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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性质最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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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性质最新规定是什么

相信很多的自考考生们对于自考还是有一定的疑问的。由此,考生们在备考自考之前一定要要先了解自考是什么,是什么样性质的考试。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社会助学、考生自学三种形式相结合,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学考试属于标准参照考试,即水平考试。它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培养目标和自学考试大纲的规定编制试题,用以评定受试者对要求内容的掌握水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社会型”和“应用型”两种考试。社会型:是指考生就近在自己工作或居住地的县、区自考办报名并参加考试,只到主考院校参加实践环节考核和毕业答辩。应用型:是根据社会需求,在高等院校内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关于自考的毕业申请(具体情况参考主考院校的相关规定):1、自考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2、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3、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考籍至申请学位前。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5、自考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3)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和教育自学考试。2、报考自考本科段的考生,报考与所学专业不同的本科,根据专业的不同需要加试相应的课程。3、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4、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时,必须上交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办理本科毕业证书。专科在读的考生也可以报考本科,只是领本科毕业证的时候必须要有专科毕业证。自考考试科目设置1、公共课程公共课一般考3-5门左右其中《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三门课程无论所学是什么专业都是必考的公共课;如果是理工类的专业还会考《高等数学》、《线性代数》等科目;如果是偏应用性质的专业还会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者《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科目。2、专业课程专业课一般会考8-10门,专业课的设置是主考学校针对本校学生所学专业的教学要求设置的。比如所报考的是法律专业,那么考试科目就会涉及到:民法、刑法、商法、国际法等。专业课就是同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够直接联系的课程,其中还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就是考生必须参考而且必须通过学校规定的及格线的课程;选修课则是非必须考的科目,考生只需要根据自己的学分要求选择要考的课程就可以了。4、换考课程一般情况会有3-5门,换考课程就是针对难度较大的科目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多考几门其他的科目来代替本门课程,当然这要根据考生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学校的具体要求来。5、毕业论文(设计)自考本科的考生,在考过其专业的所有考试科目之后,还需要完成毕业论文撰写并合格,这也是申请毕业的要求之一。1. 报考条件严格:目前全国部分省份要求在报考本科,之前就要拿到专科学历,报读大专需要提供中专及高中文凭,否则不能报名。之前很多省份对于专本连考没有特别的说明与限制,只要在申请本科毕业证前拿到专科学历就行。但现在开始有省份禁止专本套读。2. 户籍限制:北京市早在2019年9月1日就对报名户籍做出了限制,外地户籍考生报考需要具有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北京市居住证》。青海、江西、吉林原则上不接受外地户籍报考,如需报考则需要提交相关的工作证明或者学习证明。2020年10月份,湖南也发布了关于户籍的相关通知,规定10月起不再接收非本省户籍考生报名,如需报考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以及3个月以上个人参保证明。河北承德、湖北黄冈、浙江绍兴、宁夏固原、杭州萧山等地区对自考报名的户籍也作出了限制。3. 人数限制:2021年上海市对部分高校部分专业的新生报名人数进行了限制,复旦大学的行政管理专升本专业报考的新生限定在600人,新闻学专升本专业报考的新生限定在100人。四川个别考点限制报考人数,广东、河南、江苏等报考大省经常出现部分地区满员的情况,所以,各位考生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及时抢占名额,避免出现报不上名的情。4. 重点名校:专科停招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最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20年拟招生专业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了“普通本科高校应聚焦主业,高质量办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逐步减少专科专业、专科学生的数量和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非全日制学历性质,也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

自考本科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属于成人继续教育。国家是承认自考本科学历的,学信网可以查到学历信息,符合毕业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自考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可分为大自考和小自考。

大自考是考生自己在当地考试院进行注册考籍和报考,考试科目较多,每年4月、10月会有两次统考机会,需要学生自行学习,对学生的自觉性和空闲时间的要求较高。

而小自考则是通过高校授权直属教学点或者在高校进行报名,每年除了两次统考外,还会有两次的考试机会。有3-6科左右的统考科目,其余的考试科目为校考,而校考科目的难度相对较低。小自考是由助学点提供教材、资料和课程学习,还会有专门的老师提供帮助。

全日制自考本科不属于全日制本科,而是成人教育学历中含金量最高的一种学历。全日制自考本科主要利用主考高校的师资力量、教学环境、办学条件、全日制授课,规范化管理的办学形式。

又称“试点班”、“封闭班”,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种特有形式。全日制本科是目前国家主流的本科学历获取教育方式,含金量也是本科学历中最高的。

自学考试性质最新规定是

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作为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其考试结果是国家承认的,所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国家考试是这种教育形式的核心,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则是教育形式的具体体现。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得到社会的认可。 九江自考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各地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待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必须交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否则,不给办理本科毕业证书。 4、专科在读的情况也可以报考本科,只是领本科毕业证的时候必须要有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本科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简称,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自考本科学历。自考本科具有双重性质,自考本科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学生、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并选择各个地区的重点高校作为主考院校。全部成绩合格后由“教育考试院”和”有资质的高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自考毕业与学位证书国家承认,自考毕业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非全日制学历性质,也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

自考本科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属于成人继续教育。国家是承认自考本科学历的,学信网可以查到学历信息,符合毕业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自考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考可分为大自考和小自考。

大自考是考生自己在当地考试院进行注册考籍和报考,考试科目较多,每年4月、10月会有两次统考机会,需要学生自行学习,对学生的自觉性和空闲时间的要求较高。

而小自考则是通过高校授权直属教学点或者在高校进行报名,每年除了两次统考外,还会有两次的考试机会。有3-6科左右的统考科目,其余的考试科目为校考,而校考科目的难度相对较低。小自考是由助学点提供教材、资料和课程学习,还会有专门的老师提供帮助。

全日制自考本科不属于全日制本科,而是成人教育学历中含金量最高的一种学历。全日制自考本科主要利用主考高校的师资力量、教学环境、办学条件、全日制授课,规范化管理的办学形式。

又称“试点班”、“封闭班”,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种特有形式。全日制本科是目前国家主流的本科学历获取教育方式,含金量也是本科学历中最高的。

自学考试性质最新规定

湖北自学考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考试制度? 湖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不同于其他类别的高等教育考试,自考属于“出门考”,宽进严出是自考的最大特点。要取得学历文凭并不是件轻松的事,需要考生具备坚韧的毅力。据不完全统计,参加上海高教自考的考生约有10%~20%能够取得学历文凭,而在取得学历文凭的考生中,取得专科学历平均需要接近4年的时间,取得本科学历则平均需要超过4年的时间。与此对应,自考开放程度高;报名限制少;学习形式灵活;费用低廉,考一门科目45元。 湖北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湖北高教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等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自学考试每个学科的考试,均属该科结业考试,及格一门即获得该科的单科合格证书,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育实践任务,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即可获得同层次的毕业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应学位。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相信很多的自考考生们对于自考还是有一定的疑问的。由此,考生们在备考自考之前一定要要先了解自考是什么,是什么样性质的考试。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社会助学、考生自学三种形式相结合,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学考试属于标准参照考试,即水平考试。它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培养目标和自学考试大纲的规定编制试题,用以评定受试者对要求内容的掌握水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社会型”和“应用型”两种考试。社会型:是指考生就近在自己工作或居住地的县、区自考办报名并参加考试,只到主考院校参加实践环节考核和毕业答辩。应用型:是根据社会需求,在高等院校内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关于自考的毕业申请(具体情况参考主考院校的相关规定):1、自考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2、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3、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考籍至申请学位前。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5、自考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3)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承认学历。

自考学历是国家承认的,在学信网可以查到的,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自考认可度较高,自考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学考试、自考,它有大自考(社会型考生)和小自考(应用型考生)两种类别。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是国家承认的学历。

自考分专科和本科。自学考试的特点是:学费低、教考分离、毕业生质量高、宽进严出、课程的社会适应性强、单科结业、不限补考次数、各科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是一种学习形式开放灵活的、毕业证含金量相对比较高的新型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性质最新规定是什么意思

相信很多的自考考生们对于自考还是有一定的疑问的。由此,考生们在备考自考之前一定要要先了解自考是什么,是什么样性质的考试。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社会助学、考生自学三种形式相结合,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学考试属于标准参照考试,即水平考试。它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培养目标和自学考试大纲的规定编制试题,用以评定受试者对要求内容的掌握水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社会型”和“应用型”两种考试。社会型:是指考生就近在自己工作或居住地的县、区自考办报名并参加考试,只到主考院校参加实践环节考核和毕业答辩。应用型:是根据社会需求,在高等院校内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关于自考的毕业申请(具体情况参考主考院校的相关规定):1、自考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2、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3、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考籍至申请学位前。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5、自考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3)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自考性质: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既是一种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型教育形式。国家考试是它的核心。作为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用考试的手段对应考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量。考试结果和学历文凭国家予以承认。 自考的特点 (一)权威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国家考试,国家承认毕业者学历。 (二)开放性。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可以不受年龄、性别、已有学历、职业(特殊职业除外)、民族、居住区域、身体条件(残疾人可报考)等方面条件的限制。 (三)灵活性。自学考试采取分课考试、学分累积的方法,不受学期、学年制度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考试的课程及课程的门数,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安排自己的考试进度。 (四)业余性。自学考试的重要特点就是以业余自学为主,工作与学习矛盾小。 (五)效益性。对个人讲,参加自学考试所需投入的资金很少,是一条投入少、收益高,接受教育的有效途径。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湖北自学考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考试制度? 湖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不同于其他类别的高等教育考试,自考属于“出门考”,宽进严出是自考的最大特点。要取得学历文凭并不是件轻松的事,需要考生具备坚韧的毅力。据不完全统计,参加上海高教自考的考生约有10%~20%能够取得学历文凭,而在取得学历文凭的考生中,取得专科学历平均需要接近4年的时间,取得本科学历则平均需要超过4年的时间。与此对应,自考开放程度高;报名限制少;学习形式灵活;费用低廉,考一门科目45元。 湖北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湖北高教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等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自学考试每个学科的考试,均属该科结业考试,及格一门即获得该科的单科合格证书,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育实践任务,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即可获得同层次的毕业证书。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应学位。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性质最新规定是哪年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教育史上的创举,是我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产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急需大批专门人才。普通高校很难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1978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们必须打破常规去发现、培养和扶持各方面的优秀人才。”“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业余学习的人们经过考核,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 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教育部征求有关部委和北京市的意见,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发文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并指定北京、天津、上海三市进行试点。6月,中央领导要求辽宁也进行试点。 1981年, 北京市公布了中文、法律、工业经济、商业经济、金融、数学、英语、档案管理等8个专业的考试计划,进行了哲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俄语、日语、公共课政治经济学和财经类政治经济学等8门课程的统一考试。参加考试的有9577人次,合格的有3948人次,占41.6%。 1982年, 五届人大会通过新宪法,把国家“鼓励自学成才”列入了根本大法。 1982年3月10日至16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总结了自学考试试点经验,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要掌握好考试的标准,确保考试的质量。此次会议的纪要以教育部(82)教工农字006号文发出。 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发[1983]78号)。同年5月23日至26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全国考委当前的工作,在我国建立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义,开考专业的内容,制定考试标准以及逐步向全国推广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关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意见》两个文件。有关会议文件以教育部(83)教考字006号文件发出。 1983年5月,经原教育部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点工作。 1983年8月22日至2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会议交流了各地情况,介绍了试点经验,明确了推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原则。此次会议纪要以教育部(84)教考字012号文发出。 1984年10月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同意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香港、澳门应考者在深圳、珠海设立考点([84]考委字007号)。 到1985年底,当时全国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同年,国家教委决定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经国家教委批准,1989年军队系统也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军的自学考试工作。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使我国自学考试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系统及港、澳、台地区,事业不断发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截止1999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达9048万多人次,本、专科毕业生244.22万人(其中本科毕业生16.49万人,专科毕业生227.72万人),中专毕业生39万多人,1999年上半年的报考人数达到645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高等教育形式。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贯彻《宪法》规定的“鼓励自学成才”和《教育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教育权利的具体体现,为广大的社会青年开辟了广阔的成才之路。作为一种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继承了我国古代考试制度中的一些优秀传统,并与现代教育相结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个创举,也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目前自学考试已初步形成了包括本科、专科、中专和非学历证书在内的多层次、多规格,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教育体系,并且还以考试管理严格、科学、公正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近年来,自学考试的考试功能和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除了承担传统的自学考试外,还承担了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国家学历文凭认定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的考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自学考试的作用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一般五月十二月和始报名十月和四月开始考试也可以网上报名,具体应该问一下自考办比较保险吧

1978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业余学习的人们经过考核,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1980年初,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下发了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经教育部批准,北京等省市在全国率先组织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点。试点工作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并逐步在全国推广。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及实施办法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使自学考试得以健康、顺利地发展。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纳入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于1981年。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群众要求学习的愿望十分很强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都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下发了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试行。以后参加试点的省逐年增加,到198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点。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自学考试己成为落实《宪法》关于“鼓励自学成才”、落实《教育法》关于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等条款的有力措施,成为终身教育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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