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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自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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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自考知识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的必修课程。自考整体科目都有难度,主要还是要看个人努力的情况,认真复习备考,掌握学习方法,肯定能顺利毕业。 自考复习方法: 1.合理安排时间 早起半小时和晚睡半小时,加起来1个小时,这两段是较佳的记忆时间,各位小伙伴们可以利用这段“黄金时间”来记忆。另外也可以充分利用零碎时间复习。比如说用路上、车上、床上等零碎时间,这样会挤出更多的时间学习。 2.掌握大纲内容 首先我们要学会弄清考试大纲规定的学习内容和考核目标,然后根据考试大纲规定的不同能力层次的要求,结合考纲制定自己的学习规划。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掌握了考试大纲,就相当于掌握了整个考试的走势和难易程度。 另外我们也可以对照考试大纲进行查漏补缺,看看哪些知识点还没有复习扎实,抓紧时间夯实。 3.题量训练,分析考点 自考学习离不开课本,也离不开一定题量的训练。考前3天还要保证每天至少做一套权威模拟题,还要多翻翻先前做的历年真题及练习题,要重点关注当时做错的题目,不要留死角。 自考的考点设置虽然没有固定的规律可循,但从历年的真题中也能分析出一点点考点的分布。我们要以知识点的原理和内在联系为依据,对考点的解决方法中加入自己的想法形成思路。其实最重要的还是理解。 4.将知识点结构化 这个阶段我们在进行复习时应该注意把知识连点成线,连线成网。可以找张白纸,将相关知识点以提纲形式默背书写,再填写各种层次的知识点,类似于脑图的概念,然后再核对书本,重点将漏写或错误的知识点消化和记忆。 5.知识点要联系实际 复习时一定要立足于教科书,将凌乱的、分散的知识点置于具体事例上。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联想,有利于加深对本质和原因的认知,一举两得。要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理解知识点,深化记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全国2006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l.环境法所说的“环境”是指( ) A.人类环境 B.生境 C.人工环境 D.环境科学中所说的“环境” 2.当社会规律、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等不一致时,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 ) A.经济规律 B.自然规律 C.社会发展规律 D.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 3.我国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法律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D.《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4.在环境法中规定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依据的主要生态学规律是( ) A.“负载定额”律 B.“能流物复”律 C.“相生相克”律 D.“协调稳定”律 5.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很多国家的环境管理采取了( ) A.“先污染后治理”的措施 B.单纯治理的被动政策 C.综合防治的政策 D.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 6.“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提出这句话的文件是( ) A.《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 B.《东京宣言》 C.《里约热内卢宣言》 D.《北京宣言》 7.《城市规划法》规定,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城市、l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需要由( ) 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B.国务院备案 C.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D.报国务院审查同意 8.2003年7月I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的期限是( ) A.7天内 B.10天内 C.15天内 D.20天内 9.水资源费属于( ) A.开发使用费 B.补偿费 C.保护管理费 D.惩罚性收费 10.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 ) A.环保基础标准 B.环境质量标准 C.污染物排放标准 D.环境基准 ll.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 ) A.1年 B.2年 C.3年 D.20年 12.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 ) A.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B.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C.行业性排放标准 D.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l3.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 ( ) A.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B.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C.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D.浓度控制制度 1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 A.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B.由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C.由国家环保总局协商解决 D.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的法定期限是( ) A.必须在工程开工7日以前 B.必须在工程开工10日以前 C.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 D.必须在工程开工20日以前 16.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 ) A.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B.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依法申请行政调解 17.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属于( ) A.假农药 B.报废农药 C.劣质农药 D.禁用农药 18.放射性物质管理立法要控制的对象之一是( ) A.人工放射性辐射源及其物质 B.天然放射性辐射源 C.放射性物质 D.射线 19.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 A.应当缴纳闲置费 B.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 C.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组织恢复耕种 D.处以罚款 20.2002年l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 ) A.取水权 B.水资源 C.水交易权 D.用水权 21.《森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 ) A.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B.林业基金 C.育林费 D.森林植被恢复费 22.《渔业法》规定,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的部门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机关是( ) A.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24.在自然保护区中,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是( ) A.试验区 B.核心区 C.生态区 D.缓冲区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清 洁生产措施有( ) A.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B.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 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C.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D.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污染防治技术 E.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见的对象有( ) A.有关单位 B.专家 C.公众 D.政府机构 E.非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 27.《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 ) A.油类 B.工业废渣 c.城市垃圾 D.含热废水 E.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2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 责的原则。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包括( ) A.消费者 B.产品的生产者 C.销售者 D.进口者 E.使用者 29.我国的水资源保护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有( ) A.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B.用水许可原则 C.全面规划原则 D.综合利用原则 E.节约用水原则 30.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的原则有( ) A.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B.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C.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D.防风固沙 E.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31.可持续发展原则包含的内容有( ) A.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 B.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C.当代人与上代人之间的关系 D.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E.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32.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的模式有( ) A.宣言 B.议定书 C.附件 D.框架条约 E.决议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 34.简述破坏环境与资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5.简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措施。 36.简述国际环境合作的内容。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试述固体废物防治的“三化”原则。 38.试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9.位于A、B两省交界处的甲铝厂,距B省H县的乙、丙、丁3个乡5至25公里。甲厂于1994年建成投产,年产6万吨电解铝。在生产过程中,该厂排放出大量的含氟烟尘,由于厂里没有任何回收含氟烟尘的设备,氟化氢烟尘飘落到乙、丙、丁3个乡方圆35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对3个乡的12.9万亩耕地和22.3万亩草原造成了严重污染。据监测调查,3个乡地区大气中氟化物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6~3.2倍,土壤中氟的含量比对照点<39.位于A、B两省交界处的甲铝厂,距B省H县的乙、丙、丁3个乡5至25公里。甲厂于1994年建成投产,年产6万吨电解铝。在生产过程中,该厂排放出大量的含氟烟尘,由于厂里没有任何回收含氟烟尘的设备,氟化氢烟尘飘落到乙、丙、丁3个乡方圆35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对3个乡的12.9万亩耕地和22.3万亩草原造成了严重污染。据监测调查,3个乡地区大气中氟化物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6~3.2倍,土壤中氟的含量比对照点高出63~76.3毫克/公斤,粮食和牧草中氟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4~7倍。严重的氟污染引起乙、丙、丁等3个乡地区生态环境的全面恶化和人口素质的急剧下降。3个乡的儿童斑釉齿的发病率高达87.3%,被普查的30440人中,患有氟中毒症状的就有7529人,不少中青年农民因此而丧失了劳动能力。严重的污染危害,引起了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关注。国家环境保护局以及B省、A省环境保护局多次进行协调,但因种种原因未获成功。为消除污染,H县人民政府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底,H县人民政府不服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于A省高级人民法院。A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甲铝厂向H县赔偿94万元,4月11日,该厂交付了赔偿金。问题:(1)结合本案分析跨行政区(尤其是跨省级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产生的纠纷解决途径。(2)请指出本案中法院终审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40.2000年5月11日凌晨3时许,某外籍"海利"轮与我国某省海运公司所属的"金钱泉"轮在B市外东南海域处发生碰撞后,沉没在我国划定的经济鱼类保护区内,200多吨原料油漏出,大面积污染了渔场及附近海岸,同时船内载的有毒有害化学品也污染了海域,并有潜在污染威胁。事故发生后,B市港务监督部门作出对"海利"轮残骸打捞、清除污染源和赔偿B市渔民协会因污染所受损失的三项决定。"海利"轮船东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污染赔偿额提出异议。B市渔民协会在索赔要求两年多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也于2002年10月31日向当地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沉船污染渔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负责清除污染源,排除沉船障碍物。问题:(1)请指出本案的中方哪些主体有权向该外籍轮船提出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其主要的请求是什么?(2)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海洋油污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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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保护法重点知识

第十七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 一、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危害 固体废物的概念 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 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 废物往往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常常被科学家和再利用者们看作是“放错地点的原料”。 按照固体废物的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无机废物。 按照他们的形状可以分为固态废物(颗粒状、粉状、块状废物等)和半固态废物(如泥状废物、污泥等)。 按照它们的危害程度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 从管理的角度还可以将它们按来源分为矿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农业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概念采用了概括性和列举性的解释。 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作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要控制和防治产生污染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上述分类中的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危害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固体废物污染主要是指固体废物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后才直接或间接对人类以及环境要素所产生的危害。 在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方面, 首先,大量的固体废物会因堆放而占用土地以及造成土壤污染。 其次,固体固体废物还会污染水体和大气。 再次,固体废物如果堆置不当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发生尾矿或粉煤灰库坝冲决泛滥。 此外,固体废物中的危险废物污染危害是的,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性废物最容易造成即时性的严重灾害,而具有毒性或者潜在毒性的废物也会造成持续性的危害。 我国目前对固体废物的处置还处于低水平阶段。 全国目前已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近年来,因塑料包装物用量迅速增加,由此而导致的所谓“白色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 在对固体废物污染进行控制的技术和政策方面对固体废物采取减少产生、回收以及再利用,对于目前不可能进行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主要方法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开展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实行最终处置。 我国最早对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方式,是开展对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1956年12月在国务院批转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中首次对矿产资源资源实行综合勘探、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和措施作出了规定。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全面地开展了有关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管理工作。 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起草制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法律。199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节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规定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原则。 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对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则,简称“三化”原则。 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 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 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的原则,其各个环节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但减量化是基础,根本措施是实行“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实现了减量化就相应实现了资源化和无害化。同时,实现减量化必须以资源化为依托,资源化可以促进减量化、无害化的实现,无害化又可以实现和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因此,在具体措施方面,也不能将它们截然分开。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的原则。 在固体废物的政策措施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以通过规定国家鼓励的方式来贯彻“三化”原则的。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交易销纳的农用薄膜等。 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 ⒉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 是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这通常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第15条到第19条对贯彻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原则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 首先,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并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物。 最后,对于可能成为固体废物的产品的管理,规定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销纳的包装物。 ⒊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该法所要管制的固体废物采取了概括性的规定,该法主要列举和规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三类固体废物造成环境的污染。 其中对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环境防治采取一般性的管理措施,而对危险废物则规定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此外,该法还将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列为防治对象。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 人民政府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的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⑴环境保护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⑵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所谓“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目前,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 ⑴界定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⑵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⑶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⑷建立专用贮存设施、场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并且,在限期内新产生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对于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 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自建 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如果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要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规范 关闭、闲置、拆除,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对固体废物转移的控制 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 从固体废物的转移范围是否遗址国境来划分,可以将固体废物的转移分为境内、过境、越境转移三种。 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禁止进口。 申请进口者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利用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对于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规定 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关于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所谓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等。 特别规定: 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47类 识别标志制。 一般而言,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上除了要标注明显具有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外,还应当简要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 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 从事收集、贮存、鼾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 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对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还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于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使其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这也被称为“行政代处置”。有关的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予以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有关危险废物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强制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是指环境保护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中处于优先地位,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必须与环境效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对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对已产生的污染积极进行治理;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保护法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如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三)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广大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还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的权利,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四)污染者担责原则

污染者担责原则是确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危害后果和不利影响的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

1、污染者付费:排污者承担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

2、利用者补偿:开发利用资源者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3、开发者保护: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

4、破坏者恢复: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恢复整治环境资源的义务

5、致损者赔偿:追究造成损害者的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环境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的具体内容:

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扩展资料:

1、制定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

2、制定时间: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历史版本:

七届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化学自考知识点

本大纲对应教材版本为:《环境监测》(第五版),奚旦立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高纲1840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28525 环境分析与监测河海大学编(2020年)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一)课程性质和特点《环境分析与监测》是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基础专业课程,它的特点是包括了化学、分析化学和生态学等多学科交叉的一门课程。本课程系统地介绍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基本方法。本课程在内容上分为理论和实验两部分。理论部分共10章,第1章是绪论,介绍了环境监测的目的、分类和环境标准。第2章是水和废水监测,介绍了水质污染与监测的目的、方案、样品采集、保存和预处理技术以及监测项目的种类和分析方法。第3章是空气和废气监测,介绍了空气污染的基本知识,空气污染监测的目的、样品采集方法和仪器以及监测项目的种类和分析方法。第4章是固体废物监测,介绍了固体废物基本知识、样品采集和制备方法以及监测项目的种类和分析方法。第5章是土壤质量监测,介绍了土壤基本知识、监测方案、样品采集和预处理方法以及监测项目的种类和分析方法。第6章是环境污染生物监测,介绍了生物监测的目的、样品采集方法以及监测项目的种类和分析方法。第7章是物理性污染监测,介绍了噪声的基本知识、监测仪器、标准和监测方法。第8章是遥感监测,介绍了遥感监测的基本知识、监测仪器、监测对象、标准和监测方法。第9章是环境污染自动监测,介绍了自动监测与简易监测的技术。第10章是环境监测管理和质量保证,介绍了质量保证的意义和内容,包括数据的处理和表述、标准方法、标准物质以及标准化管理的内容。实验部分包括17个实验内容,其中水监测项目11个、气监测项目2个以及噪声、土壤、固体废物和头发中含汞量的测定各1个。通过学习应考者可以了解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掌握环境监测的基本技术和基本方法,并能够应用在具体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中,为环境监测工作和研究的发展培养专业人才。(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考者应达到以下要求:1、了解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和研究中的重要性;2、理解各种监测方法的原理、质量保证的意义,并且掌握其基本内容;3、掌握样品的采集、预处理和分析技术等有关内容;4、熟练掌握环境监测中常见术语的名称和意义。(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本课程的前修课程是化学(无机、有机和分析)、仪器分析,环境微生物学。这三门课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各种监测方法的原理,掌握各种监测技术。可以更好地掌握环境监测在工作和研究中的具体应用。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第1章 绪论(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介绍了环境监测的目的、分类和环境标准。(二)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和研究中的重要性,掌握环境标准的概念。(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1、领会:环境监测的分类。2、掌握:环境监测的目的和特点。3、熟练掌握:环境标准的概念。点击下载:28525 环境分析与监测(高纲1840)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内蒙古环境工程专业自考课程有: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环境化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工程导论、环境规划与管理、水污染控制工程、环境法学、环境分析与监测、英语(二)、工程制图、工程经济、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创业学、环境问题案例分析(实践)、物理污染控制技术、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践)、环境影响评价(实践)、环境工程毕业论文、水污染控制工程(实践)、环境分析与监测(实践)。 自考考前复习 第一,先用选择题的答案来积累知识点先老老实实把选择题、填空题,对应着答案,看(阅读),只求眼熟,不求背,一开始也背不上来吧。所以就这样看3次,记忆自然会出来。等你对10份卷子的知识点都形成了记忆,看到题目就能知道答案时,其实你已经有一个基本的知识系统了!这样比漫无目的去看课本积累知识点来得快。 第二,用计算题的答案来总结出解题步骤计算题,对着答案,看。把考点相同的题目抄到一起、不同的也抄下来、积累、总结。这样你就知道了,从xxxx年到xxxx年,计算题大概就是这几类,每一类的解题步骤是怎样的(这些步骤很重要必须记住)。然后就时常反复地按照你抄好的归类去看,也可以多抄几遍答案,尽可能记住有多少个类型题,而每个类型题又是按什么步骤答的。看到没有,计算题一点也不费力,就是考试的时候,把记忆的步骤默写上去,再套上考试题目的数据,自己算一遍而已。这完全比你看书本的公式,然后自己鼓捣怎么计算要快得多。 第三,用简答题的答案来补充、扩展、巩固知识点文字类的题也是一样的,相同的归纳,不同的也背下来,知道从xxxx年到xxxx年的文字类的题考了哪些,你不可能每一题都能背熟,但原则就是背得越熟越好、越多越好。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环境资源保护法自考重点知识点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章名】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章名】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治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到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章名】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是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1.自然环境保护2.地球生物保护3.资源保护制度(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等可再生资源)4.防止污染5.全球环境问题

环境保护数据你可以直接在中国环境保护数据库里面查到相关的数据,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环保的新闻等等。但整体来说还是太宽泛了,你是想要国内的数据还是想要国际的粗略统计呢?另外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的差别也很大,环境保护的重点在于绿化面积和碳排放量,资源保护的重点在于资源利用率和资源储量,而且一般开采资源就伴随着环境破坏。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是指环境保护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中处于优先地位,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必须与环境效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对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对已产生的污染积极进行治理;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保护法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如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三)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广大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还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的权利,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四)污染者担责原则

污染者担责原则是确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危害后果和不利影响的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

1、污染者付费:排污者承担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

2、利用者补偿:开发利用资源者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3、开发者保护: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

4、破坏者恢复: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恢复整治环境资源的义务

5、致损者赔偿:追究造成损害者的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环境资源保护法自考重点知识

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几个基本原则。

校解析答案: (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要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于现代化建设过程之中。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贯彻这一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同时,还要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多数国家确认了由污染者来承担两项费用,即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我国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以及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来保证该原则的贯彻实施。

(4)公众参与原则是要把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主基础上,把 *** 、企业的环境管理活动和法律的执行建立在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参与、监督的基础上。该原则以“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环境权”为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我是自考本科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10月考期成绩出来了,《英语(二)》61分,《财务管理学》71分,《企业管理咨询》77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68分。

谢谢於迎春老师,一开始接触《英语(二)》时,感觉看书很吃力,因为7年了,一直都没有再接触英语,后来报了网课,是您唤醒了沉睡多年的英语记忆,慢慢的回忆起曾经的知识,让我慢慢的有了考这门课的信心,2013年11月15日,江苏自考成绩公布,《英语(二)》76分飘过,终于结束了全部的自考课程,感慨,真的不容易啊!

环境保护数据你可以直接在中国环境保护数据库里面查到相关的数据,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环保的新闻等等。但整体来说还是太宽泛了,你是想要国内的数据还是想要国际的粗略统计呢?另外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的差别也很大,环境保护的重点在于绿化面积和碳排放量,资源保护的重点在于资源利用率和资源储量,而且一般开采资源就伴随着环境破坏。

资料如下:自然环境保护,地球生物保护,资源保护制度,防止污染,全球环境问题。

1、自然环境保护

为了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对山脉,绿水,蓝天,大海,丛林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自采矿或滥伐树木, 尽量减少乱排(污水)乱放(污气)、不能过度放牧、不能过度开荒、不能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不能就会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等等。

这个层面属于宏观的,主要依靠各级政府行使自己的职能、进行调控,才能够解决。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需要人人都做到。

2、地球生物保护

包括物种的保全,植物植被的养护,动物的回归,维护生物多样性,转基因的合理、慎用,濒临灭绝生物的特殊保护,灭绝物种的恢复,栖息地的扩大,人类与生物的和谐共处,不欺负其他物种等等。

3、资源保护制度

我国资源环境保护法制度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在受到人们的普遍的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4、防止污染

防止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化学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气、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污染物,生产和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5、全球环境问题

包括: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危害,森林锐减,土地碱化,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白色污染。

扩展资料:

环境保护的纪念日

1、国际湿地日

每年的2月2日为国际湿地日。根据1971年在伊朗拉姆萨尔(RAMSAR)签定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湿地是指“长久或暂时性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不超过6米的水域”。

湿地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是禽类的生息和迁徙有重要的作用。

2、世界水日

1993年1月18日,第四十七届联合国大会做出决议,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决议提请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在这一天开展一些活动,以提高公众意识。从1994年开始,中国政府把“中国水周”的时间改为每年的3月22日至28日,使宣传活动更加突出“世界水日”的主题。

3、世界气象日

1960年,世界气象组织把3月23日定为“世界气象日”,以提高公众对气象问题的关注。

4、地球日

1969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参议员盖洛德纳尔逊提议,在美国各大学校园内举办环保问题的讲演会。不久,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丹尼斯海斯将纳尔逊的提议扩展为在全美举办大规模的社区环保活动,并选定1970年4月22日为第一个“地球日”。

当天,美国有2000多万人,包括国会议员、各阶层人士,参加了这次规模盛大的环保活动。在全国各地,人们高呼着保护环境的口号,在街头和校园,游行、集会、演讲和宣传。随后影响日渐扩大并超出美国国界,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的积极响应,最终形成为世界性的环境保护运动。

4月22日也日渐成为全球性的“地球日”。每年的这一天,世界各地都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环保活动。

5、世界无烟日

1987年世界卫生组织把5月31日定为“世界无烟日”,以提醒人们重视香烟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保护

环境与资源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含以下含义(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的法律规范(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被破坏和环境被污染来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资源的管理,比如控制能源消耗,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以及有效利用可再生资源。其次,我们应该加强环境保护,比如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减少垃圾的产生,以及植树造林。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社会环境的保护,比如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建立环境保护法规,以及加强环境教育。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有效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比如,我们应该加强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改善环境质量,以及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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