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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自学考试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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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自学考试串讲

1、案例分析题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 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 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 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 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 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答:(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5、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199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1996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6、案例分析题 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请问:(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 (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A市某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复权方法。 (2)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的复权方法。 7、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为王江(下落不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IVl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江所购价值7万元的一万条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同月25日,正阳麻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原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正阳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正阳麻纺厂账户。同月26日,正阳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正阳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正阳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王江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正阳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正阳麻纺厂要求返还损失69300元。被正阳麻纺厂拒绝后,正阳农行以正阳麻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阳麻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元。 被告正阳麻纺厂在答辩中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原告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货款转入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 请问:(1)法院应当如何裁判?为什么? (2)正阳麻纺厂和源汇区支行应承担多少票据责任?为什么? 答:(1)法院应当驳回正阳农行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持票人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如已取得票据权利,则可依侵权或不当得利之由追回其所得的票据利益。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损失的责任。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取得案涉票据,是信其票据金额为7万元的记载内容的,并付出了与7万元票据金额相等价值的货物,符合票据取得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给付相应对价的要求。同时,该厂并未参与票据的变造,也不明知该票据为变造的票据,故其取得的票据不存在恶意取得的问题;而该厂在受理案涉汇票时,经办人经审核汇票未发现票据金额被变造的问题,按《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审查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性质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故不构成重大过失。而付款人正阳农行作为专业办理银行结算义务者,在办理业务中的注意义务要大大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其应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票据的变造问题连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付款人正阳农行都不能发现,就更不能要求负有普通注意义务的持票人正阳麻纺厂去发现了。因此,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因不存在持票人的重大过失,享有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其所取得的票据利益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应为合法取得的利益,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故正阳农行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其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正阳农行所受的损失只能依侵权关系追究票据变造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2)本案涉及的汇票签发时票据金额为700元,正阳麻纺厂取得时票据金额为7万元,显然发生了票据的变造。但票据被变造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只是变造前后的签章人的票据责任不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前原记载的事项负责。在本案中,签发行源汇区支行在700元的金额内负票据责任。而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应对变造后记载的事项负责,故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应在7万元金额内负票据责任。 8、案例分析题 王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199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支票格式凭证3张。王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和刊登告示。后所遗失的其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孙某拾到并伪刻名称为“某某建材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20万元。其后,孙某又持该伪造支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支票的收款人。商场将该支票送银行人账时,遭到退票。经公安机关循支票格式凭证编号查实该支票格式凭证系王某所遗失,但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购货物事件与王某有关;而“某某建材公司”则根本不存在。某商场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该支票票款或赔偿货物损失。 请问:(1)王某应否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持有该伪造的支票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3)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1)王某丢失的是支票格式凭证,并非经签章的空白支票。王某因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伪造的票据为实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同时,在本案的伪造出票据上,无任何真实签章,即无任何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这一点与伪造的票据经真实的承兑或背书签章后,再流入持票人手中的情形不同。 (3)事实上,王某亦无须承担普通民事责任。因为王某丢失支票格式凭证的行为,与某商场的损失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但是,王某因怠于履行经济管理关系中的义务,应受到金融主管机关的处罚。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了。

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利润返还请求权人应为因法定原因而丧失根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仅的偿还义务人,应为因出票而获有利益的出票人或者因承兑而获有利益的承兑人。(2)原因要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享有,应具备的原因要件为:符合法定的票据权利丧失原因;偿还义务人因根据权利丧失而获有利益。 票据时效与我国民法时效有何主要区别?答:根据时效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对消灭时效类似,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区别:(1)依据法律不同。票据法为民事特别法,所以,票据时效是一种特别法规定的消灭时效。(2)适用对象不同。《民法通则》的相对消灭时效中,分特别时效和一般时效,适用两类民事权利义务;票据时效仅适用于根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关系外的权利义务不适用。(3)时效期间不同。《民法通则》的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分别为2年和1年;票据时效则根据不同的债务人,分别规定了2年、6个月、3个月等不同期间。 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有何规定?答:我国票据法将利润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确确限定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2)所谓相当利益,应当包含三个方面:其一,价值相当;其二,利益形态不限于货币现金;其三,利益范围不包括利息。 根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主要区别何在?答: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否包括否认请求人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仅是对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予以对抗,并非彻底否认请求权的存在。票据抗辩,还包括了根本否认请求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2)抗辩是否可以延续。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票据说抗辩一般不具有延续性。 何谓对物抗辩?其主要特点是什么?答:对物抗辩,是所有的或者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票人的抗辩。其主要特点有:(1)抗辩事由主要基于票据上的内容或票据行为方面;(2)可以对抗任何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持票人或其他请求人;(3)抗辩效力不可切断。 何谓对人抗辩?其主要特点是什么?答: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者特定根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其主要特点主要有:(1)仅能对抗特定持票人;(2)抗辩主要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对其他当事人的抗辩效力被切断;(3)抗辩事由王牌膦票据外事项,特别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事项。 知情抗辩与间接恶意抗辩的主要区别何在?答:知情抗辩与间接恶意抗辩的区别是要有三方面:(1)适用的情形不同。间接恶意抗辩仅适用于知悉直接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知情抗辩则适用于知悉其他抗辩事由的情形。(2)抗辩主张人不同。间接恶意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主张;知情抗辩,仅抗辩事由中的直接当事人可以主张。(3)抗辩效力不同。间接恶意抗辩的效力为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知情抗辩的抗辩效力为持票人继受票据权利瑕疵,但并非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评析题 评析票据抗辩原理的构成。答:票据抗辩原理主要由两部分构成:①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体现于票据规则的各个方面,即包括票据法明文规定的事由,也包括民法和其他法律上的合法事由;②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主要体现在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的集中性规定中,如我国《票据法》第13条。(2)必须正确认识到,把票据抗辩原理仅限于票据法的集中性条文中的规则,是一种片面的严重误解。 论述题 试述抗辩限制的规则。答:(1)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是把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不适用。其核心原理是将对人抗辩的抗辩力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将特定任务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或者全部票据关系中去。其实质是将票据的个别风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使之不能 危及整体票据关系。(2)票据抗辩限制的具体规则,主要有两项: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鬲 对抗持票人;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主要有三种情形:间接恶意抗辩、无对价抗辩、知情抗辩。(4)票据抗辩限制的意义在于:①保障票据的公信力,促进票据利用的流通;②保障票据关系独立性和交易安全。 试述票据抗辩中对物抗辩与对人抗辩所异同。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1)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是票据抗辩的两种类型,都是票据债务人依据合法事由拒绝对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都是与票据权利相对立的权利,对公平保障票据债务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与民法上的抗辩相比,两者都具有两项明显的特点:可以根本否认请求人的请求权;在一般情形成不具有抗辩的延续性。两者的主要不同点:(1)适用的抗辩规则有所不同。在票据抗辩的限制与不限制方面,对物抗辩是对世抗辩,票据抗辩力不受切断,亦即不受票据抗辩限制规则的限制;对人抗辩是相对抗辩,受票据抗辩限制规则的限制。(2)被抗辩的持票人范围不同。对物抗辩是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故其被对抗的主体是不特定持票人;而对人抗辩是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3)抗辩事由的性质不同。对物抗辩的抗辩事由,一般都是票据上事项或者票据行为本身或者其所派生的事项,例如,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归纳起来无非两类:票据无效或者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都是票据行为或者票据代理行为本身或者所生的瑕疵。而对人抗辩的的抗辩事由,一般为票据外事项尤其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事项。 票据丧失有何法律后果?答:(1)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票据的绝对丧失的,无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者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2)票据的相对丧失的,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者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票据丧失依法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方法?答:(1)票据权利的补救方法。包括票据权利的保全方法和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两类。(2)根据权利的保全方法主要是持失止付,其作用是票据金额暂时不被冒领。(3)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包括提起公示催告和提起确认根据之诉。 公示催告的行律意义是什么?答:公示催告的法律意义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暂停支付,防止票据金额被冒领;(2)防止他人善意取得,保全票据失票人权利不丧失;(3)查明利害关系人,以便提起确认票据之诉。 除权判决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答:除权判决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两方面:(1)使原票据即进行公示催告的票据无效。(2)使原票据权利人恢复根据权利。 评析题: 评析“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即永远丧失票据权利”。答:在一定的意义上,“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票据即永远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是正确的。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以主张票据权利,而无须首先证明票据如何取得,也与票据原因关系无关。票据又是完全有价证券,丧失票据,自然不得行使票据权利。前述结论在这一意义上有其合理和正确的一面。(2)同时,“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即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又有其片面、不严谨甚至错误的一面。因为持有票据的持票人实际上分为完全权利持票人、瑕疵权利持票人和无权利持票人三种。瑕疵权利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须接受有关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的挑战,也可以通过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恢复票据权利,故丧失票据的准确权利状态是“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而非丧失票据权利。所以,持有票据权利未必当然享有票据权利,而丧失票据,未必永远丧失该票据权利。(3)可见,完整、正确地理解和掌握票据法的原理至关重要。 票据更改与票据变造有何区别?答: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性质不同。票据更改是合法行为;票据变造为违法行为。(2)行为人有无更改权不 .票据更改人有更改权,票据变造人无更改权。(3)行为款式不同。票据更改时,在形式上应有更改权人签章证明;票据变造时,一般不露痕迹,无签章证明。 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有何区别?答:(1)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2)票据伪造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 伪造票据上签章在非票据关系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我国票据法规定,伪造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指非票据关系上的责任,主要应当包括:(1)民事责任。按照票据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的责任。(2)邢事责任。伪造票据的,应当按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题 评析“伪造票据者,不承担票据责任”答:要产生票据责任,必须有票据行为,要进行票据行为,要进行根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为要式证券的本质要求。故有“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的规则。(2)伪造票据的签章,用的是他人名义,而不是伪造名义,故伪造的票据上并无伪造者的签名,伪造人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这是为维护规则的统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伪造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比票据责任较轻的责任。(3)主张“伪造票据者,不承担票据责任”,只是对一种责任状态的客观描述,这种表述本身是正确的,但并不是鼓励人们去伪造票据。 论述题: 试述票据伪造的效力。答:票据责任效力:票据伪造时,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不负票据责任,但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其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从真实签章的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可以对票据上的直实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权款人因负有审查责任,如果对伪造出票和伪造承兑的票据付款,一般属于错误或重大过失付款,但票据属于盗用伪造的除外;如果对伪造背书但仍显示为背书连续的票据付款,则属正确付款。(2)非票据责任效力:进行票据伪造的人虽然不负票据责任,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不当得利责任;如果依法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试述票据法系。答:所谓票据法体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牲特征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进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当今世界上,主要存在两大票据法系:英美票据法系和日内瓦票据法系。(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是由参加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和《支票统一公约》国家的票据立法,以及防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其他国家票据立法,所组成的票据法派系。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及日本等。其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其一,深受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的影响;其二采新票据主义,更注重票据的信用工具和流通证券功能,更加强调票据无因性;其三,对票据形式的要求十分严格。(2)英美票据法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英、美两国票据法以及仿效英美票据法基本特征的其他国家的票据法归为一派系而形成的票据派系。以英国《票据法》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为代表。主要有四方面特点:其中,在立法体例上采“包括主义”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及支票纳入同一项法典中;其二票据原理方面,将票据关系视为合同关系,因而特别强调票据对价;其三,票据形式方面较为自由,票据形式的绝对要件较少;其四,没有涵盖各种形式票据内涵的总括性票据定义。 试比较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答:主要相同点①都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票据范畴②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主要不同点①从是否委付证券看,汇票、支票一般都委托他人支付,为委付证券;本票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为自付证券②从是否信用证券看,汇票和本票除见票支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其授受主要基于对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信用,故属信用证券;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不能指定到期日,即使象英美票据法系中长达立个月的付款期限的支票,传统上仍属支付证券,因付款人一般要求支票存款帐户上有足够支付资金才予以支付③从票据的原始当事人看,汇票的当事人均有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三种;本票仅得出票人和收款人两种④从对付款人的资格要求看,汇票对委托的付款人无资格要求,而支票的付款人在世界范围内均资格要求,通常是由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试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答:①首先我国票据法采用了总的“票据”概念,将汇票、本票、支票概称为票据,其他流通证券或者票证不包括在票据法的“票据”概念中。此与英美票据法不同。②我国票据法将所规定的票据进一步分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并且都进行了立法定义。汇票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承认定期汇票,但不承认分期付款汇票。本票方面只规定了即期银行本票,不承认其他本票。支票分为普通支票、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实践中还有平等线支票③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票据法根据票据行为的发一地分为国内票据和涉外票据④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我国票据法又明显地将票据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票据和银行票据。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商业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 票据实务中持票人通常可分为几种?答:依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和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否有瑕疵为标准,持票人通常可分为三种:①完整权利持票人②无权利持票人③瑕疵权利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顺序是怎么样的?答;⑴依票据债务履行的顺序,票据债务人可分为第一序们债务人和第二序位债务人。原则上,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序位债务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时,才能再向第二序位债务人行使追索权⑵在汇票关系中,已获承兑汇票的承兑我为第一序位债务人,其他为第二序位债务人,不须承兑或者未获承兑的汇票,不设第一序位的债务人,但有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后顺序,在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第一序位债务人,其他人为第二序位债务人。支票仅有请求票据付款的先后顺序,不设第一债务人,其出票人背书人均不第二序位债务人。 评析“所谓票据的无因性,就是说票据关系没有原因或者与原因关系无关”答:①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一致的,都是指票据权利或者票据关系的成立、效力,与票据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相分离的特性。即票据或者票据关系的成立、效力,只依赖票据行为的形式现内容,不受基础关系影响。基础关系不成立或无效,一般不能导致票据权利或者票据关系不成立或者无效。因此无因性并非指票据或者票据关系无原因,或者与原因关系无关。事实上,任何票据都有的原因或者原因关系不存在无原因或者无原因关系的票据②票据或者票据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也存在牵连关系,并非与原因关系无关。例如,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往往成为对人抗辩事由,影响特定人票据权利的行使③避免对票据无因性的片面认识,对正确贯彻执行票据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试述票据关系的特征。 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所谓“独立”,是指票据关系不依附于其他关系包括票据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所谓“基于票据行为”,是指有票据行为就必然产生票据关系,无票据行为就不存在丰应的票据关系。所谓“无因性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做出判断,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对票据关系一般不发生影响。 试述非票据关系。答:①非票据关系,是对哪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统称。依照规定这些关系的法律不同,非票据关系可分为两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②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是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票据法规定这些非票据关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填补法律真空③民法上非票据关系,即票据基础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作为票据关系基础的一类法律关系,其大多数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有无因性,是我们考察民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基本点。当然,票据基础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与票据关系相互牵连。 试述票据基础关系。答:①票据基础关系是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②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的内容、权力,不受基础关系效力影响。但基础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权利的实现起牵连作用③票据原因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基础关系。两者效力相互分离,相互独立,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但是,原因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有制约作用。④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互相独立的原理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之间的关系⑤票据预约关系授受当事人炎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票据关系与预约关系也有分离和牵连等关系。 试述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的关系。答: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关系,实际上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包括相互分离和相互牵连两个方面:⑴相互分离主要表现在:①票据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者被解除或者无效等,不影响已经发行或者流通的票据和票据权利的效力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以持有票据为要件,无需首先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持票人⑵相互牵连主要表现在:①授权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权利请求②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③持票人明知前手的原因关系存在抗辩事由,但仍然取得票据的,应接受知情抗辩。 票据行为无效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⑴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⑵票据无效是指因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导致整个票据不产生票据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代理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据此我国对票据代理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立法原则。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有四项:(1)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3)必须由代理人签章;(4)必须具备代理意旨文句。 试述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相互关系。答:⑴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的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及票据预约关系⑵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一种独立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一经作成,即产生了不依附于其他关系而存在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将票据赋予独立性⑶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的效力,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而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的无因性,是两者关系的基本原理⑷基础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及票据权利的实现起牵连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票据原因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票据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票据关系有制约作用②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一定条件下制约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票据关系。③票据预约关系是授受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当事人预约的票据行为一旦进行,预约关系即因履行而消灭。 票据的概念答:广义的票据是指记载一定文字、证明一定事项或者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狭义的票据通常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即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的概念答:狭义的票据法指专门规定票据的法律法规,如以“票据法”为名称的法律。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了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关系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中公式催告程序的规定等。 票据法的意义答:我国票据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票据法的地位答:票据法传统上应归属于民商法或商事法。 票据法系:答:所谓票据法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特征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进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 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种类:答:依票据种类为标准票据关系可以分为汇票关系、本票关系、支票关系。依票据行为的种类为标准,可以分为出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依票据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主票据关系、附票据关系、辅助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称谓。答:从出票行不产生票据关系的角度来划分关系的当事人,则出票关系中的当事人为:出票人、收款人。背书关系中的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依背书的顺序,又可分为:前手背书人、后手背书人。承兑关系中的当事人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保证人、被保证人、保证关系债权人。付款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付款人、持票人或票据款项收受人。 非票据关系答:是对那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统称。依规定的法律不同,又分为两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答:虽然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为票据基础关系,也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或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其性质可以表述为:与票据密切相关的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它构成票据行为的发生、变更的事实基础或法律行为基础。 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答:①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②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记载的金钱债权,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金额记载以外的内容。③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非票据关系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行为性质如何?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如下几种:①出票。即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苦本票据行为或主要票据行为②北书。即背书人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为附属票据行为③承兑。即汇票的付款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为附属票据行为。④保证,即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的票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票据行为。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 如何理解出票行为无效的后果?答:出票行为作为主要票据行为,其无效的后果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①出票行为如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时,将在两个方面影响全部票据的关系:其一,票据无效;其二在无效票据上的全部附属票据行为也无效②出票行为因实质要件欠缺而导致无效的情形,则仅出票本身无效,在票据上进行的附属票据行为仍独立生效,承担票据责任。这种情形票据法学上也称票据的实质无效或者实质无效的票据。票据实质无效,意味着票据在外观上仍然可能有效。因此应将因形式要件欠缺的出票行为与因实质在件欠缺的出票行为相区别。 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产要表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效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变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1)票据金额必须记载或者至少在行使票据权利或者背书转让前记载完全,否则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记载必须确定,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同时记载,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一经记载,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如何理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与票据行为的关系?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与票据行为的关系,主要有三类情形:(1)可以影响票据行为本身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票据上签章行为)。这一情形实际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即能力有瑕疵的人在票据上的签章行为,既属行为能力有瑕疵的无效民事行为,也属实质无效的票据行为。(2)可以导致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签章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票据签章行为。这一情形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有所不同的是,这种实质无效的票据待业,如果具备的票据形式外观有效时,其无效仅能对抗票据关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3)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这一情形是指引起票据行为发生的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在基础关系中的1)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2)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评析“创高票据权利的主票据行为无效,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必然无效”。答:(1)主要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票据行为亦无效的原理,是民法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主从关系原理在票据法中的应用。(2)但是,由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必须优于该原理的适用,故该原理在票据法中只有相对的意义。(3)该大批量仅适用于国形工欠缺而无效的票据行为,不适用于因实质无效的出票行为。可见,主票据行为无效,从票据行为必然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试述票据行为的特性。答:(1)要式性。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效力,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上。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收发室之处等,应依法定款式为之。(2)无因性。票据行为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基础关系如何,票据关系的效力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1)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或者消灭等到而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2)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仅应持有和提示票据,证明票据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有效。(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事实及其意思表示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的,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记载以外的情事,不得影响或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4)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基本票据行为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此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进一步阐释为两方面:1)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效力独立,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或者无效,并不当然使其他票据行为生效或无效。(5)协同性。同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试结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论述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答:(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的特性。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的意义,主要在于使票据款式明确统一,以便当事人在流通中能清晰地辨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票据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各种票据行为的意思必须记载在票据上。虽有意思表示,但未记载于票据上的,不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书写位置等,必须依法定款式进行。(3)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要式性要求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1)票据格式凭证须由主管机关授权统一印制。2)明确规定了票据金额记载的款式。3)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事项要求严格。4)违反要式性以及更改事项,将导致票据无效等等。 试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答:(1)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卑鄙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一定条件下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或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出于两个原因:其一,各个票据行为虽然在同一张票据上进行,但各个票据行为各有自己的基础关系,并且在实质上是独立进行的。其二,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的需要。(3)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各个票据行为均单独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生效。3)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原因而无效。(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实际上是票据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另一个角度的体现。 票据权利消灭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1)票据权利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票据无效是指票据的形式记载事项欠缺或者存在票据法规则的严重瑕疵,而整体上不发生任何票据效力。两者不可混淆。(2)票据权利的消灭,以票据权利曾以存在为前提,否则,就谈不上票据权利的消灭或者丧失。票据无效,则根本不产生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包含了因正确行使票据权利终了之后,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无效票据一开始就不存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应符合哪些条件?答:票据的善意取得 应具备以下要件:(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2)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3)须取得有效票据;(4)须给付对价;(5)须为善意。

票据法自学考试串讲博客

作为前不久才进入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在有些时候,也会有看到自己持有的股票背后的上市公司公告称要解除质押。那么质押是什么意思呢?质押要分成什么类?又会和什么有关呢?今天就让我这个鏖战市场多年的老股民给大家科普一下,大家也只需要来看这篇就行了!开始之前,先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机构精选牛股:【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股票质押,也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当成抵押品,接着找银行申请贷款亦或是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相对应的还有一个概念,那就是股票质押式回购,简单理解也就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再找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还会对接下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进行约定。我们需要去留意下,股票质押有严格的限制,就如,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能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是10%。此外质押的股票已经抵押给其他单位了,质押的股票是不能用于股票交易的。悬在质押头顶的两把利剑有警戒线+平仓线。通常情况下,警戒线为160%,平仓线则为140%。要是股票下跌并且触及了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性的卖出质押的股票,造成的一系列影响可不能小看。这点也要注意,股票质押是有时间跟比例限制的,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双方协商过后得出的最终的一个时间,不过最长的期限是一年,最高情况下质押率是60%。票据质押是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目的而进行的背书。票据贴现是指将未到期的商票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流动性资金的行为。这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票据所有权:票据质押并没有发生票据所有权的转移,持票人仍然拥有票据权;而票据贴现则是直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移,如果银行贴现给你,那么银行获得票据所有权。是否赎回:票据抵押是在一定期间内由持票人到期赎回,如果持票人未按约定赎回,银行有权对票据所有权进行处理,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优先补偿应得的商票质押金额、违约金、利息等;而票据贴现整个过程不存在赎回。质押与贴现额度:票据质押的放款额度是被受控制的,一般控制在票面的金额的60%~80%;而票据贴现的金额是根据贴现的利率和贴现天数来确定的,利率高,贴现天数多,则贴现利息高。而股权质押,可以当做是一种担保方式,简而言之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会依法给债权人出质股权,一旦有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出现,作为债权人就是有权利优先享受股权。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上有设定限制性物权,这就是股份质押。当债务人到期了却不还债务时,那么债权人则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要么,也是可以把这份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势。就在平时,可以看看股市播报,了解股市的最新趋势,尽快掌握股市的发展趋势,增强自己的知识储备,避免亏损的风险。投资者朋友想要了解质押情况的话,推荐【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二、为什么会有股票质押?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通常在财务状况不好,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然而一些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就偏向于这种融资方式。不过要知道,股票质押确实是有风险的,要是股票下跌并且触及了质押平仓线,同时,大股东没有补仓或回购,{还不上,股票质押-22}可能造成股价下跌乃至崩盘。所以,作为有想法的投资者,要注意公司的质押行为可能给你带来不好的影响。1、股权质押公告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价来说,在短期内会有负面的影响,因为股权质押向外界传达着公司现金流不足的状况,市场预期将变得越来越低。2、我们以更长远的来看,上市公司股东做质股票押的话,对股价有偏好的倾向。股票质押对股价是有影响的,但是影响股价的还有很多因素,得结合不同的技术指标向更深层次了解。如果实在没法判断,可以直接进入这个诊股平台,输入股票代码,可以帮你判断解禁股的情况如何,值不值得买:【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三、怎么办理股票质押?按照物权法规定,想要股权质押必须把质押合同给签了。之后需要去工商局办理一个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供相关的资料就行。讲到这里,大家是否都已经了解了股票质押的相关内容了呢?希望给各位朋友都带来了收获,祝投资顺利!应答时间:2021-09-25,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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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自学考试串讲资料

1、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称为出票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 2、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称为背书行为。背书行为为附属票据行为。 3、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称为承兑行为。承兑行为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是附属票据行为。 4、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称为保证行为。保证行为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只存在于汇票和本票关系中,其属于附属票据行为。 5、不以转让票据为目的,而以授予票据权利的行使为目的的背书,称为授权背书,例如委托背书或质押背书等。 6、票据行为一般只要具备了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无论其实质的基础关系如何,从而票据行为与票据基础关系中的行为相分离,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7、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即使该文字显示的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所不同或相违,仍以票据文义来认定意思内容,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文义进行变更、补充票据关系,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8、票据在流通中,其票据行为人虽有变化,但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并不因流通而改变,在同一张票据上进行的各种票据行为都是为负担同一张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所有进行票据行为的人应对票据债务共同负责以实现票据权利,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9、因确定票据关系的基本需要,票据法规定各种票据行为应该记载于票据上的事项,称为必要记载事项。 10、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票据行为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称为任意记载事项。 11、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一旦记载,将使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得记载事项,也称有害记载事项。 12、票据法规定记载和不记载时均不影响票据效力或票据行为效力,记载时,其事项本身不具有票据效力,但可以产生其他方面效力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13、为了使票据关系人确认行为究系本人所为还是代理所为,票据法对票据代理采用严格显名主义,要求票据代理必须显名全部形式要件,才能产生票据代理效力,这种规则称为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 14、本人或被代理人虽以明确的表示授予代理权,但对代理事项或代理权限未明确指示或限定的,称为概括授权代理,简称概括代理。 15、越权代理的对物抗辩是指对所有的债权人,被越权代理的本人均可主张仅承担授权金额范围内的票据责任,不负授权范围外的票据责任。 16、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构成票据权利的三个要件是持有票据,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及请求一定金额支付。 17、所谓票据法上权利是指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权利。票据法上权利可再分为票据行为的相关权利和票据利益的相关权利两种。 18、票据权利中的支付请求权为票据权利的第一重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在权利的行使顺序上属于先位,应先予行使,支付请求权又称为第一重或第一次请求权。 19、票据权利的追索权为票据权利的第二重请求权,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有其他法定情形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追索权的行使顺序原则上处于支付请求权之后,所以称为第二重或第二次请求权。 20、依合法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取得。它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另。 21、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22、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行使支付请求权、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等。 23、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依期进行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而依期作成有效拒绝证明的行为,以及为防止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所采取的中断时效的行为等。 24、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一定的原因或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再存在。 25、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依据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26、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依据前手票据权利而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它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27、对价主要是英美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在英国合同法历史的早期,合同的有效成立都要求有相应的对价,而且对价应当相当。英美票据法中的票据理论主要采契约说,认为票据关系是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债权人缔结合同的结果,票据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所以在票据法上也要求票据关系的成立应给付对价,并将以对价取得票据的人称为“对价持票人”。因此,票据法上的对价概念和对价取得制度主要源于英美法。 28、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变更,称为票据的更改。 29、禁止更改事项,又称不可更改事项,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不可以更改的事项,包括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事项。如变更禁止更改事项,将导致变更本身不产生更改的效力,同时也使票据无效。 30、对已经记载的事项有权进行更改的人,称为更改权人。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原记载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对可更改事项进行更改。

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利润返还请求权人应为因法定原因而丧失根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仅的偿还义务人,应为因出票而获有利益的出票人或者因承兑而获有利益的承兑人。(2)原因要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享有,应具备的原因要件为:符合法定的票据权利丧失原因;偿还义务人因根据权利丧失而获有利益。 票据时效与我国民法时效有何主要区别?答:根据时效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对消灭时效类似,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区别:(1)依据法律不同。票据法为民事特别法,所以,票据时效是一种特别法规定的消灭时效。(2)适用对象不同。《民法通则》的相对消灭时效中,分特别时效和一般时效,适用两类民事权利义务;票据时效仅适用于根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关系外的权利义务不适用。(3)时效期间不同。《民法通则》的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分别为2年和1年;票据时效则根据不同的债务人,分别规定了2年、6个月、3个月等不同期间。 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有何规定?答:我国票据法将利润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确确限定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2)所谓相当利益,应当包含三个方面:其一,价值相当;其二,利益形态不限于货币现金;其三,利益范围不包括利息。 根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主要区别何在?答: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否包括否认请求人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仅是对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予以对抗,并非彻底否认请求权的存在。票据抗辩,还包括了根本否认请求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2)抗辩是否可以延续。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票据说抗辩一般不具有延续性。 何谓对物抗辩?其主要特点是什么?答:对物抗辩,是所有的或者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票人的抗辩。其主要特点有:(1)抗辩事由主要基于票据上的内容或票据行为方面;(2)可以对抗任何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持票人或其他请求人;(3)抗辩效力不可切断。 何谓对人抗辩?其主要特点是什么?答: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者特定根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其主要特点主要有:(1)仅能对抗特定持票人;(2)抗辩主要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对其他当事人的抗辩效力被切断;(3)抗辩事由王牌膦票据外事项,特别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事项。 知情抗辩与间接恶意抗辩的主要区别何在?答:知情抗辩与间接恶意抗辩的区别是要有三方面:(1)适用的情形不同。间接恶意抗辩仅适用于知悉直接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知情抗辩则适用于知悉其他抗辩事由的情形。(2)抗辩主张人不同。间接恶意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主张;知情抗辩,仅抗辩事由中的直接当事人可以主张。(3)抗辩效力不同。间接恶意抗辩的效力为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知情抗辩的抗辩效力为持票人继受票据权利瑕疵,但并非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评析题 评析票据抗辩原理的构成。答:票据抗辩原理主要由两部分构成:①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体现于票据规则的各个方面,即包括票据法明文规定的事由,也包括民法和其他法律上的合法事由;②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主要体现在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的集中性规定中,如我国《票据法》第13条。(2)必须正确认识到,把票据抗辩原理仅限于票据法的集中性条文中的规则,是一种片面的严重误解。 论述题 试述抗辩限制的规则。答:(1)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是把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不适用。其核心原理是将对人抗辩的抗辩力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将特定任务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或者全部票据关系中去。其实质是将票据的个别风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使之不能 危及整体票据关系。(2)票据抗辩限制的具体规则,主要有两项: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鬲 对抗持票人;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主要有三种情形:间接恶意抗辩、无对价抗辩、知情抗辩。(4)票据抗辩限制的意义在于:①保障票据的公信力,促进票据利用的流通;②保障票据关系独立性和交易安全。 试述票据抗辩中对物抗辩与对人抗辩所异同。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1)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是票据抗辩的两种类型,都是票据债务人依据合法事由拒绝对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都是与票据权利相对立的权利,对公平保障票据债务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与民法上的抗辩相比,两者都具有两项明显的特点:可以根本否认请求人的请求权;在一般情形成不具有抗辩的延续性。两者的主要不同点:(1)适用的抗辩规则有所不同。在票据抗辩的限制与不限制方面,对物抗辩是对世抗辩,票据抗辩力不受切断,亦即不受票据抗辩限制规则的限制;对人抗辩是相对抗辩,受票据抗辩限制规则的限制。(2)被抗辩的持票人范围不同。对物抗辩是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故其被对抗的主体是不特定持票人;而对人抗辩是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3)抗辩事由的性质不同。对物抗辩的抗辩事由,一般都是票据上事项或者票据行为本身或者其所派生的事项,例如,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归纳起来无非两类:票据无效或者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都是票据行为或者票据代理行为本身或者所生的瑕疵。而对人抗辩的的抗辩事由,一般为票据外事项尤其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事项。 票据丧失有何法律后果?答:(1)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票据的绝对丧失的,无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者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2)票据的相对丧失的,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者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票据丧失依法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方法?答:(1)票据权利的补救方法。包括票据权利的保全方法和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两类。(2)根据权利的保全方法主要是持失止付,其作用是票据金额暂时不被冒领。(3)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包括提起公示催告和提起确认根据之诉。 公示催告的行律意义是什么?答:公示催告的法律意义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暂停支付,防止票据金额被冒领;(2)防止他人善意取得,保全票据失票人权利不丧失;(3)查明利害关系人,以便提起确认票据之诉。 除权判决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答:除权判决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两方面:(1)使原票据即进行公示催告的票据无效。(2)使原票据权利人恢复根据权利。 评析题: 评析“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即永远丧失票据权利”。答:在一定的意义上,“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票据即永远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是正确的。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以主张票据权利,而无须首先证明票据如何取得,也与票据原因关系无关。票据又是完全有价证券,丧失票据,自然不得行使票据权利。前述结论在这一意义上有其合理和正确的一面。(2)同时,“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即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又有其片面、不严谨甚至错误的一面。因为持有票据的持票人实际上分为完全权利持票人、瑕疵权利持票人和无权利持票人三种。瑕疵权利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须接受有关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的挑战,也可以通过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恢复票据权利,故丧失票据的准确权利状态是“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而非丧失票据权利。所以,持有票据权利未必当然享有票据权利,而丧失票据,未必永远丧失该票据权利。(3)可见,完整、正确地理解和掌握票据法的原理至关重要。 票据更改与票据变造有何区别?答: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性质不同。票据更改是合法行为;票据变造为违法行为。(2)行为人有无更改权不 .票据更改人有更改权,票据变造人无更改权。(3)行为款式不同。票据更改时,在形式上应有更改权人签章证明;票据变造时,一般不露痕迹,无签章证明。 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有何区别?答:(1)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2)票据伪造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 伪造票据上签章在非票据关系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我国票据法规定,伪造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指非票据关系上的责任,主要应当包括:(1)民事责任。按照票据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的责任。(2)邢事责任。伪造票据的,应当按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题 评析“伪造票据者,不承担票据责任”答:要产生票据责任,必须有票据行为,要进行票据行为,要进行根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为要式证券的本质要求。故有“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的规则。(2)伪造票据的签章,用的是他人名义,而不是伪造名义,故伪造的票据上并无伪造者的签名,伪造人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这是为维护规则的统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伪造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比票据责任较轻的责任。(3)主张“伪造票据者,不承担票据责任”,只是对一种责任状态的客观描述,这种表述本身是正确的,但并不是鼓励人们去伪造票据。 论述题: 试述票据伪造的效力。答:票据责任效力:票据伪造时,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不负票据责任,但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其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从真实签章的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可以对票据上的直实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权款人因负有审查责任,如果对伪造出票和伪造承兑的票据付款,一般属于错误或重大过失付款,但票据属于盗用伪造的除外;如果对伪造背书但仍显示为背书连续的票据付款,则属正确付款。(2)非票据责任效力:进行票据伪造的人虽然不负票据责任,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不当得利责任;如果依法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试述票据法系。答:所谓票据法体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牲特征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进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当今世界上,主要存在两大票据法系:英美票据法系和日内瓦票据法系。(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是由参加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和《支票统一公约》国家的票据立法,以及防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其他国家票据立法,所组成的票据法派系。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及日本等。其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其一,深受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的影响;其二采新票据主义,更注重票据的信用工具和流通证券功能,更加强调票据无因性;其三,对票据形式的要求十分严格。(2)英美票据法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英、美两国票据法以及仿效英美票据法基本特征的其他国家的票据法归为一派系而形成的票据派系。以英国《票据法》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为代表。主要有四方面特点:其中,在立法体例上采“包括主义”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及支票纳入同一项法典中;其二票据原理方面,将票据关系视为合同关系,因而特别强调票据对价;其三,票据形式方面较为自由,票据形式的绝对要件较少;其四,没有涵盖各种形式票据内涵的总括性票据定义。 试比较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答:主要相同点①都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票据范畴②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主要不同点①从是否委付证券看,汇票、支票一般都委托他人支付,为委付证券;本票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为自付证券②从是否信用证券看,汇票和本票除见票支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其授受主要基于对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信用,故属信用证券;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不能指定到期日,即使象英美票据法系中长达立个月的付款期限的支票,传统上仍属支付证券,因付款人一般要求支票存款帐户上有足够支付资金才予以支付③从票据的原始当事人看,汇票的当事人均有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三种;本票仅得出票人和收款人两种④从对付款人的资格要求看,汇票对委托的付款人无资格要求,而支票的付款人在世界范围内均资格要求,通常是由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试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答:①首先我国票据法采用了总的“票据”概念,将汇票、本票、支票概称为票据,其他流通证券或者票证不包括在票据法的“票据”概念中。此与英美票据法不同。②我国票据法将所规定的票据进一步分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并且都进行了立法定义。汇票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承认定期汇票,但不承认分期付款汇票。本票方面只规定了即期银行本票,不承认其他本票。支票分为普通支票、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实践中还有平等线支票③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票据法根据票据行为的发一地分为国内票据和涉外票据④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我国票据法又明显地将票据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票据和银行票据。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商业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 票据实务中持票人通常可分为几种?答:依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和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否有瑕疵为标准,持票人通常可分为三种:①完整权利持票人②无权利持票人③瑕疵权利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顺序是怎么样的?答;⑴依票据债务履行的顺序,票据债务人可分为第一序们债务人和第二序位债务人。原则上,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序位债务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时,才能再向第二序位债务人行使追索权⑵在汇票关系中,已获承兑汇票的承兑我为第一序位债务人,其他为第二序位债务人,不须承兑或者未获承兑的汇票,不设第一序位的债务人,但有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后顺序,在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第一序位债务人,其他人为第二序位债务人。支票仅有请求票据付款的先后顺序,不设第一债务人,其出票人背书人均不第二序位债务人。 评析“所谓票据的无因性,就是说票据关系没有原因或者与原因关系无关”答:①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一致的,都是指票据权利或者票据关系的成立、效力,与票据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相分离的特性。即票据或者票据关系的成立、效力,只依赖票据行为的形式现内容,不受基础关系影响。基础关系不成立或无效,一般不能导致票据权利或者票据关系不成立或者无效。因此无因性并非指票据或者票据关系无原因,或者与原因关系无关。事实上,任何票据都有的原因或者原因关系不存在无原因或者无原因关系的票据②票据或者票据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也存在牵连关系,并非与原因关系无关。例如,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往往成为对人抗辩事由,影响特定人票据权利的行使③避免对票据无因性的片面认识,对正确贯彻执行票据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试述票据关系的特征。 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所谓“独立”,是指票据关系不依附于其他关系包括票据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所谓“基于票据行为”,是指有票据行为就必然产生票据关系,无票据行为就不存在丰应的票据关系。所谓“无因性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做出判断,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对票据关系一般不发生影响。 试述非票据关系。答:①非票据关系,是对哪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统称。依照规定这些关系的法律不同,非票据关系可分为两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②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是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票据法规定这些非票据关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填补法律真空③民法上非票据关系,即票据基础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作为票据关系基础的一类法律关系,其大多数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有无因性,是我们考察民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基本点。当然,票据基础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与票据关系相互牵连。 试述票据基础关系。答:①票据基础关系是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②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的内容、权力,不受基础关系效力影响。但基础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权利的实现起牵连作用③票据原因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基础关系。两者效力相互分离,相互独立,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但是,原因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有制约作用。④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互相独立的原理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之间的关系⑤票据预约关系授受当事人炎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票据关系与预约关系也有分离和牵连等关系。 试述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的关系。答: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关系,实际上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包括相互分离和相互牵连两个方面:⑴相互分离主要表现在:①票据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者被解除或者无效等,不影响已经发行或者流通的票据和票据权利的效力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以持有票据为要件,无需首先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持票人⑵相互牵连主要表现在:①授权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权利请求②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③持票人明知前手的原因关系存在抗辩事由,但仍然取得票据的,应接受知情抗辩。 票据行为无效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⑴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⑵票据无效是指因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导致整个票据不产生票据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代理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据此我国对票据代理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立法原则。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有四项:(1)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3)必须由代理人签章;(4)必须具备代理意旨文句。 试述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相互关系。答:⑴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的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及票据预约关系⑵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一种独立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一经作成,即产生了不依附于其他关系而存在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将票据赋予独立性⑶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的效力,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而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的无因性,是两者关系的基本原理⑷基础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及票据权利的实现起牵连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票据原因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票据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票据关系有制约作用②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一定条件下制约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票据关系。③票据预约关系是授受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当事人预约的票据行为一旦进行,预约关系即因履行而消灭。 票据的概念答:广义的票据是指记载一定文字、证明一定事项或者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狭义的票据通常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即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的概念答:狭义的票据法指专门规定票据的法律法规,如以“票据法”为名称的法律。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了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关系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中公式催告程序的规定等。 票据法的意义答:我国票据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票据法的地位答:票据法传统上应归属于民商法或商事法。 票据法系:答:所谓票据法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特征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进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 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种类:答:依票据种类为标准票据关系可以分为汇票关系、本票关系、支票关系。依票据行为的种类为标准,可以分为出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依票据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主票据关系、附票据关系、辅助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称谓。答:从出票行不产生票据关系的角度来划分关系的当事人,则出票关系中的当事人为:出票人、收款人。背书关系中的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依背书的顺序,又可分为:前手背书人、后手背书人。承兑关系中的当事人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保证人、被保证人、保证关系债权人。付款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付款人、持票人或票据款项收受人。 非票据关系答:是对那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统称。依规定的法律不同,又分为两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答:虽然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为票据基础关系,也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或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其性质可以表述为:与票据密切相关的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它构成票据行为的发生、变更的事实基础或法律行为基础。 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答:①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②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记载的金钱债权,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金额记载以外的内容。③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非票据关系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行为性质如何?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如下几种:①出票。即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苦本票据行为或主要票据行为②北书。即背书人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为附属票据行为③承兑。即汇票的付款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为附属票据行为。④保证,即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的票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票据行为。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 如何理解出票行为无效的后果?答:出票行为作为主要票据行为,其无效的后果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①出票行为如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时,将在两个方面影响全部票据的关系:其一,票据无效;其二在无效票据上的全部附属票据行为也无效②出票行为因实质要件欠缺而导致无效的情形,则仅出票本身无效,在票据上进行的附属票据行为仍独立生效,承担票据责任。这种情形票据法学上也称票据的实质无效或者实质无效的票据。票据实质无效,意味着票据在外观上仍然可能有效。因此应将因形式要件欠缺的出票行为与因实质在件欠缺的出票行为相区别。 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产要表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效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变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1)票据金额必须记载或者至少在行使票据权利或者背书转让前记载完全,否则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记载必须确定,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同时记载,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一经记载,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如何理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与票据行为的关系?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与票据行为的关系,主要有三类情形:(1)可以影响票据行为本身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票据上签章行为)。这一情形实际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即能力有瑕疵的人在票据上的签章行为,既属行为能力有瑕疵的无效民事行为,也属实质无效的票据行为。(2)可以导致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签章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票据签章行为。这一情形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有所不同的是,这种实质无效的票据待业,如果具备的票据形式外观有效时,其无效仅能对抗票据关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3)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这一情形是指引起票据行为发生的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在基础关系中的1)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2)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评析“创高票据权利的主票据行为无效,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必然无效”。答:(1)主要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票据行为亦无效的原理,是民法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主从关系原理在票据法中的应用。(2)但是,由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必须优于该原理的适用,故该原理在票据法中只有相对的意义。(3)该大批量仅适用于国形工欠缺而无效的票据行为,不适用于因实质无效的出票行为。可见,主票据行为无效,从票据行为必然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试述票据行为的特性。答:(1)要式性。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效力,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上。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收发室之处等,应依法定款式为之。(2)无因性。票据行为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基础关系如何,票据关系的效力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1)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或者消灭等到而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2)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仅应持有和提示票据,证明票据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有效。(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事实及其意思表示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的,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记载以外的情事,不得影响或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4)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基本票据行为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此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进一步阐释为两方面:1)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效力独立,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或者无效,并不当然使其他票据行为生效或无效。(5)协同性。同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试结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论述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答:(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的特性。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的意义,主要在于使票据款式明确统一,以便当事人在流通中能清晰地辨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票据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各种票据行为的意思必须记载在票据上。虽有意思表示,但未记载于票据上的,不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书写位置等,必须依法定款式进行。(3)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要式性要求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1)票据格式凭证须由主管机关授权统一印制。2)明确规定了票据金额记载的款式。3)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事项要求严格。4)违反要式性以及更改事项,将导致票据无效等等。 试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答:(1)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卑鄙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一定条件下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或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出于两个原因:其一,各个票据行为虽然在同一张票据上进行,但各个票据行为各有自己的基础关系,并且在实质上是独立进行的。其二,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的需要。(3)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各个票据行为均单独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生效。3)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原因而无效。(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实际上是票据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另一个角度的体现。 票据权利消灭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1)票据权利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票据无效是指票据的形式记载事项欠缺或者存在票据法规则的严重瑕疵,而整体上不发生任何票据效力。两者不可混淆。(2)票据权利的消灭,以票据权利曾以存在为前提,否则,就谈不上票据权利的消灭或者丧失。票据无效,则根本不产生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包含了因正确行使票据权利终了之后,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无效票据一开始就不存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应符合哪些条件?答:票据的善意取得 应具备以下要件:(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2)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3)须取得有效票据;(4)须给付对价;(5)须为善意。

自学考试票据法讲义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学教材分析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考本科法律类都考什么?这个问题问我就对了。我也准备报考法律本科。只要有大专毕业证书都可以报考法律专业的自考本科。只不过如果你原先大专不是法学专业的,要加考4至5门课,像我是福建的,以非法学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7)、宪法学(4)、刑法学(7)、民法学(7)、民事诉讼法学(5)五门课程。而且所加考的课程一律不得免试。考试的具体科目有那些?作为福建为例子,报考法律本科,一共要通过:1毛泽东思想概论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英语4劳动法学5房地产法(选考)6知识产权法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10税法(选考)11国际经济法概论12国际私法13票据法(选考)140258保险法(选考)15公证与律师制度(选考)16法律文书写作17外国法制史(选考)18中国法律思想史(选考)19西方法律思想史(选考)20金融法21婚姻家庭法(一)加考课程:22民法学23民事诉讼法学24刑法学25法理学26宪法学以上每门课都有相应的学分,如2分到14分不等,值得注意的是英语这门课学分高达14分之多,如果你不想考英语这门课的话,可以选择本科段的其他课程累计学分来代替,但是估计要用三四门课的总分才可能达到14分,因为一般课的学分都只有4、5分而已。参加本科段规定的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取得合格成绩,累计学分达64分,并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凡英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主考学校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算起来以你这种非法学专业的报考,要通过的课程有20门课之多。1.9门选考课任选3门考试,累计学分不少于64学分。2.年龄40岁以上的新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3至4门选考课,学分不少于14学分。3.毕业论文不计学分。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院校确定,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院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可以免考一些吗?我专科学的是生物工程,能免考什么科目?怎么办免考手续?我知道自考中关于免考有这样一条规定:各类高等学校和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公共课;所谓公共课,也就是1毛泽东思想概论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英语这三门课,但是不知道你有没有保存你毕业时可以证明这三科成绩的资料?但是自考办对此类免考的关卡很严,我想你要有心里准备,你这些材料可能没办法申请免考。但是不管如何还是要试一试。办理免考手续,你要拿相关的手续到当地的自考办,你可以上你们这个省份的**自考网,像福建省它就规定:凡需办理免考手续的考生应在报名期间到当地自考办申请办理。省自考办审批免考的时间为每年的三、九月,逾期不予办理。但是我特别要说的是,如果你办理英语免考,你将拿不到学士学位,但可以拿到毕业证。还有可以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顶替“英语二”,但我不太知道这样能不能办理学位,要询问你报考的主考学校。如:2006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报考通知,报名截止时间:2006年7月10日,考试时间:2006年9月9日-9月10日社会考生PETS3–4级笔试标准80元2006年上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报名截止日期:2006年1月10日。将于2006年3月11日至3月12日举行问题补充:我今年在家法律自考通过的一两科,如果明年去外省工作,外省那还能认定我通过吗?还用再考吗?一年所有的考试能考完吗?自考是全省性质的考试,每个省的专业和学校都不一样,你到外省工作,我要告诉你的是,因为你自考课程全部通过以后拿到毕业证是你当初报考这个法律专业的主考学校,都要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和代码都要一模一样的,拼够了学分才可以毕业的。我想不同的省的课程和代码肯定没办法相同,你说是不是。至今我还没看到有哪两个省的自考成绩可以相互承认的,因为这牵涉的问题太多。但是自考目前并没有规定要在几年之内完成所以课程,之前传有人大代表提案准备把自考的年限限定在8年之内,但是根本就没看到这类新闻,更别说通知了。所以如果你不是太着急的话,你大可可以挑个适当的时间回来考试,因为通常自学考试每年考4次,具体时间以当次报考简章为准。一般为每年1月的中旬,4月的倒数第二个双休日,7月上旬,10月的最后一个双休日。报名报考时间以当次考试报考简章为准,一般为上年的11月中旬,当年的2月下旬,5月中旬,8月下旬。一年是肯定考不完的,像你这种非法学专业的,还要加考几门课,一共20门左右,一次考试你只能报考4门,,一天上午考一科,下午考一科,两天只能报考4科但是不是所以的省一年都考四次的,像福建,一年就只有考三次,1.7.10月,其中7月份只有考一些公共课如英语和所在科系专业共同课,并不是所有的课。如果你每次考试每科都过的话,1月份考4科,4月份考4科,7月份考4科,10月份考4科,一年可以考16科,还有4科,这就是说,如果你运气好,能力特强的话,一年半你就可以考完全部20门课了,当然你首先要有时间来做相应的复习,还有报名的时候别忘了买教材。对《法学概论》这本书的思考或感想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解析《法学概论》模拟题2006-4-1218:11自考365【大中小】【我要纠错】2006年4月考试在即,自考365网站联合新浪教育、中国教育在线邀请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老师于2006年04月11日16:30-17:30作客自考大讲堂新浪嘉宾聊天室,结合2006年考试的具体情况,就《法学概论》课程4月份考试可能呈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总结往年考试规律基础上与网友进行交流。张龙老师将结合往年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学科特点,就考试技巧、复习重点等方面为网友做详细指导。张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获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博士学位,师从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和石少侠教授。在国家重点研究项目《权利问题的研究与论证》中独立完成《权利问题研究与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和《权利的政治基础》两部分课题内容,曾参编世界银行法律援助项目法学系列文库教材《立法学》,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1999年起讲授法理学、宪法学、法学概论等课程,教学经验丰富。张龙老师干练、旁征博引的授课风格结合雄厚的学术功底,深得考生喜爱。所授课程:自学考试辅导《法学概论》点击查看《法学概论》模拟题张龙:大家好!主持人:请张老师先讲一下法学概论的模拟题,网友们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提问。张龙:这套模拟题是在结合历年真题的基础上,对今年考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的预测。先以模拟题中的几个典型题目来分析,摸清出题的思路,也给同学们讲一下答题的技巧。首先是单选题,最近几年的法学概论考试,单选题都是30道题,共30分,这30题基本上对导论和14章的内容都有所涉及,选择题没有绝对的重点,换言之,没有哪个地方是可以直接舍弃的。首先说一下单选题的第2题: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四个选项: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关于这道题目,在看书的时候恐怕不可能直接找到答案,它是一道考核大家理解能力的问题,原始社会末期法律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和国家同步诞生。也就是说在这里面有一个知识点: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这个法律是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同样的,原始社会没有这个成文法也谈不上有习惯法。通过这个分析得知,正确选项是A.其他的三个社会类型中都存在习惯法。单选第6题:某甲具有刑事能力,但某甲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和过失,那么:A某甲对其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B应负刑事责任、C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涉及到犯罪构成的题,考到这样的题型要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几个因素来综合分析。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当明确了这个知识点之后,这个选项就比较容易选择了。正确选项就是A,同时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C、D两个选项在这个题里的干扰作用不大,但是在其他的类似选项里面,刑法这部分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这两个是一定要注意区分。下面来看单选第10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哪个国家,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看书时能够直接找到它的答案。关于宪法这部分讲过两个知识点,在它的历史起源上,世界上宪法的起源国是在英国,但是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制,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1787年的美国宪法。所以知道了这两个知识点之后就可以选出正确的B项。这个题提示大家,教材中明确写明了的类似于第一部、最早的等字眼时,一定要倍加注意,这样的地方是非常容易出选择题的。单选第14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何种期限内审结A2个月、B3个月、C4个月、D6个月,这个题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考法律的期限时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这些地方都非常容易出和时间有关的问题,尤其是在诉讼法里面。这个题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关于时间的基本知识点,比如民事诉讼一审的案件,普通程序6个月内要审结,二审三个月要审结,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一审要审结,同时要知道简易程序也只能在一审案件里适用。这个题的正确选项是B.单选第20题:某甲破门入室行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事主回家的脚步声,于是越窗逃跑。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这题考察关于犯罪时间段限的基本问题。要分析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个阶段。犯罪预备是处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阶段,还没有进入正式犯罪,很显然某甲已经入室行窃,A选项排除。B选项犯罪中止是犯罪在进行中,犯罪人因自己的主观意志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与之相关联的犯罪未遂,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无法继续或者犯罪人所期望的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都已达到,犯罪的阶段已经进行完毕。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会知道某甲入室等到事主脚步声越窗逃跑,他肯定不是自己主观放弃这个行为,他害怕被事主抓到,所以B选项排除。C、D选项再分析,应该是属于犯罪未遂,选择C.单选第26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什么?A协助送达诉讼文书、B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C协助调查取证、D协助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这个地方考的是关于国际法、国际司法部分的内容。注意司法协助内容书上明确列出了三项,这三项就是A、B、C三个选项所列内容,D选项仲裁的裁决不是司法协助内容。再说一下多选题。多选题最近几年的考试基本上是5个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它的涵盖范围都比较广,一般法理会有一题。来看模拟题多选题的第32题,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什么?这是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这是属于法理部分的内容,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A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B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C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D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A选项分析一下,道德和法律不同之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出的行为规范,有明确的形式,道德规范主要是以道德箴言、道德观念这样的方式存续的,因此道德规范没有特别固定的形式。A选项当选。B选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很多同学选择了这个选项,这实际上是凭知觉发生的错误,不可否认与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比较起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是比较弱的,绝不是说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它的约束力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道德自觉,因此可以说这个约束力是软约束,但是B选项的陈述过于绝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的判断是错误的。C选项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有同学看到这个想道德规范体系是多元的,法律体系是不是也是多元的呢?实际上,道德规范体系多元指的是由于道德不是特定机关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也是依习惯所形成的,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意识以及行为模式,因此道德的体系往往是因时代、因群体的不同而不同,就像那句话有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道德的体系是多元的,反之法律的体系是一元的,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在本国领域通行的强制行为规范,必须保证其统一性、权威性。因此C选项当选。D选项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同学们看到这个选项会觉得道德规范是存在于社会形态之中,这个判断是正确的,但是法律是否也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呢。大家知道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的社会历史类型有六类: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未来理想的一种社会类型。前面讲的五种已经经历过的历史类型里面,原始社会是没有阶级意义上的国家和法律,因此原始社会有道德规范但没有法律规范。所以道德规范是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而法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不存在,在此后经历的其他社会类型是存在的,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E选项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大家知道道德规范和法律一样都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它必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不可避免的具有阶级性。E选项说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这个判断本身已经错误,更不能构成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这个选项不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A、C、D.多选第34题,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有什么?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B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C权威国际法学着的学说,D国际条约,E国际习惯。这个题,大家看到五个选项首先的反应就是觉得D、E两个选项应该当选,因为书上在这个地方写的是比较明确的。大家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忽略了选项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A选项在书中写在D、E两个选项后又提到了此外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个提醒我们注意看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不留死角,尤其是书上有一些补充和转折。B、C选项不是国际法的政治渊源,他们是属于国际法的非政治渊源,因此这个题的真正选项是A、D、E.下面我们说第三部分名词解释题。名词解释最近几年考试一般是每次考5个小题每题3分共15分。名词解释我们做过一个统计,从02年4月份到05年7月份,六次考试中名词解释的问题,本书的导论加14章,其中名词解释考过的次数最多的是第五章行政法,行政法共考了4次考了4个名词。此外商法也考了4次。也就是说行政法和商法这两部分在最近四年的六次考试中共出过四个名词解释题。第六章民法和第八章经济法各出了3个名词解释题。出过两次名词解释题的包括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第四章宪法、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十二章行政诉讼法、十三章国际司法,绝大部分章节都是考两个名词解释题。第一章和第九章各只出过一次,民事诉讼法在最近几年考试中一个题也没有出。如果一定要区分重点、非重点的话,大家可以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五、六、七、八章里。我们以模拟题名词解释第37题为例简单说一下。申诉权,实际上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裁定、判决及决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请求的一种权利。像这样一个名词解释题,大家会发现它的内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感觉比较困难,我们所能看到的名词解释题,像这种类型的基本上已经算是考到最难了。至于说像条约、合伙、立法等其他的一些概念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答题字数较少。提醒大家注意名词解释这部分,大家主要应当关注的是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一、二级标题。接下来我们说一下简答题,简答题最近几年每次考试考三个题,每题5分,共15分。我们做了一个总结,简答题部分从02年4月到05年7月的6次考试中各章的简答题出题状况大致如下:出题数目最多的是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共出了4次,考了4道题,考过3次的包括民事诉讼法、民法、宪法;此外第七章商法、第五章行政法、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考过两次;第九章刑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考过1次,其他的章节没有出过简答题。由此我们会发现简答题这部分其重点,大家应当关注的集中在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就是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同时大家要关注第四章宪法、第六章民法。另外,关于第五章行政法、第七章商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第九章刑法,大家也应给予必要的注意。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其他最近四年没有出过题的章节完全不需要看,而是现在距离考试仅有10天时间左右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有所取舍、重点突出。简答题我们看一下模拟题的43题。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这个题考的是民法部分的题,这个题的答案一共是三点:第一点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点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点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实际上第三类是一个补充性的规定。大家会发现简答题的模拟题是答题点比较清晰,同时问题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内容。下面我们说第五部分论述题,论述题最近几年基本是每年考1题,共14分。我们的模拟题第44题论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这是属于第四章宪法部分的题,总结历年的论述题,大家会发现,近四年六次考试法理题考了三个、宪法题考了三个,04年7月和05年4月的法理题考的是同一个题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问题.因此大家在看论述题的,可以把精力主要就放在法理和宪法部分,其他部分出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给大家出的这道论述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大家会发现它的标准答案比较清晰,共有六点。这六点大家答题的时候要注意,论述题和简答题不同之处就在于论述题的点一般来讲比简答题的点要多。简答题比较常见的是在三到五点,尤其是四点左右的答案设置考的可能性较大。论述题一般来讲答题点至少在四点以上,从四点到七点、八点不等,同时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尽量在答完答题点之后,后面要附带基本解释,这样就能够拿到分数。论述题考核的内容,按照刚才我们给大家讲的要领,大家会发现在法理部分也就是前三章和宪法部分,在里面寻找论述题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些分析,看看哪些地方书上的陈述比较明晰,比较容易出论述题,可以自己做一下统计,基本上考试范围就不会跳出去了。最后我们说一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每年考2题,每题8分共16分。民法一题、刑法一题。当然在2004年7月份的考试里面只出了一个民法案例,没有出刑法案例,这是特例,绝大部分都是民法、刑法各一个案例题。案例题,很多同学都感到非常头疼,因为大家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概论这门课本身就非常困难,法学概论这门课是在528页的征文里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分论的各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的法学各论的内容也就是部门法的内容,涉及面极广,考核点非常多,在出案例的时候,往往使同学们感到不知从何下手。我们也进行过统计,最近4年6次考试的案例,刑法部分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的停顿阶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部分。还集中在关于犯罪的共犯问题,还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此外还考过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例考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继承问题,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大家会发现考核案例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和最常见的与生活联系非常紧密的案例。所以大家在复习案例部分的时候可以就民法和刑法这两章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也就是说,可以找到往年的真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包括模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大家没有必要把案例抠的非常细,对每个具体的民法规定和刑法规定的法条进行很深入的、非常细致的记忆,而是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原理,尤其联系一些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就可以应对考试。我们再看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题,第46题: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务。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首先大家要知道这道题考核的关键点在于哪儿。第一是考盗窃罪的问题,第二是考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第三是考共犯的问题。这一个案例涵盖了三个基本的刑法问题,盗窃罪我们凭常识就可以判断,这三个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客观方面看是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某甲的两个儿子11岁、13岁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主体方面他们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关于共犯的问题,大家注意共犯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在本案之中,某甲操纵两个儿子进行盗窃,实际上是把两个儿子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同时由于某甲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们不符合共犯的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所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某甲应依其单独的盗窃罪来论处网上能买到日本法学教材么?很难买到,你上当当网、卓越网上找找,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2013年济南自考法学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材是哪?2013是2013版的。现在基本都是13版的了如果能帮到你,麻烦点击“有用”,谢谢!自考法律什么教材最好?好考,我之前宿舍有个就是考法律的,他现在已经考完了,最好考的应该是营销吧,有好几科是自选,相对好考一些,也可以选择工商,考个资格证,能定好几门我是江苏的,我想自考法学本科,需要学习哪些课程,以及对应的教材,越详细越好,谢谢自考科目视频辅导课堂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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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自考讲义

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利润返还请求权人应为因法定原因而丧失根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仅的偿还义务人,应为因出票而获有利益的出票人或者因承兑而获有利益的承兑人。(2)原因要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享有,应具备的原因要件为:符合法定的票据权利丧失原因;偿还义务人因根据权利丧失而获有利益。 票据时效与我国民法时效有何主要区别?答:根据时效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对消灭时效类似,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区别:(1)依据法律不同。票据法为民事特别法,所以,票据时效是一种特别法规定的消灭时效。(2)适用对象不同。《民法通则》的相对消灭时效中,分特别时效和一般时效,适用两类民事权利义务;票据时效仅适用于根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关系外的权利义务不适用。(3)时效期间不同。《民法通则》的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分别为2年和1年;票据时效则根据不同的债务人,分别规定了2年、6个月、3个月等不同期间。 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有何规定?答:我国票据法将利润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确确限定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2)所谓相当利益,应当包含三个方面:其一,价值相当;其二,利益形态不限于货币现金;其三,利益范围不包括利息。 根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主要区别何在?答: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否包括否认请求人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仅是对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予以对抗,并非彻底否认请求权的存在。票据抗辩,还包括了根本否认请求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2)抗辩是否可以延续。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票据说抗辩一般不具有延续性。 何谓对物抗辩?其主要特点是什么?答:对物抗辩,是所有的或者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票人的抗辩。其主要特点有:(1)抗辩事由主要基于票据上的内容或票据行为方面;(2)可以对抗任何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持票人或其他请求人;(3)抗辩效力不可切断。 何谓对人抗辩?其主要特点是什么?答: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者特定根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其主要特点主要有:(1)仅能对抗特定持票人;(2)抗辩主要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对其他当事人的抗辩效力被切断;(3)抗辩事由王牌膦票据外事项,特别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事项。 知情抗辩与间接恶意抗辩的主要区别何在?答:知情抗辩与间接恶意抗辩的区别是要有三方面:(1)适用的情形不同。间接恶意抗辩仅适用于知悉直接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知情抗辩则适用于知悉其他抗辩事由的情形。(2)抗辩主张人不同。间接恶意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主张;知情抗辩,仅抗辩事由中的直接当事人可以主张。(3)抗辩效力不同。间接恶意抗辩的效力为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知情抗辩的抗辩效力为持票人继受票据权利瑕疵,但并非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评析题 评析票据抗辩原理的构成。答:票据抗辩原理主要由两部分构成:①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体现于票据规则的各个方面,即包括票据法明文规定的事由,也包括民法和其他法律上的合法事由;②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主要体现在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的集中性规定中,如我国《票据法》第13条。(2)必须正确认识到,把票据抗辩原理仅限于票据法的集中性条文中的规则,是一种片面的严重误解。 论述题 试述抗辩限制的规则。答:(1)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是把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不适用。其核心原理是将对人抗辩的抗辩力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将特定任务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或者全部票据关系中去。其实质是将票据的个别风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使之不能 危及整体票据关系。(2)票据抗辩限制的具体规则,主要有两项: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鬲 对抗持票人;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主要有三种情形:间接恶意抗辩、无对价抗辩、知情抗辩。(4)票据抗辩限制的意义在于:①保障票据的公信力,促进票据利用的流通;②保障票据关系独立性和交易安全。 试述票据抗辩中对物抗辩与对人抗辩所异同。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1)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是票据抗辩的两种类型,都是票据债务人依据合法事由拒绝对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都是与票据权利相对立的权利,对公平保障票据债务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与民法上的抗辩相比,两者都具有两项明显的特点:可以根本否认请求人的请求权;在一般情形成不具有抗辩的延续性。两者的主要不同点:(1)适用的抗辩规则有所不同。在票据抗辩的限制与不限制方面,对物抗辩是对世抗辩,票据抗辩力不受切断,亦即不受票据抗辩限制规则的限制;对人抗辩是相对抗辩,受票据抗辩限制规则的限制。(2)被抗辩的持票人范围不同。对物抗辩是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故其被对抗的主体是不特定持票人;而对人抗辩是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3)抗辩事由的性质不同。对物抗辩的抗辩事由,一般都是票据上事项或者票据行为本身或者其所派生的事项,例如,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归纳起来无非两类:票据无效或者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都是票据行为或者票据代理行为本身或者所生的瑕疵。而对人抗辩的的抗辩事由,一般为票据外事项尤其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事项。 票据丧失有何法律后果?答:(1)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票据的绝对丧失的,无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者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2)票据的相对丧失的,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者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票据丧失依法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方法?答:(1)票据权利的补救方法。包括票据权利的保全方法和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两类。(2)根据权利的保全方法主要是持失止付,其作用是票据金额暂时不被冒领。(3)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包括提起公示催告和提起确认根据之诉。 公示催告的行律意义是什么?答:公示催告的法律意义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暂停支付,防止票据金额被冒领;(2)防止他人善意取得,保全票据失票人权利不丧失;(3)查明利害关系人,以便提起确认票据之诉。 除权判决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答:除权判决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两方面:(1)使原票据即进行公示催告的票据无效。(2)使原票据权利人恢复根据权利。 评析题: 评析“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即永远丧失票据权利”。答:在一定的意义上,“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票据即永远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是正确的。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以主张票据权利,而无须首先证明票据如何取得,也与票据原因关系无关。票据又是完全有价证券,丧失票据,自然不得行使票据权利。前述结论在这一意义上有其合理和正确的一面。(2)同时,“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即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又有其片面、不严谨甚至错误的一面。因为持有票据的持票人实际上分为完全权利持票人、瑕疵权利持票人和无权利持票人三种。瑕疵权利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须接受有关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的挑战,也可以通过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恢复票据权利,故丧失票据的准确权利状态是“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而非丧失票据权利。所以,持有票据权利未必当然享有票据权利,而丧失票据,未必永远丧失该票据权利。(3)可见,完整、正确地理解和掌握票据法的原理至关重要。 票据更改与票据变造有何区别?答: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性质不同。票据更改是合法行为;票据变造为违法行为。(2)行为人有无更改权不 .票据更改人有更改权,票据变造人无更改权。(3)行为款式不同。票据更改时,在形式上应有更改权人签章证明;票据变造时,一般不露痕迹,无签章证明。 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有何区别?答:(1)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2)票据伪造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 伪造票据上签章在非票据关系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我国票据法规定,伪造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指非票据关系上的责任,主要应当包括:(1)民事责任。按照票据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的责任。(2)邢事责任。伪造票据的,应当按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题 评析“伪造票据者,不承担票据责任”答:要产生票据责任,必须有票据行为,要进行票据行为,要进行根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为要式证券的本质要求。故有“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的规则。(2)伪造票据的签章,用的是他人名义,而不是伪造名义,故伪造的票据上并无伪造者的签名,伪造人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这是为维护规则的统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伪造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比票据责任较轻的责任。(3)主张“伪造票据者,不承担票据责任”,只是对一种责任状态的客观描述,这种表述本身是正确的,但并不是鼓励人们去伪造票据。 论述题: 试述票据伪造的效力。答:票据责任效力:票据伪造时,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不负票据责任,但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其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从真实签章的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可以对票据上的直实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权款人因负有审查责任,如果对伪造出票和伪造承兑的票据付款,一般属于错误或重大过失付款,但票据属于盗用伪造的除外;如果对伪造背书但仍显示为背书连续的票据付款,则属正确付款。(2)非票据责任效力:进行票据伪造的人虽然不负票据责任,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不当得利责任;如果依法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1、案例分析题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 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 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 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 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 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答:(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5、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199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1996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6、案例分析题 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请问:(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 (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A市某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复权方法。 (2)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的复权方法。 7、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为王江(下落不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IVl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江所购价值7万元的一万条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同月25日,正阳麻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原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正阳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正阳麻纺厂账户。同月26日,正阳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正阳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正阳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王江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正阳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正阳麻纺厂要求返还损失69300元。被正阳麻纺厂拒绝后,正阳农行以正阳麻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阳麻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元。 被告正阳麻纺厂在答辩中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原告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货款转入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 请问:(1)法院应当如何裁判?为什么? (2)正阳麻纺厂和源汇区支行应承担多少票据责任?为什么? 答:(1)法院应当驳回正阳农行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持票人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如已取得票据权利,则可依侵权或不当得利之由追回其所得的票据利益。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损失的责任。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取得案涉票据,是信其票据金额为7万元的记载内容的,并付出了与7万元票据金额相等价值的货物,符合票据取得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给付相应对价的要求。同时,该厂并未参与票据的变造,也不明知该票据为变造的票据,故其取得的票据不存在恶意取得的问题;而该厂在受理案涉汇票时,经办人经审核汇票未发现票据金额被变造的问题,按《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审查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性质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故不构成重大过失。而付款人正阳农行作为专业办理银行结算义务者,在办理业务中的注意义务要大大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其应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票据的变造问题连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付款人正阳农行都不能发现,就更不能要求负有普通注意义务的持票人正阳麻纺厂去发现了。因此,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因不存在持票人的重大过失,享有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其所取得的票据利益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应为合法取得的利益,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故正阳农行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其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正阳农行所受的损失只能依侵权关系追究票据变造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2)本案涉及的汇票签发时票据金额为700元,正阳麻纺厂取得时票据金额为7万元,显然发生了票据的变造。但票据被变造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只是变造前后的签章人的票据责任不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前原记载的事项负责。在本案中,签发行源汇区支行在700元的金额内负票据责任。而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应对变造后记载的事项负责,故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应在7万元金额内负票据责任。 8、案例分析题 王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199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支票格式凭证3张。王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和刊登告示。后所遗失的其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孙某拾到并伪刻名称为“某某建材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20万元。其后,孙某又持该伪造支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支票的收款人。商场将该支票送银行人账时,遭到退票。经公安机关循支票格式凭证编号查实该支票格式凭证系王某所遗失,但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购货物事件与王某有关;而“某某建材公司”则根本不存在。某商场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该支票票款或赔偿货物损失。 请问:(1)王某应否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持有该伪造的支票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3)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1)王某丢失的是支票格式凭证,并非经签章的空白支票。王某因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伪造的票据为实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同时,在本案的伪造出票据上,无任何真实签章,即无任何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这一点与伪造的票据经真实的承兑或背书签章后,再流入持票人手中的情形不同。 (3)事实上,王某亦无须承担普通民事责任。因为王某丢失支票格式凭证的行为,与某商场的损失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但是,王某因怠于履行经济管理关系中的义务,应受到金融主管机关的处罚。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了。

自考票据法考试重点: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境内票据:一张票据上所有的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 涉外票据:一张票据上的行为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 银行票据:以银行为出票人的票据 商业票据:以银行以外的其他人为出票人的票据 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汇票关系:依据汇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本票关系:依据本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支票关系:依据支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票据债权人:依据票据关系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债务的人 非票据关系: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但是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虽然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作为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的原因关系,简称为票据原因 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为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票据行为: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统称为票据行为 票据法上权利:是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支付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其他法定情况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的更改: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更改,称为票据的更改。 票据伪造:不以自己真实的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称为票据伪造 票据变造:没有更改权利而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 票据涂销:将票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称为票据涂销 票据的丧失: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称为票据丧失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对票据不予以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物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对人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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