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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自考重点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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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自考重点试题

历年的差不多的: 六、简述题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答: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①区际法律冲突广泛存在于联邦制国家。②一国存在不同法域,当冲突规范指引应该适用该国法律时就会产生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2、简述法律本座说。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4、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答: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①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②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却常常要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③最惠国待遇是使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制度。5、简述动产三分说。答:萨维尼在批判“动产随人”原则之时,提出了与之相对的“动产三分说”即把动产分为三类。(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地方不定期的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等介于前两者之间者。第一类应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第二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应视具体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9、简述域外送达的方式答: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与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外交途径送达②领事途径送达③中央机关送达④法院送达⑤邮寄送达⑥个人送达⑦公告送达10.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答: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11、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答: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12.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答: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诉讼程序的豁免。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豁免。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②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③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④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⑤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14.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15、简述国际礼让说。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1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17.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索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员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岛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事之问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帱。(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七、论述题1、论系属公式。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4、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5、旗国法。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2、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答:(1)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2)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创造性他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具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来 3、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答: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六届大会通过,这是国际私法会议统一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又一重要成果,该公约共五章31条。①公约适用范围,采用排除适用范围的方法即a遗嘱方式b遗嘱能力c与夫妻财产有关的问题d与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转移的权利和财产等不适用。②准据法,公约采用了同一制即将死者遗产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与不动产。③继承协议公约明确规定了继承协议的定义。④一般规则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4、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原则答: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其核心问题是一国法院依据何原则或标准取得涉外案件管辖权。可以看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何原则只能是国际条约何国内立法。因此,除依国际条约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外,应依据各国国内立法以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权:①“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主要适用于与人身有关联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②“属地管辖”原则,即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受案法院能够控制被告或其财产的案件,以物之所在地为连接因素的案件以及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的案件;③“专属管辖”原则。即对涉及本国公共利益或出于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规定某些民事案件为本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对本国公共秩序何本国当事人利益重大的民事案件;④“协议管辖”原则。即依据当事人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或条款,将其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对属人管辖何属地管辖的变更何补充。主要适用于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⑤“平行管辖”原则。即在多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一国法院审理案件。主要适用于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5、试论我国关于涉外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答: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6、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三、案例分析题1、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请问: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2.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请问: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答: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3、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4.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问: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5.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6.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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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7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B 2.A 3. D 4.B 5.C 6. B 7. D 8. A 9. C 10.B 11.A 12.A 13. C 14. B 15. B 16.D 17. A 18.C 19. A 20. D 21.A 22. D 23.A 24.A 25. A 26.D 27. B 28.B 29.D 30.A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 ABCDE 32. ABC 33.ABDE 34. ABC 35. ABCD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分类。 答:(1)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2)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3)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 37.什么是领事婚姻?我国在涉外婚姻中对领事婚姻有哪些规定? 答:(1)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并成立婚姻的制度。 (2)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凡双方为华侨,且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要求在驻在国的我国使馆结婚的,只要驻在国法律允许,我国使馆可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书。凡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以及该婚姻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的,我国使馆均不宜受理此类申请。 38.简述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主要内容: (1)公约适用于由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包括普通法上的“隐名代理”,也包括了大陆法律上的“间接代理”,公约既适用于商业代理,也适用于非商业代理。 (2)代理人与本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建立关系时代理人营业地法律。 (3)公约关于被代理人(本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的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上适用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营业地的法律。 (4)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同样适用于代理人与第三人间由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进行无代理的活动所产生的关系。

全国200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的作法是( ) 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 C.在民法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 D.主要以判例和学说为依据 2.现在,印度、土耳其、叙利亚等国,当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从而可能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被称为( ) 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D.国际法律冲突 3.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适用范围很广。在下列各项中,唯一不适用的是( ) A.隐名代理B.商业代理 C.非商业代理D.信托代理 4.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B.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C.国际惯例规定D.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 5.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诞生后,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的是( )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B.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D.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6.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 ) A.库克B.里斯C.艾伦。茨威格D.凯弗斯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 ) A.《布斯塔曼特法典》 B.《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C.《支票统一法公约》 D.《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8.被认为采用了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一个最有名的案例为( ) A.鲍富莱蒙案B.福哥案 C.特鲁弗特案D.巴蓓科诉杰克逊案 9.假设A国和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C国未加入,如果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对下述纠纷中国法院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的是( ) A.中国公司与A国公司缔结的合同B.中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C.中国公司与C国公司缔结的合同D.A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10.假设中国甲公司在日本承包一发包人为韩国乙公司的桥梁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后甲与乙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应适用( ) A.中国法B.日本法 C.韩国法D.国际条约 11.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最早采用的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是( ) A.缔约地B.履行地 C.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 12.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常在( ) A.保险人B.被保险人 C.受理案件的法院D.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13.在我国,判断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应该适用( ) A.财产所地在法B.当事人属人法 C.继承关系的准据法D.法院地法 14.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三年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了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原则上应适用来判决这起涉外继承争议的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15.规定了一种并不为大陆法系所熟悉的"国际证书"制的国际公约是( ) A.《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B.《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C.《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D.《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 16.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是一条( ) A.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B.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D.单边冲突规范 17.美国1971年的第二部《冲突法重述》的报告员是( ) A.比尔B.柯里C.斯托雷D.里斯 18.《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该优先权期限为( )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B.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C.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D.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19.关于《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实行的原则和内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前者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后者不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B.前者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后者不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C.前者实行版权独立原则,后者不实行版权独立原则 D.前者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后者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20.关于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属人法D.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在发生国籍的消极冲突时,用来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是( ) A.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则适用其住所地 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适用其居住地 C.最后拥有的国籍 D.住所 22.假设甲是A国人,在B国有惯常居所,乙公司是C国法人,其主营业地在A国,并在D国设分销商场。甲在D国商场买了乙公司的彩电带回A国使用,后彩电发生爆炸。如果上述四国均是《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成员国,依该公约,该案的准据法应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23.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一般应适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约定的法D.当事人的属人法 24.在国际私法史上,最早提出把特征履行作为判定合同与何地有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是( ) A.英国学者B.美国学者 C.瑞士学者D.法国学者 25.就最惠国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 ) A.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B.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C.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D.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26.《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规定,涉外信托的准据法,首先适用( ) A.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B.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C.信托管理地国家的法律D.信托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7.法国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则规定依死者的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现如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为( )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两国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28.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地法"是( ) A.范围B.指定原因C.准据法D.连接对象 29.仲裁法主要是指( ) A.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 B.调整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 C.调整仲裁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法律 D.调整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 30.假设甲因出生而同时取得A国和B国国籍,而又取得C国和D国国籍,并且在D国设有住所。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规定甲的本国法应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31.依我国《仲裁法》,下列不能提交仲裁的事项是( ) A.婚姻B.收养 C.知识产权的转让D.监护 E.继承 32.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内容包括( ) A.司法管辖豁免B.诉讼程序豁免 C.职能豁免D.强制执行豁免 E.绝对豁免 33.属《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的是( ) A.实用新型B.服务标记 C.原产地名称D.制止不正当竞争 E.商标 3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 ) A.平安险B.水渍险 C.偷窃险D.一切险 E.钩损险 35.在我国,合同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 ) A.在订立合同时选择B.明示选择 C.选择实体法D.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出选择 E.选择与合同有实质联系的法律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 37.简述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制度。 38.简述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时的四种程序。 39.简述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主要特点。 四、论述题(12分) 40.试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特别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案情: 1994年,中国丁公司与美国D公司签订一项从后者购货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征得丁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由瑞士G公司承担。G公司于1995年先后数次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95年3月31日"等,要求以该公司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货款。丁公司不久见货到,乃于1996年向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基本上满足了原告丁公司的请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其理由主要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问:(1)若你作为中国丁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2)若你作为瑞士G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42.甲男与乙女均系A国人,并在A国内结婚后,又在B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甲去世,住所移至B国的乙根据A国法律在B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甲在B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B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B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A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B国法虽承认该乙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B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A国法,她可以享有。最后B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A国法,满足了乙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试问:(1)B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 (2)B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试卷及答案见上面可以查 我查了一个多小时才找到的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试题汇总

一、什么叫冲突规范?它在结构上与性质上有什么特点? 又称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定各种民事涉外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在结构上,它与一般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不同,它只包括“范围”和“准据法”(或“应适用的法律”)两个部分,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便是一条冲突规范,其“范围”为“不动产物权”,其“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由此可见,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种间接规范,即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依它的指定。援用那个应适用的法律(准据法)来裁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依我国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途径)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互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三、在代理中,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应怎样确定其准据法? 由于代理一般是根据本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因而常认为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故应依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即“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这种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而在他们未选择法律时,或主张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或主张适用代理人营业(或住所)地法。 四、简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观点。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长时期来认为知识产权只应适用各项知识产权授予国的法律,现在已有很大改变,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 1.原始国法律说(即原始取得国法律法); 2.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 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法说; 4.综合适用法律法说(即主张通过综合分析,区别不同的知识产权以及分别权利的取得或存在和效力,权利的使用和侵犯等不同方面,各个确定其适用的法律)。 此外,如通过合同进行知识产权使用的转让,则应依协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来解决其应适用的法律。 五、何谓反致?它包括哪几种情况?在哪些情况下会发生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民事涉外关系,甲国根据其中冲突规则指引某乙国法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根据乙的冲突规则却应适用甲国法作准据法,于是甲国根据本国实体法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反致制度一般认为还包括了转致和间接反致两种情况。 反致之所以得而发生,一是不同国家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二是所涉国家对其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即一方国家认为自己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包括了外国的冲突规范在,而他方国家却不采取这种观点;三是必须有致送关系存在。 六、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有哪几种主张?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什么行为构成侵权,以及行为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在准据法的选择上,过去深受两种观念的影响:或受“场所支配行为”观念或“既得权”观念的影响,从而主张“行为地法说”,即传统上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受侵权行为类似犯罪行为,故应根据刑法的属地性原则而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学”;另一种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说”。但本世纪50年代以来,产生了一种“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反对用某一、二个固定的连结点来定其法律适用,从而把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了侵权法领域。 我国的规定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其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七、何谓法定继承上的“同一制”与“区别制”?各自的主要优缺点何在? 前者亦称“单一制”,乃在法定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也不问其在国内国外,概由死者的属人法(即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支配。后者又称“区别制”,乃在法定继承中,虽不区别其遗产在国内或国外,但要区分动产或不动产,对前者适用死者的属人法,对后者则依其财产所在地法。如我国继承法就规定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动产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而不动产却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前者的优点在于不至让死者的遗产分别受几个国家法律的支配从而产生各种相互矛盾的结论。但其缺陷则在于死者属人法对位于别国的不动产继承作出的判决有可能得不到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承认与执行。 为此,在采用同一制和单一制国家之间,往往通过接收反致制度来求得协调与方便。 八、简述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诉法第268条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律的判决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该国与我国在这一领域有条约或互惠关系; 2.判决必已在请求国生效; 3.其承认和执行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出承认其效力的裁定;如需执行,则发布执行令,依我国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如认为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不予承认和执行。 九、我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有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有以下3点: 1.我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十、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它有哪些例外? 1.概念略。 2.例外事项有: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十一、什么是准据法?准据法表述公式有哪些? 1.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法律。 2.其表述公式有: (1)属人法; (2)行为地法; (3)物之所在地法; (4)法院地法; (5)旗国法; (6)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十二、什么是法律规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1.概念略。 2.其构成要件有: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 (2)从规避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十三、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1.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时,首先应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选择无效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最密切联系在其他非合同领域中的应用: (1)对扶养关系,我国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时,我国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其本国法。 (3)我国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4)我国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35.波多黎各政府法律允许开设*。一波多黎各人经政府批准开设了一家*。一美国纽约人到该*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万美元,后将这1万美元又输掉,无力偿还堵债。开设*的波多黎各人到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在该州是犯罪行为。 问:1.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2.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政府允许开设*的法律与纽约州禁止开设*的法律相抵触,美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波多黎各人的起诉。 36.1986年,19岁的丹麦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比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贝比特是一个商人,并不生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方式赚取利润。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格大涨,使贝比特左右为难。履行合同,他要赔钱,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赔钱。在这种情况下,贝比特选择了不履行合同。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贝比特承担违约责任。 贝比特进行了答辩,认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签订合同时我19岁,依照丹麦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问: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答: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37.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法国法。此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莱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莱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新加坡籍货轮“尼娜”号相撞。 请问:(1) 若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2) 若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参考答案:(1)应适用中国法。《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 适用德国法。合同已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因此应适用德国法。 38.1997年10月,香港甲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乙公司货轮“海鸥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海鸥号”是我国乙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 问:1)大连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1) 大连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被告系我国法人。 2) 案件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39.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请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课程代码:00249 国际私法课程考试卷分A、B卷,使用1991年老版本教材的考生用A卷,使用2000年新版本教材的考生用B卷,若A、B两卷都做的,以A卷计分。A卷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5分)1.无论在历史上或是在今天,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都是( )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2.“既得权”说的创始人是( ) A.孟西尼 B.库克 C.萨维尼 D.戴西3.使处于一国领域内的不同外国人享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是( )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普通优惠待遇 D.非歧视待遇4.“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一条(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5.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指冲突规范结构中的( ) A.连接点 B.准据法 C.范围 D.系属公式6.甲国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冲突规范要求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该种情形是( ) A.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间接转致7.在我国,负有查明外国法内容责任的是( ) A.司法部 B.人民法院 C.中外法学家 D.我国驻外使领馆8.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首先采用的是( ) 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B.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C.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D.代理行为地法9.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一般适用( ) A.物之所在地法 B.法人属人法 C.法院地法 D.行为地法10.对版权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的是( ) A.《巴黎公约》 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C.《世界版权公约》 D.《海牙公约》11.依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工程承包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法律时,一般应适用( ) A.工程所在地法 B.承包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C.发包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12.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的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是( )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信用证13.对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一般适用( ) 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目的地法 C.船旗国法 D.当事人本国法14.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 ) A.我国法律 B.当事人的本国法 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D.国际惯例15.依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管辖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该种管辖属( ) A.一般管辖 B.特殊管辖 C.协议管辖 D.专属管辖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1.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主要理由是( ) A.国家主权的要求 B.简单明确,易于识别 C.保证内国法律概念一致性 D.可防止识别恶性循环现象的出现 E.防止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2.“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的目的时,则不予适用”,该条款是( ) A.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B.法律规避条款 C.采用直接限制的方式 D.采用间接限制的方式 E.采用合并限制的方式3.我国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本国法的确定原则是( ) A.以其惯常居所地法为本国法 B.以其住所地法为本国法 C.以其行为发生地法为本国法 D.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地法为本国法 E.以其最后取得的国籍所属国法为本国法4.依我国法律,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支配的是( ) A.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B.合同的形式 C.合同的成立时间 D.合同的履行 E.违约的责任5.依我国法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是( ) A.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B.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C.争议发生地中级人民法院 D.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E.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9分)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_______。2._______常用来解决物权关系,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3.如果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受到新旧、前后两个以上法律的管辖时,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叫做“_______”。4.依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的_______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5.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一般依_______,即破产宣告国法。6.在当事人对合同的准据法缺乏明示选择时,我国立法采取_______原则来确定合同准据法。7.依提单中对收货人的不同记载方法,可以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_______提单。8.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的婚姻被称为_______。9._______是指国家有关机构对外国机构设立某种审判程序所给予的协作。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6分)1.简述当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几个特点。2.简述连接点的法律意义。3.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几种解决方法。4.简述国家许可证协议的种类。5.简述我国关于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6.简述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试述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六、案例分析题(10分) 美国人JACK1998年来中国工作,与一中国女子李雪青相识并产生感情。2000年3月,两人未经登记而以宗教方式在中国结婚。2001年8月JACK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远在美国的父母赶来中国,后与李雪青在JACK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分歧。JACK的父母遂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声称JACK与李雪青未经登记结婚,该婚姻是无效的,因而李雪青没有继承权,他们要求继承JACK遗留在中国的全部财产;李雪青认为,JACK来中国之前居住的美国某州是允许以宗教方式结婚的,因而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她有权继承JACK的遗产。问:1)就本案的继承问题而言,JACK与李雪青的婚姻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JACK与李雪青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B卷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5分)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 ) A.临时性的国际会议 B.常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D.民间学术团体2.库克是哪个学派的创始人( ) A.“既得权”说 B.“本地法”说 C.“政府利益”说 D.“法院地法”说3.“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是一条( ) A.重叠性冲突规范 B.选择性冲突规范 C.双边冲突规范 D.单边冲突规范4.常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准据法表述公式为( )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5.一国立法中明文规定,如适用外国法将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则该外国法不予适用。这种立法方式被称为( ) A.直接限制方式 B.间接限制方式 C.合并限制方式 D.混合限制方式6.我国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的认可方式上采取的是( ) A.一般认可 B.概括认可 C.特别认可 D.分类认可7.依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其住所为( ) A.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 C.现在所在地 D.与产生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8.我国对依法律程序被国有化的合营企业一般( ) A.不予补偿 B.给予“充分、有效”的补偿 C.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D.给予“全额、及时”的补偿9.物权的保护方法一般适用( ) A.当事人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10.我国未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是( ) A.《巴黎公约》 B.《伯尔尼公约》 C.《世界版权公约》 D.《罗马公约》11.“合同自体法”通常首先指的是( ) A.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B.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法律 C.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D.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2.下列属于银行信用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 ) A.汇票 B.汇付 C.托收 D.信用证13.最早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概念的是( ) A.戴西 B.莫里斯 C.里斯 D.艾伦茨威格14.依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适用( )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15.我国在批准和加入《海牙域外送达公约》时,指定下列哪个机关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 ) A.公安部 B.司法部 C.外交部 D.最高人民法院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1.对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的是哪两项相结合的复合标准( ) A.成立地 B.住所地 C.实际控制 D.准据法 E.设立人国籍2.在反致制度中,最后导致法院地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是( ) A.一级反致 B.二级反致 C.转致 D.外国法院说 E.间接反致3.目前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 A.《海牙规则》 B.《华沙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汉堡规则》 E.《布鲁塞尔规则》 4.依我国民诉法有关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为( ) A.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 B.继承人住所地法院 C.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E.被告住所地法院5.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了哪几项保留( ) A.非互惠保留 B.互惠保留 C.形式的保留 D.商事保留 E.限制保留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9分)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是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与_______之间的冲突。2.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互惠的、_______的最惠国待遇。3._______问题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受到新法和旧法、前法和后法两个以上法律管辖时,究竟应适用其中哪一个法律的问题。4.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包括适用_______的错误和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5.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法律行为的方式一般适用_______。6.依我国《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_______。7.《伯尔尼公约》在对著作权的保护上采取_______国民待遇原则。8.依我国有关立法,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_______。9._______是指不通过常设仲裁机构,而是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仲裁庭的仲裁方式。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6分)1.简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2.简述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3.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4.简述各国关于国际劳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实践。5.简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内容。6.简述仲裁协议的内容。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试述连结点的软化处理。2.试述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六、案例分析题(10分) 中国公民刘闻与丁薇薇于199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刘天家,1994年刘闻与丁薇薇由于感情不合而离婚。同年刘闻去英国留学,并与英国女子结婚。1998年丁薇薇因意外身亡,刘天家于是与刘闻寡居的母亲王亚慧共同生活,两人居住在上海浦东区的一间小屋里。刘闻去英国留学后很少与家里联系,也从来没有给其儿子刘天家和其母王亚慧寄过生活费。2000年10月,刘天家与王亚慧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闻承担对刘天家的抚养义务和对王亚慧的赡养义务。问:1)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浙江省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参考答案课程代码:00249A卷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A 2.D 3.B 4.B 5.C 6.A 7.B 8.A 9.B 10.C11.A 12.D 13.C 14.A 15.B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ABC 2.AC 3.BD 4.CDE 5.DE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9分)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2.物之所在地法3.法律的时际冲突4.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5.法院地法6.最密切联系7.指示8.领事婚姻9.国际司法协助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6分)1.1)统一国际私法的工作重点已扩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等新领域; 2)国际私法统一运动正从区域化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3)统一化的方式日趋灵活多样; 4)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种条约中,越来越多地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2.1)从形式上看,连接点起着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媒介或纽带的作用; 2)从实质上看,连接点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的关系。3.1)适用内国法代替;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4.1)独占许可证协议; 2)排他许可证协议; 3)普通许可证协议; 4)可转让许可证协议; 5)交叉许可证协议。5.1)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及其他有关人之间的扶养; 3)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法,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6.1)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有利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也有利于法院的审判活动; 2)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及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3)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 1)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且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不适用以下的销售:(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3)公约还规定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同时,公约也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即产品责任; 4)公约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六、案例分析题(10分)1)先决问题。它的构成要件有三: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2)无效。因为依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他们的婚姻是在中国缔结的,而我国法律不承认以宗教方式缔结的婚姻的效力。B卷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B 2.B 3.C 4.C 5.A 6.C 7.D 8.C 9.B 10.D11.C 12.D 13.B 14.D 15.B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AD 2.AE 3.ACD 4.AC 5.BD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9分)1.内国法的域外效力2.无条件3.法律的时际冲突4.冲突规范5.行为地法6.船旗国法7.双国籍8.中国法9.临时仲裁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6分)1.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2.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 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4)不同国家有时会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外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法律概念。3.1)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出于故意; 2)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 3)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 4)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4.1)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适用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 3)适用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5.1)司法管辖豁免; 2)诉讼程序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6.1)提交仲裁的事项; 2)仲裁地点; 3)仲裁机构; 4)仲裁规则; 5)裁决的效力。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所谓连结点的软化处理就是通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多个可供选择的连结点或规定具有弹性或灵活性的连结点等,来克服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和呆板的缺点。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替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连结点。例如,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以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取代合同缔结地法和合同履行地法这些直接硬性规定合同准据法的冲突规范。2)规定多个连结点以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如在冲突规范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适用的连结点,以增加冲突规范的弹性。3)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的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结点。传统的国际私法立法对同一类法律关系一般只规定一个连结点。但现在,不仅新的法律关系大量产生,就是同一法律关系内部也开始分化。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的部分或不同的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三个原则: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首先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解决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依我国法律,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当然,人民法院也只是“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非一定适用他们的共同属人法。3)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六、案例分析题(10分)1)有管辖权。依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管辖。2)适用中国法。依我国法律,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本案中,扶养人、被扶养人的国籍均为中国,被扶养人的住所地也在中国,因此,中国法应该是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试题汇编

13.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 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一、 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问: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答:1)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 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 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14.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15.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16.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请问: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因为其已经尽到审查单证相符的义务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因为在信用证结算中应坚持信用证的独立原则,即信用证程序不受合同的履行情况影响,银行只负有审查单证相符的义务,合同的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根据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7.1997年8月英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脑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7年12月纽约港交货。1997年9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纽约的花旗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7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英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纽约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人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请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18.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请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并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19.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 “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 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35.波多黎各政府法律允许开设*。一波多黎各人经政府批准开设了一家*。一美国纽约人到该*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万美元,后将这1万美元又输掉,无力偿还堵债。开设*的波多黎各人到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在该州是犯罪行为。 问:1.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2.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政府允许开设*的法律与纽约州禁止开设*的法律相抵触,美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波多黎各人的起诉。 36.1986年,19岁的丹麦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比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贝比特是一个商人,并不生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方式赚取利润。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格大涨,使贝比特左右为难。履行合同,他要赔钱,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赔钱。在这种情况下,贝比特选择了不履行合同。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贝比特承担违约责任。 贝比特进行了答辩,认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签订合同时我19岁,依照丹麦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问: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答: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37.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法国法。此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莱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莱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新加坡籍货轮“尼娜”号相撞。 请问:(1) 若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2) 若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参考答案:(1)应适用中国法。《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 适用德国法。合同已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因此应适用德国法。 38.1997年10月,香港甲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乙公司货轮“海鸥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海鸥号”是我国乙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 问:1)大连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1) 大连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被告系我国法人。 2) 案件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39.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请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8.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开设*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营*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 问: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 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的法律相抵触,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10.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答: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11.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 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他19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12.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问: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银行有权拒付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试题答案

全国200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的作法是( ) 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 C.在民法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 D.主要以判例和学说为依据 2.现在,印度、土耳其、叙利亚等国,当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从而可能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被称为( ) 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D.国际法律冲突 3.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适用范围很广。在下列各项中,唯一不适用的是( ) A.隐名代理B.商业代理 C.非商业代理D.信托代理 4.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B.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C.国际惯例规定D.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 5.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诞生后,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的是( )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B.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D.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6.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 ) A.库克B.里斯C.艾伦。茨威格D.凯弗斯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 ) A.《布斯塔曼特法典》 B.《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C.《支票统一法公约》 D.《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8.被认为采用了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一个最有名的案例为( ) A.鲍富莱蒙案B.福哥案 C.特鲁弗特案D.巴蓓科诉杰克逊案 9.假设A国和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C国未加入,如果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对下述纠纷中国法院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的是( ) A.中国公司与A国公司缔结的合同B.中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C.中国公司与C国公司缔结的合同D.A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10.假设中国甲公司在日本承包一发包人为韩国乙公司的桥梁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后甲与乙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应适用( ) A.中国法B.日本法 C.韩国法D.国际条约 11.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最早采用的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是( ) A.缔约地B.履行地 C.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 12.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常在( ) A.保险人B.被保险人 C.受理案件的法院D.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13.在我国,判断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应该适用( ) A.财产所地在法B.当事人属人法 C.继承关系的准据法D.法院地法 14.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三年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了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原则上应适用来判决这起涉外继承争议的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15.规定了一种并不为大陆法系所熟悉的"国际证书"制的国际公约是( ) A.《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B.《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C.《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D.《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 16.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是一条( ) A.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B.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D.单边冲突规范 17.美国1971年的第二部《冲突法重述》的报告员是( ) A.比尔B.柯里C.斯托雷D.里斯 18.《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该优先权期限为( )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B.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C.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D.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19.关于《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实行的原则和内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前者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后者不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B.前者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后者不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C.前者实行版权独立原则,后者不实行版权独立原则 D.前者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后者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20.关于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属人法D.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在发生国籍的消极冲突时,用来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是( ) A.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则适用其住所地 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适用其居住地 C.最后拥有的国籍 D.住所 22.假设甲是A国人,在B国有惯常居所,乙公司是C国法人,其主营业地在A国,并在D国设分销商场。甲在D国商场买了乙公司的彩电带回A国使用,后彩电发生爆炸。如果上述四国均是《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成员国,依该公约,该案的准据法应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23.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一般应适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约定的法D.当事人的属人法 24.在国际私法史上,最早提出把特征履行作为判定合同与何地有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是( ) A.英国学者B.美国学者 C.瑞士学者D.法国学者 25.就最惠国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 ) A.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B.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C.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D.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26.《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规定,涉外信托的准据法,首先适用( ) A.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B.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C.信托管理地国家的法律D.信托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7.法国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则规定依死者的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现如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为( )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两国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28.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地法"是( ) A.范围B.指定原因C.准据法D.连接对象 29.仲裁法主要是指( ) A.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 B.调整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 C.调整仲裁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法律 D.调整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 30.假设甲因出生而同时取得A国和B国国籍,而又取得C国和D国国籍,并且在D国设有住所。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规定甲的本国法应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31.依我国《仲裁法》,下列不能提交仲裁的事项是( ) A.婚姻B.收养 C.知识产权的转让D.监护 E.继承 32.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内容包括( ) A.司法管辖豁免B.诉讼程序豁免 C.职能豁免D.强制执行豁免 E.绝对豁免 33.属《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的是( ) A.实用新型B.服务标记 C.原产地名称D.制止不正当竞争 E.商标 3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 ) A.平安险B.水渍险 C.偷窃险D.一切险 E.钩损险 35.在我国,合同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 ) A.在订立合同时选择B.明示选择 C.选择实体法D.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出选择 E.选择与合同有实质联系的法律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 37.简述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制度。 38.简述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时的四种程序。 39.简述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主要特点。 四、论述题(12分) 40.试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特别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案情: 1994年,中国丁公司与美国D公司签订一项从后者购货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征得丁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由瑞士G公司承担。G公司于1995年先后数次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95年3月31日"等,要求以该公司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货款。丁公司不久见货到,乃于1996年向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基本上满足了原告丁公司的请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其理由主要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问:(1)若你作为中国丁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2)若你作为瑞士G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42.甲男与乙女均系A国人,并在A国内结婚后,又在B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甲去世,住所移至B国的乙根据A国法律在B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甲在B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B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B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A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B国法虽承认该乙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B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A国法,她可以享有。最后B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A国法,满足了乙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试问:(1)B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 (2)B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试卷及答案见上面可以查 我查了一个多小时才找到的

国际私法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A.法院地法 B.原告住所地法 C.被告住所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正确答案:D 2、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正确答案:B 3、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正确答案:D 4、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这是一条什么形式的冲突规范?() A.单边 B.双边 C.重叠适用 D.选择性 正确答案:C 5、甲国的汤姆与乙国的珍妮于1983年在乙国结婚。1985年夫妻二人移居丙国。1993年8月汤姆向丙国法院起诉离婚。丙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原告国籍国法”。甲国法律则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乙国法律也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哪国法律是准据法?() A.甲国 B.乙国 C.甲、乙两国 D.丙国 正确答案:B 6、下列哪个选项属于冲突规范中动态的连接点?() A.动产所在地 B.婚姻缔结地 C.合同签订地 D.公司营业地 正确答案:A 7、“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是一条: A.单边的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B 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及物权的法律适用,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D.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正确答案:D 9、A国在华留学生甲与B国在华留学生乙颇有积怨。乙在暑假期间回国渡假,通过国际互联网致函甲在华就读的学校,称甲在暑假期间因车祸在A国丧生。暑假过后,甲返回学校,发现他已被注销学籍,并查明是因乙上述行为所致,甲遂向中国法院对乙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应适用何国法律?() A.中国法 B.A国法或B国法 C.中国法或A国法 D.中国法或B国法 正确答案:D 10、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为地法这一系属公式?() A.合同缔结地法 B.侵权结果地法 C.侵权行为地法 D.案件受理地法 正确答案:D 11、巴西公民汉森(男)在中国投资期间于2000年2月认识中国公民王赛男(女),后携王赛男至巴拉圭结婚并定居巴拿马,2003年1月,汉森又另有新欢,要与王赛男离婚,汉森与王赛男协商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那么我国法院应以哪一国法为准据法?() A.巴拉圭 B.中国 C.巴西 D.巴拿马 正确答案:B 12、1967年《日本国际私法》第12条规定:“婚姻的成立要件,依各当事人的本国法。”本条冲突规范的系属中的连结点是()。 A.日本 B.本国法 C.住所 D.国籍 正确答案:D 13、下列关于冲突规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B.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连结点”是“侵权行为” C.冲突规范的“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D.冲突规范的“系属”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所要解决的法律 正确答案:A 14、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并由一巴西海运公司经营的海船,运送一批属一家日本公司的货物从日本到中国,在韩国附近海域发生意外。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什么法律? A.船旗国法律 B.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 C.巴西的法律 D.理算地法律 正确答案:D 15、下列选项哪个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主张的有关涉外无因管理的准据法? A.财产所在地法 B.管理人住所地法 C.受管理人住所在法 D.无因管理行为实施地法 正确答案:D 16、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不动产所在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 A.准据法 B.范围 C.系属 D.连结点 正确答案:D 17、“离婚之请求,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该条款术语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D 18、我国甲公司与英国公民乙在英国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其中规定:“有关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发生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在此之后甲公司发现乙在英国为限制行为能力之人。依英国法无能力订立此合同,于是甲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主张适用中国法而判定该合同不成立。法院应该 A.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即中国法判决 B.适用英国法判定乙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判决合同的效力 C.适用合同签订地法即英国法判决 D.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即中国法判决 正确答案:B 19、我国法规定,“扶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个法律规范属于?() A.实体法规范 B.程序法规范 C.单边冲突规范 D.双边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D 20、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A.行为实施地法 B.出票地法 C.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 D.付款地法 正确答案:A 21、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各题分别列出一条法律规定,请分别判断属于哪一种冲突规范? 《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A 22、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各题分别列出一条法律规定,请分别判断属于哪一种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B 23、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各题分别列出一条法律规定,请分别判断属于哪一种冲突规范? 在海牙订立的《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理由的,不得提出离婚之请求。”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C 24、冲突法是()。 A.实体法 B.程序法 C.外国法适用法 D.法律适用法 正确答案:D 25、甲国和乙国签订了一项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定,其中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法律属于下列哪种规范? A.直接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实体性规范 B.间接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实体性规范 C.直接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 D.间接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D 26、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属于()。 A.公法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D.平面法律冲突 正确答案:D 2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A 28、下列不属于行为地法的系属公式是() A.合同缔结地法 B.婚姻举行地法 C.侵权行为 D.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D 29、美国《冲突法重述》规定:“侵权之诉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依案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当地法判定。”这一规定体现的是()原则。 A.侵权行为地法 B.法院地法 C.最密切联系地法 D.共同属人法 正确答案:C 30、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 A.双边冲突规范 B.单边冲突规范 C.重叠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A 31、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 A.不动产的所有权 B.不动产所在地 C.所有权 D.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正确答案:D 32、“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属于何种冲突规范? A.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B.重叠型冲突规范 C.平行适用的双边冲突规范 D.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A 33、下列关于冲突规范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冲突规范的“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B.冲突规范的“系属”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C.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D.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连结点”是“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C 34、下列关于冲突规范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冲突规范是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B.冲突规范是程序性规范 C.冲突规范是指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性规范 D.冲突规范是一般法律规范的一种,从结构上看也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 正确答案:A 35、依据国际私法理论,下列哪个选项不能作为当事人属人法的连接点? A.国籍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行为地 正确答案:D 36、《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A 37、《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B 38、在海牙订立的《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理由的,不得提出离婚之请求。”()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C 39、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 A.依甲国法处理 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 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 正确答案:C 40、有关冲突规范的表述,错误的一项是 A.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中心和主要组成部分 B.冲突规范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法律冲突,而不具体涉及某种涉外法律关系本身 C.冲突规范的结构为范围、连结点和系属三个部分 D.一个冲突规范有时不止一个系属 正确答案:B 多项选择题: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主要解决途径是() A.通过制定程序规范间接调整 B.通过制定统一实体法直接调整 C.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 D.通过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调整 正确答案:B,C 2、下列选项哪些属于冲突规范中静态的连接点? A.不动产所在地 B.婚姻举行地 C.合同缔结地 D.动产所在地 正确答案:A,B,C 3、下列选项中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D.中国已婚的公民,夫妻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C 4、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下列问题的法律冲突: A.人的身份问题 B.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C.亲子关系 D.动产继承 正确答案:A,B,C,D 5、按照《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下述关于这一冲突规范结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是系属 B.“婚姻缔结地法律”是系属 C.“结婚”是连结点 D.“婚姻缔结地”是连结点 正确答案:B,D 6、下列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表达正确的是哪几项() A.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B.“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冲突规范中,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 C.冲突规范主要是单边冲突规范 D.“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中“范围”是涉外合同的争议 正确答案:A,B,D 7、国际上确定法人的国籍有哪些不同的主张? A、资本控制主义 B.登记主义 C.住所地主义 D.准据法主义 正确答案:A,B,C,D 8、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在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A.合同 B.扶养 C.继承 D.物权 正确答案:A,B 9、下列关于准据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准据法是最终用以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法律 B.准据法是冲突规范的一种 C.准据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 D.准据法是实体法 正确答案:B,C 10、当准据法是某人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A.法律行为冲突 B.法律的区际冲突 C.法律时际冲突 D.法律的人际冲突 正确答案:B,C,D 11、准据法是指冲突规范所接引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B.准据法必须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C.准据法必须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国内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D.准据法必须经冲突规范接引 正确答案:A,B,D 1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方法目前在各国的实践中并没有一致的做法,而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的主张: A.依法院地国的冲突法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B.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C.限制国内冲突规范的效力从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D.该先决问题只能是主要问题的一部分,而不能独立出来 正确答案:A,B 13、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B.对于主要问题来说,这个问题本身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 C.依照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必须指定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D.依主要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必须指定不同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正确答案:A,B,D 14、根据国际私法理论,下列哪些选项不被认为是行为地法? A.婚姻缔结地法 B.合同履行地法 C.法院地法 D.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正确答案:C,D 15、下列哪项不属于冲突规范() A.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C.中国已婚的公民,夫妻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正确答案:C,D 16、最密切联系地法作为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可以用来解决()等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A.合同 B.继承 C.物权 D.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A,D 17、《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A.任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B.依次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A,C 18、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上的连接点的有() A.国籍 B.物之所在地 C.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D.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正确答案:A,B,C,D 19、下列选项中,哪些是准据法的特点?() A.准据法是能够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B.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实体法 C.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而是特定的实体法 D.准据法属于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 正确答案:A,B,C 20、“先决问题”系指国际私法中一项主要争议(主要问题)的解决必须以解决另一个问题为前提,该另外问题就是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先决问题: A.本身含有涉外因素 B.具有相对独立性 C.另有冲突规范适用之 D.要单独考虑其准据法 正确答案:A,B,C,D 21、中国公民王某(20岁)定居于丹麦,与国内彭某是大学同学。彭某与王某订立一份购买纸张的合同。合同期满后,彭某多次催货,王某均未作答复。彭某遂向中国法院起诉。王某称丹麦法律规定25岁为成年,所以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王某与彭某之间的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合同是在中国境内订立则适用我国法律,认定王某有民事行为能力 B.认定王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适用我国法律 C.如果合同是在丹麦订立,可以适用丹麦法律,认定王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D.认定王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适用丹麦法律 正确答案:A,C 22、中国公民谭某与其父母定居意大利。1993年,20岁的谭某回国探亲期间,与刘某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谭某购买刘某提供的一整套VCD设备。刘某交货后,几经催促,谭某均未付款。后来,谭某提出,意大利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为22岁,所以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刘某诉诸中国法院。就此,下列表述哪些不正确? A.应当适用意大利法律,认定谭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谭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谭某有民事行为能力,谭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C.认定谭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意大利法律 D.认定谭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适用中国法律 正确答案:A,C,D 23、下列选项中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A.合同依合同缔结地法 B.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船舶的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 D.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共同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企业的合同纠纷适用中国法律 正确答案:A,C,D 24、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下列能够正确表述其特点的是哪些选项?() A.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B.冲突规范是直接规范 C.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 D.冲突规范是由范围、关联词和系属构成的 正确答案:A,C,D 25、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事人属人法的连结点? A.国籍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行为地 正确答案:A,B,C 26、根据国际私法理论,下列选项哪些可被认为是行为地法? A.婚姻举行地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A,B 27、下列选项哪些属于冲突规范中的动态连接点?() A.国籍 B.婚姻举行地 C.合同缔结地 D.惯常居所 正确答案:A,D 28、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下列那些纠纷可以适用我国法为准据法?() A.涉外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在我国 B.定居国外但在我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C.针对在我国进行的共同海损理算提起的诉讼 D.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B,C,D

35.波多黎各政府法律允许开设*。一波多黎各人经政府批准开设了一家*。一美国纽约人到该*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万美元,后将这1万美元又输掉,无力偿还堵债。开设*的波多黎各人到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在该州是犯罪行为。 问:1.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2.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政府允许开设*的法律与纽约州禁止开设*的法律相抵触,美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波多黎各人的起诉。 36.1986年,19岁的丹麦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比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贝比特是一个商人,并不生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方式赚取利润。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格大涨,使贝比特左右为难。履行合同,他要赔钱,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赔钱。在这种情况下,贝比特选择了不履行合同。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贝比特承担违约责任。 贝比特进行了答辩,认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签订合同时我19岁,依照丹麦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问: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答: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37.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法国法。此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莱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莱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新加坡籍货轮“尼娜”号相撞。 请问:(1) 若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2) 若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参考答案:(1)应适用中国法。《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 适用德国法。合同已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因此应适用德国法。 38.1997年10月,香港甲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乙公司货轮“海鸥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海鸥号”是我国乙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 问:1)大连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1) 大连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被告系我国法人。 2) 案件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39.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请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

自考法学专业本科一般需要考: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法律职业道德、公正与律师制度、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保险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宪法学、法律文书写作、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等。选考科目(选择三门):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金融法(一)、税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自考报名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3、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通过“前置学历”认证。如果不能提供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是无法办理自考本科毕业的。自考毕业条件1、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2、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考试科目各院校有所不同,一般为英语(二)、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税法、国际私法、公证律师制度、法律文书写作。法学属于热门专业,但是背的东西真的很多很多,做好心理准备。 自考法律专业需要考什么 公共课类3门 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英语(二)。 这三门课属于自考本科的统一必考公共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属于纯记忆的课程,考试前两周重点看看。但是英语二,对于很多自考生会偏难一些,因为自考英语二,同样也是申请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要求分数在70分以上。 专业课类9门 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这9门基本都需要理解性的背记,都是需要背的课程,看历年真题考点,不看书想考过很难。 自选课类,自选3门 金融法、税法、票据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六门选三门,都差不多,需要背记,看书,做题,做真题,看历年考点。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基本要求 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尤其要结合中国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和实践以及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合同、侵权、商事、家庭及继承法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中国公务网 2004-8-5 23:26:08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 连接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说 依准据法识别说)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规定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冲突 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时效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冲突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合同自体法 中国的有关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五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 2006-9-14 4:34:57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协商(协商的概念 协商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协商的原则) 调解(调解的概念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概述(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的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 裁决 法律适用)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的概念域外取证方式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在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2004-8-5 23:26:08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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