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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儿桃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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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npan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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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解释》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考试类型、行为后果、行为主体、地域范围、数量标准和违法所得等六个方面。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二是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是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四是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五是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六是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解释》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解释》还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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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囡囡

1.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教育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区别于其他教育形式的显著特点是什么?

①权威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承认毕业者学历;②开放性: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可以不受年龄、性别、已有学历、职业(特殊专业外)、民族、居住区域、身体条件等限制;③灵活性:自学考试采取分课程考试、学分累积的办法,不受学期、学年制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考试的课程和课程门数,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安排自己的考试进度;④业余性:自学考试以业余学习为主,工学矛盾小;⑤效益性:对个人来讲,参加自学考试是投入的资金较少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途径。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科学、公正、准确、规范。

4.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形式有哪几种?

①一类助学。即由重庆市各普通高等学校(主考学校)所属二级学院(系)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或业余助学班以及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管理的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示范园区,考生通过报名并缴纳学费后参加到其中学习。在区考办统一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

②二类助学。即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经重庆市自考办注册批准的自考助学组织。

③三类助学。即市自考办和行业系统协调开考的专业助学活动。

考生可以任选一种助学形式参加学习,也可以选择自学,学习的过程不同,获取的毕业证书是完全相同的,即由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主考学校副署的毕业证书。

5.哪些人可以参加自学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自学考试分专科和本科两种学历层次。对于报考专科没有学历要求。申请本科毕业,必须出具专科毕业证书方可办理。

6.哪里可以查到自学考试的时间和课程安排?

自学考试一年考4次,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举行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次考试2天,可以报考4科。具体时间和课程安排可以在当地区县(自治县)考办公布栏查看,也可登陆重庆招考网()查看。

7.参加自学考试应在何处报名?

①凡报考一类助学专业课程的考生,须到主考学校及其助学点报名,由主考学校及其助学点统一到所在区县考办报名。

②凡报考合作开考专业的考生,须到合作开考部门下辖的辅导站报名,由辅导站统一到所在区县考办报名,各区县考办概不受理个人报名。目前合作开考的专业有:公安管理(基础科段、本科段)、监所管理(专科、独本)。

③凡参加市考办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的考生,由该单位统一到所在区县(自治县)考办报名,考生也可以就近任何区县(自治县)考办报名,参加考试。

8.报名时需要带什么资料?怎样收费?

首次报考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区县(自治县)考办报名,对报考者进行数码拍照,统一制作准考证,首次报考者一次性缴纳建档和考籍管理费40元,准考证费8元,共计48元。非首次报名者,凭准考证可到就近到全市任何一个区县(自治县)考办报名,每门课程报考费30元,

9.考生每次最多可以参加几科考试?

考生每次最多可以参加4科考试。

10.准考证遗失了怎么办?

遗失了准考证的考生凭《居民身份证》补发准考证,原准考证号不变。补办准考证须交纳工本费。考试期间急需的.必须由区县(自治县)考办打印临时准考证。考试时不能出示准考证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11.考生应在何时、何地领取准考证和考试座位通知单?

考生应在报名时按所属的区县(自治县)考办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自己的《准考证》和《座位通知单》,也可以登陆重庆招考信息网平台()或登陆重庆市招考信息网()信息入口处查询、打印《座位通知单》。

12.自学考试考点是怎样设置的?

自学考试考点设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小学校。考生在哪个区、县(自治县)自考办报名,就在那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参加考试。考生的参考地点及考场是当地考办根据当次开考课程及人数,由计算机随机编排而定,因此多数考生不可能在同一各地点同一考场参加历时2天的考试。考生应提前按照《座位通知单》区看考点,明确各门课程考场的具体位置,防止因差错而失去考试机会。考试时,考生应提前30分钟到达考点。

13.何时何地知晓自考成绩和领取自考合格成绩通知单?

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可在每次考试结束后规定的时间(一般在考后20日)里登陆重庆市招考信息网()信息入口处查询当次自考成绩。成绩合格者须持准考证到报考区县(自治县)领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

14.考生考试后觉得分数有误,怎么办?

在成绩公布10日内向报名区县(自治县)免费申请成绩复查。

15.自考考试没有及格,有机会补考吗?

自学考试没有补考,如果一次没有及格,可以在下次考试相同课程时重新报考。

16.可否委托他人代报名?

距离报名地点较远的或者报名期间有事不能前来的考生,可委托他人报名,必须持被报考人的准考证,且准考证号和报考课程的填写必须绝对准确,若因填涂报名卡或输机失误,责任由考生负责。各报名点不接受信函报名。

17.社会考生英语专业的《听说与口语》实践性环节考试在哪里报考?

所有社会考生英语专业的《听说与口语》实践性环节考试都在四川外语学院自考办报考,联系电话:65385298、65385440.

18.艺术类专业考生在何处报考实作课程?

根据《重庆市自考办公室关于调整艺术类专业实作课程考试安排的通知》(渝考办发[2006]48号)精神,一类助学艺术类专业实作课程考试安排在每次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前一周的周六、周日进行。凡是涉及到实作课程的艺术类专业的社会考生(美术教育专科、独立本科)应到西南大学自考办面报或函报,并在西南大学参加考试,联系电话:68252297;艺术类的一类助学考生应到主考学校自考办报考;艺术类专业的所有新生(含一类助学)须到当地区、县(自治县)自考办报名、摄像及领取准考证。

19.报考护理专业有什么要求?

根据高等医学教育规律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对卫生人力的需要以及行业人才准入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精神,自学考试的相关医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目前主要是护理学专业(专,本科),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

20.考生参加自学考试应注意哪些问题:

⑴考生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然后准确无误地在《考试座位安排表》上签名,进入考场后,一律不得再出考场。除了《座位通知单》上规定允许携带的工具外,不能带其他任何工具或物品进入考场。

⑵考生必须认真阅读《考生须知》,诚信参考,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否则就要接受相应的处理。

⑶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就不能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21.自考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后处罚依据是什么?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考委发[2004]16号)、《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违纪和作弊两种结果进行处理:违纪的给予取消该科成绩的处罚;作弊的给予取消该次考试所有成绩,并延迟一年毕业;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其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停考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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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8848

自学考试时夹带小抄,属于作弊行为;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参考文件第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纪律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开考前20分钟考生持有关证件进入考场。 4.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5.考生进入考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以及涂改液、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不准随身夹带文字资料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6.入考场后按监考员指定的座位就座,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在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按门槛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试号等栏目。 7.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8.所有答题均答在答题卡上,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门槛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笔或铅笔(除画图外)答题,在试卷上答题无效。 9.考生应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10.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11.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须先举手,经监考员同意后轻声提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考试结束前要交卷出场的考生须先将答卷及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再举手提出离场,经监考员允许后才准离开考场,离开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1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题卡和答卷从上至下按照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卷检查无误发出指令后才准离开考场。 14.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场上所发的任何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15.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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