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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工程师在哪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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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qing829
从事天然气这个行业需要先考个压力容器作证,最考个注册安全主任,到了工作年限最考个安全工程师到安全评价师,再考个然气工程师,到高工;压力容器到技监局考就可以了,当人进入了这行后你们人事部就会定期叫人考其证的。
从事天然气这个行业一般要取得什么资格证书
最佳答案
从事天然气这个行业需要先考个压力容器作证,最考个注册安全主任,到了工作年限最考个安全工程师到安全评价师,再考个然气工程师,到高工;压力容器到技监局考就可以了,当人进入了这行后你们人事部就会定期叫人考其证的。
2022-12-17 3
其他回答
答:
①天然气入网费单据原件
②户主身份证(与入网费缴费单据姓名一致)
③天然气灶具合格证或说明书
天然气开户流程
一、具备安装条件
①已购买合格的天然气专用灶具,且灶具放在户主家中(请自备灶具电池)。
②已安装灶台,且灶台不能使用易燃材质,灶台孔已由灶台安装人员打好。
二、所需证件
①天然气入网费单据原件
②户主身份证(与入网费缴费单据姓名一致)
③天然气灶具合格证或说明书
三、报名安装
一、二条件完全具备后,携所需证件到天然气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开户手续。
报名后由燃气公司安排工程人员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静静地过
摘要 报考条件很低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25 燃气工程师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很低 本科或者专科有有过相关工作经验就可以报考 想咨询成都职称社会化评审今年的报名在哪看呢 我们公司让我申报职称初定,我申报时发现条件不符合,我是非制大专 在成都人才网就能看 一直没找到今年的 大专要有相关工作经验 可以在成都人才网上看看 就是说我的非全制大专不能申报职称初定,但是可以申报职称社会化评审对吧 对的
心无车马喧
从事天然气这个行业需要先考个压力容器作证,最考个注册安全主任,到了工作年限最考个安全工程师到安全评价师,再考个然气工程师,到高工;压力容器到技监局考就可以了,当人进入了这行后你们人事部就会定期叫人考其证的。
从事天然气这个行业一般要取得什么资格证书
从事天然气这个行业需要先考个压力容器作证,最考个注册安全主任,到了工作年限最考个安全工程师到安全评价师,再考个然气工程师,到高工;压力容器到技监局考就可以了,当人进入了这行后你们人事部就会定期叫人考其证的。
①天然气入网费单据原件
②户主身份证(与入网费缴费单据姓名一致)
③天然气灶具合格证或说明书
天然气开户流程
一、具备安装条件
①已购买合格的天然气专用灶具,且灶具放在户主家中(请自备灶具电池)。
②已安装灶台,且灶台不能使用易燃材质,灶台孔已由灶台安装人员打好。
二、所需证件
①天然气入网费单据原件
②户主身份证(与入网费缴费单据姓名一致)
③天然气灶具合格证或说明书
三、报名安装
一、二条件完全具备后,携所需证件到天然气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开户手续。
报名后由燃气公司安排工程人员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你先考个压力容器作证,最考个注册安全主任,到了工作年限最考个安全工程师到安全评价师,再考个然气工程师,到高工;压力容器到技监局考就可以了,当人进入了这行后你们人事部就会定期叫人考其证的。
猫咪灰灰
办理LNG加气站所需要的全部手续

燃气新建工程办理各项手续清单

步骤 手续内容 审批机构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1
立项
本地或地区
A、 特许经营授权协议书
B、 立项申请书
C、 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D、 特许经营授权书
A、《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B、《关于同意XX燃气有限公司的批复》
2 企业名称批复
地区
A、《关于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批复》
B、《关于XX燃气有限公司的批复》 《关于同意XX燃气有限公司名称的批复》
3 办理机构代码 所在地域地区技术局
A、《关于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批复》
B、《关于XX燃气有限公司的批复》
C、《关于同意XX燃气有限公司名称的批复》

《机构代码证书》
4 验资 当地会计事务所
A、 开户行、验资款
B、 公章 《验资报告》
5 营业执照 A、《关于同意XX燃气有限公司名称的批复》
B、《机构代码证书》
C、《验资报告》
营业执照(筹建期)
6 可研报告评审 审计委 A、《可研报告》
B、《单位对可研报告评审的申请报告》 当地、地区计委的评审意见(红头文件)
7 确定站址 A、 规划局(建设局规划科)
B、 消防局
A、《用地红线图》
B、《站区设计图》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消防审批意见》

8 站区初步设计的评审(环评) 本地有资质的环境评审单位 《初步设计方案》 A、《环评报告》
B、《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单》
9 安监评审 本地或地区安监局
A、《站区设计图》
B、《安监评审报告》 《安评批复或意见》
10 建设用地 当地建委规划科 A、《立项批复》
B、规划设计院《站区规划平面图》
C、勘探设计院《地址勘探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 征地 国土资源局
A、《营业执照》
B、《建设用地许可证》 A、《土地出让合同》
B、《国有土地使用证》
12 银行开户
XX银行 A、《营业执照》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验资报告》
D、公章 E、预留印章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13 统计登记
A、《组织机构代码证》
B、《营业执照》 《统计证》
1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建设局规划科) A、《用地红线图》
B、战区施工图及施工图规划评审意见
C、《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 燃气项目建设审批 建委燃气办 A、《营业执照》
B、《特许经营授权书》或《特许协议》 《燃气项目建设批准书》
16 消防设计审批 消防局 A、 计委立项批复文件
B、 工程报批图
C、 《国有土地使用证》 《消防设计审批意见书》
17 开工审批 地区燃气办或技术局特种设备科
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设计合同、资质》
C、《施工合同、资质》
D、《监理合同、资质》 A、《燃气管道路由规划》
B、《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8 物价批复 所在地物价局
A、 物价批复申请报告
B、 相关文件
C、 周边标准资料 《物价批复文件》
19 临时占道 市政、城管 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临时占道许可证》
20 压力容器
当地、地区技术局 相关图纸资料 《压力容器使用证》(要办理压力容器登记)
21 消防验收 消防局 相关竣工资料 《消防验收合格证》
22 消防安全 消防局 《消防验收合格证》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23 站区竣工验收
建委、技监局、燃气办 《竣工资料》《验收报告》 《气站建设合格意见书》
24 燃气经营 建委、地区燃气办、省燃气办 《设计施工监理资料资质》竣工材料及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材料 《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许可证》
25 更换营业执照 A、《燃气经营许可证》
B、筹建期营业执照等 营业执照
26 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局
相关材料 税务登记证
以上为基本的工作流程,同时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的相关部门的政策、要求等灵活掌握办事程序。
以上为基本的工作流程,同时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的相关部门的政策、要求等灵活掌握办事程序。
以上为基本的工作流程,同时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的相关部门的政策、要求等灵活掌握办事程序。
以上为基本的工作流程,同时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的相关部门的政策、要求等灵活掌握办事程序。
wumeiyan01
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
企业不能拒绝用户用气申请
《服务规范》要求,有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气源落实的前提下,不得拒绝具备供气条件的用户用气申请。申请用气者交清工程安装费的,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期限竣工通气。
居民入住小区第一次安装燃气器具后,可以要求企业上门给燃气器具通气。企业接到用户要求后,要在48小时内或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通气。
事故抢修及时率须达100%
管道燃气泄漏会严重威胁居民的安全。《服务规范》要求,燃气事故抢修及时率必须达到100%,确保在第一时间排除事故隐患。
为此,燃气供应单位要成立抢修队伍,并对抢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接到户外管网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抢修人员必须在5分钟之内出发,1小时之内到达现场。
用户燃气设施发生使用故障时,应在用户报修6小时内上门处理,排除危险。
【瓶装液化气】
充装重量要在气瓶上显示
瓶装液化气用户不放心的,除了安全,就是给的量不足。《服务规范》对此规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对其的液化气实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塑封套上应当标注企业名称、充装的液化气重量、企业服务投诉电话和燃气部门电话。
【燃气汽车加气】
企业要保证加气站24小时营业
《服务规范》规定,正常条件下,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地供应合格燃气。要保证燃气汽车加气站全年24小时营业,节假也不能停止加气营业。
【安装维修】
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服务规范》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指导用户安全使用其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但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服务质量】
上门服务后要电话回访
对于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规范》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应当文明服务,使用礼貌用语,不“吃、拿、卡、要”;在营业时间内和上门服务时,要身着整洁的企业标志服,佩戴或悬岗位工作证。
城市燃气安全规定
目录
城市燃气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城市燃气安全规定
(1991年3月30、劳动部、部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建、劳动(安全监察)、(消防)部门按照同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消防部门的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劳动部门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须事先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和,并负责其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必须经地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地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下方可。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的燃气用具,其单位应当在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等造成人员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质,分别依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的统一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依照《人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人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起诉,以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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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可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过没什么含金量。将来考注册建造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并未开考。咨询记录·回答于2022-05-03我大学期间学的是油气储运工程,现在管道公司从事安全工作,工作已1年多,能考个什么工程师(能的)?目前可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过没什么含金量。将来考注册建造师。注册石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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