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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停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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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停考管理办法

自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当地政策, 点击立即了解>> 自学考试专业停考了怎么解决? 自考专业一旦停考,是不会再接受新生报考的。对于已经报名的老考生,一般是设置2~3年的过渡期,这期间内考完所有科目,按照别的专业一样给学历证书,所以在考的学生需要抓紧时间啦。 不过如果你错过了这个期限,也不用灰心抱怨,只要你考试通过科目的科目代码和另外一个你想考的专业的科目代码相同,那成绩也是有效的。 过渡期第一年:停止注册新生,停止其他专业考生转入停考专业,继续安排停考专业课程考试; 过渡期第二年:停止安排该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实践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继续安排,继续办理该专业毕业证书; 过渡期满:不再办理该专业毕业证书,已注册未毕业的考生可根据本办法转入其他开考专业继续学习。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专业要停考了考生一般有两种办法解决,一种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另一种是转考。这两种情况都能解决自考专业停考的问题。如果考生发现自己正在考的专业即将被停考了,如果还在停考过渡期内,就可以根据自己所剩余的科目进行选择,如果剩余科目预测能够完成的话,建议大家可以加紧备考,争取在限定的时间内考完全部的课程。转考就是说考生可以选择转考到其他相似的专业,按照其他相关专业考试申请其他相关专业毕业。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越来越多的企业对就业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很多自考考生选择了自考来提高自己的学历,获取更多的就业机会,那么自考备考的专业停考了怎么办?

自考备考的专业停考了怎么办?

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

一般来说,一般省份在停考一个专业之前,会先设置两年过渡期,也就是说这个专业在2年内还可以继续考试以及申请毕业。因此如果各位考生发现自己正在考的专业被停考了的话,首先要确定在停考过渡期内,然后根据自己所剩余的科目进行选择,如果剩余科目预测能够完成的话,建议大家可以加紧备考,争取在限定的时间内考完全部的课程,另外毕业论文以及答辩的时间也是需要算作在内的,因为一旦课程考完了,结果最后论文答辩没通过的话,还是办理不了毕业证的。

2.转考

转考也就是说考生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考完申请毕业的话,可以选择转考到其他相似的专业,也就是说按照其他相关专业考试申请其他相关专业毕业。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考生之前已经合格的课程依旧是有效的,只要大家选择的是其他同层次、学科相近的专业,那么其中课程号相同的专业是可以免考的。

关于自考专业停考过渡期有以下规定:

1.过渡期第一年,停止注册新生,停止其他专业考生转入停考专业,继续安排停考专业课程考试;

2.过渡期第二年,停止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实践课程考核又主考学校继续安排,继续办理该专业毕业证书;

3.过渡期满,不再办理该专业毕业证书,已注册未毕业的考生可以转入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力量助学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助学是指社会力量举办与省高等、中等专业自学考试计划同步的各类辅导学校(或站、班,下同),其辅导对象限于本省的自学考试者。学校名称应冠以“自修”或“辅导”字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对办学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要把指导管理自学考试辅导学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对各类辅导学校既要热情支持,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又要加强具体指导和管理。第四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教育方面的规定,保证教育质量。第五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应当按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大纲和教材组织自学考试者学习。学习结业后,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颁发单科、专业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第六条社会力量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二、有精干得力并热心为学员服务的领导管理机构。有思想品德好、懂教育和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教学管理,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行政领导和教务负责人。三、有与学校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比较稳定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队伍。四、有固定的校舍、教学设备和经费来源。五、有比较完善的教学、行政和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社会力量举办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七条,取得办学证明后,报省或地(市)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地(市)考办”)审核批准。一、省级单位、驻西安市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者,报请省考办审核批准。二、地、市以下单位及驻西安市以外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及其它人员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者,分别报请所在地、市考办审批;地、市审批同意的,应同时抄报省考办备案。第八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需要发布招生广告者,须持有批准办学的考办的介绍信,方可刊登、播放、印刷、张帖招生广告。第九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期填报《陕西省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学期汇报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不得借助学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猜题、押题,妨碍学员全面、系统地掌握知识;也不得随意停课。第十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向学员收费要掌握节约开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防止收费过高。具体收费标准,由省高教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各类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收支规定。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以办学经商,以办学谋私或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第十二条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连续半年以上不进行教学活动,原批准单位应责令其停办。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社会效益差,或有其他严重问题者,教育行政部门或批准单位应通知其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令其停办。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陕西省高等教育局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专门技能等。第三条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第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考委的职责是:1、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2、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3、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4、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5、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第六条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它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省考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2、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3、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4、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5、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6、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书。第七条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第八条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工作。主考学校的职责是: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2、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3、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4、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成绩。5、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6、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第九条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第十条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1、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2、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第三章报名及考核地点(场所)第十一条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第十二条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委确定。第十三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它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逐步建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

暂停办理自学考试

12月13日,教务老师从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获悉,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报考情况统计显示,园林(本科)等11个专业报考人数明显减少,继续考试面临较大困难,经过广泛调查和征求主考院校意见(园林)园林(系)等11个专业从2023年4月开始停止新考生的申请,对于已经取得考试但还没有毕业的考生,过渡一年后正式停止考试,2022年4月开始停止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园林(本科)等十一个专业停考后,尚未毕业的考生可转报其他专业继续报考,合格成绩转为专业,可按有关规定处理。这次考试停止专业于2024年4月停止办理毕业证书。(央视教务老师赵鹏) )。(编辑赵羽祺) )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 有很多考生是专科学历为了提升自考选择了自考本科,那大家就要了解一下,广东自考网网停止报考的专业有哪些了?下面就跟着广东自学考试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省考办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停考专业毕业办理时间的公告 根据《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考委〔2018〕1号)的相关规定,数控技术应用(专业代码:A080744)等8个自学考试停考专业(含新专业名称)的毕业手续办理至2021年6月截止,具体如下: 序号旧专业代码旧专业名称新专业代码新专业名称学历层次 1 A080744数控技术应用560103数控技术专科 2 A082229汽车服务工程560702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科 3 A080704电子技术610102应用电子技术专科 4 A020179会展管理640301会展策划与管理专科 5 B020180会展管理120903会展经济与管理本科 6 B050311广播电视编导130305广播电视编导本科 7 A040106教育管理沿用旧专业代码沿用旧专业名称专科 8 B070102数学教育沿用旧专业代码沿用旧专业名称本科 上述专业的有关考生须在2021年6月15-20日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https://www.eeagd.edu.cn/selfec/)提交毕业申请,并在当地市考办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毕业材料,逾期,此后不再受理。自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自考专业停考的原因一般有两种,第一是专业报考的人数太少,如果依旧开设本专业就会浪费一定的社会资源,所以为了优化,停掉了一些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其次就是本专业已经不适合适合发展所需,过于陈旧,影响学生就业,这样一种情况也会出现专业停考的情况。自学考试停考的原因是部分专业过于冷门或难度较大,导致考生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甚至难以通过考试,教育考试院对这部分专业进行停考处理。为了防止自考专业直接停考造成的麻烦,自考专业在停考前一半会设置两年的过渡期。自考考生依旧可以在两年以内进行申请毕业,人们把这个时间段称之为自考停考过渡。停考过渡专业在发布通知后的第一年就会停止注册新生了,并且禁止其他专业自考考生转入到停考专业内,在这个期间还是会正常安排专业考试。停考过渡时间期满,自考办就不会再办理专业的毕业证书了,已经注册尚未毕业的考生可以根据自考办规定的流程转入其他开考专业继续学习考试。自考停考后怎么办?自考专业一旦停考,是不会再接受新生报考的。每年根据社会需求,一些地区会做一些专业考试计划的调整,在一些专业停考的过程中会有一段过渡期。停止考试过渡期,不允许新生申请,但已申请的老生可以在过渡期内进行正常考试,申请该专业毕业,超过这个期限的,不能按这个专业申请毕业。各省教育考试院针对不同停考专业会采取不同政策。有些专业停考后转入相近的其他专业,原专业合格课程成绩有效,转入专业剩余课程考试合格,则办理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有些专业停考后,但没停办该专业毕业证书的,考生可以在其他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中选择相同课程考试或选择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替代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再转入原停考专业,办理原停考专业的毕业证书(若该停考专业全国也停考,则不能办理毕业证书)。具体政策详见有关专业停考文件。对于还未成功报名的考生来说,要做的就是重新分析自身特长和未来所需,重新规划专业的选择,且尽量选择自己的优势专业或者常规报考专业。那对于已经报名成功的考生来说,也无需过多紧张,任何一个专业停考都有一个过渡期,且时间一般为2年,已经报名的考生可以在这2年的过渡期内继续正常的完成专业的课程考试,相对之下时间是比较紧迫的,这就需要考生合理的安排时间,加快学习进度,尽快考完。另外,停考的专业在毕业答辩上也是有截止时间限制的,如超过颁发毕业证书的最后期限,即使完成考试也是无法获得该专业的毕业证书的。所以,这就需要大家一定抓紧时间完成所有毕业前的工作。最后要补充的是,如果已经成功报名了停考专业的考生剩下的考试科目还比较多,2年时间无法完成毕业,那么就可以提前考虑换考其他相近的专业,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的浪费。面临自学考试停考后,已经报考了的考生要一直坚持考下来。在缓冲期内毕业的考生依然是可以拿到毕业证的。自考发布停考公告后,需要到自考办办理转专业手续,本地自考办将按照申请办理注册的归纳状况。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暂停办理

【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停考的原因是部分专业过于冷门或难度较大,导致考生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甚至难以通过考试,教育考试院对这部分专业进行停考处理。为了防止自考专业直接停考造成的麻烦,自考专业在停考前一半会设置两年的过渡期。自考考生依旧可以在两年以内进行申请毕业,人们把这个时间段称之为自考停考过渡。停考过渡专业在发布通知后的第一年就会停止注册新生了,并且禁止其他专业自考考生转入到停考专业内,在这个期间还是会正常安排专业考试。停考过渡时间期满,自考办就不会再办理专业的毕业证书了,已经注册尚未毕业的考生可以根据自考办规定的流程转入其他开考专业继续学习考试。自学考试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20年10月自考11753金融管理综合应用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570.68KB 2016年04月自考04741计算机网络原理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376.32KB 2020年10月自考00055企业会计学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493.85KB 201710自考00182公共关系学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292.55KB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我省2020年4月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的通告根据教育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对机制的要求,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尽量减少疫情对自学考试的影响,现将我省2020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工作通告如下:我省2020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工作将于3月1日至10日如期开展,全部实行远程在线报名,暂停办理现场相关工作。 具体处理恢复时间根据疫情处置进展情况另行通知。现场工作包括无法远程在线自助完成新生报名和课程报考的,进行护理学、药学、中医药、监狱管理等特殊专业新生报名资格审核等工作。原定于4月11日至12日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间是否推迟,我省将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的公告适时公布。广大考生请及时关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公众号“江苏省招生考试”发布的公告。特别提醒:报名期间,每日22:00至次日8:00为系统维护与银行系统互动结算时间。 为确保报考成功,请考生妥善安排时间,不要在这个时间段报名和付款。一.报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人种、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需要自由选择专业,参加我省自学考试。囚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申请报考。二.办理报名手续(一)报名方式在线报名: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公众信息服务平台(网站: sdata.jseea.cn,下同),进行新生报名、认证、听课等工作。 建议使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通过谷歌浏览器或火狐浏览器进行访问。江苏高考(二)新生报名新生报名分为新生报名和身份证两个阶段。1 .新生注册新生可自行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公众号信息服务平台,或下载“江苏招考”手机APP进行新生报名。新生应如实填写各项基本信息、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等,其基本信息作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试管理和毕业申请唯一依据的通讯信息作为各级自考联系考生的重要渠道,考生必须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性。填写错误和填写他人手机号码造成的结果由考生自己承担。注册成功后,将生成准考证号。 请考生记住并保存。 此准考证号用于处理课程报考、准考证打印、免考、复试及毕业申请等相关业务。2 .认证新生凭本人身份证正面照片、证件照电子照片及手持本人身份证照片(以下称“三照”)。 要求及规格见附件),系统自动进行核对并进行认证。身份证合格者参加相关课程,能够支付相关考试费用的认证失败者,需要重新上传“三照”进行认证。1天只能进行3次认证,3次认证失败者,当天不能再继续报考。 考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试验室进行认证,也可以第二天继续在线认证和报考。需要注意的是,认证过程中上传的证件照将用于准考证打印和其他业务处理,请严格按照要求上传本人近期的标准电子证件照。 不这样做,结果就会变得自负。(三)考生报考所有考生必须通过江苏教育考试公众号信息服务平台或“江苏招考”手机APP进行报名,并进行在线缴费。考生未完成认证的,必须先完成认证再报考。每次考试,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报考1-4门科目。 (每人半天只能考一门课。考生在确认考试费之前,应仔细检查所选准考证号和报考课程等信息是否正确。报考课程经过确认,在线支付成功后,无法删除、更改。 支付的考试费一律不退还。考试费缴纳成功后,必须重新登录江苏教育考试公众信息服务平台,检查报考状态是否“报考成功”,确认是否报考成功。三.打印准考证如果准考证打印过程中出现问题,考生可以咨询当地自考。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违纪作弊考生,并将相关信息如实录入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考试违规处理理事前告知书和违规处理决定书的寄送方式,将在下次报考时按照考生填写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邮寄,考生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因考生本人填写的联系电话、联系方式有误,无法领取《违章处理决定书》的,全部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其他事项,考生可关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官网( )、“江苏招考”APP )、手机扫描下的二维码、官方微信( wechat:jszsksb ),查阅相关文件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2020年2月24日附件:1.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证照电子照相要求2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流程图3 )自考报名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咨询电话、农业银行咨询电话、各市自考咨询电话和地址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自考专业停考的原因一般有两种,第一是专业报考的人数太少,如果依旧开设本专业就会浪费一定的社会资源,所以为了优化,停掉了一些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其次就是本专业已经不适合适合发展所需,过于陈旧,影响学生就业,这样一种情况也会出现专业停考的情况。自学考试停考的原因是部分专业过于冷门或难度较大,导致考生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甚至难以通过考试,教育考试院对这部分专业进行停考处理。为了防止自考专业直接停考造成的麻烦,自考专业在停考前一半会设置两年的过渡期。自考考生依旧可以在两年以内进行申请毕业,人们把这个时间段称之为自考停考过渡。停考过渡专业在发布通知后的第一年就会停止注册新生了,并且禁止其他专业自考考生转入到停考专业内,在这个期间还是会正常安排专业考试。停考过渡时间期满,自考办就不会再办理专业的毕业证书了,已经注册尚未毕业的考生可以根据自考办规定的流程转入其他开考专业继续学习考试。自考停考后怎么办?自考专业一旦停考,是不会再接受新生报考的。每年根据社会需求,一些地区会做一些专业考试计划的调整,在一些专业停考的过程中会有一段过渡期。停止考试过渡期,不允许新生申请,但已申请的老生可以在过渡期内进行正常考试,申请该专业毕业,超过这个期限的,不能按这个专业申请毕业。各省教育考试院针对不同停考专业会采取不同政策。有些专业停考后转入相近的其他专业,原专业合格课程成绩有效,转入专业剩余课程考试合格,则办理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有些专业停考后,但没停办该专业毕业证书的,考生可以在其他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中选择相同课程考试或选择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替代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再转入原停考专业,办理原停考专业的毕业证书(若该停考专业全国也停考,则不能办理毕业证书)。具体政策详见有关专业停考文件。对于还未成功报名的考生来说,要做的就是重新分析自身特长和未来所需,重新规划专业的选择,且尽量选择自己的优势专业或者常规报考专业。那对于已经报名成功的考生来说,也无需过多紧张,任何一个专业停考都有一个过渡期,且时间一般为2年,已经报名的考生可以在这2年的过渡期内继续正常的完成专业的课程考试,相对之下时间是比较紧迫的,这就需要考生合理的安排时间,加快学习进度,尽快考完。另外,停考的专业在毕业答辩上也是有截止时间限制的,如超过颁发毕业证书的最后期限,即使完成考试也是无法获得该专业的毕业证书的。所以,这就需要大家一定抓紧时间完成所有毕业前的工作。最后要补充的是,如果已经成功报名了停考专业的考生剩下的考试科目还比较多,2年时间无法完成毕业,那么就可以提前考虑换考其他相近的专业,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的浪费。面临自学考试停考后,已经报考了的考生要一直坚持考下来。在缓冲期内毕业的考生依然是可以拿到毕业证的。自考发布停考公告后,需要到自考办办理转专业手续,本地自考办将按照申请办理注册的归纳状况。自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大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专门技能等。第三条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第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考委的职责是:1、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2、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3、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4、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5、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第六条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它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省考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2、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3、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4、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5、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6、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书。第七条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第八条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工作。主考学校的职责是: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2、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3、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4、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成绩。5、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6、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第九条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第十条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1、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2、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第三章报名及考核地点(场所)第十一条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第十二条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委确定。第十三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它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逐步建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质量与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在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市级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高校自学考试机构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的体制和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的管理机制。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自考委办,设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市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各主考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校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高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第三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采集、维护、管理,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及学分管理,档案管理以及转考、免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电子注册、考籍信息查证、考籍管理基础信息归集等。第四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校管理的原则,要求是:规范、准确、安全、科学。在考籍管理中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第五条主考高校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与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行事。第六条考籍管理工作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并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能力。第三章:分级管理与职责第七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市自考生的考籍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全国考委关于考籍管理的各项规定,研究拟定全市考籍管理规定;二、落实完成全国考办布置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和检查各主考高校的考籍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考试成绩数据的统计分析,存储和管理全市自考生的考籍电子档案;四、复核考生课程免考申请;五、复核并完成省际转考业务;六、复核考生毕业资格,办理毕业审定手续,核发考生毕业证书;七、统计上报全市考生考籍有关信息及毕业生数据等;八、审定相关学历证明和成绩证明。第八条主考高校自考办负责本校考生的考籍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本市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各项规定,制定本校考籍管理工作规范;二、落实并完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布置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三、管理本高校考生的考籍档案,协助开展考生报名工作;四、指导考生办理相关课程免考手续,初审考生课程免考申请;五、办理考生的省际转考手续及有关工作;六、负责本高校主考专业的实习、实验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的成绩管理工作;七、受理审核本高校考生毕业申请,收集和整理考生毕业登记资料,制作和归档毕业考生的档案材料,颁发毕业证书;八、开具本校考生相关学历证明或成绩证明;九、协助高校学位委员会做好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第四章:考籍档案与管理权限第九条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考生凡有1门以及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第十条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含毕业生登记表)等。一、考生基本情况信息,包含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含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照片等信息。二、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报考以来取得的合格课程成绩信息及考试笔迹信息等。三、课程免考信息,根据课程免考规定,一般包括:(一)已获得学历的专业名称、证书编号、毕业或结业学校、学历层次、毕业或结业时间;(二)肄业或退学的专业名称、证明编号、肄业或退学学校、专业层次;(三)在校生所在学校名称、所学专业名称、学生证编号、专业层次;(四)申请免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学分;(五)可替代免考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学分、课程学时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时间,提供证明的学校及部门;(六)免考的审批过程(人员)。四、转籍信息,包括考籍档案转入或转出的时间、课程代码、名称和相应的考试成绩信息。五、毕业信息(含毕业生登记表),包括毕业生的姓名、考籍号(准考证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照片、证书编号、电子注册、毕业专业、学历层次、主考高校等信息。第十一条考籍档案管理职责权限。一、考生考籍档案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做到安全、严密、整洁、有序。考生考籍档案主要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凡需修改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须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高校自考办申请,凡涉及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照片等关键信息,主考高校须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关键信息更正单》并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和审批,经核查无误后指定专人进行修改。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准确。三、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各类考籍档案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查询时,须经主考高校或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分管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确保考籍档案安全、严防篡改。第五章:成绩管理第十二条成绩信息主要包含考试课程、成绩(或课程考试评价报告)、成绩的取得方式(考试计划规定的笔试、面试、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免考等)、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诚信档案)、归档时间等主要信息以及与之对应的考生身份信息、准考证号等。第十三条考试成绩管理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信息的采集、发放、使用、保存以及成绩统计分析、审计等。第六章:免考第十四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以按照《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及主考高校相关要求,申请免考所报考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第十五条申请免考的自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六门及以上理论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办理课程免考手续。考生办理免考应在主考高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第十六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对主考高校审核通过的免考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课程免考的数据录入考生总成绩库。第七章:转考第十七条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考。第十八条转考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操作规范》(见附件)和主考高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以发送、审核、接收转考考生考籍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第十九条在上海市参加不同高校自学考试的考生无需办理市内转考手续。第八章: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考生可申请毕业,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主考高校要求办理毕业手续,经审定无误后,对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统一标注为每年的6月30日或12月30日。第二十一条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一、毕业条件(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三)所取得的学分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要求;(四)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五)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六)申请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毕业的考生,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职(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二、毕业申请(一)考生在完成规定报考的课程考试与考核(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笔试、口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和规定的学分,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考高校提出毕业申请;(二)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除了提供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外,还须在考生服务平台验证前置学历信息,如验证不通过,则须提供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考生必须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毕业材料,材料不全或不实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主考高校审核通过后,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毕业审定费用。主考高校自考办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和审核后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审定;(三)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三、毕业审定(一)主考高校收到考生提交的各类毕业证明材料后,应及时核查所有内容(含考生笔迹信息比对),并进行初审;(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规定的时间集中统一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打印毕业生名册(一式两份),分别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主考高校签名,盖章后存档。四、证书发放(一)毕业证书由市自考委主署,主考高校副署,考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主考高校领取;(二)自学考试毕业生由省级考委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三)考生领取毕业证书后,若发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申报有误并要求更正的,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更正手续。考生毕业证书信息上报注册以后,不再更改,如有差错,由考生本人负责;(四)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补办时须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原申办毕业的主考高校填写申请表,经主考高校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后,出具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与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与查询认证第二十二条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通过自学考试获得的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第二十三条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其毕业证书须进行电子注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操作规范》要求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注册。第二十四条考生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对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不能查到的本市自考生毕业证书,可持相关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对毕业证书进行核验查证。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制定的考籍管理工作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沪自考委办〔2022〕1号,2022年1月19日印发)

主要的就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索引序列
  • 自学考试停考管理办法
  • 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 暂停办理自学考试
  • 自学考试暂停办理
  • 大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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