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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自考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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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自考合同法

自考合同法考试重点: 合同的效力、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因此,合同是否有效。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既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 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 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仍可履行。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2)重点及难点: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义;附条件合同中对所附条件的具体要求;附期限合同中关于所附期限的具体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不同;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范围;如何审查和制定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哪些特征;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 同时,自考考生们更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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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靠死机硬背,主要是理解。用你自己的话叙述出来就会得分得

我个人觉得考合同法还是很简单的。其实说白了扯上法律的就是一个关键,背。合同法内容也不多,就是合同有效性,出现问题判断赔偿性这些的。做大题时先得看看合同成立与否,再者重要的一点就是约定大于法定。关于标的的认知,分析以前的合同签订。。。。我觉得不难啊,你是哪里不会呢不懂请追问,满意请采纳。谢谢

自考合同法真题2018年10月

2021年自考备考已经开始,自考历年真题对考生来说是十分宝贵的资料,考前每道真题至少要做1-2遍才会事半功倍。网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10月自考《 合同法 》真题及答案,一起来试试吧!

A.主给付义务

B.从给付义务

C.附随义务

D.不真正义务

【正确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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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解答(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2018年10月合同法自考真题

问题1、违背了违约义务。因为张三和李四的行为已经构成要约。问题2、可以。李四可以履行不安抗辩权。即要约者(张三)没有履行责任在先,李四可以不用履行相应的责任。问题3、李四应该如约付款。因为张三和李四要约的内容与张三和王五要约的内容并不冲突,所以要履行责任,如约付款。问题4、可以拒绝付款。不安抗辩权,即李四对张三的行为感到疑虑,怀疑时,可以不履行义务。下面的那个案例就像答案里那样 没有期限和代理权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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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7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课程代码:0023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无名合同是指( )A.无名称的合同 B.无法理基础的合同C.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 D.非正式的合同2.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有( )A.企业咨询协议 B.离婚协议C.技术引进合同 D.旅客运输合同3.私人间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应采取的形式是( )A.公证 B.鉴证C.登记 D.审核4.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称为( )A.意向书 B.初步协议C.本约 D.预约5.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拍卖行关于拍卖房产的公告 B.标明“仅供参考”的商场告示C.某上市公司的新股招股说明书 D.招投标中的投标行为6.下列有关要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B.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C.要约是种法律行为 D.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7.下列情况中合同已经成立的是( )A.必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形式尚未履行B.要求签定确认书的合同,尚未签定确认书C.要求承诺必须通知,但一方以行为做出承诺D.未按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且对方接受8.2000年9月11日,甲公司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出售100吨大米的要约,要求乙公司在收信后10日内予以答复。9月18日信件寄至乙公司。乙公司于9月25日寄出承诺信件,表示接受甲公司在信件中的要约内容,但务必请附上植物检疫证书。9月30日信件寄至甲公司。10月1日,甲公司打电话回复乙公司,同意乙公司附上植物检疫证书的请求。该承诺何时生效? ( )A.9月18日 B.9月25日C.9月30日 D.10月1日9.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电子邮件属于(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C.推定形式 D.其他形式10.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 )A.不成立 B.成立C.无效 D.成立但无效1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自( )A.发生纠纷时起无效 B.开始履行时起无效C.订立时起无效 D.被确认时起无效1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 )A.效力待定 B.无效C.有效 D.可撤销13.标的物提存后,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主体是( )A.债务人 B.债权人C.提存机关 D.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14.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见表示,称为( )A.欺诈 B.胁迫C.显失公平 D.乘人之危15.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下列情形中,属于特定承受的是( )A.企业合并 B.债权人承继债务人的财产C.营业的概括承受 D.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16.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B.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增加的返还费用,应由违约方和守约方共同负担C.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当事人之间当然回复原状。给付人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而不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D.协议解除不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17.《合同法》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享有法定优先权,下列有关“法定优先权”表述正确的是( )A.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款债权优先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但不优先于其他民事主体在建设工程上设定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得到实现B.具有法定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也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C.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D.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18.当事人对合同中价格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然不能确定的,依法按照下列价格履行(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B.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C.履行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 D.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19.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间应自( )A.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B.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五年内C.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次日起一年内D.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次日起五年内20.下列不属于合同变更的是( )A.甲将其电影票转送给自己的朋友乙B.丙经丁的同意将双方合同履行期限延迟一个月C.戊银行同意将己公司的抵押贷款转为信用贷款D.庚同意减少辛的还款利息以期能够准时还款21.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经过债务人同意B.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C.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回,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债务人同意的除外22.下列陈述中不符合债务承担定义的是( )A.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B.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受赠人应该履行义务C.甲同意向乙履行丙欠乙的货款D.丁公司向戊银行承诺,如果己公司不能清偿贷款,则由丁公司偿还,于是戊银行与己公司签定贷款合同23.花瓶出卖人为便于买受人安全携带,应妥善包装花瓶,该义务是( )A.附随义务 B.原给付义务C.不真正义务 D.先合同义务24.“修理、重作、更换”责任形式主要适用的违约形态是( )A.拒绝履行 B.迟延履行C.不适当履行 D.部分履行25.买卖合同的出售人应是出售物的有处分权人,下列人员中不具有处分权人资格的是( )A.所有权人 B.抵押权人C.委托代理人 D.占有人26.在租赁合同中属于承租人的不作为义务是( )A.不得随意转租义务 B.支付租金义务C.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D.承租人的容忍义务27.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一般认为预期违约侵犯的是( )A.当事人的期待权 B.当事人的绝对权C.当事人的追认权 D.当事人的抗辩权2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既有定金条款,又有违约金条款的,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对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可( )A.选择适用 B.同时适用C.补充适用 D.混合适用29.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下列不属于双务合同牵连性的是( )A.发生上的牵连性 B.存续上的牵连性C.责任上的牵连性 D.履行上的牵连性30.下列关于技术合同中合作开发技术成果权归属问题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B.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C.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其他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D.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专利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31.能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有(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C.保证合同 D.借款合同E.保险合同32.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适于提存的标的物有( )A.股票 B.珠宝C.房产 D.药品E.需要人工照顾的动物33.甲、乙签定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服装的设计图纸,由乙公司按图纸制作样品,由甲方确认后,再由乙公司按合同要求的数量进行生产。在履行中,乙方未经同意,擅自改变了图纸,在确认时,甲公司的验收员由于疏忽未发现这一变动,当乙公司最后履行合同时,甲公司以所交付的服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款式而拒收。对上述现象,合同法理论称为( )A.不适当履行 B.双方违约C.单方违约 D.实际违约E.预期违约34.下列构成技术合同无效的原因有( )A.非法垄断技术 B.妨碍技术进步C.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D.造成市场垄断E.约定一次总付使用费35.甲公司于8月2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公司一台机器设备,甲公司要求乙公司10天内答复。甲公司的要约于8月5日到达乙公司。8月3日,甲公司又给乙公司去信,称该机器设备现本公司需要使用,不能出售,请乙公司原谅。第二封信于8月6日到达。乙公司8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公司的要约条件,该回信8月10日到达,甲公司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C.甲、乙之间的合同于8月10日承诺到达时成立D.甲、乙之间的合同于8月7日承诺发生时成立E.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36.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阶段的表现。37.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及其生效的条件。38.比较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39.简述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联系与区别。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0分)40.试述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五、案例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41.2002年8月14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10万元;并约定8月20日李四在张三家付款,8月21日双方到银行由张三取出放在保险柜的画交付给李四。8月16日,李四听说,因王五出价12万元,张三当天就将其祖传名画卖给了王五。问:(1)如果张三在8月21日不能履行自己的交画义务,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如果张三已将名画卖给他人的事得到证实,那么李四在8月20日能否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为什么?(3)如果张三8月20日提出自己卖给王五的是另一幅画,并由王五提供担保,那 么,李四是否应该向张三付款? (4)如果合同约定双方应于8月2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画,结果张三于8月20日未交付画而要求李四付款,李四能否拒绝付款,根据是什么?42.甲以每瓶20元的价格从乙批发市场购进了丙奶制品公司生产的老年用补钙奶粉50瓶,准备部分自用,部分在自己的小店中以每瓶25元的市价出售。甲先食用了一瓶后产生不良反应,经送医院治疗,病情才逐渐好转,花去医药费3500元,甲住院一周,支付护工报酬200元。事后经医疗行政管理机关查证,甲购买的奶粉为不符合标准的劣质奶粉。请根据合同法理论,回答下列问题:(1)甲遭遇的情形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责任竞合,为什么?(2)如甲状告乙,乙能否以奶粉是丙生产的,而逃避其责任,为什么?(3)甲在要求乙赔偿损失时,能否主张对购买奶粉的费用双倍赔偿,为什么?(4)本案中哪些属于积极损失(或称直接损失)?(5)本案中哪些是可得利益损失(或称间接损失)?

2018年10月自考合同法真题

【答案】:C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答案】:A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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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18年10月自考合同法解读

1、劳动合同法第23条释义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2、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      5、 劳动法23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6、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      8、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9、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10、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      11、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12、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13、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14、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15、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16、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17、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      18、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      19、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      20、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      2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定。      22、公司法、刑法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      23、第二,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      2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5、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7、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8、第三,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      29、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30、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1、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32、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      33、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34、最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      35、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36、 获得商业秘密的合法手段包括:独立开发获得;合法购买;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合法接受许可获得及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等。      37、 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忠诚义务在英国法上被法院视作劳动合同的默示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      38、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成为一个必须依据法律来调整的问题。      39、 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40、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义务包含生产的秘密环节,以及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      41、要确定究竟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负有不得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劳动性质。      42、如果劳动过程中要经常性地处理秘密文件,劳动者显然要承担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忠诚义务。      43、也就是说,除了信息类型的限制之外,劳动者的身份和职位也会影响到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      44、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同客户的接触获知了客户相关的特别信息,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行业限制条款禁止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拉拢客户。      45、这一原则非常普遍地适用于各种行业;信息本身的性质。      46、即用人单位是否使劳动者意识到信息的保密性。      47、虽然用人单位只是单方面声称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是用人单位对待这些信息的态度可以帮助确定信息的性质。      48、英国普通法中规定,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      49、事实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得以禁止劳动者竞业,而商业秘密的判断也通过严格的判断规则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50、 本条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      51、但是,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因为劳动合同终结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用人单位可因此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52、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负有竞业禁止,主要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极大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      53、用人单位往往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时说明日常工资中就已经包括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54、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55、本条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时间的规定,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      56、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      57、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58、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59、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60、这是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8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二、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三、劳动合同分为三类: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及解读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规定,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比如拖欠工资或者未缴纳社保的,员工离职时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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