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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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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办法

1. 自考免考课程 你好 按照 江苏自考免考规定: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名称和要求相同(或高于自考)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或自考毕业生重考相同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超过一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可免考课程代号完全相同的课程。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能免考 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和二级证书,能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外语课程免考,其他课程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考生,各主考高校将不直接授予学士学位(凭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免考外语的考生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由本校学位委员会决定)具体看学校申请学位的规定 2. 江苏自考免考问题 首先免考的话现在网上提交再带材料去自考办办理,也就是说你要提供学校的学籍卡,估计你肄业的话开不到这个证明了吧。 要是能开到的话,可以现在办理。 公共课的话免考是取代相近的课程,还要看这个课程原先是什么课程变成的,比如说原先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现在改成了中国近现代史刚要,那么原先考过的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相近的课程就可以换考现在的中国近现代史刚要。 具体的话,你可以咨询自考办,或者当场去自考办填报。 3. 江苏自考办理课程免考需提供哪些材料 江苏自考办理课程免考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和原毕业学校或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1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红印);或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件1份,并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红印)。 (3)持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或考试成绩报告单)申请免考者,其证书上考试学校与毕业学校应一致,且考试时间应在在读期间或毕业2年以内。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望采纳~ 4. 江苏自考:办理课程免考需提供哪些材料 江苏自考免考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和原毕业学校或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1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红印);或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件1份,并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红印)。 (3)持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或考试成绩报告单)申请免考者,其证书上考试学校与毕业学校应一致,且考试时间应在在读期间或毕业2年以内。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望采纳~ 5. 江苏自考(专科生自考本科段) 可以免考哪些课程 办理的手续麻烦吗因为我在河北读的大专,盖章 英语四证书可以申请免考英语。公共课有的科目可以免考。 参加完学位英语的考试才可以申专请学士学位属。 1 ,必须考完所有的本科段科目,才可以报名参加学位英语的考试。 2,学习期间的各科成绩达到平均65分以上、本科段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含外语成绩使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外语专科以上毕业证免试的考生)、毕业答辩成绩良好以上、考试期间无作弊记录的考生,均可报考。 3,学位英语的报名时间在一月份,考试时间在四月份。 6. 考生报考江苏自考同一学历层次第二专业,可以免考哪些课程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江苏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内试本科段专业,可免容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名称和要求相同(或高于自考)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或自考毕业生重考相同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能超过一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可以免考课程代号完全相同的课程。 7. 江苏省自考第二学历哪些科目可以免考 1、您在“公共事业管理”自考本科专业中考过的公共课,包括英语,都是可以免考的版,不需要权重考的。 2、也就是说,您可自己对比一下“公共事业管理”与“工程管理”中有哪些自考课程是相同的,只要是相同的课程,这次就都可免考(不用重考)的。 8. 求江苏自考免考那些科目 基本上没有免考的,因为你的专科专业的课程代码和本科的课程代码是不一样的,但是既然你的专业的商务英语,如果你有英语四级证书或者英语三级的话,可以免考本科段的英语二,还有就是你大专有没有考过计算机NIT证书,如果有的话,可以免考本科段的管理计算机应用这门课程。 9. 江苏自考公共课免考问题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中国近现代史是由马哲还是毛概变换来的,都是公共课是可以换考的。首先免考的话现在网上提交再带材料去自考办办理,也就是说你要提供学校的学籍卡,估计你肄业的话开不到这个证明了吧。 要是能开到的话,可以现在办理。 公共课的话免考是取代相近的课程,还要看这个课程原先是什么课程变成的,比如说原先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现在改成了中国近现代史刚要,那么原先考过的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相近的课程就可以换考现在的中国近现代史刚要。 具体的话,你可以咨询自考办,或者当场去自考办填报。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一、课程免考的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二、报考同一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免考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名称和要求相同(或高于自考)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或自考毕业生重考相同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超过一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可免考课程代号完全相同的课程。 三、报考高一学历层次专业的免考(即专升本)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即专升本),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同类课程可互相代替,如“中国革命史”可代替“ *** 思想概论”)。除专业考试计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省的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不需重考本、专科(段)中课程代号完全相同的课程。 四、部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课程 某些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其他专业中以原学专业基础知识组成的课程。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线性代数”等数学类课程;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英语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其他专业的“物理(工)”、“普通物理”等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软件基础”等课程;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其他专业的“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等课程。 五、参加本省组织的考试获得有关证书者可免考如下相应课程 1.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本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本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 3.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B)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操作基础》模块及其他任一模块者(共两个模块),可免考本、专科(段)中的“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4.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机专业的“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5.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6.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7.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02319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和“02277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课程。 8.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免考农村自考实验区中相应专业的实践技能考核。 六、持证书免考的有关说明 1.外语免考的学位授予说明 外语课程免考,其他课程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考生,各主考高校将不直接授予学士学位(凭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免考外语的考生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由本校学位委员会决定)。 2.军人有关证书免考说明 参加军队系统组织的考试所获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相应证书申请免考者,还应交验本人的军官证、士兵证或转业证、退伍证,以证明其确在军队期间参加考试,否则不予免考。 3.持各类证书申请免考课程者,其证书必须是经省级考试承办机构注册登记的单位。凡参加未经省级考试机构注册登记的军队系统组织的考试获得证书的,一律不予认可。 七、免考申请程序及审核要求 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应在报名期间向市、县(市、区)考办提出申请,并填写《课程免考审批表》,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和原毕业学校或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学历证书的认证要求与本科报考资格的审核相同)。 2.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红印);或者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本人人事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红印)。 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学分、学时、考试类型、考试成绩等内容。学籍卡上如有更改记录,应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更正之处加盖公章(红印),并由经办人签名。自学考试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3.持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申请免考者,成绩单上考试学校必须与毕业学校一致,且考试时间应在在读期间或毕业两年以内。 4.课程免考审核工作由县(市、区)考办进行初审,合格者送市考办复审。初、复审的办法与要求与本科报考资格审核基本相同。最后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各主考学校进行终审。 八、纪律要求 在办理课程免考过程中,凡经查证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或假材料者,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10. 江苏大专毕业后自考本科哪些科目可以免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专自学属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即专升本),可免考已学过的名称相同且成绩合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此规定仅适用于2008年4月以前已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老考生,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专科毕业生不得免考任何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政治课免考政策于2008年下半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免考规定。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考本、专科段中课程代号完全相同的课程,新闻、护理、公共关系、建筑工程等本科专业考生不得重复报考或申请免考已通过的课程,须按要求到相应专科专业中按指定课程进行换考。其它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自考本科不能免考各门专业课(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英语、高数、物理等) 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及以上证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本校考试并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且在有效期间内,可免考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持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单,成绩达到425分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东莞自考专业课免考政策如下: (1)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四)、高 等数学(一)、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概率论与 数理统计(二)、经济应用数学、线性代数。 (2)物理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课程。 (3)中国语言文学类、秘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大学语文、财经应用文写 作课程。 (4)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相应的公共外语课程英语(一)、物流英语、英 语(二)、艺术专业英语、农业科技英语(二)、日语(一)、日语(二)、俄语(一)、俄语(二)、第二 外语(德语)、第二外语(法语)、第二外语(韩语)、西班牙语。 (5)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课程。 免考所需材料 考生在系统中完成课程免考申请后,须以拍照上传附件的方式提交免考材料(包括证书、 成绩单等)彩色照片。 免考材料照片要求为.jpg 格式,大小:100KB-200KB,宽高:2105×1487, 像素分辨率大于:300dpi。 上传成功后申请完成,否则无效。 (1)凡使用各类高等院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公共政治课程的。 上传证明材料:A.毕业证书,B.学信网上下载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凡使用各类高等院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公共基础课或符合免考规定的其他课程的。 上传证明材料:A.毕业证书,B.学信网上下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C.成绩单(在相 关免考课程处画√标注)。 (3)凡使用英语、计算机类全国等级考试或其他类专业证书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的。 上传证明材料:A.英语、计算机或其他类全国等级考试专业证书,B.英语、计算机或其他类全国等 级考试专业证书在相关网站上的信息截图。 (4)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相关课程的。 上传证明材料:A.结业或肄业证书,B.学信网上下载的学历注册备案表(结业或肄业),C.成绩单。 (5)其他课程办理免考,须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办法”中的条件和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公共课可以免。专业课 代码相同的可以免

《山东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查合格的“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物理(工);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第六条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专科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4、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第八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公共外语[英语(一)、英语(二)]: 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 第十一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5.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第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四条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完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十五条外省(市、自治区)籍的人员,按要转考的有关规定转入我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已经达到我省某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要求的,按照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其免考课程也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已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课程免考的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后,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 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 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证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这是我们山东的免考细则 应该不会有太大差别 保险起见 你还是跑趟自考办 问清楚 本科一般12们以上 我们山东一年考4次 最快的话一年半就能考出来了 但是拿学位的话需要每门65分以上 还要再加考英语 同课程中的英语不一样 会稍难些 希望这些对你有用

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2017年下半年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工作实行网上办理,现将课程免考工作有关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登录方式

(一)考生应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辽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

(二)考生登录自考服务平台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www.lnzsks.com),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二是在地址栏中直接输入网址:登录。

二、免考流程

(一)网上注册:已完成网上注册申请理论课或实践课报名的考生,可直接在规定时间提交免考申请,未进行网上注册的老考生须在规定时间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

(二)提交申请:已完成注册的考生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进入“申请免考”,选择专业及所要免考课程,并且填写免考所依据的材料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保存并提交。

(三)现场确认: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作为免考依据的相关材料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区招考办完成现场确认。各市、区招考办接收并查验考生提供的材料,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现场确认结果。现场确认合格的考生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完成缴费。

(四)最终审核:在规定时间内,省招考办组成审核组根据考生的课程免考申请、现场确认结果以及提交的材料对考生申请的课程免考进行审核。

(五)审核及结果反馈:在规定时间内,省招考办组成审核组根据考生的课程免考申请、现场确认结果以及提交的材料对考生申请的课程免考进行审核。考生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审核结果、打印课程免考通知书。

三、办理时间

(一)老考生网上注册时间:2017年8月13日—8月19日。

(二)网上提交申请时间:2017年8月20日—9月3日。

(三)现场确认及报送材料时间:2017年9月4日—9月10日。

(四)考生网上支付时间:2017年9月4日—9月12日。

(五)最终审核时间:2017年9月18日—9月27日。

(六)审核结果反馈时间:2017年9月28日—10月20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关于发布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综 【2003】478号)

2. 《关于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16】36号)

(二)收费标准:免考审定费为30元/生。

五、免考规定

根据《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辽招考委字【2009】21号)有关规定,就课程免考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按不同报考对象有如下规定:

1.各类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政治课。

4.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二)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含独立本科段)专业的,按不同报考对象有如下规定:

1.各类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2.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结业生可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3.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政治课。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5.国外留学的学历证书必须经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证后,可按照相关规定报考和免试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三)各类高等教育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等级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1.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2.外国语言文学类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

3.经济学类毕业生可免考政治经济学(财)。

4.凡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者,可免考与毕业专业名称相同的课程。

5.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以上(含一级)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含理论和实践)。

6.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设计证书(笔试和上机),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含理论、实践)。

7.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证书(笔试与上机),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 《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理论和实践)。

8. 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理论和实践)。

9. 获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理论和实践),获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理论和实践)。

10. 获全国高校计算机二级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理论及实践),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计算机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11.获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

12.获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

13.获辽宁省大学英语考试三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14.获辽宁省大学英语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15. 获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2005年以后,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高于425分(含425分)者,可免考英语(二)。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成绩发布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16. 获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17. 获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可免考英语(一),办理免考时需同时持与之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一致,且英语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相符。

18.获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日语)(WSK)合格等级证书及翻译资格证书考试(日语)、日本语能力测试(JPT)二级以上(含二级)可免考日语(二)。

(四)专业考试计划中有特殊免考规定的,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办理。

(五)下列情况不能申请课程免考:

1.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肆业生、专科退学生不在免考之列。

2.各类高等学校考查课不在免考之列。

六、考生注意事项

(一)考生登录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提交课程免考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区招考办完成现场确认,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视为放弃本次课程免考。

(二)考生完成现场确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支付课程免考审定费,如未能按时支付,视为放弃本次课程免考。

(三)我省普通高校本科(含三批本科)毕业生报考会计、药学、国际经济法、工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工业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和金融等9个本科专业的 “第二学历”专业,须根据各专业计划,在课程免考环节申请免考所有非必考课程。

(四)考生提交真实有效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单》(60分以上)可以作为自学考试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的依据。

附表: 2017年下半年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现场确认时间安排表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查合格的“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自考的,可以按规定提出课程免考申请,免考成绩已经合格且名称相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办理方法如下:1、每个省份都会发布自考课程免考的详细条件,自考考生在申请自考课程免考之前,要去省份的自考官网,看看自考课程免考的详细条件。2、然后在自考课程免考办理开始之前,每个省份都会发布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通知。3、仔细阅读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通知,注意自考课程免考办理的时间、需要的资料等信息。4、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通知上所示的入口。5、按要求认真填写自考课程免考的相关内容,上传资料,并缴费。6、网上审核通过后,携带相关材料,根据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通知所示时间,进行现场确认。7、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登录自考课程免考办理页面,查看自考课程免考审核结果。

自学考试实施办法

一、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您想要了解自考,首先要知道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定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 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参加该专业课程的学习。 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自学考试的学历受到国家的承认,自学考试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 二、高自考考试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60分为及格),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委直接领导。 三、如何选择助学单位 社会助学是连接自学者与国家考试的中间环节,是帮助自学者走向成功的桥梁和纽带。社会助学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高等学校举办的自考助学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也包括电视大学、各级党、团、干校等院校。这些学校助学多为可脱产学习的全日制办学形式,学校的教学设施比较齐全,师资力量雄厚,开办的助学专业也较多,比较适合高中毕业生和非业余学习人员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2)委托开考部门和用人单位举办的自考助学包括部门组织的学校、培训中心及各种形式的辅导站。 这种部门助学的最大优势是把自考助学的专业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培养方向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系统有组织的助学活动,从参学职工的行业特点出发,学习的时间和方式灵活多样,有利于解决工学矛盾,因而更适合在职职工按照从事的工作选好专业,参加助学。 (3)社会力量助学这种助学组织多数属于民办大学,有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举办的学校,也有社会有关部门的离退休人员依托有关单位举办的助学学校。 四、自考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工资标准执行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规章制度: 高等教育 自学 考试 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 大学 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 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 计划 、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管理 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 鉴定 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 报考 ,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 研究生 、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 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 资格 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 证明 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 报告 》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报读广东省自学考试艺术设计专业(专科,专业代码:A050436)的所有社会考生。二、考核的意义:实践考核是自学考试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考核考生自觉运用专业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考生的专业综合素质。三、考核的科目与内容:四、实践考核的申请:1、申请条件:(1)修完理论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代码:03706)、《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设计基础》(课程代码:10177)、《艺术概论》(课程代码:00504)且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实践考核。(2)《艺术设计毕业实习》这门科目,须通过本专业其他实践课程考核后交材料学院审核方可报考。2、报名时间、地点:2022年11月9日上午9-12点,下午3-5点,美术学院一楼展厅(石牌校区紫荆西路)。3、考核时间、地点:2022年12月8、9日,自考院校推荐石牌校区,具体考试地点将在考前7天在美术学院网页提前公告,敬请继续关注相关消息。4、资格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考生,在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对应理论课程的成绩合格证书。(2)提交《广东省自学考试实践考核登记表》(双面打印,事先填写和贴照片,每报考一门科目填写一张,最多报考四门科目)。(3)准考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报考《艺术设计毕业设实习》的考生,需在2022年12月8日考试现场需提交一篇3000字的实习报告。五、考核形式与成绩评定:1.科目的考核均采取笔试形式。2.考核成绩评定为为五个等级:90至100分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中等,60至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3.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下一期继续申请参加考核,按重考原则处理。4.考核成绩将上报并统一发布,考生届时可自行查询。六、收费标准:按广东省自考的规定标准执行,每科(次)37元。广东自考提醒各位社会考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果有相关疑问,可以点击在线专业老师咨询。

各地的报考流程不一样,需要参照各省制定的自考规定细则进行报名。

1、教育部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规定:

(1)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务例制定实施细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四章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1)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2)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扩展资料:

自考的相关规定: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2、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3、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4、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

5、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

6、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参考资料:教育部_《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省自学考试实施办法

有大专毕业证可以免考公共课计算机2级可以免考英语四级可以免考英语2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报读广东省自学考试艺术设计专业(专科,专业代码:A050436)的所有社会考生。二、考核的意义:实践考核是自学考试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考核考生自觉运用专业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考生的专业综合素质。三、考核的科目与内容:四、实践考核的申请:1、申请条件:(1)修完理论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代码:03706)、《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设计基础》(课程代码:10177)、《艺术概论》(课程代码:00504)且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实践考核。(2)《艺术设计毕业实习》这门科目,须通过本专业其他实践课程考核后交材料学院审核方可报考。2、报名时间、地点:2022年11月9日上午9-12点,下午3-5点,美术学院一楼展厅(石牌校区紫荆西路)。3、考核时间、地点:2022年12月8、9日,自考院校推荐石牌校区,具体考试地点将在考前7天在美术学院网页提前公告,敬请继续关注相关消息。4、资格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考生,在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对应理论课程的成绩合格证书。(2)提交《广东省自学考试实践考核登记表》(双面打印,事先填写和贴照片,每报考一门科目填写一张,最多报考四门科目)。(3)准考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报考《艺术设计毕业设实习》的考生,需在2022年12月8日考试现场需提交一篇3000字的实习报告。五、考核形式与成绩评定:1.科目的考核均采取笔试形式。2.考核成绩评定为为五个等级:90至100分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中等,60至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3.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下一期继续申请参加考核,按重考原则处理。4.考核成绩将上报并统一发布,考生届时可自行查询。六、收费标准:按广东省自考的规定标准执行,每科(次)37元。广东自考提醒各位社会考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果有相关疑问,可以点击在线专业老师咨询。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的基本概念: 1.学科分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艺术学、军事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语言学、新闻学。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A)、独立本科段(B)、本科(C,含基础科段、本科段)。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为理论课程(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 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包括:高等数学(一)(财)、高等数学(二)(财)、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英语(一)、英语(二)、普通物理、物理(工)、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大学语文、普通逻辑等。 ④本办法规定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名称一致、学分相当(学分数等于或高于被免试课程),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理论课程;“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是指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试课程,考查课程及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不在此列。 第三条 适用范围:凡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本规定的均可免考相应课程。 第四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课程。 第五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课程。 第六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非本专业加试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课程。 第七条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以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除按照上述规定免考课程外,还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对应的课程。即: 1.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 2.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财)、高等数学(二)(财)、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课程; 3.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普通物理、物理(工)课程; 4.汉语言文学类、秘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课程; 5.各类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6.电工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7.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法学概论课程; 8.化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化学基础课程; 9.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教育学课程; 10.药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药理学课程。 第九条 凡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或者大学英语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总成绩60%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第十条 凡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一)课程;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 第十一条 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及计算机基础上机实习;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及上机实习,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 考生改报专业时,如原已办理过免考的课程在新专业计划中没有设置的,不可在新专业中免考课程。 第十三条 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下列材料:1、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申请免考时应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可到当地自考办或有关高校领取);3、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必须完整体现考生姓名、学校、课程成绩等,并且要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复印件不完整、更改和无签字盖章的无效)。 第十四条 申请免考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社会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报名的区、县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系统考生向当地相关系统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系统考生为区、县有关系统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初审盖章后,送市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系统考生为市级有关系统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复审并盖章,然后送省自考办审批。 第十五条 各区、县应对考生提供的免考材料进行认真验证,验证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省自考办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免考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考生应如实上报免考材料,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委有关课程免考文件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最后 省自考办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免考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开考专业、开考课程及时间安排(见附表)二、报考(一)网上报考全省自学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考(含应用型专业学制外考生)。考生使用准考证(新生注册使用身份证)和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直接登录或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在“自学考试”栏目下选择“报名报考”进行报考。(二)报考流程(三)报考时间1.社会型专业新考生注册时间:3月3日00:00至3月7日24:00。2.所有参加网报考生选课缴费时间:3月3日00:00至3月12日24:00。(四)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职业、民族等条件的限制(特殊专业限定报考对象除外),均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报考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须在毕业前校验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层次毕业证书。高职(高专)在校生或自学考试专科在读考生可同时报考本科层次相关专业,但在申请本科论文答辩和办理毕业手续时,须交验“学信网”认证的专科毕业证书。(五)报考手续及相关要求1.新生首次报考,按照“登录报名网址→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照片→缴纳准考证制作费→查询准考证号→填报课程”等六个步骤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关于取消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型专业新生报考现场照相确认环节的通知》(甘教考自〔2020〕1号)。上传照片要求:(1)本人身份证照片是考生使用手机等照相器材对含有本人照片等基本信息一面的身份证进行拍照并上传。照片要求:①存储为“jpg”格式;②图像大小在2MB以内。(2)本人标准照片是考生须上传白底标准证件照片。照片要求:①白色背景证件照;②正面免冠彩色头像,衣着正装,不穿制式服装;③五官清晰、嘴唇合拢、不戴首饰、露出耳朵眉毛、不戴美瞳、戴眼镜镜框不能遮挡眼球、不能反光、镜片不能有色、不梳太高耸的发型等;④成像区上下要求头上部空1/10,头部占7/10,肩部占1/5,左右各空1/10;⑤采集图像像素为320×480(宽×高),图像大小15KB-20KB;⑥存储为“jpg”格式。考生报名上传的本人标准照片将作为考生准考证及毕业证使用照片,一经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审核确认,不得更改。2.老考生报考时,使用准考证号登录网站报考(登陆密码为身份证号),完善考生信息,选择考试地点,填报课程,在线支付报考费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考过程。参加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考试的考生,不得使用原准考证号进行网上报考,须按新生重新注册,按程序报名报考。3.应用型专业学制外考生按老考生对待,使用准考证号登录网站报考(登陆密码为身份证号),完善考生信息,选择考试地点,填报课程,在线支付报考费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考过程。4.考生报考时先确定所学专业,并查实该专业的设置课程及代码、学分,选择课程报考,每次可报考开考课程中的一至四门课程。老考生也可以使用一个准考证号选报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该专业毕业条件时可申请毕业。5.公安管理(本科)首次报考者须持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报名介绍信到当地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报考;老考生可直接到网上报考。6.护理学专业只接受已经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报考。卫生类专业在校学生也可报考,但须在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之后,方可申请颁发毕业证书。7.小学教育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面向在职小学教师开考,其报考资格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8.全省必须使用本简章发布的统一专业和课程代码,不得更改。9.不参加英语(二)课程考试的考生,可在本科专业计划中任意选考三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可以顶替英语(二)。不参加英语(二)课程考试的考生,只能获得学历而没有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10.金融(专科)、工商企业管理(专科)、旅游管理(专科)、物流管理(专科)、销售管理(专科)、英语语言文学(基础科段)、新闻学(基础科段)、机电一体化(专科)、房屋建筑工程(专科)、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农学(专科)、兽医(专科)、经济学(独立本科段)、项目管理(独立本科段)、销售管理(独立本科段)、政治学(独立本科段)、数学(本科段)、计算机信息管理(独立本科段)18个专业于2018年上半年停考。原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不再安排考试(公共政治课和正在开考的专业课程除外),尚未毕业的考生可按“一顶一”的原则选择通用课程顶替未通过课程。因教育部专业计划调整推迟,原定于2021年下半年之后以上停考专业不再颁发原专业毕业证书的政策推迟一年,2022年下半年之前全部课程合格的考生仍可按原专业申请毕业。11.英语(本科)专业口译与听力课程考试一律在西北师范大学教学3号楼外国语学院参加考试。报名时间为9月3日至12日,考试时间为10月最后一个星期日上午。联系人:胡志军,联系电话:。三、实践性环节考核(一)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直接到主考学校规定的报名地点报考。具体报名和考核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请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二)实践性环节考核报名条件1.课程实验凡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实践课程的理论部分成绩合格的考生,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参加报名。2.综合实践(综合作业、临床考核)凡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程(含课程实践)成绩合格的考生,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参加报名。3.论文答辩(毕业设计)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各专业考生,取得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含课程实践)合格成绩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到主考学校相关部门报名参加考核。四、电子转考我省自学考试考生考籍档案转出一年两次,上半年1月1日至2月20日(工作日)、下半年7月1日至8月20日(工作日),考生到考籍所在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申请办理,考籍转出后,3月(9月)11日至3月(9月)25日(工作日)到转入省现场确认。考籍档案转入一年两次,上半年3月12日至3月25日(工作日)、下半年9月12日至9月25日(工作日),考生须到甘肃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现场确认并办理转入手续。五、收费报名、考试等相关收费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理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收费的通知》(甘价费〔2009〕204号)规定执行。(一)专、本科报名考试费每人每科次40元。(二)免考、转档手续费每人每次按一科次40元标准收取。(三)加考、跨考报名考试费按每人每科次40元加倍收取(即80元)。(四)毕业考核(设计)报名费每人每次10元;课程实践考核报名费每人每科次10元,考核费由考生按规定直接向主考学校缴纳。(五)办理准考证电子注册费每人20元。六、注意事项(一)凡使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合格证顶替计算机类相关课程以及使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顶替英语(一)和英语(二)者,由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审验合格证原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装入考生考籍档案,并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上报。(二)已申请办理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出手续的考生不得在我省再次报考自学考试,否则考试成绩无效。(三)根据《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顶替)课程实施办法》(修订),申请免试课程者在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向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免考手续。(四)考生应慎重选择报名地点和考试地点,原则上报名地点就是考生申请毕业的地区。考生若要在省内跨地区考试,应重点核实考试地点是否正确。(五)新生和网上申请补办准考证的考生于考前10日到本次考试所在地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领取。所有参加本次考试考生须在考前10日内登录报名网站,自行打印考试座号通知单。(六)考生必须凭“两证一单”即准考证、身份证(含军人或武警人员证件)和考试座号通知单参加考试。考生须准备2B铅笔、橡皮和黑色签字笔,按题号顺序依次在答题卡规定区域内作答,并写明题号,凡不按规定顺序答题,坐错座位,故意损坏试卷或答题卡者,成绩以零分计。(七)考试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终场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考生(包括监考教师和其他考务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等考场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八)对于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考生违纪违规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上报教育部。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考生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九)考生当次成绩查询可在考后一个月通过电话查询,电话查询方式:移动1258096,电信16887811、168878253,联通116114。也可通过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自学考试栏目下进行历年课程成绩查询。(十)考生可在线上购买自学考试教材。考生登录“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在甘肃正诚招生服务有限公司淘宝店铺()购买自学考试教材。此外考生也可关注甘肃正诚招生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后,在甘肃正诚官方微商城购买。客服电话:。甘肃正诚招生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二维码:附件:2022年4月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及课程考试时间安排

自考课程免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各位同学,校外教学点:根据省考试院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23年下半年自考助学考试课程免试及考生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一)网上申请)1.省际调入)请于2023年9月15日至9月17日提交材料。 没有必要填写附件三。2 .免修及考生变更请于2023年9月13日至9月17日自行登录考生平台申请。注意: 2016年以前办理转出省省际转出的考生,证明类型为“外省自考报考资格”且免试(二)申请材料提交完毕,网申和免试检定费8元/课(川发改价) 2016 ( 467号) )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报考资格变更的考生无需支付费用(本次不现场受理纸质申请材料)1.要求提交电子版材料)1)个人电子版申请材料应统一打包。如果有多种申请类型(免课/更改考生/更改专业/更改照片),必须分类整理并提交申请材料。 )2)个人电子资料和文件包采用“准考证号_姓名_21.2次免课/21.2次考生变更”的方式命名提交。2 .电子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方式(1)各校外辅助网站的考生须将个人电子版申请材料提交所属辅助网站。 具体处理请联系所在辅助网站。 )2)校本部考生请于2023年9月17日17时前将个人电子版申请材料发送至邮箱。注意: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申请并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的,本次不予处理。二、免试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免试是指考生将本人合格课程成绩按照自学考试有关规定免试所需的相关课程。(二)免考类型1 )自考人员免考)指将某在籍准考证内的课程合格成绩转移到另一在籍准考证上。豁免成功后,原准考证号中将不再有该课程的合格成绩。2 .自考毕业生免试:指我省2006年以后毕业的自考人课程免试。3 .免试非学历证书:指凭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有关教育部颁发或认可的证书(附件五)免试。此外,证书应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综合调查网( exam center/main.JSP )上查阅。4 .其他学历证书免试:凭国家批准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结业(结业)证书免试,且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验证)5.外省自考生免试) 20166 .省际间转移是指自学考试在籍考生的报考电子文件从其他省(区、市)移动到四川继续参加考试。需要省际转出的考生必须先在转出省办理省际转出手续转入请求。 (1)考生已在我省获得至少一门课程的合格成绩,有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籍。 )2)转入我省的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省(区、市)通过全国“省际电子转入考试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3)转学考试考生必须在我省取得专业课5门及以上、本科4门及以上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毕业手续。以下情况不得转入: (一)转出省报考基本信息与我省不一致的; )2)考生拟转入的原外省考试合格课程与我省现有考试课程名称和代码不一致的; (3)毕业论文成绩、免试合格成绩、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免课按《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工作细则》(2006版)相关要求执行。提供伪证或虚假相关认证材料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三)需要提交电子版材料1 .考生免试和自考毕业生免试只限平台申请,无需提交材料2 .免试非学历证书1 )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 (附件一);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贴在附件一); (三)非学历证书。(4) 《合格证书》或《笔试成绩报告单》中国教育考试网证明)5)非学历证书上的基本信息与自学免考申请准考证号上的考生基本信息不一致的,还需提交相应的户籍证明材料。3 .其他学历证书豁免(1)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 (附件一);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贴在附件一); )3)制作国家认可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原件、毕业生学籍档案)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学历证书上的基本信息与免考自学申请的准考证号上的准考证基本信息不一致的考生,需要提交相应的户籍证明材料。4 .外省免试考生(1)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 (附件一);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贴在附件一); )3)复试介绍信原件。5 .省际迁移(1)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入材料粘贴表》 (2)2)材料报送时,命名为“四川省考号姓名省际迁移确认材料”(四)特殊说明1 .考生提交申请前,必须知道《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试规则(试行)》 )的要求,核对免课申请的相关内容,确保录入管理系统和提供的纸质材料内容准确一致。 因考生填写错误导致免课失败或不及格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2 .免审结论“审核通过”并不意味着所有课程的审核都通过了,考生需要详细了解各科申请课程的具体审核结论。三、考生变更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一)考生变更是指考生更正错误或者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电子照片一经收集,原则上不予更改。(二)电子版资料1.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更改考籍申请表》 )见附件二。2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贴附件二)3.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以下相关证明原件)变更姓名,应当提交户口簿单页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包括本名和旧名。 户口本上没有旧用名的,应当提交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原件。 变更身份证号码须提交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原件(三)特殊说明:需要更换已注册专业考生的,应在申请变更考生时间内提交《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更换申请表》附件四。(提交方法请参阅本通知的“处理流程”)四、其他事项课程免除和考生变更处理结果将于2023年11月15日公布,届时考生可自行登录管理员查看。如有疑问,请向所属辅助网站咨询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免考也是有条件的,首先,你必须自考本科已经有考籍了(也就是已经报名了有准考证号并且至少及格一科),其次,免考的申请虽然说由当地县考办审核,但是最终的审核权限在各省的考试院,所以你这个可不可以只有在县考办申请填报(带上专科毕业证、学籍表及复印件),然后交几块钱,然后县考办再上交省考试院,他们找专家确定,希望回答能够帮助到你,你也可以追问。

各助学单位及助学考生:为做好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含学分互认)课程手续的办理,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一、免考课程办理(一)申办方式:因当前疫情影响及校区封闭管理,为尽可能降低风险,保障师生安全,本次免考申请采取无接触线上形式办理。(二)申办时间:2022年9月1日至9月9日,早于9月1日00:00、晚于9月9日24:00提交的免考申请,一律不予受理。(三)申办要求:申办免考的考生必须拥有已注册成功的新准考证号,并应至少业已通过一门统考课程,且网上已有成绩可查。考生先查询“附件1:贵州师范大学主考各专业可免考课程”,可选择使用原学专业课程成绩或规定相应资格证书申请免考,并需注意以下几点:1、用于免考的原学专业层次课程必须全为必修课;2、“英语(二)”可用原本科四个学期及以上必修“公共英语”课程平均成绩办理免考,“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可用“发展与教育心理学”或“教育学”和“心理学”两门课程的平均成绩办理免考;3、可用于办理免考的资格证书有“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六级合格证书(可免考英语二,另须提供成绩证明)、“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可免考英语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可用于免考计算机类免考课程);4、申办本科层次免考的考生,前置学历应已毕业,否则不予办理。5、其余详见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文件《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四)申办材料及方法:1、考生下载“附件2:贵州师范大学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并填写电子版;2、若使用原学专业课程成绩申办免考的考生,须提供原所读专业所有学期的所有科目详细成绩证明(加盖原所读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原件扫描电子图片,或提供原层次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表课程成绩(含所有科目)原件扫描电子图片;3、使用原学专业课程成绩申办免考的考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扫描电子图片,并提供学信网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电子版;4、若使用规定资格证书申办免考的考生,需提供该证书的原件扫描电子图片。5、考生将上述材料电子版打包发送至我院工作邮箱:,邮件标题为“2022年下半年免考申请+准考证号+姓名”,未按要求命名标题的邮件或材料不全者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办理;我院接到有效申请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在期限内未取得回复方可再次发送咨询。6、若为各助学单位集体办理,也必须采取线上形式收集和审核考生材料,不允许以申办为理由当面接触和聚集学生,并需准备以下材料:1、汇总需办理免考课程的考生并初审,确保以考生已注册的新准考证号办理,下载并按要求填写“附件3: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学分互认)课程登记表”电子版,并加盖助学单位教务部门公章后的原件扫描电子图片;2、如生源全为同一院校的助学单位,下载并按要求填写“附件4:原专业课程成绩汇总表”电子版,并加盖院校教务部门公章后的原件扫描电子图片;如生源较为分散的助学单位,请按照个人申办的要求准备材料,再汇总填写附件2。(五)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审定费按15元/每生每科收取。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黔价费[2008]63号文件、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黔招考院[2016]8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学分互认课程成绩上报(一)申办时间:2023年3月1日至3月9日(周末不办理)。(二)办理地点:贵州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宝山校区音乐综合楼二楼)。(三)办理要求:各学院及助学单位,根据2015年起实施的新课程计划,已安排其中学分互认部分考试的,将考生合格成绩汇总,确保以考生新注册的准考证号登录成绩,并且处于三年学制有效期内,下载并按要求填写“附件3,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学分互认)课程登记表”,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各一份(须加盖原专业院校教务部门公章)。具体填表要求见表内附注。(四)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按37元/每生每科收取。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黔价费[2008]63号文件、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黔招考院[2016]8号文件规定执行。三、工作要求(一)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关键阶段,校区也实行封闭管理,为尽可能降低风险,保障师生安全,本次免考办理均严格采取无接触线上办理,需申办考生请勿擅自来校,我院仅受理按照上述要求的线上申办。各助学单位如有申办者,也必须采取线上形式收集和审核考生材料,不允许以申办为理由当面接触和聚集学生。(二)请各集体申办单位在各环节报送中务必使用附件中的表格规范填报,如未按要求填表,成绩均无法导入。报送相关表格时应严格检查各项数据,避免因错报、漏报影响考生成绩最终上报。(三)因省招生考试院对于各类成绩上报时间已做出严格规定,使用自考管理平台导入各类成绩时间予以严格控制,故各助学单位必须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完相关报送,超过时限者一律不再受理;如有错误数据,也应在我院规定时间内予以更正和返回。特此通知附件:1.贵州师范大学主考各专业可免考课程2.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3.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学分互认)课程登记表4.原专业课程成绩汇总表贵州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22年7月15日原文地址:info/1172/2210.htm【文】转载至贵州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指南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指南——事项名称: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业务。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指南——设定依据: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3号)。 2.《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 142号)。 3.《关于使用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办 [2007]19号)。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指南——申请条件: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指南——办理材料: 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书和完整成绩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成绩表须从原毕业学校复印,须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指南——办理时间: 办理转免考时间为每月25号在各区招考办指定地点(如遇该天是星期六、日则顺延下星期一)。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指南——办理地点: 各区招生考试办公室指定地点。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指南——联系单位: 1.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2.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自考科。 3.各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指南——办理流程: 1.考生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简称“系统”),通过系统中考籍管理模块的免考申请功能提交免考申请; 2.在规定的时间到提交申请时选定的区招考办提交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完整成绩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成绩表需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成绩表从原毕业学校复印,须由学校教务处(科)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区招考办收集考生的材料后,打印《办理免考手续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交市招考办。 4.市考办根据各区招考办提交的考生材料和考生在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的申请,进行校对审核相关材料,定期向省考办递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5.在省考办审核后,考生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 索引序列
  • 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办法
  • 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 自学考试实施办法
  • 省自学考试实施办法
  • 自考课程免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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