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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贝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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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子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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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国公民于某,198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8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199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婚后不久,于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1995年2月,于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与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田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田其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29.2000年3月6日上午,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 艾立科丢包后,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艾立科兑现,付了酬金。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 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1)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艾立科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2)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涉外运输合同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悬赏合同关系,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30.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 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31.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答: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32.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在王华石赴美学习的6年多时间里,付春花既要工作,又要抚养孩子,伺候老人。付春花还考虑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节衣缩食,常给丈夫买些衣物寄去。没想到,王华石学有所成,就一脚蹬了她们母子俩。付春花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答: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33.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赵小虎的父亲赵耿虎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34.中国公民忻XX与中国公民曹XX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XX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XX1975年赴美与曹XX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XX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XX与XX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XX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忻XX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XX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XX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XX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XX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XX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为什么?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XX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XX 与忻XX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XX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XX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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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蓝的枫叶

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课程代码:00249 国际私法课程考试卷分A、B卷,使用1991年老版本教材的考生用A卷,使用2000年新版本教材的考生用B卷,若A、B两卷都做的,以A卷计分。A卷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5分)1.无论在历史上或是在今天,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都是( )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2.“既得权”说的创始人是( ) A.孟西尼 B.库克 C.萨维尼 D.戴西3.使处于一国领域内的不同外国人享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是( )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普通优惠待遇 D.非歧视待遇4.“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一条(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5.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指冲突规范结构中的( ) A.连接点 B.准据法 C.范围 D.系属公式6.甲国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冲突规范要求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该种情形是( ) A.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间接转致7.在我国,负有查明外国法内容责任的是( ) A.司法部 B.人民法院 C.中外法学家 D.我国驻外使领馆8.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首先采用的是( ) 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B.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C.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D.代理行为地法9.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一般适用( ) A.物之所在地法 B.法人属人法 C.法院地法 D.行为地法10.对版权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的是( ) A.《巴黎公约》 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C.《世界版权公约》 D.《海牙公约》11.依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工程承包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法律时,一般应适用( ) A.工程所在地法 B.承包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C.发包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12.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的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是( )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信用证13.对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一般适用( ) 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目的地法 C.船旗国法 D.当事人本国法14.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 ) A.我国法律 B.当事人的本国法 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D.国际惯例15.依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管辖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该种管辖属( ) A.一般管辖 B.特殊管辖 C.协议管辖 D.专属管辖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1.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主要理由是( ) A.国家主权的要求 B.简单明确,易于识别 C.保证内国法律概念一致性 D.可防止识别恶性循环现象的出现 E.防止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2.“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的目的时,则不予适用”,该条款是( ) A.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B.法律规避条款 C.采用直接限制的方式 D.采用间接限制的方式 E.采用合并限制的方式3.我国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本国法的确定原则是( ) A.以其惯常居所地法为本国法 B.以其住所地法为本国法 C.以其行为发生地法为本国法 D.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地法为本国法 E.以其最后取得的国籍所属国法为本国法4.依我国法律,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支配的是( ) A.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B.合同的形式 C.合同的成立时间 D.合同的履行 E.违约的责任5.依我国法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是( ) A.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B.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C.争议发生地中级人民法院 D.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E.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9分)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_______。2._______常用来解决物权关系,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3.如果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受到新旧、前后两个以上法律的管辖时,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叫做“_______”。4.依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的_______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5.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一般依_______,即破产宣告国法。6.在当事人对合同的准据法缺乏明示选择时,我国立法采取_______原则来确定合同准据法。7.依提单中对收货人的不同记载方法,可以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_______提单。8.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的婚姻被称为_______。9._______是指国家有关机构对外国机构设立某种审判程序所给予的协作。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6分)1.简述当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几个特点。2.简述连接点的法律意义。3.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几种解决方法。4.简述国家许可证协议的种类。5.简述我国关于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6.简述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试述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六、案例分析题(10分) 美国人JACK1998年来中国工作,与一中国女子李雪青相识并产生感情。2000年3月,两人未经登记而以宗教方式在中国结婚。2001年8月JACK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远在美国的父母赶来中国,后与李雪青在JACK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分歧。JACK的父母遂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声称JACK与李雪青未经登记结婚,该婚姻是无效的,因而李雪青没有继承权,他们要求继承JACK遗留在中国的全部财产;李雪青认为,JACK来中国之前居住的美国某州是允许以宗教方式结婚的,因而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她有权继承JACK的遗产。问:1)就本案的继承问题而言,JACK与李雪青的婚姻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JACK与李雪青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B卷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5分)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 ) A.临时性的国际会议 B.常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D.民间学术团体2.库克是哪个学派的创始人( ) A.“既得权”说 B.“本地法”说 C.“政府利益”说 D.“法院地法”说3.“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是一条( ) A.重叠性冲突规范 B.选择性冲突规范 C.双边冲突规范 D.单边冲突规范4.常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准据法表述公式为( )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5.一国立法中明文规定,如适用外国法将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则该外国法不予适用。这种立法方式被称为( ) A.直接限制方式 B.间接限制方式 C.合并限制方式 D.混合限制方式6.我国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的认可方式上采取的是( ) A.一般认可 B.概括认可 C.特别认可 D.分类认可7.依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其住所为( ) A.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 C.现在所在地 D.与产生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8.我国对依法律程序被国有化的合营企业一般( ) A.不予补偿 B.给予“充分、有效”的补偿 C.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D.给予“全额、及时”的补偿9.物权的保护方法一般适用( ) A.当事人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10.我国未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是( ) A.《巴黎公约》 B.《伯尔尼公约》 C.《世界版权公约》 D.《罗马公约》11.“合同自体法”通常首先指的是( ) A.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B.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法律 C.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D.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2.下列属于银行信用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 ) A.汇票 B.汇付 C.托收 D.信用证13.最早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概念的是( ) A.戴西 B.莫里斯 C.里斯 D.艾伦茨威格14.依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适用( )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15.我国在批准和加入《海牙域外送达公约》时,指定下列哪个机关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 ) A.公安部 B.司法部 C.外交部 D.最高人民法院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1.对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的是哪两项相结合的复合标准( ) A.成立地 B.住所地 C.实际控制 D.准据法 E.设立人国籍2.在反致制度中,最后导致法院地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是( ) A.一级反致 B.二级反致 C.转致 D.外国法院说 E.间接反致3.目前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 A.《海牙规则》 B.《华沙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汉堡规则》 E.《布鲁塞尔规则》 4.依我国民诉法有关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为( ) A.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 B.继承人住所地法院 C.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E.被告住所地法院5.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了哪几项保留( ) A.非互惠保留 B.互惠保留 C.形式的保留 D.商事保留 E.限制保留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9分)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是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与_______之间的冲突。2.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互惠的、_______的最惠国待遇。3._______问题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受到新法和旧法、前法和后法两个以上法律管辖时,究竟应适用其中哪一个法律的问题。4.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包括适用_______的错误和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5.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法律行为的方式一般适用_______。6.依我国《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_______。7.《伯尔尼公约》在对著作权的保护上采取_______国民待遇原则。8.依我国有关立法,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_______。9._______是指不通过常设仲裁机构,而是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仲裁庭的仲裁方式。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6分)1.简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2.简述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3.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4.简述各国关于国际劳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实践。5.简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内容。6.简述仲裁协议的内容。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试述连结点的软化处理。2.试述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六、案例分析题(10分) 中国公民刘闻与丁薇薇于199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刘天家,1994年刘闻与丁薇薇由于感情不合而离婚。同年刘闻去英国留学,并与英国女子结婚。1998年丁薇薇因意外身亡,刘天家于是与刘闻寡居的母亲王亚慧共同生活,两人居住在上海浦东区的一间小屋里。刘闻去英国留学后很少与家里联系,也从来没有给其儿子刘天家和其母王亚慧寄过生活费。2000年10月,刘天家与王亚慧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闻承担对刘天家的抚养义务和对王亚慧的赡养义务。问:1)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浙江省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参考答案课程代码:00249A卷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A 2.D 3.B 4.B 5.C 6.A 7.B 8.A 9.B 10.C11.A 12.D 13.C 14.A 15.B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ABC 2.AC 3.BD 4.CDE 5.DE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9分)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2.物之所在地法3.法律的时际冲突4.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5.法院地法6.最密切联系7.指示8.领事婚姻9.国际司法协助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6分)1.1)统一国际私法的工作重点已扩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等新领域; 2)国际私法统一运动正从区域化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3)统一化的方式日趋灵活多样; 4)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种条约中,越来越多地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2.1)从形式上看,连接点起着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媒介或纽带的作用; 2)从实质上看,连接点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的关系。3.1)适用内国法代替;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4.1)独占许可证协议; 2)排他许可证协议; 3)普通许可证协议; 4)可转让许可证协议; 5)交叉许可证协议。5.1)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及其他有关人之间的扶养; 3)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法,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6.1)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有利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也有利于法院的审判活动; 2)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及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3)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 1)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且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不适用以下的销售:(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3)公约还规定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同时,公约也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即产品责任; 4)公约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六、案例分析题(10分)1)先决问题。它的构成要件有三: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2)无效。因为依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他们的婚姻是在中国缔结的,而我国法律不承认以宗教方式缔结的婚姻的效力。B卷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B 2.B 3.C 4.C 5.A 6.C 7.D 8.C 9.B 10.D11.C 12.D 13.B 14.D 15.B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AD 2.AE 3.ACD 4.AC 5.BD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9分)1.内国法的域外效力2.无条件3.法律的时际冲突4.冲突规范5.行为地法6.船旗国法7.双国籍8.中国法9.临时仲裁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6分)1.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2.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 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4)不同国家有时会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外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法律概念。3.1)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出于故意; 2)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 3)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 4)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4.1)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适用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 3)适用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5.1)司法管辖豁免; 2)诉讼程序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6.1)提交仲裁的事项; 2)仲裁地点; 3)仲裁机构; 4)仲裁规则; 5)裁决的效力。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所谓连结点的软化处理就是通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多个可供选择的连结点或规定具有弹性或灵活性的连结点等,来克服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和呆板的缺点。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替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连结点。例如,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以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取代合同缔结地法和合同履行地法这些直接硬性规定合同准据法的冲突规范。2)规定多个连结点以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如在冲突规范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适用的连结点,以增加冲突规范的弹性。3)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的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结点。传统的国际私法立法对同一类法律关系一般只规定一个连结点。但现在,不仅新的法律关系大量产生,就是同一法律关系内部也开始分化。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的部分或不同的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三个原则: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首先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解决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依我国法律,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当然,人民法院也只是“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非一定适用他们的共同属人法。3)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六、案例分析题(10分)1)有管辖权。依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管辖。2)适用中国法。依我国法律,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本案中,扶养人、被扶养人的国籍均为中国,被扶养人的住所地也在中国,因此,中国法应该是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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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创和

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 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 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3.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4.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5.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6. 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大留学,200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答: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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