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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自考民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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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自考民法试卷

【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猎考网分享:2022年成人高考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专升本《民法》 ,答案来自考生回忆(后期持续更新中),仅供参考。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1.2.3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A.6周岁的甲B.7周岁的乙C.9周岁的丙D.19周岁的丁4.5.6.7.8.下列选项中属于非营法人的是(A)A 基金会B股份有限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D合伙企业9.10.下列选项中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B)A 踢足球B买篮球C滑雪D 爬山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为(B)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12.甲请乙代买婴儿奶粉该代理属于(B)A法定代理B委托代理C复代理D表见代理13.14.房屋抵押权属(B)A 用益物权B担保物权C主物权D 权利物权15.16.17.18.耕地承包期(B)A10年B30年C50年D70年19.20.下列选项中 可以设定质权的是(A)A汇票B建设用地使用权C居住权D宅基地使用权21.招股说明书属于(A)A要约邀请B要约C承诺D新要约22.23.租赁合同属于(D)A无名合同B从合同C无偿合同D诺成合同24.25.26.27.28.29.30.31.32.33.在中国,收养人应当年满(B)A25周岁B30周岁C35周岁D40周岁34.下列选项中 可以作为受遗赠人的是(A)A博物馆B遗赠人的哥哥C遗赠人的妹妹D遗赠人的儿子35.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36.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36.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答案】1、代理行为是以代理人的名义作出的;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和对具有主观善意且并不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37.名誉权概念及特征【答案】概念: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特征:1、然名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2、名誉权是一种法定权利。3、名誉权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并非财产。4、名誉是一种社会权利,是依赖于社会评价而有效存在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38.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39.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40.41.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1.2.3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A.6周岁的甲B.7周岁的乙C.9周岁的丙D.19周岁的丁4-7更新中8.下列选项中属于非营法人的是(A)A 基金会B股份有限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D合伙企业9.10.下列选项中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B)A 踢足球B买篮球C滑雪D 爬山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为(B)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12.甲请乙代买婴儿奶粉该代理属于(B)A法定代理B委托代理C复代理D表见代理13.14.房屋抵押权属(B)A 用益物权B担保物权C主物权D 权利物权15-17更新中18.耕地承包期(B)A10年B30年C50年D70年19.20.下列选项中 可以设定质权的是(A)A汇票B建设用地使用权C居住权D宅基地使用权21.招股说明书属于(A)A要约邀请B要约C承诺D新要约22.23.租赁合同属于(D)A无名合同B从合同C无偿合同D诺成合同22、24-32更新中33.在中国,收养人应当年满(B)A25周岁B30周岁C35周岁D40周岁34.下列选项中 可以作为受遗赠人的是(A)A博物馆B遗赠人的哥哥C遗赠人的妹妹D遗赠人的儿子35.更新中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36.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36.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答案】1、代理行为是以代理人的名义作出的;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和对具有主观善意且并不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37.名誉权概念及特征【答案】概念: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特征:1、然名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2、名誉权是一种法定权利。3、名誉权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并非财产。4、名誉是一种社会权利,是依赖于社会评价而有效存在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38-41更新中 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浙江成考网整理浙江省成人高考各考试科目复习范围及试卷结构等。《民法》科目总要求、复习范围及试卷结构,见下文:总 要 求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3. 具备运用所学的民法规范和民法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4.考试内容除大纲规定内容外,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生效法律,也列入考试范围。考试形式及试卷结构考试形式及试卷结构试卷总分∶150 分考试时间∶15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笔试试卷内容比例总则部分约20%物权部分约20%合同部分约 25%人格权部分、婚姻家庭部分、继承部分约20%侵权责任部分约 15%试卷题型比例选择题约46%简答题约20%论述题约14%案例分析题约20%试题难易比例容易题约30%中等难度题约50%较难题约20%上述为新大纲内容节选,仅供参考。关注浙江成考网微信公众号,回复“大纲”可免费领取往年考纲完整版文件;回复“直播”可免费试听最新复习大纲及考情解析视频课程。 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专升本民法考试

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科目有两门公共课,分别是政治、外语,另外还有一门专业基础课。那么成考法学专升本需要考哪些科目?一起来了解一下! 成考法学专升本考试科目:政治、英语、民法。 成考怎么备考? 1、熟读当年政治、外语、民法考试大纲,如果今年还未发布官方可参考成考政治、外语、民法考试大纲。 2、根据考试大纲要求挑选适合自己的备考教材,对于基础薄弱考生,教材请尽量以基础知识教材为主;对于基础好的考生,可尽量挑选提升之类的教材。 3、鉴于成考考试出题基本是跟着考试大纲走,因此教材备考期间请考生认真熟悉各个重要知识点,多去思考,构建思维结构。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 (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习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 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8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四)普通合伙【案例分析】 1.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单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债务的承担【单选】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单选、案例】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单选、案例分析】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六)表见代理【简答、单选】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须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单选】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 (七)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单选、案例分析】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在公示方法上,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交付予以公示。 1.动产交付 (1)动产交付的概念及效力 交付,即移转占有。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移转于他人占有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交付的类型 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类型。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对现实交付的变通方法,主要包括: 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②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物权的类型【单选、简答】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权;质权;留置权。 (九)善意取得【案例分析、单选】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②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③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⑤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③无处分权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十)留置权【案例分析、单选、简答】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所以,留置权是动产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取得【简答】 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条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③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①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②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③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④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在洪水暴发之时,不得为了收取运费而留置救灾物资;不得为了收取修理费而留置残疾人的假肢。 (十一)债的发生原因【单选、简答、论述】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简答】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③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当得利【单选、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 ①须一方获得利益 ②须他方受到损失 ③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 民法(专升本) 试卷题型和分值: 一、选择题 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二、简答题 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三、论述题 39小题,共20分 四、案例分析题 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专升本民法试题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不受性别、年龄、学历、种族、民族、居住地、身体健康状况等限制,均可报考专升本。

专升本法律考的科目有政治、英语、民法。

专升本有两大类型:

1、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详见:统招专升本)

考试对象仅限于应届优秀普通全日制高职高专毕业生,某些省份应往届毕业生均可报名,(还包括退役普通专科士兵免试进入普通专升本)。

2、成人继续教育专升本

考试对象需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此类毕业证书包括: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等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凭。

报名流程:

1、考生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在自己毕业学校参加报名资格审核;

2、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在毕业学校参加联网采像;

3、毕业学校将考生的毕业专业录入网上报名系统;

4、考生登录报名系统网站填报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

5、考生在网上确认报名信息;

6、考生按缴费流程在工商银行网上或银行柜台缴纳报名考试费;

7、缴费后,由报考院校审核考生是否符合报考专业和照片采集质量等。

扩展资料

专升本考上了后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录取通知书领取:

学校一般会在7月中下旬公布录取通知书的领取时间和方式,不一定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有事不能准时来领取的可以和学校联系。

二、档案问题:

考上了的考生,本科院校一般都要求考生在入学的时候自己办理好档案的转入(自己把档案带去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升本考试

1、民法试题主要有四个题型,分别是:

①单选题:本大题共35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②简答题:本大题共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③论述题:本题满分20分;

④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2、政治考试试题主要有四个题型,分别是:

①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80分;

②辨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③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④论述题:20分。

3、英语考试试题主要有六个题型,分别是:

①语音知识

②词汇与语法知识

③完型填空

④阅读理解

⑤补全对话

⑥写作题。

001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必考 笔试 002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必考 笔试 003 0015 英语(二) 14 必考 笔试 004 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必考 笔试 005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4 必考 笔试 006 0263 外国法制史 4 必考 笔试 007 0249 国际私法 4 必考 笔试 008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009 0226 知识产权法 4 必考 笔试 010 5680 婚姻家庭法 3 必考 笔试 011 0230 合同法 5 必考 笔试 012 0227 公司法 4 必考 笔试 013 0167 劳动法 4 必考 笔试 014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必考 笔试 015 8100 毕业论文(不计学分) 不计学分 必考 实践考核 101 5678 金融法 4 选考 笔试 102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选考 笔试 103 0169 房地产法 3 选考 笔试 104 0229 证据法学 6 选考 笔试 201 5679 宪法学 4 加考 笔试 202 0245 刑法学 7 加考 笔试 203 5677 法理学 7 加考 笔试 204 0242 民法学 7 加考 笔试 205 0243 民事诉讼法 5 加考 笔试 231 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加考 笔试 毕业要求:不少于15门且不低于65学分 课程设置:必考课15门65学分;选考课4门16学分;加考课6门34学 追问: 吓死我啦,有这么多吗

专升本民法

专升本民法必背考点如下一、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二、民事权利三、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专升本民法好考吗?知识点有哪些?民法是专升本法学专业必考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民法这门课程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很多,总结了一些,供大家参考。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022专升本民法必背考点: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入之间发生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民法规定了租赁关系,指出了产生租赁关系的各种条件,但该规定并不是租赁关系,而只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当事人之间要建立租赁关系,就需要有一个客观情况,即订立租赁合同这种客观情况就是租赁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

1、事件。

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例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时间的经过等。这些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其一旦发生,便会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2、行为。

行为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即与当事人意志直接相关的客观事实。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凡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民法诉讼法自学考试试卷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平等原则折叠编辑本段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2.自愿原则折叠编辑本段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有商品经济就有合同自由的观念,但合同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确立。当然,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的自由有诸多限制。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3.公平原则折叠编辑本段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要求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4.诚实信用原则折叠编辑本段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原则折叠编辑本段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调整,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以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置的倡导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即属民法上的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导性规范也不具有强制当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导性规范,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当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因而,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6.公序良俗原则折叠编辑本段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的公序地位趋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了重要位置。与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弱者相关的保护性公序,成为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判例学说上的讨论、研究的焦点。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为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2012 年 7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司法考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D 4B 5 D 6B 7C 8C 9C 10D 11C 12D 13 C 14 A 15D 16C 17A 18D 19B 20C 21A 22A 23B 24B 25A 26C 27C 28D 29C 30B 二多项选择题 31CD 32ACD 33BC 34CDE 35 ACE 三简答题 36.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或行为损害结果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行为地法又可以分为: A.合同缔结地法。 B.合同履行地法 C.侵权行为地法 D.婚姻缔结地法 E.立遗嘱地法 3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 法律;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 我国法律为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能力。 4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期所在地国 法律。 5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 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 38 对于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能力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主张: A 适用缔约地法 B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C 在多种法律中选择适用 39. A 领事取证。 B 特派员取证。四论述题 40.1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就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 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a 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b 是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c 是司法权的独立。 d 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蓑涉外法的域外效 力。 3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a 以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B 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C 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4 目前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各有其优势与缺陷,在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都是不可 或缺的。 五案例分析题 41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的有效期限是 6 个月。 2 法院应该适用我国法律来处理。乙有权继承遗产。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乙是 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乙有权继承他的 遗产。 3 该财产应该依照我国法律处理,收归我国国家所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1 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 的外国人, 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和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 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1 有效的总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 本案中,A 国公司与 B 国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含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法 院具有拘束力,A 国公司不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也不应该受力此案, 两公司均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上诉法院驳回了一审判决。 2.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有:a 仲裁机构可以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b 法院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c 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可确认仲 裁协议的有效性。 3 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有,a 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 适用仲裁协议 定理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c 仲裁地法是确认仲裁所适用的主要法律,特别是 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时候。

答案是A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不是一一对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是指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权利。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具有诉讼权利,但具有民事诉讼权利的主体却不限于此,还有些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 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 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从归属。 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丧失当事人能力(如公民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还需要有人承继诉讼。 所以当事人能力总是存在着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关联性。 但是,位这种关联性与一致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不可少。诉讼当事人能力问题,是诉讼法上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分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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