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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物权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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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物权法教材

1.因为自考按地区划分的,不同的地区的专业计划并不是一样的,所以你先要确定考试的地区;

《物权法》(崔建远)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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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物权法

作者:崔建远

豆瓣评分:9.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7

页数:644

内容简介:

《物权法》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占有、所有权总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诸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诸担保物权。

本教材的特色在于,贯彻了解释论,辅之以立法论;修课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精干,难易适中;渴望深造、开阔视野、反思既有规定及理论的法律人,有[辨析]、[论争]、[反思]等部分供给素材,启迪思维。

本教材适于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之用,也为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有益的参考资料。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法学类自考教材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哪些?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中国法律史》、《中国宪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比较刑法》、《公司法与企业法》、《婚姻和继承法》、《比较民商法》、《国际刑法学》、《民法学总论》、《物权法与债法》等。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检察、经济法、民商法、法务会计、法务金融、律师实务、刑事司法、行政法务、国际经济法、医事法律实务。法学知识和能力:1、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学基础知识,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系统深入地掌握该方向的知识体系。2、深刻掌握法学学科的科学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基础知识素养、求实创新精神、科学素养、公正的品质、综合分析素养、法律意识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精通法律,熟悉法律和相关业务。3、能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实务之中。毕业生应特别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1)获取知识的能力具有独立自主地学习并获取本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社交能力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根据本专业不同的任务检索相关文献。(2)应用知识的能力具有在获得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与法学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应用所学知识发现、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的综合能力。(3)实践能力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批判思维能力。(4)创新能力掌握进行创造活动的思维方法,能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创业思维和探索能力。4、比较系统地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基本知识,具有在本专业与相关领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知识、方法与工具,能够进行中外文法律与法学文献检索,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能够应用基本的数据库,掌握法律写作的基本知识。5、了解中国和相关国际法律、法学的理论前沿,把握法律实践的发展动态。南京大学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有哪些课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英语二》(或《日语》、《法语》、《俄语》,任选一门)、《法律文书写作》、《公证与律师制度》、《合同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南京大学其学脉可追溯自公元258年的南京太学,近代校史肇始于1902年创建的三江师范学堂,此后历经两江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等历史时期,于1950年更名为南京大学。1952年,南京大学调整出部分院系后与创办于1888年的金陵大学文、理学院等合并,仍名南京大学。1920年在中国国立高等学府中首开“女禁”,引领男女同校之风。最早在中国开展现代学术研究,建立中国最早的现代科学研究实验室,成为中国第一所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文理为基本兼有农工商等专门应用科、集教学和研究于一体的现代大学,被国际上誉为“东方教育的中心”。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南京大学自考会计有哪些教材?你可以上你所在省的自考网上看一下上面都有介绍哪个学校开考该专业,考该专业要考哪些具体课程的详细介绍会计专业自考教材和统招教材一样么?会计专业自考教材和统招教材一样会计专业自考教材和统招教材,内容差不多,统招的深度要难一些,自考的略微简单点。1.自考相对来宽进严出,而国家统招的本科需要参加高考并且分数上线才能被录取~!2.自考本科要通过大约33门功课才能拿毕业证!统招生是在学校上学,得上课,有老师教学,统招生的试卷通常都是学校出卷,相对来说好考一些,;3.自考生是大都是自己边工作边自学,不用上课,没有老师教,自考的话基本上都是全国统一卷,比较难考.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不知道你要考什么学校,不过,我们学校要学的是《民法》《刑法》《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宪法学》《竞争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监狱学》《国际私法》《比较法学》《刑事侦查学》《劳动社会保障法》《国际金融法》《WTO法律制度》《海商法》《法律逻辑学》《中国司法制度》《法律文书写作》《犯罪学》《国家赔偿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经济法学》《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

物权法自学考试

直接去省教育考试院查啊,每次报考的科目都不同,你去省教育考试院看看往年的安排,在选择下半年考试科目购买教材学习

专业1、法学历史;2、法学理论;3、宪法学;4、行政法学;5、民商法学;6、刑法学;7、经济法学;8、国际法学;9、诉讼法学。如有需要可以再次作答。

必考科目: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学分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学分3.英语(二) 14学分4.法律文书写作 3学分5.国际私法 4学分6.国际经济法概论 6学分7.合同法 5学分 8.公司法 4学分9.劳动法 4学分10.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学分11.知识产权法 4学分12.婚姻家庭法 3学分选考科目:1.金融法 4学分2.税法 3学分3.票据法 3学分4.保险法 3学分5.房地产法 3学分6.市场竞争法概论 4学分 7.证据法学 6学分8.公证与律师制度 3学分考英语二还是要选考三门选考课如果你专科读的是法律考完15门课程,毕业论文也合格的话就可以毕业了如果是其他专业的还需要加考其他科目具体如下:1、 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或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2、 其他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五门课程。3、 原法律专业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已通过“婚姻法”课程考试的,不须报考“婚姻家庭法”课程,可在选考课程中另行任选一门课程考试。4、 原法律专业自考专科毕业生已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的,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中国法制史”,而应参加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课程考试,在专科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的,报考本科段时,须参加“中国法制史”的考试,以上考生,本科段可少选一门选考课程。5、 原法律专业本科段第一轮考试计划与新计划中,凡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一致的课程,成绩互抵;原计划中由必考课改为新计划中的选考或由选考课改为必考课的课程,成绩对应相抵。如:金融法(原为必考)互抵金融法(现为选考);环境法学(原为选考)互抵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现为必考)。6、 在原法律专业本科段第一轮考试中,已通过必考课“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选考课“立法学”、“侵权行为法”、“政治学原理”、“物权法”、“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考试的,可抵新计划中的选考课。7、 申请免考英语(二)的考生,必须在选考课中加考三门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8、 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原来按老计划参加过考试的考生,凡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的,不再参加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其中一门课程的考生,须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

法律专业自考大专,应该考的科目有: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诉法、合同法、法学基础理论、法制史、国际法、宪法、婚姻法、法律逻辑、政治经济学、哲学、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大致如此,因为很多年没有涉及此,加之近年出台了一些新的部门法。你可以参照上面还未考的科目购买书籍,待6月报名时再具体详问便知道了。

物权法自学考试试题

【答案】:A试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作为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主要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之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由此房屋所有权按照公示原则归属于丙,除非甲有证据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经济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244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要的判断标准是 A.经济法是否拥有一个特有的法律体系 B.经济法是否具有一套独特的研究方法 C.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 D.经济法能否对国家经济政策产生指导作用 2.着重回答经济法自身是什么的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的 A.经济法本体论 B.经济法价值论 C.经济法规范论 D.经济法运行论 3.下列属于市场规制法的是 A.《专利法》 B.《物权法》 C.《侵权责任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4.经济法的调整以整体上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为直接目标,这体现的是经济法基本特征 之一的 A.经济性 B.强制性 C.现代性 D.规制性 5.经济法价值的两大类别是 A.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 B.正义价值与秩序价值 C.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判价值 D.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 6.经济法的宗旨涉及几个重要目标,其中的目标是 A.稳定增长 B.保障基本人权 C.保障社会公益 D.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7.下列关于我国调制立法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立法机关独享的立法模式 B.由行政机关独享的立法模式 C.由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享的立法模式 D.由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分享的立法模式 8.下列关于调制受体依法竞争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依法竞争义务只涉及市场主体与其竞争者之间的关系 B.竞争行为不得违反诚信原则,这是受制主体的积极义务 C.对于依法竞争的义务,仅限于传统意义 D.消费者个人一旦从事经营活动,同样也要履行依法竞争的义务 9.下列属于正式程序的是 A.窗口指导程序 B.股票的发行程序 C.非法定的立法民意征求程序 D.道义劝告程序 10.在经济法中,计划、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等程序属于 A.诉讼程序 B.非诉讼程序 C.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D.非正式程序 11.我国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 A.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B.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 C.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和再分配 D.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2.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权力监督制衡理念以及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外部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 A.宏观调控指挥协调制度 B.宏观调控指导协商制度 C.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D.宏观调控平等协商制度 13.我国财政的根本要义是 A.以人为本 B.宏观调控 C.和谐、稳定、发展经济 D.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4.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是 A.审查权 B.监督权 C.编制权 D.执行权 15.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主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是 A.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C.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D.具有独立承担违宪责任的能力 16.粮食、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和进口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 A.零税率 B.低税率 C.基本税率 D.减免税率 17.在我国,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 A.10% B.15% C.20% D.25% 18.下列属于货币市场的是 A.债券市场 B.股票市场 C.国债回购市场 D.黄金市场 19.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对象是 A.个人 B.企业 C.社会团体 D.商业银行 20.国家计划管理、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计划形式是 A.短期计划 B.中期计划 C.长期计划 D.中、长期计划 21.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批机关是 A.国务院 B.国家权力机关 C.人民法院 D.国家计划委员会 22.1945年美国铝公司垄断案创立的反垄断法制度是 A.豁免制度 B.申报制度 C.域外效力制度 D.惩罚制度 23.1896年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诞生于 A.法国 B.德国 C.美国 D.英国 24.规制垄断的基本路径中,除了结构主义之外,还有 A.行为主义 B.主导主义 C.支配主义 D.认识主义 25.下列属于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是 A.划分市场 B.交易 C.限制转售价格 D.特许协议 26.甲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对日交易量超过一百手的客户,可以将手续费的2%作为折扣费退还给他们,并要求办理完整的财务手续。其他交易所对此规定提出异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交易所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B.甲交易所的行为构成行贿 C.甲交易所的行为既构成行贿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D.甲交易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7.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请丁饮用。丁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丁提出赔偿请求,而且只能向乙索赔 B.只能由丙提出赔偿请求,而且只能向甲索赔 C.丙或丁必须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其确定向谁索赔 D.由丁提出赔偿请求,丁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 28.形式上经营者集中特色的行为是 A.经营者联合 B.经营者控制 C.经营者垄断 D.经营者合并 29.吕某在甲公司购买掌上电脑,因掌上电脑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与经理发生争执。经理指令公司保安人员将吕某强行拖到一间仓库里禁闭两个小时。第二天吕某将此过程告知当地报社,当天晚报载文对甲公司及该经理进行了抨击。吕某的行为属于 A.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B.诋毁商誉行为 C.新闻媒体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 D.吕某侵犯经理名誉权的行为 30.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A.6% B.8% C.10% D.15%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31.下列有关经济法与商法关系的阐述,正确的有 A.经济法是公法,商法是私法 B.经济法调整调制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 C.两者在法域、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 D.从民法到商法再到经济法的发展,是从任意法到强行法的发展路径 E.两者在法律的保护宗旨、保护法益、主体地位等方面都有不同 32.下列有关“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多维性”的阐述,正确的有 A.调制受体主要是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人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而由专门经济法规范进行限定 B.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C.通常情况下,调制主体资格的取得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D.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它们是通常的市场主体 E.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各类主体资格的非平等性、各自的职能和任务的差异性等有关 33.从广义上说,重复征税可以分为 A.税制性重复征税 B.经济性重复征税 C.行政性重复征税 D.法律性重复征税 E.合理性重复征税 34.计划法的基本原则有 A.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B.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 C.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 D.坚持规划先导原则 E.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原则 35.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某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有 A.安全保障权 B.知悉真情权 C.公平交易权 D.获取赔偿权 E.监督批评权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经济法的地位 37.公益诉讼 38.经济法的“本法责任” 39.《预算法》 40.相关市场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41.简述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42.简述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 43.简述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 44.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 45.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五、论述题(本题10分) 46.试论述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六、案例分析题(本题10分) 47.某市贸易信息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至30日组织了一场名优商品展销会,展销地点是市工业展览中心,一百多家公司、厂家参展。市民甲在该展销会上买了一瓶麦香酒回家,饮用后即感到头昏眼花,马上去医院,经10天住院治疗,虽基本恢复了体力,但双目失明(麦香酒甲醇过高引起)。甲出院后立即去市工业展览中心,但展销会已结束。甲找到工业展览中心的主管人员,被告知此次展销会系某市贸易信息公司组织的。甲找到某市贸易信息公司,被告知麦香酒是H县的麦香酒厂展销的,应由H县的麦香酒厂负责。 问:(1)甲可向谁提出赔偿请求?为什么? (2)甲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纠纷? (3)甲可以提出哪几种赔偿请求?

这不是纠纷,别避重就轻掩盖违法行为,房产证与现档案不一致,就是假证件,不用说就是有人伪造的,这样一来房子的事就可以考虑了。知道存在假证件,查档案容易的时候就别提证件了,直接说档案,政府工作就是以档案为准

物权法自学考试试题答案

毫无疑问是丙的!因为物权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件与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时,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这种情况十有八九是登记部门的出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当然你得证明这点!

是登记错误的话,让登记部门更改如果是乙一房二卖,甲,给甲的房本是假的,由乙赔偿。房屋属于丙

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之物权如下:第二部分 物权 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 1.物权概述 考点1:物权的客体 考点2:物的分类 考点3:物权法定原则 常见解题及解题技巧 考点1:物权的客体 例1(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客体中,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一幢房屋 B.一份买卖合同 C.一辆汽车 D.一台电视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控制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存在于人体之外;(2)为人力所能控制;(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4)物以有体物为限。本题中,选项A、C、D都是有体物,且具有物的上述特征,可以作为物权关系的客体,故予以排除;选项B既不是物,也不是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所以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评注】应准确理解物权客体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应注意物权的客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只局限于物;而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必须是法定的,即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考点2:物的分类 例2(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A.房子与门窗 B.桌子与椅子 C.锁与钥匙 D.西服上衣与裤子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的分类。如果两个独立的物只有结合在一起、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使用价值,则这两个物之间具有主从关系。以其中的独立物起到的是主要作用还是从属作用为标准,可以将其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本题中,选项A涉及的房子和门窗中,门窗属于房子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物,所以可以排除;选项B涉及的椅子不一定从属于桌子而发挥作用,难有主次之分,所以也可以排除;选项D涉及的西服上衣和裤子都是分别有独立用途的物,无所谓哪个是协助另一个而发挥作用,相互关系中也难分主次,因此非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也应排除。故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此类题目2005年统考第9题也考过: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A.船和船桨,B.一套西服的上衣和裤子,C.文具盒和笔,D.球拍和球,答案选A。 例3(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流通物的是()。 A.矿藏 B.水流 C.汽车 D.枪支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的分类。物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以物在流转过程中所受限制的程度为标准,可将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其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限制的物。如文物不得私自交易,如欲出售就只能卖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其自由流转的物。如矿藏、水流等,专属国家所有,禁止买卖。可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选项A、B、D中所涉及的物都是禁止流通物,只有选项C涉及的汽车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都是不正确的。 【评注】(1)物的分类的出题概率还是不低的,应引起重视; (2)物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不同种类的物的概念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考点3:物权法定原则 例4(2007年统考试题)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案要点】(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不同的物权种类或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 (2)意义:为了避免由于认识不一带来的混乱,由法律统一地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成为保障经济秩序、保证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 (3)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为强行性规定,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而创设的“物权”,不被认可为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解析】本题属于理论综合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法定原则。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其要求,特别是对物权法定原则强行性的理解。 2.所有权 考点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2: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3: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考点4:按份共有 常见解题及解题技巧 例5(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有关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 B.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C.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D.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而物权与债权相比较,的区别在于,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 例6(2008年统考试题) 简答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具有完全性;(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解析】本题属于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评注】应准确掌握不同类型物权的不同特征,注意区分其各自的不同之处。 考点2: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例7(2007年统考试题) 甲乙相邻而居。甲在乙家门口堆放闲置物品,致使乙无法正常通行。乙有权请求()。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排除妨碍 D.返还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在妨碍相邻方正常通行时,该相邻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8(2009年统考试题) 简答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概念: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两宗或者两宗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为前提; (2)相邻关系发生于两宗或者两宗以上的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相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等;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析】本题属于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在此不予重复。 【评注】(1)应熟记并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为便于对相邻关系概念和特征的理解,还应注意掌握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考点3: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例9(2006年统考试题) 民法上的混合是()。 A.债的消灭原因 B.法人的合并方式 C.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D.合伙的成立方式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添附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民法学理而言,添附具体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其中,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的状态。通常情况下,混合物一般应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原物价值较小的一方可以取得与原物价值相当的补偿。若原物价值相差不多,也可由各方共有。因此可见,混合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故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10(2006年统考试题) 简答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答案要点】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适用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条件: (1)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3)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让与人无处分权; (5)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应从受让时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综合作答。 例11(2007年统考试题) 王某在承包的荒地里挖出了一罐银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挖出的银元应()。 A.归王某所有 B.一半归王某所有 C.归国家所有 D.归村委会所有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题事实,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12(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添附的是()。 A.混合 B.生产 C.加工 D.附合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学理上讲,添附应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可见,选项A、C、D都是添附的表现形式,应排除掉,只剩选项B是正确的。 【评注】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作为考点出现的概率是比较高的,因此应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的各种情况都基本予以掌握。 考点4:按份共有 例13(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 A.两人合买的一辆汽车 B.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 C.家庭共同财产 D.应依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与按份共有相对应的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依此规定,选项8、C、D都具有家庭关系,且没有特别约定的,因此应当为共同共有;只有选项A为按份共有,是正确的。 【评注】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共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共同共有,应将两种共有形式结合起来掌握和理解,以便于准确理解概念并予以辨析。3.用益物权 考点: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 常见解题及解题技巧 3.用益物权 考点: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 例14(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宅基地使用权 B.自物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亦基于此,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选项A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选项B中的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之物所享有的权利,自物权只有所有权这一种类型。选项C和选项D中的抵押权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所以,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都不正确。 【评注】(1)应熟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只有四种,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应准确理解和掌握物权的概念,明确物权的种类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这样,此类考题就可以轻松作答了。 4.担保物权 考点1:担保物权的分类 考点2:抵押权的设立 考点3:抵押权的标的 考点4:留置权的概念 4.担保物权 考点1:担保物权的分类 例15(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A.典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分类。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通说认为,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选项A被排除;选项B抵押权是依据抵押合同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所以也予以排除;选项C中的质权是通过质押合同而设定的,亦非法定担保物权,同样被排除掉;只有选项D留置权符合题意,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例16(2006年统考试题) 甲在乙处加工服装,在取服装时因所带的加工费不够,双方达成协议,将甲的一块手表留下, 在甲付清加工费后取回手表。此时,乙对该手表享有()。 A.质权 B.留置权 C.抵押权 D.用益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类型。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用益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题中,乙占有甲的手表,非基于加工服装的合同而产生,显然不是留置权,排除选项B;甲的手表留在乙处,转移了对手表的占有,不符合抵押权的特征,因此,排除选项C;甲留下手表的目的是担保乙收取加工费的债权,所以不属于用益权,选项D也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符合题意的,为正确答案。 例17(2007年统考试题) 甲在乙处修理汽车,因修理费未带足,遂将自己的一块手表放在乙处,约定第二天付清修理费后再把手表取走。乙占有该手表的依据是()。 A.留置权 B.抵押权 C.债权 D.质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的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类型。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乙占有甲的手表,非基于修理汽车的合同而产生,显然不是留置权,排除选项A;甲的手表留在乙处,转移了对手表的占有,不符合抵押权的特征,因此,排除选项B;乙占有手表是基于甲以手表作为其支付修理费的担保而非基于债权,故选项C也被排除:故只有选项D为正确答案。 【评注】应对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其类型有较全面的掌握,以对不同的担保物权予以准确的辨析和判断。 考点2:抵押权的设立 例18(2009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以自有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商标权作质押,未办理出质登记。则()。 A.抵押权与质权均成立 B.抵押权与质权均不成立 C.抵押权成立,质权不成立 D.抵押权不成立,质权成立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都需要登记,不登记抵押权不生效;而权利质权的设定则相反,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才需要登记,如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厂房的抵押必须登记,因此抵押权有效成立;商标权的质押权需要在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登记,由于未进行登记,所以不能有效成立。由此本题只有选项C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熟记法律关于设立抵押权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抵押权的设立是否要求必须登记应有准确的掌握,才能应对此类题目。 考点3:抵押权的标的 例19(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是()。 A.土地所有权 B.学校图书馆 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D.船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标的,习惯上称为抵押物,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对抵押物的范围,可以从“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两个方面予以界定。《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题中选项A、B、C,属于《物权法》第184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选项A、B、C被排除,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例20(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A.车辆 B.土地所有权 C.北京大学教学楼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抵押权的标的。关于抵押物的范围方面的法律规定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选项B、C、D属于《物权法》第184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选项B、C、D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评注】本题考核的是对有关抵押物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应熟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抵押物的范围和禁止抵押的财产的范围。 考点4:留置权的概念 例21(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物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的是()。 A.所有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质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留置权的概念。物权类型不同,其标的的法律规定亦有所不同。关于所有权的标的,依我国法律的规定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见选项A是错误的;关于抵押权的标的,依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权利,足见选项B也是错误的;关于质权的标的,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类型,显然选项D还是错误的;而留置权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所以,留置权是动产物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C。 【评注】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的标的。要熟记我国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的概念及其特点,以便于此类题目的作答。 5.占有 考点:占有的分类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5.占有 考点:占有的分类 例22(2005年统考试题) 某大学生偷得手机一部,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妹。其表妹对该手机的占有属于()。 A.合法占有 B.恶意占有 C.非法占有 D.所有人占有 【答案】 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的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占有的分类。占有常见的分类有:(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本题中,其表妹占有的手机是某大学生偷来的,因此其表妹对该手机的占有肯定不属于合法占有,选项A被排除;其表妹对手机的占有虽然不是合法占有,却也非恶意占有,因为表妹并不知道该手机是某大学生偷来的,选项B也被排除;该手机是偷来的,因此表妹对该手机的占有也不是所有人占有,选项D也被排除。正确答案只有选项C。 【评注】应对占有的概念和分类有比较清晰的记忆和理解,才能自如地应答此类题目。

1、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3)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答案:(1)AC 解析:在不存在一物多卖的情况下,原来的出卖人是不能以自己的所有权对抗买受人的请求权的,故而,A对;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王某没有的权利当然也不可能继承过来,因此,C对。 (2)BC 解析:这是一房二卖的情形,新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B对;而叶某是承租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不能立即请求叶某返还房屋,C对。 (3)BCD 解析:交付标的物作为有效要件的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买卖时诺成性合同,因此,A错;小王继承房屋自己享有所有权不需要办理登记,要处分之,必须首先登记在自己名下,转移不动产,以登记为标志转移所有权,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房屋的登记资料,因此,BCD都正确。 2、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所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但还是办理了过户登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到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确认了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发生物权效力 B、异议登记之后,如果没有提起诉讼则于3月31日失效 C、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法院的判决作出变更登记,登记乙为真正的所有权人 D、如果丙已经向甲支付了购房款,甲应当返还 答案:ABC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尤其注意异议登记后,没有经过申请异议登记的人的同意转让房屋的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3、甲向乙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为防止开发商再转卖该房屋,1月1日,甲办理了预告登记。3月1日房屋建成可以办理房产证,但甲由于忙于司法考试复习一直无暇去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8月1日,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产登记,丙随即入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甲可以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B、虽然甲的预告登记合法有效,但丙基于对登记公示方式的信任,可善意取得该房屋 C、甲的预告登记已失效,丙可取得该房屋 D、假设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承担 答案:CD 解析:因为预告登记已经失效,所以A错;丙可以获得所有权,但是不是基于善意取得,因为此时开发商是有权处分,故B错;预告登记自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失效,故C对;不动产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故D对。 4、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构成先占无主物? A、私营业主王某指示他的秘书张某将办公室一台旧电脑丢掉,之后张某将电脑抱回家自用 B、王某抛弃一件旧大衣,忘记手表在大衣的口袋里,张某拾得大衣和手表后都不构成先占 C、王某一直对于自己的手机不满意,整天说要将其丢掉,却始终带在身上,某日不慎忘在办公室,其同时张某拿去,可构成先占 D、王某某日在大山深处捕获野兔一只可先占获得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A项中抛弃电脑的主体是王某,指示张某之后,要构成无主物,需要张某按照指示进行一定的行为,将电脑置于一个特定的、没人支配的空间才能构成无主物,因此,张某直接将电脑抱回家的行为,不能构成先占,此时,电脑还没有置于特定的空间,因此,没有构成无主物。B项中,对于大衣可以构成先占,故错误;C项只具有抛弃的意思,但没有抛弃的行为,因此手机不是无主物,不构成先占;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构成先占。 5、下列关于加工取得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购得一块木头制成椅子一把,可因加工获得椅子的所有权 B、甲将乙的一块玉石雕刻成一个精美而价值连城的玉佛,可因加工获得所有权 C、甲将朋友赠送的树根做成极具观赏价值的根雕,可因加工而获得根雕的所有权 D、甲将乙的桌子刷了一层油漆,则甲可以因加工获得桌子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掌握加工的精髓即可。一般的加工行为,加工之后的产品所有权归材料的所有人,因加工使得材料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归加工人所有。尤其注意,因加工获得所有权的,一定是加工别人的东西,对于自己所有的东西的加工不能说因加工获得所有权。 6、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可以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B、乙可以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C、乙因知情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D、乙可以获得相机的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本题是关于善意取得的经典考察。善意取得一定注意把握两个核心要点,一个是无权处分,一个是第三人善意。本题当中,丁作为善意第三人,当然可以善意取得。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时丁再卖相机,是有权处分,无论卖给谁,谁都可以获得所有权。因此,本题中,乙可以获得所有权。但同时要注意,如果考题出的再绝一点,让丁将相机卖给甲,甲能否获得所有权呢?照样可以取得!!原因在于,丁是有权处分,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没有关系。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D。 7、甲的玉镯不慎丢失,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过了两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丁返还 B、尽管丁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 C、甲依然可以行使回复权,将玉镯追回 D、甲在追回玉镯时,应当对于丁补足相应的价款 答案:BC 解析: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遗失物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只有在遗失人放弃追索和超过恢复期间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尤其要注意的是,回复权的期间是2年,但是,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开始起算。本题尽管已经有三年的交待,但是,没有起算回复权的期间,因此,可以追回。在追回的时候,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有经营资格的商店卖得的,则要补足价款才能追回,如果没有交代这样的信息,则可以无偿取回。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C。 8、下列财产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A、矿藏、水流 B、国防资产、无线电普 C、海域 D、城市土地 答案:ABC 解析: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考点,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是很少的,只有五个,即矿藏、水流、国防资产、无线电普、海域。 9、关于征收、征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B、财产被征收之后丧失所有权,被征用的不丧失所有权 C、政府进行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并对于被征收的权利主体进行足额补偿,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征收的,还要保障被征收者的居住条件 D、财产被征用之后,无论是否造成被征用财产的损毁,都要进行补偿 答案:ABCD 解析:关于征收和征用是非常可能的考点,本题的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几乎包括了物权法中关于这两个制度的全部内容,尤其四对于第四个选项,一定注意认真掌握。 10、甲、乙、丙以1:1:1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共三间,面积同样大小,一人居住其中的一间。对于甲乙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如果甲提出将共有的房屋卖掉,乙表示同意,丙认为甲乙的决定不及于自己居住的一间房屋是有法律依据的 B、甲、乙决定对房屋铺设木地板,则无论丙是否同意均可以对三间房屋铺木地板 C、如果甲、乙决定对于房屋进行装修,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进行 D、如果对于房屋进行分割后,丙发现房屋漏雨,进行维修花费600元,则甲乙应各自承担300元 答案:ACD 解析:理解按份共有关键是掌握抽象份额的含义,意思是只要是共有人,不管享有多大的份额,都可以及于整个标的物。在处分、改良的时候,只要没有特别约定,2/3以上份额的所有人做出的决定及于整个标的物,在分割之后,共有人之间互负瑕疵担保责任,也即是说,如果分割之后,对于维修的费用要共同承担。故,ACD正确。

知识产权法自考教材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法学自考教材学习,法学自考教材pdf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考法律需要买那些书如果要参加司法考试,需要学习司法考试三大本,因为有三本,卷一、卷二、卷三,而且每本都很厚,所以俗称三大本,是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依据大纲组织编写的官方教材。如果要全面学习法律学,了解法律学涵盖的全部知识,需要买齐法律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教材。《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这些都是每个学校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其次要结合法律条文来看,包括各种司法解释。重点法条及司法解释一定要记住。《法理学》《民法》刑法总论里面的理论知识比较多,一定要理解掌握。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书质量还是不错的。自学自考法律专业,要买哪些书呢?你问的有点笼统,你是准备考法律专业呢,还是律师专业?法律专业的考试科目:序号代码课程名称学分使用教材备注教材名称版次编者出版社1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008年版王顺生、李?捷高等教育出版社思想政治2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2008年版卫兴华、赵家祥北京大学出版社300015英语14《大学英语自学教程》99/98版高远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共课400262法律文书写作3《法律文书写作》2006年版宁致远北京大学出版社500249国际私法4《国际私法》2005年版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6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6《国际经济法概论》2005年版陈安北京大学出版社700230合同法4《合同法》2004年版王利明、崔建远北京大学出版社8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6年版金瑞林北京大学出版社900227公司法4《公司法》2008年版顾功耘北京大学出版社1000226知识产权法4《知识产权法》2003年版吴汉东北京大学出版社1100167劳动法4《劳动法学》2003年版贾俊玲北京大学出版社1205680婚姻家庭法3《婚姻家庭法(一)》2004年版杨大文、马忆南北京大学出版社1300263外国法制史4《外国法制史》2000年版由嵘、胡大展北京大学出版社考生任选三门。免试英语者另选四门加考课程,不低于14学分。14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4《中国法律思想史》2004年版杨鹤皋北京大学出版社15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4《西方法律思想史》2008年版徐爱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605678金融法4《金融法》2008年版吴志攀、刘燕北京大学出版社1700233税法3《税法》2008年版徐孟洲北京大学出版社1800257票据法3《票据法》2007年版付鼎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00258保险法3《保险法》2000年版覃有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3《公证与律师制度》2006年版陈光中、李春霖北京大学出版社2100169房地产法3《房地产法》2006年版程信和、刘国臻北京大学出版社网上能买到日本法学教材么?很难买到,你上当当网、卓越网上找找,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2013年济南自考法学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材是哪?2013是2013版的。现在基本都是13版的了如果能帮到你,麻烦点击“有用”,谢谢!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学习书:<<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赵家祥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邓小平理论概论学习书:<<邓小平理论概论>> 钱淦荣主编 中国财经出版社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学习书:<<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巩献田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毛泽东思想概论学习书:<<毛泽东思想概论>> 罗正楷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学习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卫兴华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大学语文(本)学习书:<<大学语文>> 徐中玉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劳动法学习书:<<劳动法>> 李景森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房地产法学习书:<<房地产法>> 程信和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法理学(一)学习书:<<法理学>> 沈宗灵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宪法学(一)学习书:<<宪法学>> 魏定仁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史学习书:<<中国法制史>>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知识产权学习书:<<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公司法学习书:<<公司法>> 顾功耘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习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金瑞林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合同法学习书:<<合同法>> 王利明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税法学习书:<<税法>> 严振声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社民法学学习书:<<民法学>> 郑立、王作堂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民事诉讼法学学习书:<<民事诉讼法学>> 柴发邦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概论学习书:<<经济法学>> 杨紫煊、徐杰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刑法学学习书:<<刑法学>> 高铭暄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书:<<国际经济法概论>> 陈安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法学习书:<<国际法>> 端木正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学习书:<<国际私法>> 李双元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金融法(一)学习书:<<金融法>> 吴志攀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票据法学习书:<<票据法>> 姜建汝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保险法学习书:<<保险法>> 覃有土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公正与法律制度学习书:<<公正与法律制度>> 陈光中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刑事诉讼法学学习书:<<刑事诉讼法学>> 王国枢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行政法学学习书:<<行政法学>> 罗豪才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文书写作学习书:<<法律文书写作>> 宁致远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外国法制史学习书:<<外国法制史>> 胡大展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习书:<<中国法律思想史>> 杨鹤皋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习书:<<西方法律思想史>> 张宏生、谷春德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婚姻家庭法(一)学习书:<<婚姻法学>> 杨大文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英语(一、二)学习书:<<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 高远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考试题型 考试题型主要有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或案例分析题。 考试依据 依据知识产权法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中央电大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教材和中央电大杂志社编《知识产权法复习指导》。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注意问题 教材中对驰名商标的定义错误应以复习指导为准。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对驰名商标一般采取个案认定与被动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明确保护驰名商标,根据其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 复习中注意掌握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其特征表现为: 1、 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2、 识产权的专有性;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在广义上主要为两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应当包括: (1)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 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 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 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 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所界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范围是: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行使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位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它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是一种识别性标志,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 商标的构成要素,2001年《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权的概念、法律特征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 商标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商标权的内容 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 (4)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的概念、原则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在商标注册的原则上,各国主张不同,有自愿注册原则和全面注册原则。我国商标法在规定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又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的强制注册的办法。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两类:一类使人用药品;一类是烟草制品。所以说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商标注册的条件 我国《商标法》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2001年的商标法对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了规定。 1、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我国采用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对商标注册采用审查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对商标权的授予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并辅之以使用在先的办法。《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按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复审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商标局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并通知当事人。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所谓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裁定。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商标法》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在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定,撤销或维持被争议的注册商标。 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标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由以下两类: 1、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或者以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2、违反《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取得注册的商标。 对上述第一类注册不当商标,商标局可以依照职权予以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上述第二类注册不当商标,字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独占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许可使用的形式; (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 (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 (10)违约责任。 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我国对商标实行统一注册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设有专门的商标主管机关来进行商标管理。《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商标管理工作。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由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是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的行为。 2、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5、其他侵权,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即使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也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其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使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就用尽了,其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3、先用权,是指在商标权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以善意适用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该使用已使该标志获得了一定的声誉;在申请人或的商标权后,先使用人又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先用权是一种抗辩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侵犯自己权利的恶意抢注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4、在先权利,是泛指在特定商标上可能先于商标权产生的民事权利。 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诉请法院下达禁令,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从事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消除影响 商标侵权行为很可能损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声誉。如侵权人在自己的劣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驰名的注册商标,这无疑会导致该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誉下降,从而严重的损及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商标声誉被毁掉非常容易,而要建立和维系良好的商标声誉则非常困难。因此,对那些已有较佳声誉的注册商标而言,要求侵权人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注册商标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尤为重要。一般而言,侵权人应当在其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在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等方式消除其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拘回被侵权的注册商标声誉。 3、赔偿损失 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权 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标志着专利申请国际化。 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与此相对是三种专利权。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不可专利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巴黎公约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独立原则,以及要求成国遵守的最低限度要求。但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条件未有规定。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完整概念,最早是欧洲一些国家在讨论统一各国发明专利法中可专利性条件过程中确定下来的。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对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给予一段时间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是发起缔结巴黎公约的直接原因。这种保护的原则从一开始就载入了巴黎公约,并成为其成员国所承担的义务。这里的国际展览会应是由中国政府主办或他国主办而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2)在学术会议和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这类会议限制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这种会议一般限于被邀请的人士参加,如果参加者参于发明创造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那么在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不构成公开。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第三人用盗窃、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明创造的内容。这两种公开都是违背申请人本意的,属于非法公开。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故作出此项规定。 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上述情形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判断标准是: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从事的发明创造活动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申请被批准后获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均作出了做出创造性贡献,则全体人员成为该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各国的专利法一般将自然人的发明创造分为三类:职务发明创造;从属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者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从属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 1、 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其表现在两方面。 (一)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 (2)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4)销售权 (5)进口权 (二)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使用专利方法 (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转让权 3、许可权 4、标记权即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5、保护请求权 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7、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是指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期限内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除应缴纳专利登记费以外,还应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未按期缴纳年费或缴纳的年费数额不足的,其结果是专利权终止。专利年费的数额每3年递增一个幅度。 因缴年费问题而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属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专利年费交纳,造成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其权利。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因在该不可抗拒的事由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最迟在该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请求恢复权利。 2、其他义务 (1)保证充分公开专利的内容 (2)正确行使专利权 专利申请原则 1、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项专利申请只能要求一种类型的一项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一项外观设计。 2、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利权给予最先申请的人。 3、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已在先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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