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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燃气企业需要安全工程师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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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剑2016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你好安全员证的报考流程:1、报名的时候,需要带着自己的身份证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安全门下属的专门培训机构报名。2、报完名后,他们会根据你的质,为你安排后期专门的培训学习。3、学完相关课程后培训机构会统一给你们准备考试事宜,根据他们的安排就可以考试。4、考完试后等待成绩出来,如果考试合格就可以拿到安全员证。希望能帮到您,如果满意的话可以辛苦给个赞吗?谢谢提问小学毕业可以报考吗回答你好安全员证书报考的学历要求有: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需大专以上学历,除企业法人外,其他人需一级建造师证书与企业聘书;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二级建造注册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小学一般不可以报名安全员证的哦,有学历要求的提问好的,谢谢回答不客气,满意的话可以给个赞吗?谢谢更多12条
wumeiyan01
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
企业不能拒绝用户用气申请
《服务规范》要求,有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气源落实的前提下,不得拒绝具备供气条件的用户用气申请。申请用气者交清工程安装费的,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期限竣工通气。
居民入住小区第一次安装燃气器具后,可以要求企业上门给燃气器具通气。企业接到用户要求后,要在48小时内或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通气。
事故抢修及时率须达100%
管道燃气泄漏会严重威胁居民的安全。《服务规范》要求,燃气事故抢修及时率必须达到100%,确保在第一时间排除事故隐患。
为此,燃气供应单位要成立抢修队伍,并对抢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接到户外管网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抢修人员必须在5分钟之内出发,1小时之内到达现场。
用户燃气设施发生使用故障时,应在用户报修6小时内上门处理,排除危险。
【瓶装液化气】
充装重量要在气瓶上显示
瓶装液化气用户不放心的,除了安全,就是给的量不足。《服务规范》对此规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对其的液化气实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塑封套上应当标注企业名称、充装的液化气重量、企业服务投诉电话和燃气部门电话。
【燃气汽车加气】
企业要保证加气站24小时营业
《服务规范》规定,正常条件下,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地供应合格燃气。要保证燃气汽车加气站全年24小时营业,节假也不能停止加气营业。
【安装维修】
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服务规范》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指导用户安全使用其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但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服务质量】
上门服务后要电话回访
对于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规范》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应当文明服务,使用礼貌用语,不“吃、拿、卡、要”;在营业时间内和上门服务时,要身着整洁的企业标志服,佩戴或悬岗位工作证。
城市燃气安全规定
目录
城市燃气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城市燃气安全规定
(1991年3月30、劳动部、部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建、劳动(安全监察)、(消防)部门按照同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消防部门的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劳动部门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须事先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和,并负责其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必须经地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地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下方可。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的燃气用具,其单位应当在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等造成人员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质,分别依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的统一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依照《人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人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起诉,以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我就是小J
是的。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措施,有效消除燃气行业事故隐患,提高燃气安全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工作如下:一、明确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标准。本《》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22),储存量分别达或超过1吨和10吨临界量、下限小于10%的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生产场所、贮存区。各县、区燃气行业部门以此为依据,开展全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工作,并进行登记建档。各重大危险源单位要认真填报《宿迁市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于 5月 10 前报市燃气办备案。二、落实安全评价和制度。根据《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以及《江苏省燃气条例》第八条等规定,依法开展全市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燃气行业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燃气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进行安全评价的对象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场(站)和供应站、瓶组气化站,以及各燃气加气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等。三、实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核查和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燃气行业系易燃易爆高危行业,同时又涉及到千家万户安全,燃气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价机构对评价结论负责,并报市燃气办备案。按照评价报告内容,落实、检测、监控等整改措施和安全对策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四、加强行政许可和安全。评价制度实施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进行安全评价或评价结论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或由发证部门依法收回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燃气工程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核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跟踪,切实保障安全评价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对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和治理,逐步实现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五、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工作。已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在评价有效期内(三年)满时,及时进行重新评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据本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特此。
周一小姐
《人消防法》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的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人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和减少火危害,加强应急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人、专职消防队队员、自动消防的作人员、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消防设施作员、注册消防工程师均被列入准入类职业资格;消防员属于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的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作规程。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危险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单位。第四十五条 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
根据扑救火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dragonyanyan

锅炉证需要去质监局(质量技术局)培训报考,或者找机构代办。烧锅炉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就是质监局颁发的G1、G2、G3三个级别证书,根据额定工作压力和锅炉考不同级别证书。

培训对象:准备从事司炉工作的人员;在岗但无作证人员。

培训内容:燃气燃油锅炉的基本知识,燃油燃气及其燃烧,燃气燃油锅炉本体的借本结构,燃煤锅炉改燃气的安全技术,锅炉用燃烧器,燃气燃油锅炉附件。

自动控制原理和点火程序,燃气燃油锅炉作规程及故障排除,程序控制器与燃烧器控制,压力、温度、火焰传感器及其控制,水位传感器及水位控制等。

锅炉证各等级区别:

(一)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8MPa的蒸汽锅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锅炉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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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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