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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虎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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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包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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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一宝C

我谈司法考试今年406,也算是功德圆满吧。如果说司法考试的这三年有什么感悟的话那就是:勤奋很重要,方法更重要。如果谁奢望能在很短的时间里通过司法考试,不如去买彩票中五百万更现实(但有着深厚法学背景的人除外),因为时间是一切的基础,所以对于司法考试来说勤奋很重要。勤奋在于坚持,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劝你还是不要考的好。下面我谈方法。之所以说方法比勤奋更重要,我有一比:就像种田,科学种田,同样的付出会有更多的收获。司法考试的方法很多,关键在于适合你。我今天所谈的无非是适合我的一些方法,大家姑听之。我先介绍一下自己的知识背景:第一个学历:中等师范(中专);第二个学历:商业企业管理(自考专科);第三个学历:法律(自考本科)。第一次考:2006年——341,挂了;第二次考:2007年——359,又挂了;第三次考:没挂。第一次相信勤奋很重要于是乎先听了一遍讲座,然后用主要的时间抄笔记,最后做了一遍真题。那时真的很勤奋,证据:曾因过度劳累,心肌炎住院治疗。现在想来不挂真的是没天理。第二次总结教训:先看名师笔记,重在理解。(方法有二:一、强调看书的遍数,而不在于当下就要记住。每一遍,对一个知识点也就是用心的读两遍或者三遍,决不强求自己去背。二、对于知识点的理解要变成自己的话,这一点类似于隋彭生的民法准格言。)然后大量做题,只可惜侧重点不是真题。07年挂了真的是可惜了!第三次痛定思痛,终于开悟: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遍数,而每一遍要干的活其实也就两项,一是听名师录音,二是做历年真题。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构建起一个内化了的知识体系。关于名师录音:一、为什么是名师道理很简单,只有站在巨人的肩上你才会看得更远。自己看书是一个从石器时代向现代社会摸索的过程,这个过程费时间走弯路。所以看书只能是补充某些知识点的辅助性的方法。二、为什么是录音听录音主动权在自己手里,而报辅导班主动权在别人手里。听录音时间上自己安排,老师自己选择,费用也很便宜,效果自然比报班更好。三、谁是名师大家说好才是真的好。法法网最近搞了一个名师pk榜,颇具价值,建议从中选择,但要声明:并不是排名第一的就一定是最好的老师。四、听什么样的录音关于这一点我们要摒弃两个误区:一、自作聪明,妄取各家之长。总觉得这样很保险,但看似四平八稳的办法往往是最糟糕的。如此这样,你是很难深入的,自然也是很难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的,没有知识体系你对知识点的把握是片面而机械的。建议反复听一家之言,把名师的知识体系直接移植过来,建构起自己的知识体系。二、唯唯诺诺,基础班、串讲班、冲刺班……亦步亦趋。这些班的划分不过是商人们多立些名目好收钱罢了,科学性并不高。摁住基础班反复听,好处是知识点全成体系。其它的只不过是在这个基础上删删减减罢了,唯一有价值的就是某些辅导班到考前会给考生透露些考题,这也算是点儿潜规则吧。五、录音在那里打开电脑,之后在百度输入“考资”二字,进入某某考资网站讲价交钱如此尔尔。建议货比三家,多问多看,别让人。关于历年真题:关于历年真题的重要性以及使用,很多前辈高人已经谈的很深入了,就不在这里凑字数了。只想强调一点,做真题以外的练习题的效果,一言以蔽之:瞎耽误工夫。录音、真题辅以看书如此往复,这样每一遍都会让你感受到不同的境界,最终你会融会贯通,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以上是我的一些司考感悟,如果能起到野人献曝的效果,也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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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ole20041414

你觉得有用吗。。何必浪费那精力和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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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水灵儿^O^

经验:1、放弃是100%的失败,坚持是99%的成功。他成就了我,现在我把他送给你们,当想要放弃的时候,看看他,希望给你动力。 2、不要把运气当实力,有实力才会有运气。诸位也许认为我是幸运的,没怎么费力就过了司考,我相信这有运气成分,但是更多的是靠的实力:(1)法本刚毕业,涉世未深,记忆尚佳,不易受外界干扰,容易潜下心学习。(2)学习的高效率。也许我的学习时间不多,但是我有状态时可以花3个小时记住别人一天记忆的东西。(3)科学的方法。虽然当初的学习方法不及现在所悟的五成,但是人是不断进步的,掌握一层就有一层的进步。对待考试,我是踩着考点走的,这一下就命中要害啦。 3、任何面对前人的学习经验。觉得适合自己的,就要积极掌握。“积极”二字,至关重要。自己觉得前辈的经验是正确的,就要相信,并且要不折不扣的吸收,这也是我最大的感悟!否则到头来,就会发现,原来成功竟是这样简单,可惜自己一直的怀疑态度使自己走了弯路。“有志者事竟成”,谁都知道,可是又有多少人去“积极实施”了呢?学习方法:1、掌握讲座是50%的成功。除民刑外,都要先从讲座开始,这会给你省去很大力气,听完后要不折不扣的把讲义背下来,再看教材就很轻松了。 2、听完讲座做真题(按科目,听完一门做一门)。这时讲义已经被你消化啦,意味着你已经掌握了考试的精华。 3、做完真题就会有自己的见解,再回到讲义,教材复习重点,分析考点,心里就有底了。 4、做“白皮书”,练习题十分重要,我买了白皮书,但是没做,直接上了考场(尤其卷一真题都没做),见到大量题目,岂一“晕”了得。 5、复习下一门。附:讲座每门课程只选一人即可,多选反而不好,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体系,多选多记反而不利于我这以讲义不变应司考万变之理。刑法:韩友谊,他的课程把刑法讲活了,讲透了。嘿嘿,真不是盖的,我答刑法都是上手就选,对了答案感觉也是这几门错的最好的,再说谁让他与两个出题人关系好呢!民法:张翔、马特。听着课还可以,就是考试时,感到民法比较迷糊,可能是我没掌握扎实的原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林鸿潮的88表。把行政法讲得深入浅出,88表总结的也挺漂亮,背起来也挺爽的,不过最好在最后阶段听听别人的,毕竟林鸿潮的比较基础,可以弄懂行政法,却不一定能答好行政法。刑诉:汪海燕。称霸武林是不能的,但是拿到80%分是可以的,但是应该重视法条。民诉:杨秀清。同上三国:杨帆(女)。嘿嘿,那声音!升入浅出,总结的也不错。法史、宪法、法理等:杨帆(男)。对着三大本第一本自己划去,一遍过。商法、经济法、产权法:鄢梦萱。鄢姐姐,讲得挺中肯的,也挺温柔的。论述题:邹建章。“你们就把我这12道题看了,别的不用看”。真中了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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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的陈小晶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有:()A.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国务院各部委D.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2、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法源?()A.国务院某部委的会议纪要B.某市政府关于郑守过桥费的通知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D.深圳经济特区市政府第83号令3、下列的行政组织中,哪一个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A.派出所B.行政公署C.街道办事处D.区公所4、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A.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B.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C.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D.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5、下面所列组织中在行政法上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是:()A.行政机关委托的治安联防处B.县公安局所属的道路交通警察队C.某区街道办事处D.法律授权颁发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协会6、某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对辖下农村社会治安的管理,决定委托无公安派出所的甲乡人民政府裁决各种治安案件,试问乡人民政府应当以谁的名义实施裁决?()A.县人民政府B.县公安局C.县政府法制办公室D.甲乡人民政府7、派出机关是由地方行政机关所设立的派出组织,在我国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有:()A.省级政府B.县级公安局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国务院部门8、关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设立,下列那些说法不正确?()A.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B.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直属机构C.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D.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9、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称为()A.行政职权B.行政优益权C.行政职责D.行政权限10、下列国家行政机关中,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是()A.工商机关B.税务机关C.审计机关D.公安机关11、下列基本制度中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公正原则的是()A.回避制度B.表明身份制度C.时效制度D.简易程序制度12、行政委托与授权是经常发生的行政活动。下列关于二者的比较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A.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产生的原因不同B.被授权与被委托的对象不尽相同C.二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D.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3、行政机关是否是行政主体需要通过一定标准加以判断,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A.是否享有法定的行政职权和职责B.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C.管理的是内部事务还是外部事物D.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14、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及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下列那一选项并非行政委托的受委托组织一般必须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C.能够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D.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15、下列选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是()A.县检察院检察长B.市人大办公室主任C.公安局局长D.村委会主任 二、多项选择题1、行政主体是指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组织,一下选项中哪些是这种法律后果的体现?()A.在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B.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作为赔偿义务机关C.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D.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2、下列关于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的选项中那些表述是正确的?()A.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B.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的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C.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D.行政主体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地位的法律表述3、国家职务关系的保障意味着国家对公务员违反职业纪律和职务要求的惩戒?()A.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记大过的行政处分B.行政机关要求公务员承担部分赔偿费用C.公务员因达到年龄退休而与行政机关解除职务关系D.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暴力行为致人伤害而被判刑罚4、行政追偿制度是公务员机遇和国家之间的职务委托关系而对国家承担的一种行政责任,旨在确保职务关系。其所应具备的条件有()A.公务员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害行为必须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B.追偿金额必须与公务员的过错程度相适应C.要充分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的责任能力D.要符合时效和程序规则5、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的是()A.街道办事处B.村民委员会C.区公所D.税务局所属的税务所 三、名词解释1、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授权3、行政主体4、国家公务员5、行政相对人 四、简答题1、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涵2、什么是行政委托?行政委托应满足那些要件?3、简述行政法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五、论述题1、论述行政优益权。 六、案例分析题[案情一]王某和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紧连。1993年8月,王某乡市城建局提出将其原有房屋扩建二层楼房的申请,市城建局审查后同意并发放建房许可证,注明每层高度为3.2米。王某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建成并投入使用。同年12月,李某也向城建局提出扩建房屋的神情,城建局予以批准,并且发放了建房许可证,注明每层高度3.6米,在李某建房过程中,王某发现李某建房的高度超过自己房屋的高度,挡光挡风,违反国务院颁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不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即上前阻止,但李某声称有城建局的建房许可,无人可以阻止。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城建局违法行政,许可李某建房高3.6米,违反省政府的建房规定:城镇居民建房一般不超过3.2米。在审理中城建局变成批准李某建房3.6米属个别情况,城建局有自由裁量权,拒绝说明理由。试结合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对此案加以评析。[案情二]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饮食店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问题:(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 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5BAACA6-10BACCC11-15ADCCC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CD3、ABD4、ABCD5、BD三、名词解释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2、行政授权实际上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还包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它们与行政机关本身还是有所区别的。3、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意味着: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法上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组织,其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5、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也称行政相对方)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一个重要和常用的概念,其基本含义就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所指向的、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一方,包括作为公民的自然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形态。四、简答题1、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涵。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这里所说的是广义的法律,也即多层次的法律规范)。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律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实体合法,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法定、职权法定、责任法定。程序合法,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落实这一原则的是回避制度;二是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争议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三是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2、什么是行政委托?行政委托应满足那些要件?行政委托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出于管理的需要,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特殊情况下委托给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委托的要件:(1)行政委托主体是有限制的。委托者必须是行政主体,否则不能称为行政委托。(2)行政委托权力是有限制的。委托者必须在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越权委托无效,而且受委托者不得将自己接受委托的职权和事项再自行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3)行政委托对象是有限制的。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方可接受行政委托,代委托者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权和从事某些行政管理事务,从而成为受委托组织;松散的组织,如合伙组织、非正式组织,均不能接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而成为受委托组织。(4)行政委托的事项是限制的。例如,行政管理职权中影响较小、程度较轻的部分,例如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或较低数额的财产罚,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行使,而人身罚和能力罚以及数额较大的财产罚,则不能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行使。3、简述行政法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1)这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对等,又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一般来说不能由当事人相互约定和自由选择,当事人只能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行政合同的出现,是此特征的一个例外。(4)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和统一性。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现许多交叉重叠,难以截然分开,这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有所不同。尤其是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言,这种相对性表现得更为明显。(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都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行政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五、论述题1、论述行政优益权。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便是行政优益权,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1)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可以先行处置,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权要求其它交通车辆避让。推定有效权,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行政决定的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推定该行政决定只要未被依照法定程序加以撤销就一直是有效的。它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2)行政受益权是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其提供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行政受益权是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权益,而不是从相对方得到的,因此与行政优先权不同,它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国家的关系,而不是体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行政优益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但不同于行政职权,也不属于行政职权,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行政优益权可以被行政主体放弃不用,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放弃,否则将导致违法或失职。六、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可以自由地裁量权力的行使方式与程度,即享有自由裁量权。所以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同时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基于正当的考虑;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同等事实同等对待等要求,以其行政权力的运作达到客观、公正。本案中城建局对李某的建房许可表面看并未违反省政府关于建房的有关规定,因为在省政府的规章中只是规定城镇居民建房一般不得超过3.2米,由此观之,城建局对此向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及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许可超过3.2米,但是,城建局对许可李某建房3.6米的理由拒绝说明,既表明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许可李某建芳层高超过省政府规章规定的高度,不当地行使了权力,属于滥用职权的范畴,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案例二]: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作为本案被告,应为其为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对其所行使的国家权力无自由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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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雨轩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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