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馋猫也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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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世的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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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一、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案例】

杭州市a县丁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某县甲、乙、丙3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达23万元。3个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此为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

(1)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有同一的诉讼标的。必要共同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由于各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有权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以承认原则来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诉讼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二)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1.劳务派遣

(1)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注意】受害人告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为被告;受害人告派遣单位的,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2)工作人员因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应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2.个人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注意】合伙包括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和个人合伙。前两者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独立当事人,应以合伙组织为当事人。个人合伙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应以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保证合同关系

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仅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仅起诉保证人,应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两者都起诉的,债务人和保证为共同被告,但应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保证:仅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为被告,仅起诉保证人保证人为被告,两者都起诉则列为共同被告。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受害人时,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的名义起诉,其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6.继承遗产关系

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为共同原告,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追索赡养费

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8.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1)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2)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3)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9.挂靠关系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10.借用关系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与盗用不同)

11.代理关系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12.共有财产关系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13.几种侵权案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实际使用人为被告,但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2)校园事故责任。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侵权人为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与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通常管理人或组织者为被告,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做被告,第三人侵权且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与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注意】原告明确放弃的,可以不予追加;被告必须被追加。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注意】

(1)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且追加时区分为实体权利人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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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kongch

复习方法:1、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程序的时间线就是它天然的逻辑线,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就是沿着整个诉讼进程而展开的,而理论篇则是依托着各个诉讼环节所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所展开的。2、学会知识体系链接法条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法条就是民事诉讼法的生命。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法条及司法解释展开工作的。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必须从法条入手展开理解。3、注重历年真题的研习,摸索命题规律。4、无论是哪一个部门法,都必须研习历年真题,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从历年真题的考察情况来看,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考得越来越细,也越来越灵活。从近几年的民事诉讼法命题趋势来看,对于实体法和诉讼法结合的部分,是我们在备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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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yanfei0451

民事诉讼法 我是去年考的。基本上考试的重点就是书后面的那个纲要。。。还有就是课本上案例的翻版。。

216 评论

么么哒ALICE

一、对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的一般分析 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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