时间,你觉得这课本太厚,那就别看这课本了,买本“一考通”先把选择题答案抄上去(没时间一个一个题的做)再看二,三次就差不多了,一定要把握选择题,一般考的都是“一考通”上面的,拉分就在选择题,你选择题做好了,我包你通过,哈哈。简答题乱写都有分,一定要写满!

第一章绪论就不要看了,最多考两分的题!第二章简单一看,记住几个原则大体讲的是什么意思,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上面说的《一考通》教辅不错,可以参考,命中率挺高!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愿你早日顺利通过自考!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第一章绪论就不要看了,最多考两分的题! 第二章简单一看,记住几个原则大体讲的是什么意思,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 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 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 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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