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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自考重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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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自考重点是什么

国际私法 基本要求 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尤其要结合中国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和实践以及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合同、侵权、商事、家庭及继承法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中国公务网 2004-8-5 23:26:08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 连接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说 依准据法识别说)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规定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冲突 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时效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冲突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合同自体法 中国的有关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五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 2006-9-14 4:34:57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协商(协商的概念 协商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协商的原则) 调解(调解的概念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概述(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的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 裁决 法律适用)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的概念域外取证方式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在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2004-8-5 23:26:08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国际私法自考简答题怎么做? 1、对已有的科学事实和观点做出肯定,阐明其具体表现,这是简答题中比较好对付的一类问题。在回答中,只要说明“是什么”,就可以了。 2、要求阐明原因,回答原因。对这类问题,关键要把道理讲清楚,论据要全面。 3、突出实践过程,强调具体方法,回答“应当怎样”。对这类问题,要注意操作的程序性,否则,回答就可能出现错误。 4、对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或观点,要求界定,加以区别。回答这类问题,语言必须简洁,直接点出差异所在,就达到了题目要求。有时,最好的办法和策略,就是叙述概念,自然把差异说了出来,不必再写什么。 5、答题时一定要分段回答,一段一个要点,要点写在段首,段落层次编号要写清楚,要点后一定要用句号结束,空两个字再写论述内容,论述要言简意赅,切忌一逗到底。 6、一定要保持卷面的整齐,干净。 自考有几种题型 自考题型一般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这几个主要题型。少部分考试科目有判断题,名词解释,计算题。在考试答题时,建议一次性从头做到尾,把所有题型多答满。备考时建议考生做好复习规划,不要漫无目的地,没有计划性的学习,效率和效果都不会好。 自考一次可以报几门 自考一次性可以报考4门,大部分省份自考考试时间为4月和10月,考试时间都是在周六和周日。每天上午和下午各一门考试,两天考4门。每年的考试大纲都会提前公布出来,考生要及时关注,以免错过考试时间。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第四.六.七章靠的内容较多一点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见上传文档,内容比较多。

自考国际私法有什么重点

单选都比较简单。案例每年都有一个有关于婚姻、继承方面的,几个比较重要的国际条约也两年一个轮换着出。

【 #司法考试# 导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坚持备考的人生,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冲吧,努力吧!以下为 !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大纲要求】 了解或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特性、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 【考查重点】 本章的基本考点包括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类型和准据法。虽然冲突规范的类型问题比较简单,考生应理解四种冲突规范各自的特征,在复习过程中将所遇的冲突规范都进行归类。准据法的特征和确定是一个重要内容,考生应准确记忆,并着重掌握区际冲突的解决。 【思维导图】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一、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 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不同法律制度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上效力的抵触。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类型的主要包括: ①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②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 ③平面冲突(即平等位阶的法律冲突)和垂直冲突(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正由于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互不相同,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效力范围,或只有域内效力,或既有域内效力又有域外效力。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了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即一国制定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1.跨国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于国际社会,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注意】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同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有着根本的区别。 2.空间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适用于不同国家领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同一定的地域相联系的。 【注意】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同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部落、阶级以及宗教信仰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即人际法律冲突,以及先后施行于同一地区并涉及同一问题的新旧法律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即时际法律冲突,有着本质的差别。 3.私法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与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4.平面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各国的主权是平等的,因此,各国的法律也是平等和互相独立的。 【注意】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与国际法和同内法之间的垂直冲突根本有别。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冲突法解决方法 通过制定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冲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内冲突法(国内立法)解决方法和国际冲突法(国际条约)解决方法。 (二)实体法解决方法 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以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际条约解决方法和国际惯例解决方法。理论上,由于从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作用,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优于冲突法解决方法。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标志,也是判断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一个人依据什么条件取得一国国籍或者依据什么条件丧失一国国籍,都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各国有关国籍的立法加以规定。 2.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即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主观要素)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客观要素)。 3.自然人的居所 所谓居所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在法律意义上,居所和住所有所不同,住所是一个人以永久居住的意图而居住的处所,而居所的成立不要求当事人具有永久居住的意图。 居所有临时居所和惯常居所之分:前者是一个人偶然或暂时居住的处所;后者又叫经常居所、习惯居所,是一个人在某一段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处所。 【注意】 (1)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我国《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二)法人 1.法人的国籍 对于如何确定一个法人的国籍,主要主张:①法人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即根据法人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②设立地主义,或称成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③住所地主义;④准据法主义;⑤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 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即我国公司法是以登记成立地来确定外国公司的国籍的。 2.法人的住所 许多国家主张以法人的住所地法作为法人的属人法。但对法人的住所有不同理解:①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②营业中心所在地说;③章程指定住所说;④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我国《民法总则》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法人的经常居所(营业所)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民通意见》第185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4.外国法人的认可 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许。外国法人一经内国认可,即表明该外国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该内国得到确认,有资格并可以有效地在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外国法人在内国法律上是否被认可是各国的内政事项。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又如,《公司法》确定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 1.国家 在国内生活中,国家可以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商事活动。例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库券,接收无主财产等。国家在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与自然人和法人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有所不同,其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有其特殊性(主权者、无限责任、国家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国家豁免是习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国家豁免权和国家的属地管辖权(或领土管辖权)一样,是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一项国家权利。 到目前为止,我国法院尚未审理过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因此,我们还不能从这方面来考察我国的实践。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鲜明地表明了自己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可将之归纳为以下几点: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一国单方面采取的限制豁免措施。 (2)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 (3)在目前的实践中,已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 (4)赞成通过达成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5)外国国家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中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外国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6)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 2.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特点: (1)国际组织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是以其本身的名义进行的。国际组织的成员对国际组织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2)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商事活动是执行其职务及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民商事活动。 (3)国际组织与国家不同,国际组织的职能和活动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条约和组织章程的规定。 (4)国际组织所能参与的国际民商事活动的范围极其有限。 (5)政府间国际组织由于行使职能的需要,在国际上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这种特权与豁免也适用于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该课程研究重点为冲突规则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冲突法研究以国际冲突法与区际冲突法为中心,探讨冲突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分析解决区际冲突的方式和发展趋向。国际私法虽然是国际法学传统的基础性学科,但经济全球化下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却需要这一能够保障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正常运转的制度与规则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本方向研究生将通过对上述规则及其实务的研究,加深对国际私法调整机制的认识,并对中国冲突规则的完善给予更多的关注。

一、什么叫冲突规范?它在结构上与性质上有什么特点? 又称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定各种民事涉外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在结构上,它与一般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不同,它只包括“范围”和“准据法”(或“应适用的法律”)两个部分,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便是一条冲突规范,其“范围”为“不动产物权”,其“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由此可见,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种间接规范,即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依它的指定。援用那个应适用的法律(准据法)来裁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依我国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途径)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互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三、在代理中,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应怎样确定其准据法? 由于代理一般是根据本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因而常认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故应依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即“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这种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而在他们未选择法律时,或主张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营业(或住所)地法。 四、简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观点。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长时期来认为知识产权只应适用各项知识产权授予国的法律,现在已有很大改变,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 1.原始国法律说(即原始取得国法律法); 2.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 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法说; 4.综合适用法律法说(即主张通过综合分析,区别不同的知识产权以及分别权利的取得或存在和效力,权利的使用和侵犯等不同方面,各个确定其适用的法律)。 此外,如通过合同进行知识产权使用的转让,则应依协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来解决其应适用的法律。 五、何谓反致?它包括哪几种情况?在哪些情况下会发生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民事涉外关系,甲国根据其中冲突规则指引某乙国法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根据乙的冲突规则却应适用甲国法作准据法,于是甲国根据本国实体法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反致制度一般认为还包括了转致和间接反致两种情况。 反致之所以得而发生,一是不同国家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二是所涉国家对其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即一方国家认为自己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包括了外国的冲突规范在,而他方国家却不采取这种观点;三是必须有致送关系存在。 六、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有哪几种主张?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什么行为构成侵权,以及行为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在准据法的选择上,过去深受两种观念的影响:或受“场所支配行为”观念或“既得权”观念的影响,从而主张“行为地法说”,即传统上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受侵权行为类似犯罪行为,故应根据刑法的属地性原则而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学”;另一种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说”。但本世纪50年代以来,产生了一种“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反对用某一、二个固定的连结点来定其法律适用,从而把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了侵权法领域。 我国的规定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其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七、何谓法定继承上的“同一制”与“区别制”?各自的主要优缺点何在? 前者亦称“单一制”,乃在法定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也不问其在国内国外,概由死者的属人法(即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支配。后者又称“区别制”,乃在法定继承中,虽不区别其遗产在国内或国外,但要区分动产或不动产,对前者适用死者的属人法,对后者则依其财产所在地法。如我国继承法就规定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动产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而不动产却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前者的优点在于不至让死者的遗产分别受几个国家法律的支配从而产生各种相互矛盾的结论。但其缺陷则在于死者属人法对位于别国的不动产继承作出的判决有可能得不到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承认与执行。 为此,在采用同一制和单一制国家之间,往往通过接收反致制度来求得协调与方便。 八、简述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诉法第268条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律的判决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该国与我国在这一领域有条约或互惠关系; 2.判决必已在请求国生效; 3.其承认和执行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出承认其效力的裁定;如需执行,则发布执行令,依我国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如认为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不予承认和执行。 九、我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有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有以下3点: 1.我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十、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它有哪些例外? 1.概念略。 2.例外事项有: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十一、什么是准据法?准据法表述公式有哪些? 1.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法律。 2.其表述公式有: (1)属人法; (2)行为地法; (3)物之所在地法; (4)法院地法; (5)旗国法; (6)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十二、什么是法律规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1.概念略。 2.其构成要件有: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 (2)从规避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十三、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1.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时,首先应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选择无效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最密切联系在其他非合同领域中的应用: (1)对扶养关系,我国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时,我国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其本国法。 (3)我国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4)我国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

自考法学专业本科一般需要考: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法律职业道德、公正与律师制度、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保险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宪法学、法律文书写作、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等。选考科目(选择三门):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金融法(一)、税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自考报名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3、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通过“前置学历”认证。如果不能提供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是无法办理自考本科毕业的。自考毕业条件1、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2、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考试科目各院校有所不同,一般为英语(二)、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税法、国际私法、公证律师制度、法律文书写作。法学属于热门专业,但是背的东西真的很多很多,做好心理准备。 自考法律专业需要考什么 公共课类3门 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英语(二)。 这三门课属于自考本科的统一必考公共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属于纯记忆的课程,考试前两周重点看看。但是英语二,对于很多自考生会偏难一些,因为自考英语二,同样也是申请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要求分数在70分以上。 专业课类9门 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这9门基本都需要理解性的背记,都是需要背的课程,看历年真题考点,不看书想考过很难。 自选课类,自选3门 金融法、税法、票据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六门选三门,都差不多,需要背记,看书,做题,做真题,看历年考点。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基本要求 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尤其要结合中国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和实践以及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合同、侵权、商事、家庭及继承法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中国公务网 2004-8-5 23:26:08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 连接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说 依准据法识别说)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规定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冲突 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时效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冲突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合同自体法 中国的有关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五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 2006-9-14 4:34:57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协商(协商的概念 协商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协商的原则) 调解(调解的概念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概述(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的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 裁决 法律适用)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的概念域外取证方式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在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2004-8-5 23:26:08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

单选都比较简单。案例每年都有一个有关于婚姻、继承方面的,几个比较重要的国际条约也两年一个轮换着出。

国际私法算是法律专业较为难考的,与国际经济法差不多的难度。根据教材上没章节后面整理的知识点,最好的是集合与书本配套的一考通教材。一考通教材的题目做完,把难题做懂,根据一考通总结的知识要点和知识重点,结合书本来学习就可以了。自考难,是因为全凭自己学习,但是有一点好处是,试卷全部来源于书本,把书本看三遍,就可以顺利考到60分

第四.六.七章靠的内容较多一点

国际私法上的那些国际条约比较重要。国际经济法的国际买卖合同内容很重要,特别是专业术语,比如FOB,CIF等要清楚的知道是什么内容。多做历年真题。书要多看看。希望我的答案对你有所帮助。

2017国际私法自考重点

国际私法 基本要求 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尤其要结合中国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和实践以及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合同、侵权、商事、家庭及继承法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中国公务网 2004-8-5 23:26:08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 连接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说 依准据法识别说)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规定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冲突 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时效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冲突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合同自体法 中国的有关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五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 2006-9-14 4:34:57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协商(协商的概念 协商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协商的原则) 调解(调解的概念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概述(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的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 裁决 法律适用)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的概念域外取证方式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在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2004-8-5 23:26:08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自考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哪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简称自学考试、自考,分为社会型考生和应用型考生。自学考试为人民群众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机会和制度保障,深受社会各界欢迎。对报考要求和院校专业有任何疑问,招生老师在线免费咨询:自考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可以登录猎考网查找。作为专门的在线教育平台,猎考网的备考指导栏目就专门收录有自考的历年真题和模拟练习题,还有备考的知识点指导。登录网址自考学习1全面提升学习兴趣,比机械记忆强太多学习兴趣是最关键的,我们在复习的时候,对于刚接触的学习材料抱有新鲜感,利用好这心态,进行最全面的学习备考材料,圈要点、查资料、做笔记。全面学习的趣味性非常高,考生也能基本掌握考试内容。兴趣是学习最大的动力。2深入学习,发掘重点当我们对所学内容有了基本的了解后,就要开始深入学习,对照考纲挖掘所学内容里的重点,最后将书里的重点内容,反复记忆、消化。因为自考试题是从题库中出来的,往往会反复考到,只要把这些题目都牢记于心,及格率大大增加。3熟能生巧,量化试题根据大纲复习,要求识记和掌握的重点背下来,就可以有好的成绩。在复习的时候,也不仅仅看书、做笔记这么简单,要知道我们是自考生!在读书复习的时候,大量做考卷做试题,才能让我们自己发现不足之处重点突破。4知识有共性,举一反三在我们不断进行学习、做习题的时候,还要学会总结,易错的地方马上纠正,并发现这些所学知识的共性,学会举一反三。以上是关于成人自考相关内容,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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