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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瑞克0111
首页 > 自考本科 > 自考案例分析题反垄断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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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esthreeb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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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时代的微软反垄断案 2002年11月2日,本是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有苦有甜的日子。这天,司法部和微软达成的结案协议书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迅速批准了该解决方案,微软和司法部握手言和,长达几年的微软反垄断案总算尘埃落定。尽管多数分析家认为,11月2日的结案协议书代表着微软的一大胜利,微软终于逃过被分割的一劫;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事情看来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后面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求解。 微软真能高枕无忧?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它从此真能高枕无忧?本次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五十多年来掀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托拉斯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司法部协同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利福尼亚和首都华盛顿在内的18州1市,以微软违反反托拉斯法为由,将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公司推上了法庭。然而,在11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批准了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和美国联邦政府共同状告微软的18州1市却出现分裂,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市在内的9州1市,认为司法部和微软的协议不足以抑制微软的垄断倾向,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决定继续和微软较量下去,但目前还不知道这9个州是否会对科特利的判决进行上诉;而其他9个州则认可了微软案的协议,打算从此偃旗息鼓。尽管如此,微软的竞争对象、电脑制造商Sun微系统公司却表示,它将不会就此罢休并且将继续把微软反托拉斯案抓住不放,虽然在反对微软实施垄断行为时遇到法律挫折,它还是将力劝各州对该案提起上诉。现在来看,即使9个州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但即便这样,微软也不能像过去一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而为所欲为了,也就是说,微软从今以后并不能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7位法官对微软作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决还存在,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样,随时悬在微软的头顶上,只要微软以后重犯前科,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就会刺向它;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为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和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它设置了多方面的限制:一是微软得向其他公司公开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使这些公司能设计和视窗兼容的软件,其中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正因为有这些“紧箍圈”,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才会在法院判决后信心十足地表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密切关注微软对各条款的执行情况。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但是,微软毕竟成功地逃脱了被分割的命运。所以,人们也就自然要问个为什么。其实,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10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法官曾于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二年5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和18个州1市于1998年5月再次将微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专家们认为,更主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经济时代的促进创新。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追溯到19世纪末。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在此后的100多年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补充性法案来加强反垄断工作,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禁止3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经落伍。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而在法官们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微软也是以创新为武器来为自己辩护的,比尔•盖茨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或者巩固垄断地位。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是由于它的垄断地位是通过美国政府的特殊政策确立的,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有关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发展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如果“视窗”软件多年一贯制,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开始时还是免费赠送的。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技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因此,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在杰克逊2001年作出分割微软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而竞争比垄断更有可能带来创新。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近几年来,美国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重点转向促进创新。可以说,正是为了重振信息产业,促进科技发展,美国政府最终放弃分拆微软。不过,在美国经济学界,对反托拉斯法质疑的声音渐渐多了起来。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措施经常是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利,哪怕企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高效和低价取得的;而在现实中,企业垄断与否,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很难判断。比如,著名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美国经济学界的另一大亨、价格理论大师阿曼•阿尔钦说:“我想根本没有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至少我没有见过。”的确,对于当年曾困惑大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问题,甚至对于微软的捆绑销售究竟是垄断还是竞争行为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能令人折服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微软案结果如何,它必然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走向产生影响。总之,随着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卷土重来,在新经济时代,被奉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守护神的反垄断法也在寻求改变。微软案正集中反映了经济学家们对此问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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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llavilla

作用:(1)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反映了生产社会化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日益激化的必然结果,能允许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具体形式的变化;在保证垄断资产阶级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同时促进了经济发展。国家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推动了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高级化;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矛盾和利害冲突得到缓解;通过社会福利、收入政策和直接干预劳资关系,缓和了阶级矛盾。 (2)历史局限性:垄断资本主义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没有改变无产阶级被雇佣受剥削的地位,不可能解决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干预不可能解决生产盲目扩大和劳动人民消费需求相对狭小的矛盾;国家调节不可能根本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消除经济结构的失衡;国家对分配、工资的调节及福利政策等不可能解决失业、贫富悬殊等问题;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和干预也不能保证经济稳定增长,不能消除周期性的经济危机。 对策: 抑大扶小——中小企业政策 抑制跨国公司垄断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中小企业政策。中小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国家中一般要占90%以上,其参与竞争可以防止或打破大型跨国公司的垄断局面,抑制外资垄断的负面影响。有关中小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亦有广泛讨论[3](P2 98—299)。中小企业政策分为限制性政策和支持性政策两大部分。由于中小企业同大企业相比较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相对的不利地位,所以,中小企业政策的重点是研究制定扶 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措施。 (一)一般政策和特殊政策 所谓一般政策,是指因市场机制的不完善而给中小企业造成不利所制定的支援政策。如,劳动政策,帮助中小企业进行职业培训和能力开发;金融政策,包括政府有关支持中小企业的专门金融机构贷款和信用保证制度;交易公平化政策(正当交易条件政策),即对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能力予以限制,帮助中小企业组织起来,提高竞争力;诊断、指导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经营等信息,以及企业诊断和咨询服务。所谓特殊政策,是指以特定产业为对象和以特定中小企业群为对象的政策,包括不同产业现代化政策、结构萧条产业的产业调整政策、小企业政策、转包企业政策等。由于特定政策是为了适应各个不同时期的个别政策目标而制定的,往往被置于一般政策之上。 (二)金融、税收、规定限制、信息提供、产品优先采购、管理帮助、订购计划保证、 减轻企业负担等手段 在金融方面,由政府提供资金,并通过政府指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中小企业事业团体向中小企业发放低息贷款。在税收方面,减轻中小企业的纳税负担和采取现代化设备的特别折旧制度,以及特别减税措施来支持中小企业。规定限制方面,限制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防止大企业插手中小企业事业领域等政策手段。提供信息方面,对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经营方面的信息和不同产业的现代化计划,以及长远发展规划方面的信息咨询。产品优先采购方面,保证中小企业有接受订货的机会。 (三)转包制政策 转包制是指由中小企业承包大企业的中间产品,即由零件、部件所形成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种制度。这是现代经济中大、中、小企业之间一种最广泛的联系形式。在大、中、小企业的相互关系中,大企业则是居于支配地位,中小企业在交易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为了防止大企业利用其有利地位和优越的交易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与中小企业进行交易,故要通过政策和法令来限制其不合理行为:(1)价格限制。大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的零、部件的价格不能过低,要保证中小企业具有一定的利润率。(2)付货款限制。大企业常常拖欠中小企业的货款,要明确限定大企业对中小 企业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订货计划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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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中国王海如

垄断就是一家独大。对策就是开放,多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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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tina

对于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企业合并等的认定和处理,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精湛的业务技能和高超的经济政策水平,尤其是对于诸如企业合并等行为,更需要运用反垄断法上的“合理原则”进行判定,而合理原则的把握是很专业的要求。其次,经济性垄断案件具有复杂性,对其认定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就企业合并来说,反垄断法上的企业合并不同于公司法或企业法上所谓的企业合并还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以及协议、联营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再次,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适时性,对竞争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模糊性,竞争后果评价也呈现出不确定性。另外,经济性垄断案件牵涉到经济力量雄厚的经营者,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力非常巨大,这也决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绝非一般行政管理人员所能胜任,反垄断案件的裁决也不是普通的法官所能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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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虎生威2015

法律分析:反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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