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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管理自考科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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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管理自考科目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自考科目:代码 (新)课 目 名 称 学分 (旧)课 目 名 称 学分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毛泽东思想概论 2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4729 大学语文 4 大学语文(本) 60015 英语(二) 14 英语(二) 14 0369 警察伦理学 6 警察伦理学 60235 犯罪学(一) 6 犯罪学(一) 60370 刑事证据学 6 刑事证据学 60371 公安决策学 6 公安决策学 60372 公安信息学 6 公安信息学 60373 涉外警务概论 5 涉外警务概论 50859 警察组织行为学 警察组织行为学 (免英语者加试) 5 (免英语者加试) 50860 公安行政诉讼 公安行政诉讼 (免英语者加试) 4 (免英语者加试) 4 0861 刑事侦查情报学 刑事侦查情报学 (免英语者加试) 5 (免英语者加试) 5 总学分 591、该专业按新考试计划办理毕业。旧考试计划中已通过的课程可依据该对照表的对应关系替代新考试计划中的课程。2、报考条件:①报考公安管理专业必须是公安民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门的武警干部,公安院校在校生(含公安院校毕业待就业人员)。凡上述范围之外人员一律不准报考;②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和刑事侦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③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公安学类有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报考公安管理专科本科,须加考刑法学(0245)、公安学基础理论(0356)两门课程;④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非公安、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公安系统在职人员,参加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考试,必须加考本专业基础科段中的宪法学(5679)、公安管理学(0356)、刑法学(0245)、刑事诉讼法学(0260)、公安基础管理(0354)五门课程。

要求你是在职民警或武警战士的,非在职人员要在公安部门登记,取得它们的同意!还有在我国警察招考时,不是全日制统招生是不能报考警察的。

公安、保卫系统内的公安干警、保卫干部和武装、边防、消防部队的干部,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者,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均可报考。 本科段,各类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的,公安系统在职的公安干警(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的公安民警)和武装警察部队干部。

一、报考条件1、报考公安管理专业的考生须符合如下条件:公安管理专业报考人员限定为公安民警(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公安民警)、武装警察。2、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通过“前置学历”认证。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凡不符合以上条件而报考导致无法毕业的,由考生本人负责。其他专业报考条件点击查看:河北自考报名条件是什么二、报名入口及费用河北自考按报考科目收费,35元/科,考生每次考试最多可以报考4门科目。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在“报考入口”栏目下选择进行课程报考。点击进入>>河北自考网上报名系统入口<<点击进入>“课程视频学习”+“自考题库”河北自考公安管理本科专业有几门考试课程河北自考公安管理本科专业考试科目如下表:河北自考公安管理(本科)专业考试计划 专业代码:030401 主考学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序 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 分课程类别考试方式备注1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必考笔试2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必考笔试300015英语(二)14任选一门笔试00016日语(二)14笔试00017俄语(二)14笔试400261行政法学5必考笔试505680婚姻家庭法3必考笔试600927中国司法制度4必考笔试700928罪犯劳动改造学5必考笔试812561矫正原理与实务5必考笔试800930监所法律文书4必考笔试1000931矫正教育学5必考笔试1100932狱内侦查学5必考笔试1200933罪犯改造心理学5必考笔试1300936监所执法实务(综合应用课程)7必考实践1406999毕业论文实践必做、不计学分毕业总学分68103130现代科学技术基础5免考外语加考课笔试204024应用写作概论5笔试308118法律基础5笔试以上“河北自考公安管理本科专业哪些人可以报考?有几门考试课程”由自考生网收集整理,以供参考。更多相关内容可查看本站“河北自考专业”栏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自考科目:代码(新)课目名称学分(旧)课目名称学分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毛泽东思想概论2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4729大学语文4大学语文(本)60015英语(二)14英语(二)140369警察伦理学6警察伦理学60235犯罪学(一)6犯罪学(一)60370刑事证据学6刑事证据学60371公安决策学6公安决策学60372公安信息学6公安信息学60373涉外警务概论5涉外警务概论50859警察组织行为学警察组织行为学(免英语者加试)5(免英语者加试)50860公安行政诉讼公安行政诉讼(免英语者加试)4(免英语者加试)40861刑事侦查情报学刑事侦查情报学(免英语者加试)5(免英语者加试)5总学分591、该专业按新考试计划办理毕业。旧考试计划中已通过的课程可依据该对照表的对应关系替代新考试计划中的课程。2、报考条件:①报考公安管理专业必须是公安民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门的武警干部,公安院校在校生(含公安院校毕业待就业人员)。凡上述范围之外人员一律不准报考;②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和刑事侦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③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公安学类有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报考公安管理专科本科,须加考刑法学(0245)、公安学基础理论(0356)两门课程;④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非公安、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公安系统在职人员,参加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考试,必须加考本专业基础科段中的宪法学(5679)、公安管理学(0356)、刑法学(0245)、刑事诉讼法学(0260)、公安基础管理(0354)五门课程。

武警部队管理自考科目一

1. 儿子在武警机动中队想去学车要什么条件才可以

没有什么条件,只要跟中队或者上级搞好关系,名额能给他就行。但是学车后,一回般必须转士官干一段时间,答不能当年退伍。不过,现在军车本到地方也不能直接使用了,学车没什么意义,以后开车都是日常生活必须的能力了,还想作为职业赚钱,那就只有退伍后开出租或者跑长途。

2. 当武警好不好我好像是学开车在部队前途大吗

恩恭喜你,技术兵种,将来你留在部队的几率要高很多。

3. 当兵学开车。(关于武警)

继续训练吧,毕竟当过兵了,出来什么都不会,还得重头再来,不容易。再说,部队不是说走就能走的,难道他真舍得?前途的事,还是考虑好

4. 武警,已当一年,何时能学车,详细时间

在部队学车,必须是汽车兵岗位的才可以 如果没分你去,没有学的机会

5. 用部队的学车技术档案能直接转一个新的地方驾照吗

不能的。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持军队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容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5)武警部队什么条件能去学车扩展阅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的相关要求规定:

1、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3、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6. 武警部队可以学开车吗

当然可以了,如果你被分配到特种大队、运输团,你就一定能够学会开车。

7. 现役军人能考驾照吗

在部队里可以考驾照,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申请驾照条件:

(一)驾驶年龄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7)武警部队什么条件能去学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定《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1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1年以上);

(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七条 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进行考试; (三)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 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8. 武警部队学车是在什么时候

具体时间没有规定,一般是每年的4月至11月,学习半年时间。

9. 武警边防第二年能请假学车吗

这个是不可以的,右边期间。是没有长假的。不过一般部队里面都有学驾驶的名额。你可以问一问你们单位的领导有没有这个名额?有的话你可以争取一下。

10. 我儿子17年9月去当兵武警部队要他学开车说要交学费,不是听人说部队学开车不要

部队学驾驶是不会要钱的! 估计是你儿子学车期间自己要用! 用于自己和人情关系! 学车本身是单位派去学的! 是不用交学费的!

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含同等学力的考生)

一、考试科目

语文、数学、综合(政治、物理、化学)和英语。

二、考试时间

语文、数学、综合均为150分钟,英语为120分钟。

三、试题分值

总分为600分,其中语文满分为150分,数学满分为150分,综合满分为200分(政治80分、物理60分、化学60分),英语满分为100分。

专升本士兵考生

一、考试科目

大学语文、科学知识综合(高等数学、物理、化学)、军政基础综合(军事知识、政治理论知识)和大学英语。

二、考试时间

大学语文、科学知识综合、军政基础综合均为150分钟,大学英语为120分钟。

三、试题分值

总分为600分,其中大学语文满分为150分,科学知识综合满分为150分(高等数学70分、物理40分、化学40分),军政基础综合满分为200分(军事知识120分、政治理论知识80分),大学英语满分为100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自考科目:代码(新)课目名称学分(旧)课目名称学分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毛泽东思想概论2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4729大学语文4大学语文(本)60015英语(二)14英语(二)140369警察伦理学6警察伦理学60235犯罪学(一)6犯罪学(一)60370刑事证据学6刑事证据学60371公安决策学6公安决策学60372公安信息学6公安信息学60373涉外警务概论5涉外警务概论50859警察组织行为学警察组织行为学(免英语者加试)5(免英语者加试)50860公安行政诉讼公安行政诉讼(免英语者加试)4(免英语者加试)40861刑事侦查情报学刑事侦查情报学(免英语者加试)5(免英语者加试)5总学分591、该专业按新考试计划办理毕业。旧考试计划中已通过的课程可依据该对照表的对应关系替代新考试计划中的课程。2、报考条件:①报考公安管理专业必须是公安民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门的武警干部,公安院校在校生(含公安院校毕业待就业人员)。凡上述范围之外人员一律不准报考;②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和刑事侦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③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公安学类有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报考公安管理专科本科,须加考刑法学(0245)、公安学基础理论(0356)两门课程;④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非公安、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公安系统在职人员,参加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考试,必须加考本专业基础科段中的宪法学(5679)、公安管理学(0356)、刑法学(0245)、刑事诉讼法学(0260)、公安基础管理(0354)五门课程。

要求你是在职民警或武警战士的,非在职人员要在公安部门登记,取得它们的同意!还有在我国警察招考时,不是全日制统招生是不能报考警察的。

公安、保卫系统内的公安干警、保卫干部和武装、边防、消防部队的干部,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者,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均可报考。 本科段,各类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的,公安系统在职的公安干警(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的公安民警)和武装警察部队干部。

武警部队管理自考

部队压根没什么时间学习的,尤其是武警,每天都要上岗执勤,时间更少。另外,军人报自考起码要是士官,否则,证件有效期太短,无法实现学籍的延续。。。。。。。。

好像没有武警这个自考的科目吧,不过狱警好像有。

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 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第十九条 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条 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 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 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 独立团。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 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 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 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 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 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 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二)县、 市应根据新兵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 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 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 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 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 ,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 保存。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 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 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 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戊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 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 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条 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部队应以军或独立师(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 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一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 有关规定,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二条 铁道、交通部门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三条 县、 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应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对 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四条 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送兵、接兵干部和 新兵应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和退兵 第三十五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 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 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作的,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中患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及时给予 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 再补换。 第三十七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市人民医 院)检查证明,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事先 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 第三十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予接收,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 役征集费”科目。 第四十一条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机关和财政部门,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的新兵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按照本地区规定 的征兵经费标准统一拨给。 第四十三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 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 县、 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四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 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 部队负责。 第四十五条 送兵干部同新兵一起中所需的旅差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 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干部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 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 逃避兵役登记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 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在征兵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 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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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管理自考专科科目

在部队考军校,与普通高考的内容近似,以高中内容为主。考试科目为“3+综合”,“3”指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由政治、物理、化学三科组成。考试总成绩满分为600分,其中语文、数学成绩满分各为150分,英语成绩满分为100分,“综合”成绩满分为200分(其中政治成绩占80分,物理、化学成绩各占60分)。按高中毕业文化水平由全军统一命题。体能:单双杠、手榴弹、中短跑、5公里武装越野;专业:在部队从事专业的基本内容。

考试科目是大学语文、大学英语、军政综合知识、科学综合知识。但是主要考文化知识和军事技能。

入伍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级招生办统一录取、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且学籍信息在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数据中心注册;年龄不超过24周岁;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到旅、团(含)级以上单位表彰或担任班长、副班长职务。

其他条件与普通士兵招生要求一致。去年符合上述条件的大专毕业生士兵,年龄可放宽1岁参加今年考试。高中生士兵报考军事院校的基本条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

军考的介绍

广义军考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考试。狭义军考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

大学语文

由黄伟林编著的《大学语文》是大学版全国普通高校公共课程通用教材之一。本书的编写理念可以概括为五个关键词,分别是大学教育、中国文化、广西元素、通识理念、语文技术。本书可以拓展阅读的同时,也满足学习者进一步的阅读要求。

大学英语

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基础英语教材,由10课组成,每课包括课文、词汇、注释、复习重点、练习及答案、课文译文等内容、注解精辟,知识点全面,课文译文符合信达雅标准,是一本较好的大学英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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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招生的专业有7个,均为四年制大学本科。 1、边防管理专业:本专业主要培养在公安边防部队从事国(边)境管理、出入境边防检查和部队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课有:国际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学、刑事侦察学、边境管理学、边防勤务学、边防战术学、边防情报学、边防检查学、护照签证制度、出入境证件防伪与鉴别等。 2、边防指挥专业:本专业主要培养在公安边防部队从事分队作战指挥、组织训练和管理教育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课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学、部队基层行政管理、部队基层政治工作、军事地形学、司令部工作、军事训练指导法、边境管理学、边防指挥学、边防战术学等。 3、消防工程专业:本专业主要培养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课有:有机化学、工程力学、化工技术基础、消防燃烧学、建筑技术基础、消防制图、建筑灭火设施、建筑防火、电气防火及火灾监控、工业企业防火、消防监督管理等。 4、消防指挥专业:本专业主要培养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灭火救援指挥、组织训练和管理教育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课有:军队指挥学基础理论、消防部队基层管理、部队基层政治工作、消防燃烧学、消防技术装备、建筑灭火设施、消防技术训练、灭火战术、灭火救援指挥、灾害抢险救援技术等。 5、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专业主要培养在公安现役部队从事电子政务和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应用、维护、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主要专业课有:数字电路与逻辑设计、计算机基础、C语言程序设计、编译原理、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组成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操作系统、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计算机网络原理、计算机通信与安全、软件工程等。 6、火灾勘查专业:本专业主要培养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和刑事办案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课有:形式逻辑、火灾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火灾证据学、火场图像技术、火灾调查、火灾痕迹物证、火灾物证技术鉴定、火灾刑事案件侦查等。 7、核生化消防专业:本专业主要培养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核生化灾害应急处置、指挥和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课有:核物理及中子物理基础、生物及微生物基础、生物化学、化学估算、辐射剂量侦检与防护、生化防护技术、核生化救援技术与装备、核生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灭火技术与战术等。 三、招生对象、条件和方法 所有专业均招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政治面貌应为团员。边防管理、边防指挥专业招文史和理工科考生,其中边防管理专业限英、日、俄语种,边防指挥专业限英语语种;其它专业招理工科考生,限英语语种。要求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当地第二批本科录取线以上,政治可靠,身体健康,身高:男1.68米以上,女1.58米以上;视力:两眼裸视均在4.6以上。 我院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为提前录取院校,报考我院的考生在所在学校填报志愿即可。上线后需依次参加公安院校面试、体检,并进行政审(不参加体能测试),合格后由学院招生办统一进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如未被我院录取,不影响地方大学录取。 四、待遇 新生入学后,经复检、复审合格,即取得学籍、军籍,统一发放警服、军人津贴和伙食费,并视成绩状况发放奖学金,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在校期间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大学本科文凭,授予学士学位;毕业即为干部,学院定职定级,统一分配到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工作,见习一年后任命为副连职中尉警官。指挥学院多数面向武警部队招生,当然也从地方招生,指挥系多数是专科毕业,军衔少尉,相对比较单一。

第一条武警部队院校面向部队内部招生工作由公安部统一组织,实行统一招生。(一)公安部政治部负责审批并下达武警部队院校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编制边防、消防、警卫系统年度招生计划;审定并颁布招生考试复习大纲,领导命题、评卷和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工作;组织边防、消防、警卫系统院校的录取工作。(二)武警总部负责编报武警内卫部队院校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编写招生考试复习大纲;组织命题、评卷工作;负责武警内卫部队院校的录取工作;管理武警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武警森林警察办公室的招生工作。(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负责组织当地边防、消防和警卫系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考核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组织考试、评卷等工作,并提出初审录取意见。(四)武警部队院校负责按计划录取新生,按照《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审等工作。第二条武警部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是武警部队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志愿献身武警部队事业,身体健康的优秀干部和优秀战士。第三条报考武警部队院校的考生,本人自愿报名,组织审查推荐。第四条报考武警部队院校的考试科目:(一)报考大学本科、专科考试科目:干部考生考政治、语文、数学三科;战士考生,理工类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六科,文科类考政治、语文、数学、军事理论和外语五科。(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考试科目: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和外语六科。初级指挥学校考政治、语文、数学、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五科。第五条统一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10日至14日。第六条武警部队院校招生录取工作必须认真坚持按需培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德、智、体、能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时,既要看考生的总成绩,又要参考与其所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第七条照顾录取按国家教委、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对因满额或不足开班名额和其他原因而调整或停止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上线考生,名招生机构要本着对考生负责的精神,积极搞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工作在招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第九条在招生工作中,对违反招生政策或规定者,参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处理。第十条本规定所指武警部队院校包括武警部队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初级指挥学校。第十一条本规定报国家教委备案,由公安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武警部队管理自考本科科目

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 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第十九条 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条 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 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 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 独立团。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 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 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 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 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 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 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二)县、 市应根据新兵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 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 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 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 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 ,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 保存。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 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 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 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戊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 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 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条 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部队应以军或独立师(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 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一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 有关规定,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二条 铁道、交通部门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三条 县、 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应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对 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四条 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送兵、接兵干部和 新兵应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和退兵 第三十五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 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 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作的,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中患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及时给予 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 再补换。 第三十七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市人民医 院)检查证明,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事先 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 第三十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予接收,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 役征集费”科目。 第四十一条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机关和财政部门,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的新兵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按照本地区规定 的征兵经费标准统一拨给。 第四十三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 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 县、 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四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 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 部队负责。 第四十五条 送兵干部同新兵一起中所需的旅差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 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干部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 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 逃避兵役登记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 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在征兵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 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自考科目:代码 (新)课 目 名 称 学分 (旧)课 目 名 称 学分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毛泽东思想概论 2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4729 大学语文 4 大学语文(本) 60015 英语(二) 14 英语(二) 14 0369 警察伦理学 6 警察伦理学 60235 犯罪学(一) 6 犯罪学(一) 60370 刑事证据学 6 刑事证据学 60371 公安决策学 6 公安决策学 60372 公安信息学 6 公安信息学 60373 涉外警务概论 5 涉外警务概论 50859 警察组织行为学 警察组织行为学 (免英语者加试) 5 (免英语者加试) 50860 公安行政诉讼 公安行政诉讼 (免英语者加试) 4 (免英语者加试) 4 0861 刑事侦查情报学 刑事侦查情报学 (免英语者加试) 5 (免英语者加试) 5 总学分 591、该专业按新考试计划办理毕业。旧考试计划中已通过的课程可依据该对照表的对应关系替代新考试计划中的课程。2、报考条件:①报考公安管理专业必须是公安民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门的武警干部,公安院校在校生(含公安院校毕业待就业人员)。凡上述范围之外人员一律不准报考;②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和刑事侦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本科段;③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公安学类有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报考公安管理专科本科,须加考刑法学(0245)、公安学基础理论(0356)两门课程;④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非公安、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公安系统在职人员,参加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考试,必须加考本专业基础科段中的宪法学(5679)、公安管理学(0356)、刑法学(0245)、刑事诉讼法学(0260)、公安基础管理(0354)五门课程。

1、系统掌握该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备整体作战、相互协作、保障有力的现代警务指挥意识;3、掌握现代化指挥手段;4、具有良好组织纪律作风;5、较强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此外,警务保障方向的毕业生将具备开展公安警务保障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包括公安机关财务管理、警械与装备管理、后勤保障等职业核心能力。扩展资料:自考公安管理专业的主要课程:1、公安管理方向:政治学、管理学、公安管理学、公安决策学、公安指挥学、公安政工学、警察人力资源管理、警察组织行为学、公安信息系统管理、警察公共关系等。2、公安法制方向: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学、警察法学、犯罪学、刑事侦查学、治安管理学等。3、警务保障方向:政府经济学、公安管理学、警务保障学、公安财务管理、公安装备管理、公安机关事务管理、公安基础设施管理、公安资产管理、公安政府采购管理、警务保障文书写作等。

好像没有武警这个自考的科目吧,不过狱警好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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