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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知识点专科自考科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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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知识点专科自考科目有哪些

自考大专的法律专业主要考的科目有普通逻辑、中国法制史、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国际法、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宪法学、中国通史、心理学等。 自考法律大专需要带什么 1、到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 2、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考办规定时间到自考办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 3、新生携带身份证(军人凭军人证或团以上单位证明)(未满18岁凭户口本)到所在地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站)办理报名手续。 4、同时携带2B铅笔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涂机读报名卡用)、并交一寸同底免冠照片若干张(大约4-5张)。 5、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进行缴费,得到打印的考试通知单,通知单上有考试日期、考场和座位号。 6、在考办规定的时间领取新制作出的准考证。 法律专业就业方向 公务员 对法学毕业生来讲,进入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是传统意义上的“专业对口”。但是,如果想进入公检法机关至少要通过公务员考试,需要说明的是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关员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被公认为是中国最难的四大考试。 律师 律师是一个对经验要切比较高的行业,基于此,律师之间的的收入也会有非常大的差别。在最初的三至五年,因缺乏专业经验和业务积累,律师收入一般会比较低。我国对律师采取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即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公司法务人员 大多数法学毕业生选择了去公司做法务人员,他们在公司的法律咨询部或法律事务部专门处理公司运作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事务。公司法务人员以普通本科生居多。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 】自考法律大专有哪些科目?自考法律大专需要考的科目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概论、国际法、中国法制史。以上考试科目参照北京理工大学法律专业大专考试计划,各个院校即使同专业其考试科目仍有差异,具体以教育考试院最新的专业计划为准,仅供参考。自考法律大专能参加司法考试吗?自考法律大专是不能考法考的,参加司法考试最低学历要求本科。另外,2018年司法部新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为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对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做了新的规定,《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在考或者考完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自考)是可以考司法考试的,《实施办法》之后才开始考的自考生不能考司法考试。也就是说,2018年以前报考了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自考生,毕业以后可以考司法考试;2018年以后报考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自考生,不能考司法考试。自考法律大专专业好过吗?法律专业的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自考法律专业不考考数学,也可以不考英语,相比很多自考的专业来说可以说比较简单的了。在不考英语数学的前提下,考生只需要大量的背诵复习考试要考的科目就可以了,不过自考法律专业需要记忆的东西是真的很多,这相当考验学员的记忆力和理解力了。自考法律大专专业的就业方向有哪些?法律专业的考生除了可以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还可以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等,不过这些都是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的。还有一些大的公司因为公司业务需要和法律权益的维护,会聘用专门的法律从业者担任法务,处理公司跟法律相关的事务,同时大公司的合同金额巨大,涉及交易复杂,因此类似合同协议等文书必须要有专业法律人士给予指导意见。自考法律大专的复习方法?1、网上下载历年试卷和考试大纲,把答案在教材书上找出来。因为自考试题是从题库中出来的,往往会反复考到,只要把这些题目都背下来,一般及格没有问题。2、根据大纲复习,要求识记和掌握的重点背下来,就可以有好的成绩。3、考试时,要把名词解释当简答题回答,凡是能记住的内容只要卷面允许,都写上去。4、自考的题目范围广,但难度不大,所以要记住的内容比较多。自考法律大专报考条件及要求: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不受性别、年龄、学历、种族、民族、居住地、身体健康状况等条件限制,均可报考自考大专。2、报考自考本科考生需在毕业前交验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证书,否则无法申领自考本科毕业证。3、跨专业报考的考生,需要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4、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14年04月自考02653高电压技术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159.92KB 201804自考00182公共关系学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279.93KB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自考法律专科考试科目在12门-16门不等,不同主考院校所考的科目是不一样的,一般包括思修、毛概、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等。自考专科法律考试科目1、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2、行政法学《行政法学(第二版)》是2012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罗豪才、湛中乐。内容简介本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指定教材,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行政法学的原理与实务知识,是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必读的图书,也可做普通本科教材使用。3、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是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宋朝武。这本书系统、准确、精炼地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编辑推荐《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民事诉讼法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4、中国法制史全书以历史时序为经,以每一王朝的法律思想、立法概况、主要法律制度为纬,对作为中华法系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在具体编写中,力求做到思想与制度相关,典籍与事例互证,重点与特点突出。全书约38万字,分总论及15章,内容涉及自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中国法律历史发展进程。5、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是2013年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刘磊、杨文明。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税法、证券法、会计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基本涵盖会计从业资格、市场营销师、物流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以上考试科目参照往年法律专业大专考试计划,各个院校即使同专业其考试科目仍有差异,具体以教育考试院最新的专业计划为准,仅供参考。需要知道的是,自考法律专科毕业的学生是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的,但是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岗位中有非常多面向法律专业的岗位,考上以后也是“铁饭碗”。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民法学知识点专科自考科目

成人自考大专法律专业需要考的科目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概论、国际法、中国法制史。自考的特点学费低、教考分离、毕业生质量高、宽进严出、课程的社会适应性强、单科结业、不限补考次数、各科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是一种学习形式开放灵活的、毕业证含金量相对比较高的新型高等教育。自考注意事项一.目标的定位目标的选择和定位是我们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始然每个参加自学开始的考生出发点不同。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目标,根据自己的目标详细的规划出具体实施过程、学习计划并严格执行。二.学习方法1.点线面法“点”是指,每一个学科体系中的每一门课程中的每一知识点;“线”是指,各个上面所说的点象串珍珠项链一样串起来成为一条线;“面”是指,把线通过排列组合而形成的一种知识面结构。2.影射法第一快速的把教科书测览一遍,主要目的是要掌握这门课大的框架,即看树干有多少个分枝;第二是从分枝到树叶的过程,即第二精读过程,要求掌握本课程的各个知识点,必须要弄懂弄透;第三遍时先作辅导试题,看那里作错了,再有针对性的看教科书的相应部分。到考试前夕,只要列出这门课的大纲,联想记忆,看着大纲搜索一下知识点就可以轻松上考场。3.围攻法“围攻”是指针对一门比较难的课可以先找来一些与之相关的较浅的书浏览一下,进入这种学习环境,即轻松的广泛吸收过程;然后翻一遍教科书后直接做题,做题时遇到的重点难点再看书,即重点突击。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大专自考法律考试科目有中国法制史、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国际法、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自考大专报考条件及要求 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不受性别、年龄、学历、种族、民族、居住地、身体健康状况等条件限制,均可报考自考本科。 2、报考自考本科考生需在毕业前交验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证书,否则无法申领自考本科毕业证。 3、跨专业报考的考生,需要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 4、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自考的特点 (1)权威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承认毕业者学历; (2)开放性: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可以不受年龄、性别、已有学历、职业(特殊专业外)、民族、居住区域、身体条件等限制; (3)灵活性:自学考试采取分课程考试、学分累积的办法,不受学期、学年制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考试的课程和课程门数,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安排自己的考试进度; (4)业余性:自学考试以业余学习为主,工学矛盾小; (5)效益性:对个人来讲,参加自学考试是投入的资金较少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途径。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法律专科考试科目有:中国法制史、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国际法、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自考课程设置 自学考试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 1、公共基础课:所有专业或者同类专业应考者都必须参加的课程。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英语(二)》、《政治经济学》等。公共课虽然不一定同所学专业有直接联系,但它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为进一步学习其他内容提供方法论不可少的课程。 2、专业基础课:该专业考生要学习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基础课是为了应考者掌握专业的知识,学习专业的科学技术,发展我们有关能力打下基础。像工商企业管理(本)专业中的《管理学原理》和电子商务专业的《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这类的,就属于基础课了。 3、专业课:同专业知识、技能直接联系的基本课程(简称专业课)。 4、选修课:有限制的选择自己需要的科目进行学习。选修科目的选择是有限制的,只能在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择。简单说就是给我们一些选修科目,自己挑着学。考生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选择想考的科目。 5、实践性环节。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类课程的学分比例大致为3:4:3或2:5:3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科目的考试。专科(基础科)一般为3—4年,本科一般为4—5年。社会上很多培训机构广告称的1年自考是夸大其词,并非国家承认的全国统一自学考试。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民法学知识点专科自考

各省不同,大体是: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0005) 毛泽东思想概论(0004) 英语(二)(0015) 日语(二)(0016) 俄语(二)(0017) 国际私法(0249) 婚姻家庭法(一)(0855) 行政法学(0261) 法律文书写作(0262)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0228) 知识产权法(0226) 劳动法(0167) 国际经济法概论(0246) 合同法(0230) 公司法(0227) 中国法律思想史(0264) 西方法律思想史(0265) 外国法制史(0263) 保险法(0258) 公证与律师制度(0259) 票据法(0257) 金融法(一)(0256) 税法(0233) 房地产法(0169) 毕业论文及答辩(6999)

专升本民法好考吗?知识点有哪些?民法是专升本法学专业必考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民法这门课程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很多,总结了一些,供大家参考。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当然要全面自学,重点是物权、债权、继承权和侵权行为。

自考法律本科考试科目有18门必考科目,15门选考科目,具体如下:

1、必考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法理学,行政法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国际法,毕业论文。

2、选考科目:英语(二),公司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金融法,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税法,票据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

自考时的注意事项

自学考试每门课程笔试的考试时间为150分钟,上午为9:00―11:30,下午为2:30―5:00。自学考试考生在考前20分钟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进入考场,证件不符或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自学考试考生入场时,须在本考场“考生诚信考试承诺签名册”规定栏内签字,事先要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参加考试。一旦考生交卷就不能修改和再次入场,所以最好是充分利用时间。

自学考试考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考试的有关规定,要做一个诚信的自考生。携带必备品有黑色签字笔、2B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等必需的文具。要是带着一些工具入场,一定是不可以的。因为手表是看时间的,可能也是一种通讯工具,会被视为作弊。

民法自考知识点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湖北自考需要考试的科目比较多,所以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复习时能抓住重点很重要,那么自考民法的重点是什么。全面自学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民法学自考通和一考通的出版社不同,内容差不多的。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民法学习方法把握理论体系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要把握住整本书的理论体系,然后串成串,这种体系性地把握知识,可以减少记忆量,便于了解知识之间的内在结构,明确每个知识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习《民法》更需如此。也许很多考生会觉得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其实,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彼此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有较强的系统性的。我是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因为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关键点串知识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点”。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例如: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联想理解记忆民法中,相近的概念太多了,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比如:看见合同的成立,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也就是说,有的时候,掌握合适的学习技巧才是重点,因为每年的考试是不断变化的,正如湖北自考大纲猎考布的内容只有每门科目的教材辅导书,也就是说自考的复习点很多,所以对于自考生来说,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让复习更轻松。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这篇《2014年度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自然人》是 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住所的概念和确定、监护的概念和特点、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和终止、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人的更换和撤换、监护的终止。 课程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至死亡时终止。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二、住所的确定 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监 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目的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点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 人的制度。 监护的特点。 (二)监护的目的 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监护的设立 监护的设立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三、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和撤换 监护人的更换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撤换是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包括:(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应当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关系也就终止。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是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包括:(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依据;(5)住所的概念;(6)监护的概念和特点;(7)监护人的种类和职责;(8)监护人撤换的条件;(9)监护的终止;(10)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1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3)撤销失踪宣告和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和后果。 (二)领会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4)住所的法律意义。 (三)应用 (1)说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2)说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不同的原因和后果;(3)说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4)举例说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

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 (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习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 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8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四)普通合伙【案例分析】 1.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单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债务的承担【单选】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单选、案例】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单选、案例分析】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六)表见代理【简答、单选】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须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单选】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 (七)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单选、案例分析】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在公示方法上,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交付予以公示。 1.动产交付 (1)动产交付的概念及效力 交付,即移转占有。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移转于他人占有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交付的类型 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类型。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对现实交付的变通方法,主要包括: 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②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物权的类型【单选、简答】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权;质权;留置权。 (九)善意取得【案例分析、单选】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②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③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⑤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③无处分权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十)留置权【案例分析、单选、简答】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所以,留置权是动产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取得【简答】 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条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③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①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②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③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④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在洪水暴发之时,不得为了收取运费而留置救灾物资;不得为了收取修理费而留置残疾人的假肢。 (十一)债的发生原因【单选、简答、论述】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简答】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③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当得利【单选、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 ①须一方获得利益 ②须他方受到损失 ③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 民法(专升本) 试卷题型和分值: 一、选择题 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二、简答题 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三、论述题 39小题,共20分 四、案例分析题 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民法学知识点

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导法概述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 自然人第四章 法人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 代理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二编 人身权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第十一章 人格权第十二章 身份权第三编 物权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第十四章 所有权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占有第四编 债权第十八章 债与债法概述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第二十章 债的效力第二十一章 债的担保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第五编 继承权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第二十六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第二十七章 遗产的处理第六编 侵权行为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概述第二十九章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三十章 一般侵权为的构成第三十一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十二章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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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自考法律专科考试科目在12门-16门不等,不同主考院校所考的科目是不一样的,一般包括思修、毛概、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等。自考专科法律考试科目1、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2、行政法学《行政法学(第二版)》是2012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罗豪才、湛中乐。内容简介本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指定教材,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行政法学的原理与实务知识,是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必读的图书,也可做普通本科教材使用。3、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是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宋朝武。这本书系统、准确、精炼地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编辑推荐《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民事诉讼法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4、中国法制史全书以历史时序为经,以每一王朝的法律思想、立法概况、主要法律制度为纬,对作为中华法系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在具体编写中,力求做到思想与制度相关,典籍与事例互证,重点与特点突出。全书约38万字,分总论及15章,内容涉及自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中国法律历史发展进程。5、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是2013年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刘磊、杨文明。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税法、证券法、会计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基本涵盖会计从业资格、市场营销师、物流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以上考试科目参照往年法律专业大专考试计划,各个院校即使同专业其考试科目仍有差异,具体以教育考试院最新的专业计划为准,仅供参考。需要知道的是,自考法律专科毕业的学生是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的,但是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岗位中有非常多面向法律专业的岗位,考上以后也是“铁饭碗”。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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