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考本科 > 民事诉讼法自考真题2021题

民事诉讼法自考真题2021题

发布时间:

民事诉讼法自考真题2021题

一、多项选择题

1.下列案件中,哪些是适用民事非讼程序的?

A.赵某与钱某的邻里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双方共同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B.孙某20岁的儿子孙小某因头部受伤导致智力严重受损,孙某向法院申请认定孙晓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李某与周某签订买卖合同,吴某以一处房屋提供担保,后周某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李某请求法院拍卖、变卖吴某的房屋清偿

D.郑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要求郑某支付医疗费、赔偿费,郑某下落不明

参考答案

1.【考点】民事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难度】★★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确认选民资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和实现担保物权,这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诉讼程序。赵某与钱某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适用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A项正确,当选。

孙某向法院申请认定儿子孙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B项正确,当选。

李某请求法院拍卖、变卖吴某的担保物房屋以清偿周某的债务,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C项正确,当选。

王某起诉要求郑某支付医疗费、赔偿费,不属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虽郑某下落不明,但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一、试题精讲

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三/36.单选)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考点】应诉管辖;管辖权异议

【难度】★★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不存在专属管辖,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至D县法院,甲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视为D县法院有管辖权。所以D县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因在于甲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并非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A项错误,不当选。

应注意的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但是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作出裁判之后,当事人不得以管辖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题中,甲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D县法院基于应诉管辖获得管辖权,甲公司不得以D县法院无管辖权为由上诉。二审法院则对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B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二、知识点总结

(一)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二)对于二审、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无论管辖权异议审查是否成立,案件受理法院均应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通过裁定的方式进行移送管辖;异议不成立的,通过裁定的方式驳回。

(四)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Z市D县的樊某在该县向Y县的余某借款50000元。樊某拿到钱后向余某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后樊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余某也回到其老家Y县工作。两年后,余某持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樊某归还借款和利息。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县法院

B.Y县法院

C.Z市中级法院

D.专属Y县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1.【考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难度】★★

【答案】A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作为接收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一方,其所在地应该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被告住所地为D县,出借人住所地为Y县,所以D县法院与Y县法院均有管辖权。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民事诉讼法自考真题2021

一、试题精讲

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三/36.单选)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考点】应诉管辖;管辖权异议

【难度】★★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不存在专属管辖,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至D县法院,甲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视为D县法院有管辖权。所以D县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因在于甲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并非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A项错误,不当选。

应注意的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但是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作出裁判之后,当事人不得以管辖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题中,甲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D县法院基于应诉管辖获得管辖权,甲公司不得以D县法院无管辖权为由上诉。二审法院则对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B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二、知识点总结

(一)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二)对于二审、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无论管辖权异议审查是否成立,案件受理法院均应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通过裁定的方式进行移送管辖;异议不成立的,通过裁定的方式驳回。

(四)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Z市D县的樊某在该县向Y县的余某借款50000元。樊某拿到钱后向余某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后樊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余某也回到其老家Y县工作。两年后,余某持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樊某归还借款和利息。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县法院

B.Y县法院

C.Z市中级法院

D.专属Y县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1.【考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难度】★★

【答案】A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作为接收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一方,其所在地应该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被告住所地为D县,出借人住所地为Y县,所以D县法院与Y县法院均有管辖权。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一、多项选择题

1.下列案件中,哪些是适用民事非讼程序的?

A.赵某与钱某的邻里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双方共同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B.孙某20岁的儿子孙小某因头部受伤导致智力严重受损,孙某向法院申请认定孙晓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李某与周某签订买卖合同,吴某以一处房屋提供担保,后周某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李某请求法院拍卖、变卖吴某的房屋清偿

D.郑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要求郑某支付医疗费、赔偿费,郑某下落不明

参考答案

1.【考点】民事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难度】★★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确认选民资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和实现担保物权,这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诉讼程序。赵某与钱某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适用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A项正确,当选。

孙某向法院申请认定儿子孙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B项正确,当选。

李某请求法院拍卖、变卖吴某的担保物房屋以清偿周某的债务,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C项正确,当选。

王某起诉要求郑某支付医疗费、赔偿费,不属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虽郑某下落不明,但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民事诉讼法自考真题2021级

一、多项选择题

1.下列案件中,哪些是适用民事非讼程序的?

A.赵某与钱某的邻里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双方共同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B.孙某20岁的儿子孙小某因头部受伤导致智力严重受损,孙某向法院申请认定孙晓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李某与周某签订买卖合同,吴某以一处房屋提供担保,后周某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李某请求法院拍卖、变卖吴某的房屋清偿

D.郑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要求郑某支付医疗费、赔偿费,郑某下落不明

参考答案

1.【考点】民事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难度】★★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确认选民资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踪、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和实现担保物权,这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诉讼程序。赵某与钱某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适用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A项正确,当选。

孙某向法院申请认定儿子孙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B项正确,当选。

李某请求法院拍卖、变卖吴某的担保物房屋以清偿周某的债务,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C项正确,当选。

王某起诉要求郑某支付医疗费、赔偿费,不属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虽郑某下落不明,但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三/37.单选)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考点】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

【难度】★

【答案】C。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与辨识。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指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特定的判决。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概念,容易混淆。

本题中的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而诉讼请求是要求乙支付拖欠的房租。甲在诉讼过程将房租从之前6000元增至7000元,实际上是诉讼请求的增加,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即诉讼标的并没有变更,因而不是新的诉讼,不能作为新的诉讼来审理,当事人也不能以新诉另行起诉。A、B、D三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

(一)诉讼标的指引起当事人之间纠纷和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前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诉讼请求是基于诉的标的而请求法院作出特定的裁判。

一、单项选择题

1.吴某因借款纠纷将蓝点公司诉至法院,吴某委托其在律所工作的冯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若诉讼过程中,蓝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则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本案应重新审理

B.吴某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仍应出庭。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C.冯律师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吴某决定

D.如果冯律师的权限有所变更,则吴某应书面告知蓝点公司

参考答案

1.【考点】诉讼代理人

【难度】★★

【答案】C

解析:《民诉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据此,蓝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并不因新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而失效,其诉讼行为有效。A项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本题中,吴某与蓝点公司之间的案件是借款纠纷,并非离婚案件,吴某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可以不出庭。B项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都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对申请回避、代为接受法律文书等事项有一般授权即可,但对于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等事项,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由此可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C项正确,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据此,诉讼代理人冯律师的权限有所变更的话,吴某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然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蓝点公司。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民事诉讼法自考真题2021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吴某因借款纠纷将蓝点公司诉至法院,吴某委托其在律所工作的冯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若诉讼过程中,蓝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则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本案应重新审理

B.吴某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仍应出庭。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C.冯律师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吴某决定

D.如果冯律师的权限有所变更,则吴某应书面告知蓝点公司

参考答案

1.【考点】诉讼代理人

【难度】★★

【答案】C

解析:《民诉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据此,蓝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并不因新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而失效,其诉讼行为有效。A项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本题中,吴某与蓝点公司之间的案件是借款纠纷,并非离婚案件,吴某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可以不出庭。B项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都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对申请回避、代为接受法律文书等事项有一般授权即可,但对于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等事项,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由此可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C项正确,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据此,诉讼代理人冯律师的权限有所变更的话,吴某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然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蓝点公司。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已于11月21日下午1点结束,根据网友回忆,我整理了主观题部分考试真题,完整内容及答案解析正在整理中,仅供大家参考。

1、赵某正在对妻子实施杀害行为,妻子大声呼叫,引来他们二人的两个孩子,赵某认为,在孩子面前杀害妻子对小孩影响不好,于是停止了杀人行为。

问:有观点赵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理由为何?有观点认为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为何?

参考解析:

(1)主观说认为,行为人自动放弃的自动性出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是犯罪中止。

(2)限定主观说认为行为人出于真诚忏悔而放弃犯罪行为,视为中止,对行为人要求自动性要求较高,所以行为人成立未遂。客观说认为从一般人看来行为人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还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本案中存在一般人认为的伦理上的障碍,认定为未遂。

2、赵某敲诈勒索周某,以不给钱就在网上光其隐私相威胁,周某害怕,将10万元现金放在赵某指定的垃圾桶内,赵某告诉刘某串实,刘某取来二人平分。

问:有观点认为刘某构成敲许勒索,请说明组由入有观点认为刘某构成侵占罪,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认定标准为,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赵某尚未取得10万元时,将其行为告知刘某,刘某去取钱后分赃,刘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承继的共犯。

(2)构成侵占罪。敲诈勒索为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了财物,周某已处分完财物。刘某去垃圾桶拿钱属于取得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

3、刘某欠赵某债务,杨某提议拘禁刘某要其还,赵某速将刘某拘禁。刘某声称你们拘禁了我怎么还钱,就是你们把我放出来我也不会还的。于是杨某提议把刘某的大拇指砍掉,赵某同意,造成刘某重伤。

问:有观点赵某、刘某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你认为赞问和反对的理由分别是什么?

参考解析:

(1)非法拘禁罪与伤害罪数罪并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论处。砍掉大拇指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2)只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非法拘禁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不论故意或过失法律拟制全案综合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一罪。本案按照这个观点只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

4、赵某前往王某家盗窃电脑,下楼时误将李某当作王某,为了窝藏赃物,将李某打成轻伤,事后查明,李某是前往王某家贴小广告的。

问:有观点认为赵某构成事后抢动,理由为何?有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应评价为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理由为何?

参考解析:

(1)不构成一般抢劫罪,成立事后抢劫。因为从主观方面认定,赵某犯盗窃罪,主观上以为李某是抓捕自己的人,主观上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故转化为抢劫罪。

(2)成立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因为从客观方面认定,李某作为无关第三人客观上并没有阻止赵某取走财物的想法,赵某以为自己实施的是抢劫,但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并不是排除财物占有人的反抗(抢劫)行为,而是盗窃行为,因此,仅能认定为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盗窃行为已既遂,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甲公司有四个自然人股东ABCD,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E。E用办公用房出资,但查明是李四所有,错误登记至公司名下。张三知情张三是E公司派到甲公司的董事,同时也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B为了担保与债权人赵六的债务把股权转让给了赵六,赵六记载进股东名册,变更了工商登记。一个股东用股权做担保,担保与赵六的债务,约定到期不还款股权归赵六,按时还款,该约定不履行。

1、甲公司能否善意取得E公司提供的房屋?

参考解析: 不能。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即善意取得原则,而张三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对于该办公用房不属于E的情况知情,仍将其登记于甲公司名下,不属于善意,甲公司不能取得该办公用房。

2、利润分配表决,股东按出资比例还是认缴比例,为什么?

参考解析: 按认缴比例。表决权,公司章程可约定按认缴或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否则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

3、可以将这个股权直接变更到赵六名下使成为公司股东吗?

参考解析: 可以, 在股权让与担保情况下,股权受让人仅为名义股东。

4、张三提名巫旺担任公司总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请问巫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否有效?

参考解析: 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要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董事会能不能决定辞退总经理?

参考解析: 董事会能决定辞退总经理。适用无因解除。

6、对外转让股权,是否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参考解析: 不能。股权让与担保不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没有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枫桥公司因为业务就把A市B区的办公楼属于自己的了,枫林公司因为业务就重新设立了甲乙丙三个子公司。乙公司从事保理业务。枫桥公司就和甲乙丙3个公司签订了试用租期一年协议,甲租19楼,乙18楼,丙16楼,租金每年各30万,交3押一,租期从2019年1月15日开始无免租期,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B市A区法院管辖,甲乙丙三个公司住所地在G市B区,枫林公司对3个公司分别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在2019年3月份因为空调老是坏就叫枫桥公司维修,枫桥公司多次都没有维修好,甲就和枫桥说他们从新花60万买一套设备了,60万属于房租垫付了,但枫桥公司没有同意。2019年4月16日甲打了30万给枫桥公司。后枫桥公司起诉甲房租费,甲说已经付清了90万,30万和垫付的60万,枫桥公司说30万是另付别的款项,后法院判决甲和枫林公司向枫桥公司支付租金60万,枫林公司代甲支付了租金60万。丁于2019年4月6日来找乙公司办理保理业务,丁将车停放在枫桥公司的停车位上,突然刮起大风一颗树倒下了把丁的车砸坏了,丁非常伤心业务也就没签订。枫桥公司的业主多次向枫桥公司反映此树倒下的危险,枫桥公司因为交接班忘记了。丙看到甲和枫桥打官司,又丁的车被砸坏,枫桥公司管理混乱就想把房子转租出去,枫桥公司看到这些事情和自身管理混乱就将房子于2021年1月5日卖给了戊。

请回答如下问题:

1.枫桥公司起诉甲公司,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参考解析: s市a区法院管辖,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枫桥公司一并起诉甲公司和恒通公司,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主合同是房屋租赁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系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第2款、《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

2.甲公司在诉讼当中主张的维修空调的60万属于反诉还是反驳?法院应当如何审理?

参考解析: 反诉。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

3.枫桥公司主张30万属于另一个合同款项的事实,谁来进行举证?如法院无法完成自由心证,则应如何认定?

参考解析: 枫桥公司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法院若无法完成自由心证,举证不能的一方应承担败诉的风险。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

4.恒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直接以本案判决申请执行甲公司财产?

参考解析: 不能,因为本案判决没有实际给付内容,恒通公司需另行起诉。

5、钱某的汽车的损失谁承担?

参考解析: 枫桥公司。《民法典》第1257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员工的行为本质为代理,员工的过错视为公司的过错。

6、丁公司5000万保理合同最终没签订,能否要求赔偿?

参考解析: 不需要。丁与乙是来谈合同的,即合同是否能成立是不确定的,则该5000万不是本应该获得的可期待利益,甲公司无需赔偿。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84条。

7、丙公司能否将20层转租给戊公司?

参考解析: 不可以转租。承租人丙公司和出租人枫桥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可转租事项,也未经出租人枫桥公司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丙公司转租的,属于非法转租,出租人枫桥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影响承租人丙公司和第三人的合同效力。法条依据《民法典》第716条。

8、写字楼转让后原租赁合同是否视为解除?

参考解析: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本案中枫桥公司和各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各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内发生枫桥公司将整栋写字楼转给巨峰公司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法条依据《民法典》第725条)

9、甲公司对第18层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你认为是请说明理由,如果你认为否请说明理由。

收起答案

参考解析: 不具有,不符合同等条件。

10、恒通公司是否需要对甲公司、丙公司租金支付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解析: 恒通公司对甲公司租金支付需承担连带责任。对丙公司租金支付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须决议,有效;但为其他人提供担保,则需要公司决议,否则无效。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Z市D县的樊某在该县向Y县的余某借款50000元。樊某拿到钱后向余某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后樊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余某也回到其老家Y县工作。两年后,余某持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樊某归还借款和利息。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县法院

B.Y县法院

C.Z市中级法院

D.专属Y县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1.【考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难度】★★

【答案】A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作为接收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一方,其所在地应该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被告住所地为D县,出借人住所地为Y县,所以D县法院与Y县法院均有管辖权。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真题

【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坐落于沿海城市河北省秦皇岛市,是国家首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教育部首批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科技部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农业部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中国科协首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河北省首批转型发展试点院校、河北省创新创业教育示范高校。学校是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41年,1975年开始举办高等教育,1977年开始招收本科生,200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截至2019年12月,学校有秦皇岛、开发区、昌黎3个校区,占地面积95万平方米(1424亩),建筑面积41.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43亿元;设有20个二级教学单位,开设74个本科专业,有6个学术学位硕士授权一级学科,5种专业学位授予权;在职教职工1548人,专任教师1070人,全日制本专科生2.1万余人、各类硕士研究生604人。全日制公办本科高校普通本科院校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18年10月自考01181电视节目导播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227KB 2016年10月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562.42KB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实体权利请求、案件事实)。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2012/四/五)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案解析】

1.【考点】管辖

【答案】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解题思路】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甲市A区、甲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2.【考点】证据种类;证据分类

【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倒刘某并致刘某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解题思路】视听资料的本质是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本案中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而书证的本质是以具体物质载体中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除了复印件为传来证据,其余的上述所有证据均为原始证据。本证是为了完成就王某的车撞倒刘某的证明责任而提出的证据,因此刘某提交的证据为本证,王某提交的证据是为了反驳刘某的主张,为反证。上述所有证据都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为间接证据。

3.【考点】判决

【答案】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解题思路】当事人有证据但法官无法确信本案待证事实存在与否,即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此时须根据证明责任分配作出判决,而不是把法院自己认为的事实作为依据判决,一审法院未对双方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而认定刘某因受到王某驾车的惊吓而摔倒,当事人均未就这一事实进行辩论,违反了辩论原则。

4.【考点】上诉案件的裁判

【答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倒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解题思路】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因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错误。

  • 索引序列
  • 民事诉讼法自考真题2021题
  • 民事诉讼法自考真题2021
  • 民事诉讼法自考真题2021级
  • 民事诉讼法自考真题2021答案
  •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真题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