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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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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解释》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考试类型、行为后果、行为主体、地域范围、数量标准和违法所得等六个方面。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二是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是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四是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五是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六是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解释》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解释》还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自考作弊的处理方法如下:

该项考试被判定不及格,并且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如果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自考作弊以后,得到的处理结果可以说是很严重的,不仅会被取消考试成绩,而且作弊情况严重的话,还会禁止考试1-3年,这些结果对于考生来说,都是属于致命性的打击。

所以,对于任何考试,我们都要遵守考场的纪律,要做到诚信考试,公平考试,不能够有作弊行为,作弊行为是对我们自己的不认可,也是对监考老师的不尊重,以及对其他考生的不公平,所以作弊是可耻的行为,我们不应该有作弊的思想和行为。

自考的好处

1、自考是对于社会上需要提升学历的人员找工作的一块敲门砖,现如今社会求职对于文凭学历是越来越看重的,如果我们的学历不高,可以通过自考本科的方式来提升自己的学历。

2、自考是能够让我们拥有到更多就业的机会的,自考是被国家所认可的学历,所以自考是有含金量的,找工作时自考学历还是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两年内可以报名,要考完全部课程,需要两年后拿毕业证.

根据作弊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取消该科成绩,直至取消自考资格。具体处理方法,请看自考办的详细规定: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试室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9.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4.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一年。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4.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自学考试舞弊处理

根据作弊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取消该科成绩,直至取消自考资格。具体处理方法,请看自考办的详细规定: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试室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9.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4.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一年。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4.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自考作弊被登记将被取消本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则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除了取消成绩,作弊行为还会被记录到诚信档案中,诚信档案上有污点,对于考研、考公务员都有很大的影响。

研究生报名考试填写报名表其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考生要如实填写参加以往国家级考试时有无作弊记录,其中还特别注明了如果是自考生要如实填写自己是否有作弊情况(自考属于国家级考试)。自考这种国家级考试,如果你作弊上了通报,肯定会有所记录,对你考研有所影响。国家级考试作弊被抓肯定档案是有记录,后期公务员考试被录用之后,肯定会有政审这一项,对你的政审会有很大影响,政审会看你的档案,可能会最终导致你不被录用。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自考本科作弊情节较轻者,取消本次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只能下次继续报考,直接影响本科毕业时间;情节严重者,不但取消本次所有科目考试成绩,而且暂停自学考试的考试1至3年,特别严重将暂停国家所有项目考试1至3年,甚至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若考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考作弊被抓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违纪, 取消当科成绩

《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违纪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种:作弊与扰乱考场秩序,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种:严重作弊, 停考一至三年

有四种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出现严重作弊行为,当次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停考一到三年的严厉处罚。

《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包括: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试院自考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考生在考前学习《违规处理办法》,有助于避免无意违规行为,也能认清作弊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危害。

归根结底,考生参加自考要抱着诚信应试的态度,履行自己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署的庄严承诺,这样才是对自己的学业和人生发展负责的态度,不要等到被抓到作弊后才后悔。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在考试时若发生违纪作弊情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停考期间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等处理。考生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学校毕业的专科以上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级“等级考试证书”的考生,均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免考与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但不可免考顶替后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超过一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舞弊处罚

无论是考试工作人员还是自考生,违反纪律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就自考生而言,违纪舞弊者轻则取消成绩,重则推迟毕业、取消考试资格,直到交公安、司法部门绳之以法,并且处罚情况均载入自考生本人考籍档案。广大自考生务必明确学习目的,端正思想,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 (1)权威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承认毕业者学历; (2)开放性: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可以不受年龄、性别、已有学历、职业(特殊专业外)、民族、居住区域、身体条件等限制; (3)灵活性:自学考试采取分课程考试、学分累积的办法,不受学期、学年制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考试的课程和课程门数,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安排自己的考试进度; (4)业余性:自学考试以业余学习为主,工学矛盾小; (5)效益性:对个人来讲,参加自学考试是投入的资金较少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途径。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作弊被抓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违纪, 取消当科成绩

《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违纪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种:作弊与扰乱考场秩序,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种:严重作弊, 停考一至三年

有四种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出现严重作弊行为,当次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停考一到三年的严厉处罚。

《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包括: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试院自考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考生在考前学习《违规处理办法》,有助于避免无意违规行为,也能认清作弊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危害。

归根结底,考生参加自考要抱着诚信应试的态度,履行自己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署的庄严承诺,这样才是对自己的学业和人生发展负责的态度,不要等到被抓到作弊后才后悔。

自考作弊被登记取消考试成绩。

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年至三年;以不正当手段获学位证、学历证等,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替考和被替考者都将受处罚。

视频录像可作为认定考试作弊的证据:

《办法》还完善了对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描述。将原来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自考本科意思: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学考试、自考,分为社会型考生和应用型考生。1981年,我国开始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988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制度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特点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它以国家考试为主导,以个人自主学习为基础,有广泛的社会教育资源参与助学活动,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没有围墙的大学,是自学成才的摇篮。

自学考试舞弊案例

我觉得这些人真是目无法纪,为了利益什么都敢做,还破坏了考试的公平,这次被抓,真是大快人心。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全案维持原判。也就是上述4名被告人不但被判有期徒刑,还被判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教育咨询职业,期限为4年或3年。

海南自学考试146名考生分别有夹带、抄袭和携带通讯设备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等考试作弊行为。对有考试作弊行为的146名考生给予取消当次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扩展资料:

一些高考作弊案例:

1、2013年12月10日,一起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件在湖北荆门告破。警方摧毁了一条覆盖全国20余省市、涉案价值千万余元,专门生产、销售考试作弊器材谋利的犯罪链条,涉案1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2、2013年6月,高考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湖北钟祥三中艺术体育考点发生围堵事件,起因是收缴了一些通讯工具和作弊仪器引起部分考生不满。

就在高考前,荆门市曾抓获4起有组织、有预谋的集团作弊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收缴了一批作弊设备。而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刚在6月3日通报了2012年高考违纪作弊考生处理情况:查处违规考生145人,1名高三学生参与组织团伙作弊被停考3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自考作弊被登记将被取消本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则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除了取消成绩,作弊行为还会被记录到诚信档案中,诚信档案上有污点,对于考研、考公务员都有很大的影响。研究生报名考试填写报名表其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考生要如实填写参加以往国家级考试时有无作弊记录,其中还特别注明了如果是自考生要如实填写自己是否有作弊情况(自考属于国家级考试)。自考这种国家级考试,如果你作弊上了通报,肯定会有所记录,对你考研有所影响。国家级考试作弊被抓肯定档案是有记录,后期公务员考试被录用之后,肯定会有政审这一项,对你的政审会有很大影响,政审会看你的档案,可能会最终导致你不被录用。《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四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各类考试组织作弊行为定罪量刑标准,其中就包括自学考试,情节严重者会直接定义为刑事犯罪。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学考试组织舞弊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过程中,该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3名业务员先后组织298人次作弊。4人被判刑并禁业

在学校里学生考试作弊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走出校门的人想要提升自己的学历是可以通过自考来完成的,一家教培公司在全国自考中组织数百人进行作弊,这样的行为是可耻的,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现在考试作弊高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这种行为的危害日益严重,需要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养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明确了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有关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关系到国家发展,关系考生的前途,也关系社会的公平,作弊是长期以来困扰国家教育考试的一个顽疾,严重干扰考试秩序,严重破坏了教育公平。

这几年来,教育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做了大量的工作,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涉及考试的违法违规案件数量在逐年下降,教育部门掌握的考风考纪的情况也在持续好转。

不管是国家考试,还是其他各类考试,公安机关将一如既往的坚持严厉依法打击,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保持严打的势态,公安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维护者,相信他们会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自考作弊后果如下:

轻则当次所有所有成绩作废,重则限制考试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还有就是会记录在考试诚信档案,拿到学士学位证书的机会渺茫。

每年考试都有不少同学带手机、带小抄等方式作弊,总以为自己吉人自有天相,抱有侥幸心理,完全不知国家现在对自考考试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导致自己考试成绩作废,给自己造成严重的后果。

每年的自考考试后,各考试招生院都会公布一份考生违规的名单。表单中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科目、违规原因都会公示,如果是违反考场纪律,取消本科考试成绩;如果是作弊则是取消当次考试各科成绩。

参加过研究生报考的都知道,在研究生报名考试填写报名表中,明确规定如实填写参加以往国家级考试有无作弊记录(自考也属于国际级别考试)。自考本科中,如果作弊了,考试院进行了通告,会上考试诚信档案,对考研有非常大的影响。

自考作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试期间,对于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作弊违反国家法律,使国家考试制度形同虚设,破坏了考试规则和考试公平,破坏了考试宗旨和原则,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自己的所有努力,功亏一篑。

我觉得这些人真是目无法纪,为了利益什么都敢做,还破坏了考试的公平,这次被抓,真是大快人心。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全案维持原判。也就是上述4名被告人不但被判有期徒刑,还被判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教育咨询职业,期限为4年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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