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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行政自考名词解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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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行政自考名词解释总结

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条件!(1)除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应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2)应能熟练运用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挖掘潜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承担的使命是:(1)社会使命:“扶弱济贫”,以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2)专业使命:“助人自助”,即或为处于困境中的个人、家庭、群体、社区提供专业服务和支援;或通过专业服务,整合社会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困难人群走向“自救、自立、自助和自强”。通过扮演引导者角色、专家的角色、社会治疗角色、计划者角色等帮助人们发现问题,并采取解决问题的行动,缓解由于竞争、压力产生的紧张及冲突。

社会工作行政主要内容涉及社会福利,故社会工作行政也可称之为社会福利行政,故社会工作行政主管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如卫生,教育,司法等。

社会工作者一般每年的报名时间都在3至4月,考试时间在6月份,要考社工证去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报名需要满足不同的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社工证是从事社会工作必不可少的敲门砖,在有些地方有社工证的求职者很有可能免笔试或者笔试加分。

在很多社工项目的专业人员配置要求,都需要看你是否持证,持证才能算专业人员。同时在有些社会服务机构,持有社工证的社工师在社区参加工作后会发放补贴。而在深圳,持证上岗,社工平均工资标准是上万月薪。

社工证考试在哪报名:

1、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的官网,登录之后跳出的页面,先点击学历信息维护,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提交完后如果点击进入网上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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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行政知识要点

社会工作行政是社会工作间接的实务方法,强调社会服务机构的运作过程,包括目标、政策、人事、管理、服务和评估,而有效的行政则能使服务呈现不同的效应。下面由我为大家提供社会工作行政知识要点,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1、社会工作行政:是社会工作间接的实务方法,强调社会服务机构的运作过程,包括目标、政策、人事、管理、服务和评估,而有效的行政则能使服务呈现不同的效应。

基德尼夫:社会工作行政是将社会政策转化为社会服务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双向的,一是将社会政策变为具体服务;二是积累经验,以建议修订社会政策。

斯基德莫尔:社会工作行政是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将机构政策转换成服务的行动过程。包括执行者、团队成员间的关系。最常用的方法为计划、组织、人事、指导、控制等活动。

2、社会工作行政的功能:a将社会政策变为社会服务行动;b合理运用资源,促进有效服务;c总结社会政策的执行经验,提出修订建议。

3、社会服务:是一系列有组织的活动,通过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努力来实现社会政策。

4、社会服务策划:就是在没有采取实际行动前所进行的计划工作,是把目前的情况与将来的理想联结起来,带领个人和组织向理想的方向前进。

5、策划工作可分为三大类:⑴管制性策划是以监管行为为主,目的在于减少偏差和统一的行动。⑵指导性策划是通过指导要求下属或执行部门发挥所长,是非强迫性的。⑶分配性策划的重点是根据计划的标准去分配资源。

6、社会服务策划形式:战略性策划、方案发展策划、问题解决策划、创新策划。

7、社会服务方案策划:是运用理性的方法,通过清除了解服务机构的工作理念、政策、资源和发展方向从而确立服务目标,并从多个服务工作方案中选取一个最理想的工作策略,然后根据社会需要分配和动员资源,在推行服务的过程中能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服务的运作过程。服务的推行可分三部分:计划、执行和评估。

8、社会服务方案策划分四个阶段:⑴问题的认识和分析阶段:问题认识和分析(两种认识方法:一是“问题认识工作表”。方案策划者应认真考虑的几个问题:人们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问题在哪发生?谁受这个问题影响?这个问题何时发生?人们对这个问题的感受程度如何?二是“分支法”。首先确定要解决的全面性问题,其次列明形成这个问题的“明确问题”,再次逐一列明造成这些明确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需要评估(界定危机人口、目标对象人口、求助者或受影响的人口)

⑵目标制定阶段:界定总目标和影响性目标、建立目标的优先次序

⑶方案安排阶段:制定各种可行性方案、选择理想的可行性方案(“筛选标准”:一是效率;二是效果;三是可行性;四是重要性;五是公平;六是附加结果)、决定资源需求和争取资源、制定行动计划

⑷考虑服务的评估:过程评估和效果评估

9、社会服务机构:通常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兴办的,通过社会福利从业人员,包括专业社会工作者、半专业的服务人员、辅助工作人员等,为特定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

10、社会服务机构的.性质:①非营利性②有明确和清晰的使命、宗旨、目标、服务重点和服务承诺、服务策略③主要功能是提供专业的福利服务。

11、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

A、一般类型(依据政府、政府和第三部门交叉、第三部门的标准):⑴政府主管社会保障事务的行政机构:①独立的社会福利行政主管机关,如澳大利亚家庭与社区服务部;②社会福利与卫生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的健康与人群服务部;③社会福利与劳工合并的行政机关,如德国;④社会福利、卫生、劳工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如日本、法国;⑤社会福利与其他公共行政职能混合的行政主管机构,如我国的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⑵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的机构。

B、中国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政府、群团组织(工青妇、老龄委、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主要承担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任务,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公益服务,如儿童福利院、救助站;公益二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如普通高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公益三类: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社会服务类民间组织(政府支持的民间组织;纯民间组织;契约型社会工作服务组织)。

在中国,事业单位分:行政支持类、社会公益类、经营开服务类 三种。

12、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结构类型:

⑴一般结构类型:①直线式②直线叁谋式③职能式。⑵团队式结构:①问题解决型团队②跨专业团队

13、社会服务机构的运作:

⑴授权:①授权任务;②授予权力;③对所授权力进行明确的限制。⑵协调:分程序性协调(在活动设计过程中)和工作性协调(在服务进行过程中)⑶沟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同事间协调、向公众交代)

14、我国对志愿者的定义:志愿者是指那些没有报酬,到公立或志愿服务组织自由奉献的人们,他们从事各种类型的社会福利服务。(身份要素包括:①根据自由的意愿作选择②不计金钱财物的酬赏③以具体的行动参与、投入④所作所为是满足社会的需要。)

15、有效的志愿者管理应依循八个步骤:⑴需要评估与方案规划(志愿者评估/动机评估、机构本身评估[组织评估:利益、风险]、服务对象评估)、⑵工作发展与工作设计(撰写“志愿服务工作说明书”,明确工作任务、技能和工作成果)、⑶招募、⑷面谈与契约、⑸迎新说明与训练(意义、技巧、信息)、⑹督导与激励、⑺奖励表扬、⑻评估(志愿者、机构)。

16、社会服务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①政府资助②民间捐助③商业交易

17、社会服务机构筹资方式:①项目申请;②私人恳请与电话劝募;③特别事件筹资活动:重大灾害、记者会、研讨会、展览会

18、社会工作督导的对象:①新进入社会服务机构的工作者②服务年限较短、经验不足的初级社会工作者③社会服务机构实习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④社会服务机构的非正式人员,主要是志愿者。督导类型:①师徒式②训练式③管理式④咨询式。

19、督导的功能: ①行政②教育③支持

20、督导的内容:

⑴行政性督导的内容:①社会工作者的招募和选择;②安置和引导工作人员;③工作计划与分配;④工作授权、协调与沟通;⑤工作监督、总结和评估;⑥督导者扮演多种角色(缓冲器角色、倡导者角色、机构变迁推动者)。

⑵教育性督导的主要内容:①教导有关“服务对象群”的特殊知识;②教导“社会服务机构”的知识;③教导有关“社会问题”的知识;④教导有关“工作过程”的知识;⑤教导有关“工作者本身”的知识;⑥提供专业性“建议和咨询”。

⑶支持性督导的内容:①协助被督导者适应和处理工作中带来的挫折、不满、失望、焦虑等情绪;②给予关怀和支持,使工作者在工作中有安全感,并愿意尝试新工作;③协助被督导者发现工作成效,并能自我欣赏;④给予被督导者从事专业的满足感和价值感,促进其对专业的认同。

社会工作行政自考名词解释汇总

社会工作行政是指政府的社会工作机构,社会的福利保障组织对社会福利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实施社会政策,满足人民各类福利需求的活动。其中的含义是指定、执行、实施社会政策,提高服务机构的工作效率及服务品质。中国的社会工作行政组织主要是民政部门以及劳动、卫生部门。

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条件!(1)除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应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2)应能熟练运用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挖掘潜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承担的使命是:(1)社会使命:“扶弱济贫”,以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2)专业使命:“助人自助”,即或为处于困境中的个人、家庭、群体、社区提供专业服务和支援;或通过专业服务,整合社会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困难人群走向“自救、自立、自助和自强”。通过扮演引导者角色、专家的角色、社会治疗角色、计划者角色等帮助人们发现问题,并采取解决问题的行动,缓解由于竞争、压力产生的紧张及冲突。

1.社会工作行政的含义社会工作行政是社会服务机构的行政人员,在专业价值观和专业理论的指导下,有效整合利用社会资源,通过社会服务机构内部实施的计划、组织、执行与管理、评估等,实现机构高效运转、输出社会服务的过程。2.社会工作行政的特征(1)价值导向性。(2)目标、策略的不确定性。(3)介入过程的持续动态性。(4)资源运用的协调性、合作性和依赖性。(5)领导与管理者素质的综合性。3.社会工作行政的功能(1)将社会政策变为社会服务行动。(2)合理运用资源,促进有效服务。(3)总结社会政策的执行经验,提出修订建议。4.社会工作行政的一般程序(1)组织分析。(2)方案策划。(3)人力组织。(4)效能发挥与资金运作。(5)评估总结。

社会工作行政自考名词解释

社会工作是秉持利他主义价值观,以科学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专业方法,帮助有需要的困难群体,解决其生活困境问题,协助个人及其社会环境更好地相互适应的职业活动。这一定义指出,社会工作本质上是一种职业化的助人活动,其特征是向有需要的人特别是困难群体提供科学有效的服务。社会工作以受助人的需要为中心,并以科学的助人技巧为手段,以达到助人的有效性。

陈良瑾等人认为:社会工作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助人自助的专业性社会服务工作,也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和专门的职业。社会工作是为帮助人们满足那些仅凭个人努力无法满足的需求而采取的各种有组织的做法;它视受助者为积极能动的主体,而不只是被动消极的客体;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运用专业的方法使受助者发挥潜能以自已解决自己的问题;它是一门以现代科学所提供的知识为基础的应用性社会科学。

社会工作行政主要内容涉及社会福利,故社会工作行政也可称之为社会福利行政,故社会工作行政主管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如卫生,教育,司法等。

社会工作者一般每年的报名时间都在3至4月,考试时间在6月份,要考社工证去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报名需要满足不同的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社工证是从事社会工作必不可少的敲门砖,在有些地方有社工证的求职者很有可能免笔试或者笔试加分。

在很多社工项目的专业人员配置要求,都需要看你是否持证,持证才能算专业人员。同时在有些社会服务机构,持有社工证的社工师在社区参加工作后会发放补贴。而在深圳,持证上岗,社工平均工资标准是上万月薪。

社工证考试在哪报名:

1、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的官网,登录之后跳出的页面,先点击学历信息维护,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提交完后如果点击进入网上报名。

2、然后会出现相关学历和学位信息正在线上审核的提示,但一般上午提交下午就能审核好,审核好之后在点击网上报名。

3、进入社工证报名页之后,点击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然后会出现不同地区的报考,选择自己要报的地区。

4、选填完报名地区后会出现报考须知,审阅完之后点击已知晓即可,再填写相关报名信息。最后会出现签署承诺书的界面。

5、最后网上缴费,就完成社工证报名流程了。

社会工作行政知识要点

社会工作行政是社会工作间接的实务方法,强调社会服务机构的运作过程,包括目标、政策、人事、管理、服务和评估,而有效的行政则能使服务呈现不同的效应。下面由我为大家提供社会工作行政知识要点,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1、社会工作行政:是社会工作间接的实务方法,强调社会服务机构的运作过程,包括目标、政策、人事、管理、服务和评估,而有效的行政则能使服务呈现不同的效应。

基德尼夫:社会工作行政是将社会政策转化为社会服务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双向的,一是将社会政策变为具体服务;二是积累经验,以建议修订社会政策。

斯基德莫尔:社会工作行政是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将机构政策转换成服务的行动过程。包括执行者、团队成员间的关系。最常用的方法为计划、组织、人事、指导、控制等活动。

2、社会工作行政的功能:a将社会政策变为社会服务行动;b合理运用资源,促进有效服务;c总结社会政策的执行经验,提出修订建议。

3、社会服务:是一系列有组织的活动,通过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努力来实现社会政策。

4、社会服务策划:就是在没有采取实际行动前所进行的计划工作,是把目前的情况与将来的理想联结起来,带领个人和组织向理想的方向前进。

5、策划工作可分为三大类:⑴管制性策划是以监管行为为主,目的在于减少偏差和统一的行动。⑵指导性策划是通过指导要求下属或执行部门发挥所长,是非强迫性的。⑶分配性策划的重点是根据计划的标准去分配资源。

6、社会服务策划形式:战略性策划、方案发展策划、问题解决策划、创新策划。

7、社会服务方案策划:是运用理性的方法,通过清除了解服务机构的工作理念、政策、资源和发展方向从而确立服务目标,并从多个服务工作方案中选取一个最理想的工作策略,然后根据社会需要分配和动员资源,在推行服务的过程中能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服务的运作过程。服务的推行可分三部分:计划、执行和评估。

8、社会服务方案策划分四个阶段:⑴问题的认识和分析阶段:问题认识和分析(两种认识方法:一是“问题认识工作表”。方案策划者应认真考虑的几个问题:人们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问题在哪发生?谁受这个问题影响?这个问题何时发生?人们对这个问题的感受程度如何?二是“分支法”。首先确定要解决的全面性问题,其次列明形成这个问题的“明确问题”,再次逐一列明造成这些明确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需要评估(界定危机人口、目标对象人口、求助者或受影响的人口)

⑵目标制定阶段:界定总目标和影响性目标、建立目标的优先次序

⑶方案安排阶段:制定各种可行性方案、选择理想的可行性方案(“筛选标准”:一是效率;二是效果;三是可行性;四是重要性;五是公平;六是附加结果)、决定资源需求和争取资源、制定行动计划

⑷考虑服务的评估:过程评估和效果评估

9、社会服务机构:通常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兴办的,通过社会福利从业人员,包括专业社会工作者、半专业的服务人员、辅助工作人员等,为特定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

10、社会服务机构的.性质:①非营利性②有明确和清晰的使命、宗旨、目标、服务重点和服务承诺、服务策略③主要功能是提供专业的福利服务。

11、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

A、一般类型(依据政府、政府和第三部门交叉、第三部门的标准):⑴政府主管社会保障事务的行政机构:①独立的社会福利行政主管机关,如澳大利亚家庭与社区服务部;②社会福利与卫生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的健康与人群服务部;③社会福利与劳工合并的行政机关,如德国;④社会福利、卫生、劳工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如日本、法国;⑤社会福利与其他公共行政职能混合的行政主管机构,如我国的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⑵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的机构。

B、中国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政府、群团组织(工青妇、老龄委、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主要承担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任务,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公益服务,如儿童福利院、救助站;公益二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如普通高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公益三类: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社会服务类民间组织(政府支持的民间组织;纯民间组织;契约型社会工作服务组织)。

在中国,事业单位分:行政支持类、社会公益类、经营开服务类 三种。

12、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结构类型:

⑴一般结构类型:①直线式②直线叁谋式③职能式。⑵团队式结构:①问题解决型团队②跨专业团队

13、社会服务机构的运作:

⑴授权:①授权任务;②授予权力;③对所授权力进行明确的限制。⑵协调:分程序性协调(在活动设计过程中)和工作性协调(在服务进行过程中)⑶沟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同事间协调、向公众交代)

14、我国对志愿者的定义:志愿者是指那些没有报酬,到公立或志愿服务组织自由奉献的人们,他们从事各种类型的社会福利服务。(身份要素包括:①根据自由的意愿作选择②不计金钱财物的酬赏③以具体的行动参与、投入④所作所为是满足社会的需要。)

15、有效的志愿者管理应依循八个步骤:⑴需要评估与方案规划(志愿者评估/动机评估、机构本身评估[组织评估:利益、风险]、服务对象评估)、⑵工作发展与工作设计(撰写“志愿服务工作说明书”,明确工作任务、技能和工作成果)、⑶招募、⑷面谈与契约、⑸迎新说明与训练(意义、技巧、信息)、⑹督导与激励、⑺奖励表扬、⑻评估(志愿者、机构)。

16、社会服务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①政府资助②民间捐助③商业交易

17、社会服务机构筹资方式:①项目申请;②私人恳请与电话劝募;③特别事件筹资活动:重大灾害、记者会、研讨会、展览会

18、社会工作督导的对象:①新进入社会服务机构的工作者②服务年限较短、经验不足的初级社会工作者③社会服务机构实习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④社会服务机构的非正式人员,主要是志愿者。督导类型:①师徒式②训练式③管理式④咨询式。

19、督导的功能: ①行政②教育③支持

20、督导的内容:

⑴行政性督导的内容:①社会工作者的招募和选择;②安置和引导工作人员;③工作计划与分配;④工作授权、协调与沟通;⑤工作监督、总结和评估;⑥督导者扮演多种角色(缓冲器角色、倡导者角色、机构变迁推动者)。

⑵教育性督导的主要内容:①教导有关“服务对象群”的特殊知识;②教导“社会服务机构”的知识;③教导有关“社会问题”的知识;④教导有关“工作过程”的知识;⑤教导有关“工作者本身”的知识;⑥提供专业性“建议和咨询”。

⑶支持性督导的内容:①协助被督导者适应和处理工作中带来的挫折、不满、失望、焦虑等情绪;②给予关怀和支持,使工作者在工作中有安全感,并愿意尝试新工作;③协助被督导者发现工作成效,并能自我欣赏;④给予被督导者从事专业的满足感和价值感,促进其对专业的认同。

自考行政法学名词解释总结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来有效地规范、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2.监督: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违法或滥用的目的。

3.保护: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概念特征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内涵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1]责任概念“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2]果。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生效要件主体合法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 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该行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由于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内容合法内容合法要求: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A.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4.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5.符合法定形式6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职权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自我授权,更不得越权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仅要受到授权、职权限制,而且要受到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原则的限制。同时,行政主体不得滥用职权。形式合法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为相对人所知晓,这种载体就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法律从严格执法和保护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往往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作出严格的规定,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书面形式或必须是特定意义的符号。如果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形式,则构成违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行政行为公开、公正、效率等原则以及为确保上述原则的实现而确立的情报公开制度、调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听证制度、案卷制度、时效制度等。历史渊源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中国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最终确立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该法亦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一定义虽遭到学界诸多诟病,但从中引申出的法律特征却与行政处分概念基本一致,即强调具体行政行为的“针对具体个案”、“对外发生效力”、“单方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等要素。行政法学理论也视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法学、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与行政处分概念相似。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未直接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但通过对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奖惩、任免行为的排除,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使其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事实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而且包括双方行为;不仅包括侵益性行为,而且包括赋权性行为;不仅包括刚性行为,而且包括柔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努力旨在扩大中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尚未达致“广泛地打开诉讼之门”的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均未纳入受案范围),但在客观上反映了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德国法为师的一贯立场。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7.行政行为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8.行政行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9.行政行为以其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行为失效无效撤销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 为查出有一般违法情形而由有权机关给予撤销并使之失去法律效力。中国学者姜明安根据外国有关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归纳了以下几种情形下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不可能实施的行为;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除此之外的违法行政行为则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了。废止行政行为的废止,有学者又称为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如果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将会不合时宜且可能与法律相冲突,从而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终止行政行为的效力。行为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3]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是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各人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6.以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参与意思表示的作用为标准司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档案违法现象的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的行为;双力(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与农民签订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的行为。除了以上的分类外,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同一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归不同的类型,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既是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还是单方行政行为。告知生效告知,指行政主体应履行告知义务,以便让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告知之时,并不是指告诉之时,而是指受告知人即相对人知悉、知道之时。在中国法律中的表述一般为“收到通知之日”。但是,收到通知之时,必须是相对人或相对人所委托的人收到通知之时。否则,不能视为已经告知,行政行为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告知之时生效,意味着行政行为只有在告知相对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能对所告知的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以告知的内容为限度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在没有告知时,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真正知道之时起生效。在张培荣诉阿克苏地区公安处案中,原告于1992年7月25日因与税务人员发生冲突而被阿克苏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送进了行政拘留所。7月29日,阿克苏市公安局向原告送达了拘留10日的裁决书,并告知原告可在5日内向被告申诉(申请复议)。原告于当日书写了申诉材料后,交给了派出所民警。该民警未将原告的申诉材料递交被告。原告于8月9日被释放后,又于当日向被告提出申诉。被告认为原告的申诉已超过时效,决定不予受理。法院经审理,撤销了被告的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在该案中,阿克苏市公安局的拘留行为是在7月25日作出的。对此,原告也是明知的。因此,该拘留行为从7月25日起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但仅以该行为内容为限度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在该行为中,并未包含复议申请权和诉权等内容,因而也不能以此内容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复议申请权是阿克苏市公安局在7月29日告知原告的。因此,这一项内容只能从7月29日起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告知之时是以行政行为的成熟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告知必须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的告知,是把行政行为告诉相对人,让相对人知道其内容。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就没有可告知的内容,最多只能是对可能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非正式允诺或预测,或者是在程序中尚未最终确定的意志表达。在刘某诉某乡人民政府案中,刘某(男)与王某(女)夫妇系再婚。再婚前,王某与前夫已生育一女,离婚时判归前夫抚养。1991年初,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告诉王某,在够间隔年龄后可再生一胎。1991年11月16日,王某生育一女。为此,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准生证为由,对原告作出了罚款决定。该案中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的答复,只能理解为如果原告具备条件后提出申请的话将得到批准的允诺,而不能视为一个将来要颁发的准生证的告知。附款生效在传统行政法上,附款是指为了限制行政行为的效果而在意思表示的主要内容上附加的从属性意思表示,包括条件、期限、负担和撤销权的保留。但是,近来日本学者认为,附款是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在法律既定事项之外的附加。在这里,为了表述上的方便性,我们采用传统学说。行政行为的效力发生于告知之时,是一般原则。但这项一般原则无法适用于所有情况。有些行政行为具有特殊性,因而需要其他生效规则加以补充。这项补充规则就是附款。附款的主要任务之一就在于解决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问题。因此,除了告知之时外,行政行为的效力还可以发生于附款规定之时。据笔者对1999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湖北版)》的统计,在湖北省物价局该年度所作的行政行为中,只有约1%的行政行为是以告知之时为生效时间的,其他行政行为都是以附款规定之时为生效时间。当然,这一现象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主体所作的成千上万的行政行为中,不一定具有普遍代表性。这是因为,这类行政行为几乎都是应申请行政行为,并且据称该局今后也将以告知生效为原则。但是,这也反映了中国行政行为生效时间的现实,即附款规定之时生效是行政行为生效的重要制度之一。附款规定之时,即为行政行为附款中所定法律事实发生之时。法律事实的发生,有时是事先能够确定或预定的,有时则是事先无法完全预定的。例如,《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角鲨烯胶丸、龙珠软膏、小儿广朴止泻口服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规定:“以上价格从1999年9月30日起执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等杂志定价的批复》规定:“上述定价从2000年第一期起执行”。这些行政行为所指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都是确定的。以不确定法律事实之发生为行政行为生效时间的情况不是很多,但还是存在的。《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荆门热电厂现行实际上网电价的函》规定:“在长源公司完成对荆门热电厂的收购后,请你公司按此价格收购该电厂的电量”。在这里,长源公司完成对荆门热电厂收购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在王某不服白杨税务所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案中,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是,处申请人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30元,“税款待回乡后清缴”。这里的“待回乡后”,也是一个时间不确定的法律事实。但是,只要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事实一发生,行政行为即告生效。受领生效笔者在以往的著作中认为,在中国,行政行为除从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外,还可以从受领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持同样的观点或者支持这一观点。但是,现在看来这并不完全准确。为了在实务中能作准确的认定,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和纠正。是否将受领之时作为行政行为生效的独立形式,关键在于怎样理解“受领”的意思。中国台湾省学者张载宇认为,受领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已被置于相对人可得而知之状态”。他进一步解释说:“在口头告知时,告知即为受领;以文书告知时,文书交付时已为受领;对不在一地之相对人为文书送达,以文书送达于相对人之住所或居所为已受领;如相对人住所居所均不明,或其人数过多,无从使其受领时,得以公告或揭示而为告知,其处分自公告或揭示时即生效力;至于对无特别相对人的处分,或对于多数不特定人的处分,如道路通行的禁止,则不须送达经其受领,仅以公告方式,即可发生效力。”如果从上述意义上来认定受领,那么告知或知悉与受领并没有什么区别,将受领作为行政行为的独立生效形式并没有实际意义,而可以合而为一。如果不从上述意义上来理解,那么我们能否将受领理解为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接受、同意或拒绝呢?如果可以这样理解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只有经相对人接受或同意后行政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拒绝接受或同意的行政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显然与行政行为的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相抵触,在现实中也不太可能。如果将告知限定为告诉而无需知道,从而来说明受领生效规则独立存在的意义,那也是不可能的。因为相对人不知道的行政行为将被视为不存在,效力自然也无法发生,告知这一生效规则便不存在了。由此可见,在存在告知生效规则的前提下,受领生效规则是没有意义的。我们之所以要分析受领,是因为法律上存在类似的规定。在林晓荣(女)诉坎市镇人民政府案中,原告林晓荣与第三人卢洪熙协议离婚,向被告申请离婚登记。被告予以核准后,因原告和第三人未带照片而未发给离婚证。当天下午,第三人独自将自己及原告中学时的照片补交被告,并领取了自己及原告的离婚证。第三天,原告反悔,并拒绝领取离婚证书。在诉讼中,法院撤销了离婚证书。《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在该案中,原告的拒绝受领是否可以阻止离婚证法律效力的发生呢?如果不能的话,那么又如何理解上述条文中“取得”的意思呢?本文认为,这里的“取得”,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意指收到、得到,所表述的是一个法律事实,而并不包括同意和接受的意思,并不隐含一种同意或拒绝权。如果作为相对人的原告,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拒绝一个已经最终形成的行政意志或作出的行政行为,那么行政行为的先定力和公定力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在该案中,如果原告拒绝接受离婚证的行为可以阻止离婚证法律效力的发生,那么也不需要通过复议和诉讼来解除它的法律效力了,因为没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文书只是一张废张。但事实正好相反。如果原告不通过诉讼来推翻该离婚证,那么离婚证的法律效力将如期发生。即时生效《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1992年)》第57条第1项规定:“受行政法约束的公共行政机关的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为有效并产生效力,除非另有规定。”《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127条,《澳门行政程序法(1994年)》第109条也规定,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上述规定主要是就授益行政行为而言的,对负担行政行为仍然是以告知之时为效力发生之时的。在中国行政法学上,也有主张以作出之时为行政行为生效之时的。他们认为,行政行为可以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他们所举的实例,是收容审查、当场罚款和对醉酒之人的强行约束等即时处罚和即时强制行为。但笔者对此不能苟同。第一,即时生效作为一种独立的生效规则,必须以毋需告知相对人为条件。如果仍然要以告知为条件,则没有必要把即时生效从告知生效规则中分离出来。然而,我们可以发现,即时处罚和即时强制的生效仍然是以告知为前提的,只不过是当场告知而已。即使在紧急状态下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即使能够简化某些程序,也不能没有告知。未经告知,这些行政行为也是没有意义的,只能视为不存在。对财物的查封,如果不告知相对人,那么封条又有什么意义呢?对银行账号实施冻结,也许没有相对人的知悉和协助也能办到,但没有金融机构的协助是难以实现的,因而对金融机构发生法律效力还是以告知为前提的。对醉酒之人的强行约束,由于相对人醉酒,行政主体即使履行了告知义务,相对人也不一定知悉。但是,这种强行约束是不是一个行政行为本身是值得研究的。在大陆法系法学上,这只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而不是一个行政行为。第二,生效规则的确立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中国法律上确定有关于立即执行的规定。例如,《药品管理法》第55条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药品控制的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但是,这并没有指出不需告知就应立即执行。事实上,不告知当事人,就无法执行。确实,某些行政行为(扣押、冻结等)在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也能得以实现。我们在现实中也能找到这种实例。在李琼阶等75人诉来凤县人民政府案中,被告为了集资建路,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所在单位从原告工资中扣发集资款。这样的实例还有很多。但这并不等于说行政行为不经告知就能立即生效。因为这是行政行为的实效,而不是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这种实效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合法的。不经告知,就扣押、冻结或征收钱物,无异于偷盗。“一个盗匪要我交出钱来的命令是没有约束力的,纵使这个盗匪实际上能强行实现他的意志”。即使在服务与合作理念还没有得到提倡,行政行为被视为主权者的最终命令的近代,相对人也有权得到这个命令的通知。如果我们现在还提倡或承认行政行为不经告知就可以立即生效,那么显然与法治相违背。关于作出之时生效的另一种观点,是王名扬先生提出的。他说:“行政处理效力的开始时期,应分开对行政机关本身和对当事人而不同。对行政机关本身来说,行政处理效力的开始时期和行政处理的成立时期一致。行政处理一旦作出立即生效。行政机关从作出处理时起就有遵守的义务。对当事人来说,行政处理只在行政机关是当事人知悉时起才能实施,及行政处理只在公布以后才能对当事人主张有效。”笔者认为,王名扬先生的观点,目的在于使行政机关受到更多的约束。并且,他在这里所说的效力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符合法治的要求。但为了简便,不如都确定为从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1]中文名行政行为外文名Administrative act定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确立时间1989年快速导航特征内涵责任概念生效要件基本原则历史渊源行为失效行为分类告知生效附款生效受领生效即时生效概念特征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行政法学自考名词解释总结

1、以下关于行政法特点的叙述中正确的是:(B) A行政法可以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的数量多、内容繁杂 C行政法中的程序法与实体法分别独立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D行政法如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具有较强的稳定性2、我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法学教材是:(A)A王珉灿、张尚骛主编的《行政法概要》 B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学》 C应松年主编的《行政法教程》 D张焕光、胡建淼主编的《行政法学原理》3、下列不属于行政基本原则特征的是:(B)A普遍性 B强制性 C基础性 D特殊性4、行政合理性原则根源于:(C)A经济权力 B司法权 C行政自由裁量权 D立法权5、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是:(C)A四项基本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行政应急性原则 D为人民服务原则6、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属于行政法一般渊源的是:(D)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和规章 D党的政策7、以下选项中,不属于行政机关特征的是:(B)A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B具有充分的合议 C相应的优益性 D稳定组织与人员编制8、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指:(C)A监督行政关系 B普通行政关系 C行政法律关系 D行政关系9、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谁签署:(A)A总理 B主管部长 C秘书长 D国务院法制办主任10、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一般任用方式的是:(B)A选任 B借调 C聘任 D调任11、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作为可以划分为:(B)A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B.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C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D.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12、行政主体依职权对行政相对方苛以一定义务,应属于:(A)A单方行政行为 B双方行政行为 C依申请行政行为 D羁束行政行为13、下列选项不属于行政行为特征的是:(B)A.从属法律性 B无拘束性 C单方意志性 D强制性14.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不包括下列哪项时间:(D)A告知之时 B受领之时 C附条件规定之时 D执行之时15、行政立法的主体是:(C)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特定国家行政机关 D各级地方人大 16、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应当在公布前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是:(C)A行政规章 B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C行政法规 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17、行政立法的地位可描述为:(A)A属于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之下 B等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C等同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D行政立法直接来源于人民授权18、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的四个方面是:(A)A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B公定力、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C确定力、拘束力、先定力和拟行力 D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即定力19、依行政主体立法的来源不同,可以划分为:(A)A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B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C执行性行政立法和创制性行政立法 D全国人大立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19、行政许可的前提是:(A)A法律的一般禁止 B法律的普遍允许 C法律的不干预 D法律的绝对禁止20、下列属于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的许可的是:(D)A开业经营许可证 B生产许可证 C汽车驾驶证 D会计师证21、下列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间接强制措施的是:(D)A查封、扣押 B强制检疫 C冻结、划拨 D执行罚22、《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不可设定行政许可的是:(A)A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等特定活动 B市场竞争可以平衡的领域 C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D生态环境保护2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许可特征的是:(D)A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B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D行政许可是一种依职权可以主动采取的行政行为24、下列选项中,属于根据行政强制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不同而分的行政强制种类的是:(D)A对人身的行政强制 B对财产的行政强制 C对行为的行政强制 D执行性行政强制25、下列不属于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内容的是:(B)A主体法定 B内容法定 C依据法定 D程序法定26、下列不属于行政机关自行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阶段的是:(B)A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 B告诫阶段 C审查立案阶段 D收取费用阶段27、下列不属于行政强制程序的是:(A)A审理辩论程序 B执行性行政强制的程序 C即时性行政强制的程序 D行政调查中强制的程序28、下面属于行政行为的是:(C)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约行为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约的建筑公司的行为 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29、违法的行政处理:(C)A无效 B可撤销 C无效或可撤销 D原则上无效30、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B)A行政征收 B行政没收 C行政征用 D查封、扣押31、运用行政指导最为典型的国家是:(D)A法国 B德国 C英国 D日本32、行政程序是指:(D)A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B行政相对人行为、过程的总和C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过程的总和 D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过程的总和33、行政合同是一种:(B)A单方行政行为 B双方行政行为 C抽象行政行为 D行政执行行为34、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合同纠纷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D)A民事救济途径 B经济法救济途径 C行政复议 D行政诉讼35、行政指导的主体是:(B)A国家权力机关 B行政主体 C国家行政机关 D国家司法机关36、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面而言:(A)A不具有强制力 B具有强制力 C部分有程序 D自由行政程序37、 行政首长签署程序属于:(B)A外部行政程序 B内部行政程序 C抽象行政程序 D自由行政程序38、行政不当是一种:(C)A合理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B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行政行为C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D既是程序违法又是实体违法39、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A)A.行政违法 B行政不当 C既不属于行政违法又不属于行政不当D.既是程序违法又是实体违法40、下列各项中,哪个属于行政监察机关:(A)A政府的监察局 B学校内部的监察室 C城市监察大队 D企事业的监察机构41、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是由下列哪种行政行为引起的:(B)A行政立法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抽象行政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4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由下列哪个单位管辖:(C)A该派出机关 B该派出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C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42、行政复议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是:(C)A合法性 B适当性 C合法性与适当性 D申请人请求复议的部分43、行政监察的主体是:(D)A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国家机关、人民团体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D各级检察机关44、行政复议的结案方式应是:(A)A决定 B判决 C调解 D批复45、我国行政复议是:(A)A一级复议 B二级复议 C复议诉讼选择制度 D多级复议制度46、 行政机关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A)A相对人可以请求行政复议 B相对人不可以请求行政复议 C相对人必须有行政复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才可以请求行政复议 D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47、如果两个法院对于案件都有管辖权,行政相对人向两个法院都提出了起诉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A)A先收到起诉书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B先立案的法院为管辖法院C被告先递交答辩书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D先进法庭审理的法院为关系法院48、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如果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何时提出:(A)A提交答辩状之前 B提交证据之前 C收到答辩状之前 D法庭辩论结束以前49、下列哪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停止执行:(D)A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停止执行的 B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应该停止执行的 C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被处罚的相对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50、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不包括:(D)A宪法 B行政诉讼法典 C行政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条例D省级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51、行政诉讼关系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包括:(C)A行政诉讼当事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B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法院的诉讼关系 C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与案件之间的关系 D行政参与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52、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下列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事项的是:(D)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 D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53、共同管辖是几个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拥有管辖权,这意味着:(C)A几个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共同审理同一行政案件B几个有关的人民法院可分别审理同一行政案件C几个有关的人民法院应依照规定确定行政案件由哪家法院审理D几个有关的人民法院依一定规划轮流审理不同的行政案件54、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是:(A)A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确定的管辖B受理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C上级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D独立于法定管辖之外的管辖55、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比:(A)A行政复议范围更大 B行政诉讼范围更大 C二者相同 D二者的范围基本上一致56、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诉讼特有原则的有:(D)A合议制原则 B回避原则 C公开审理原则 D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57、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是:(A)A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中以一个机关为主作为赔偿义务机关C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D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8、国家依法应当负行政赔偿责任的是:(A)A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在检查卫生工作中违法吊销某企业的生产许可证造成的损害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C非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部在履行其职权时造成某单位职工的财产损害D被违法拘留的人在拘留其间的自伤行为造成的损害59、《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违反了以下哪项的行政行为:(C)A法律 B法律和行政法规 C法律法规和规章 D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60、某市工商局与税务局共同委托的某工艺事业单位,在行使所委托的职权时造成某个体户合法利益的损失,该个体户应向下列哪个单位提出行政赔偿要求:(C)A该公益事业单位 B工商局与税务局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C工商局或税务局 D工商局61、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D)A赔礼道歉 B返还财产 C恢复名誉 D支付赔偿金62、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的负担应由:(C)A赔偿请求人 B受害的其他组织 C赔偿义务机关 D败诉一方63、乡人民政府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所作的治安处罚,若发生错误,相对方有权要求谁给予赔偿:(B)A乡人民政府 B委托的公安机关 C县人民政府 D委托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64、某海关违法处罚给甲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则赔偿义务机关是:(A)A该海关 B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 C海关总署 D该海关所在地人民政府65、某市公安局民警杨某在执行巡逻任务时,非法殴打他人致残,受害人应当依法向谁提出赔偿请求:(B)A民警杨某 B市公安局 C民警杨某所在的公安派出所 D市政府66、不能辩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龙某被执法车辆撞伤,该案中赔偿请求人是:(C)A龙某父母 B龙偶成年兄弟姐妹 C龙某本人 D 配偶6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是 (D)A.民航总局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C.宗教事务管理局 D.国家计划委员会68.下列各项中,______不属于行政合同。 (D) A.科研技术开发合同 B.行政机关与农民签订的粮食订购合同C.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合同D.行政机关与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69、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B)A.由被告承担 B.依照民诉法规定C.由法院调查举证 D.由原告单独承担 7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特征的是 (C)A.效力先定性 B.从属法律性 C.意思自治性D.裁量性7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民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 (A) A.行政许可B.行政确认C.行政给付D.行政奖励7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司法权的是 (C)A.行政调解权 B.行政仲裁权 C.行政执行权 D.行政复议权73.行政复议是______行政行为。 (A) A.依申请的 B.不作为 C.内部 D.羁束74、以下各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是 (C)A.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特定活动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C.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D.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资格的确定75、《行政诉讼法》67条规定:“赔偿诉讼______适用调解。” (D) A.不能B.应当C.必须D.可以76.行政确认属于______性行政行为。 (C) A.自由裁量B.非要式C.羁束D.抽象7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方式的是 (B) A.通报批评 B.承认错误 C.行政处分 D.赔偿损失78、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条例和规定,其属于 (C)A.一般授权立法B.行政立法C.特别授权立法D.非立法行为 7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是 (A)A.行政拘留 B.吊销营业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较大数额的罚款 80、卫生行政机关对患有流行性传染病的人采取强制隔离和治疗的行为属于 (A)A.行政强制B.行政处罚C.行政处分D.违法行为 8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给付的是 (A)A.人民政府发给孤寡老人张×生活补助费B.国务院拨专款给云南省西部山区兴办教育C.中央财政拨出部分收入作为社会后备基金D.政府对到经济特区投资的外商给予各种优惠政策82、公民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公民又申请复议,则复议机关 (B) A.应当受理B.不予受理C.在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时可以受理D.可以受理83、“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一观点源于 (D)A.卢梭B.洛克C.萨佛里兹D.古德诺 84、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指 (D)A.国家机关中所有的在编人员B.行政机关中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般工作人员C.一切国家机关中从事管理的人员D.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公职的人员 85、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中的“法”一般不包括 (B)A.自治条例 B.行政规章 C.行政法规 D.单行条例 86、下列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是 参考答案为:AA.市政府为建设四环与拆迁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合同B.税务局与某文具商店签订的购买文具用品合同C.工商局与市煤气公司签订的供气合同D.市政府与市电力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 87、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参考答案为:BA.某县地税局向某文具用品商店征收所得税B.某县地税局向某文具用品商店订购办公用品C.某县工商局给个体工商户李某颁发营业执照D.某县工商局依法吊销个体户张某的营业执照88、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参考答案为:C A.罚金 B.拘役 C.劳动教养 D.管制89、外国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特殊方式有 参考答案为:CA.赔偿损失B.罚款C.限期离境D.警告 90、主持行政裁决活动的机关是 参考答案为:BA.司法机关B.行政机关C.仲裁机关D.检察机关 91、“抚恤”在性质上是一种______行为。 参考答案为:CA.行政赔偿B.行政指导C.行政给付D.行政奖励92、烟草专卖许可属于 参考答案为:BA.排他性许可 B.非排他性许可C.核准 D.行政奖励 9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 参考答案为:DA.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B.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派出机关C.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94、关于行政指导的叙述错误的是 参考答案为:DA.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B.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强制力C.行政指导是对某些法律手段的替代 D.行政指导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95、以下四种情形,不属于公务员法定交流的为 参考答案为:DA.调任B.轮换C.挂职D.晋升 96、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C)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应急性原则 D行政规范原则)97、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ABD)A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B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事先由法律规定 C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D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的方式有特殊性98、下列法律中属于基本法律的有:(AC)A《国务院组织法》 B《专利法》 C《行政诉讼法》 D《药品管理法》99、我国国务院常务会议是由总理、副总理以及下列哪些人员组成:(AD)A国务委员 B各部部长 C各委员会主任 D秘书长100、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法律关系,主要有如下哪些情形:(ABCD)A选任 B公开考试,择优录取 C委任 D调任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行政法学是指研究行政法的科学。

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行政法学的任务包括: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学说的理论。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有:()A.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国务院各部委D.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2、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法源?()A.国务院某部委的会议纪要B.某市政府关于郑守过桥费的通知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D.深圳经济特区市政府第83号令3、下列的行政组织中,哪一个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A.派出所B.行政公署C.街道办事处D.区公所4、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A.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B.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C.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D.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5、下面所列组织中在行政法上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是:()A.行政机关委托的治安联防处B.县公安局所属的道路交通警察队C.某区街道办事处D.法律授权颁发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协会6、某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对辖下农村社会治安的管理,决定委托无公安派出所的甲乡人民政府裁决各种治安案件,试问乡人民政府应当以谁的名义实施裁决?()A.县人民政府B.县公安局C.县政府法制办公室D.甲乡人民政府7、派出机关是由地方行政机关所设立的派出组织,在我国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有:()A.省级政府B.县级公安局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国务院部门8、关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设立,下列那些说法不正确?()A.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B.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直属机构C.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D.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9、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称为()A.行政职权B.行政优益权C.行政职责D.行政权限10、下列国家行政机关中,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是()A.工商机关B.税务机关C.审计机关D.公安机关11、下列基本制度中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公正原则的是()A.回避制度B.表明身份制度C.时效制度D.简易程序制度12、行政委托与授权是经常发生的行政活动。下列关于二者的比较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A.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产生的原因不同B.被授权与被委托的对象不尽相同C.二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D.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3、行政机关是否是行政主体需要通过一定标准加以判断,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A.是否享有法定的行政职权和职责B.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C.管理的是内部事务还是外部事物D.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14、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及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下列那一选项并非行政委托的受委托组织一般必须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C.能够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D.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15、下列选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是()A.县检察院检察长B.市人大办公室主任C.公安局局长D.村委会主任 二、多项选择题1、行政主体是指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组织,一下选项中哪些是这种法律后果的体现?()A.在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B.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作为赔偿义务机关C.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D.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2、下列关于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的选项中那些表述是正确的?()A.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B.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的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C.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D.行政主体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地位的法律表述3、国家职务关系的保障意味着国家对公务员违反职业纪律和职务要求的惩戒?()A.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记大过的行政处分B.行政机关要求公务员承担部分赔偿费用C.公务员因达到年龄退休而与行政机关解除职务关系D.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暴力行为致人伤害而被判刑罚4、行政追偿制度是公务员机遇和国家之间的职务委托关系而对国家承担的一种行政责任,旨在确保职务关系。其所应具备的条件有()A.公务员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害行为必须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B.追偿金额必须与公务员的过错程度相适应C.要充分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的责任能力D.要符合时效和程序规则5、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的是()A.街道办事处B.村民委员会C.区公所D.税务局所属的税务所 三、名词解释1、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授权3、行政主体4、国家公务员5、行政相对人 四、简答题1、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涵2、什么是行政委托?行政委托应满足那些要件?3、简述行政法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五、论述题1、论述行政优益权。 六、案例分析题[案情一]王某和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紧连。1993年8月,王某乡市城建局提出将其原有房屋扩建二层楼房的申请,市城建局审查后同意并发放建房许可证,注明每层高度为3.2米。王某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建成并投入使用。同年12月,李某也向城建局提出扩建房屋的神情,城建局予以批准,并且发放了建房许可证,注明每层高度3.6米,在李某建房过程中,王某发现李某建房的高度超过自己房屋的高度,挡光挡风,违反国务院颁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不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即上前阻止,但李某声称有城建局的建房许可,无人可以阻止。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城建局违法行政,许可李某建房高3.6米,违反省政府的建房规定:城镇居民建房一般不超过3.2米。在审理中城建局变成批准李某建房3.6米属个别情况,城建局有自由裁量权,拒绝说明理由。试结合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对此案加以评析。[案情二]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饮食店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问题:(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 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5BAACA6-10BACCC11-15ADCCC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CD3、ABD4、ABCD5、BD三、名词解释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2、行政授权实际上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还包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它们与行政机关本身还是有所区别的。3、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意味着: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法上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组织,其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5、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也称行政相对方)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一个重要和常用的概念,其基本含义就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所指向的、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一方,包括作为公民的自然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形态。四、简答题1、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涵。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这里所说的是广义的法律,也即多层次的法律规范)。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律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实体合法,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法定、职权法定、责任法定。程序合法,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落实这一原则的是回避制度;二是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争议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三是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2、什么是行政委托?行政委托应满足那些要件?行政委托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出于管理的需要,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特殊情况下委托给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委托的要件:(1)行政委托主体是有限制的。委托者必须是行政主体,否则不能称为行政委托。(2)行政委托权力是有限制的。委托者必须在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越权委托无效,而且受委托者不得将自己接受委托的职权和事项再自行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3)行政委托对象是有限制的。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方可接受行政委托,代委托者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权和从事某些行政管理事务,从而成为受委托组织;松散的组织,如合伙组织、非正式组织,均不能接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而成为受委托组织。(4)行政委托的事项是限制的。例如,行政管理职权中影响较小、程度较轻的部分,例如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或较低数额的财产罚,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行使,而人身罚和能力罚以及数额较大的财产罚,则不能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行使。3、简述行政法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1)这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对等,又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一般来说不能由当事人相互约定和自由选择,当事人只能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行政合同的出现,是此特征的一个例外。(4)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和统一性。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现许多交叉重叠,难以截然分开,这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有所不同。尤其是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言,这种相对性表现得更为明显。(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都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行政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五、论述题1、论述行政优益权。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便是行政优益权,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1)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可以先行处置,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权要求其它交通车辆避让。推定有效权,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行政决定的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推定该行政决定只要未被依照法定程序加以撤销就一直是有效的。它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2)行政受益权是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其提供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行政受益权是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权益,而不是从相对方得到的,因此与行政优先权不同,它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国家的关系,而不是体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行政优益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但不同于行政职权,也不属于行政职权,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行政优益权可以被行政主体放弃不用,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放弃,否则将导致违法或失职。六、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可以自由地裁量权力的行使方式与程度,即享有自由裁量权。所以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同时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基于正当的考虑;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同等事实同等对待等要求,以其行政权力的运作达到客观、公正。本案中城建局对李某的建房许可表面看并未违反省政府关于建房的有关规定,因为在省政府的规章中只是规定城镇居民建房一般不得超过3.2米,由此观之,城建局对此向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及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许可超过3.2米,但是,城建局对许可李某建房3.6米的理由拒绝说明,既表明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许可李某建芳层高超过省政府规章规定的高度,不当地行使了权力,属于滥用职权的范畴,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案例二]: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作为本案被告,应为其为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对其所行使的国家权力无自由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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