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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自学考试2019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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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自学考试2019级别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商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亦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识别——宋菊茹诉渡边睦义重婚案 中国籍公民宋菊茹是年73岁,已丧偶10余年。宋的两个女儿先后东渡日本。在日本的两个女儿于恩嘉、于恩英放心不下在中国的老母,再三劝说母亲在日本找个老伴到日本生活,并在日本为母亲物色对象。1994年初,经日本东京长城集团公司介绍,是年65岁的日本人渡边睦义表示愿意考虑这门婚事。 1994年4月3日,渡边睦义飞抵天津市与宋菊茹相亲。见面后,两人均感满意。4月6日,两人到天津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到天津市公证处进行了婚姻公证。 婚后,渡边睦义回到日本。此后,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宋菊茹多次联系未果。8月26日,宋菊茹办理好手续到日本寻夫。按照渡边睦义留下的地址,宋菊茹找到了渡边睦义在日本静冈县清水市的住所,但被告知渡边睦义正在国外工作。无奈,宋菊茹只好住在女儿家中。当宋菊茹为了签证到区役所开具在籍证明时,得知渡边睦义已盗用她的名义单方解除了婚姻关系。经人指点,宋菊茹向静冈县家庭裁判所提起离婚协议无效诉讼。长城集团公司得知这一消息,立即派工作人员前野前来游说,许诺待渡边睦义返日后帮助解决。宋菊茹信以为真撤回起诉。但是,名古屋出入国管理局清水市办事处认定宋菊茹已离婚拒绝为其延长签证。 1996年1月18日,静冈县清水警察署以涉嫌“公证证书原本不实记载和使用及违反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罪将宋菊茹逮捕1月31日以于恩英曾代表母亲与前野一同到区役所在“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在渡边睦义户籍原本上进行不实记载为由,将已有5个月身孕的于恩英逮捕。渡边睦义、长城集团公司负责人玛利亚、工作人员前野被控共谋假结婚亦被逮捕。静冈县地方检察院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静冈县地方法院从1996年3月至1997年3月进行了17次审理,上述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渡边睦义以非法手段抛弃宋菊茹后,与我国赴日人员蔡某结秦晋之好,不到几个月,又与蔡某离婚。随后又转道上海,手持日本国籍证书及与前妻渡边弘子的离婚证书和上海一 位20多岁的邹姓女子在沪登记结婚。婚后几个月,又与邹某解除婚姻关系,与印度尼西亚籍一女子结婚。 宋菊茹在法律界人士的帮助下,决定以被害人的身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她由于在日本难以脱身,全权委托案外的大女儿于恩嘉在上海以重婚罪指控渡边睦义。上海的两位律师接受代理后,将宋菊茹的自诉状递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0月16日,法院立案受理。10月18日,被告人渡边睦义从上海欲离境回国时,因涉案被我边防部门依法拦阻,扣留了护照。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渡边睦义与宋菊茹自愿结婚,中国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双方夫妻关系确定。渡边睦义冒签宋菊茹的名字欺日本有关部门,单方解除与宋菊茹的婚姻关系后,在上海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渡边睦义在日本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不能成为在我国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1999年2月9日,法院判处渡边睦义犯重婚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将在服刑期满后被驱逐出境。1 这是一个典型的识别案例。同是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在中国登记结婚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中国法院与日本法院分别适用中国法律与日本法律进行识别,得出截然不同的两种结论。中国法院认为,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是合法、有效的。渡边睦义伪造宋菊茹的签字在日本解除婚姻是非法的,无效的。渡边睦义在其与宋菊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在中国境内与中国邹姓女子结婚,构成重婚罪,触犯中国刑律,理当处罚。日本法院认为,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在中国境内缔结的婚姻是虚假的、无效的,中国公证机构将这桩婚姻公证成真实、有效婚姻,因而构成“公证证书原本不实记载”。宋菊茹、于恩英在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在户籍上将宋菊茹登记为渡边睦义的妻子,违反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触犯刑律,予以科刑。 这一案例虽不能说涵盖了识别的全部内容,但它的确为我们提供了理解识别、认识识别的泉源,是一次难得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识别实践。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是人类思维的一般和必要的过程,是借助已有的知识对客观存在分析判断、归纳推理、综合概括,揭示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过程。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因识别对象具有涉外因素,需要考虑外国法的规定或外国法的适用,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识别主体对特定案件的认识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特定的法律概念进行正确的解释,一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特定的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识别主体完成识别过程后,确定案件应适用的冲突规范,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 识别过程中,识别主体是至关重要的。识别主体的文化水准、知识结构、社会经验、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公正原则等因素直接影响识别的正确性。识别是在司法领域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活动,是人们运用一定的法律意识、法律概念揭示特定案件中事物本身的联系和关系的思维过程,所以,识别过程中,识别的主体是特定的人,即特定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理本案的法官。 识别的过程起源于当事人依据一定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另一方当事人要进行答辩,诉讼请求的提出和对诉讼请求的答辩,是当事人依据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概念对事实情况进行识别的结果,当事人对事实情况的识别具有法律意义。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也需要对事实情况进行识别,由于诉讼代理人一般都熟谙法律,所以,诉讼代理人对事实情况的识别往往会对法官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在民事案件被赋予刑事的内容之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中民事事实部分的识别也影响着法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 在识别过程中,对识别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后,法官要代表国家、代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聆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对证据进行认定,依据自身的法律意识,依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定性,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识别过程中识别的主体是多元的,法官对事实情况的定性是终极性的,是国际私法所要研究的识别。 识别的实质是在与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法律中选择哪国法律确定的标准对已发生的事实情况进行分类和定性。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识别,会产生不同的识别结果,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最终导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同确认,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婚姻案的识别结果足以佐证这一点。正因为识别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国际私法的先哲们对识别的法律依据多有论及。不无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对识别应适用的法律尚未达成共识。学者们对识别的法律依据进行过广泛的探讨,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对识别应适用的法律,各国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主张: 1.依法院地法识别。这一理论是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丁提出的。二位先哲倡导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理论依据有二:一是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依法院地法识别能够保证法律适用的一体性。二是从国际立法主权和司法主权的立场出发,认为依法院地法识别有利于维护法院地国际的主权。卡恩、巴丁的理论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同,并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学者们还认为:适用法院地法识别方便。一国法官对本国法律,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是熟悉和了解的,法官适用自己熟悉的法律进行识别比适用不熟悉的法律进行识别不仅方便,而且准确。适用法院地法识别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适用法院地法识别,当事人能在未到法院起诉前,通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分析,对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得知讼争应适用的法律,预见法院的判决结果,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依法院地法识别,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涉外民事关系概依法院地法识别,容易忽视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性。国际私法中识别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涉外民事关系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为求得涉外民事纷争的公正解决,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包括在识别过程中适用外国法,这是国际私法的宗旨,是国际私法赖以生存的根基。如果所有涉外民事纷争都概以法院地解决,整个国际社会就可以摒弃国际私法。依法院地法识别过分强调了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属地性,忽视了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性。 (2)概依法院地法识别,有悖国际私法追求的目的。国际私法追求的目的是公平、公正、合理地适用法律,要达到这一目的,应做到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规范、判决结果公正。依法院地法识别,对冲突规范的有效性价值有较好的实现,但会破坏合理性价值的实现。如果过分依赖这一标准,甚至将它作为识别的标致,排斥外国法在识别领域的效力,则违背了国际私法所标树的平等看待各国法律,协调各国法律冲突,致力各国法律趋同,公正、合理地确认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诱导人类整体秩序和谐的价值的宗旨。 (3)依法院地法识别产生的方便、社会秩序稳定具有相对性。受案国法官用法院地法识别获得的方便往往是以当事人的不方便为代价的,受案国法官追求本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往往是以当事人本国的社会秩序不稳定为条件的,所以,依法院地法识别产生的方便、社会秩序稳定是相对的。 (4)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事实情况发生于或存在于法院地以外的国家,法院地国以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确定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判决在事实情况发生地或存在地国家很难得当承认和执行。 2.依准据法识别。法国法学家德帕涅(DESPAGENT)和德国法学家沃尔夫主张识别依准据法进行,这一理论存在逻辑错误,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德国法学家拉沛尔(RABEL)和英国法学家贝克特主张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识别,这一学说追求识别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积极意义,但这一主张脱离实际,缺乏现实性,很难操作。 4.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传统的识别依据理论之所以有诸多缺陷,根本原因就在于确定识别依据时没有从识别的对象出发,使识别与案件的事实情况构成缺乏实质性的联系。识别的对象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即它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这一特点要求识别的依据应当是一个确定的能适用所有识别案件的指导性原则,但又不应是某一确定的法律。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识别方法缺少确定性,失之空泛,依法院地法和准据法识别虽有确定性,但缺少灵活性,过于机械和呆板。而符合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统一的识别依据,就是最密切联系地法。这一依据的确定性在于就一般意义上的识别对象而言,它是确定的识别依据,能适用于所有的识别案件,它的不确定性表现在就各具体案件的识别对象而言,又是不确定的依据,它不是确定的某一国法律,而是根据事实情况与有关国家的联系来确定应用何国法识别。 5.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持这一主张的学者人为:国际社会中的民事活动一般都是依据与该项活动有关的某一事实情况发生地或存在地国家的法律进行的,只有依据该法律对事实情况进行识别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事实发生地法识别,能使当事人预见到识别适用的法律,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稳定。另外,涉外民事关系一般与事实发生地具有最密切的联系,依据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进行识别容易得到各国的认可和接受。 不容否认,上述观点都有其合理内核。依法院地法识别,有利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依准据法识别,能保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识别,能体现公正原则和保障整个国际社会秩序的谐调,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能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得到统一,依事实发生地法识别,能使当事人预知识别将适用的法律,有利于民事关系的稳定。吸收这些理论观点的合理内核,扬弃其糟粕,寻求各国能够认可的识别依据及方法,是国际私法学者面临着的长期任务。 笔者认为:依法院地法识别,存在着不合理因素,其缺欠就是不公正,如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婚姻案,日本法院依日本法律识别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缔结的婚姻关系,得出二者不存在婚姻关系的结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荒唐。笔者同时还认为:依法院地法识别的趋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会发生逆转。这是因为: (1)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反映国家意志的法律,必定要用来为创制它的统治阶级服务。涉外民事关系虽与几个国家有关,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联系,但适用法院地法往往能够限度地体现法院地国家的意志,维护法院地国家的社会秩序和谐。 (2)利益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对法律适用有着重要影响,“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法律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的手段,也能阻碍一定的利益形成和取得。法律冲突,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冲突。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地国家自然要寻找能够维护本国国家、法人、公民利益的法律,以保证本国获得利益,这一法律当然非法院地国法律莫属。 (3)对事实情况的识别最终是由一国法院的法官完成的。如果法官不依法院地法识别而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这就要求法官熟谙该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不是固定的、一层不变的,如果要求法官对与案件有关的每一国法律都熟谙,这不仅过于苛刻,而且脱离实际。所以,法官熟谙法院地法也是导致识别适用法院地法的重要原因。 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概依法院地法识别并不为笔者首肯,但社会经济条件决定只能如此。以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的法律、分析法和比较法确定的法律进行识别,确比适用法院地法识别更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要实现用公正的法律取代用法院地法识别这一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这有待于国际社会创造出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

第三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待遇制度 一、国民待遇 1、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2、国民待遇原则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多同时采取对待原则; 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第三,还通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 二、最惠国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作用和特点 1、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2、特点: 第一,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第二,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第三,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第四,主要是在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上适用。 (二)最惠国待遇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1、互惠(双边受惠)和不互惠(单边受惠)。 现今,各国均采用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2、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 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第一,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第二,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第三,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第四,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三、差别待遇和无差别待遇 1、差别待遇也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代号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2、无差别待遇也称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四、互惠待遇 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互惠既可以通过国内法加以规定,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规定。分形式上的互惠和实质上的互惠。 第三节 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1、合理待遇时期 2、排外时期 3、特权时期 4、平等待遇时期 二、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1、亲属权 2、继承权 3、劳动权 4、智力成果权 5、经营工商企业和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6、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 7、司法保护权

国际私法自学考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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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一/77)

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

B.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

C.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参考答案

1、【考点】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C。解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仅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A项正确,当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B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C。

自考法律的考试科目有:序号 课程代码 科目名称 出版时间 作者 出版社1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019 李捷 王顺生 高等教育2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019 卫兴华 赵家祥 北京大学3 0015 英语二 2019 张敬源 张虹 外教研4 0167 劳动法 2019 郭捷 北京大学5 0227 公司法 2019 顾功耘 北京大学6 0230 合同法 2019 傅鼎生 北京大学7 0226 知识产权法 2019 吴汉东 北京大学8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2019 余劲松 北京大学9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019 汪劲 北京大学10 0249 国际私法 2019 李双元 北京大学11 5680 婚姻家庭法 2019 马忆南 北京大学12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2019 宁致远 北京大学13 0帮考网 税法 2019 许孟洲 北京大学14 5678 金融法 2019 吴志攀 北京大学15 0169 房地产法 2019 楼建波 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法律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涉外、涉侨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2019国际私法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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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私法和本科国际私法区别

非法的。。。。国公吧,简单,就那么十章,而且结构清晰。国私太碎,有很多民法法理的东西,非法的估计有难度。国经是商法经济法的结合和延展,法本的学了都头疼,你可以先放放。。。看你考什么学校了了。一般来说法理是很多学校必考的。推荐看北大高教红皮书。另:如果你是非法的,可以考虑考法律硕士,而不是法学硕士。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 。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 。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自考法律本科段有3门核心课: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三门课都很难考!一次能考过的人很少。补考科目主要集中在这3门上。内容太多,需要记忆的东西太多。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概论”相比,“国际私法”稍微简单一点儿。

研究生专业的选择也要看看你本科所学的知识框架。

国际私法自学考试2019计划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招收学生简章 青教广字( 2019 ) 160 号 中国陆地大学()始建于 1924 年, 1960 年 10 月被确定为全国 13 所重点综合大学之一。是学科门类较为完全的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政府 “211 工程 ”“985 工程 ” 重点建立高校之一。学校依山傍海,坐落在风光秀丽、气候恼人的海滨旅游城市 ── 青岛。 法政学院是中国陆地大学直属教学单位,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多年,有着丰厚的教学经历。现整合教育资源,面向省内外先生创办自学考试课程班。 办学特征 : 遵照 “ 以先生为本 ” 的教育理念,注重先生特性的培育和特性的发扬,不时深化本科教育教学变革。为“学(习)在海大、创(新)在海大、成(才)在海大 ” 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为加强先生毕业后工作竞争优势,各专业强化韩国语学习(该课程不作为毕业考试内容)。 网址:() ---> ( 点击进入 ) 院系设置 ----> ( 点击进入 )法政学院 专业代码 专业称号 课程设置 C030106 法 律 (本科) 毛泽东思想概论,英语(二),公司学,知识产权学,合同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公证与律师制度,中国法律思想史,婚姻家庭法(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环境与资源维护法学,国际私法,法律文书写作,外国法制史,毕业论文 B020202 工商企业管理 (本科) 毛泽东思想概论,管理学原理,英语(二),高数(二),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学,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运营战略,企业管理询问,管理系统中计算机使用,组织行为学,国际贸易理论务实,毕业论文 招收学生对象及报名要求: 思想提高,遵纪违法,身体安康的高校专科应往届毕业生。 学 制 : 2 年。参与全国一致考试全部经过,颁发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契合要求的可请求学士学位),加盖山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和主考院校的印章。 报名手续 : 即日起开始报名,报名者持相关证件报名,经审核后择优录取。 报名地址:青岛香港东路 23 号中国陆地大学经贸楼 F 区 502 室 联络电话 : 联络人: 教师 为了避免招收学生职业人员对先生的承诺有误,请直接致电我们,以便对先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有精确的回答。 另注:但凡考300分的同窗,没有学校上的同窗,你即可来海大报名,找本站主人报名,或许去海大办公室三位教师那,要记得说:宁海引见过去的。这样教师们可以宽容或许明白一些什么?哈哈为了大家都能圆大学梦,我会尽力帮你们的。 简章就是这样,不过专业有十多个呢。没有逐个列出。每个专业考的科目都和上两专业差不多。呵呵,更多信息请去华夏大地教育网青岛地域看看。BBS.EDU-EDU.COM.CN

自考法律的考试科目有:序号 课程代码 科目名称 出版时间 作者 出版社1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019 李捷 王顺生 高等教育2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019 卫兴华 赵家祥 北京大学3 0015 英语二 2019 张敬源 张虹 外教研4 0167 劳动法 2019 郭捷 北京大学5 0227 公司法 2019 顾功耘 北京大学6 0230 合同法 2019 傅鼎生 北京大学7 0226 知识产权法 2019 吴汉东 北京大学8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2019 余劲松 北京大学9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019 汪劲 北京大学10 0249 国际私法 2019 李双元 北京大学11 5680 婚姻家庭法 2019 马忆南 北京大学12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2019 宁致远 北京大学13 0帮考网 税法 2019 许孟洲 北京大学14 5678 金融法 2019 吴志攀 北京大学15 0169 房地产法 2019 楼建波 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法律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涉外、涉侨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商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亦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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