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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自考民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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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自考民法知识点汇总

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

当然要全面自学,重点是物权、债权、继承权和侵权行为。

第一部分总论 1、民法概述 2、民事法律关系 3、自然人 4、法人 5、合伙 6、民事行为 7、代理 8、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二部分物权 1、物权概述 2、物权的变动 3、所有权 4、用益物权 5、担保物权 6、占有 第三部分债权 1、债的概述 2、合同 第四部分人身权 1、人身权概述 2、人格权 3、身份权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 1、概述 2、亲属关系原理 3、结婚 4、夫妻关系 5、离婚 6、父母子女 7、收养 第六部分继承权 1、继承权概述 2、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 4、遗产的处理 第七部分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概述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3、侵权责任 二、试卷结构 试卷总分:150分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试卷题型比例 选择题(单选题)35题;每题2分;总计70分 简答题3题;每题10分;总计30分 论述题1题;每题20分;总计20分 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15分;总计30分 试题难易比例 容易题约30% 中等难度题约50% 较难题约20% 郑重声明:以上考试大纲均依据《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整理,仅作为交流和学习使用,方便考生了解《民法》科目考试重点,并不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一切2021年成人高考《民法》科目考试大纲均以当年当地教育考试院规定为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 (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习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 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8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四)普通合伙【案例分析】 1.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单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债务的承担【单选】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单选、案例】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单选、案例分析】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六)表见代理【简答、单选】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须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单选】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 (七)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单选、案例分析】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在公示方法上,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交付予以公示。 1.动产交付 (1)动产交付的概念及效力 交付,即移转占有。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移转于他人占有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交付的类型 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类型。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对现实交付的变通方法,主要包括: 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②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物权的类型【单选、简答】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权;质权;留置权。 (九)善意取得【案例分析、单选】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②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③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⑤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③无处分权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十)留置权【案例分析、单选、简答】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所以,留置权是动产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取得【简答】 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条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③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①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②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③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④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在洪水暴发之时,不得为了收取运费而留置救灾物资;不得为了收取修理费而留置残疾人的假肢。 (十一)债的发生原因【单选、简答、论述】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简答】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③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当得利【单选、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 ①须一方获得利益 ②须他方受到损失 ③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 民法(专升本) 试卷题型和分值: 一、选择题 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二、简答题 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三、论述题 39小题,共20分 四、案例分析题 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民法自考知识点汇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二元说”与“三元说”之分。前者认为有两个归责原则,即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后者认为有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 责任。两者的分歧点在于过错推定责任是否属于独立的归责原则。      从侵权责任编的立法体系来看,应该说立法采纳了“二元说”。依据是: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此 规定看,立法者是把过错推定当作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适用情形来对待的,故放入同一个条文。      此外,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法定的情形。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举证责任应在受害人一方;但在特定情形下,由受害方举证侵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极为困难而且显失公平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方举证自 己无过错,否则即推定其有过错,此谓之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 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也即由侵害人自证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能够做到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真谛);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 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 则。在侵权责任立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意指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另一类是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侵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之第一章及其他章节的规定。      一、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是指侵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的,才承担侵权责任。第1165条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此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上的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      (二)一般的适用方式:原告举证被告有过错      适用的方式一般是由原告(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 错;这意味着,如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则不成立一般侵权责任。      (三)作为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适用方式:过错推定      某些法定的场合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时,如由原告负担 举证责任,则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_现,所以法律规定实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它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唯在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方不承担责任。可见,与一般的过 错责任适用规则不同,过错推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侵害人负举证责任,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成立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例1|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飞速行 驶,在撞倒全部标志后避让不及而掉入坑中,车毁人伤。本例,只要甲公司证明自己尽到 了注意义务从而没有过错的,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可见,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就是过错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      在侵权责任编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一共有四种:1. 第1199条:校方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害责任;2. 第1222条:医疗机构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的医疗损害责任;3. 第1248条:动物园对于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的规定;4.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大部分规定,即第1252- 1258条,共计7个条 文,唯一例外是第1252条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采无过错责任。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含义      即使侵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意味着 在无过错责任下,被告举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是毫无意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 责任立法的特殊归责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侵权责任。在我国,主要指侵权责任编所明确规定的采用无过错责任的若干类型的侵权行为。      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      (二)分类      在我国侵权责任立法上,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可以分为如下两类:1. 绝对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也即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采用这种归责原则的有第1247条。      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侵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 原因等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除了上述第1247条外,都属于这一类情形。具体汇总、如下,供参考:我国10类采无过错责任的特别侵权一览:(1)四种人(替代责任)      1 被监护人侵权(第1188条)      2 职工侵权(第1191条)      3 个人劳务侵权(第1192条)      4 帮工人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2)工业四害      1 产品责任(第1202、1203条)      2 机动车肇事(第1208条)      3 环境污染(第1229条)      4 高度危险作业(第1236条)(3)两种物      1 饲养动物(第1245、1246条)      2 倒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1252条)      三、公平补偿责任      (—)含义      公平补偿责任,即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 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法律规则。      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则。所以在性质上,此时 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具体又分为三大类:1. 无过错的当事人双方公平分担损害后果的规定,如第1186条;2. 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规定,如第183条;3. 某些特定行为人补偿义务的规定,如第182条、第1190条第1款、第1254条第 1款。      下面以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为主要研究对象,分别讲述。      (二)类型一:无过错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1186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 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文的“公平责任”用于调整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损害结果的分担,但其适用有两 个前提:1. 双方都没有过错。也即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这意味 着公平责任肯定不适用于一方有过错的场合。一旦在此场合下行为人具有过错,就发生一 般侵权责任,自然没有适用公平责任之必要。      〔例2]精神病患者甲在其妻陪伴下外出散步,遇到某社会小青年乙前来挑逗,甲受刺 激追赶,甲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甲将乙头打破。问题:乙的医药费可否适用公平责任 处理?不可以。受害人具有过错。      [例3]甲乙二人在公园晨跑,正值当天大雾,不同方向晨跑的二人撞个满怀,甲无 恙,乙倒地骨折。经查,公园跑道并无标识跑道方向。本例,对于乙的损害,可以适用公平责任。2. 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情形。因为在此类场合下,侵害人没有过 错也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例4]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 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啄伤丙的左眼,甲家 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本例,即便法官最终认定甲乙两家对于损害的发生皆无过错,也 不能适用公平责任来解决,理由很简单:本案属于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对于饲养动物侵 权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如果甲乙皆无过错,就意味着受害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加害人没有免责事由,就应该判定乙承担全部的责任。综上,可以得出结论:公平 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前提,一是双方均无过错,二是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 合。两个前提缺一不可。当然,就损害的发生而言,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否则也不会摊到该行为人头上。      [例5]某天傍晚,大雾迷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 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大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疗费1000元。 张大妈可否请求甲乙支付相应医疗费?可以,本案适用公平责任,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 但青年甲、乙的行为与张大妈之受损害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      (三)类型二: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的补偿义务      民法典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就是关于见义勇为的基本规定,强调被侵权人可以得到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受益人 补偿义务的性质,乃由法律明确规定,是受益人的法定义务,而非道义上的自愿补偿;受 益人承担的是补偿而非侵权损害赔偿。至于补偿责任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受害人受损害 的大小、受益人的受益程度以及二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例6]青年甲一日晚班后回家,在一小巷内遇歹徒丙、丁正欺侮女青年乙。甲上前解救乙,与丙、丁发生搏斗,乙趁机得以脱逃,但甲被丙、丁砍十几刀,身负重伤。丙、丁在逃,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甲若有请求,乙是否有义务给予适当补偿?为什么?乙有 义务给予适当补偿。      在见义勇为情形下,见义勇为人的受损往往存在侵权人,且常见的是一般侵权行为人,此时适用过错责任,本应由一般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给予的适当补偿是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以及侵权人没有足够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法律所能寻求到的 最后一道公平的结果,即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往往是弥足珍贵 的。换言之,此处的受益人不是行为当事人(侵权人),由其给予适当补偿并非因其有过 错,而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属于利益共同体,共 同面对危险,由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符合民法上抽象的公平原则。这一点,在上述例题 可以看得很清楚。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系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乙为受益人,丙、丁为 一般侵权行为人。从民法角度讲,理应由丙、丁负责赔偿甲的人身伤害损失,但找不到 丙、丁,此时,若甲请求,乙有义务给予适当补偿。      [例7]甲、乙共有一个仓库,各自存放了一些物品。一天夜里仓库起火,乙不在家, 甲冲进火海将甲乙的大部分物品抢救出来,但身上烧伤多处,花去医疗费若干。甲若有请 求,乙是否有义务给予适当补偿?是的。聪明的读者是否由此联想起了海商法上的共同海 损制度呢?是的,凡合理的规则在法理上总是相通的。      (四)类型三:某些特定行为人的补偿义务      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3款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 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1190条第1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 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1254条第1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 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1.紧急避险人的补偿义务。适用条件是:存在紧急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且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的紧急避险行为给他人或者避险人自己造成了 损害;避险人的行为适当,不存在避险不当的情形。2. 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偿义务。由于特殊疾病突发,如梦游、偶发癫痫等原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这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 也属于意外情况,依据行为人经济状况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第1190条第1款既体现了法律对人的精神健康的关怀,也兼顾了公平原则对无辜受害人的关爱。但是,因行为人酗 酒、吸食精神药品等导致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或者没有意识的,表明行为人具有过错, 当然不适用上述补偿责任,而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高空抛物中可能行为人的补偿义务。第1254条第1款将高空抛物中可能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责任严格定位于损害后果分担的补偿义务而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否定了其侵权责任的性质。详细内容见专题五十八“无过错责任之二:物的责任”的相关论述。      咐: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图      大隐法考公众号,每天更新法考知识点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湖北自考需要考试的科目比较多,所以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复习时能抓住重点很重要,那么自考民法的重点是什么。全面自学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民法学自考通和一考通的出版社不同,内容差不多的。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民法学习方法把握理论体系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然后串成串,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可以减少记忆量,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民法》更需如此。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其实,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关键点串知识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点”。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例如: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联想理解记忆民法中,相近的概念太多了,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比如:看见合同的成立,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也就是说,有的时候,掌握合适的学习技巧才是重点,因为每年的考试是不断变化的,正如湖北自考大纲猎考布的内容只有每门科目的教材辅导书,也就是说自考的复习点很多,所以对于自考生来说,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让复习更轻松。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专升本民法好考吗?知识点有哪些?民法是专升本法学专业必考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民法这门课程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很多,总结了一些,供大家参考。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民法原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顺利通过民法课程的考试,现依据民法学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和教学大纲,结合本人十余年民法学教学、研究、命题和评卷的经验,谈谈民法学学习中应理解和掌握的重点问题。考生依此重点学习和复习,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编 民法总论本编为民法总论,共有八章,152页的内容。相对于后七编的民法分论而言,本编虽篇幅不大,但内容丰富,高度抽象,后七编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过是本编的细化和演绎。民法总论学不好,民法分论就很难学好。在民法自学考试卷中,直接考核民法总论的分值一般占全卷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本纪在整个民法学体系和民法试卷中的重要地位。本编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理解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规范民法与学科民法的含义与相互关系。二、理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地位。三、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及民法与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经济法、商法的关系。四、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内容及意义。五、理解民法渊源的种类、层次。六、理解民法的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七、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八、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结合、种类。九、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十、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分类,掌握民事权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区别及法律规定。十一、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十二、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要件、法律后果及撤消失踪宣告与死亡宜告的法律规定。十三、理解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与义务。十四、了解住所的概念、意义及确定方法。十五、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责任及法律地位。十六、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及合理组织的财产关系与法律地位。十七、理解和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十八、了解法人变更、清算、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理解法定代表人的性质与规定。十九,理解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二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及效力不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分类、终止,理解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理解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无权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关系;掌握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二十二、了解时效的概念、条件、种类、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第二篇 物权与所有权本编为物权编,着重介绍物权制度。由于物权制度是整个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因此学好本编对学习债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编的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一般占15分以上。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掌握和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理解占有的概念及非法占有与合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偿占有与无偿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关系。三、理解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概念与原因,理解添附的概念、性质、形式与法律后果;了解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了解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产生。四、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的概念、特征。五、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理解和掌握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概念、特征、效力。六、理解财产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公有的关系;理解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及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理解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发生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争议的处理。七、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原则。第三编 债、合同总论本编为债法总论,主要介绍债法的基本原理,债权关系是物权运动的反映,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编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根据、分类。二、理解和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本质、要件及效力。三、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四、理解要约、承诺的概念、条件与效力;理解招标、拍卖的概念、阶段、特征;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五、理解债履行的概念、含义、原则、具体要求;理解份的担保与债权保全的关系。们的担保的特征与方式;理解和掌握保证合同、定金的基本内容。六、理解们的变更、解除的概念、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七、理解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含义、程序、条件及法律后果。八、了解债终止的原因;掌握抵用。提存的概念、条件与法律后果;理解合同更新、债务免除、混同的概念。第四编 合同分论本编为合同分论,详尽介绍各类合同的基本内容,浅显易懂。在民法自学考试试卷中,本编考试的试题多为选择题,当然有时也考名词和简答题,本编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了解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法律后果。二、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卖方的义务。三、理解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购销结合合同的特征。四、了解转移财物使用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与法律后果。五、理解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转租赁问题。六、了解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及转让与转包的关系。七、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概念、特征。八、了解借用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九、理解借贷合同与借用合同的关系,与信贷合同的关系。十、了解储蓄合同、结算合同的特征。十一、了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的种类与特征。十二、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内容。十三、了解提供劳务类合同的特征与种类。十四、理解运送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内容。十五、了解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十六、理解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房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相互关系。十七、了解技术合同的特征、分类。十八、理解人伙、退伙、散伙的概念、程序、原因及后果。十九、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内容。第五编 知识产权本编为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债权等有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为无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内容在民法学试卷中约占10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二、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概念,了解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的关系。三、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内容。四、理解著作权的主体与条件。五、了解著作权取得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及著作的许可使用。六、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理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准法定许可。七、了解版权邻接权的种类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八、理解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概念、特征及取得原则。九、理解专利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十、理解专利权的取得、期限;了解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十一、理解和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了解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十三、理解商标权的概念、特征;了解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理解商标权的取得与期限。十四、理解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第六编 财产继承权本编系统介绍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自学考试中,本编考试的题型除了常见的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外,还有简答题、论述题和名词解释。本编考试的分数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继承制度的历史类型。二、理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三、理解遗产的概念;了解遗产的范围;正确区分遗产与共有财产、公有财产、他人财产、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或财产权的关系。四、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五、理解代位继承的概念、特征。六、理解转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七、理解和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八、理解遗产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规定。九、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十、理解和掌握遗嘱的有效条件。十一、了解遗嘱的形式,理解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理解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正遗嘱、自书遗嘱的具体要求。十二、理解遗瞩的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的关系。十三、理解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定。十四、理解遗赠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五、理解和掌握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十六、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七、理解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十八、理解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互抵触时其各自的效力。十九、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原因。二十、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二十一、理解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次事件中遇难的,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时,其死亡顺序的推定规则。二十二、理解继承权接受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三、理解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四、理解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原因及后果。二十五、理解遗产分割的概念与规则。二十六、理解限定继承、概括继承的含义。二十七、理解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规则。第七编人身权本编为人身权,主要介绍人身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人身权都不比财产权制度次要。但由于该编内容不够丰富,介绍不够深入,因此,在自学考试试题中所占份量不大,一般为10分以下,考题的类型也局限于选择、填空、名词解释等题型。本编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理解和掌握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意义。二、理解人格权的概念,了解人格权的种类。三、了解姓名权、名称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基本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四、理解身份权的概念,了解身份权的种类。五、理解荣行权与名誉权的区别。六、理解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七、理解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八、理解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九、理解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十、了解荣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八编民事责任本编为民事责任,系统介绍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促使民事义务厄行的重要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考试试题的类型主要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本编内容在试卷中所占的分数一般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二、理解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三、理解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四、理解和掌握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理解过错的概念与分类。六、理解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与有过错的概念与后果。七、了解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八、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九、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要件与法律后果。十、理解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十一、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特别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的含义。十二、了解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解民事责任方式的分类及适用规则。十三、理解赔偿损失的计算和处理规则。十四、理解违约行为的概念,了解违约行为的表现。十五、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十六、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了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十七、了解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理解违约金的概念,理解违约金的性质、适用及其与赔偿金的联系与区别。十八、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十九、理解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二十、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二十二、理解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十三、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及抗辩事由。二十四、了解民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二十五、理解和掌握国家侵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与责任承担。二十六、理解和掌握产品及疵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条件、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二十七、理解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二十八、了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与归责原则。二十九、理解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责任承担。三十、理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与责任承担。三十一、理解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辨事由、责任承担。三十二、了解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适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汇总

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民法原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顺利通过民法课程的考试,现依据民法学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和教学大纲,结合本人十余年民法学教学、研究、命题和评卷的经验,谈谈民法学学习中应理解和掌握的重点问题。考生依此重点学习和复习,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编 民法总论本编为民法总论,共有八章,152页的内容。相对于后七编的民法分论而言,本编虽篇幅不大,但内容丰富,高度抽象,后七编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过是本编的细化和演绎。民法总论学不好,民法分论就很难学好。在民法自学考试卷中,直接考核民法总论的分值一般占全卷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本纪在整个民法学体系和民法试卷中的重要地位。本编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理解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规范民法与学科民法的含义与相互关系。二、理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地位。三、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及民法与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经济法、商法的关系。四、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内容及意义。五、理解民法渊源的种类、层次。六、理解民法的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七、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八、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结合、种类。九、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十、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分类,掌握民事权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区别及法律规定。十一、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十二、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要件、法律后果及撤消失踪宣告与死亡宜告的法律规定。十三、理解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与义务。十四、了解住所的概念、意义及确定方法。十五、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责任及法律地位。十六、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及合理组织的财产关系与法律地位。十七、理解和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十八、了解法人变更、清算、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理解法定代表人的性质与规定。十九,理解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二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及效力不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分类、终止,理解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理解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无权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关系;掌握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二十二、了解时效的概念、条件、种类、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第二篇 物权与所有权本编为物权编,着重介绍物权制度。由于物权制度是整个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因此学好本编对学习债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编的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一般占15分以上。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掌握和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理解占有的概念及非法占有与合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偿占有与无偿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关系。三、理解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概念与原因,理解添附的概念、性质、形式与法律后果;了解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了解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产生。四、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的概念、特征。五、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理解和掌握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概念、特征、效力。六、理解财产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公有的关系;理解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及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理解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发生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争议的处理。七、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原则。第三编 债、合同总论本编为债法总论,主要介绍债法的基本原理,债权关系是物权运动的反映,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编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根据、分类。二、理解和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本质、要件及效力。三、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四、理解要约、承诺的概念、条件与效力;理解招标、拍卖的概念、阶段、特征;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五、理解债履行的概念、含义、原则、具体要求;理解份的担保与债权保全的关系。们的担保的特征与方式;理解和掌握保证合同、定金的基本内容。六、理解们的变更、解除的概念、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七、理解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含义、程序、条件及法律后果。八、了解债终止的原因;掌握抵用。提存的概念、条件与法律后果;理解合同更新、债务免除、混同的概念。第四编 合同分论本编为合同分论,详尽介绍各类合同的基本内容,浅显易懂。在民法自学考试试卷中,本编考试的试题多为选择题,当然有时也考名词和简答题,本编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了解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法律后果。二、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卖方的义务。三、理解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购销结合合同的特征。四、了解转移财物使用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与法律后果。五、理解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转租赁问题。六、了解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及转让与转包的关系。七、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概念、特征。八、了解借用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九、理解借贷合同与借用合同的关系,与信贷合同的关系。十、了解储蓄合同、结算合同的特征。十一、了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的种类与特征。十二、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内容。十三、了解提供劳务类合同的特征与种类。十四、理解运送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内容。十五、了解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十六、理解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房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相互关系。十七、了解技术合同的特征、分类。十八、理解人伙、退伙、散伙的概念、程序、原因及后果。十九、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内容。第五编 知识产权本编为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债权等有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为无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内容在民法学试卷中约占10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二、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概念,了解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的关系。三、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内容。四、理解著作权的主体与条件。五、了解著作权取得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及著作的许可使用。六、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理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准法定许可。七、了解版权邻接权的种类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八、理解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概念、特征及取得原则。九、理解专利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十、理解专利权的取得、期限;了解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十一、理解和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了解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十三、理解商标权的概念、特征;了解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理解商标权的取得与期限。十四、理解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第六编 财产继承权本编系统介绍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自学考试中,本编考试的题型除了常见的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外,还有简答题、论述题和名词解释。本编考试的分数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继承制度的历史类型。二、理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三、理解遗产的概念;了解遗产的范围;正确区分遗产与共有财产、公有财产、他人财产、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或财产权的关系。四、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五、理解代位继承的概念、特征。六、理解转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七、理解和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八、理解遗产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规定。九、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十、理解和掌握遗嘱的有效条件。十一、了解遗嘱的形式,理解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理解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正遗嘱、自书遗嘱的具体要求。十二、理解遗瞩的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的关系。十三、理解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定。十四、理解遗赠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五、理解和掌握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十六、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七、理解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十八、理解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互抵触时其各自的效力。十九、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原因。二十、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二十一、理解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次事件中遇难的,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时,其死亡顺序的推定规则。二十二、理解继承权接受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三、理解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四、理解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原因及后果。二十五、理解遗产分割的概念与规则。二十六、理解限定继承、概括继承的含义。二十七、理解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规则。第七编人身权本编为人身权,主要介绍人身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人身权都不比财产权制度次要。但由于该编内容不够丰富,介绍不够深入,因此,在自学考试试题中所占份量不大,一般为10分以下,考题的类型也局限于选择、填空、名词解释等题型。本编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理解和掌握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意义。二、理解人格权的概念,了解人格权的种类。三、了解姓名权、名称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基本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四、理解身份权的概念,了解身份权的种类。五、理解荣行权与名誉权的区别。六、理解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七、理解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八、理解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九、理解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十、了解荣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八编民事责任本编为民事责任,系统介绍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促使民事义务厄行的重要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考试试题的类型主要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本编内容在试卷中所占的分数一般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二、理解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三、理解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四、理解和掌握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理解过错的概念与分类。六、理解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与有过错的概念与后果。七、了解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八、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九、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要件与法律后果。十、理解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十一、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特别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的含义。十二、了解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解民事责任方式的分类及适用规则。十三、理解赔偿损失的计算和处理规则。十四、理解违约行为的概念,了解违约行为的表现。十五、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十六、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了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十七、了解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理解违约金的概念,理解违约金的性质、适用及其与赔偿金的联系与区别。十八、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十九、理解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二十、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二十二、理解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十三、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及抗辩事由。二十四、了解民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二十五、理解和掌握国家侵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与责任承担。二十六、理解和掌握产品及疵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条件、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二十七、理解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二十八、了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与归责原则。二十九、理解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责任承担。三十、理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与责任承担。三十一、理解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辨事由、责任承担。三十二、了解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适用。

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 (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习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 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8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四)普通合伙【案例分析】 1.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单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债务的承担【单选】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单选、案例】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单选、案例分析】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六)表见代理【简答、单选】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须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单选】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 (七)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单选、案例分析】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在公示方法上,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交付予以公示。 1.动产交付 (1)动产交付的概念及效力 交付,即移转占有。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移转于他人占有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交付的类型 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类型。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对现实交付的变通方法,主要包括: 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②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物权的类型【单选、简答】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权;质权;留置权。 (九)善意取得【案例分析、单选】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②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③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⑤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③无处分权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十)留置权【案例分析、单选、简答】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所以,留置权是动产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取得【简答】 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条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③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①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②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③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④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在洪水暴发之时,不得为了收取运费而留置救灾物资;不得为了收取修理费而留置残疾人的假肢。 (十一)债的发生原因【单选、简答、论述】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简答】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③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当得利【单选、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 ①须一方获得利益 ②须他方受到损失 ③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 民法(专升本) 试卷题型和分值: 一、选择题 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二、简答题 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三、论述题 39小题,共20分 四、案例分析题 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

当然要全面自学,重点是物权、债权、继承权和侵权行为。

民法自考知识点汇总总结

民法总则 、物权编 、合同编 、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侵权责任编 、

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 (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习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 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8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四)普通合伙【案例分析】 1.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单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债务的承担【单选】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单选、案例】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单选、案例分析】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六)表见代理【简答、单选】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须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单选】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 (七)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单选、案例分析】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在公示方法上,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交付予以公示。 1.动产交付 (1)动产交付的概念及效力 交付,即移转占有。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移转于他人占有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交付的类型 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类型。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对现实交付的变通方法,主要包括: 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②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物权的类型【单选、简答】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权;质权;留置权。 (九)善意取得【案例分析、单选】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②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③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⑤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③无处分权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十)留置权【案例分析、单选、简答】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所以,留置权是动产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取得【简答】 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条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③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①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②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③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④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在洪水暴发之时,不得为了收取运费而留置救灾物资;不得为了收取修理费而留置残疾人的假肢。 (十一)债的发生原因【单选、简答、论述】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简答】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③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当得利【单选、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 ①须一方获得利益 ②须他方受到损失 ③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 民法(专升本) 试卷题型和分值: 一、选择题 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二、简答题 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三、论述题 39小题,共20分 四、案例分析题 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民法原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顺利通过民法课程的考试,现依据民法学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和教学大纲,结合本人十余年民法学教学、研究、命题和评卷的经验,谈谈民法学学习中应理解和掌握的重点问题。考生依此重点学习和复习,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编 民法总论本编为民法总论,共有八章,152页的内容。相对于后七编的民法分论而言,本编虽篇幅不大,但内容丰富,高度抽象,后七编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过是本编的细化和演绎。民法总论学不好,民法分论就很难学好。在民法自学考试卷中,直接考核民法总论的分值一般占全卷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本纪在整个民法学体系和民法试卷中的重要地位。本编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理解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规范民法与学科民法的含义与相互关系。二、理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地位。三、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及民法与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经济法、商法的关系。四、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内容及意义。五、理解民法渊源的种类、层次。六、理解民法的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七、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八、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结合、种类。九、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十、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分类,掌握民事权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区别及法律规定。十一、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十二、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要件、法律后果及撤消失踪宣告与死亡宜告的法律规定。十三、理解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与义务。十四、了解住所的概念、意义及确定方法。十五、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责任及法律地位。十六、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及合理组织的财产关系与法律地位。十七、理解和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十八、了解法人变更、清算、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理解法定代表人的性质与规定。十九,理解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二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及效力不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分类、终止,理解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理解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无权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关系;掌握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二十二、了解时效的概念、条件、种类、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第二篇 物权与所有权本编为物权编,着重介绍物权制度。由于物权制度是整个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因此学好本编对学习债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编的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一般占15分以上。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掌握和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理解占有的概念及非法占有与合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偿占有与无偿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关系。三、理解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概念与原因,理解添附的概念、性质、形式与法律后果;了解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了解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产生。四、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的概念、特征。五、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理解和掌握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概念、特征、效力。六、理解财产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公有的关系;理解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及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理解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发生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争议的处理。七、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原则。第三编 债、合同总论本编为债法总论,主要介绍债法的基本原理,债权关系是物权运动的反映,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编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根据、分类。二、理解和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本质、要件及效力。三、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四、理解要约、承诺的概念、条件与效力;理解招标、拍卖的概念、阶段、特征;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五、理解债履行的概念、含义、原则、具体要求;理解份的担保与债权保全的关系。们的担保的特征与方式;理解和掌握保证合同、定金的基本内容。六、理解们的变更、解除的概念、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七、理解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含义、程序、条件及法律后果。八、了解债终止的原因;掌握抵用。提存的概念、条件与法律后果;理解合同更新、债务免除、混同的概念。第四编 合同分论本编为合同分论,详尽介绍各类合同的基本内容,浅显易懂。在民法自学考试试卷中,本编考试的试题多为选择题,当然有时也考名词和简答题,本编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了解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法律后果。二、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卖方的义务。三、理解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购销结合合同的特征。四、了解转移财物使用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与法律后果。五、理解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转租赁问题。六、了解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及转让与转包的关系。七、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概念、特征。八、了解借用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九、理解借贷合同与借用合同的关系,与信贷合同的关系。十、了解储蓄合同、结算合同的特征。十一、了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的种类与特征。十二、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内容。十三、了解提供劳务类合同的特征与种类。十四、理解运送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内容。十五、了解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十六、理解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房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相互关系。十七、了解技术合同的特征、分类。十八、理解人伙、退伙、散伙的概念、程序、原因及后果。十九、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内容。第五编 知识产权本编为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债权等有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为无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内容在民法学试卷中约占10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二、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概念,了解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的关系。三、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内容。四、理解著作权的主体与条件。五、了解著作权取得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及著作的许可使用。六、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理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准法定许可。七、了解版权邻接权的种类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八、理解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概念、特征及取得原则。九、理解专利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十、理解专利权的取得、期限;了解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十一、理解和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了解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十三、理解商标权的概念、特征;了解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理解商标权的取得与期限。十四、理解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第六编 财产继承权本编系统介绍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自学考试中,本编考试的题型除了常见的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外,还有简答题、论述题和名词解释。本编考试的分数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继承制度的历史类型。二、理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三、理解遗产的概念;了解遗产的范围;正确区分遗产与共有财产、公有财产、他人财产、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或财产权的关系。四、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五、理解代位继承的概念、特征。六、理解转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七、理解和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八、理解遗产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规定。九、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十、理解和掌握遗嘱的有效条件。十一、了解遗嘱的形式,理解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理解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正遗嘱、自书遗嘱的具体要求。十二、理解遗瞩的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的关系。十三、理解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定。十四、理解遗赠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五、理解和掌握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十六、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七、理解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十八、理解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互抵触时其各自的效力。十九、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原因。二十、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二十一、理解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次事件中遇难的,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时,其死亡顺序的推定规则。二十二、理解继承权接受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三、理解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四、理解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原因及后果。二十五、理解遗产分割的概念与规则。二十六、理解限定继承、概括继承的含义。二十七、理解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规则。第七编人身权本编为人身权,主要介绍人身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人身权都不比财产权制度次要。但由于该编内容不够丰富,介绍不够深入,因此,在自学考试试题中所占份量不大,一般为10分以下,考题的类型也局限于选择、填空、名词解释等题型。本编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理解和掌握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意义。二、理解人格权的概念,了解人格权的种类。三、了解姓名权、名称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基本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四、理解身份权的概念,了解身份权的种类。五、理解荣行权与名誉权的区别。六、理解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七、理解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八、理解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九、理解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十、了解荣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八编民事责任本编为民事责任,系统介绍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促使民事义务厄行的重要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考试试题的类型主要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本编内容在试卷中所占的分数一般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二、理解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三、理解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四、理解和掌握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理解过错的概念与分类。六、理解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与有过错的概念与后果。七、了解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八、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九、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要件与法律后果。十、理解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十一、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特别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的含义。十二、了解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解民事责任方式的分类及适用规则。十三、理解赔偿损失的计算和处理规则。十四、理解违约行为的概念,了解违约行为的表现。十五、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十六、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了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十七、了解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理解违约金的概念,理解违约金的性质、适用及其与赔偿金的联系与区别。十八、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十九、理解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二十、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二十二、理解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十三、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及抗辩事由。二十四、了解民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二十五、理解和掌握国家侵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与责任承担。二十六、理解和掌握产品及疵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条件、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二十七、理解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二十八、了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与归责原则。二十九、理解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责任承担。三十、理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与责任承担。三十一、理解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辨事由、责任承担。三十二、了解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适用。

专升本民法好考吗?知识点有哪些?民法是专升本法学专业必考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民法这门课程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很多,总结了一些,供大家参考。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民法知识点总结汇总

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为大家推荐民法典100道试题文章,欢迎你的参阅。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_负担的义务。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2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所有) 。

2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不得;出租 B.可以;出租

2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物为动产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

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是(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

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3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3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3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4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4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但使用了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影响他人名誉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4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4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4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4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4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5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5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5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5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6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6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负担。

6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6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6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6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6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6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7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7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7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7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

7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

7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名称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

7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荣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

7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生命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

7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受损害方(可同时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8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8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8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在承担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8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8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的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A.重婚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D.未到法定婚龄

8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8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8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8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9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9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9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9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9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9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A.民事事实行为 B.民事法律行为

96、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 )的民事活动。

9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9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9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1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 (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习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 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8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四)普通合伙【案例分析】 1.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单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债务的承担【单选】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单选、案例】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单选、案例分析】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六)表见代理【简答、单选】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须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单选】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 (七)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单选、案例分析】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在公示方法上,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交付予以公示。 1.动产交付 (1)动产交付的概念及效力 交付,即移转占有。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移转于他人占有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交付的类型 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类型。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对现实交付的变通方法,主要包括: 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②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物权的类型【单选、简答】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权;质权;留置权。 (九)善意取得【案例分析、单选】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②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③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⑤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③无处分权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十)留置权【案例分析、单选、简答】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所以,留置权是动产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取得【简答】 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条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③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①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②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③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④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在洪水暴发之时,不得为了收取运费而留置救灾物资;不得为了收取修理费而留置残疾人的假肢。 (十一)债的发生原因【单选、简答、论述】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简答】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③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当得利【单选、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 ①须一方获得利益 ②须他方受到损失 ③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 民法(专升本) 试卷题型和分值: 一、选择题 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二、简答题 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三、论述题 39小题,共20分 四、案例分析题 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二元说”与“三元说”之分。前者认为有两个归责原则,即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后者认为有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 责任。两者的分歧点在于过错推定责任是否属于独立的归责原则。      从侵权责任编的立法体系来看,应该说立法采纳了“二元说”。依据是: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此 规定看,立法者是把过错推定当作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适用情形来对待的,故放入同一个条文。      此外,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法定的情形。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举证责任应在受害人一方;但在特定情形下,由受害方举证侵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极为困难而且显失公平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方举证自 己无过错,否则即推定其有过错,此谓之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 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也即由侵害人自证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能够做到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真谛);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 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 则。在侵权责任立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意指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另一类是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侵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之第一章及其他章节的规定。      一、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是指侵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的,才承担侵权责任。第1165条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此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上的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      (二)一般的适用方式:原告举证被告有过错      适用的方式一般是由原告(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 错;这意味着,如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则不成立一般侵权责任。      (三)作为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适用方式:过错推定      某些法定的场合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时,如由原告负担 举证责任,则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_现,所以法律规定实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它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唯在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方不承担责任。可见,与一般的过 错责任适用规则不同,过错推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侵害人负举证责任,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成立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例1|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飞速行 驶,在撞倒全部标志后避让不及而掉入坑中,车毁人伤。本例,只要甲公司证明自己尽到 了注意义务从而没有过错的,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可见,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就是过错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      在侵权责任编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一共有四种:1. 第1199条:校方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害责任;2. 第1222条:医疗机构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的医疗损害责任;3. 第1248条:动物园对于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的规定;4.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大部分规定,即第1252- 1258条,共计7个条 文,唯一例外是第1252条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采无过错责任。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含义      即使侵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意味着 在无过错责任下,被告举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是毫无意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 责任立法的特殊归责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侵权责任。在我国,主要指侵权责任编所明确规定的采用无过错责任的若干类型的侵权行为。      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      (二)分类      在我国侵权责任立法上,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可以分为如下两类:1. 绝对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也即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采用这种归责原则的有第1247条。      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侵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 原因等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除了上述第1247条外,都属于这一类情形。具体汇总、如下,供参考:我国10类采无过错责任的特别侵权一览:(1)四种人(替代责任)      1 被监护人侵权(第1188条)      2 职工侵权(第1191条)      3 个人劳务侵权(第1192条)      4 帮工人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2)工业四害      1 产品责任(第1202、1203条)      2 机动车肇事(第1208条)      3 环境污染(第1229条)      4 高度危险作业(第1236条)(3)两种物      1 饲养动物(第1245、1246条)      2 倒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1252条)      三、公平补偿责任      (—)含义      公平补偿责任,即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 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法律规则。      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则。所以在性质上,此时 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具体又分为三大类:1. 无过错的当事人双方公平分担损害后果的规定,如第1186条;2. 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规定,如第183条;3. 某些特定行为人补偿义务的规定,如第182条、第1190条第1款、第1254条第 1款。      下面以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为主要研究对象,分别讲述。      (二)类型一:无过错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1186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 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文的“公平责任”用于调整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损害结果的分担,但其适用有两 个前提:1. 双方都没有过错。也即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这意味 着公平责任肯定不适用于一方有过错的场合。一旦在此场合下行为人具有过错,就发生一 般侵权责任,自然没有适用公平责任之必要。      〔例2]精神病患者甲在其妻陪伴下外出散步,遇到某社会小青年乙前来挑逗,甲受刺 激追赶,甲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甲将乙头打破。问题:乙的医药费可否适用公平责任 处理?不可以。受害人具有过错。      [例3]甲乙二人在公园晨跑,正值当天大雾,不同方向晨跑的二人撞个满怀,甲无 恙,乙倒地骨折。经查,公园跑道并无标识跑道方向。本例,对于乙的损害,可以适用公平责任。2. 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情形。因为在此类场合下,侵害人没有过 错也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例4]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 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啄伤丙的左眼,甲家 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本例,即便法官最终认定甲乙两家对于损害的发生皆无过错,也 不能适用公平责任来解决,理由很简单:本案属于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对于饲养动物侵 权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如果甲乙皆无过错,就意味着受害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加害人没有免责事由,就应该判定乙承担全部的责任。综上,可以得出结论:公平 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前提,一是双方均无过错,二是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 合。两个前提缺一不可。当然,就损害的发生而言,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否则也不会摊到该行为人头上。      [例5]某天傍晚,大雾迷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 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大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疗费1000元。 张大妈可否请求甲乙支付相应医疗费?可以,本案适用公平责任,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 但青年甲、乙的行为与张大妈之受损害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      (三)类型二: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的补偿义务      民法典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就是关于见义勇为的基本规定,强调被侵权人可以得到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受益人 补偿义务的性质,乃由法律明确规定,是受益人的法定义务,而非道义上的自愿补偿;受 益人承担的是补偿而非侵权损害赔偿。至于补偿责任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受害人受损害 的大小、受益人的受益程度以及二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例6]青年甲一日晚班后回家,在一小巷内遇歹徒丙、丁正欺侮女青年乙。甲上前解救乙,与丙、丁发生搏斗,乙趁机得以脱逃,但甲被丙、丁砍十几刀,身负重伤。丙、丁在逃,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甲若有请求,乙是否有义务给予适当补偿?为什么?乙有 义务给予适当补偿。      在见义勇为情形下,见义勇为人的受损往往存在侵权人,且常见的是一般侵权行为人,此时适用过错责任,本应由一般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给予的适当补偿是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以及侵权人没有足够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法律所能寻求到的 最后一道公平的结果,即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往往是弥足珍贵 的。换言之,此处的受益人不是行为当事人(侵权人),由其给予适当补偿并非因其有过 错,而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属于利益共同体,共 同面对危险,由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符合民法上抽象的公平原则。这一点,在上述例题 可以看得很清楚。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系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乙为受益人,丙、丁为 一般侵权行为人。从民法角度讲,理应由丙、丁负责赔偿甲的人身伤害损失,但找不到 丙、丁,此时,若甲请求,乙有义务给予适当补偿。      [例7]甲、乙共有一个仓库,各自存放了一些物品。一天夜里仓库起火,乙不在家, 甲冲进火海将甲乙的大部分物品抢救出来,但身上烧伤多处,花去医疗费若干。甲若有请 求,乙是否有义务给予适当补偿?是的。聪明的读者是否由此联想起了海商法上的共同海 损制度呢?是的,凡合理的规则在法理上总是相通的。      (四)类型三:某些特定行为人的补偿义务      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3款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 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1190条第1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 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1254条第1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 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1.紧急避险人的补偿义务。适用条件是:存在紧急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且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的紧急避险行为给他人或者避险人自己造成了 损害;避险人的行为适当,不存在避险不当的情形。2. 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偿义务。由于特殊疾病突发,如梦游、偶发癫痫等原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这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 也属于意外情况,依据行为人经济状况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第1190条第1款既体现了法律对人的精神健康的关怀,也兼顾了公平原则对无辜受害人的关爱。但是,因行为人酗 酒、吸食精神药品等导致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或者没有意识的,表明行为人具有过错, 当然不适用上述补偿责任,而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高空抛物中可能行为人的补偿义务。第1254条第1款将高空抛物中可能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责任严格定位于损害后果分担的补偿义务而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否定了其侵权责任的性质。详细内容见专题五十八“无过错责任之二:物的责任”的相关论述。      咐: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图      大隐法考公众号,每天更新法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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