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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自学考试知识点汇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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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汇总总结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与经济

(一)什么是经济

(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

2.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

(三)法对经济的作用

1.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2.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

(1)确认经济关系;

(2)规范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

(二)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建设的作用

1.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自上而下由国家直接启动的,法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安排改革进程并重构社会。

2.市场经济外部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政治稳定,建设政治文明;;

(2)发展科学教育事业,促进文化建设;

(3)加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等,从而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基础和条件。

3.我国法律在建设市场经济内部法律环境方面的功能,是法律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发挥其经济功能的主体方面。主要体现在:

(1)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

(2)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微观经济行为;

(3)通过法律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

(4)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5)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引起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历 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法律人的 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 力下必须要做决定。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 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 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所有的实证 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 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 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②

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 (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 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 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 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 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 等。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 要素。也就是说,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同时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②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 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大致上,我们可以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 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 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

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或)“什么具有社会实效”。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要认识“法是什么”的一个前提是,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本质与现象相区别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

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法的本体论追问,即从现象到本质以揭示法存在之根本理由的追问。法的本质就是在法的本体论追问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而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则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无论从形成方式、实施方式或表现形式来看,法 都是正式的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 的。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越来越具有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这种形式主义不仅要求法律要出自国家机关,而且要求法律出自法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经普选产生的 立法机关。而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 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人类早期社会曾经历过一定的神秘法时期,但在法的发展 历史上,法一般都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加以公布。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法的正 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 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 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 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为什么“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呢?由于国家具有公共权 力和普遍权力的形式,因此,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它的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 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它的权威性在于: 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鉴于此,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遵 守法律,恰恰是对本阶级最大利益的维护。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

济 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 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 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 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到目前为止,有关法的 概念的争论并未终结,人们还在为寻找法的恰当定义进行努力。甚至可以说,寻求法的概念的定义就是法学永恒的使命。但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 中都必须以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前提。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①(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 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 “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规 范的含义大体与标准、尺度、准则、规矩和规则(在我国法律术语中,规则通常指较为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而规范的含义要稍微宽泛一些,包括规则和原则)等相 似。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 所以,社会规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 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而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 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至于技术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则是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 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 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社 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如道德、习俗、礼仪等。这类规范内容上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但这一变化过程总体上是 自然的、自发的。另一类社会规范则主要是人为形成的,如宗教规范、政治规范(政策等)、职业规范(纪律等)。这类规范内容的产生往往是人为的、自觉的。法 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是人为的、自觉创制的。

无论如何,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 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特征。而法 律则出自于形式上的公共权力机构。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

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制定 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将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或制定法。它一般 具有系统的条文化的逻辑结构,形式上,类似于自上而下的统治者的命令体系。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这种形成法律的方式是对社会中已有的社会 规范(如习惯、道德、宗教教义、政策)赋予法的效力。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 化,使其上升为法律;另一种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 惯”、“按政策办”等规定。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普遍有效性,即在 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二是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 普遍一致性,即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这里所讲的“法的 普遍性”主要是第一种。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法 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法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意味着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追求现实利益的正当性。可见,这是法的一个重要 特点和价值。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进一步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从这一点上也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法 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件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 另外的问题了。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规 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原始人严重违反氏族习惯,会被逐出氏族; 社会成员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教会成员严重违反教规,要被赶出教门;工人违反厂规,要受厂规处分;党员破坏党章,要受党纪制裁。可见, 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 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 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是“有根据的”,而且,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 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 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 的可能性。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实现方式。法律的实现方式不仅表现在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更表现在以一种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通过 权利人的行动,启动法律与制度的运行,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所以,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 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 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在一定意义 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法律之所以 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与官方权威相联系的。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同时,现代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 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 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 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 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 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 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 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 准。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 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 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 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 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 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的法的 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 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当 然,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 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 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 发挥作用。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法理学自学考试知识点汇总总结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与经济

(一)什么是经济

(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

2.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

(三)法对经济的作用

1.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2.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

(1)确认经济关系;

(2)规范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

(二)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建设的作用

1.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自上而下由国家直接启动的,法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安排改革进程并重构社会。

2.市场经济外部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政治稳定,建设政治文明;;

(2)发展科学教育事业,促进文化建设;

(3)加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等,从而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基础和条件。

3.我国法律在建设市场经济内部法律环境方面的功能,是法律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发挥其经济功能的主体方面。主要体现在:

(1)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

(2)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微观经济行为;

(3)通过法律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

(4)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5)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引起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历 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法律人的 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 力下必须要做决定。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 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 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所有的实证 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 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 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②

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 (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 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 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 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 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 等。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 要素。也就是说,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同时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②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 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大致上,我们可以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 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 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

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或)“什么具有社会实效”。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要认识“法是什么”的一个前提是,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本质与现象相区别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

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法的本体论追问,即从现象到本质以揭示法存在之根本理由的追问。法的本质就是在法的本体论追问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而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则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无论从形成方式、实施方式或表现形式来看,法 都是正式的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 的。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越来越具有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这种形式主义不仅要求法律要出自国家机关,而且要求法律出自法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经普选产生的 立法机关。而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 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人类早期社会曾经历过一定的神秘法时期,但在法的发展 历史上,法一般都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加以公布。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法的正 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 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 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 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为什么“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呢?由于国家具有公共权 力和普遍权力的形式,因此,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它的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 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它的权威性在于: 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鉴于此,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遵 守法律,恰恰是对本阶级最大利益的维护。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

济 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 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 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 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到目前为止,有关法的 概念的争论并未终结,人们还在为寻找法的恰当定义进行努力。甚至可以说,寻求法的概念的定义就是法学永恒的使命。但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 中都必须以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前提。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①(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 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 “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规 范的含义大体与标准、尺度、准则、规矩和规则(在我国法律术语中,规则通常指较为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而规范的含义要稍微宽泛一些,包括规则和原则)等相 似。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 所以,社会规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 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而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 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至于技术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则是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 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 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社 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如道德、习俗、礼仪等。这类规范内容上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但这一变化过程总体上是 自然的、自发的。另一类社会规范则主要是人为形成的,如宗教规范、政治规范(政策等)、职业规范(纪律等)。这类规范内容的产生往往是人为的、自觉的。法 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是人为的、自觉创制的。

无论如何,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 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特征。而法 律则出自于形式上的公共权力机构。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

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制定 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将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或制定法。它一般 具有系统的条文化的逻辑结构,形式上,类似于自上而下的统治者的命令体系。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这种形成法律的方式是对社会中已有的社会 规范(如习惯、道德、宗教教义、政策)赋予法的效力。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 化,使其上升为法律;另一种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 惯”、“按政策办”等规定。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普遍有效性,即在 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二是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 普遍一致性,即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这里所讲的“法的 普遍性”主要是第一种。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法 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法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意味着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追求现实利益的正当性。可见,这是法的一个重要 特点和价值。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进一步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从这一点上也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法 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件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 另外的问题了。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规 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原始人严重违反氏族习惯,会被逐出氏族; 社会成员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教会成员严重违反教规,要被赶出教门;工人违反厂规,要受厂规处分;党员破坏党章,要受党纪制裁。可见, 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 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 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是“有根据的”,而且,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 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 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 的可能性。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实现方式。法律的实现方式不仅表现在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更表现在以一种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通过 权利人的行动,启动法律与制度的运行,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所以,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 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 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在一定意义 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法律之所以 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与官方权威相联系的。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同时,现代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 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 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 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 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 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 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 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 准。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 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 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 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 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 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的法的 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 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当 然,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 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 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 发挥作用。

导语: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我们来看看相关的司法考点吧。

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这是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要有法可依;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法从事全国或本地方行政管理的同时,就是在全国或本地方执行法律的过程;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在某一方面进行管理的同时,就是在本部门执行、实施相应法律的过程。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权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既能够改变社会的资源分配、控制城市的人口规模,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的个人生活,如升学、就业、结婚、迁徙等。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概念:

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这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狭义上使用执法的。

此处所讲的执法是指狭义的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

执法是实施法律的活动,必须是在这个大前提下发生的由于执行人员本身或其他原因引发的非法操作才能在执法前冠名如:暴力地执法、违规执法等。而没在这个大前提下的行为只能是个人或某团伙的私自行为,与其本身行政执法身份无关如公路过期收费、非公安机关拘留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才叫执法,其他都算个人或某团伙私自行为。而在这前提下公职人员的行为才能冠名某某执法。

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汇总总结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原理、原则、精神的科学,是关于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根本的思想,是关于法律的所以然的道理。自考法律专业法理学课程主要研究、讲授法学、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当代中国法理学界的理论热点和难点,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和制度建设的核心理论问题。自考法律专业法理学课程以法理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以理性分析为形式,以塑造和提高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为目标。自考法律专业法理学教学的着重点在于系统学习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法理学的范式,实现视野的更新和融合,实现思维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实现理论思维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论知识和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识框架。《法理学》课程的教学目的:1、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观点、方法,深刻地了解法理,认识法律的本质、特征、结构、要素、功能、作用、目的,了解法律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2、通过比较分析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理解法治作为文明的核心要素、社会最为根本和最为重要的控制方式的意义。3、通过对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初步认识,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4、通过教学,培养同学真正成为法律人,从而真正拥有良好的专业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形成专门性、职业性、系统性的法律人思维方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可诉性、程序性、强制性、稳定性。

二、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规范。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求: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可诉性、程序性、强制性、稳定性。

二、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规范。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求: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三、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一)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二)法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使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法的强制性。包括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采用过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来说,一国法以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及本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为限,但并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都及于全国。有些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有些法仅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

自考知识产权法知识点总结汇总

为大家收集整理了《2014年度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著作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的内容构成,掌握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各个权项,明确著作权的取得途径与保护期限。 课程内容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 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它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是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法关于各项人身权行使的规定。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积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其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其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关于各项财产权行使的规定。 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1)注册取得,即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2)自动取得,即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大多数国家及我国著作权法均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关于著作财产权,如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 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发表权的概念、署名权的概念、修改权的概念、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复制权的概念、发行权的概念、改编权的概念;翻译权的概念;汇编权的概念;(2)了解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的含义。 领会:明确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有关规定。 应用:综合分析著作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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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名词简答暂时找不到,提供你《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复习指导,希望对你有用!第一部份 课程考核说明1.考核目的考核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的理解能力和和案例分析能力。2.考核方式期末考试闭卷。3.适用范围、教材本课程期末复习指导适用范围为成人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考试命题的教材《知识产权法》,由黄勤南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7月第1版。4.命题依据 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实施意见。5.考试要求本课程的考试重点包括基本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方面,主要考核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的理解能力和和案例分析能力。6.考题类型及比重考题类型及分数比重大致为: 单项选择题(10%);多项选择题(10%);名词解释题(20% ); 问答题(32%);论述题(14%)。案例分析题 (10%);第二部份 期末复习重点范围密 封 线 内 不 要 答 题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概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一、重点名词知识产权二、一般掌握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重点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1.一般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第二编 商标法一、重点名词商标 驰名商标 证明商标第一章 商标概述 一、一般掌握1.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商标的分类。第二章 商标保护制度的概述 一、一般掌握1.我国《商标法》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三章 商标权一、一般掌握1.商标权的概念;2.法律特征和内容;3.商标权的取得。三、重点掌握1.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方式;2.商标权的终止。第四章 商标注册一、一般掌握1.国内和国际商标注册的概念和程序;2.商标注册的原则和条件。三、重点掌握;1.运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要求、方法和程序注册商标及变更注册商标。2.运用商标注册的审查原则、对申请的审查、复审、商标异议、核准注册及程序。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消一、一般掌握1.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2.运用商标争议裁定解决商标争议;3.注册不当商标撤消程序与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第六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与利用一、一般掌握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及续展;2.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3.掌握并能运用注册商标转让的制度;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和意义,二、重点掌握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并能够运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七章 商标管理一、一般掌握商标管理的概念;1.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2.商标印制管理。第八章 商标权的保护一、一般掌握1.保护商标权的概念及保护范围、方式;2.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二、重点掌握;1.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2.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例外。第三编 专利法一、重点名词: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录像制品 职务发明创造 外观设计第一章 概述 一、一般掌握1.专利的概念;2.专利权的性质;3.专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第二章 专利权的客体一、一般掌握1.发明的概念、种类;2.掌握实用新型的概念及其特征;3.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掌握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概念、保护方式。三、重点掌握1.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第三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一、一般掌握1.实质条件的概念及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第四章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一、一般掌握1.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概念、范围;2.专利权的归属;3.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4.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和认定。第五章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重点掌握1.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职务发明人的权利。第六章 专利申请与审批程序一、一般掌握1.专利申请的原则;2.运用专利申请的程序、文件申请专利;3.中国专利申请的审查及批准程序。第七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一、一般掌握1.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的条件、程序和后果。第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一、重点掌握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规则;2.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态;3.运用基本理论进行专利侵权判断,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第四编 著作权法一、重点名词展览权 邻接权 汇编作品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发行权 第一章 概述一、一般掌握1.著作权的概念;2.法律特征;3.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著作权的客体一、重点掌握1.作品的含义及其构成;2.作品的分类及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第三章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一、一般掌握1.著作权的概念及其种类。二、重点掌握1.运用著作权人的权利;2.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第四章 著作权的归属行使一、一般掌握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及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二、重点掌握1.著作权的继承及转让。 第五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一般掌握1.邻接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二、重点掌握1.表演者权的概念及权利和义务内容;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概念及权利义务内容;3.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 对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 一、一般掌握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主要条款;2.作品合理使用的概念及条件;3.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情形。第七章 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和集体管理一、一般掌握1.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性质、作用和任务。第八章 著作权的保护和执法措施一、一般掌握1.运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理论和构成要件,分析和解决著作权侵问题;2.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3.著作权侵权处罚的条件和方式;4.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5.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执法措施。第九章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一、一般掌握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权利归属。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重点名词不正当竞争 平行进口 商业诋毁行为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一、 一般掌握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2.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第二章 植物新品种权一、一般掌握1.品种权的取得及其内容;2.品种权的申请和审批。第三章 地理标志权一、一般掌握1.侵犯地理标志权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商业秘密权一、一般掌握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2.商业秘密的范围;3.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4.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 综合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 )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者国家。 A、著作权人 B、作者 C、著作权主体 D、著作权继授主体 2、在众多类型的出版者中,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只有( )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A、报纸出版者 B、期刊出版者 C、图书出版者 D、多媒体出版者 3、( )主管全国的与著作权有关的管理工作。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法院 D、国务院设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4、《伯尔尼公约》将作者的( )列为保护的著作财产权的首位。 A、复制权 B、广播权 C、翻译权 D、公开表演权5、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未年,( )年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A、1899年 B、1919年 C、1910年 D、1905年6、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取得采用( )原则。A、自动取得 B、注册取得 C、登记取得 D、发表取得7、不属于著作财产权的有( )。A、发表权 B、复制权 C、表演权 D、汇编权8、我国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从该作品( )起25年。A、完成 B、发表 C、使用 D、登记9、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且没有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该著作权由( )享有。A、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B、作者C、国家 D、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原上级主管部门10、( )主管全国的与著作权有关的管理工作。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C、法院 D、国务院设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11、世界上最早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的法规是( )颁布的。A、1474年威尼斯 B、1475年威尼斯C、1474年英国 D、1475年英国12、( )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A、复制权 B、发行权 C、汇编权 D、表演权13、在我国,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提供保护。A、50年 B、30年 C、20年 D、10年14、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 )之日起产生。A、首次发表 B、首次出版 C、创作完成 D、首次公开15、(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A、口述作品 B、曲艺作品 C、历法、数表 D、地图16、不属于著作人身权的有( )。A、发表权 B、修改权 C、保护作品完整权 D、复制权17、( )是电影等视听作品的作者。A、导演 B、编剧 C、作词人 D、摄影人 18、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永久受法律保护。A、修改权 B、复制权 C、演绎权 D、发行权 19、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即( )。 A、《商标法》 B、《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C、《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D、《商标管理条例》 20、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的规定,( )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B、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C、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D、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 21、在我国,在商标注册时实行( )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 A、先申请原则 B、先申请原则,附以先使用原则 C、先使用原则 D、先使用原则,附以先申请原则 22、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 )。 A、商业机密 B、商业利益 C、商品质量 D、商业信誉 23、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以( )。 A、申请在先为原则 B、使用在先为原则C、申请在先原则为主导,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D、使用在先原则为主导,申请在先原则为补充24、《世界版权公约》主要是由( )发起签署的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A、英国 B、法国 C、中国 D、美国25、在我国,注册商标在期满前6个月内没申请续展注册的,可以给予( ) 的宽展期。A、9个月 B、8个月 C、7个月 D、6个月26、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 )其注册商标。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C、责令限期改正和撤销 D、撤销27、我国商标法规定,本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包括( )。A、法人 B、个体工商户C、个人合伙 D、所有自然人28、我国( )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A、国务院 B、地方人民政府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D、国家税务机构29、我国专利法规定,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 ),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A、发明 B、专利 C、实用新型 D、外观设计30、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进行( )。 A、实质审查 B、形式审查 C、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D、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31、我国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专利( )之日起计算。A、使用 B、申请 C、授予 D、发明32、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该专利申请之日起( )年。A、20年 B、15年 C、5年 D、10年33、( )是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A、《伯尔尼公约》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世界版权公约》 D、《罗马公约》3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A、采用登记制 B、主要采用登记制C、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D、主要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3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国民待遇原则 B、优先权原则C、独立保护原则 D、自动保护原则36、专利申请中,一份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应当有( )独立权利要求。A、一项 B、两项 C、两项以上 D、至少一项37、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为(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38、( )是授予专利的最基本的积极条件之一。A、创造性 B、实用性 C、新颖性 D、适用性3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国民待遇原则 B、优先权原则C、独立保护原则 D、自动保护原则二、多项选择题1、著作人身权包括( )。 A、复制权 B、播放权 C、发表权 D、修改权2、我国,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 )等人。A、导演 B、编剧 C、表演者 D、录音制品制作者3、下列( )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A、法律 B、时事新闻 C、口述作品 D、戏剧作品4、以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为标准,将知识产权划分为( )。A、创造性智力成果权 B、工商业标记权C、著作权 D、工业产权5、美术作品包括( )。A、绘画 B、书法 C、雕塑 D、建筑6、表演者的人身权利有( )。A、对表演录音、录像 B、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其表演C、表明表演者身份 D、表演形象不受歪曲7、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有( )。 A、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B、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有着严格的区别C、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D、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8、我国《专利法》规定了( )等专利。 A、科学发现 B、发明 C、外观设计 D、实用新型9、不能授予专利的有( )。 A、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B、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C、动物和植物品种 D、用原子核变方法获得的物质10、在我国,( )不进行实质审查。A、实用新型 B、外观设计 C、适用新型 D发明11、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 A、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B、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C、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D、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12、我国专利法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 ),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A、发明 B、专利 C、实用新型 D、外观设计 13、依照商标的使用对象,可将商标分为( )。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 C、平面商标 D、立体商标 1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商品上引人误解的表示行为包括( )。A、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B、伪造产地的行为 C、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D、伪造名优标志的行为15、在我国不能用作商标标志的有( )。 A、本商标通用的名称和图形 B、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C、夸大宣传并带有欺性的标志 D、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16、( )可导致注册商标撤销。 A、依法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B、依法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D、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消费者17、目前,世界上商标确权终审制度主要有( )。 A、最高权利机关终审制 B、行政终审制 C、司法终审制 D、司法与行政的混合终审制18、目前各国立法规定,商标权的取得制度可分为( )的制度。A、使用制度 B、注册制度 C、使用与注册混合的制度 D、其他制度19、《世界版权公约》有( )基本原则。A、国民待遇 B、独立保护 C、非自动保护 D、自动保护20、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有( )。 A、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B、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有着严格的区别C、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D、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三、名词解释题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汇编作品 著作权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展览权 录像制品 商标权 商标 驰名商标 证明商标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商业诋毁行为 邻接权 专利权转让合同 发行权不正当竞争 外观设计 平行进口 职务发明创造 独占实施权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四、简答题1、具备哪些条件的作品才能确定为合作作品?2、职务作品应具备哪些条件?23、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几方面的条件?4、简述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5、我国专利法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发生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有哪些?6、在我国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7、专利权人的义务有哪些?8、外观设计的特点。9、商标的功能有哪些?10、发明的特点是什么11、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中,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哪几种情况?12、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有哪些?13、商标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5、依照《巴黎公约》要求专利申请优先权须具备的条件。16、假冒作为的构成要件。1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18、简述商标注册人享有哪些权利。19、简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责任。20、简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五、论述题1、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规定。2、论述我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3、论述我国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异同4、论述商标专有使用权与商标禁止权在效力范围方面有什么不同5、试分析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重要性,你认为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注意哪些问题。六、案例分析题1、著名画家张某创作的一幅画《荷花图》,在一次慈善拍卖中卖给了赵某。后来,赵某应某展览馆的请求,将该幅画送到该展览馆展览。在展览中,某出版社见到此画,便与赵某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出版社将此画复制制成年历发行,赵某由此提成发行收入的15%。此年历发行后被张某发现,张某提出异议。问题:(1)此画的著作权应属于谁所有? (2)赵某能否将此画送去展览,能否将复制制成年历发行并收取报酬?为什么?2、A厂于1993年7月3日成功研制出一种漏电触电保护产品,并于7月25日进行了小批量试产,销路较好。于是,A厂于同年9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B公司于1993年8月2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漏电保护器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两种漏电触电保护装置的构想、结构、性能相同或相近,于是,确定B公司的专利申请,并予以公告,同时驳回了A厂的专利申请。B公司获得专利申请后,立即提出A厂继续生产该类产品是侵权行为,要求A厂立即停止生产,并赔偿其损失。问:1、该专利申请依法应当核准授予A厂还是B公司?为什么? 2、A厂继续生产是否构成对B公司的专利侵权?为什么?3、A酒厂为了改善生产经营形象,拟推出一种新酒,新酒的名称取材于一著名的历史传说。为进行前期宣传工作,该厂发现著名画家B曾就该历史传说创作的一副画,正好可以将其印刷于宣传品上,为推出该酒的前期宣传助阵,该厂在征得画家同意并支付一定费用后,将该画印刷于前期宣传品上进行宣传。由于宣传策略对路,加上名画效应,该酒在附近几个省市已成为知名品牌。酒厂于是将该画作为新酒的装潢推出,使该酒的营销形势看好,销量愈来愈大。B画家认为A酒厂未经其同意将该画用于新酒装潢,侵犯了自己权利。为此B画家对A酒厂提起侵权诉讼。问:A酒厂是否侵犯B画家的权益?为什么?4、甲厂生产某食品的历史以久,由于其食品的口味好,加上食品的装潢很受人喜爱,该食品在附近几个省市成为知名品牌。乙厂看到此形势,也用该食品的装潢,推出一种新食品。新食品名称与甲厂的不同,但普通消费者对此却容易发生误解,以为是同一厂家的产品。由此,甲厂的销售受到一定的冲击。问:(1)乙厂是否侵犯甲厂的商标权?为什么? (2)甲厂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5、王某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于1990年4月1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邮寄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请文件,邮戳日期为1990年4月1日,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收到该文件的日期为1990年4月6日。李某在北京于1990年4月2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直接递交一份与王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也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自考知识产权法知识点汇总总结

需要全部都考。例如南京大学需要考以下专业: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 、 英语(二)、 日语、 法语、俄语(任选 一门)

4 、法律文书写作

5 、公证与律师制度

6 、合同法

7、劳动法

8 、国际私法

9 、国际经济法概论

10 、 知识产权法

1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2 、公司法

13、保险法

14、房地产法

15、婚姻家庭法

16 、法律毕业论文(不计学分)

报考条件:凡国家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均可直接报考。

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法律系专业的学生其职业发展方向就是在转行时,大多数也选择在与“法”相关联的行业,或在企业任职做法律顾问、或做媒体的法制版编辑、记者等。

有的根据其个人性格特点、专业特长转换专业,在“法”岗位对其紧闭大门的时候,他们没有挤独木桥,而是独僻蹊径,在企业、公司的商务部任职,他们的专业知识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自身的价值也在实际应用中体现出来。

除了最后一道题,其他都是法条中直接涉及到的知识,建议你好好看下,对自己的提高也有帮助.

一般城市里都有自考书店,那里卖自考科目的小册子,只有巴掌大小,考试知识点一应俱全,就是为考生突击用的。我考《莎士比亚研究》《美学》等等全是靠它。

【知识产权法 刚好也做到这个,你一个一个发 给我多加点分哈1.知识产品,是指依靠知识而产生出的成果,例如商标、专利、版权等等。 知识产品进入市场后,一般是不会以完全的实物形式表现,而要通过对知识的转化、加工、生产,将知识固化在某种载体上,才能获得经济效益。2.作者:指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造,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3.音像制作者:将声音、形象或者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4.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中的题目:名词解释:(1)商标 (2)合理 一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 二 .合理使用 1. 在顾及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对叙述性词汇进行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尤其包括: 在符合工商业的诚实惯例的情况下(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参看 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 2.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行为。但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合理使用都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如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则不能对该作者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1) 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2)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 *** 上发表的讲话 三 作品 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见著作权)和主要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在有些国家,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也被作为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四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自考知识产权法有名词解释这道题吗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知识产权法学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1.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2. 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3.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4.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分类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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