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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久妞子
首页 > 自考本科 > 自考法律本科婚姻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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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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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理解婚姻法与民法、诉讼法的关系 1.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和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婚姻家庭领域里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首先,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一方面确认了一系列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应注意,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普通财产与人身法律关系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比如,婚姻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及由亲属人身关系派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的特别限制,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不同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指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等等。正是这些区别,决定了婚姻法在立法上和法学研究上相对独立的地位。学习婚姻法,要从它的特点出发,全面掌握它的专门体系和基本内容。 2.婚姻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实体法,它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作为民事法律,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尤为密切。人民法院审理各种婚姻家庭案件,如关于婚姻效力的案件,抚养、扶养和赡养案件,收养案件,离婚案件,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分割案件等等,均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处理《刑法》第257条至26l条规定的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刑事案件,在程序上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对有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总之,学习婚姻法,应对程序法有所了解。 二、正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关系 1.认真学习基本通论 有的同学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婚姻法非常容易学,只要知道一些主要规则就行了,不愿意下功夫去钻研理论问题。这种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导致轻视这门课程,往往造成考试的失败,一定要引以为戒。和其他学科一样,婚姻法学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它们是全部规则的基础。不认真研究这些基本理论,就不能通晓这门课程的内容,也不能深入了解具体规则的根据和含义。同时要看到,婚姻法的普及程度比较高,作为一种高等教育学历考试,自学考试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必然有严格的要求,如果用“普法”的水平来应试,自然是远远不够的。 婚姻法学的基本理论大体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集中在教材的第1章和第2章。第1章讲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作指导,对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作了深入剖析,论证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第2章以第1章为基础,对自国家形成以来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进行了系统阐释,重点研究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及婚姻法的发展道路。这些无疑是深入学习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基础和前提。第二部分分散在其他各章,主要是探讨现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理论依据,解决不但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的问题。例如,我国婚龄立法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要禁止近亲结婚,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各种亲属关系的基本特点,为什么要实行离婚自由及防止轻率离婚,等等。只有明确了这些理论根据,才能认识各种规则的本质,自觉地正确贯彻执行。另外,在阐述基本理论时,往往来用比较的方法,对古代的和外国的有关法律加以考察,包括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罗马法中的婚姻家庭规范,当代外国(主要 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等。掌握这些知识虽然具有一定难度,但是绝对不要认为可有可无,轻易回避、放弃。 2.深入理解路本原则 教材的第3章论述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它们反映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表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不但是制定各项具体规则的依据,而且指导着婚姻家庭生活和有关司法工作。因此,对这些原则必须从正反两个方面认真学习,深入理解。从正面的角度上,要掌握各项原则的依据、内容、特点和意义;从反面的角度上,要明确贯彻各项基本原则必须禁止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要注意这些行为的概念、特征、危害以及法律后果,切实拿捏各种政策、法律界限。 3.全面掌握具体规则 如果说理论是基础,原则是支柱,那末,规则就是各部分的零部件。婚姻法是实体法、部门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婚姻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因此,从我国法制建设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出发,认真学好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包括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家庭制度、离婚制度、收养制度、涉外与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法律责任制度等等,都是至为重要的。不管是从课程内容的比重还是从考试的要求看,都必须花费较大的精力,下一番苦功夫。尤其要注意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而应密切联系实际,吃透各规则的精神,运用它们去分析、解决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 三、正确处理大纲、教材和其他资料的关系 1.精心研究考试大纲 由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公布的《婚姻法学》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大纲,是编写教材和考试命题的根据。它确定了学习目的、要求,界定了考试命题的范围,罗列了各章节的重点、难点、疑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公布了题型及范例,对于每一位考生来说,无疑是必须认真加以研究的。但是,它仅仅是考试的“大纲”,所列内容相当概括,可以指导学习,却不能代替教材。 2.反复阅读指定教材 学好指定教材是自学的关键环节。现行指定教材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杨大文教授主编的《婚姻法学》。请千万注意将法律专业和律师专业的教材严加区别。律师专业的教材名称是《婚姻家庭法学》,是供律师专业的自学考试使用的。由于两本教材略有不同,不要因选错教材而给应试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围绕着这本教材,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教材分为8章,大体上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论,第二部分是分论,第三部分是附论(第8章)。要注意它的体系结构和内在联系,既不要先后混淆,也不要互相割裂。第二,全面兼顾,重点突出。虽然大纲指明了哪些是重点章节,要求对它们备加重视,但也不要忽略非重点章节。由于自学考试题型较多,题目覆盖面较宽,千万不要盲目地去猜题、押题;何况与其他专业课程相比,婚姻法学教材篇幅不长,正文只有18万多字,仔细阅读并不困难。所以一定要在全面兼顾的基础上去突出重点,而不要只抓重点,放弃其余。第三,目前,学术界对修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许多建议,报刊上发表了很多不同观点的文章。有兴趣的同学可以阅读,甚至是参与争论。但自学考试仍然以现行法律和指定教材为根据,请务必围绕指定教材备考;答题时也要统一在教材的口径之上,不要用目前讨论的观点作答。 3.注意学习法律、法规 学习婚姻学,应该通晓四类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一类是有关法律,包括《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婚姻法》,《收养法》,《刑法》有关条款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类是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第三类是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四类是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尤其是1989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四、正确对待课程内容和考试题型之间的关系 1.扎实掌握课程内容是应考的立足点 考试不过是对学习成果的一种检验手段,自学考试是对同学们通过自学所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的集中考核。因此,只要全面掌握了课程内容,不管面对什么样的题型,都可以应付自如,立于不败之地。而且,某一个考核点往往可以用不同的题型来考查,如果一味地追求题型,反而容易发生偏差。比如,倘若你只从名词解释的角度单据婚姻自由,一旦试卷中用论述题来考核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理解程度,很容易惊慌失措,不能全面作答。 2.了解题型有助于备考 当然,事先了解考题类型也并非全无意义,它可以使我们对未来的试卷的规模和考核方式有一定的预见,知道怎样答题才能恰合要求,合理分配答卷时间,取得理想的分数。基于自学考试的特点,题型、题量、分值和给分标准都是相对固定的,在考试大纲中已有说明,我在这里再作一些必要的提醒。 婚姻法学自学考试的题型大体有填空、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7种。填空题主要用于考核同学们对概念、定义、原理、法条等等的识记程度,答案要求准确无误。比如,“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 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一题的答案“法律拟制”是完全确定的,不能变通或增减。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前者要求在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一项,后者则要求选出两项以上。确实正确选项,排除具有迷惑性或拟真性的错误答案,需要对有关问题加以理解,找出题干和正确答案之间的内在联系。比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应注意( )”是一道多项选择题,它有5个备选答案:A.约定的范围以婚后所得为限;B.约定的财产以动产为限;C.可以约定一方婚后所得归另一方所有;D.可以约定婚后所得归各方本人所有;E.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在这5项中,只有C、D两项是正确的。如果多选、少选或者错选都将不得分。判断题只要求在题后括号内用√、x表示命题的正误,貌似简单,实际上需要对题目涉及的内容有确切的理解。比如:“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离婚,如果双方同意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有适当处理时,须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一命题是错误的。如不了解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离婚一律要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就很难作出正确判断。名词解释题要求对特定的名词、概念作出简洁、正确的解释,目的在于考核考生对基本知识的识记与理解。备考中,同李们将教材中主要的名词、概念作一番整理,逐一熟悉相应的答案。考试时切忌遗漏要点或者无限扩大。比如“夫妻别体主义”,完整的答案应是:“指法律视夫妻为婚姻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各保有对等的人格。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屑法采此立法主义”。简答题适用的面很广阔,许多基本原理、原则、法律规定、政策界限等都可采用这种题型考核学生的掌握程度。备考和答题时务须注意每一题所包容的要点,包括概念、内容、理由、意义等等,既不可缺少,也无需发挥论证。论述题的题目不多,但分值较高,不但要考核学生所学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而且要考核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备考和应试时一定要仔细审题,按照要求摆明论点,提出论据,力争作到言之成理,内容完备,层次清楚;切忌离题万里,言之无物,逻辑混乱,更应避免立论错误。比如,“如何评价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一题,如果你认为资产阶级的“性自由”、“性解放”具有积极意义,就大错特错,必将会被扣去基本得分。案例分析题要求学生根据题目提供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正确回答这种题目,一方面要弄清案情,包括案内的人、事及其相互关系;另一方面要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出处理方案。答题时写清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就可以了。切忌离开题目交代的案情,自己假设条件;也不要只讲处理意见,不讲法律依据。为了正确回答案例分析题,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认真掌握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很必要的。 最后,祝同学们取得学习和考试的好成绩,迎接21世纪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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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00219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 ,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至四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无分。) 1.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家庭是() A.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B.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C.婚姻家庭制度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D.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有:() A.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B.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C.婚姻家庭制度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D.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3.解放前革命根据地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C.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D.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4.将婚姻家庭法领域里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里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它具有以下哪些特点() A.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要求 B.参与人间具有特定亲属身份 C.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D.它具有等价、有偿性质 5.人们有无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婚姻自由,归根结蒂都取决于() A.一定的社会地垃B.一定的社会制度 C.财产的多少D.知识的掌握程度 6.配偶的血亲,包括() A.岳父母B.嫂子 C.姑父D.姐夫 7.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有:() A.表兄弟姊妹间禁止结婚 B.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C.兄弟姊妹间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D.祖父母与孙子女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8.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有关精神病B.指定传染病 C.严重遗传性疾病D.性生理缺陷 9.在我国,进行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 A.必须法定程序 B.法定程序 C.法定程序之一 D.法定程序的补充 10.我国现行婚姻法明文规定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有:() A.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C.夫妻双方都有决定住所的权利 D.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务活动方面都有相互代理的权利 11.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明文规定有:()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B.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C.父母有惩戒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D.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2.下列关于继父母、继子女的说法,正确的有() A.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属于姻亲关系 B.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C.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为拟制血亲 D.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与不和自己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间的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13.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A.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未成年养子女 B.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未成年养子女 C.养父母与未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D.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1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的情形有:()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而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C.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 D.10周岁以上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15.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应:() A.一律按行政程序办理 B.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C.由当事人选择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 D.由受理机关指定按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 二、判断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1分,共5分。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1.我国婚姻法是具有民族传统特色的法律,基本上是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 2.不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只具有伦理上、习俗上的意义。() 3.掠夺婚是群婚制向对偶婚制过渡的重要标志。() 4.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5.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中既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即,也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即。 2.中国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来调整的。 3.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从范围上看既包括关系,又包括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4.资本主义国家的共诺婚又称为“婚”或“婚”。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6.《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为止。 7. 我国收养法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须征得的人同意。8.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 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条款除外。 四、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男女平等 2.婚姻的成立 3.事实婚姻 4.夫妻财产制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1.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有关规定。 2.简述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六、论述题(本大题12分) 试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4分) 甲(男)乙(女)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1995年7月生育一子丙。1996年11月甲自费到某国学习,1998年初起,在美国某公司 任职,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自甲出国后,丙均由乙照料。甲出国后,曾数次回国探亲,乙也曾于1998年底带丙前往甲处探亲。探亲期间,甲称因公事出差, 于1999年2月回国,为儿子办妥出国手续,将以乙的名义所存的存款取走,把家中电器搬至其父母处,并将家中电话机报停。同年3月,乙和丙从国外回来,家 中只剩下一张结婚时的木床及娘家陪嫁时的箱子。同年4月,甲以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乙住所地所在区法院起诉离婚。乙不同意离婚。在 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乙发现自己怀孕。甲否认乙在国外探亲期间与其共同生活,并称系乙在国外与他人乱搞两性关系所致。为此,乙提出将孩子生下后做亲子 鉴定。后经有关部门做思想工作,甲承认在乙探亲期间与其有过夫妻性生活。此后,甲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要求做了中止妊娠手术。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不予受理的 裁定。2001年5月,甲再次向原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乙搬出现住房,并要求抚养孩子。乙坚决不同意,并要求甲将非法搬走的财产送回原处,如数归还取走的存 款。此案虽经法院多次调解,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审理中法院查明:甲乙婚后住房系甲婚前购置的,乙在本市无其他住房。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甲于1999年4月提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合理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 3、如果双方离婚,法院如何判决丙的抚养问题抚育费应如何负担 4、甲擅自搬走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擅自取走的乙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处理 5、乙的住房问题应如何处理 浙江省200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二)试题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0219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ABCD2.ABD3.B4.BC5.B 6.A7.ABCD8.ABC9.AB10.AB 11.ABD12.ABC13.ABD14.ABCD15.B 二、判断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1分,共5分) 1.√2.√3.×4.×5.× 三、填空题(每空格1分,共15分) 1.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制度 2.礼习惯 3.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4.自由契约 5.各自所有第三人 6.独立生活 7.未成年有抚养义务 8.国际条约声明保留 四、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作为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专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2.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它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 4.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是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内容。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1.我国婚姻法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规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这是为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从另一个角度对婚姻法有关原则的必要补充。 (2)在离婚部分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可作为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 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第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 二,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 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的法律特征是: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2)收养是一种身份法是行为,且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 (4)收养行为所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六、论述题(本大题12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性质,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连的。 (2)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来的各种侵害。所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 时,父母得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诉讼。当不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子女。 (3)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 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正确理解和处理能力,法律责成父母 对未成年子女负教育责任,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未 成年子女损害他人的或社会的利益。为了教育好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思想上要重视,并要讲 究方式、方法,以更好地达到教育的目的和效果。 (4)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感。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4分)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系男方提出离婚,且不存在确有必要的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因为,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 子女归乙抚养为宜。因为子女随乙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次,从本案中甲的所作所为来看,甲的个人品质不佳,不利于子女身心 健康。甲方因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 女18周岁为止。但如果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给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4、甲擅自搬走的家中电器及取走乙名下的存 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归乙所有。因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 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甲离婚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住房应归甲所有。因 为,住房是甲婚前购置的,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 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甲乙的婚姻关系不满8年,未发生财产性质的转化,故住房仍应归甲方所有。但由于乙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如乙要求暂住,法院可判决乙方暂 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乙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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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kywei12266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课程代码:0092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2.张霞与其外祖母是(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3.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是这样表述的( )A.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C.患花柳病或精神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D.患精神病或性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4.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的别居制度产生于( )A.罗马法 B.日耳曼习惯法C.伊斯兰法 D.基督教的教会法5.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6.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父母子女双方声明断绝关系后,彼此不再负抚养、赡养义务B.养子女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C.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不得再继承养父母的遗产D.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就可以不赡养父母7.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所指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是( )A.小姨子 B.外甥女C.堂兄 D.叔8.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 )A.可以调解 B.不适用调解C.必须调解 D.应该调解9.下列亲权的内容中属于当代亲权制度中争议最大的一项权利是( )A.姓氏决定权 B.住所指定权C.法定代理权 D.惩戒权10.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姑父、婶母是( )A.二亲等的直系姻亲 B.二亲等的旁系姻亲C.三亲等的直系姻亲 D.三亲等的旁系姻亲11.当代法学把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称为( )A.家庭 B.亲戚C.亲属 D.家属12.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A.可以受理 B.应予受理C.不应受理 D.驳回起诉13.1939年革命根据地颁布了( )A.《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 B.《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C.《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D.《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4.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丙( )A.可以代理 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C.不能代理 D.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15.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受理机关为( )A.人民法院 B.婚姻登记机关C.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D.基层人民政府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16.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主体包括( )A.未成年子女 B.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C.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D.人民检察院17.下列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有( )A.甲和乙未婚同居所生的子女 B.已婚妇女甲与第三者通奸所生子女C.在甲与乙离婚三个月后出生的子女 D.已婚男子甲与第三者重婚所生的子女18.以下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 )A.因受胁迫而结婚B.表兄妹之间的婚姻C.只差5天就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D.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19.将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和修正前比较,增补和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 )A.增设了亲权制度B.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C.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D.把判决离婚的理由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20.归国华侨甲是女童乙的舅舅,甲很疼爱乙,打算收养乙。有人提醒他们不能收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乙必须相差40周岁 B.甲必须无子女C.乙必须未满14周岁 D.乙的生父母必须无力抚养乙21.以重婚为无效原因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 )A.当事人 B.当事人所在单位C.基层组织 D.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和其他近亲属22.《婚姻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 )A.予以劝阻 B.予以调解C.向法院起诉 D.予以拘留23.下列能引起中国法上亲属关系变化的法律行为有( )A.离婚 B.收养C.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D.宣告死亡24.根据现行法律的精神,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有( )A.一方专用的衣物 B.一方参与文艺体育竞赛取得的奖牌C.遗嘱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D.一方在作品出版后取得的报酬25.属于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包括( )A.舅与外甥女 B.叔与侄女C.表姐与表弟 D.继兄与继妹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亲权27.结婚程序28.劳动所得共同制29.婚姻自由30.拟制血亲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31.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33.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34. 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于199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乙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甲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套两居室的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甲。婚后,甲投资经营了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向丙借钱10万元,乙在医院上班;甲利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软件,乙在工作上也非常出色,多次获得医院的奖励共计2万元。2004年,甲在国外的舅舅赠与甲古董一件,特别指明该古董仅赠与甲,同年甲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屋一套。2005年,乙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肇事方赔偿乙残疾补偿费8万元。乙残疾后,甲与乙的感情渐渐不合,两人自2006年2月11日分居,甲于2008年8月22日诉于法院要求离婚。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案中所涉及的财产哪些属于甲、乙的个人财产?(2)乙能否以双方结婚已经10年为由主张两居室的单元房为共同财产?(3)甲、乙能否约定婚前财产也归夫妻共有?(4)乙能否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由请求甲给予帮助?如果能,甲可以给予何种形式的帮助?(5)如果甲、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对甲因经营欠丙的债务是否有义务清偿?35. 刘鸣(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4年夏天起,刘鸣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同年12月,刘鸣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2006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2008年5月,刘鸣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鸣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鸣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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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拉拉candy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同时还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力度,同时也为通过其他法律措施惩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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