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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言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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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小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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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学考试实际,现将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简章公布如下。一、报名报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我省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报名报考限制规定:1.被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考。2.在押服刑人员须经司法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报考,且服刑期满后才能办理毕业手续。3.护理(学)专业限已经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或省级人社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报考。4.公安管理专业限公安干警(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公安民警)、武装警察报考。5.“专本衔接”专业只接受试点学校已注册的考生报考,不接受社会考生报考。二、报名报考(一)时间安排1.网上注册报名时间:9月1日9时至9月5日12时。2.网上报名审核时间:9月1日9时至9月6日12时。3.网上报考时间:9月1日9时至9月6日18时。(二)报名报考办法1.我省自学考试报名报考实行网上报名报考,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是考生了解自考政策、报名报考等服务考生的官方网站。考生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在“D数字招考服务大厅”中点击“自学考试”进入青海省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进行报名报考相应操作。2.所有首次使用“青海省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的考生,均需上传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图像(包含正面和反面)和符合《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照片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附件1)要求的本人近期电子照片。上传身份证图像时请认真查看屏幕右上角的“实际照片预览图”,确保上传的图片完整、清晰。考生服务平台将对考生上传的照片进行质量检测和身份信息比对验证,请考生上传的照片务必符合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个人照片多次上传不成功或身份信息验证不通过的考生,须持身份证到考区现场进行照片等信息采集。3.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本次报考要求考生不跨市州参加考试。请考生在报考时如实填写“考前7天居住地”详细地址,系统将会根据填写结果自动判定考生报考考区。为确保正常参加考试,请考生考前7天内不要跨市州活动,避免因疫情、自然灾害、交通管制等耽误考试。4.在西宁、海东考区同时参加4天考试的考生,10月22日至23日报考考区须与上半年报考考区一致。若没有按规定选报考区造成不能参考的,责任由考生自负。5.西宁、海东上半年延考考生,如上半年已报考下半年3个停考专业(汉语言文学(专)和藏语言文学(专、本))课程的,允许下半年正常报考。如下半年考试没有取得至少1门合格成绩,2023年将无法报考停考的3个专业。6.在报考时间截止前,考生可以修改报考信息,报考时间截止后不可再修改,以考生报考时间内最后一次提交的报考信息为最终确认信息。7.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请各位考生履行承诺,诚信应考,不无故缺考或恶意缺考。如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违规事实将记入考生个人《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和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报名报考流程见附件2,具体操作流程请认真阅读《青海省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操作指南》。参加10月22日至23日课程考试的西宁、海东考生需重新报考,届时系统会优先提示上半年已报考的全国统考课程,考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参加10月24日至25日考试的西宁、海东考区上半年延考考生无需再重新报考,以考生上半年报考课程为准并重新编排考场。未延期考生按正常流程报考即可。9.各考区地址及联系方式备注:考区电话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三、考试时间及考试课程安排因疫情延考的西宁、海东考区考试于10月22日至25日举行,其他考区10月22日至23日举行。下半年考试课程时间安排以简章公布为准,具体详见附件3和附件4。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关于2022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延期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考院函〔2022〕44号)精神,以考试课程不重复、覆盖全年度考试课程为原则,安排西宁、海东延考课程。22日至23日考试课程在原公布考试课程安排不变基础上增加与上半年不重复的全国统考课程;24日至25日考试课程依据教育部延期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安排涉及我省的统考课程和与我省下半年考试安排不重复的省级命题课程。四、停考专业(一)根据《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停考计算机应用等11个专业的通知》(青考办〔2020〕3号)规定,自2020年下半年起金融学(020301K)、网络工程(080903)、政治学与行政学(030201)、英语(050201)、旅游管理(120901K)、计算机应用技术(610201)、计算机信息管理(610203)、小学教育(670103K)、酒店管理(640105)、旅游管理(640101)、护理(620201)11个专业停止接纳新生报考,停考专业毕业证书办理时间截止到2024年6月。(二)根据《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停考自学考试有关专业的通知》(青考办〔2022〕13号)规定,自2022年下半年起藏语言文学本(350105)、藏语言文学专(950305)、汉语言文学专(970201)3个专业停止接纳新生报考,停考专业毕业证书办理时间全国统一截止到2025年12月。五、关键信息修改报名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后,姓名、性别关键信息有变化或有误的考生,可在网上报名时间内,在考生服务平台进入“申请-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申请,并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和相关户籍证明材料或户口簿及《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关键信息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5)到考区现场审核。六、合档审核按照“一人一号”的要求,已取得我省自学考试考籍的考生,若同一考生有多个准考证号,请按照系统提示,携带身份证原件前往考区进行合档操作;若考生身份证号码有误或变更,请在考生服务平台按现有身份证号码进行注册,报名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并生成新的准考证号后,再前往考区进行合档操作。合档完成后,一名考生只保留一个身份证号,同一身份证号只对应一个准考证号。七、转考免考(一)转考具体要求请查看《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实施细则》。转出申请时间与当次考试报名时间一致,我省转入申请时间为9月20日-26日(工作日)。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先通过考生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携带所需材料到省自考办进行现场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转考申请。2.免考具体要求请查看《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试行)》。申请时间与当次考试报名时间一致。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先通过考生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携带所需资料到考区进行现场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免考申请。八、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自学考试实践性学习环节(含毕业论文)考核由主考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上下半年成绩公布后各组织1次。专业考试计划含实践的课程中理论部分成绩合格后,考生才能报名参加该门课程实践环节考核;各主考学校根据考生的专业学习计划完成情况安排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并指导论文写作,考生本专业考试计划全部课程合格后才能报名参加该专业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主考学校官方网站的相关通知,按规定时间报名参加实践性学习环节(含毕业论文)考核。九、毕业申请申请取得自学考试本科层次毕业证书的考生,需具有国家认可的专科或专科以上层次学历证书。毕业申请具体要求请查看《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十、报名考试费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205号)要求,自学考试不收取报名考试费。附件:1.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照片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 2.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报考流程图3.青海省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时间安排表(10月22日至23日)4.青海省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时间安排表(10月24日至25日)5.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关键信息变更申请表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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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ruojing

广东自考考试不合格的课程能否参加下一次考试?广东自考考试不合格的课程能参加下一次考试。根据《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的考试。《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发展我省自学考试事业,根据国务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或中专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初高中后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多层次多规格、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能遵守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批准后也可以参加自学考试。第四条 自学考试应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逐步实行用人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第五条 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在总体上相一致。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六条 省设立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指导下负责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省考委由省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由省人民政府一位副省长任主任。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本省有关自学考试的文件;(二)在全国考委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和公布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四)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有关行业认定资格和水平的考试;(五)负责全省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六)指导和管理全省的社会助学活动;(七)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高等教育局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省高等教育局设立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 市设立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筒称“市考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考委的组成,可参照省考委成员的组成确定。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本地区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考籍管理,根据省考委的委托颁发高等和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四)负责组织本地区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工作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市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八条 县(含县级市)的自学考试工作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第十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由省考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指导小组。专业指导小组由有关普通中专学校的校长、专业教师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专业人员组成,在省考委的领导下,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组织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在省考委指导下协助考试部门做好本系统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本系统应考者的助学辅导和教材订购,在专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应指定有关机构或专人管理本系统的自学考试工作。第三章 开考专业第十二条 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审核后,属高等教育方面的报全国考委审批,属中等教育方面的由省考委审批。第十三条 凡我省急需而目前又无开考条件的专业,可以与兄弟省、市协作开考。第十四条 开考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主考学校或第十条规定的专业指导小组;(三)有符合要求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四)有保证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五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或中专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但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也可不受专业目录限制,依靠本省普通高等学校或中专学校联合开考某些专业。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第十七条 凡经全国考委或省考委批准开考的专业,应在首次开考半年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各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也应在该课程考试半年前公布。第四章 考试办法第十八条 自学考试的命题由省考委根据全国考委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九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中专为二至三年,大学专科为三年,本科为四至五年。第二十条 开考专业每年举行两次考试。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采取学分累计办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的考试。考试成绩由市、县自学考试工作机构通知应考者,不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在我省开考专业的范围内可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或委托开考此专业部门的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地域上必要限制的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应按省考委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委托开考的专业,自学考试部门不接受个人报名,由有关系统按规定组织集体报名。在职人员报名考试占用工作时间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准假,并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复习时间。第二十三条 已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报考自学考试同类的第二专业时,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凡要求免考课程者,必须按照省考委有关考籍管理规定办理免考手续。第二十四条 自学考试一般以县(含县级市)为单位设考场。设考场的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工作人员;(二)有一支能胜任考场管理和监考工作的队伍;(三)有适合作考场的中等以上的学校;(四)考生在一百五十人以上。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县不能设考场。有条件的市也可以市为单位集中设考场。第五章 考籍管理第二十五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或市考委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性学习环节任务;(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自学考试中专或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第二十七条 自学考试的在职应考者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获取专业证书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的可取得专业证书。第二十八条 劳改、劳教人员应考者,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经思想政治鉴定合格,才能取得毕业证书。第二十九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第三十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第六章 社会助学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我省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托单位承担办学责任;(二)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管理人员;(三)有一定的教学场地和设备;(四)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力量;(五)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凡举办与自学考试有关的刊授、面授等形式的辅导班、中心或学校,应按照省考委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所在地自学考试工作机构审批。第三十三条 举办社会助学的单位可以向被辅导者收取一定的学杂费,在财务管理上应接受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十四条 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五条 自学考试的中专和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六条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的工资待遇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 自学考试专业证书获得者,其专业证书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第八章 考试经费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所需自学考试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任务轻重妥善安排。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省考委提供考试补助费。具体标准可根据应考人数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委托开考专业部门同省考委商定。第四十条 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应按省考委的规定缴交报考费。所收报考费由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掌握,并用于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省考委给予奖励:(一)参加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二)从事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三)从事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第四十二条 凡管理不善、考纪考风差的考场,要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省考委可予以撤销。第四十三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第四十四条 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含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破坏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盗窃或泄漏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告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七月二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章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我省自学考试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自学考试简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同其他传统的教育形式相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高度开放、灵活多样、适应性强、工学矛盾小、容量大、花费少、效益高的特点,被人们誉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应考者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信仰、已受教育程度、居住区域和身体条件等限制,均可根据自己的爱好或职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报考专业。考试采用学分累积制,不需经过入学考试,没有招生规模和学制的限制,考试合格一科即可获得该科的学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积满学分即可毕业;考试安排灵活,每次考试应考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报考课程门数,自由地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方式,可以边工作边自学边应考,也可以自主地选择是否参加助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助学辅导班,工学矛盾较少,考试费用低廉。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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