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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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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地孔方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城建、劳动(安全监察)、(消防)部门按照同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消防部门的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气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劳动部门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须事先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和,并负责其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必须经地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地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下方可。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的燃气用具,其单位应当在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等造成人员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质,分别依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的统一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依照《人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人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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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河北慧星调压器有限公司是始终致力于城市燃气调压器设计、生产和服务;A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A2级第三类压力容器制造的企业。位于董子故里-河北省枣强县。是“城市燃气协会”理事单位;“河北省燃气协会”理事单位;“化工装备协会”会员单位;“河北省特种设备协会”会员单位。公司注册资本2700万元,固定资产5000万元。公司占地面积38000 m2,建筑面积25000 m2,生产设备277台/套。
我公司目前是“燃气”、“中石油昆仑燃气”、“华润燃气”、“新奥燃气”等国内知名大型燃气集团的入围单位。
一、企业产品介绍:
1、主导产品有:石油、石化、医药、化肥、燃气、电力、热力等行业专用碳钢、不锈钢材质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制品。
(1)过滤分离设备:旋风分离器、高压快开盲板过滤器;
(2)收发球筒;
(3)汽化设备:各种汽化器、空温式汽化器、水浴式汽化器;
(4)各种反应釜、天然气储罐、冷却器、冷凝器、吸附塔、洗涤塔
2、LNG、G、LPG专用高、中压燃气调压门站、撬装门站;高、中、低压燃气调压器、调压箱、调压柜,超压切断阀、超压放散阀、高压放散阀等燃气输配产品。
3、适用介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矿井气、沼气等燃气气种。
二、企业技术与服务:
公司现有员工187人,具有高级、中级职称及工程技术人员计57人,包含了工艺专业、高压焊接专业、理化专业、热处理专业、材料专业、无损检测专业、压力试验专业等专职人员;持证高压焊工12人,包含:碱焊条、自动焊、埋弧焊、不锈钢焊、氩弧焊、手工焊等焊接项目;无损探伤检测人员4人,其中4项1人、三项1人、一项两人,包含:线、超声、磁粉、渗透等项目。资质位居华北同行业之最。并严格按ISO9001:2022质量体系标准要求每年定期对技术人员、生产工人进行技能培训,所有人员都实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公司具有较强的生产制造及技术能力,2022年取得专利7项。产品的图样、工艺文件、产品标准、作规程及其他技术文件完整、准确、指导强。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焊接质量体系,由质保工程师、工艺责任师、焊接责任师、热处理责任师、探伤责任师、材料责任师、压力试验责任师、检验责任师、持证焊工等组成。
公司具备先进的设计手段和现代化的设计工具,配置了各种设计分析计算软件。公司在全国近三十个大、中城市设有售后服务网点,并建立了,对所有客户进行统一,对的产品进行全程跟踪,能确保及时、快捷、有效地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三、企业商标:
商标对于发展经济、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有重大而使用的价值。
我公司“彗星”品牌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注册历史,为河北省着名商标,在国内行业内人人尽知,是我国最早一家燃气调压器生产厂家,具有很好市场口碑。
优秀的企业文化、孜孜不倦的追求,使得公司迅速发展,为我国燃气调压设备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同行业的广泛认同和赞誉。在国家大型工程“西气东输”这一伟大工程的实施中,慧星人将以更大的热情、更高的责任心、更积极地态度投入到燃气行业的建设之中。以“立足国内、走向世界”的产品定位,成为国内提供燃气整体解决方案的供应商。
河北慧星调压器有限公司将以用户为关注的焦点,不断创新,不断出新的产品,为我国燃气事业的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法定代表人:孟凡坤
成立期:2022-04-25
注册资本:9700万元
所属地区:河北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287901485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人员规模:100-499人
企业地址:枣强县南关南路90号
经营范围:燃气调压器设备、燃气表箱、阀门类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远程数据采集检测仪器设备的安装、;A2级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级元件组合装置的生产和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huazhiqingci

安全作业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可燃气体测漏仪或检漏液用户共用管道是否漏气;  

2用户共用管道是否稳固,是否有适当的管卡;  

3在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是否有搭接电线、铁丝网、绳索等附着物或涂改、遮盖警示标志等行为;  

4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导致管道不便;  

5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导致抄表、检修和抢险通道不畅通;  

6是否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导致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被违章暗设或暗埋;  

7是否存在私自改动或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行为;  

8用户共用管道锈蚀状况含穿墙管;  

9箱体是否锈蚀。 

扩展资料

燃气安全一般遵循如下程序:

(一)确定内容,制定方案;

(二)制发,准备材料和文书;

(三)成立组,对人员统一培训,明确要求;

(四)听取单位汇报,按照方案和内容逐项进行;

(五)发现隐患和问题的,制发整改书,由组组长签字后交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接收;

(六)向受检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反馈结果和整改意见;

(七)跟踪督导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做好整改结果验收;

(八)对成果进行分析运用,制定改进燃气安全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农业新闻网-燃气入户安检怎么外包,安全作业内容是什么

annking168
《城市燃气安全规定》于1991年3月30由、劳动部、部令第10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城市燃气的使用,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奖励与处罚,附则8章43条,自1991年5月1起施行。2022年9月7,住房和城乡《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规定〉、〈城市燃气办法〉和修改〈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令第10号)决定,废止《城市燃气安全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建、劳动(安全监察)、(消防)部门按照同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消防部门的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劳动部门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须事先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和,并负责其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必须经地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地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下方可。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的燃气用具,其单位应当在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等造成人员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质,分别依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的统一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对于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依照《人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人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起诉,以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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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与建筑设备工程的关系
这个论文不是太精确 你就将就着用吧。我也是自己东拼西凑的。 正好给你用了。
建筑设备是为建筑物的使用者提供生活、生产和工作服务的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总称,是现代建筑功能得以实现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它包括建筑中的给水、排水、消防、供暖、通风、空调、供电、照明等。是建筑学、建筑装饰、土木工程、建筑等专业的一门专业技术课,是一门综合工程学科,也是一门理论和实践密切结合的专业课程。为了满足人们在常生活中的各种需要,建筑设备在建筑行业中的地位越来越发重要
近代房屋建筑为了满足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以及提供卫生,安全而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要求在建筑物内设置完善的给水,排水,供热,通风,空气调节,燃气,供电等设备。设置在建筑物内的设备,必然要求与建筑,结构及生活需求,生茶工艺设备等相互协调,才能发挥建筑物应有的功能,并提高建筑物的使用质量,避免环境污染,高效的发挥建筑物位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作用,因此,见者设备工程师房屋建筑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该门课程要培养学生成为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掌握建筑设备工程技术的基本知识,掌握设备工程的基本设计原理与施工安装方法,正确读解施工图,培养学生对工程实际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因此需要配合土木工程专业知识综合施工。土木工程的结构设计,施工等方面要时刻注意建筑设备的安装,及其应用。如何合理地进行建筑设备工程设计,保证建筑物的使用质量,不仅与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方法等有密切的关系,而且对生产经济人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建筑设备与土木工程具有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尤其是随着人们对建筑质量,生活方面的要求的提高,以及要求智能建筑的方面。因此紧密结合建筑设备和土木工程的设计施工越来越发重要
就建筑设备本省来说,随着我过各种类型的工业企业的不断建立,城镇各类民用建筑的兴建,人民生活居住条件的逐步改善,基本建设工业化施工的迅猛发展,建筑设备工程技术水平正在不断的提高,同时,忧郁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各门学科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
。建筑设备技术也受到交叉学科的发展的影响而新月异。例如 土木施工的工业化施工 迅速改变着建筑安装现场手工抄作的方式。还有各种智能建筑设备的更新 对土木工程施工技术也要求更高。还要考虑到建筑结构对各种设备的影响等。建筑设备的发展跟土木工程设计施工时紧密联系在一块的。
民用建筑包含两大部分,公共聚集区和住宅。公共聚集区是指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舞厅等场所,在为人们提供舒适的购物、住宿、娱乐环境的同时也会因为要使用大量的电气设备、设施,增大了电气火发生的危险;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也必然用到更多更新的家庭电器产品,与这些电器产品直接接触的绝大多数是仅有使用常识而不具备电气专业知识的普通人群,不规范的用电习惯和移动延长座的滥用等也使家庭电气火的发生率在逐年提高。
一、发生火的一些统计资料
根据确切的有关数据统计,仅2022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共发生火95336起,亡898人,488人,直接财产损失近5乙元,可见火造成的人身和经济损失是非常惨重的。已制定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系列的防范和救助措施,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对火防范也给予了很大的重视,使全国火发生趋势稳中有降。然而值得重视的是,由于电气故障引发的火却在逐年递增,初步统计,约为2022年前的4—5倍,占火发生数目的四分之一以上。在电气事故引发的火中,其原因电气设备占10%,线路占0%,用电设备及器具占4%(其中照明器具为6%),其它为6%;在重、特大的电气火中,其原因短路占52%,过负荷占6%,接触不良占6%,过热占5%,漏电占8%,雷击占5%,电气故障占10%。
大部分电气火事故是由于对电气设备运行人为地违反作规程引发的,譬如忘了断开电热设备电源、在电热器上烘干衣服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用电酿成火的典型案例;使用未经检验的、不符合制造规定的电气设备和装置是造成电气火的另一个危险根源,譬如,白炽灯泡(或其它发热量大的光源)和电热器等由于温度过高而引燃了周围可燃物;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导线过载、过电流保护装置特差或短接导线保护开关、熔断器等引起了电源短路和接地故障。都是应该引起重视的电气火隐患。
综上所述,电气火发生的起因和防范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公众聚集区最严重的电气火隐患是电气设备、线路的温度过高,一方面在工程设计中因为没有把好关将导线选择的过小或偏小导致线路温度升高,另一方面电气线路的虚接、打火或是变压器地线?接点、配电室母排和桥架、保险丝等处都存在因施工不善,人为造成的局部温度升高都是火隐患,在消防或电气设备检测过程中。可供助红外热像仪等检测设备寻找过热部位及热源,也可利用超声波探测仪查找电气线路、设备的虚接及打火现象等,还可采用红外点温仪等设备测量具体部位的温度。
施工安装不规范,导致电气设备故障。电线、电缆接头外露现象最为普遍,常见的有照明灯、移动座、配电室柜式空调、广告灯等电源线接头外露。顶、电缆井、装饰墙面、商品柜台、橱柜内暗装的座电源线接头外露也普遍存在;
电气设备与可燃物间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加大了电气火的危险,例如,有些电气设备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者电气设备采用可燃物体作为箱体等,在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是空气开关、漏电断路器、荧光灯镇流器、灯具控制开关、电源座直接安装在木板上等;
4、电气线路敷设保护措施不到位:
(1)顶部位电气线路敷设存在的问题最为严重。例如,有的木质顶内灯具配线未穿保护管;顶内线缆明敷或者灯具配线进入顶后未采取保护措施;顶内灯具配线穿管保护不到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导线即便穿管了但仍存有露部分或者配电支线的保护管没有引入接线盒或器具内;
(2)电线、电缆在穿墙、金属构件、可燃构件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有的电线、电缆未穿金属保护管敷设在可燃装饰夹层内。或者在穿木隔墙、楼梯间隔墙时,以及在线缆出入配电箱穿钢管管口处均未做应有的保护措施等:
(3)室内电气线路敷设位置不当。电气线路敷设位置与热源距离过近,如:有的照明灯(特别是发热量较高的灯具)电源线贴暖气管敷设。或者电源护套线近散热器、金属管道敷设、缠绕在金属管上等;
5、移动延长座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无论是公共聚集区还是家庭中,移动延长座的问题都比较多,很多劣质座未使用合格的绝缘护套,移动延长座串接使用、供电导线过,需要采取防水措施的地方(如餐厅花坛处、商场出售洗衣机、鱼缸等处)未使用防水型的移动延长座等;
6、端子导线压接不规范。空气开关和漏电断路器的接线端子及中线汇流端子排等处的接线端子压接多根导线或多股导线无端子压接,还有接线端子压接不牢的现象时有发生;
7、措施不到位。仓库灯具垂直下方堆放可燃物;有的发电机与明火锅炉及其它可燃物同置一室;配电柜周围堆放杂物;照明灯具与周围可燃物距离过近;电缆沟遗留有可燃杂物等;
8、很多消防用电设备、设施由于施工等原因自身就存在不同程度的火隐患。设计计算选型的失误使消防用电设备或导线过热或烧毁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消防中还经常发现消防配电箱接线端子温度过热或电气设备已被烧毁不起作用等,还有空气开关外壳烧毁、导线接头外绝缘老化、断路器压接导线被锈蚀导致接触不良等,这样的消防设施、消防电路不仅在火时起不到应有作用。反而成为火发生的起因,应引起重视;
9、竖井、7一同未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高层民用建筑电缆井在每层楼板处未进行防火封堵,变压器母排等电气设备穿过防火隔墙孔洞时未实施防火封堵等会使火焰通过竖井或其它通路延燃,造成更大的损失。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一发现 在土木工程施工中不注意消防设备的安装以及安装的位置不到位都可能给以后建筑投入使用时发生火带来极大的危害。建筑设备能否正确的安装在建筑物上同土木工程施工有着极大的联系。同时由于施工中出现的建筑设备的材料要求不符合结构的设计要求同样会造成建筑物使用时的一些严重的问题。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设备的安装作为施工安全的重要控制点,一直以来都是施工企业关注的焦点之一。工程设备的安装不仅仅影响到工程施工整体进度,其也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控制点。因此加强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过程的,保障工程设备安装质量,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一项重点。文中就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过程的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使得我国建筑行业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建筑工程施工中,工程设备的安装作为影响整个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其安装质量对于工程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国家加大了对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的与,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市场已经得到了较好的发展。
一、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现状分析
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设备安装项目种类较多,电梯、空调、给排水设备、消防设备、高低压配电设备等。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采用招投标形式进行,但是许多承包单位在将整体工程投标后,分包给多个小公司进行,本身只通过现场派驻几名技术人员跟踪。而派驻的技术人员也并非全天在现场。加上小公司企业技术力量薄弱,人员配备不齐全,常常造成工程设备安装施工过程留下了设备隐患。因此,加强工程设备安装监理,从源头抓起,通过材料审核、安装过程监理等多方面的与,提高工程设备安装质量。
二、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过程的
由于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涉及多种类的设备的安装,因此在此我们根据施工过程的不同方面,而不是针对一种设备的安装进行论述。
(一)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施工中材料的
施工材料进现场必须通过双人复核来进料质量,并通过材料现场、与设计图纸标注材料是否一致。例如:在进行供排水设备安装施工中的材料,首先在管材进场时要管材管径是否与标注管径一直,其次根据图纸对管材材质的要求管材材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最后核对进场物料数量。通过这样一系列的,来保障供排水设备安装的质量。另外对于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使用的辅料,也必须加强。例如:空调工程安装过程中使用的密封胶,必须采用合格厂家出场的产品,避免假货的进入。材料员要时刻注意,进场物料的保质期、厂家等。通过主要材料与辅助用材料双重,保障工程施工使用材料符合要求,为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质量提供基的保障。
(二)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施工中的质量
首先,施工阶段的技术质量。设备安装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各项技术质量交底目前通过仍然是工程质量的薄弱环节,主要问题是与“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脱节,与实际现场施工项目脱节,起不到真正指导施工作用。内容空洞,仍然大量抄自国家标准、设计说明和地方工艺标准,没有针对本工程具体情况,但仍然顺利通过各级审批和监理的认可。有相当工程是同一专业只是不同部位分包,分包单位各编各的施工方案,互不交底,相互矛盾,同一个工程没有统一质量控制。有的施工方案甚至不能称为“方案”,就是“原则指示”,没有具体的质量、技术成品保护措施,没有施工进度计划,缺少认真,也无法执行贯彻。这种现象年年讲,但改进不大,原因主要是“质保体系”不健全,有的施工项目甚至没有真正的专业人员,监理人员很多又是从设计院退休或其他非施工单位转业的人员,缺少实际施工经验,所以不能真正起到把关、控制质量的作用。其次,多数施工企业作人员很少有经过专业培训上岗的工人,真正的暖卫及通风空调技工很少,高级技工几乎没有。一方面是施工中使用的大多数是农民工,所以作质量难以有大的提高。另一方面是多数施工企业缺少企业工艺标准,均使用北京市编制的地方工艺标准,该工艺标准已编制多年,有相当部分内容已不适用。尤其目前推广应用的一些新技术、新材料方面,老的工艺标准没有这些内容。
土木工程设计施工同建筑设备安装之间的关系式紧密相连得,设计的合理 及施工的精确对设备的影响很大,同样 设备的材料,型号是否符合结构设计施工的要求也对建筑物的使用会有很大影响。能否满足人们对建筑物的舒适 使用的方便 是对土木工程设计施工及建筑设备共同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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