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在哪里纳税初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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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下“存货”和“预收帐款”,从“存货”余额看货物售出而未记,还挂在产成品帐上,反映的问题就是企业库存大形式不好;从“预收帐款”余额看企业产品供不应求,要先付款才能供货,两个科目明显有矛盾,仔细审核一下就能发现问题。
售出的货物不记,试想一下,售出的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已经被抵扣,而其额未记未提取销项税额,无论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还是少列收入,都属于偷税而受到处罚。
抓紧调帐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2022有哪些内容?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税法里有直接的规定,主要是规模、会计核算程度两个方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具体内容是:
一、规模上的标准:
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额,含免税、减税额。
二.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方面的标准:
年应税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并非所有超过年应税额标准的纳税人都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并非年应税额没有达到标准的纳税人不能转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借方表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表示企业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受托代销商品所接受代销货物,在货物接受时,可暂不计算进项税额,也不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待开出代销货物结算清单,并收到委托人专用发票时再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例:乙纳税人将接受甲纳税人委托代销的洗衣机100台全部售出,全部价款为80000元,销项税额为12800元。开出代销商品结算清单,并收到甲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遭受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由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尚不能确定它们的具体用途。
因而,往往是对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从购进时所属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抵扣,但在发生这些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时,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这就需要按规定在发生这些行为的纳税期内,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并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
抵扣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生产企业从废品回收站收购废旧物资取得的发票。
(2)在环节:
不需要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无票收入。(均需纳税)(计算的时候,注意区分是否是含税价。)
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税法1;原则上与收入的确认时间基本一致。
一般纳税人视同货物的分类及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受托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他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换入货物等行为,均视同货物,计交增值税。但在计交增值税时,有关会计处理却不尽相同。笔者现分类介绍如下:
第一类是形实均为的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无论是委托代销行为还是受托代销行为,都以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两种:
一是视同买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其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双方比照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双方的其他会计处理略(下同)。
二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规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款;受托方同时将计交的增值税作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应付账款。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第二类是不具有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不能成立。
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也不能作为。
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也不能确认为实现。
不具备实质,而在计交增值税时视同,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发生这类视同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存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交纳的增值税转出,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类是具有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情形。
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他人,债务得以减少,与资产等价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具备的实质。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用于内外债务的清偿。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虽然符合条件,但其清偿的是企业内部债务,最终消费者是企业内部非生产经营机构和个人,未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的。所以税法规定为不予抵扣项目,按其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存货的成本,一并用于内部债务的清偿。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类是购销同时实现的以货换货行为。以货换货是在货物的同时购买货物,成立是毫无疑问的,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按购进货物的不含税进价和售出货物的不含税售价计算,换入货物与换出货物之间的差额作应收、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处理。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抵扣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生产企业从废品回收站收购废旧物资取得的发票。
(2)在环节:
不需要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无票收入。(均需纳税)(计算的时候,注意区分是否是含税价。)
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税法1;原则上与收入的确认时间基本一致。
一般纳税人视同货物的分类及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受托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他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换入货物等行为,均视同货物,计交增值税。但在计交增值税时,有关会计处理却不尽相同。笔者现分类介绍如下:
第一类是形实均为的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无论是委托代销行为还是受托代销行为,都以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两种:
一是视同买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其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双方比照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双方的其他会计处理略(下同)。
二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规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款;受托方同时将计交的增值税作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应付账款。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第二类是不具有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不能成立。
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也不能作为。
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也不能确认为实现。
不具备实质,而在计交增值税时视同,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发生这类视同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存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交纳的增值税转出,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类是具有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情形。
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他人,债务得以减少,与资产等价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具备的实质。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用于内外债务的清偿。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虽然符合条件,但其清偿的是企业内部债务,最终消费者是企业内部非生产经营机构和个人,未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的。所以税法规定为不予抵扣项目,按其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存货的成本,一并用于内部债务的清偿。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类是购销同时实现的以货换货行为。以货换货是在货物的同时购买货物,成立是毫无疑问的,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按购进货物的不含税进价和售出货物的不含税售价计算,换入货物与换出货物之间的差额作应收、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处理。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