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考本科 > 自考05680婚姻法视频

自考05680婚姻法视频

发布时间:

自考05680婚姻法视频

自考法律本科有以下科目: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0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0 3 00015 英语(二) 14.0 4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0 5 00249 国际私法 4.0 6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0 7 00230 合同法 5.0 8 00227 公司法 4.0 9 00167 劳动法 4.0 10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0 11 00226 知识产权法 4.0 12 05680 婚姻家庭法 3.0 13 选修课8 00263 外国法制史 4.0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0 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0 05678 金融法 4.0 00233 税法 3.0 00257 票据法 3.0 00258 保险法 3.0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0 00169 房地产法 3.0 15 21005 法律毕业论文 16 加考课1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0 17 加考课2 05679 宪法学 4.0 05677 法理学 7.0 00245 刑法学 7.0 00242 民法学 7.0 说明:法律、经济法、行政法、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加考课1”;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加考课1”和“加考课2” 注:选修课 i/n 表示n选i ; 否则表示按学分选修,数值为选修所需学分数。

本:公共课---中国近代史纲要(代替旧版的毛概),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 专业课---公司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 (一),法律文书写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 经济法,国际私法,劳动法,英语(二),知识产 权法。 选修课---(6选3)税法,金融法,房地产法, 票据法,外国法制史,保险法。 本科毕业还得写毕业论文和论文答辩。自考全国统一考试,要求的科目是一样的。只是这几年一直在调整,上面的是 很久以前要求的,过期了。

自考法律本科那需要通过的课程有: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73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00005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 3 00015 英语(二) 14 4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5 00249 国际私法 4 6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7 00230 合同法 4 8 00227 公司法 4 9 00167 劳动法 4 10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11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12 00855 婚姻家庭法(一) 3 13 选修课 (8门中任选2-3门,不少于8学分,如果要免考英语(二),那么要另外再加三门) 00263 外国法制史 4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00256 金融法(一) 4 00233 税法 3 00257 票据法 3 00258 保险法 3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00169 房地产法 3 15 21005 法律毕业论文 -- 16 加考课1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17 加考课2 00211 法理学(一) 7 00212 宪法学(一) 4 00245 刑法学 7 00242 民法学 7

法律本科自考科目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0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0  3  00167  劳动法  4.0

4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0  5  00226  知识产权法  4.0

6 00230  合同法  5.0

7  00263  外国法制史  4.0

8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0

9  07944 经济法学原理  7.0   选考课(选考课不少于5门,学分不得低于26学分)

00015  英语(二)  14.0

00258  保险法  3.0

00249  国际私法  4.0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0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0

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0  05678  金融法  4.0  05680  婚姻家庭法  3.0  07945  企业与公司法学  7.0  10232 法律毕业论文

报考条件: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报考本专业。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

你如果专科就是法律专业的话,就可以不考民法、宪法、还有刑法了。如果专科不是相关法律专业还要加考这些。具体科目如下:030106法律专业(本科段)课程设置主考学校:郑州大学开考形式:面向社会序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备注1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2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300015英语(二)14400167劳动法4500226知识产权法4600227公司法47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4800230合同法59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61000249国际私法41100262法律文书写作31205680婚姻家庭法31300169房地产法3考外语者,任选考3门,计9学分以上;不考外语者,须考完全部6门1400233税法31505678金融法416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31700263外国法制史418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41900243民事诉讼法学5B、C类考生须加考2005677法理学7C类考生须加考2105679宪法学42200242民法学72300245刑法学72406999毕业论文(实践)0不计学分说明:1、不考外语者须加考三门课程,即考完全部选考课程。2、毕业论文(实践)为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应考者依据培训与考核基本要求进行撰写与答辩。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学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学校组织评阅和答辩。3、报考类别A类考生: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不考加考课程)。B类考生:监所管理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课程。C类考生:其他专业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五门课程。

自考本科法律科目有很多科一致,大概能报三科左右

本:公共课---中国近代史纲要(代替旧版的毛概),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 专业课---公司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 (一),法律文书写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 经济法,国际私法,劳动法,英语(二),知识产 权法。 选修课---(6选3)税法,金融法,房地产法, 票据法,外国法制史,保险法。 本科毕业还得写毕业论文和论文答辩。自考全国统一考试,要求的科目是一样的。只是这几年一直在调整,上面的是 很久以前要求的,过期了。

2010年10月23日(星期六)08:30-11:00 00015 英语(二)00230 合同法00242 民法学05678 金融法14:00-16:3000227 公司法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2010年10月24日(星期日) 08:30-11:0000243 民事诉讼法学00263 外国法制史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5680 婚姻家庭法 14:00-16:30 00169 房地产法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680婚姻家庭法自考笔记

山东大学法学本科自考有哪些课程?山东大学法学本科自考课程:00230 合同法、00227 公司法、00263 外国法制史、00015 英语(二)、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0169 房地产法、05678 金融法、00257 票据法、05680 婚姻家庭法、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0262 法律文书写作等;自考课程学习如何安排一、学习总体安排:1、把近1年的考试计划拿到手,分上下半年,安排好自己的学习计划。计划毕竟是计划,不可能完全和现实一致,但是有了上述的安排,相信可以克服很多盲目性。2、课程的难度和学分成正比,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安排自己的学习。3、公共课尽量放在后面考,一般公共课是上下半年都开考的,关键时刻可以起到调节作用,比如自己要考的专业课没有开考,就不必空等半年了。二、具体学习程序在报考前购买教材和模拟试卷--看书(精读,从头至尾一字不落)--对照大纲再看一遍教材(主要看大纲规定的重点)或者是到网上找笔记看--考前做模拟试卷--参加考试。教务老师整理的山东大学法学本科自考有哪些课程的内容到此就结束了,针对自考的学员,可能介绍的信息还不够全面,想要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可以点击下方推荐话题,或者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也可以咨询24H人工在线客服!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你如果专科就是法律专业的话,就可以不考民法、宪法、还有刑法了。如果专科不是相关法律专业还要加考这些。具体科目如下:030106法律专业(本科段)课程设置主考学校:郑州大学开考形式:面向社会序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备注1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2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300015英语(二)14400167劳动法4500226知识产权法4600227公司法47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4800230合同法59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61000249国际私法41100262法律文书写作31205680婚姻家庭法31300169房地产法3考外语者,任选考3门,计9学分以上;不考外语者,须考完全部6门1400233税法31505678金融法416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31700263外国法制史418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41900243民事诉讼法学5B、C类考生须加考2005677法理学7C类考生须加考2105679宪法学42200242民法学72300245刑法学72406999毕业论文(实践)0不计学分说明:1、不考外语者须加考三门课程,即考完全部选考课程。2、毕业论文(实践)为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应考者依据培训与考核基本要求进行撰写与答辩。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学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学校组织评阅和答辩。3、报考类别A类考生: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不考加考课程)。B类考生:监所管理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课程。C类考生:其他专业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五门课程。

05680 婚姻家庭法 南京大学编 (高纲号 0472) 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要求 婚姻家庭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部门法之一。2001年4月28日在原来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正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们称之为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理论与概念,特别是掌握新婚姻法的规定,特设置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 学习目的与要求 要求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新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及法理依据。了解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及新婚姻法关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终止及收养、有关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从而适应相关法律工作的需要。 课程考试大纲及学习要求 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重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及婚姻家庭制度和历史类型。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 婚姻家庭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统一体,社会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三)教育职能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 (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决定作用 (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对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原始社会;二是阶级社会。 (一)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 (二)群婚制 1、血缘群婚制 2、亚血缘群婚制 (三)对偶婚制 (四)“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 三、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二)封建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重点掌握: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亲属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年《婚姻法》及1980年《婚姻法》,《婚姻法》的修正情况。 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一)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二)英国、美国等国的婚姻家庭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及贯彻 (二)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三)修正后的《婚姻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重点掌握: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及特点,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及它的基本原则等。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强烈的伦理性 3、鲜明的强制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 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实行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重点掌握:亲属的含义和特征、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及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三、亲属的范围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一)直系亲与旁系亲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二、亲等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二、亲属身份行为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父系的发生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抚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中请宣告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阳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申诉效力 3、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 一、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不足 二、我国有关亲属关系立法之修改和完善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重点掌握: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成立的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 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婚姻成立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定夫妻关系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三、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二、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即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结婚合意,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权利。 二、增设有关无效婚、可撤销婚的规定的必要性 三、有关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外国立法例 四、无效婚姻的种类 (一)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 (二)当事人为禁婚亲的无效婚姻 (三)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五)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 五、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 (一)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 (二)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 六、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一)婚姻撤销的原因 (二)婚姻撤销的程序 (三)请求权人 (四)行使请求权的期限 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重点掌握:婚姻效力的概念、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配偶身份权的内容,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广义的婚姻效力是婚姻成立后在婚姻家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婚姻效力是家庭法上的法律后果,夫妻之间的人身上、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主要内容。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一、配偶身份权的概念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它植根于婚姻的社会功能和伦理基础,具有丰富的内容。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 《婚姻法》所反映的配偶身份权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决定权、扶养权、继承权、财产共有权和计划生育义务。 三、配偶身份权的立法完善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1、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种类;掌握从不同角度所进行的分类及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掌握新《婚姻法》第17条至20条的规定,了解新《婚姻法》与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的不同之处。 1、法定夫妻财产制 2、特有财产制 3、约定财产制 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见新《婚姻法》第20条之规定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重点掌握:婚姻终止的原因,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诉讼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2、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①七出 ②和离 ③义绝 ④呈诉离婚 2、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 ①两愿离婚 ②判决离婚 3、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 4、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了解其含义。 第二节 协议离婚 一、概念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婚姻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二、我国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制度 (一)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 (二)登记离婚的形式要件 三、关于登记离婚的两个具体问题 第三节 诉讼离婚程序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要求 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一)诉讼外调解 (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三、讼诉离婚的特别程序 (一)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见《婚姻法》第33条 (二)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条之规定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之规定。见《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三、《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缺陷 第五节 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 第六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三)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四、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 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重点掌握: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亲子关系的种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权的法律特征 二、亲权的历史沿革 三、亲子关系的种类 (一)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二)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继父母继子女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 二、继父母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亲权的法律效力 一、共同亲权原则 二、亲权的内容 (一)人身方面的亲权 (二)财产方面的亲权 三、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 (一)亲权的丧失 (二)亲权的恢复 (三)亲权的消灭 第九章 收养 重点掌握: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 一、收养的慨念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我国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我国的收养立法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一、收养登记程序 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三、涉外收养登记程序 四、保守收养秘密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三、收养的无效 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第十章 扶养 重点掌握:扶养的概念、特点;我国现行扶养模式,我国扶养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说 一、扶养的含义 二、扶养关系的特点 三、扶养关系的层次结构 四、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一、夫妻之间互享扶养权利,互负扶养义务 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三、祖孙间的扶养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五、扶养权利义务的类推适用 第三节 扶养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扶养制度的不足 二、完善扶养法的前置依据 三、扶养关系的主体范围 四、扶养顺序 五、扶养的程度 六、扶养的方式 七、扶养的变更和消灭 第十一章 监护 重点掌握:监护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征;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 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的种类 (一)法定监护 (二)指定监护 三、监护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 一、监护人的法定设立 二、监护人的指定设立 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关于监护人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法律要求 二、监护人的责任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一、监护的终止 二、监护的撤销 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救助措施的概念;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婚姻家庭民事裁判的执行;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 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 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一、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二、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 第三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二、取婚姻登记 三、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四、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一、重婚罪 二、虐待罪 三、遗弃罪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五、破坏军婚罪 六、拐儿童罪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重点掌握: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涉港、澳婚姻;涉台婚姻家庭问题。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民族婚姻家庭及其立法 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特征和法律适用 二、涉外结婚 三、涉外离婚 四、涉外复婚 五、涉外扶养与监护 第三节 涉及华侨、涉港澳同胞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侨婚姻问题 二、涉港澳同胞的婚姻问题 第四节 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台湾同胞与内地公民的结婚 二、去台人员与其在内地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三、涉台离婚 四、涉台家庭关系的处理 第五节 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 一、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客观存在 二、中国婚姻家庭法区际冲突的特点 三、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考试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日语(二)、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金融法、票据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 、税法、房地产法、普通逻辑、毕业论文。

扩展资料:

本专业由华东政法大学主考,面向社会开考(每年四月、十月考试)。

本专业为本科学历层次,分为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基础科段(专科)和本科段。基础科段的各门课程均按本科要求设置。另专为非法律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设置了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

凡国家承认的各类高校(含自考)法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0243)。

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3-4门选考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免考外语者在完成全部考试计划后,只颁发本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

毕业论文是本科段学习的必修内容,考生在本专业计划课程只剩两门以内且外语已经通过(免考外语者除外)的情况下可以登记撰写毕业论文,登记时间为一年两次。

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考生本人独立完成,要求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由主考学校组织审阅和答辩。

参考资料来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本科段)

自考婚姻家庭法视频

最便捷的方式就是网购,当当网有卖的。

你不买,在网上看看婚姻法就够了。 婚姻法很简单,主要分清财产处理方式就行。

打开优酷视频,直接搜索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听徐金桂的

建议买自考通试卷配套自考书籍做题。视频不怎么管用。(本人经验之谈)

自学考试婚姻法视频课

分两个方向:

一、如果你大专就是学的法律,那自考法律本科科目就是这些: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票据法、保险法、税法、金融法、公正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综合英语(四)、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宪法学。

其中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票据法、保险法、税法、金融法、公正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综合英语(四)是选考科目。

二、如果大专学的不是法律专业,那自考法律本科科目是这些: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综合英语(四)、宪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概论、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学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公司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金融法、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税法、票据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

其中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综合英语(四)、公司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金融法、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税法、票据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是选考科目。

扩展资料:

法律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涉外、涉侨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专业

一、正确理解婚姻法与民法、诉讼法的关系 1.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和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婚姻家庭领域里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首先,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一方面确认了一系列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应注意,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普通财产与人身法律关系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比如,婚姻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及由亲属人身关系派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的特别限制,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不同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指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等等。正是这些区别,决定了婚姻法在立法上和法学研究上相对独立的地位。学习婚姻法,要从它的特点出发,全面掌握它的专门体系和基本内容。 2.婚姻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实体法,它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作为民事法律,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尤为密切。人民法院审理各种婚姻家庭案件,如关于婚姻效力的案件,抚养、扶养和赡养案件,收养案件,离婚案件,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分割案件等等,均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处理《刑法》第257条至26l条规定的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刑事案件,在程序上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对有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总之,学习婚姻法,应对程序法有所了解。 二、正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关系 1.认真学习基本通论 有的同学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婚姻法非常容易学,只要知道一些主要规则就行了,不愿意下功夫去钻研理论问题。这种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导致轻视这门课程,往往造成考试的失败,一定要引以为戒。和其他学科一样,婚姻法学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它们是全部规则的基础。不认真研究这些基本理论,就不能通晓这门课程的内容,也不能深入了解具体规则的根据和含义。同时要看到,婚姻法的普及程度比较高,作为一种高等教育学历考试,自学考试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必然有严格的要求,如果用“普法”的水平来应试,自然是远远不够的。 婚姻法学的基本理论大体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集中在教材的第1章和第2章。第1章讲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作指导,对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作了深入剖析,论证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第2章以第1章为基础,对自国家形成以来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进行了系统阐释,重点研究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及婚姻法的发展道路。这些无疑是深入学习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基础和前提。第二部分分散在其他各章,主要是探讨现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理论依据,解决不但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的问题。例如,我国婚龄立法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要禁止近亲结婚,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各种亲属关系的基本特点,为什么要实行离婚自由及防止轻率离婚,等等。只有明确了这些理论根据,才能认识各种规则的本质,自觉地正确贯彻执行。另外,在阐述基本理论时,往往来用比较的方法,对古代的和外国的有关法律加以考察,包括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罗马法中的婚姻家庭规范,当代外国(主要 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等。掌握这些知识虽然具有一定难度,但是绝对不要认为可有可无,轻易回避、放弃。 2.深入理解路本原则 教材的第3章论述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它们反映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表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不但是制定各项具体规则的依据,而且指导着婚姻家庭生活和有关司法工作。因此,对这些原则必须从正反两个方面认真学习,深入理解。从正面的角度上,要掌握各项原则的依据、内容、特点和意义;从反面的角度上,要明确贯彻各项基本原则必须禁止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要注意这些行为的概念、特征、危害以及法律后果,切实拿捏各种政策、法律界限。 3.全面掌握具体规则 如果说理论是基础,原则是支柱,那末,规则就是各部分的零部件。婚姻法是实体法、部门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婚姻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因此,从我国法制建设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出发,认真学好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包括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家庭制度、离婚制度、收养制度、涉外与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法律责任制度等等,都是至为重要的。不管是从课程内容的比重还是从考试的要求看,都必须花费较大的精力,下一番苦功夫。尤其要注意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而应密切联系实际,吃透各规则的精神,运用它们去分析、解决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 三、正确处理大纲、教材和其他资料的关系 1.精心研究考试大纲 由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公布的《婚姻法学》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大纲,是编写教材和考试命题的根据。它确定了学习目的、要求,界定了考试命题的范围,罗列了各章节的重点、难点、疑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公布了题型及范例,对于每一位考生来说,无疑是必须认真加以研究的。但是,它仅仅是考试的“大纲”,所列内容相当概括,可以指导学习,却不能代替教材。 2.反复阅读指定教材 学好指定教材是自学的关键环节。现行指定教材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杨大文教授主编的《婚姻法学》。请千万注意将法律专业和律师专业的教材严加区别。律师专业的教材名称是《婚姻家庭法学》,是供律师专业的自学考试使用的。由于两本教材略有不同,不要因选错教材而给应试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围绕着这本教材,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教材分为8章,大体上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论,第二部分是分论,第三部分是附论(第8章)。要注意它的体系结构和内在联系,既不要先后混淆,也不要互相割裂。第二,全面兼顾,重点突出。虽然大纲指明了哪些是重点章节,要求对它们备加重视,但也不要忽略非重点章节。由于自学考试题型较多,题目覆盖面较宽,千万不要盲目地去猜题、押题;何况与其他专业课程相比,婚姻法学教材篇幅不长,正文只有18万多字,仔细阅读并不困难。所以一定要在全面兼顾的基础上去突出重点,而不要只抓重点,放弃其余。第三,目前,学术界对修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许多建议,报刊上发表了很多不同观点的文章。有兴趣的同学可以阅读,甚至是参与争论。但自学考试仍然以现行法律和指定教材为根据,请务必围绕指定教材备考;答题时也要统一在教材的口径之上,不要用目前讨论的观点作答。 3.注意学习法律、法规 学习婚姻学,应该通晓四类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一类是有关法律,包括《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婚姻法》,《收养法》,《刑法》有关条款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类是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第三类是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四类是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尤其是1989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四、正确对待课程内容和考试题型之间的关系 1.扎实掌握课程内容是应考的立足点 考试不过是对学习成果的一种检验手段,自学考试是对同学们通过自学所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的集中考核。因此,只要全面掌握了课程内容,不管面对什么样的题型,都可以应付自如,立于不败之地。而且,某一个考核点往往可以用不同的题型来考查,如果一味地追求题型,反而容易发生偏差。比如,倘若你只从名词解释的角度单据婚姻自由,一旦试卷中用论述题来考核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理解程度,很容易惊慌失措,不能全面作答。 2.了解题型有助于备考 当然,事先了解考题类型也并非全无意义,它可以使我们对未来的试卷的规模和考核方式有一定的预见,知道怎样答题才能恰合要求,合理分配答卷时间,取得理想的分数。基于自学考试的特点,题型、题量、分值和给分标准都是相对固定的,在考试大纲中已有说明,我在这里再作一些必要的提醒。 婚姻法学自学考试的题型大体有填空、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7种。填空题主要用于考核同学们对概念、定义、原理、法条等等的识记程度,答案要求准确无误。比如,“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 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一题的答案“法律拟制”是完全确定的,不能变通或增减。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前者要求在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一项,后者则要求选出两项以上。确实正确选项,排除具有迷惑性或拟真性的错误答案,需要对有关问题加以理解,找出题干和正确答案之间的内在联系。比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应注意( )”是一道多项选择题,它有5个备选答案:A.约定的范围以婚后所得为限;B.约定的财产以动产为限;C.可以约定一方婚后所得归另一方所有;D.可以约定婚后所得归各方本人所有;E.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在这5项中,只有C、D两项是正确的。如果多选、少选或者错选都将不得分。判断题只要求在题后括号内用√、x表示命题的正误,貌似简单,实际上需要对题目涉及的内容有确切的理解。比如:“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离婚,如果双方同意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有适当处理时,须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一命题是错误的。如不了解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离婚一律要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就很难作出正确判断。名词解释题要求对特定的名词、概念作出简洁、正确的解释,目的在于考核考生对基本知识的识记与理解。备考中,同李们将教材中主要的名词、概念作一番整理,逐一熟悉相应的答案。考试时切忌遗漏要点或者无限扩大。比如“夫妻别体主义”,完整的答案应是:“指法律视夫妻为婚姻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各保有对等的人格。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屑法采此立法主义”。简答题适用的面很广阔,许多基本原理、原则、法律规定、政策界限等都可采用这种题型考核学生的掌握程度。备考和答题时务须注意每一题所包容的要点,包括概念、内容、理由、意义等等,既不可缺少,也无需发挥论证。论述题的题目不多,但分值较高,不但要考核学生所学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而且要考核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备考和应试时一定要仔细审题,按照要求摆明论点,提出论据,力争作到言之成理,内容完备,层次清楚;切忌离题万里,言之无物,逻辑混乱,更应避免立论错误。比如,“如何评价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一题,如果你认为资产阶级的“性自由”、“性解放”具有积极意义,就大错特错,必将会被扣去基本得分。案例分析题要求学生根据题目提供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正确回答这种题目,一方面要弄清案情,包括案内的人、事及其相互关系;另一方面要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出处理方案。答题时写清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就可以了。切忌离开题目交代的案情,自己假设条件;也不要只讲处理意见,不讲法律依据。为了正确回答案例分析题,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认真掌握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很必要的。 最后,祝同学们取得学习和考试的好成绩,迎接21世纪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46.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4000元/m2。某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04年2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1年之内办理所有权证书。某甲因公需要出国一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某甲在2004年2月18日将房屋钥匙交给A公司下属的物业处保管。3月份以后,该市的楼价大幅上涨,商品房供不应求。3月5日,A公司售楼人员某乙从物业处取走了某甲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让购房者参观选购。该房屋被某丙看中,某乙以A公司名义与某丙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于3月30日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某甲于2005年5月回国后发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气愤,手持购房合同要求某丙腾退房屋,遭到某丙拒绝。某甲找到A公司交涉,A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房二卖”的确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所为,向某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某甲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但拒绝某甲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1)A公司与某甲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A公司与某丙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为什么?(4)A公司应对某甲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高分强化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1.A[解析]《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依此,被监护人甲造成他人伤害,应当由其监护人丁承担,而丙、丁因另有约定,所以丙应承担最终责任。此外,被委托人丙若有过错,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提供担保。3.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甲没有合法根据获取乙的羊的所有权,并使得乙受到损失,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甲不知乙的羊混入自己的羊群,甲的行为不构成有意识的“拾得”或“无因管理”。授权行为,在民法上一般指授予代理权,由代理人为本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很明显也不存在这种问题。据上,排除选项ACD。4.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的范围。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对方需要付出相应的对价。如卖方发出货物,买方应支付货款;出借人支付所借款项,借款人支付相应利息等都是有偿合同。相反,就是无偿合同。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并非完全按照生活中的客观事实,有些是法律为了更好地调整相关社会关系作出的特别规定,如运输合同、行纪合同等。《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本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就表明,法律规定的这两类合同都属于有偿合同。《合同法》第237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当然也是有偿合同。只有保管合同,合同法没有要求必须支付保管费。《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有现实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其他财产正在遭受积极损害的,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故本题中只有B项符合题意。9.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我国担保物权的分类。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三种。10.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转移来的,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所取得。与原始取得相对应的是继受(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一般认为,前者包括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财产、先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后者包括合同、继承、接受遗赠、征收等行为。依据该理论,本题中,A项继承遗产、B项受赠图书、D项购得汽车都是从原所有权处取得的,属于继受取得。只有C项收获庄稼,属于土地上所产生的孳息,不是依赖于他人的所有权而取得,故为原始取得,答案为C项。11.D[解析]《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12.A[解析]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这是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作的分类。13.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民法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目的是为了稳定那些长期下落不明的人所有的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不同于宣告死亡的根本点就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因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被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人,仅就其财产发生代管后果。因为,失踪人并没有死亡,还继续保持着民事主体资格,其婚姻关系不能解除,财产也不发生继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14.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15.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提存作为民法特有的制度,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提存是债权债务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故D项正确。16.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的认定。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性质直接体现为一定利益,但必须是为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保护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因此,认定民事权利时,就以能否为主体带来直接利益进行判断,主体是否享有该权利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保护的依据。本题选项中,A项婚姻自由权属于自然人人格权的范畴,B项亲属扶养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C项作品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范畴,由作者享有。这三项权利都能为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为法律所确认,故都属于民事权利的律行为。《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选项A应选。要物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遗嘱属于单方行为,其成立也谈不上交付遗产,据此排除选项C。口头遗嘱的生效以立遗嘱人死亡为前提,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并非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据此排除选项D。22.D[解析]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因此,应选D。23.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实践性合同的范围。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A项买卖合同是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根据本法第251条的规定,B项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定义表明其为典型的诺成性合同。根据本法第365条的规定,C项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定义表明合同成立应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根据本法第288条的规定,D项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托运人一经约定即产生约束力,故运输合同也为诺成性合同。综上分析,只有C项符合题干要求,其他三项均为诺成性合同。24.D[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就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因此应当归受托人所有。25.D[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A、B项属于婚姻无效事由。根据本法第11条的规定,D项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至于选项C,不影响婚姻效力。特别注意,对选项C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而认为属于撤销事由,因为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关系(《合同法》第2条第2款)。因欺诈而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婚姻无效;但是《婚姻法》第10条并未将此规定为无效事由。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欺诈而结婚的,不影响婚姻效力。26.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承担方式的掌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侵权的,实行无过错推定原则。27.C[解析]本题考查无效合同的几种形式。欺诈行为是由于一方的欺诈而使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致使其遭受重大不利的行为。该题不属于欺诈行为。28.A[解析]《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选项A应选。29.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的认定。一份合同,属于法律上的哪种类型,必须根据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体现的基本特征判断。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单纯的提供服务,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完全承担法律后果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以不同类型的合同特征分析本题,照相馆根据顾客要求,完成冲印胶卷工作,提供冲印好的胶卷,由顾客支付报酬,顾客作为定作人,照相馆作为承揽人,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定义,不属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故正确答案为B项。30.D[解析]主物与从物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进行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互相结合才能发生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据此,选项D应选。二、判断题31.×[解析]法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由于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其意思的作出需要借助于自然人,但自然人为法人作出的意思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人承担。。32.×[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第三人而使第三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委托代理人。33.√[解析]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34.√[解析]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原则上只能为其设定权利,而不能设定义务。35.×[解析]此种情况为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36.√[解析]《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按照上述规定,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组织或社会团体,还可以是国家,但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37.×[解析]著作权自作品形成之日起产生,而非发表之日。38.×[解析]人格尊严不受民事主体行为能力、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所有民事主体所应获得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和最起码的尊重是一样的。39.×[解析]在我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既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又可以以出让方式取得。40.√[解析]遗嘱具有人身性,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参考资料:PDF教材转化成Word怎么做?PDF教材转化成Word怎么做?1、首先,在百度上搜索“捷速文字识别软件”,找到相关网站,下载下来,安装运行就可以了。2、双击打开已经下载好的软件,可以看到弹出的对话框,选择“从PDF读文件”。接着会弹出打开对话框,选择保存PDF的文件夹,打开需要编辑的PDF。或直接进入到操作界面,点击“读取”按钮,然后到打开对话框中选择你需要识别的PDF,添加进去。之后操作界面的窗口就会显示出文件内容。3、文件添加成功,直接用鼠标选中需要识别的文字直接点击“识别”按钮,软件会自动进入到识别程序,不需要任何操作,瞬间就会出现识别结果在原文件的右手边。4、最后得到的识别结果根据自身的要求选择保存格式,这里需要保存为word就直接点击Word就可以了。浙江自考民法学和民诉现在的考试教材是哪本?浙江省自学考试法律专科是翁晓斌编写的,98版的,2001年第四次印刷.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法律大专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概、大学语文、普通逻辑、中国法制史、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国际法、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法理学、宪法学、中国通史、心理学等。自考法律专业的复习有哪些技巧1、网上下载历年试卷和考试大纲,把答案在教材书上找出来。因为自考试题是从题库中出来的,往往会反复考到,只要把这些题目都背下来,一般及格没有问题。2、学习顺序上可以先完成公共课,历史,马哲,然后从简单的科目着手,如:婚姻法,法律文书,知识产权。比较难的是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考的比较细,知识点比较琐碎,需要多花精力。3、考试时,要把名词解释当简答题回答,凡是能记住的内容只要卷面允许,都写上去。4、根据大纲复习,要求识记和掌握的重点背下来,就可以有好的成绩。5、自考的题目范围广,但难度不大,所以要记住的内容比较多。法律专业就业方向公务员对法学毕业生来讲,进入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是传统意义上的“专业对口”。但是,如果想进入公检法机关至少要通过公务员考试,需要说明的是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关员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被公认为是中国最难的四大考试。律师律师是一个对经验要切比较高的行业,基于此,律师之间的的收入也会有非常大的差别。在最初的三至五年,因缺乏专业经验和业务积累,律师收入一般会比较低。我国对律师采取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即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公司法务人员大多数法学毕业生选择了去公司做法务人员,他们在公司的法律咨询部或法律事务部专门处理公司运作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事务。公司法务人员以普通本科生居多。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 索引序列
  • 自考05680婚姻法视频
  •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
  • 05680婚姻家庭法自考笔记
  • 自考婚姻家庭法视频
  • 自学考试婚姻法视频课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