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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小说简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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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小说简单论述

我想找串讲笔记没有什么用处,因为我就是一位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自考生。我告诉你成功的秘诀:买一本现代文学史的练习册,把这本练习册从头到尾背会就行了。因为光看课本条理性需要自己去总结,练习册本身就是重点的提炼。相信我,我就是这样修完整个本科课程的。祝你成功!

1、复习到位的话,自考的简答和论述还是相对简单的,基本都是书上的原题。2、自考考得比较细,题量适中,但覆盖面广,书里边边角角的地方都能涉及到,但考点不深,难度适中,复习的时候一定要全面,建议不要盲目的押题。3、答题的时候要抓住关键点,一、二、三……摆明要点,中间的分析次之,涉及到考点上,基本能得大部分的分(复习就要对这样答题进行准备)。4、几分耕耘,几分收获。祝考试成功!

1、简答题只要答出要点,即可得全分。不要写太多内容,否则会影响阅卷老师的判断。

以下是评分标准答案,你看一下就明白阅卷老师是如何评分的了:

2、论述题除了回答要点,还要对要点进行阐述。

请参考以下评分标准答案:

弹词:

是流行于南方的用琵琶、三弦伴奏的讲唱文学形式。它起源于宋代的陶真和元明的词话,开始出现于明中叶,至清代极为繁荣,是清代讲唱文学中成就最高、影响最大、流传作品最多的一种。它由说、噱、弹、唱等部分组成,唱词以七言句为主,间有三言衬字。其作品多为长篇,每次开说前往往插上一段开篇,相当于话本中之人话,供演唱者定场试音之用。弹词多用第三人称叙述,文字浅近,语言上有“国音”和“土音”之分。

小品:

“小品”一词原为佛教用语,明代后期开始用来指一般文章,以区别于以往那些关于国家政典、理学精义的“高文大册”,而提倡一种灵活便利、抒发真情的新体散文。它不专指某种文体,尺牍、游记、杂记、随笔、书信、日记、传记、序跋等均可包括在内。晚明时期,这种文章风格正好适应了当时人们抒张个性、追求自由的社会心理和公安派“独抒性灵”的文学主张,于是便在社会上普遍流行起来。公安三袁、陈继儒、王思任、祁彪佳、张岱等均为著名的小品文作家,其中以袁宏道和张岱成就最高。

狭邪小说:

清道光至光绪年间,有一批以狎优狎为题材的小说出现,鲁迅称之为“专叙男女杂沓”的“狭邪小说”其主要代表作有毗陵的'《品花宝》、魏秀仁的《花月痕》、俞达的《青楼梦》、韩邦庆的《海上花列传》及张春帆的《九尾龟》等。

新小说:

是相对于“旧小说”而言的,专门指拥护“小说界革命”的作者创作的各种类型、各种面貌的小说作品。其涵义有二:一是“使小说新”,即刷新小说,一新小说之面貌,一;一是指新面貌的、新样式的新质小。前者是“小说界革命”的任务之一,后者即是小说界革命的直接产物和主要结果。“新小说”五花八门,品类繁多,文白杂陈,雅俗共存,风格各异,显示了一代文人空前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其中以政治小说、谴责小说和科学小说最为引人注目。

元杂剧:

又称北杂剧,是在诸宫调和金院本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成熟的戏剧形式,由“四折一楔子”构成。折是音乐单位,一折里只用同一宫调的一套曲子,四折就是四大套曲子,可选用四种不同的宫调。楔子的篇幅较短,一般放在第一折前交待剧情,起序幕作用;也可放在折与折之间,起过渡承接作用。在表演上由一人主唱,其他角色都不唱,只用宾白。

章回小说:

是中国古代长篇小说的唯一体裁,它是在民间说话艺术中“讲史”一家中发展演变而来的。由于所讲历史事件年代长、人物多、事件复杂,不可能一次讲完,需要分若干次才能讲完,因此,第讲一次使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这就相当于后来章回小说的一回。这种分卷分目的形式在章回小说发展初起期的范本《三国志通俗演义》等作品中已大体形成,如全书分若干卷,卷中分若干节,节前有简单目录。

自学考试小书简单论述

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利润返还请求权人应为因法定原因而丧失根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仅的偿还义务人,应为因出票而获有利益的出票人或者因承兑而获有利益的承兑人。(2)原因要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享有,应具备的原因要件为:符合法定的票据权利丧失原因;偿还义务人因根据权利丧失而获有利益。 票据时效与我国民法时效有何主要区别?答:根据时效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对消灭时效类似,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区别:(1)依据法律不同。票据法为民事特别法,所以,票据时效是一种特别法规定的消灭时效。(2)适用对象不同。《民法通则》的相对消灭时效中,分特别时效和一般时效,适用两类民事权利义务;票据时效仅适用于根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关系外的权利义务不适用。(3)时效期间不同。《民法通则》的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分别为2年和1年;票据时效则根据不同的债务人,分别规定了2年、6个月、3个月等不同期间。 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有何规定?答:我国票据法将利润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确确限定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2)所谓相当利益,应当包含三个方面:其一,价值相当;其二,利益形态不限于货币现金;其三,利益范围不包括利息。 根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主要区别何在?答: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否包括否认请求人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仅是对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予以对抗,并非彻底否认请求权的存在。票据抗辩,还包括了根本否认请求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2)抗辩是否可以延续。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票据说抗辩一般不具有延续性。 何谓对物抗辩?其主要特点是什么?答:对物抗辩,是所有的或者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票人的抗辩。其主要特点有:(1)抗辩事由主要基于票据上的内容或票据行为方面;(2)可以对抗任何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持票人或其他请求人;(3)抗辩效力不可切断。 何谓对人抗辩?其主要特点是什么?答: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者特定根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其主要特点主要有:(1)仅能对抗特定持票人;(2)抗辩主要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对其他当事人的抗辩效力被切断;(3)抗辩事由王牌膦票据外事项,特别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事项。 知情抗辩与间接恶意抗辩的主要区别何在?答:知情抗辩与间接恶意抗辩的区别是要有三方面:(1)适用的情形不同。间接恶意抗辩仅适用于知悉直接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知情抗辩则适用于知悉其他抗辩事由的情形。(2)抗辩主张人不同。间接恶意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主张;知情抗辩,仅抗辩事由中的直接当事人可以主张。(3)抗辩效力不同。间接恶意抗辩的效力为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知情抗辩的抗辩效力为持票人继受票据权利瑕疵,但并非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评析题 评析票据抗辩原理的构成。答:票据抗辩原理主要由两部分构成:①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体现于票据规则的各个方面,即包括票据法明文规定的事由,也包括民法和其他法律上的合法事由;②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主要体现在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的集中性规定中,如我国《票据法》第13条。(2)必须正确认识到,把票据抗辩原理仅限于票据法的集中性条文中的规则,是一种片面的严重误解。 论述题 试述抗辩限制的规则。答:(1)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是把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不适用。其核心原理是将对人抗辩的抗辩力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将特定任务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或者全部票据关系中去。其实质是将票据的个别风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使之不能 危及整体票据关系。(2)票据抗辩限制的具体规则,主要有两项: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鬲 对抗持票人;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主要有三种情形:间接恶意抗辩、无对价抗辩、知情抗辩。(4)票据抗辩限制的意义在于:①保障票据的公信力,促进票据利用的流通;②保障票据关系独立性和交易安全。 试述票据抗辩中对物抗辩与对人抗辩所异同。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1)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是票据抗辩的两种类型,都是票据债务人依据合法事由拒绝对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都是与票据权利相对立的权利,对公平保障票据债务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与民法上的抗辩相比,两者都具有两项明显的特点:可以根本否认请求人的请求权;在一般情形成不具有抗辩的延续性。两者的主要不同点:(1)适用的抗辩规则有所不同。在票据抗辩的限制与不限制方面,对物抗辩是对世抗辩,票据抗辩力不受切断,亦即不受票据抗辩限制规则的限制;对人抗辩是相对抗辩,受票据抗辩限制规则的限制。(2)被抗辩的持票人范围不同。对物抗辩是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故其被对抗的主体是不特定持票人;而对人抗辩是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3)抗辩事由的性质不同。对物抗辩的抗辩事由,一般都是票据上事项或者票据行为本身或者其所派生的事项,例如,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归纳起来无非两类:票据无效或者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都是票据行为或者票据代理行为本身或者所生的瑕疵。而对人抗辩的的抗辩事由,一般为票据外事项尤其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事项。 票据丧失有何法律后果?答:(1)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票据的绝对丧失的,无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者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2)票据的相对丧失的,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者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票据丧失依法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方法?答:(1)票据权利的补救方法。包括票据权利的保全方法和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两类。(2)根据权利的保全方法主要是持失止付,其作用是票据金额暂时不被冒领。(3)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包括提起公示催告和提起确认根据之诉。 公示催告的行律意义是什么?答:公示催告的法律意义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暂停支付,防止票据金额被冒领;(2)防止他人善意取得,保全票据失票人权利不丧失;(3)查明利害关系人,以便提起确认票据之诉。 除权判决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答:除权判决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两方面:(1)使原票据即进行公示催告的票据无效。(2)使原票据权利人恢复根据权利。 评析题: 评析“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即永远丧失票据权利”。答:在一定的意义上,“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票据即永远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是正确的。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以主张票据权利,而无须首先证明票据如何取得,也与票据原因关系无关。票据又是完全有价证券,丧失票据,自然不得行使票据权利。前述结论在这一意义上有其合理和正确的一面。(2)同时,“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即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又有其片面、不严谨甚至错误的一面。因为持有票据的持票人实际上分为完全权利持票人、瑕疵权利持票人和无权利持票人三种。瑕疵权利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须接受有关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的挑战,也可以通过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恢复票据权利,故丧失票据的准确权利状态是“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而非丧失票据权利。所以,持有票据权利未必当然享有票据权利,而丧失票据,未必永远丧失该票据权利。(3)可见,完整、正确地理解和掌握票据法的原理至关重要。 票据更改与票据变造有何区别?答: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性质不同。票据更改是合法行为;票据变造为违法行为。(2)行为人有无更改权不 .票据更改人有更改权,票据变造人无更改权。(3)行为款式不同。票据更改时,在形式上应有更改权人签章证明;票据变造时,一般不露痕迹,无签章证明。 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有何区别?答:(1)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2)票据伪造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 伪造票据上签章在非票据关系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我国票据法规定,伪造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指非票据关系上的责任,主要应当包括:(1)民事责任。按照票据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的责任。(2)邢事责任。伪造票据的,应当按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题 评析“伪造票据者,不承担票据责任”答:要产生票据责任,必须有票据行为,要进行票据行为,要进行根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为要式证券的本质要求。故有“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的规则。(2)伪造票据的签章,用的是他人名义,而不是伪造名义,故伪造的票据上并无伪造者的签名,伪造人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这是为维护规则的统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伪造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比票据责任较轻的责任。(3)主张“伪造票据者,不承担票据责任”,只是对一种责任状态的客观描述,这种表述本身是正确的,但并不是鼓励人们去伪造票据。 论述题: 试述票据伪造的效力。答:票据责任效力:票据伪造时,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不负票据责任,但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其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从真实签章的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可以对票据上的直实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权款人因负有审查责任,如果对伪造出票和伪造承兑的票据付款,一般属于错误或重大过失付款,但票据属于盗用伪造的除外;如果对伪造背书但仍显示为背书连续的票据付款,则属正确付款。(2)非票据责任效力:进行票据伪造的人虽然不负票据责任,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不当得利责任;如果依法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1、简答题只要答出要点,即可得全分。不要写太多内容,否则会影响阅卷老师的判断。

以下是评分标准答案,你看一下就明白阅卷老师是如何评分的了:

2、论述题除了回答要点,还要对要点进行阐述。

请参考以下评分标准答案:

试述票据法系。答:所谓票据法体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牲特征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进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当今世界上,主要存在两大票据法系:英美票据法系和日内瓦票据法系。(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是由参加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和《支票统一公约》国家的票据立法,以及防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其他国家票据立法,所组成的票据法派系。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及日本等。其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其一,深受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的影响;其二采新票据主义,更注重票据的信用工具和流通证券功能,更加强调票据无因性;其三,对票据形式的要求十分严格。(2)英美票据法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英、美两国票据法以及仿效英美票据法基本特征的其他国家的票据法归为一派系而形成的票据派系。以英国《票据法》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为代表。主要有四方面特点:其中,在立法体例上采“包括主义”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及支票纳入同一项法典中;其二票据原理方面,将票据关系视为合同关系,因而特别强调票据对价;其三,票据形式方面较为自由,票据形式的绝对要件较少;其四,没有涵盖各种形式票据内涵的总括性票据定义。 试比较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答:主要相同点①都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票据范畴②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主要不同点①从是否委付证券看,汇票、支票一般都委托他人支付,为委付证券;本票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为自付证券②从是否信用证券看,汇票和本票除见票支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其授受主要基于对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信用,故属信用证券;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不能指定到期日,即使象英美票据法系中长达立个月的付款期限的支票,传统上仍属支付证券,因付款人一般要求支票存款帐户上有足够支付资金才予以支付③从票据的原始当事人看,汇票的当事人均有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三种;本票仅得出票人和收款人两种④从对付款人的资格要求看,汇票对委托的付款人无资格要求,而支票的付款人在世界范围内均资格要求,通常是由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试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答:①首先我国票据法采用了总的“票据”概念,将汇票、本票、支票概称为票据,其他流通证券或者票证不包括在票据法的“票据”概念中。此与英美票据法不同。②我国票据法将所规定的票据进一步分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并且都进行了立法定义。汇票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承认定期汇票,但不承认分期付款汇票。本票方面只规定了即期银行本票,不承认其他本票。支票分为普通支票、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实践中还有平等线支票③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票据法根据票据行为的发一地分为国内票据和涉外票据④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我国票据法又明显地将票据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票据和银行票据。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商业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 票据实务中持票人通常可分为几种?答:依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和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否有瑕疵为标准,持票人通常可分为三种:①完整权利持票人②无权利持票人③瑕疵权利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顺序是怎么样的?答;⑴依票据债务履行的顺序,票据债务人可分为第一序们债务人和第二序位债务人。原则上,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序位债务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时,才能再向第二序位债务人行使追索权⑵在汇票关系中,已获承兑汇票的承兑我为第一序位债务人,其他为第二序位债务人,不须承兑或者未获承兑的汇票,不设第一序位的债务人,但有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后顺序,在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第一序位债务人,其他人为第二序位债务人。支票仅有请求票据付款的先后顺序,不设第一债务人,其出票人背书人均不第二序位债务人。 评析“所谓票据的无因性,就是说票据关系没有原因或者与原因关系无关”答:①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一致的,都是指票据权利或者票据关系的成立、效力,与票据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相分离的特性。即票据或者票据关系的成立、效力,只依赖票据行为的形式现内容,不受基础关系影响。基础关系不成立或无效,一般不能导致票据权利或者票据关系不成立或者无效。因此无因性并非指票据或者票据关系无原因,或者与原因关系无关。事实上,任何票据都有的原因或者原因关系不存在无原因或者无原因关系的票据②票据或者票据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也存在牵连关系,并非与原因关系无关。例如,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往往成为对人抗辩事由,影响特定人票据权利的行使③避免对票据无因性的片面认识,对正确贯彻执行票据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试述票据关系的特征。 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所谓“独立”,是指票据关系不依附于其他关系包括票据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所谓“基于票据行为”,是指有票据行为就必然产生票据关系,无票据行为就不存在丰应的票据关系。所谓“无因性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做出判断,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对票据关系一般不发生影响。 试述非票据关系。答:①非票据关系,是对哪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统称。依照规定这些关系的法律不同,非票据关系可分为两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②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是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票据法规定这些非票据关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填补法律真空③民法上非票据关系,即票据基础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作为票据关系基础的一类法律关系,其大多数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有无因性,是我们考察民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基本点。当然,票据基础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与票据关系相互牵连。 试述票据基础关系。答:①票据基础关系是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②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的内容、权力,不受基础关系效力影响。但基础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权利的实现起牵连作用③票据原因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基础关系。两者效力相互分离,相互独立,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但是,原因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有制约作用。④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互相独立的原理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之间的关系⑤票据预约关系授受当事人炎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票据关系与预约关系也有分离和牵连等关系。 试述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的关系。答: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关系,实际上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包括相互分离和相互牵连两个方面:⑴相互分离主要表现在:①票据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者被解除或者无效等,不影响已经发行或者流通的票据和票据权利的效力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以持有票据为要件,无需首先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持票人⑵相互牵连主要表现在:①授权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权利请求②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③持票人明知前手的原因关系存在抗辩事由,但仍然取得票据的,应接受知情抗辩。 票据行为无效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⑴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⑵票据无效是指因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导致整个票据不产生票据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代理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据此我国对票据代理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立法原则。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有四项:(1)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3)必须由代理人签章;(4)必须具备代理意旨文句。 试述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相互关系。答:⑴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的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及票据预约关系⑵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一种独立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一经作成,即产生了不依附于其他关系而存在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将票据赋予独立性⑶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的效力,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而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的无因性,是两者关系的基本原理⑷基础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及票据权利的实现起牵连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票据原因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票据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票据关系有制约作用②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一定条件下制约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票据关系。③票据预约关系是授受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当事人预约的票据行为一旦进行,预约关系即因履行而消灭。 票据的概念答:广义的票据是指记载一定文字、证明一定事项或者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狭义的票据通常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即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的概念答:狭义的票据法指专门规定票据的法律法规,如以“票据法”为名称的法律。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了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关系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中公式催告程序的规定等。 票据法的意义答:我国票据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票据法的地位答:票据法传统上应归属于民商法或商事法。 票据法系:答:所谓票据法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特征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进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 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种类:答:依票据种类为标准票据关系可以分为汇票关系、本票关系、支票关系。依票据行为的种类为标准,可以分为出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依票据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主票据关系、附票据关系、辅助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称谓。答:从出票行不产生票据关系的角度来划分关系的当事人,则出票关系中的当事人为:出票人、收款人。背书关系中的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依背书的顺序,又可分为:前手背书人、后手背书人。承兑关系中的当事人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保证人、被保证人、保证关系债权人。付款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付款人、持票人或票据款项收受人。 非票据关系答:是对那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统称。依规定的法律不同,又分为两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答:虽然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为票据基础关系,也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或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其性质可以表述为:与票据密切相关的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它构成票据行为的发生、变更的事实基础或法律行为基础。 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答:①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②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记载的金钱债权,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金额记载以外的内容。③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非票据关系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行为性质如何?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如下几种:①出票。即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苦本票据行为或主要票据行为②北书。即背书人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为附属票据行为③承兑。即汇票的付款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为附属票据行为。④保证,即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的票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票据行为。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 如何理解出票行为无效的后果?答:出票行为作为主要票据行为,其无效的后果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①出票行为如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时,将在两个方面影响全部票据的关系:其一,票据无效;其二在无效票据上的全部附属票据行为也无效②出票行为因实质要件欠缺而导致无效的情形,则仅出票本身无效,在票据上进行的附属票据行为仍独立生效,承担票据责任。这种情形票据法学上也称票据的实质无效或者实质无效的票据。票据实质无效,意味着票据在外观上仍然可能有效。因此应将因形式要件欠缺的出票行为与因实质在件欠缺的出票行为相区别。 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产要表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效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变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1)票据金额必须记载或者至少在行使票据权利或者背书转让前记载完全,否则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记载必须确定,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同时记载,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一经记载,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如何理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与票据行为的关系?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与票据行为的关系,主要有三类情形:(1)可以影响票据行为本身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票据上签章行为)。这一情形实际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即能力有瑕疵的人在票据上的签章行为,既属行为能力有瑕疵的无效民事行为,也属实质无效的票据行为。(2)可以导致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签章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票据签章行为。这一情形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有所不同的是,这种实质无效的票据待业,如果具备的票据形式外观有效时,其无效仅能对抗票据关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3)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这一情形是指引起票据行为发生的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在基础关系中的1)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2)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评析“创高票据权利的主票据行为无效,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必然无效”。答:(1)主要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票据行为亦无效的原理,是民法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主从关系原理在票据法中的应用。(2)但是,由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必须优于该原理的适用,故该原理在票据法中只有相对的意义。(3)该大批量仅适用于国形工欠缺而无效的票据行为,不适用于因实质无效的出票行为。可见,主票据行为无效,从票据行为必然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试述票据行为的特性。答:(1)要式性。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效力,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上。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收发室之处等,应依法定款式为之。(2)无因性。票据行为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基础关系如何,票据关系的效力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1)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或者消灭等到而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2)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仅应持有和提示票据,证明票据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有效。(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事实及其意思表示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的,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记载以外的情事,不得影响或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4)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基本票据行为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此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进一步阐释为两方面:1)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效力独立,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或者无效,并不当然使其他票据行为生效或无效。(5)协同性。同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试结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论述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答:(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的特性。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的意义,主要在于使票据款式明确统一,以便当事人在流通中能清晰地辨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票据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各种票据行为的意思必须记载在票据上。虽有意思表示,但未记载于票据上的,不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书写位置等,必须依法定款式进行。(3)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要式性要求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1)票据格式凭证须由主管机关授权统一印制。2)明确规定了票据金额记载的款式。3)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事项要求严格。4)违反要式性以及更改事项,将导致票据无效等等。 试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答:(1)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卑鄙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一定条件下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或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出于两个原因:其一,各个票据行为虽然在同一张票据上进行,但各个票据行为各有自己的基础关系,并且在实质上是独立进行的。其二,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的需要。(3)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各个票据行为均单独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生效。3)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原因而无效。(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实际上是票据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另一个角度的体现。 票据权利消灭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1)票据权利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票据无效是指票据的形式记载事项欠缺或者存在票据法规则的严重瑕疵,而整体上不发生任何票据效力。两者不可混淆。(2)票据权利的消灭,以票据权利曾以存在为前提,否则,就谈不上票据权利的消灭或者丧失。票据无效,则根本不产生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包含了因正确行使票据权利终了之后,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无效票据一开始就不存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应符合哪些条件?答:票据的善意取得 应具备以下要件:(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2)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3)须取得有效票据;(4)须给付对价;(5)须为善意。

自考简单论述题怎么呗

在备战自考时,简答题和论述题总是给我们一万点暴击,因为这两部分分值高、范围广、背诵时间长,而且最关键的是,背过题总是很快就忘记了,这让很多同学都十分苦恼。不过有学霸结合自身经验整理出了一个帮助记忆的好方法,一起来参考下吧。 过目不忘对于我们大部分人来说简直就是天方夜谭,尤其是面对毛概、马原等理论性很强的课程时更是如此。考这些科目时,想要在简答题、论述题上拿到不错的分数,我的经验是这样的: 一、先理解,再死记硬背 凡是理解了的大题,背起来很容易,而且就算考试的时候把一些地方忘了,也不影响你的整个答题效果,理解的意思就是当你学习的时候能够不要想自已是要参加考试,而是要真正的进入到书本的知识中去。 比如考毛概,那么你就要把自已假象作领导人并代入特定时期和大环境,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理解性学习,理解以后再花些时间背诵,那么无论过多少年你都不会轻易的忘记现在学的内容。 二、抓重点,去粗取精 例如面对 CI(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的功能 这样长篇大论的题目,需要自己对教材文字进行归纳总结,我对答案的整理如下: 1)增加企业的市场开拓力; 2)强化企业信息的沟通; 3)激励企业内部员工的士气; 4)有利于高素质人才的吸收; 5)增强金融机构和股东的好感及信心; 6)协调经费的合理使用 答案整理好后,背诵时的记忆点为:对外(开拓市场,引才),对内(沟通、提气、增信、成本)。 大题只要有了骨架和记忆点,大家就可以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扩充了,只要答出了这些知识点,拿高分都是分分钟的事哦,这时你会发现,原来那些冗长吓人的大题全都是纸老虎啊! 三、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多与同学沟通,多向学霸学习,将他们复习的好方法借鉴过来,不断优化自身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这样才能提升学习能力。当然,如果你是一名社会型自考生,边工边读的你无法找到同学沟通交流。

记得人物跟故事线,单单记内容太枯燥了必要要有联系的记录。

自考的话。你就要看相关的书,还有如果说你可以上一些大课或者有网课的话。你可以换重点去背诵。简答题班只有那些题,答案也是固定的。如果说一次考试可以带着书进去。那种公开性考试。你就划重点就好了,如果不是我,开心的考试你就记重点内容。

方法如下:①化简法背诵历史将复杂内容通过化简,舍弃次要内容,记住关键字眼,然后拓展开去,zui后达到全部记忆。例如:中国近现代史中关于中英《南京条约》内容,记起来十分复杂,但仔细推敲,这个条约内容有四条,每一条只找一个关键字,就可化简为“割、赔、开、关"四个字,然后再展开。“割”即割香港岛给英国;“赔”即赔款2100万银元;“开”即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四处通商口岸;"关"即关税协定。这样就能较快地达到记忆。②推导式背历史所谓“推导式”,即根据记住的历史年代,经过推导而记住另一个或几个历史年代。这只要有一个基点数,然后通过人物,事件之间的历史关系,就可推出历史年代来。可从基点数向前推,向后推,同时向前后推。也可互相推。1前推法从基点数向前推导。例如知道郭沫若写《甲申三百年祭》是1944年,往前推三百年,即1644年,李白成建立大顺政权,农民军攻占北京,明亡,清军入关,均在这一年。2后推法从基点数向后推导。如知道1818年马克思诞生,恩格斯比马克思小两岁,即1 820年诞生;列宁又比恩格斯小50岁,即是1870年诞生。3双推法从基点数向前后推导。如记住了抗日战争开始于1937年,往前推,十年内战开始于1927年;往后推,八年抗战结束于1945年。

自考很简单吗小说

自考相对于统招专转本来说,是容易一点的,但是相对于成考、远程和电大来说,自考是最难的。自考考试的话,在报名期内,登录当地教育考试院官网进行报名,所有科目考试全部合格即可拿证。

自考是比较难的。

首先自考要考的科目比较多。自考最少的专业都要考11科,最多的有14科,需要自己一科一科去线下考试。

其次自考的分数比较高。每一科都要求60分以上,想要拿学位证的还要注意一下平均分,学校一般是要求平均分65,高的话是70分。

虽然自考很难,但是含金量高,不管是去考研究生还是编制,待遇还都是很好的。如果自身基础好可以选择自学,如果基础不好,就可以选择一个靠谱的机构,跟着老师去学习。

自考本科要考11-16门科目。由于专业不同,自考本科的考试科目是不一样的。一般专业的课程可分为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实践课这几大部分。所有专业或者同类专业应考者都必须参加的课程,比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等,公共课的课程一般有3~5门。

自考本科需要考哪些科目

自考本科开考科目一般包括四部分:公共课、专业课、换考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科目设置一般在11到16门之间,根据报考学校的专业的不同课程数目也有所不同,考完所有课程即可毕业。

一、公共课

1、一般在3~5门左右,其中《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三门课程为必考公共课,即无论什么专业都需要考这三门。(部分专业英语课可以用选修课替考)

2、一般理工类的专业还会增加如《高等数学》、《线性代数》等科目的考试,偏应用性质的专业还会开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者《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3、公共课虽然不一定同所学专业有直接联系,但它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为进一步学习提供方法论的必不可少的课程。

二、专业课

1、一般在8~10门左右,专业课的设置都是由各主考学校根据本校内此专业的教学要求设置的。

如法律专业的专业课包括:民法、刑法、商法、国际法等。

3、自考本科专业课是指同专业知识、技能直接联系的基本课程,其中还有学位课程专业课和非学位课程专业课。

想拿学位的话,一般要求其学位课程专业课平均分或部分分数达到70或以上。

4、部分专业的专业课还分为必考课和选考课。

必考课就是必须要考的课程,选考课程是指根据专业方向选择几门有关的课程。

自考本科考生只需要根据学分要求选择自己要考的课程就可以了。

三、换考课程

一般在3-5门左右,换考课程是指英语自学难度大的考生不考英语二而多考几门其他课程替代英语二的学分,一般是考3到5门课程。

你好,自学考试有一定的难度,原因在于所学专业的考试课程较多,所有科目合格通过后才能毕业。但是对于刚毕业的学生来说,基础较巩固,对他们来说是比较好过的。自学考试好不好过,主要还是要看自考生的学习基础和学习条件。如果自考生的学习基础较巩固,而且离开学校时间不久,日常用于学习的时间较多,那么自学考试对于此类考生来说难度并不大,只要坚持做好平时的复习,在考试时放松心态,以平常心对待考试即可。

我是一名湖北大学汉语言文学自考毕业生,我以前读过中专,成教后来退了学。我从不厌学。是因为那种地方环境太差。里面舞弊现象严重、弄虚作假者比比皆是。教师不像教师,学生不像学生。乌烟瘴气。所以我选择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只花了两年半就取得了专科(基础科段)、本科文凭。自学考试一年四次,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第一次报名在当地自考办,我是汉阳的,所以在汉阳区招生考试办公室报名。以后在网上报名,我在交通银行办了张交行卡。考试时,要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考试书籍最好到二手书店买,不过不能用过时的书。大学附近就有二手书店,考试报名只需要身份证,其它都不要。自学考试没有任何限制,不过办本科需要专科毕业证才行。专科和本科考试可以一起报,一次四门最好报满。辅导书籍最好用《一考通》或《自考通》。我就靠它过的关,上面很多是考试原题。 自考最重要的就是教辅一定要关注,平是要多做同步训练,考试前三周把预测试卷做一遍。找到临考的感觉。考试的主要内容就是教辅的重难点提示,很多题目重复考,自考的难度比初中平时期中考试还简单直观,偏重于记忆。我用的教辅就是学苑出版社出版的一考通,这书太准了,使考试事半功倍。 如果高中基础不错,可以报考难度大的专业如计算机,英语等专业。如果基础差,就报汉语言文学或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等,毕竟法律专业考完毕业之后,还要考司法考试才能从事律师工作。自考报名就到常驻居住地附近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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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汉语言文学不难。

汉语言文学专业主要培养掌握汉语和中国文学方面的基本知识的人才,通过有关理论、发展历史、研究现状等方面的系统教育和业务能力的基本训练,可在科研机关、高等院校从事研究、教学工作、有的可从事对外汉语教学。

扩展资料:

汉语言文学知识和能力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关于语言、文学的基本理论;

2、掌握该专业的基础知识以及新闻、历史、哲学、艺术等学科的相关知识;

3、具有文学修养和鉴赏能力以及较强的写作能力;

4、了解我国关于语言文字和文学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本学科的前沿成就和发展前景;

6、能阅读古典文献,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课程实际很简单 你去书店买一些专业的教材 然后对古诗词进行一些积累就可以了

也还好,不是很难吧,现在不是说比较好考的专业就是汉语言文学和工商管理这些吗,因为很多知识咱们也都了解,然后有没有考数学和英语,所以难度也不是很大吧,如果你实在担心,也可以问一下他们老师可以不可以先听两节课了来,难度是不大的,因为我就在这里学的工商管理,在我看来,如果跟工商管理差不多的难度,就不是很难的。

你好,很高兴解答你的问题。自考的难度主要在于坚持,汉语言文学相比其他专业而言,不考数学和英语,因此考试的难度较低,所以自考难度不大,坚持、根据老师的课程规划学习就可以考试通过。希望会对你有帮助,同时也希望在咱们这里可以帮你学有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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