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注册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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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证书注销注册如何办理?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意: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序: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住房和城乡近日发布的新政策对已执行2022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最新修订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明确注明: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原来是项目负责人要是建造师,现在是3个都要是建造师,需求一下子增加3倍】
2,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原来是不得担任“大中型”项目,现在修改后,小型项目也需要项目经理,需求增加几倍】
3,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
建造师的需求量即将大增,同时明年也将会出现二级建造师考证热,个别专业将会成为热门如:市政、公路、水利等。
2022年刚刚开考消防的时候,通过的考生寥寥无几。2022年需求扩大,考试难度也稍微有所降低。
建造师也一样,2022年,住建部准备用新资质标准,建造师不够。后来新资质对于升级,不要求强制审核建造师数量导致需求下降,但是动态核查还是需要的。
目前出台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建造师人数需求大增。所以按照以往来说,今年一级建造师和明年二级建造师,考试难度会不会有所降低,大家拭目以待!
2022年挂证专项整治”称得上是今年建筑业比较受关注的话题了,它对证书挂靠价格及企业生存有着很大的挑战和威胁,这无疑会给很多建筑企业、挂证人士、中介造成恐慌。从挂证整治相关政策的颁布到挂证自查自纠,再到现在各省陆续公布的严打挂证名单,已经证明了各的力度。
2022年7月住房和城乡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建办市〔2022〕50号。
2022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22]512号文,管理规定中提到建造师继续教育变化、初始注册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审批时间要求、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建造师年龄最大改为65岁均可使用,注册需提交社保证明原件,注册建造师即将推行电子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重要的对建造师涉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将有新制裁。
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随着以上信息和相关主管部门了解,住建部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望近期出台!
住房和城乡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成为了执业人员和建设行业各大论坛的热议话题,对已执行2022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